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開審判,是公正審判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權的要求在國際上,《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的人類擁有“尋求、獲取和傳遞信息”的權利包含了知情權的內容。國際社會于2008年2月發布的亞特蘭大《知情權宣言》認為:知情權適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執法、司法和立法部門、以及自治機構),所有層級(聯邦、中央、區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國際組織的所有下屬機構、政府的司法分支即法院是廣義政府的信息公開義務主體。但是美國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FOIA)(1967年生效實行)是妥協的產物。它只涉及聯邦政府的行政機構,國會本身、司法系統(法院系統)和最高行政首腦、總統均不在其管轄范圍。所以,在美國公開審判的依據是公民獲得公正審判的憲法權利。
一、美國獲得法院訴訟記錄和證據公開的權利
(一)獲得公開審判權利的歷史淵源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案訴訟中,被告人有權利得到公正陪審團的迅速、公開的審判,并被告之所受指控的性質和原因;有權利與對方證人對質;有權利用強制程序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人并得到辯護律師,獲得“迅速”公開的審判,是被告人的基本人權。關于審判公開的規則是通過一系列關于正當程序含義的憲法解釋性判例和通過國會的司法委員會(眾議院和參議院都設有司法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關于公開審判的立法來實現的。
歷史上,美國法院的大門向來對公眾和媒介敞開,可是在20世紀70年代,隨著司法機構對據稱由于將審判公之于眾而給公正審判構成威脅所作出的回應,關閉法院的趨勢有所發展。截止1970年代末,新聞出版自由記者委員會已匯集了有關的文件,證明在全美國有幾十個預審和審判訴訟通過司法命令將公眾和媒介排斥在法庭大門之外[2]。(P163)
甘納特公司訴德帕斯奎爾案(1979)的裁決使這種拒絕媒介接近司法信息和新聞機會的發展趨勢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在“甘納特案”里,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數裁決,法官可以封閉預審審訊。但是,甘納特案的4位持異議的法官告誡說:秘密司法審訊將會成為對自由的威脅。幸運的是,在弗吉尼亞州的司法制度里已有了一個斷然提出這些問題的案件,由此,很快地使最高法院得到一個澄清它在“甘納特案”中所作裁決的機會,這就是著名的“理查蒙德報”公司訴弗吉尼亞案(Rich-mond Newspapers,Inc.v.Virginia,(1980))由于一家自由媒體的努力,這個案子鞏固了人們知情的權利。
在這個案子中,一個人因謀殺被捕,但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三次審判無效。于是,當第四次審判開始時,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一致認為,不將審判對旁人和新聞界公開。當地報紙提起訴訟,向法官的決定提出挑戰,最高法院在其作出的重要裁決中,平衡了新聞出版自由的權利與得到公平審判權利的關系,法院認為:二者相輔相成“修正案保障”“及時和公開審判”的含義是:不僅保護被告不遭受秘密的私刑審判,而且還保護公眾旁聽和目睹審判的權利。鑒于弗吉尼亞州,或甚至理查蒙德市的全體民眾,顯然不可能都去旁聽審判,因此,必須允許新聞界旁聽和報道審判,協助確保審判公正進行。[3]
自《理查蒙德報》案裁決以來,已形成確認媒介和公眾在幾乎所有情況下享有進入法庭的權利這樣一個明顯的趨勢[2](P163)后來,《全球新聞報》訴高級法院(GlobeNewspaperCo.v.SuperiorCount)一案中[4]聯邦最高法院補充道:刑事司法體制有兩個特征,它們“結合起來可以解釋,”為什么第一修正案專門為獲各刑事審判信息的權利提供了恰當的保護?(1)此種審判在歷史上便對媒體和公眾開放;(2)信息獲知權在司法程序的運轉過程中扮演著一個有特別意義的角色。因此《理查蒙德報》案和《全球新聞報》案都承認,“第一修正案的信息獲知權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而是一項有資格的”或是“假設的”權利,有足夠的跡象表明,有強制性的需要時,關閉程序是可能的。[5](P1174)
(二)公開法院訴訟記錄的憲法基礎
在美國,在法院所擁有或控制的副本、文件以及與刑事程序有關的其他材料是否應當公開的問題上,總體結論是:第一修正案信息獲知權不僅擴展至在審判過程中提出的文件,法院還應當在考慮其他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靈活決定是否允許檢查和復制法院的記錄和文件。這是由審判公開在歷史傳統上的“經驗”和現代司法運作的“邏輯”決定的。
在傳媒企業一案(1984年)中,最高法院通過裁決第一修正案能適用于預先甄選程序提出公開內容的判斷上的“經驗”和“邏輯”觀念在傳媒企業案(1986年)中,最高法院同樣依據上述兩個因素,但還認為,公眾的信息獲知權應擴展到明顯不是審判程序的一部分的一種程序,預審聽證并確立了一個包括兩方面的調查,以確定一個特別的程序是否適用第一修正案信息獲知權該程序通過參考“經驗”和“邏輯”兩方面來進行檢驗。經驗分支的問題是,地點和程序是否有向媒體和普通大眾開放的歷史傳統,而邏輯方面的調查是,在存在疑問的這個特別程序的運作過程中,公開的信息獲知是否扮演了一個重要的積極角色。
美國的許多法院認為“傳媒企業”案的“經驗和邏輯”標準同樣確定了第一修正權利對于法院所擁有或控制的副本、文件以及與刑事程序有關的其他材料是否適用。該標準極其容易地確立了一種第一修正案權利,該權利是關于“所提交的與司法程序有關的材料的”,它們本身即暗含了信息獲知權。因此,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信息獲知權不僅擴展至在審判中提出的文件,還擴展至在一系列審前,聽證中提出的與一系列動議有關的文件[5](P1177-1179)。
普通法訴訟記錄和證據信息獲知權的依據是尼克松訴沃納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案。(Nixonv.Warner Communications,Inc.(1978))該案中,最高法院注意到普通法上的一項“檢查和復制公開的記錄和文件,包括法院的記錄和文件”的權利。最高法院將這種權利看作是“靈活的”,受審判法院合理的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所以,如果法官認為反對接近的一方的利益大于要求接近一方的利益,那么該權利就會被其他權利“超越”.所以,美國法院的文件和證據,無論是審判前還是審判后,也無論是文件性的材料還是非文件性的材料即音像材料和電子材料,都具有憲法上可以公開和復制的依據,但是法院有靈活的自由裁量權。
二、美國公眾獲得法院電子記錄的權利和方式
美國既是互聯網的誕生地,也是世界上電子政府最為發達的國家,連續幾年在聯合國的電子政府準備度排名中位居第一,針對美國政府的行政分支,美國2002年制定了《電子政府法》,不論是就篇幅還是就內容而言該電子政府法都是世界上迄今為止最為詳細、覆蓋面最廣的一部法律。[6](P3-19)而在法院系統,美國通過《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2001年開始)和《案件管理和案件電子檔案系統》(1996年開始),實行法院數字化管理,也使公民實現了通過電子平臺獲得法院信息的權利。
(一)案件管理和案件電子檔案系統
CM/ECF(Case Management/Electronic Case Files)是大部分美國聯邦法院都有的案件管理和案件電子檔案系統。(下稱案件電子檔案系統)
案件電子檔案系統最初于1996年在美國俄亥俄州北區處理大量石棉案件時開始使用,1997年,又在密蘇里西區、紐約東區和俄勒岡試點。[7]全國性推出開始于2001年破產法院,接著,2002年在地區法院和2004年上訴法院也開始實施。案件電子檔案系統沒有應用于州法院,但一些州已經在一些案件中實施。[8]截至2008年1月,大約有200個法院實施了案件電子檔案系統。[9]
在案件電子檔案系統出現以前,聯邦司法機構就已經有了美國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PACER),但案件電子檔案系統允許獲取訴狀訴訟中的動議文件、簡報以及其他當事人和律師填寫的材料(除密封的文件和攝像資料以外)對于大多數文檔,每頁要收取8美分的網絡使用費(現在為7美分),以支付維護系統的成本。2002年頒布電子政府法時,起草者要求“對法院的決定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10]根據電子政府法,獲取這些文件應當是免費的。為方便在線訪問,法院案件電子檔案系統要求律師在訴訟中對大部分訴訟文件采用電子件方式,而不是傳統的紙張方式。
該系統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法院履行記錄保管的法律義務。雖然應用程序開發和維護由美國聯邦法院行政管理辦公室處理,但各地法院工作人員根據當地的規則和慣例具體填寫相關材料。[11]由于源代碼可以在本地進行修改,各地區在具體應用時會有一些不同,大多數地方的變化只是表面的,并不改變應用程序的核心功能。
(二)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
美國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PACER,acronym for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是一個可以獲取聯邦法院文件的公共電子平臺。該系統由美國聯邦法院行政辦公室管理它允許用戶從美國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破產法院獲取已審和待審案件的相關信息。
每個法院維護其自己的案例檔案數據庫,正因為美國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由每個法院去維護,所以,每個司法管轄區將有一個不同的網址、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也遭到了不少批評,批評者認為該系統在技術上已經過時,很難使用,而且還要收費。為此,非營利性的項目已經讓部分資料免費上網。
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提供的信息包括:訴訟參與人名單,包括法官、律師及代理人;匯編的案例相關信息,如提起訴訟的情況、案件數量、訴訟性質、訴訟標的的數額;進入資料系統的案件情況的年度統計表;訴訟的立案登記情況;每天新案件的名單;上訴法院的意見;判決或案件處理情況;某些類型的案件文件復印件;某些法院提供的影像文件的副本。
1988年開始,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只能作為由圖書館和辦公樓終端連接的系統。從2001年開始,該系統可以直接在網上查詢。[12]
美國國會司法委員會已經授權,法院可以對所有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的用戶收取信息使用費。以2006年為例,訪問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的收費是每頁8美分。2005年1月1日之前是每頁7美分。費用適用的頁數適用于任何搜索結果,包括事實上不匹配頁碼、費用還與是否打印、查看或下載有關,但任何一項單項的資料最高收費不得超過2.40美元[12]。第三方的網址如Free Court-Dockets.com這一網站,可以使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的檔案材料從它們那里免費獲得。
紐約時報批評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繁瑣、晦澀,而不是免費的系統。[13]2008年,卡爾馬拉默德領導的一項活動(他宣稱,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是過時了15到20年,對于公共領域的文件,不應當收費),通過60萬美元的捐款要求聯邦上訴法院,50年的網上記錄檔案可以免費使用[13]。
此外,在2008年,地區法院在政府印刷署(GPO)的幫助下,開始在全國17個圖書館免費使用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繼社會活動家亞倫。斯沃茨之后,馬拉默德也下載了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整個數據庫的20%,使它們在pub-lic.resource.org網站免費向公眾開放,該實驗結束于2008年9月下旬,根據聯邦郵政總局的通知,該試驗計劃暫停,等候評價2008年10月,郵政總局的代表說,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的安全是妥協的結果[13]根據信息自由法的要求,2008年4月,聯邦調查局針對斯沃茨案件進行了全面的調查。[14]
2009年,來自普林斯頓大學和哈佛大學的Berkman中心的團隊創建了一個名為“重述”的軟件,可以讓用戶自動搜索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的免費副本,并幫助建立一個免費的互聯網檔案館。其他同樣上載了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的網址包括:justia.com,Lexis Nexis公司購買的版權。它可以下載整個數據庫的副本,同樣情況的還有谷歌學術(Google Scholar)[12]。
三信息化時代美國法院錄音錄像的公開與上網
(一)審判錄音錄像是否應當公開
在美國,傳統上不太愿意認可對非文件材料的接近權利,這在最近一個知名度很高的案中被體現出來,這就是著名的合眾國訴麥克道格(公開作證錄像帶)(U.S.v.Mc Dougal(1996))在這個案件中,比爾.克林頓總統被傳喚,要求其在對被告詹姆斯。麥克道格。蘇珊。麥克道格和吉姆。塔克所進行的有關存款和貸款的刑事欺詐案件中作證,法庭允許克林頓在白宮通過錄像作證,法院通過衛星線路得到證詞。這盤錄像帶被命令封存新聞自由記者聯合會要求觀看這盤錄像帶,法官拒絕了。但是,法官命令說,當錄像在法庭上播放以后,可以給出錄像帶的復制品。該聯合會向第八巡回法院提出了審查的請求,第八巡回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1996年8月12日發出的命令,兩個月以后,這盤錄像帶在法庭上播放了1996年12月20日,第八巡回法院發表了關于本案的全部觀點。[15](P381-382)
麥克米廉(Mc Millan)法官陳述的意見指出:一系列的新聞機構,包括新聞自由記者聯合會、電臺、電視臺新聞主管協會、全美廣播公司、有線新聞網、國家廣播公司和CBS,以及非營利性的公民團體、公民聯盟都提出了上訴,每個上訴均是針對聯邦地方法院的命令作出的。上訴人爭辯說,地方法院拒絕公開錄像帶的內容,使他們無法復制,侵犯了他們的第一修正案和普通法的可以接近法庭記錄的權利。在1996年8月12日的口頭爭論以后,我們發布了一個命令,其中指出:基于隨后我們會公布的理由,我們維持地方法院拒絕公開錄像帶的命令。
對此,學者評價認為這個案件的特殊性給了總統特殊的優惠。對于麥克道格案,一個似是而非的解釋是法院對總統給予了不同的待遇,法院根據以前的尼克松案,判決應該拒絕取得和復制錄像帶的請求。但是,在“尼克松案”和“麥克道格案”中,存在一個根本的區別,尼克松的錄音帶并沒有在法庭上被作為證據使用,在法庭上發生的事情是公共的財產。難道在本案中這個錄像帶不是公共的嗎?[15](P382)
美國判例法的做法是允許錄像在法庭上播放以后可以給出錄像帶的復制品,合眾國訴麥克道格(比爾。克林頓總統被傳喚公開作證錄像帶)一案中,法官命令說,當錄像在法庭上播放以后,可以給出錄像帶的復制品。第八巡回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1996年8月12日發出的不準媒體復制作證錄像帶的命令,兩個月以后,這盤錄像帶在法庭上播放了。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于美國東部時間1998年9月21日上午9時25分,公開了克林頓總統向大陪審團作證的錄像帶。有關文件也在互聯網眾議院的網站上公布。[16]
在美國,審訊錄像在審判法庭播放前不允許復制,在合眾國訴麥克道格(比爾。克林頓總統被傳喚公開作證錄像帶)(U.S.v.Mc Dougal(1996))一案中,法官不允許媒體在審判結束前復制錄像帶的理由是“公開錄像帶則違反”聯邦法庭規則第53條中規定的禁止在法庭中使用照相機的規定;在這里存在著對錄像帶濫用的可能。這兩個理由是有說服力的“因為案件在審判過程中,媒體復制錄像帶后播出,有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因為媒體不可能像法庭一樣,把所有的證據連續、全面地播放,而這容易導致公眾的偏見并形成輿論對審判的壓力。”
但是,在審判結束后,不存在不公開審訊錄像的理由,審訊錄像作為審判檔案的一部分,既然可以供給社會大眾查閱復制,當然也可以給他人復制并在媒體播放。
(二)審判錄音錄像通過網絡公開
在美國,除可以要求審訊錄像在法庭上公開播放外,將法庭錄音錄像提供在公共網絡上,也成了最近幾年美國司法改革的新舉措。
自1999年開始,經美國國會司法委員會批準,數碼錄音成為法庭正式訴訟紀錄的一部分。最初的5個試點法院是:內布拉斯加州和賓夕法尼亞州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以及北卡羅萊納州東區、阿拉巴馬州北部地區和緬因州的美國破產法院,數碼錄音最初在破產法院和地區法院地使用(這里的法官解決大部分訴訟案件)與數碼錄音一樣,法院聽證的計算機磁盤也被授權可以26美元的價格出售,但購買者必須親自到法院購買,而試點項目中,因特網接入9個試點法院,相同的內容只須耗資16美分、8美分為訪問網站費用,8美分選擇具體資料。
2009年1月,司法會議的執行委員會批準的數碼錄音試點在擴大,如果收費不會被廢除,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將確定適當的費用。[17]2009年4月中旬,在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宣布了一個試點項目,使審判程序的數字錄音在網上公開的范圍進一步擴大,2009年年底,試點的范圍從5個聯邦法院擴展到9個美國聯邦權利申訴法院、3個聯邦破產法院,分別位于佛羅里達中區、紐約東區和羅得島,被添加到項目中。羅得島州已經提供了在線錄音,其他三個法院正在執行。
人們可以通過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PACER)獲取這些音頻,到2009年4月,超過950000用戶獲得了上述法院的音頻文件。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自2004年以來就將口頭辯論錄像檔案上網,州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的現場錄像不僅向網站提供,而且還提供給全州有線電視廣播,俄亥俄州是美國將法庭口頭辯論現場直播的第一個州,隨著重新設計的網站在2009年4月推出(su-premecourt.ohio.gov),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的錄音數據可以免費通過流行的音頻和音樂門戶播客iTunes獲得。今天,俄亥俄州的審判和上訴法院將視頻和音頻放在因特網上提供給市民查閱的范圍正在進一步擴大[17]。
四、美國經驗對于中國數字化法院建設的啟示
信息技術革新把世界推入一個民主媒體時代在這樣一個時代,人們可以不受以往的時間和地理限制而獲取新聞和信息。[33]美國法院的公開,在新技術條件下經歷了“被迫”變革的結果。從傳統上只承認“文件性的材料”到近20年來法院電子記錄公開直至上網和錄音錄像公開直至上網,體現了“立法總是落后于技術發展與制度演進的規律,在電子政府領域再一次得到了證明”[6](P4)。
2010年1月21日,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克林頓發表講話,提出了“互聯網自由”的概念,宣布將把增進“連接自由”作為一項基本外交目標。[19]可以想象,在“互聯網自由”和公民對法院信息的“連接自由”的理念之下,美國法院的數字化管理的水平和通過網絡公開審判信息的程度都會越來越高。
近年來,我國法院數字化建設在各地得到實行。以最高法院為例,2003年,中國法院網承接了最高人民法院庫存檔案數字化處理工作,經過三年半的努力,使建國以來的每一份檔案都可以通過信息網絡輕松檢索調閱[20]。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工作人員,在沒有得到任何培訓的情況下,均可以輕松使用“查詢”。到2007年為止的五年內,中國法院網不僅為全國近200家法院和相關單位建立起信息發布快捷、瀏覽方便的對外開放的窗口,而且在為法院建立數字化信息系統上做了大量的工作。[21]
從數字化法院建設的具體內容來看,包括了審判運行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公共信息服務三大系統的數字化、數字化法庭、數字化審判委員會網上公眾服務,真正實現了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全程數字化。庭審材料全部電子檔案化,也實現了網上收案、立案,極大地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22]重慶江津區法院的數字法庭功能除了規范庭審行為、采集庭審信息,還能實現“遠程審判”,使身處異地的當事人也能“面對面”打官司。[23]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數字化法院至少具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提高法院的司法管理與審判活動的效率,數字化法院的建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勞動強度,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二是通過規范司法行為,方便群眾,實現司法公正。數字化法院的建設能使司法行為更加規范化,全面真實記錄司法行為中發生的各種信息,這能夠避免案件錯誤,使司法實現公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但是,我國法院在建設數字化法院過程中,忽略了這樣的一個重要的意義,即數字化法院建設有利于實現公開審判和公眾知情權。
美國的數字化法院建設,其初衷也是為了便于法院實現高效管理,美國法院的電子查詢系統居然要收費,理由是為了系統的維護,但如果他們能夠知道向公民提供法院信息的電子記錄是法院的義務和公民的權利,就不可能有這樣的決定。正如2002年頒布的電子政府法在起草中有人所說的:對法院的決定要給出合理的解釋。[11]但是,這一做法正在受到公眾知情權的挑戰,國會也通過了法律要求法院公開電子記錄。
而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除了少數法院的判決書上網和審判過程的網絡直播以外,各級法院的所謂“數字化法院”建設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實現審判管理的數字化,而便于最大程度地體現審判公開和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卻不在數字化法院建設的目的之中。其主要表現就是,法院數字化后形成的網絡材料大部分是僅僅出現在法院的內網,并不通過網絡對外公開。
如果不是從公開審判和公眾知情權的角度來研究法院數字化,而是從技術角度研究,則只是一個IT研究的問題。從公開審判和公眾知情權的角度來研究法院數字化管理,至少應當解決以下問題:
(1)當事人是否可以及如何通過法院網絡了解審判流程和進行訴訟活動(這一點部分法院已經開始實施,由法院交給當事人或者其律師一個密碼,可以在輸入密碼后進入網絡了解案件進程和進行相關訴訟活動)。
(2)每一個案件的案件名稱,訴訟參與人名單(包括法官律師及代理人)。
(3)庭審公告是否應當通過網絡公開。
(4)匯總的案件相關信息,如法院收案、立案審理、裁判案件、訴訟性質、訴訟標的的數額的數量等有關統計資料是否應當通過網絡公開。
(5)庭審記錄、其他材料全部電子檔案化后,是否通過網絡公開。
(6)法院辦案的證據材料、訴訟文書是否通過網絡公開。
(7)法院的音頻、視頻記錄文件是否通過網絡向公眾公開。
其中,我國對于法庭播放過的證據錄像是否允許復制并向媒體公開,還沒有成為一個問題,因為復制和公開法庭錄像還沒有出現過先例,我國現在只允許公開查閱判決書,而法院審理檔案的公開問題并沒有進入信息公開的范圍。但是法院審判檔案公開應當是審判公開的一部分,對這些檔案哪些可以公開,是否可以公開法庭播放過的錄音錄像材料,應當成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當然,要從立法上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在將來的信息公開法中,將法院納入信息公開的主體,并規定對法院不依法上網公開相關信息的,公民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法院電子記錄公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