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事司法信息化的構成
(一)內涵
信息化。“信息化”一詞由“信息”和“化”兩部分組成。所謂“信息”,是泛指一切事物存在的方式和運動的狀態,以及關于這種方式和狀態的直接或間接的表述。所謂“化”,是指事物從原有狀態走向新狀態的過程或一種事物的普及程度。關于信息化的概念,有觀點提出,信息化是以信息技術廣泛應用為主導,信息資源為核心、信息網絡為基礎、信息產業為支撐、信息人才為依托,法規、政策、標準為保障的綜合體系。[1](P122)有學者提出,信息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高級進程,它的核心是要通過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在經濟和社會各個領域充分應用基于現代信息技術的先進社會生產工具,創建信息時代社會生產力,推進社會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的改革,使國家的綜合實力、社會的文明素質和人民的生活質量全面達到現代化水平。[2](P2)也有學者認為,信息化是一個動態概念,是要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和社會活動各領域普遍采用現代信息技術,使社會各單位(群體)和全體公眾都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各種信息媒體(聲音、數據、圖像或影像)享用和傳遞信息,以提高社會上各級職能宏觀調控和決策能力,提高群體或個人的工作效率,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提高人民文化教育與生活質量,增強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能力。[3](P21)上述定義從不同角度揭示了信息化的豐富內涵,即信息化是一個過程,具有動態性;信息化是一個系統,具有綜合性;信息化是一種狀態,具有標志性。
軍事司法信息化。目前關于軍事司法信息化的論述極少,結合對信息化的認識,本文認為,軍事司法信息化是指在中央軍委統一領導下,根據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和保障軍人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兩大目標的要求,把信息技術應用于軍事司法系統,從而不斷提高軍事司法效能,加速實現軍事司法現代化的過程和目標。這一定義具有以下內涵:第一,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的領導者,是中央軍委,它既是黨的最高軍事領導組織,也是國家最高軍事領導機關。由中央軍委統一領導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便于有效組織力量,利用資源,協調矛盾,加快進程。第二,軍事司法信息化的最終目的,是為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為軍人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提供司法保障。軍事司法信息化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軍事司法效能,加速軍事司法現代化建設。直接目的相對最終目的而言,是一種手段。第三,軍事司法信息化的核心,是把信息技術融入軍事司法系統,改造軍事司法的方方面面,通過信息化實現軍事司法的“躍升”。第四,軍事司法信息化既是一個發展過程,又是一個建設目標,是過程和目標的統一。
(二)網絡結構
軍事司法網絡結構包括軍事司法信息采集系統、軍事司法信息專家處理處理系統、軍事司法信息輸出系統、軍事司法業務系統、法律戰模擬演練系統、軍事司法宣教系統和軍事司法信息資源庫七個部分,其網絡流程如圖所示。首先,由軍事司法信息采集系統通過調查、采訪、上網等途徑,從報紙、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及時獲取各種重要信息。其次,由軍事司法信息專家處理系統對收集的各種文字、符號、聲音、圖像等信息進行過濾、分類、加工、編排、存儲,形成規范化、系統化的信息。再次,由軍事司法信息輸出系統把處理過的信息制成網頁,在網站發布,并隨時更新。輸出的部分信息可以進入軍事司法業務系統,為軍事司法業務工作服務;部分信息可以制作成軍事司法信息資源庫,如數據庫、圖書館等,為軍事司法研究服務;部分信息可以進入軍事司法宣傳教育系統,為軍事法制宣傳教育服務;部分信息可以進入法律戰模擬演練系統,為平時法律戰模擬演練和戰時開展法律戰服務。
二、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的目標和原則
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任重而道遠,必須充分考慮國家和軍隊信息化的現實狀況,制定科學的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目標和學者設計的軍隊信息化建設目標,結合軍事司法的現狀,軍事司法信息化的目標可作如下設定:2005年到2010年為第一階段,由中央軍委法制局負責,以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保衛部和總政辦公廳第二秘書局等軍事司法機關和部門為依托,制定統一的軍事司法信息化規范,初步建成全軍軍事司法信息網,實現各軍兵種、各大單位之間互聯互通,比較有效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制定并實施軍事司法信息化人才培養規劃;將軍事司法信息化理論研究列為軍隊“十一五”重點課題,鼓勵相關研究。2011年到2020年為第二階段,建成全軍軍事司法專家庫、全軍軍事司法信息資源庫,載入全軍軍事司法信息網;實現軍事司法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化;實現軍事司法辦公自動化和指揮自動化。2021年到2050年為第三階段,全軍軍事司法信息化水平接近或達到當時發達國家軍隊的平均水平。
(二)原則
依托國家和軍隊建設信息化原則。軍事司法信息化是國家和軍隊信息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以國家和軍隊信息化發展戰略為指導,以國家和軍隊信息基礎設施為依托,借鑒國家和軍隊信息化建設經驗,開展自身信息化建設。國家信息化辦公室提出了現階段我國信息化的指導方針,即“政府引導,面向市場;網絡共建,資源共享;以人為本,重在應用;創新改革,競爭開放。”明確了“市場牽引、政府調控,政企分開、有序競爭,維護主權、保證安全,軍民兼顧、專通結合,產用結合、自主發展,重視人才、強化創新,講求實效、因地制宜,以法治業、加強管理”八條原則。[4](P283)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要結合自己特點,在國家信息化指導方針的基礎上,制定出自己的發展戰略。
專業化與大眾性相結合原則。開展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首先是為了解決大到戰略層次的法律戰、小到戰術層次的案件審理等軍事司法實踐問題,提高軍事司法效能,加速實現軍事司法現代化,這就要求軍事司法信息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理論深度;其次是為了滿足廣大官兵對法制信息的渴求,宣揚軍事法制理念,增強行政執法和守法自覺性,提高依法從嚴治軍水平,這就要求軍事司法信息必須迎合大眾需求,在內容和形式上突出娛樂性、實用性特點。因此,在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中,必須協調好為司法決策服務和為廣大官兵服務的關系,在建設軍事司法專業數據庫、軍事司法專家系統時,應當突出專業化特色;在建設軍事司法宣教系統時,應當盡量使內容豐富多彩,形式靈活多樣。
理論和規劃先行原則。縱觀世界科技史,從先有技術后有科學,到先有科學后有技術,人類實踐模式從工業革命開始經歷了一個巨大轉變。就信息化建設而言,沒有信息理論就沒有信息技術,沒有信息技術就沒有信息化建設。因此,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必須加強理論研究和創新,充分發揮理論先導作用。可喜的是,我國已經掀起了信息化理論研究的熱潮,軍隊信息作戰理論也逐漸走向深入,出了一大批高質量的成果。遺憾的是,軍事司法領域,乃至整個軍事法制領域,信息化理論研究至今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也是軍事法制信息化建設滯后的一個重要原因。規劃工作的重要性,源于信息化建設涉及面廣、建設周期長、投資大的特點。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也要遵循這一原則,不但要理論先行,還要規劃先行,搞好頂層設計,保證方向,突出重點,少走彎路,減少人財物的浪費,這也是信息化先行國家的普遍經驗。
三、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既要遵循信息化建設的一般規律,又要針對軍事司法工作的性質和特點,有重點地實施,其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是軍事司法資源數字化。根據信息資源的分類,軍事司法信息資源可分為公用信息資源和專用信息資源兩類,前者指可供全軍使用的軍事司法信息資源,如案例、軍事司法專著等;后者指僅供軍事司法系統,或者系統內某個組織使用的信息資源,如正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理中的刑事案件,信息公布就有范圍限制。軍事司法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程度是衡量軍事司法信息化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軍事司法資源豐富,但數字化程度低,其潛在價值未能充分利用,通過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軍事司法信息資源將大量生成,快速增長,在軍事司法乃至軍事法制建設中發揮應有作用。
二是建設軍事司法信息網絡。信息網絡是信息傳輸、共享和互動的虛擬平臺。就軍事司法信息網絡而言,目前僅能在一些軍隊綜合網站,如全軍宣傳文化信息網、全軍軍事訓練信息網等,瀏覽到部分版塊,其內容不夠豐富和專業化,尚未形成規模效應。軍事司法信息網絡化程度低,已構成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的“瓶頸”。
三是軍事司法組織體制信息化。體制編制是軍隊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機械化軍隊向信息化軍隊的轉型,涵蓋了軍隊體制編制的重大變革,軍隊在壓縮規模、調整結構、領導指揮體制由縱長形樹狀變為扁平形網狀,其實質是使信息能夠快速流動。軍事司法組織體制如何實現信息化,尚有爭論。本文認為,軍事司法組織體制在和平時期,應盡可能體現司法公平正義要求,在縱向上實行四級二審制度,在橫向上堅持分工制約原則,軍事司法組織自身保證適當規模。在戰爭時期,應盡可能體現信息化戰爭要求,在縱向上,等級設置重心應下移,在作戰師設立基層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在作戰旅團設立派出法庭和檢察官;案件審理除可能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案件外,其它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橫向上在保證必要制約前提下,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即調整保檢關系,實行檢察指導偵查的制度;軍事司法組織自身應按照小型化和機動化要求定編。
四是提高軍事司法干部信息素質。信息素質是對信息及其特點、價值的認識和獲得、利用和開發等方面的能力,包括信息觀念、信息知識和信息技能等要素。目前軍事司法隊伍中少數干部信息處理能力較弱,存在信息意識淡薄,不重視信息、不愿意學習信息知識的思想傾向。當前軍隊智能化違法犯罪明顯增多,許多經濟犯罪采用了計算機等作案工具,對信息技術一知半解,就不能有效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再者,軍隊辦公自動化、指揮自動化是必然趨勢,沒有信息能力,日常工作也將難以勝任。因此,提高軍事司法干部信息素質,成為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的一個前提性任務。
五是網上軍事司法演練。軍事司法信息化是為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服務的,其成效最終要通過未來信息化戰爭檢驗。網上軍事司法演練借鑒了軍隊信息化建設中的虛擬實踐原則,即用虛擬現實的方法,在模擬的未來戰場和訓練場上開展軍事司法活動。通過網上司法演練,既可以提高軍事司法干部的司法能力和信息能力,也能試驗、檢驗軍事司法理論創新和組織體制調整的實效。目前軍事司法系統這一活動開展較少,今后應列為常規訓練課目,不斷在預實踐中積累經驗、總結教訓,增強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的效能。
四、當前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中的幾個具體問題
軍事司法信息資源集成問題。全軍軍事司法信息網建成后,軍事司法實踐方面的信息資源集成問題容易解決,但理論方面尚有一定難度,原因是,目前軍內與軍事司法有關的教研單位的理論成果和理論刊物在迅速增多,且歸屬各異,加上普通高校也開始涉足軍事法制領域,不僅難以協調,軍事司法理論信息數字化的工作量也在不斷加大。針對這一問題,可以考慮由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負責軍事司法數據庫組建和定時更新工作,因為該院已立項完成了《軍事法制建設資料庫》,積累了一定資源和經驗,加之該院有軍事法學系、軍事法學研究所和法律戰研究中心等專業研究機構,有一大批師資和博士碩士研究生等人力資源,這些優勢有助于軍事司法數據庫的完成。
軍事司法辦公和指揮自動化問題。由于軍事司法信息網絡化程度較低,軍事司法辦公和指揮自動化缺乏基本的網絡支撐。當前部分單位在軍事司法辦公自動化方面發展較快,但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網絡應用層次較低,許多網頁僅限于瀏覽,無法聯通;資源共享率較低,單位之間機器型號不匹配,軟件不兼容;有的單位上下辦公雖已經自動化聯動,但效率不高,存在信息、質材浪費現象。目前軍事司法信息化設備存在數量較少、性能較差的問題,加大經費和科研投入,避免“短板”現象,刻不容緩。
軍事司法信息化人才培養問題。由于諸多原因所致,軍事司法干部引進難、保留難已成為一大問題,軍事司法人才短缺,帶來了軍事司法信息化人才培養的困難。當前急需的是改革傳統軍事司法干部培養模式。一是選取軍事司法干部中的優秀分子,定期到國防科大、信息工程大學等信息技術類院校培訓,提升信息知識在知識結構中的比重。二是軍事司法干部在專業培訓時,應當安排一定的信息化課程,如網頁制作、程序設計等。三是考核軍事司法干部時,把信息素養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把通過一定等級國家計算機考試作為量化指標,以此督促其學習信息化知識,提高軍事司法干部整體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動員中的軍事司法問題。軍事司法信息化建設的成效,要在信息化戰爭中檢驗,由于戰時社會秩序失范,犯罪案件會大量增加,軍事司法任務加重,如何有效動員社會司法力量,實現軍事司法體制平戰順利轉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重大現實課題。國防動員的本質是國家體制的平戰轉換和國家資源的重新配置,信息化戰爭的特點,要求國防動員從傳統的工業、人力和交通運輸工具動員轉向信息基礎設施、信息化人才動員。由此,軍事司法領域動員的重點也應從傳統的司法設備和人員轉向信息化司法設備和信息化司法人才,充分挖掘民間信息化司法資源潛力,以應對未來信息化戰爭的需要。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在和平時期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做好登統記等工作,以備戰時之用。
軍事司法信息安全問題。信息化是把雙刃劍,信息化程度越高,覆蓋范圍越廣,其漏洞可能越多,就越難以防范。威脅軍事司法信息安全的因素很多,如故意或過失泄密、惡意攻擊等。從現在開始,就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樹立信息安全意識。軍事司法系統上網的計算機要專機專用,不能存儲涉密信息,病毒庫要及時更新。二是建立重大信息審查制度。軍事司法信息系統要分塊負責,信息發布要按級審查,特別是對正在偵查、起訴和審理中的案件,更要嚴格審查。三是培養信息安全人才。負責防范、化解軍事司法信息系統運行中的風險,在戰時可遂行法律戰中的司法信息對抗任務。(原載《西安政治學院學》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