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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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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法院:司法的數字化生存
            徐昕 點擊量:2603
清華大學法學院
    

    在信息化、國際化、全球化的浪潮中,法院的未來如何定位?現代科技的發展對法院程序規則及其運作將產生何種影響?訴訟程序能否數字化或者準數字化?虛擬法院是否有可能產生?虛擬法院的興起對傳統法院的沖擊?對法律職業階層尤其是法官的沖擊如何?虛擬法院是否有可能部分或者全部取代“神圣而威嚴”傳統法院場所?即法院的物質基礎和外在形式的革命性變革是否將發生?由此將對法院的內在精神產生何種影響?虛擬法院思想對傳統訴訟法理論以及程序理念的沖擊,將在何種程度上變革訴訟法基本理論?虛擬法院是否就是法院未來發展的方向?這一前沿課題卻并非虛擬,它已經引起了世界訴訟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并在司法實踐中初露端倪。

    一、虛擬法院的興起:我的未來不是夢

    虛擬法院或者所謂的電子法院、無紙化法院、完全數字化訴訟程序,是一個無需實際法院建筑的糾紛解決機構,它運用信息技術在虛擬空間設置網站,通過數字技術等進行訴訟程序。其全新景象可構想如下:原告以電子方式起訴和預付訴訟費用;被告以電子方式應訴;當事人、律師、法院之間訴訟文書通過安全驗證的電子郵件傳遞;傳喚證人及證據開示等審前準備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利用視頻會議調查取證、開庭審理,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及法庭辯論在遠程進行;甚至對證據的采信和事實證明也通過人工智能,運用計算機程式進行司法證明;以先進軟件協助判決制作;法官可在線對案卷和信息進行搜索,隨時在任何地點作出判決;判決送達采取電子方式;當事人不服判決可提起電子上訴;上訴法院調閱一審法院數字化案卷;如不予執行終審判決,可通過電子方式送達執行令,在電子銀行從被執行人信用卡等電子賬號中扣劃,如無法扣劃或者需實際執行時,才由法院官員執行。虛擬法院思想具有跨時代的變革性,它只存在于電腦空間,不受時空限制。虛擬法院的概念完全不同于傳統法院,它不必有實際場所即法院大樓,全天開放,只需要一些電腦設備,甚至也不需要龐大的法官和輔助人員隊伍,只要配備極少數法官再加上一定的技術人員即可,甚至對訴訟程序有興趣的人亦可參與審理。虛擬法院主要優點就是成本低和便利,人們可更有彈性、更經常地接近法院,法院案卷和訴訟文書無須實際運送,當事人、律師和證人可節省出庭時間和費用,法院可更有效率地分配資源等。

    目前,世界各國皆沒有建成真正的虛擬法院,完全數字化的訴訟程序當然并不存在,且關于虛擬法院是否就是法院未來發展的方向也存在激烈爭論。美國、奧地利、澳大利亞、芬蘭、英國等國就虛擬法院制訂了遠景規劃。如芬蘭司法部戰略研究小組制訂了完全數字化訴訟程序長期規劃,在計算機網絡上建設虛擬法院,當事人、證人和法官通過電子方式傳輸圖像和聲音,在網上進行口頭、集中、即時的訴訟程序。芬蘭簡易程序已基本實現了電子化:原告以電子方式向法院起訴,法院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被告發送傳票,并可使用電子郵政服務,通過被告附近郵政局打印出傳票書面副本,郵寄給被告,判決采取書面形式,但原告可通過電子郵件接受有關判決信息。而從世界范圍來看,即使沒有完全數字化訴訟程序的規劃,許多國家皆已或多或少地在法院訴訟程序中運用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現代科技。

    總體而言,發達國家優于發展中國家,其中美國、澳大利亞、芬蘭、英國、奧地利等國尤其走在前列。虛擬法院興起的基礎就在于,現代科技在法院訴訟程序中的運用。因此,許多國家對現代科技在法院訴訟程序中的運用充滿信心,認為前景廣闊。澳大利亞專家基于電子上訴項目認為,完全無紙化法院有可能實現。在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當事人可通過因特網向該法院傳輸上訴材料,搜尋法院案件管理部分信息,廣泛運用視頻會議等新技術。如電子上訴項目實施到位,則澳大利亞上訴法院離完全數字化訴訟程序的距離將大大縮小。當然,也有不少發展中國家對此比較冷漠。但從科技發展以及現代科技不斷運用于訴訟程序的趨勢來看,則我們可以肯定,虛擬法院的未來不是夢。現代技術特別是數碼技術一體化綜合運用于法院訴訟程序,復雜虛擬系統進一步發展,在邏輯上的延伸必然是虛擬法院的興起,虛擬法院或準虛擬法院的觀念將逐漸為人們接受。澳大利亞有專家預言,“我們的法院記錄,離包含數據、文字、圖像、繪畫、音響、視像等合成的多媒體系統之日不遠了”。

    二、接近虛擬法院:最遠的你是我最近的愛

    現代科技在法院訴訟程序的運用,正是接近虛擬法院之路。在這一漫漫長路的初端,我們可以看到虛擬法院的前身。

    (一)通過電子方式傳輸訴訟文件,啟動訴訟程序

    奧地利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閉式法院管理系統,律師可使用電子方式向中央處理系統起訴。起訴電子文件須符合法定電子訴訟文書格式,中央處理系統接受電子文件并分配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在起訴第三天系統將自動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自1993年6月,芬蘭當事人便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電子數據傳輸方式申請法院發送傳喚令狀,亦可通過電子方式向法院提交其他訴訟文書。芬蘭司法部建立“司法部門聯網”的電子郵箱系統──SANTRA系統,每個法院在系統中都有地址,1997年通過該網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超過50000宗,約占該年芬蘭簡易民事案件的40%。美國亞利桑那州土斯肯市皮馬郡法院,當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系統支付小額案件的訴訟費用后,可使用電子郵件向法院傳輸原始訴訟文書。自1999年3月8日,向明尼蘇達州區聯邦破產法院提起訴訟可通過電子方式。

    (二)通過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德國、日本、比利時、韓國等國許可使用傳真送達訴訟文書。在奧地利和瑞士,電子送達是與傳統送達方式并行的方式。美國特拉維爾等州在公司登記時要求其接受電子送達方式。多數國家反對僅通過網絡公告送達,但網絡公告可作為補充方式。就判決而言,多數國家不主張以電子方式送達。

    (三)依賴電子方式進行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

    絕大多數國家法院配置了電腦,部分國家通過掃描等技術將傳統檔案轉換成數字檔案,如澳大利亞、美國、新西蘭等。美國無紙化法院技術走在世界前列,部分法院采用完全數字化案卷,如華盛頓東區聯邦破產法院可通過因特網查詢1997年后的所有訴訟文書;加州南區聯邦破產法院40%的案件采用電子案卷。英國90年代司法改革引進的案件管理系統主要包括案件追蹤系統、案件計劃系統、電視電話會議和文件獲取系統。90年代初,比利時法院所有初審法院實現案件管理自動化,包括案件登記的管理;提起訴訟(立案、監督、存檔和恢復);開庭審理準備(包括開庭審理案件目錄、計劃和確定開庭審理日期等);開庭審理;起草議事錄;調查和咨詢;財產扣押;司法統計等。

    (四)采取電子方式進行開庭審理前準備

    許多國家許可法院、當事人、律師、證人之間交流采取傳真、電話方式,部分國家允許利用電話會議、電視會議、閉路電視、網絡會議、視頻技術等方式。澳大利亞在審前會議和指引會議中,廣泛采用電話和視頻會議技術,并發展了與訴訟支持系統和文書管理系統相連的局域網技術,當事人可進行電子討論。美國、芬蘭、新西蘭等國審前程序皆非常充分地利用電子方式。

    (五)采取電子方式進行開庭審理

    美國、澳大利亞、芬蘭、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許可利用視頻會議、網絡會議、錄像、電視會議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開庭審理和聽證程序,訴訟當事人或證人無需實際出庭。美國在訴訟程序中越來越多地使用錄像和視頻會議技術,如司法部訴微軟反托拉斯訴訟中,法官責令通過錄像帶提供證言,只有交叉詢問時才在法庭進行。在澳大利亞,視頻會議最初適用于向未成年人取證或向其他脆弱的當事人詢問,目前適用廣泛,如從國外調取證據,詢問被監禁的證人和當事人,聽取專家證人作證,替代巡回審理,舉行指引會議或審前會議,在法官辦公室聽取當事人申請和許可上訴申請,審理上訴,舉行內部各種行政性會議等。日本1996年《民事訴訟法典》支持使用視頻會議技術,如證人距離遙遠的,可運用視頻會議技術詢問證人。開庭審理時,證人應到最便利的法庭接受詢問。1998年上半年約有50宗案件在詢問證人時采用視頻會議技術。

    (六)判決

    美國有些法院開發撫養費、贍養費計算程序。阿根廷法院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可考慮通膨率。奧地利法院管理系統自動提供訴訟文書和判決制作指南,只要輸入有關數據,就可按系統引導制作判決。比利時法院在計算機系統中預先設定標準判決,輸入個案有關數據即可自動生成判決。

    (七)電子上訴

    只有少數國家許可以電子方式提起上訴。美國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和位于西雅圖的上訴法院分庭允許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小的程序動議。澳大利亞將上訴程序列為訴訟程序運用現代科技的核心,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已在大量案件中實施電子上訴項目,西澳大利亞最高法院也已審理了第一起電子上訴。瑞士上訴法院在使用下級法院的電子數據時,發現數據傳輸的技術保障尚不足,準確性、安全性和傳輸速度也有待進一步提高。當事人可向法院提交磁盤,但上訴本身須采取書面形式。

    三、虛擬法院面臨的挑戰:讓我歡喜讓我憂

    (一)技術制約:虛擬法院興起的最大挑戰

    虛擬法院建立在高度發達的技術基礎上,須大力發展科技,加快科技在訴訟程序中的運用,完善數字簽名技術,保障電子文件、電子案卷真實性和完整性,促進技術的兼容性,完善網上電子支付系統等。現代科技可能為人操縱、破壞,發展虛擬法院亦需考慮反病毒反黑客等安全性因素。不少國家禁止通過因特網進入法院網絡,如荷蘭、韓國、比利時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奧地利法院管理系統屬封閉式中央管理系統,律師使用密碼方可進入。澳大利亞、美國許多法院向外提供信息的機器,實際上沒有與法院本身管理系統聯網。現代科技在訴訟程序中的運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對現代科技的接受、重視程度和具體實施。有些國家在司法的信息化方面大量投入,但效果與投入并不完全對稱,如英國、奧地利、瑞士。奧地利雖具備良好的硬件設施,但事實上律師很少利用中央控制系統。南非和俄羅斯司法部門的技術并不落后,但訴訟程序中卻幾乎沒有現代科技的影子。而秘魯非常重視現代技術在訴訟程序中的運用,雖然技術配置不充分,但卻取得較佳效果。同時,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技術掌握不同,將可能導致當事人訴訟權利在實質上的不平等,故對于技術擁有者和非擁有者之間的鴻溝也必須有足夠的重視,采取措施貫徹當事人“平等和對等”訴訟原則。

    (二)虛擬法院對訴訟法的沖擊

    訴訟文書的電子送達、交換以及電子案卷的出現與書面原則的沖突與協調;通過視頻會議等進行調查取證、審前程序、開庭審理,對開庭審理的直接原則、言詞原則、公開原則的挑戰;虛擬法院時代的證據提出審查方式,以及電子文件的格式轉換、證明責任、證據采信規則、電子證據排除規則等,將大大不同于現在。因此,隨著虛擬法院的出現,有必要全面審視和修改訴訟法。

    虛擬法院時代,當然是信息爆炸時代,過量的信息是否一定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以及司法公正,尚難定論。信息爆炸將使法官心證遭受困擾。眾多判例數據庫正在抹殺已公告和未公告判決的區別,法院可能淹沒于電子法律信息的汪洋大海中。限制信息流動并不是辦法,要努力開發更有力的搜索工具,集中權威信息,限制二手信息,法院要有意識控制引用判例的數量和性質。故法官自由心證、證據排除規則應有新的規定。虛擬法院不利于對證人可信性進行評價。在傳統法庭上,對證人可信性質疑和攻擊可利用心理戰術、突襲提問等多種訴訟技巧,而采用錄像或視頻會議技術開庭審理,沒有與證人直接接觸,證人易從容地掩蓋事實,故利用現代科技方式開庭審理對評價證人證言存在重大缺陷。意大利僅在刑事訴訟特定情形下才可運用視頻會議技術,目前尚無使用先例,因為有人主張使用視頻會議技術違憲。

    現代科技在訴訟程序中的運用,旨在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但也有人預料,因現代科技運用使作證程序簡單,也可能導致傳喚的證人大量增加,反而引起費用上升,訴訟遲延。

    (三)虛擬法院對訴訟文化的挑戰

    法庭傳統布置和服飾可給訴訟程序增添正統性、莊嚴性、權威性,而虛擬法院將喪失這寶貴的一點。它會切割當事人、證人、法官、律師的社會聯系,雖然保障了司法公正,但也沖擊了當事人直接見面和證人應親自出庭觀念,而沒有人與人的直接接觸可能會減少法官和律師對工作的成就感。可以設想,法官大人獨坐在空空蕩蕩的電子機器面前,指示燈多彩地流星般閃爍,顯示屏的畫面不斷地切換,一邊聽著憂傷的曲子,一邊進行案件審理或者編輯文件,法袍和假發積滿了塵埃,法庭的神圣、法官的威嚴仿佛已成追憶,無限的惆悵將油然而生……法院的外在形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法官的精神狀態乃至社會地位排名將遭受重創,進而現在視為經典的訴訟文化和程序理念可能發生大變革。

    四、虛擬法官:你知道我在等你嗎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法院運用視頻會議技術的體會是,現代科技永遠不能取代人們在法庭上的接觸,在某些地方,司法人員和法院使用者的感覺仍然是需要的。虛擬法院只是提供一種選擇方式,尤其適合于那些人的直接接觸在案件審理中并不十分重要的案件。但是,在未來社會,人們是否就會認為大家坐在一起來打官司爭權利十分重要,或者還是會認為當事人通過視頻會議“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認為通過在線裁判機構對其爭端進行裁決更好呢?主持虛擬法院或者準虛擬法院應該是現實的法官,他既是案件的裁判者,也是網絡管理員,或者網絡管理和維護的職責由法官助理承擔。但虛擬法院的法官是就必須是現實的法官呢?下一步我們也許可以大膽設想電子法官的出現。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具備高級思維能力的電子人能否對人們之間的糾紛作出裁決?電子法官的裁決是否能夠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大化?這些不僅是技術及其運用問題,更是值得深思的訴訟文化和程序理念演進問題。

    四、國際視域里的虛擬法院

    英國:

    1973年計算機和法律協會創立。

    1985年信息技術與法院委員會成立。

    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鑒定法院(現為技術和建設法院)運用信息技術取得重大進展。

    1992年司法信息技術幫助項目(JUDITH)啟動。

    1996年7月,伍爾夫勛爵《接近司法》報告提出大量信息技術運用的建議。

    1998年12月《司法現代化》白皮書,提出運用現代科技促進法院的現代化。

    2001年1月《民事法院的現代化》(MCC),確立了英國民事法院的中短期規劃,提出以適合客戶的形式(尤其是電子郵件、互動式在線服務、甚至直接進入法院電子系統辦理業務)和語言,全方位、全天候提供裁判服務,至2005年,基本實現法院服務的電子化。

    美國:

    虛擬法院的進展居于世界前列。許多法院可通過電子方式起訴,如亞利桑那州土斯肯市皮馬郡法院,利用電子郵件、以信用卡支付訴訟費可提起訴訟,普遍可利用電子方式提交文件。可在線訪問美國最高法院案件摘要、日程安排,電話接入書記官自動應答系統(CARS)。許多州法院提供在線案件摘要。錄像技術、視頻技術在證據調查、開庭審理中運用日益頻繁,如司法部訴微軟公司反托拉斯案就使用錄像技術調查證據。

    澳大利亞:

    1998年5月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大法官理事會倡導《電子上訴項目》,引進電子案卷。

    1998年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技術──對于聯邦爭端解決意味著什么》報告中提出虛擬法院的構想。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是實施電子訴訟的范例。維多利亞治安法院自1994年6月實施電子文書交換計劃。

    1998年維多利亞房產租賃法庭允許地產商直接將數據鍵入法院系統,以法庭名義自動向租戶發送催租函。昆士蘭法律改革委員會1998年明確提出,電子證據具有可采性。

    新西蘭:

    審前準備、案件管理普遍使用電子方式,在商事訴訟中尤其盛行。高等法院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所有數據,審判會議安排必須存儲于電腦,訴訟通知由計算機制作。Rv Accused(CA32/91)、Bv Dentists DisciplinaryT ribunal二案分別在刑事、民事訴訟中確立了運用錄像技術作證的原則。

    芬蘭:

    1993年第594號法案規定,當事人可通過電子方式向法院提交文件。民事簡易程序基本實現電子化。司法部戰略研究小組制訂了完全數字化訴訟程序的長期規劃。

    荷蘭:

    鹿特丹上訴法院推行電子案卷進展順利。荷蘭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擁有判例法數據庫,George計劃將協助所有法院建立數據庫。2000年全法院啟動Jusnet互聯網。荷蘭司法改革規劃《二十一世紀的行政法──司法組織現代化概述》大力倡導現代技術的運用。

    比利時:

    1984年實施有關刑事審判管理的先導性技術項目。1993年所有初審民事法院實現法院登記自動化,此后法院立案自動化在所有法院實施。年,比利時政府提議修訂《民法典》,在證據方面,簽名將不再限于手寫,而包括所有數據轉換形式。

    秘魯:

    1992年新《民事訴訟法典》完全承認電子文件的證明力。在聯合國開發署資助下,開發了司法信息系統。1992年推行JURISA項目,促進司法工作全面自動化。民事法院使用統一登記處系統。

    中國: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現代科技的運用作了中期規劃:力爭5年內建立全國法院計算機網絡系統,將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統計數據收集、傳輸等納入網絡系統。

    原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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