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人人“被裸奔”,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時間再也無法治愈一切。我們也許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狀,但不意味著我們要放棄安全、默認風險,也不意味著數據使用者可以堂而皇之、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不知不覺中,我們已經進入大數據時代,無論你是否意識到,也無論你是否愿意。大數據現象在天文、物理、生物等領域已屬平常,直到進入互聯網領域,才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大數據以P(1024T,1T=1024G)、E(1024P)或Z(1024E)為計量單位,數據量的增加為網絡公司提供了精確把握用戶群體和個體網絡行為模式的基礎,通過大數據的分析,可以實現個性化、精確化和智能化的廣告推送和服務推廣服務,創立比現有廣告和產品推廣形式性價比高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全新商業模式。
在大數據時代,每個人都是數據的貢獻者,當你瀏覽網頁、網購、掃描二維碼、微博、微信以及安裝手機APP時,你的個人信息、消費習慣、偏好、甚至你的社交圈子,就已經被大數據分析工具捕獲。大數據分析工具使智能、高效地處理龐大數據成為現實,但同時它也能嗅探到你的所有信息,我們的城市在變得越來越智慧的同時,似乎也越來越危險了?赡苣阒徊贿^經過了一個垃圾桶,就被判斷出了通常幾點吃早餐、早餐吃什么、以及將要去哪兒吃,然后被精確的投放了促銷廣告;也可能你只不過點了個匹薩,結果商家就清楚地掌握了你的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健康狀況、近期活動、信用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甚至你當前的地理位置。現在的感覺用互聯網流行詞形容,當真是“細思恐極”。
大數據時代的來臨,使人類歷史仿佛突然進入了一個嶄新的世界。在大數據面前,傳統的保護手段顯得蒼白無力。傳統的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手段“告知與許可”基本失效,因為大數據的價值不單純來源于數據的基本用途,更多的源于數據的二次利用,很多數據在收集時并無意用作其他用途,而最終卻產生了很多創新性的用途,這些都是無法事先告知的,也就沒有所謂的事先同意了。傳統的保護個人信息的技術手段“匿名化”基本失靈。
在傳統手段無力的情況下,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需要新的治理思維:既不能阻礙大數據的發展,又不能以犧牲民眾安全為代價!案嬷c許可”的基本法律手段依然可發揮作用,但只適用于數據收集階段,如瀏覽網頁時普遍存在的cookie。此時應由用戶選擇是否接受數據的收集與分析以獲得更好的用戶體驗,如果用戶選擇“否”,其任何數據不得被捕獲。在數據的“二次利用”階段,可考慮設置數據使用時效機制、大數據使用者懲罰機制、新技術強制適用機制。將數據使用限制在一定時效范圍內,意味著大數據收集者不再可以永久的保留和利用數據,這有些類似于前述“格斯蒂亞案”確立的“被遺忘權”和美國加州新近推出的“橡皮擦法案”,但是適用范圍不限于“被遺忘權”所針對的個人負面信息,適用對象也不限于“橡皮擦法案”針對的未成年人。大數據的價值決定了個人信息保護不可能單純依賴企業自律,大數據使用者的責任只有在強制力規范下才能確保履行到位,只有嚴格的罰則才能防止企業為了利潤罔顧大眾安全。新的時代,法律始終要有技術支撐,“匿名化”技術可更新為“差別隱私”技術。企業真正需要的是有價值的數據,而不是窺探個人隱私。“差別隱私”技術通過故意的數據模糊處理,可以實現大數據庫的查詢只顯示近似結果,而不是精確結果,挖出特定個人與特定數據點的聯系將難以實現且耗費巨大,強制推行該技術,在現階段不失為良策。
大數據時代人人“被裸奔”,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時間再也無法治愈一切。我們也許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狀,但不意味著我們要放棄安全、默認風險,也不意味著數據使用者可以堂而皇之、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新技術產生與發展的初衷和基礎應是服務于人類,讓人們的生活更簡單安逸,而不是在人人頭上懸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大數據也不例外。大數據時代,共贏是上策,利益平衡是關鍵。大數據開啟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但僅僅是一個開始,就像維克托在《大數據時代》中談到的,大數據時代并不是一個充斥著算法和機器的冰冷世界,人類的作用依然無法被完全替代,大數據為我們提供的不是最終答案,更好的方法和答案還在不久的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