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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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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術在民訴程序的運用評析
            金輝 點擊量:2278
華東政法大學
    

    信息技術的運用己經涵蓋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方方面面,本章從立案、庭審、判決、送達、執行、歸檔等六個方面,具體闡述和分析其產生的作用和影響。

    一、立案

    1、通過法院案件信息系統立案

    我國各級法院基本上已使用信息化平臺進行案件管理和輔助審判工作。法院的信息化平臺是以計算機軟件技術、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為手段,按照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區法院的管理特點而開發的計算機集成應用系統。法院的信息化平臺按功能劃分包含案件信息系統、人事管理系統、信訪管理系統等等。以上海為例,各級法院都建立了案件信息系統,該系統部署在各法院局域網絡上,案件數據統一存放在各法院中央數據庫中,法官和書記員在各自的辦公電腦上輸入自己承辦案件的信息,系統提供各類訴訟文書自動生成和打印功能,并提供案件辦理提醒、信息查詢和統計報表。

    使用案件信息系統進行立案提高了立案速度。當事人到法院提交立案申請材料,立案法官在案件信息系統中進行收案登記,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由系統自動分配一個案件編號,系統會提示輸入必要的信息,如案由、標的額、原被告信息等,并能自動算出應繳納訴訟費金額,同時打印訴訟費繳納通知單給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銀行設在立案大廳內的收費點繳納訴訟費,當事人很快就能將繳費憑證交給立案法官,立案法官通過系統將案件分配到審判長,并可迅速查詢到該審判長的開庭計劃情況,當場進行排期,打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交給申請立案的當事人。案件信息一次輸入可以反復使用,例如在打印送達需要的信封和送達回證時,當事人名稱和地址等信息都直接從系統中獲取生成,不需要重復輸入填寫。利用案件信息系統立案排期的速度由原來的一件15至30分鐘,縮短到2至5分鐘,同時還省掉了所有的手工臺帳,每天的立案清單和等待排期的案件清單由系統自動分類顯示在電腦上,立案法官據此可以合理安排工作。

    對于二審案件,上海三級法院之間已實現了網上案件移送功能,通過法院間相互連接的廣域網,一審法院將上訴的案件信息在網上向二審法院移送,二審法院立案時可以獲取到一審案件的信息,立案法官無需輸入重復信息,當二審案件結案時,結案情況和判決書也從網上返回給一審法院,成功實現了信息共享。

    2、在互聯網上預立案

    我國浙江、四川、山東、上海等地法院在互聯網上提供了預立案系統,有條件的當事人可在互聯網上填寫訴訟請求、證據材料清單等信息,有些法院還要求將證據材料掃描后在網上提交電子文件。立案法官在互聯網上審核當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發現不合理或缺少材料的情況會給予答復,當事人在網上查看答復后可以補充材料重新提交網上立案申請;立案法官審核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可在網上給出當事人到法院正式立案的時間安排。

    由于我國法院內部案件信息系統都是部署在法院局域網上,互聯網與法院局域網不允許直接聯通,因此在互聯網上不能產生正式的案件編號,再加上證明當事人身份時必須出示原件,因此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只是立案的預備過程,最終仍需當事人到法院完成立案。但在互聯網上進行預立案可以提供管轄說明,訴訟狀等文書格式說明,對所需要的身份證明材料作了明確提示并要求輸入號碼,起到指引立案的作用;當訴訟請求提交后,立案法官在網上作出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答復,確保當事人在到達法院立案之前作好充分的準備,無需為了立案多次往返于法院之間。這不僅方便了當事人,也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3、世界各國新型立案方式

    美國、奧地利、澳大利亞、芬蘭、英國等國就信息化法院制訂了遠景規劃,許多國家對信息技術在法院訴訟程序中的運用充滿信心,認為前景廣闊。當然,也有不少發展中國家對此比較冷漠。但從現代訴訟的需求和科技發展趨勢來看,信息技術運用于法院的訴訟程序是歷史的必然。那么,這樣的運用在世界范圍內的狀況究竟如何呢?

    下面是一些國家在立案操作上的探索和實踐的基本情況:

    奧地利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閉式法院管理系統,律師可使用電子方式向中央處理系統起訴。起訴電子文件須符合法定電子訴訟文書格式,中央處理系統接受電子文件并分配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在起訴第三天系統將自動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自1993年6月,芬蘭當事人便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電子數據傳輸方式申請法院發送傳喚令狀,亦可通過電子方式向法院提交其他訴訟文書。芬蘭司法部建立“司法部門聯網”的電子郵箱系統SANTRA系統,每個法院在系統中都有地址,1997年通過該網絡提起訴訟的案件超過50,000宗,約占該年芬蘭簡易民事案件的40%.

    4、國內外信息技術立案方式的比較和評析

    比較國內外法院利用信息技術進行立案的方式,國內法院是以法官接收案件為主導,以信息化技術作為輔助工具,完全數字化的立案程序暫時不存在。前面提及的上海法院之間的二審案件信息移送,也是由法官審核當事人提交的紙質上訴狀后,通過法院之間內部的案件信息系統移送信息并由法官確認立案的。利用信息系統可以提高立案速度,減少差錯,利用互聯網傳送訴訟文件可以方便當事人,也可以減輕法院立案接待的工作量。這種操作方式因為法官的參與更具靈活性,但仍存在傳統的手工立案方式的人為因素干擾的可能性,也可能存在不適當的拖延或差錯。

    而國外某些地區采用的立案方式接近完全數字化,如奧地利的中央控制的封閉式法院管理系統,是由系統判斷管轄問題并自動分發,并由系統自動發送電子應訴通知書。這種立案方式比我們國內更進一步,但要求社會的信息化整體水平達到較高層次,計算機和網絡應當普及應用,律師和當事人能熟練使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同時對網絡的安全保密技術要求較高,要保證系統不受惡意攻擊,保證中心數據庫的信息安全,這將要求更大的財力投入。完全數字化立案可以更大程度提高立案速度,但因為系統完全按預先設定的規則自動處理,對一些新類型的情況無法正確處理;另外還存在電子文書是否能等同于訴訟法上要求的書面形式文書的效力問題;以及如果當事人立案時不到達法院,法院如何驗證申請立案人的身份問題。

    二、庭審

    1、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信息化建設

    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信息化建設是法院信息化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內一些法院早在九十年代即開始了法庭信息化建設,包括計算機網絡布線、證據展示、庭審筆錄、音視頻管理、燈光音響、集中控制等系統建設。為加強和規范全國各級法院審判法庭信息化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印發了《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信息化建設規范(試行)》,確立了“統一規劃、服務審判、分期建設、持續發展”的建設原則,明確了建設的內容、要求、目標和應用方向,發布了技術和業務標準,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新建、擴建、改建審判法庭提供了執行規范。

    目前已有多家法院的審判法庭信息化建設達到了最高院的規范要求,實現了法庭內訪問局域網、互聯網的要求;實現所有審理同步錄音錄像,并實現局域網上直播和點播功能;提供計算機或專用速錄設備支持庭審筆錄的錄入,實現庭審筆錄信息自動轉入案件信息系統;實現庭審筆錄與庭審音、視頻記錄信息時間標記同步,支持庭審筆錄校對功能,可通過標記定位庭審音、視頻,進行補錄或校正庭審筆錄;提供各種類型證據展示支持功能。

    2、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

    審判法庭信息化建設為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奠定了必要的技術基礎。

    目前國內的遠程審判模式是在本地法院的法庭和遠程法庭之間進行開庭審理活動,遠程法庭是相對于審判人員所在法院的本地法庭而言的,一般建立在路途較遠的郊區法院,遠程法庭內配置顯示屏、音響、攝像機、計算機和打印機等設備,通過兩地法院間廣域網絡實時雙向互送圖像和聲音信號。審判人員在所在法院的本地法庭開庭,當事人按就近原則在遠程法庭參加庭審,通過顯示屏,雙方能夠清晰地看到和聽到對方法庭的場景和聲音,書記員能通過計算機發送指令至遠程法庭的打印機打印庭審筆錄,由遠程法庭的當事人簽字確認。通過法庭前方懸掛的顯示屏,旁聽人員同樣可觀看到對方法庭的場景。原來遠程審判較多用于刑事二審領域,現在已有法院運用于民事訴訟領域。

    在遠程審判過程中必然存在遠程質證,如果證人在本地法庭作證,直接面對著法官,就不直接面對遠程法庭上的當事人;反之如果在遠程法庭作證,證人與當事人在同一法庭,但與法官就不在同一場所。而對于書證、物證和其他證據,是通過實物投影儀或通過各類媒體播放設備向對方傳送影像、聲音等信息的。實踐中遠程質證的運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不僅運用于遠程審判中,通常的審理方式也可以使用網絡實現遠程質證,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民事房屋糾紛案件,由于證人遠在美國且年事已高,法官是通過網絡視頻進行舉證、質證的。

    3、國外的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

    美國、澳大利亞、芬蘭、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許可利用視頻會議、網絡會議、錄像、電視會議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開庭審理和聽證程序,訴訟當事人或證人無需實際出庭。美國在訴訟程序中越來越多地使用錄像和視頻會議技術,如司法部訴微軟反托拉斯訴訟中,法官責令通過錄像帶提供證言,只有交叉詢問時才在法庭進行。在澳大利亞,視頻會議最初適用于向未成年人取證或向其他脆弱的當事人詢問,目前適用廣泛,如從國外調取證據,詢問被監禁的證人和當事人,聽取專家證人作證,替代巡回審理,舉行指引會議或審前會議,在法官辦公室聽取當事人申請和許可上訴申請,審理上訴,舉行內部各種行政性會議等。日本1996年《民事訴訟法典》支持使用視頻會議技術,如證人距離遙遠的,可運用視頻會議技術詢問證人。開庭審理時,證人應到最便利的法庭接受詢問。1998年上半年約有50宗案件在詢問證人時采用視頻會議技術。

    4、關于遠程審判與遠程質證的評析

    毫無疑問,遠程審判與遠程質證順應了現代訴訟的發展需求。第一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跨區域、跨領域之間的利益沖突日漸顯現,新類型的案件不斷涌現,案件的數量和復雜度不斷增大,法院需要面對日益增加的案件積壓和訴訟遲延的風險,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可以避免因遇到天氣惡劣、交通擁堵等不可抗因素而延誤審理,同時可以方便路途遙遠和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節省了訴訟成本;第二保證了訴訟程序的公開:遠程審判能解決路途遙遠和場地有限對社會公眾旁聽案件的限制,旁聽案件可以就近選擇遠程法庭,采訪也可以通過遠程實現;第三對直接言辭原則的保障: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雖然不同于傳統方式在同一物理空間中進行的審理活動,但與因各種制約條件而只能進行書面審理或提供書面證言的情況相比,這種審判方式更符合直接言辭原則。

    然而目前在國內,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仍處于探索階段,尚無運作規范和立法支持,在實際運用中存在尚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如何驗證訴訟參與人身份的問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參加庭審時,審判人員須當庭核對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以驗證身份,但遠程審判中尚無遠程電子方式的身份驗證操作規范,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合法性,目前使用遠程方式審理民事案件時,是由審理法院的書記員提前趕到遠程法庭進行身份驗證工作的,這額外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二是電子證據的運用規范問題,其中包括應確定哪些證據可通過遠程質證完成,通過網絡傳播的電子證據是否可采信和如何采信等問題,由于現代訴訟中不斷涌現出各種類型的電子證據,所以電子證據的運用規范問題不僅存在于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這樣的新型審判方式之中,也存在于通常的審判方式中;三是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存在較大的技術依賴性,通常的本地方式審理案件都是由法官控制審理節奏和進程的,但在使用遠程審判方式時,審理的節奏會因為圖像和聲音的傳輸延遲而受一定影響,如果出現意外的網絡中斷或設備故障,在審理中會增加休庭的情形,在遠程質證中,各類證據的展示也依賴于法庭中有無電子播放和顯示設備。

    因此,作為新的審判方式的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獲得立法支持,不但要解決新的審判方式本身的合法性問題,還要重視解決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可能違背訴訟價值和基本原則的問題。

    三、判決

    1、法律引用知識庫

    案件審理結束后法官將給出最后的裁判,裁判是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綜合運用法律知識所得到的結論,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法官案頭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資料越來越厚;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的到來和我國加入WTO后,許多訴訟涉及到國際法和外國法律,法官辦案涉及的法律類型越來越寬泛,而法律引用知識庫為法官查閱法律依據提供了便利。法律引用知識庫將各類法律文件和案例以計算機數據格式存儲在數據庫中,提供按法律類別、名稱、關鍵字查詢全文的功能,可以快速查詢出各類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案例。當立法情況有所變更時,法律引用知識庫能快速更新,它成為了法官判案的有力助手。

    2、電腦判決系統

    電腦判決系統是指計算機根據輸入的案件內容自動得出判決結果的軟件系統。山東淄博市在刑事審判方面使用電腦判決系統,使用目的是為了統一判決標準,軟件系統為相同類型的案件制定相同的判決標準,根據法官輸入案件細節的不同得出最終判決。無論司法界還是學術界對此多持批評態度,認為以此無法真正達到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實踐中,電腦判決系統更多地用于學習和提供審判參考信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武漢大學合作研制成的刑事輔助系統,基于各類罪名給出分析和相關案例,輸入相關條件后能制作裁判文書,但法官并未使用它來判案,大多用于查看法律條文和案例。

    3、國外的情況

    美國有些法院開發撫養費、贍養費計算程序。阿根庭法院使用的計算軟件可考慮通膨率。奧地利法院管理系統自動提供訴訟文書和判決制作指南,只要輸入有關數據,就可按系統引導制作判決。比利時法院在計算機系統中預先設定標準判決,輸入個案有關數據即可自動生成判決。

    筆者認為電腦主要的優勢在于大量數據的處理,但電腦很難具備人腦的主動思維能力,它只能根據預先設定好的規則被動思維,現在的人工智能技術使電腦具備簡單的學習和認知功能,但仍處在探索完善階段,尚未用于司法領域。所以,只有一些特定的簡易案件可以嘗試使用自動判決系統。

    四、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過程中原則上應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通知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或告知訴訟結果,確實無法直接送達時可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傳統的送達方式包括人民法院專人送達、郵寄、委托轉交等,其中傳統的公告送達方式是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內容。隨著信息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深入應用,送達的方式更加豐富和靈活。

    1、電子方式送達

    國內很多法院在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送達方式也進行了簡化,常使用電話通知當事人參加調解和開庭活動,電話通知的方式在徑行裁判的二審案件中也被采用,可以加快案件的審理進程。

    很多法院都建立了自己的互聯網站,有自己的網頁和特色欄目,不僅用于法制宣傳報導,還提供裁判文書和開庭信息查詢。這些法院在公告送達時不僅使用報刊,還在互聯網上進行公告,十分及時和方便。有些法院有對外的公告電子屏幕,可以在電子屏幕上滾動播放公告送達內容。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對涉臺民事訴訟文書正式認可了傳真和電子郵件的送達方式。但目前國內對于其他類型的案件及其他電子送達方式還沒有相關內容加以規范。

    2、國外送達方式

    德國、日本、比利時、韓國等國許可使用傳真送達訴訟文書。在奧地利和瑞士,電子送達是與傳統送達方式并行的方式。美國特拉維爾等州在公司登記時要求其接受電子送達方式。多數國家反對僅通過網絡公告送達,但網絡公告可作為補充方式。就判決而言,多數國家不主張以電子方式送達。

    3、電子送達的法律思考

    與傳統的送達方式相比較,用電子方式送達符合信息化社會人們通信交流的習慣,并能提高訴訟的效率。但在法律上存在尚不明確的問題,如送達方式是否合法和怎樣取得送達回證的問題。民事訴訟過程是訴訟參與人與審判人員共同進行的活動,相互之間存在交互對應關系,訴訟法規定期間的計算是以對方收到送達內容起算的,因此送達完成時要求取得受送達方的確認回證。而不同的電子送達方式對應了不同的送達回證類型和獲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中有條文注明,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應當注明人民法院的傳真號碼或者電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達人在收到傳真件或者電子郵件后及時予以回復。以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這個規定對于解決我國關于電子送達方式的問題起到了重大指導作用,同時也提示我們進一步完善這方面的相關規范。

    五、執行

    1、利用信息系統實現法院間執行協助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目的是迅速、經濟和適當地從事實上實現執行根據所確定的權利人權利。我國的生效法律文書主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很小,“執行難”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普遍問題。

    一些地區在各級法院間建立了相互連通的廣域網,并在網上共享各法院案件信息系統中的執行案件信息來協同執行。如上海市高院在廣域網上建立了三級法院案件信息中心數據庫,并提供信息共享查詢功能,相同當事人在全市各法院的案件執行受理情況能快速獲得,對相同當事人在多家法院有執行案件時,法院間可以協同執行,既節約司法資源,又能避免在一家法院作為執行申請人的當事人獲得了被執行款,卻逃避在另一家法院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款的情況。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打破各家法院之間的信息壁壘,以取得更好的執行效果。

    2、網上公開執行信息

    許多法院建立了自己的互聯網站,并在網站上建立執行專欄,暴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執行案件信息,包括被執行人的姓名、住址、債務標的額等信息,以此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案為這種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修改案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依托信息技術,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即“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這個平臺,將執行案件信息予以公開,并通過將該系統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信用體系網絡相鏈接,逐步從法律、經濟、政治、生活、輿論等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

    3、國外執行手段

    比較一下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在執行方面的情況,不難發現兩者之間的巨大差異,即這些發達國家基本不存在“執行難”問題,原因在于法院的生效判決絕大多數是由當事人自動履行的。而從法律上講,我們國家現有的執行手段與國外的法律并沒有大的區別,國外的法律規定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搜查、拍賣、變賣、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存在差異的一個主要的原因在于他們有一個行之有效的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執行威懾機制。因為整個社會信息化技術發展較為均衡,法院、公安、銀行和資信部門的信息實現網上共享,在這個機制下,當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所付出的代價就很大,不能夠信貸,不能夠置產,不能夠出境等,甚至直接影響其市場經營活動和日常的生活消費,從而在客觀上促使其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4、對執行威懾機制的評析

    國家建立執行威懾機制對解決執行難問題顯然有積極的一面,有利于借助社會的力量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

    但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第一,不利于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互聯網上公布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于生活和經營確實陷入困境,并不是惡意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來講,將進一步增加心理和外界的壓力,對其積極地恢復還債能力會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因為其中公布的信息包含了當事人的住址信息,這對家庭的其他成員也會造成影響,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的心理影響,也可能影響他們平等就學、就業的機會。第二,我國法院信息技術運用狀況的不均衡制約了執行威懾機制發揮積極的效果,最高法院建立的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是依托于信息化平臺中的執行案件信息的,這就要求全國各級法院都已使用信息化平臺管理執行案件,并要求信息輸入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但各地法院運用信息化平臺的情況不均衡,有些地區的法院已將所有執行案件信息準確地輸入到信息化平臺中,并已實現省內法院間信息共享;有些法院尚未使用信息化平臺;有些法院雖然使用了信息化平臺,但所提供的執行案件信息并不完整和及時,這就導致利用信息公布和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網絡相連接進行執行威懾的不全面和不及時。第三,社會不同行業間存在信息壁壘,要形成有效的執行威懾體系,法院的信息要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信用體系實現共享,但不同行業間的信息數據標準是不一致的,要實現信息的共享使用還需要進行額外的數據轉換等技術處理,否則根本無法使用,如何打破行業間存在的信息壁壘,也是我國實現執行威懾機制達到理想效果要解決的問題。

    六、歸檔

    1、訴訟檔案信息化建設

    人民法院的訴訟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是指通過掃描設備將案件紙質卷宗的每頁轉換為相應的電子圖像文件,附上目錄頁碼及案件基本索引信息,加密壓縮后存儲在磁盤和光盤上形成電子訴訟卷宗,并實現網上調閱查看功能。全國各地法院都陸續進行著將紙質訴訟檔案轉換為電子訴訟卷宗的工作,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開始進行訴訟檔案信息化建設,該院在2003年完成了建院以來所有歷史訴訟檔案的掃描和索引工作,接著每歸檔一件案件就掃描和索引一件,利用光盤柜和磁盤陣列相結合的海量存儲方案進行存儲,既滿足了大量圖像文件對存儲空間的要求,又解決了網絡調閱的速度問題。

    目前一些省高院在統一部署和實施全省各法院的訴訟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并準備實現全省范圍內電子訴訟卷宗的集中管理和調閱使用。

    2、電子訴訟卷宗網上借調閱系統

    基于網絡技術的電子訴訟卷宗網上調閱系統可以提供閱看訴訟卷宗的功能,該系統提供了嚴格的訪問權限控制,對圖像文件加密存儲和加密傳輸,保證了系統數據的安全。在網上調閱電子訴訟卷宗更加快捷高效,避免了檔案的共享訪問沖突,同時能更好地保護實物檔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電子訴訟卷宗網上調閱系統包含了法院內部的訴訟卷宗調閱服務、律師或當事人的網上調閱服務和對上海市黨委系統公務網上用戶的調閱服務等三個子系統。可分別針對不同的用戶設定不同的調閱審批流程和具體的閱看范圍。

    3、國內外電子訴訟卷宗管理及評析

    國外有些法院通過掃描等技術將傳統訴訟檔案轉換成數字檔案,如澳大利亞、美國、新西蘭等。美國無紙化法院技術走在世界前列,部分法院采用完全數字化訴訟卷宗,如華盛頓東區聯邦破產法院可通過因特網查詢1997年后的所有訴訟文書;加州南區聯邦破產法院40%的案件采用電子訴訟卷宗。

    目前國內外主要的運作模式有兩種,一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隨時將訴訟材料掃描成電子文件,最終在歸檔時進行整理形成電子訴訟卷宗;二是等案件生效歸檔后再將所有已經整理好的訴訟紙質材料掃描成電子文件,從而形成電子訴訟卷宗。

    這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種模式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網上查看訴訟材料功能,便于辦案過程中信息共享和法院內部的審判監督,并有利于訴訟過程的無紙化,但因為在過程中增加了掃描的工作,而在歸檔時還需要同時整理紙質材料和電子材料,改變了傳統的運作方式,對審判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第二種模式便于對檔案的集中管理,并且不會產生重復性勞動,但在辦案過程中無法實現網上信息共享和無紙化操作。兩種方式如何取舍還需在實踐中繼續摸索和檢驗。(本文原為碩士論文《信息技術在民事訴訟程序和審判管理中的運用和研究》第三章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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