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訴訟中,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和越來越高的訴訟要求迫切需要信息技術的支撐,隨著信息技術在訴訟領域運用的日漸普及和深入,其對民事訴訟價值、原則和制度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影響。
一、信息技術與程序公正價值
1、程序公正價值
自程序法從實體法中分離出來后,程序的公正價值就一直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到了近現代,尤其是在美國,程序公正通常被表述為“正當法律程序”或者“正當程序”。所謂正當程序,是指法院根據法定、公平、正直、無偏私的程序處理具體的案件,目的在于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加以保護,尤其突出對被指控者的保護。當然,由于法系和國家的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在程序公正的價值取向上并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的程序公正帶有明顯的自然法色彩,不僅要求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而且要求程序在實質上具有合理性。大陸法系則僅指形式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在行使裁判權時,必須嚴格遵守既定的法律程序。盡管如此,不同的法系和國家對程序公正的優先和主體地位的確認卻是相同的。
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標準或要求主要有: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程序參與、程序公開和程序穩定。
2、信息技術對程序公正的保障
信息技術具備管理規范、能實時準確記錄過程信息的特點,被廣泛地運用于各種訴訟程序和審判管理中,起到了保障程序公正價值實現的作用。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嚴格遵守既定的程序,哪么誰來對此進行細致的監督呢?為此,法院進行了審判流程管理改革,并運用信息技術建立了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進行審判流程的管理,該信息化平臺依照程序法的要求,按照法院的流程管理規范,嚴格規范訴訟過程中的每個環節的執行步驟和內容,并且能夠客觀地記錄每個案件訴訟過程的每個環節信息,保證了案件程序的公開透明,并按照設定的規則有效地保障每個案件程序的穩定性,對于訴訟流程執行中偏離程序法的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同時,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可以限定排期和分案由立案庭統一完成,杜絕了法官自己挑選案件的情況,更好地保障了法官的中立。另外,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設提供的庭審全過程錄音錄像功能加強了審理過程的監督力度,成為了保障程序公正的手段之一;法庭中的視頻設施和網絡接入,可以讓更多的訴訟參與人通過遠程方式參加庭審,更好地保障了當事人的充分參與;網上提供的公開開庭案件的直播功能,進一步增加了庭審過程的公開度,不但便于法院對庭審質量的檢查和監督,更是對程序公正的保障。
信息技術在程序公正價值的保障方面具備積極的意義,尤其在目前訴訟需求快速增長,流程和規范要求高,監督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利用有效的信息技術手段在確保程序公正、提高監督效率方面將大有可為。
3、信息技術運用不當對程序公正的影響
信息技術的運用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實現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若運用不當也會帶來問題。一方面,目前在各類信息化平臺運用方面,各地法院的平臺不統一,應用水平上也有較大差異,每個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的設計是否符合了程序法的要求沒有都經過權威驗證,而既便解決了合法性問題,各家法院有各自的流程管理規定,具體流程的設定是否合理更是個值得深入分析的問題。信息化平臺設計的合法和合理是能否積極保障程序公正的前題,如何進行規范是信息技術運用過程中的重要課題。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技術具有固化規則的特點,對保障程序的穩定性具有很好的幫助,但同時也顯露了過于剛性的弱點,信息技術構建的信息化平臺往往對審判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不具有變通和適應性,比如,立案時確定徑行裁判的二審案件在審理中決定轉入開庭審理流程,原本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前要求轉為不公開審理等,這些都需要信息化平臺有較強的靈活處理能力,但在設計的時候容易忽視剛性規則和柔性需求的關系,使信息化平臺在運用中缺乏適應能力,實踐中對這些“特例”往往采用手工模式進行應急處理,不再利用信息化平臺進行監控。程序的公正價值是要求能保證每一件具體案件的程序公正,因此我們不能對一些“特例”置之不理。
二、信息技術與訴訟效率價值
1、訴訟效率價值
訴訟效率是民事訴訟程序重要價值之一,它指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少或節約當事人和國家等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是指國家或法院、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等進行民事訴訟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的總和。由此可見,訴訟效率是一綜合性的價值標準,主體和內容都是多重的,主體包括國家或法院、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內容包括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
因此在衡量訴訟效率價值時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僅從訴訟時間的長短來考慮是片面的。
2、信息技術對訴訟效率的保障
國家在法院信息化建設方面投入的重要目標是為了實現公正、提高效率,實踐證明,絕大多數的投入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取得了提高訴訟效率的效果。如利用網絡進行立案準備工作能避免當事人多次往返于法院之間,節約了時間和路途費用;遠程審判能避免天氣、交通等因素引起的訴訟遲延,為法院節約了時間成本,同時方便了當事人,節約了當事人的時間和路費成本;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能夠提高法院管理效率,促進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審理,也為當事人節約了訴訟的整體成本;利用電子訴訟卷宗提供網上調閱功能,節省了實物卷宗的調檔、借閱、歸還的管理工作,不僅為法官辦案提供了便利,也方便了當事人;還有很多其他有效的信息技術工具,例如文書自動生成模板、訴訟費用自動計算工具等,對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這里提及的相關信息技術運用手段,將在后文中作進一步闡述。
3、信息技術的運用需考慮投入與收效
信息技術在任何一個領域的運用,都伴隨著生產力的提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司法領域的運用自然也不例外,但我們同時還應當考慮信息技術運用的成本問題。法院建立局域網絡、為法官配置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等設備,法院還進行了法庭信息化建設,在法庭中布置網絡線、配置音響設備、攝像設備、顯示屏、實物投影儀、多媒體播放設備等,這些信息化設備都是比較昂貴的,除了需要購買設備之外,還需要投入經費開發應用軟件系統,建成各類信息化技術平臺以便于在訴訟程序和審判管理中的應用。同時,法院要增加信息技術人員對計算機網絡、設備、應用軟件進行開發、維護和管理。以沿海地區的一個中級法院為例,從1999年至今,在信息化建設方面的經費已投入上千萬元。
要精確地計算出總體上投入與收效的正負值是很難的,但在進行信息化建設決策時,進行投入和收效的衡量是必要的,各地法院在進行信息化建設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區域間的協作程度不夠,有一些重復建設的浪費現象;二是在信息技術選型上片面地追求高精尖,而忽視了實用性、簡便性等重要因素;三是建設過程中缺乏系統規劃并且保守循舊,不能深入研究新技術新方向,結果因為信息化平臺不具有可擴展性而被迅速淘汰,不但沒有節約成本,反而增加了投入;四是沒有緊扣審判實踐需要,將信息技術運用作為一種形象工程,只重視建設不重視使用和效果,使信息技術成為一種擺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考查信息技術對訴訟效率的保障作用時,一定要同時考慮進行信息化建設的投入成本和建成以后所能達到的效果。
三、信息技術與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1、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因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平等性,要求并決定著在解決糾紛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也必然處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它是指無論原告和被告的國籍、社會地位和家庭情況如何,也無論他們是公民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一方享有訴訟上的特權。二是要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這不僅指立法上規定保障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以及行使訴訟權利的方便,還指人民法院有責任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并且為他們提供同樣的機會和條件,特別是對那些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要為他們行使訴訟權利創造條件。三是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要秉公執法,依法辦事,不論當事人的民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職務、社會地位等如何,也不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只要其能參加民事訴訟活動,均享有相同的權利,在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
2、信息技術對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保障
信息技術提供的各種信息化平臺具有規則確定、程序穩定和排除主觀因素等特點,是符合平等原則的。如利用信息化平臺進行立案,無論提出訴訟請求的主體情況如何,根據平臺的設定,所需提供的各種材料是一致的,繳納的訴訟費也是按統一的標準計算出的,排期開庭的安排也按預先設定好的規則處理;再如利用信息技術進行輔助判決,相同的案情會得出相同的審判結論,與當事人的身份等因素無關;再如在互聯網上進行案件查詢和法律咨詢,信息化平臺提供絕對平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內容,既不會受當事人態度也不會受法官自身狀態的影響。
另一方面信息技術可以消除一些客觀障礙,更好地幫助法院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保障。例如北京市法院在2004年開通了遠程立案系統,遠郊區縣邊遠地區的老百姓再也不用為了告狀奔波往返于法院與人民法庭之間了。他們只需在就近的人民法庭里,通過電腦網絡提交訴狀便可順利立案。再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網上調閱訴訟卷宗的功能,雙方當事人可以到法院局域網上同時調閱同一本卷宗,不會因為實體卷宗的唯一性而需等候或另行預約時間。
3、信息技術掌握的不對稱與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矛盾
信息技術在訴訟過程中的運用并不只是帶來有利的一面,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技術掌握不同,將可能導致當事人訴訟權利在實質上的不平等,故對于技術擁有者和非擁有者之間的鴻溝也必須有足夠的重視,采取措施貫徹當事人“平等和對等”的訴訟原則。
例如,一些法院在互聯網上提供了當事人留言等便民服務功能,可以在網上留言要求約見法官或進行法律咨詢,但對于沒有條件使用互聯網的當事人來講這項功能形同虛設,法院應當提供對應的便民窗口或電話咨詢等措施,以保障當事人平等實現訴權。另外,在很多法院的立案大庭提供了計算機多媒體查詢系統,當事人可以查詢到詳細的訴訟指南、開庭公告、相關法律、法院介紹等信息,但對于不會使用計算機的當事人,法院仍應提供紙質的訴訟指南手冊或利用電子公告屏自動顯示信息以提供相同的便利。
四、信息技術與直接言辭原則
1、直接言辭原則
直接言辭原則由相互關聯的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辭審理原則組成。直接審理原則是指司法判決只能由直接參加審判活動、直接聽取當事人辯論的法官或審判組織人員親自作出的訴訟原則。它與容許以他人的審理結果作為裁判依據的間接審理主義相對立。言辭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證據調查程序和當事人在辯論程序等主要訴訟階段的訴訟行為,必須以言辭方式進行的原則。它與容許當事人與法院以書面方式為訴訟行為的書面審理原則相對立。
此原則的長處在于,審判員能親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辯論,并直接觀察其態度表情或證據物體的實際情形,明白事實真相,并作出公正的判斷。
2、遠程審判與直接言辭審理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因路途遙遠,常因臨時變故不能按時出庭而引起訴訟遲延;一些證人因交通不便或重要工作崗位不能離開而只能提供書面證言;而在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為了往返押送被告人耗費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也同樣不能避免因天氣和交通因素引起的審理延期。
以遠程審判的方式審理案件,用信息技術手段改變了傳統的空間概念,審判人員和當事人雖然不在同一物理空間,但可以相互看到和聽到,可以進行實時交流互動,形成了邏輯意義上的共同場所,審理活動就是在這個共同場所中按法定的程序開展的。遠程審判法庭提供了多媒體證據展示功能,可以支持各類視聽資料證據的播放,并提供實物投影儀對實物證據投影展示,所有證據當庭出示的情景通過遠程同步傳輸,訴訟各方可以相互詢問,當庭質證。
遠程審判減少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訴訟參與人不能到庭而延期審理的情況,當事人、證人和訴訟代理人等可以就近選擇遠程法庭參加審理活動,可以提高證人的出庭率,因此遠程審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直接言辭原則的實現。但遠程審判與傳統的現場審判仍有質的區別,審判人員與訴訟參與人雙方是通過電子顯示屏看到對方的,聲音通過擴音后進行傳送,這樣并不能完全感受對方的情緒和整體氣氛,缺乏親歷感。另外,對于平時很少接觸信息技術的一些當事人,面對電子設備時會產生緊張和拘束感,這也是造成遠程審判與現場審判有差異的因素。
3、遠程質證
與直接言辭原則遠程質證包括通過遠程傳送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信息和證人在遠程作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下對于實物證據的質證存在較大爭議,實物的形狀、色澤、質感很難通過影像的傳送完全地表現,因此筆者認為,目前使用實物投影技術遠程傳送實物證據的方式是違背直接審理原則的。第二種情形是證人在遠程作證,在國內的方式是利用網絡相互傳送音視頻信號,這種方式雖存在缺乏現場感的缺陷,但比用書面證言替代證人出庭的方式更符合言辭審理原則;而在國外審判實踐中還存在證人通過電話作證的情況,對證人身份的驗證沒有特別的要求。筆者認為這不僅需要進行立法完善,同時與整個社會的文化和法制發展水平有關,一要看對這種做法的接受程度,二要看社會成員對法律的遵從程度和誠信度。
遠程審判和遠程質證明顯提高了訴訟效率,但在如何更好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方面有待加強和完善。
五、信息技術與審判公開制度和審判獨立原則
1、審判公開制度和審判獨立原則
《憲法》第125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審判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以便群眾旁聽;庭審過程必須向當事人公開,即當庭質證、當庭辯論、當庭認證、有條件的可以當庭宣判;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審判過程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報道,允許電視直播或轉播;不論是否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都必須公開宣告;庭審前當事人有權了解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閱覽庭審筆錄。
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判獨立的價值在于它能使法官在做出判決時不受外界的影響,使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能夠忠實于法律和客觀事實。公開審判制度和審判獨立原則的設定能更好地實現訴訟的公平和正義。
2、網絡技術對審判公開制度的保障
網絡技術的普及和應用使審判公開制度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得到落實。第一,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互聯網上提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而傳統方式是由法院專職人員每天在法院門口貼出三天后的開庭公告,顯然新的互聯網公告方式不僅節省了法院的人力,而且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旁聽和新聞界采訪的權利。第二,在互聯網上直播開庭實況或通過局域網絡進行遠程審判,能解決路途遙遠和場地有限對社會公眾旁聽案件的限制,采訪也可以通過網絡實現。第三,法律規定判決結果一率公開宣判,但真正能到法庭旁聽宣判的人員很少,通過在互聯網上刊載裁判文書,能更大范圍地發揮法律的評價和指引作用,督促公民自覺履行義務。
審判公開的原則更大程度地得以實現,更密切了法院同群眾的關系,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同時能充分發揮審判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用。
3、信息大爆炸對審判獨立的影響
信息技術在保障和促進審判公開制度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審判的過程中,各類新聞媒體的報道和評述比以往大大增加,全世界各地的互聯網網民的自由評論撲天蓋地,網絡技術帶來了信息的大爆炸,不同政治背景、不同區域文化、不同理論依據的人們的不同觀點在同一時間呈現在眼前,盡管法官并未受到具體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眾多的信息難免已影響了法官的自由心證,最終會對判決產生影響,這種影響不排除因為尊重民主而產生了更加合理的結果,但一定也會因此產生不盡合理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要與外界的接觸保持一定限度,不僅要對接觸的具體人群作限制,也要自我約束在互聯網虛擬空間中的活動范圍,避免外界對案件審判造成非法干涉;而如何在尊重言論自由和保障審判獨立之間獲得平衡,有待進一步在立法層面加以規范。
(本文原為作者碩士論文《信息技術在民事訴訟程序和審判管理中的運用和研究》第二章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