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它以司法為民為宗旨,以追求公正與效率為目標,它包含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管理和法官管理等方面。信息技術在管理領域一向能大展身手,在法院審判管理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審判流程管理
1、審判流程管理與信息化平臺功能
1999年開始的審判流程管理改革,打破了傳統管理的唯一的縱向控制的科層體制,引入了現代管理的流水線作業模式。一個案件從審查立案、排期開庭到案件的送達、財產保全以至開庭審理和判決、結案和歸檔等,就像一條流水線,需要由不同的人員來完成,每個人只在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時間內對案件享有部分程序或實體上的決定權,而在行使這部分權力時還要受到相鄰程序承擔者的制約。同時,法律規定又對每個階段的運作時限作了明確限定,加之還有完善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對全過程進行完整而詳盡的記錄和分析,以及實時而嚴密的跟蹤和監督。除此,法院還設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對案件審判的每一個流程節點進行控制、檢查、監督和協調。如此繁雜的過程,如此多的監控管理手段,其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合法和審判環節的暢通,使每一件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歸檔,直至執行都始終處于有序有控的狀態。
在推行審判流程管理的同時,法院的管理者們都意識到必須有相配套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幫助記錄每一件案件的每一個流程細節,按照設定的規則作監督和控制,并能隨時提供查詢和統計結果,即構建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從技術角度講由案件信息數據庫層、應用服務器層和用戶層三層構架組成,全法院所有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都配有一臺工作電腦,通過法院局域網絡,基于網絡瀏覽器方式進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平臺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設定了不同的權限,每位用戶只能在權限范圍內進行使用,也只能操作流轉到自己手中辦理的案件,輸入的信息都通過網絡統一存儲在案件信息數據庫中。
從功能角度,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包括案件信息系統、流程管理系統和司法統計系統三個部分,可以實現一審、二審、申訴和執行等各類案件的流程管理功能。具體包括從立案到歸檔各階段信息的輸入、訴訟文書打印輸出、審限控制、案件信息查詢、各類報表統計等功能。該信息化平臺符合法院審判工作流程,從立案、排期、庭前準備、庭審、結案、送達、上訴、歸檔等每個階段環環相扣,如實記錄各個階段的辦理人員、所花費時間和辦理結果,前一個階段信息不完整不能提交到下一階段,各個階段都有超時預警功能。信息化平臺為審判人員提供個性化工作臺帳和文書制作模板功能,節省了手工記錄和制作文書的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信息化平臺為管理者提供了網絡查詢和統計功能,可及時掌握案件動態進程,審判過程的透明度明顯增強。依靠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可以高效地落實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只需一位管理人員即能完成對全院審判流程管理的集中監督和控制工作。
2、信息化平臺支持大立案工作模式和案件流程節點控制
大立案審判流程管理模式是指法院將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劃歸立案庭,立案庭受理案件立案后,進行排期、送達、確定審判程序,然后將案件移送審判業務庭,并由立案庭對案件審限、委托中介等各相關節點進行掌控。據稱,大立案審判流程管理模式最先于1998年在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開始試行。
大立案工作模式是由立案法官統一排期和送達,立案法官在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中輸入案件的案由和當事人基本信息,信息化平臺可以提供各合議庭在辦案件查詢和法庭空閑狀態查詢,輔助立案法官排期,排期一旦確立,信息化平臺自動打印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送達回證等訴訟文書,無須重復輸入信息和為文書格式擔心。大立案工作模式使自動化、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排期工作成為控制辦案節奏、調節審判資源的中心環節。
無論案件多少,通過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可以輕松實現對所有案件的流程節點信息的跟蹤、提示和反饋,加強各重要節點的監控。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規定在開庭后五日內必須進行合議庭評議,信息化平臺在案件開庭后會主動提示未進行評議的合議庭應及時評議,并根據合議庭輸入評議信息的時間自動生成評議時間,不允許更改此時間,流程管理員根據信息化平臺提供的記錄可查出超期評議的情況。通過流程節點監控,有針對性地克服了傳統審判管理中的弊端,審判過程由暗到明,案件信息逐步暢通,超審限、案件久拖不結現象得到遏制,反映審判作風和違紀舉報的來信來訪大大減少。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的成功應用,不僅成為審判流程管理的重要輔助工具,也同時記錄了案件的詳細信息,形成了完備的案件信息數據庫,為案件信息的進一步分析和利用提供了基礎。應用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實現司法統計報表自動生成,不再采用手工統計的工作模式。讓法院各審判業務庭從繁重的事務性統計工作中擺脫出來,將重心集中到提高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上來。同時,更好地保證了數據的客觀性和及時性,為領導提供了高效的監管手段,管理者可以方便地在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中查看全院收案、結案、存案和去年同期比等案件審理信息,每天都能對全院審判工作動態情況了然于胸。
3、國外的審判流程管理
英國90年代司法改革引進的案件管理系統主要包括案件追蹤系統、案件計劃系統、電視電話會議和文件獲取系統。90年代初,比利時法院所有初審法院實現案件管理信息化,包括案件登記的管理;提起訴訟(立案、監督、存檔和恢復);開庭審理準備(包括開庭審理案件目錄、計劃和確定開庭審理日期等);開庭審理;起草議事錄;調查和咨詢;財產扣押;司法統計等。國外對審判工作進行流程記錄和跟蹤管理也是依托信息技術實現的。
4、關于審判流程管理與信息化平臺的評析
審判流程管理是法院順應現代訴訟的要求,為保障訴訟程序的公正和審判工作效率提供了管理手段。在各類案件數量增加(很多地區從2000年至今案件數量增加了一倍),法官人卻基本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法院的審判流程管理在進一步落實司法為民、追求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同時,利用信息化平臺實現審判流程管理是必然的選擇,信息化平臺提供的技術支撐是進行審判流程精細化管理的有效手段。第一,信息化平臺具有規則確定、可靠,不受人為因素干擾的特點,可以保證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公平落實;第二,信息化平臺具有超大容量的存儲記憶能力,可以如實記載歷年來每一案件各流程階段的詳細信息,擺脫了傳統手工方式管理耗時費力而不能實現精細化管理的困境;第三,信息化平臺還具有快速便捷的運算和查詢能力,可以方便地利用所有存儲的案件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能將各種異常數據自動提示給管理者,也可以查詢出案件每個流程階段的詳細信息,實現了對所有案件準確及時地監督和管理,保證了案件程序的公開和透明。
另一方面,基于審判流程管理與信息化平臺的相互依存關系,在實踐運用中存在著下列問題:一是因為信息化平臺的運用完全代替了傳統手工管理方式,如果信息化平臺設計不合理將制約審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信息化平臺將審判管理的規則固定下來,以便操作中遵照執行,但若設計得過于呆板,一旦管理規則有所變更,信息化平臺必須進行大的改動才能適應新的管理需要,如果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改動,新的管理規則就被遲延執行;二是因為管理不嚴格,導致信息化平臺不能成功運用,目前有些法院雖然應用了信息化平臺,但對是否能正確使用并無約束,導致信息化平臺中的案件信息不準確,管理信息仍依賴手工統計,因此對案件不能逐一監督檢查,只能通過人工抽查的傳統方式完成管理工作,手工管理的方式無法達到使用信息化平臺的精細化管理狀態,監督管理工作的效率低下。因此信息化平臺能夠成功運用的核心不僅在于其本身的合理性,還在于運用中的嚴格管理。
二、審判質量管理
1、案件質量評估體系與信息化平臺的作用
為客觀、公正評價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強化監督,提高審判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二五”改革綱要),于2008年初建立科學、統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并在北京、上海、湖南、內蒙古等11個省市區率先開展!鞍讣|量評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目的、功能、特點,設計若干反映審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況的評估指標,利用各種司法統計資料,運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技術,建立案件質量評估的量化模型,計算案件質量綜合指數,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進行整體評判與分析。這項工作對于正確把握審判形勢、總結審判經驗、增強審判能力、改進審判工作、推動國家法治化建設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審判公正、審判效率、審判效果三大指標。其中,審判公正指標由立案變更率、一審陪審率、一審上訴改判率等共十一項內容構成;審判效率指標由法定期限內立案率、結案率,結案均衡度等十一項內容構成;審判效果指標由上訴率、申訴率、調解率、執行標的到位率、公眾滿意度等十一項內容構成。針對群眾滿意度的評估,將根據需要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監督員和當事人及其代理(辯護)律師、社會公眾進行問卷調查。如果還采用傳統手工的方式統計匯總各項數據,再計算出各項指標值和評估結果,其工作量之大、數據的滯后性和人為因素的影響是不難想象的,一定要依托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審判質量的科學化管理。
上海法院在2006年就建立了案件質量評估信息化平臺,該信息化平臺由案件信息中心數據庫和指標評估模塊組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托三級法院廣域網絡和三級法院成功使用的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信訪管理信息化平臺等法院信息化平臺,建立了上海法院案件信息中心數據庫,每天從19個區縣法院和三個中級法院(一中院、二中院、海事法院)的信息化平臺中獲取案件信息,與高院自己的案件信息一起匯總存儲到案件信息中心數據庫中。形成了案件質量評估信息化平臺的數據基礎。
案件質量評估信息化平臺中的指標評估模塊根據確立的各項指標的含義,確定各指標的計算公式并通過軟件程序運算實現。利用該信息化平臺可以快速計算上海地區所有法院的各項案件質量評估指標,并可以自動匯總和排序,避免了人工操作的各種缺陷,具有客觀、準確、及時的特點。
2、國外的做法國外有很多對案件審判質量進行評估的方式。
歐盟理事會就為了統一歐盟國家的審判質量標準,確保司法體系的公正性成立了專門的機構,這個專門機構負責制定相關標準,審查案件的質量。美國各地的法院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美國的佛吉尼亞州法院就建有專門的案件質量評估部門,并有信息化系統給予運用支持。
3、關于案件質量評估體系與信息化平臺的評析
如果說審判流程管理是對每一個案件進行過程中的監控和管理,那么案件質量評估則是對一個法院審理案件的整體效果的審視和評測,這樣的審視和評測雖然是事后的,但它的監督和導向作用,促使各法院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對案件進行量化評估需要注意評估指標設定的科學性,重視評估結果的導向作用,避免過分追求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不分重點的平均主義,有效發揮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對提高審判質量和審判社會效果所起到的積極推動作用。
實踐證明,對案件進行量化評估必須依托信息化平臺,但信息化平臺運用效果還與全國各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整體水平密切相關。首先要具備準確的案件信息數據基礎,信息化平臺才能按照確定的計算規則快速得出評估結果,但僅用一個抽象的評估數值來表現一個法院的審判質量狀況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信息化平臺目前可以提供橫向和縱向對比功能,即提供法院之間排名對比和提供同一法院按不同時間段的變化對比,這樣的對比結果可以反映一個法院審判質量情況在全國所處的位置,以及發展變化的趨勢。但由于全國法院之間還沒有全部實現網絡的相互連接,法院之間的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目前還需要手工報送數據進行匯總對比,再加上有些法院信息化起步較晚,缺少可供分析對比的歷史數據,因此,要完善審判質量管理工作一定要同時完善全國法院信息化建設工作。另一方面,目前的信息化平臺的分析說明功能不夠強大,只能將各種數值進行羅列,尚不具備分析原因和尋找關鍵因素的功能,而這是進行案件質量評估要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要繼續開發和完善信息化平臺在信息數據挖掘、分析方面的功能。
三、法官管理
1、法官業績評估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五”改革綱要第42條規定:“改革法官考評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考核制度,發揮法官考評委員會的作用。根據法官職業特點和不同審判業務崗位的具體要求,科學設計考評項目,完善考評方法,統一法官績效考評的標準和程序,并對法官考評結果進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評價機制!比珖鞯胤ㄔ涸谏鲜鼍竦闹笇,積極改革和完善法官考評制度,以促進法官積極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司法能力,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在這方面,上海法院也作出了一定的嘗試,為深入貫徹學習《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按照“二五”改革綱要的規定探索和加強法官隊伍建設的措施,對現行法官業績評估機制進行了專項調研。法官業績評估機制具體內容包括評估主體、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結論等幾個方面。評估主體是要解決由誰來組織實施對法官的業績評估問題。評估內容是法官業績評估所指向的對象,要解決的是評估什么的問題。評估標準的確立對于法官業績評估具有基礎地位和作用,其解決了作為法官應當做什么、怎么做的問題,因此,需要確立適當而統一的標準。評估方法要解決怎么去拿評估標準考評被評估者,如何使業績評估更加科學的問題。評估結論著重的是該結論對被考評法官的反饋作用,需要充分重視對評估結論在法院管理和法官隊伍建設中的運用,擴大其積極效能。隨著法院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官職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對法官考核的重視程度也不斷提高,一些法院對法官考核機制也努力作了一些改革探索。如建立法官個人業績考核檔案。這種考核思路的出發點是加大平時考核力度,將考核工作日;,對法官的辦案數量和質量、調查研究、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培訓等多方面情況按一定時間期限進行登記,積累起完善的個人業務實績檔案資料,為定期和不定期考核提供準確有效的依據,避免考核依據的概括性和不全面性。又如建立法官工作實績量化考核體系。此種考核思路的出發點是把法官的工作實績包括辦案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情況通過一定指標予以量化,如結案數、結案率、上訴率、改判發回率、文書差錯率、被當事人投訴的案件數等一系列評估指標,通過數字量化手段反映法官的工作實績。還有的考核辦法引入了社會公眾評價機制,即在考核法官的過程中,通過向案件當事人、律師、旁聽群眾進行問卷調查,了解社會公眾對法官的評價。
2、法官業績檔案信息化平臺
由于法官業績評估涉及審判過程的方方面面,需要統一適用標準和統計方法,確保評估數據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對法官進行業績的評估必須建立起一個統一的可供比較的技術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將法官工作業績的方方面面通過多種形式展現出來,從而能夠以多角度多層次來判斷法官業績的整體優劣。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率先建立了這個平臺--法官業績檔案信息化平臺,該平臺成為評估法官業績的基礎和切入點。該平臺建立在完備全面的法院信息化平臺運用和準確的案件信息數據庫的基礎之上,共有綜合表現、工作效率、工作質量、業務素養和法官札記等六大欄目,包括法官的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信息。主要信息是產生于法院其他信息系統,通過數據庫讀寫和網絡傳輸技術,編寫應用程序自動進行數據的采集,將相關數據按時間維度進行記錄。如工作效率中的收案數、結案數、存案數、當庭裁判數,工作質量中的調解和撤訴率、上訴率、上訴維持率、改判發回率、申訴率、執行到位率、中止率等數據是從法院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臺中采集;如綜合表現中年度考核、評功評獎、培訓情況、信訪投訴情況等信息從人事管理系統和信訪管理系統中采集。這種自動采集的方式不需要重復輸入信息,更保證了法官業績檔案信息化平臺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法官業績檔案信息化平臺提供多種層面的信息表現形式,法官個體均可查看自己的業績檔案;合議庭審判長既有作為法官個體的業績檔案,又有作為合議庭管理者的合議庭的業績檔案;庭長既有作為法官個體的業績檔案,又有作為審判庭管理者的整個審判庭的業績檔案;法院領導可查看以上所有層面的法官業績檔案。
法官業績檔案信息化平臺還提供數據比較和分析功能,利用信息技術系統大容量的記憶功能和高速運算能力,可實現法官業績個人歷史變化對比和法官之間各方面業績排名對比。還可以將多名法官的工作業績根據一定條件并按照一定項目要求,置于同一界面進行直觀比較,從而得以評估法官業績的優劣。業績檔案中的信息可以作為文件形式復制、儲存、制表、打印。法官業績檔案信息平臺主要是利用信息技術客觀及時地反映法官工作情況,并不對法官作出具體評價結論,只是將法官的行為軌跡作一真實記錄,無論對法官本人還是管理者都提供了一個評估基礎。通過一年多來的運作,能夠被法官所接受,起到了積極的促進和激勵作用。
3、國外的做法
德國法官考核要求考核內容從個案脫離,主要考核法官的一般能力。以德國薩克森邦的法官考核辦法為例,依該辦法將考核之項目分為九項:專業知識、理解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文字表達能力、處理能力、待人接物、溝通技巧、貫徹能力及吃苦耐勞,并分別依:1=遠遠高于平均,2=遠高于平均,3=高于平均,4=平均有余,5=平均,6=低于平均且遠低于平均,六種等第來給分,加總得到總成績,再評定為:極為適任、非常適任、相當適任、適任、不太適任、不適任等六種等。
根據奧地利法官職務法的規定,對法官的業績考評按照其職級分別作出了規定,一般在任職第二年的前三個月對其前一年度工作予以考評?伎兛傇u分等級如下:特優、優良、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美國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起開展對法官的業績評估(judi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其背景是六十年代美國法院的案件激增,最高法院倡導專業化的法院管理,其中重要一項就是業績評估,包括法院整體績效的評估與個別法官的評估。根據這一評估方案,首席大法官對于任何疏忽職守、積案太多的法官可采取有效的督導措施,再由該州法官適格委員會(Commissionon Judicial Qualifications),充分發揮監督考核的功能,以督促法官克盡職守。其后某些州甚至由法官自己對于其審判行為、行政管理、法學研究、溝通技巧及社群關系等項進行自我評量,與法院其他同事溝通及比較檢討后,將該評量結果作為提升工作質量的參考。
上述評估僅供法院管理者參考,評估與懲戒程序完全分開,評估資料不得供懲戒程序使用。但是,透過績效(工作質量)的評比,仍可間接影響法官的行為,防止其懈怠、草率,并提供積極任事的誘因。美國對法官之績效評估,采取類似服務業評估的方法,不以法院內部為限,所據資料也不以法院的統計、裁判文書為范圍,同時參考對律師、陪審員、當事人等所作的問卷,增強外部考核與內部考核的互補作用。
從以上掌握的資料可以看出,盡管所列國家開展的法官業績評估體系并無統一的標準,且評估實施的機構也不盡相同,但其主要內容均是以法官平時的客觀數據為基礎,涉及法律適用能力、公正無私、溝通協調、裁判文書、審判工作作風、審判效率、公眾信賴等方面。其中主要可量化的數據從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自動采集,最終的量化結論也是將各方面信息匯總輸入考評系統后由計算機系統計算獲得。
4、對法官量化考評的評析
信息技術提供了先進的數據存儲和信息處理功能,它能方便地將各信息化系統中的審判質量和效率等數據匯總定位到承辦案件的法官,而且只要計算規則設定,信息化平臺能快速提供量化的計算結論,并能保證規則公平和計算準確。但學術界對法官進行量化考評方式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利用信息技術對法官進行量化考評可以達到全面和客觀的效果,可以促進法院管理和法官綜合素質的提升,有利于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一種認為運用信息技術對法官的量化考評不但不合理,而且會起到很多負面效應,由于法官審理案件存在類別、審級、外部環境等諸多不同因素以及每個案件本身所具有社會屬性的不確定性,必然造成法官工作性質的多樣化、復雜化。就現有條件下,很難用一種具體的、統一的標準或尺度衡量法官工作業績的優劣,也很難將法官業績的優劣用某種單一的、直接的形式表現出來。
筆者認為:首先,對法官進行量化考評是有其積極的方面的,量化考評機制使各種隱含的、不明了的標準清晰化、公開化,對法官的培養從僅靠教育引導和個人約束轉化為明確的外部制約和激勵,對不斷提高法官綜合職業素質是一個有效的途徑。第二,對法官進行量化考評有其消極的一面,法官的工作并不是都可以進行量化的,如果處理不當會影響法官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例如對于法官的庭審控制能力、調研能力等方面是很難量化的。另外,如果量化考評內容設定不合理,會起到錯誤的導向作用,例如片面追求結案效率而忽視辦案質量,就會使法官成為機械的辦案工具。第三,信息化平臺的運用在量化考評機制的成功推行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量化考評的合理性與信息化平臺不直接相關,信息化平臺不是考評主體,也不是考評內容和規則本身,它是一個忠實的履行者,它按照考評主體設定的內容和規則進行數據采集和計算,是一個高效、公平的管理工具。因此,要實現量化考評的合理性,主要應當從考評主體的選用、考評內容的確定和考評規則的設定上下功夫。考評主體應選擇與所考評的法官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來擔任,并且應當了解法官的工作情況和法院的管理模式;考評的內容應當綜合全面和及時準確,要考慮到德、能、勤、績、廉等各個方面,并通過法官業績檔案信息化平臺提供及時準確的考評數據基礎,加強日常過程中的監督和提醒;考評的規則不能過于刻板,對無法量化的內容不應當強行量化,對可量化的內容要請專家選用科學合理的量化方式,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數學模型精確計算,力求公平合理。建立合理可行的量化考評機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考評的結果要與法官的晉升和獎懲掛鉤,只有符合審判工作實踐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全面綜合的量化考評才是合理的。
原文為《信息技術在民事訴訟程序和審判管理中的運用和研究》(碩士論文之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