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自2014年1月1日開始,除中西部部分基層法院外,全國各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全部上網,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裁判文書的全面上網標志著司法公開新時代的到來,裁判文書作為公共產品所承載的促進司法公正、統一法律適用、開展法制教育等多重功能也引發了眾多關注和討論。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舉措,裁判文書上網既具有個案效應,也具有司法的整體效應。在肯定其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方面發揮的巨大作用的同時,還需以此為契機,認真對待和研究裁判作出并上網后的社會效果,并創設能動應對機制,對裁判文書上網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及由此所造成的司法被動局面有充分的預估和評判,進而制定相應的應對辦法,理性應對“后裁判效應”,讓文書上網制度更好地服務于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培育和諧、融洽的司法公共關系。
一、現實之惑:文書上網背景下的“后裁判效應”
筆者通過對熱點輿情的收集整理和對所在法院及轄區基層法院法官進行問卷調查、訪談,將文書上網可能帶來的負面社會效果及其對法官裁判心理產生的影響總結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如履薄冰:無限放大的錯漏給法官帶來的心理壓力
網絡時代,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置于攝像頭、顯微鏡之下,一起糾紛、一樁案件、一份判決、一項執行都可能以始料不及的新聞點引起網民的關注和爭議。司法工作面對的是隨時有可能發酵、醞釀成泥沙俱下之勢的洶涌輿情。尤其在自媒體高度發展的當下,文書上網難免讓法院和法官增加不少工作壓力和心理負擔。調查數據顯示(見下圖),文書上網后,超過90%的法官認為在校核文書上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超過80%的法官擔心上網文書有錯漏,83%上網法官表示因文書上網帶來心理壓力增大。
裁判文書上網,意味著文書不僅要得到當事人的認可,還要接受社會的評議,被數以億計的網民“圍觀”和“檢閱”,一旦有錯漏如格式、日期、別字等問題被網民挑出,這些錯漏將被無限放大,給法院和法官造成相當大的負面影響。例如,2013年8月,廣東省云浮市云安縣法院對某交通肇事案出具的判決書中,出現了當事人姓名寫錯、出事車輛車牌號錯誤等諸多瑕疵,加之相關卷宗和筆錄上的錯誤,共計多達128處的筆誤,被當事人送以“史上最粗心法院”的牌匾,引發了廣泛的輿論關注,對法院司法公信帶來極大的損害。雖然在裁判文書全面上網背景下,文書質量把關更加嚴格,出現上述嚴重錯誤的可能性較小,但人力審核后存在錯漏的情況恐怕難以完全避免,引發熱點輿情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承辦法官時時面臨“如履薄冰”的裁判心理壓力。
(二)亦步亦趨:法院自我糾錯的協調能動性降低
裁判文書上網之后,公眾獲取、保存信息會更加容易,通過上傳、下載等方式能夠形成網絡信息的相對“永久性”,這就使法院裁判文書的任何一點瑕疵都可能被“永遠記住”.在承辦法官對案件“終身負責”的背景下,即便該瑕疵當下沒有被發現或指出,引發關注和批判的風險仍然一直存在。即使法院及時發現瑕疵的存在并通過補正裁定加以挽救,但依據當前最高院的《規定》,并不對已公布的瑕疵文書作出更正,僅是要求及時公布補正裁定,該補正裁定和原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并不會自動形成關聯,存在僅檢索到瑕疵文書而未看到補正裁定的可能,即使檢索到補正裁定,也更有可能作為法院“出錯”的“證據”,加以捕捉和放大。在此背景下,法院自我糾錯的協調能動性必然受到挑戰,容易在公眾糾錯中陷入被動。
(三)錙銖必較:司法標準的差異引發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裁判文書在網上大量公布,為社會公眾就法律適用標準進行對比分析提供了現實材料基礎。一方面,糾紛困擾者和他們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會盡力搜尋與自己糾紛相類似的判決,對法院的判斷進行預期,甚至會專門對這些判決進行比對,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他們的法律適用標準,試圖對法官的判斷加以引導。另一方面,就普通社會民眾和大眾傳媒而言,很難理解因追求個案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經驗法則適用的多樣性等多種因素造成的法律適用尺度的不統一,甚至由此質疑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對于真正意義上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則更加難以接受,直接危及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因此,在裁判文書全面上網后,司法標準差異的消極面可能會在公眾視野中被放大并帶來司法公信力的克減。而加快統一法律適用的步伐,對于有3000多個法院的我國來說又困難重重,完全的“同案同判”絕非短期之內可以實現。
(四)謹小慎微:統一適法標準下裁判尺度的保守
“統一法律適用”被認為是文書上網的重要作用之一,與前述司法標準差異的放大相關,法官為了追求裁判尺度的一致,被動受制于已經公開的類似案例的裁判結果,損及對個案正義的追求,在裁判尺度上趨于保守或倒退,難以實現因應社會環境、市場狀況的變化而做出突破或創新。但事實上,根據個案情況,對裁判標準做出的突破有可能是必要的。例如,在2007年引發巨大輿論關注的售票員掐死清華教授女兒民事賠償案中,二審法院判決書中突破了既有的判決書說理模式,甚至采用了“世間最大的痛苦莫過于眼睜睜目睹最愛的人從自己的身邊消逝,自己卻無能為力”這樣的表述,將一審判決的10萬元精神賠償改判為30萬元,創造了國內法院判決支持的最高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案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公眾的一致理解和支持。在裁判文書全面上網的背景下,面對隨時可能糾錯、發酵的輿論環境,法官打破先例的勇氣難免受限,阻礙裁判尺度因應社會變化和個案需要做出的突破和創新。
(五)言多必失:裁判文書論述的充分性難以實現
從裁判文書上網工作醞釀之初至今,以公開上網倒逼裁判文書說理,一直是實務界寄予文書上網的“厚望”,希望能夠通過公眾的共同監督,對法官施以裁判文書必須“以理服人”的壓力,改變當前裁判文書說理過于生硬、流于形式的現狀。然而,問卷調查、訪談結果顯示,文書公開對法官裁判心理產生的壓力雖有正面效應,也難免負面影響。
筆者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以“違約金調整”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分別選取文書全面上網之前(2013年7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和文書全面上網之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0日)的民事判決書各200份,對文書論理部分占判決書的篇幅進行比對,得出的結論是文書全面上網后,論理部分占文書的比值出現了小幅下降,由15.8%下降到了14.2%?梢赃M一步講,裁判文書上網后,法官裁判說理更為“惜字如金”。
從概率角度分析,裁判文書篇幅越長、內容越豐富、法官需要考量的問題越多,出現差錯的可能性越大,文書上網后被社會公眾發現錯誤也就再所難免。不少法官表示,在文書上網公開后,確實在論述和說理上會更加慎重,注重表達的完整性和連貫性,盡量避免蒼白無力、流于形式的表述。但同時,公眾監督帶來的壓力使法官對于充分說理的動力不足,法官容易陷入“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保守心理,傾向于在保持文書結構完整,說理連貫的前提下,避免過分展開的論述,防止“多說多錯”。尤其在法律適用有爭議的疑難案件中,有法官表示在定稿時甚至將近十頁的說理縮減為不超過五頁的篇幅,刻意避免了過于細節的展開和論述。
二、緣由之思:文書上網能動應對機制的缺失
裁判文書上網之后,從客觀上來說,受公眾司法認知和法官整體水平制約,負面效應不可避免。從制度建設來看,一方面因缺乏負面輿情能動應對機制,對于文書的疏漏無法及時作出回應,另一方面由于案例指導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存在于一定范圍內的裁判差異短時間內難以消解,在網絡媒體的發酵作用下,“后裁判效應”被無限放大。
(一)客觀必然性:理性看待文書上網帶來的負面效應
司法公開多年來一直熱議不斷,以最高法院2013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為依據,“審判流程公開平臺”、“裁判文書公開平臺”和“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已進入運行初期。司法公開一方面承載著法院內部倒逼司法公正的需求,另一方面還承載著公眾以知情權、監督權樹立司法公信的社會職能。更有論者從頂層設計的角度,認為司法公開是倒逼司法改革進一步深化的重要媒介和窗口,希望通過司法公開與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配套,立意高層建甌,實現通過司法的社會正義。而文書上網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一環,難免被“寄予厚望”。從最高院的《規定》來看,其明確裁判文書上網的目的在于“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中包含的內容是非常豐富和寬泛的。一般認為,文書上網的功能包括了保障公眾與媒體對法院的監督權,防止腐;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法院活動,提高司法公信;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倒逼裁判文書質量,提高文書說理的充分性等等。從應然的角度看,希望通過司法上網推進司法水平的提升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是無可厚非的,也是公眾和司法實務界共同努力的方向。但事實上,這些目標的實現,與整個社會法治理念的提升相關,需要的不僅是法官整體素質的提升,也需要公眾對司法的正確認知和適度寬容。在公眾的司法認知和法官的整體水平尚無法達到應有層次之時,單純地寄予司法上網如此“厚望”,恐怕實在難以“照單全收”。司法公開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制度運行初期的“陣痛”甚至“反復”在所難免,需要我們以客觀和理性的認知加以看待。
(二)主觀能動性:負面輿情能動應對機制的缺失
根據傳播學理論,傳播活動中,不僅傳者發出信息,受眾也時刻發出對接收到的信息的反應。法院深入了解受眾構成、心理、需要等因素,做到司法公開“有的放矢”是一種“前饋”活動,在首次傳播后法院注重搜集受眾反應(即傳播效果),加以整理分析,并據此作出相應調整即是一種“反饋”活動,與傳播過程共同形成一個完整的傳播流程。在當前的裁判文書上網機制下,“前饋”活動較為充分,而反饋活動則相對缺失。法院通過網絡公布文書信息,公眾可通過戶聯網實現方便快捷的查詢,但事實上這種信息的交互仍然是單向的,尚未建立官方交流平臺,開辟對公眾的意見建議的吸收渠道,百姓無法真正參與司法裁判社會效果有針對性地直接反饋。網絡雖提供自由表達的平臺,但這種表達呈現出突發、無序的狀態,缺乏有效的引導和互動,缺乏及時的回應和反饋,呈現出針對個案被動應對的局面,一方面難以通過信息交互的及時有效性真正實現文書上網的社會功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院能動應對負面輿論。
1、形式交互大于實質交流
在當前的文書公開體制下,社會公眾雖然能夠了解裁判內容,但缺乏官方、正規的表達和評論的渠道,導致網絡平臺成了公眾針對個案抒發不滿、宣泄情緒的場所;文書上網雖然表明了法院主動接受監督的姿態,但缺少接受監督的渠道與手段,使接受監督工作僅僅停留在小范圍、特殊性問題上;裁判文書上網后由于缺乏與公眾的交流互動措施,“只具其形、不具其神”,其多元價值并未全面彰顯。
2、自然反饋多于有序收集
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后社會公眾的評價信息多屬于自發、無規律、無組織的反饋狀態。這種狀況造成的危害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法院對因裁判文書上網引發的負面輿情等突發事件缺乏有效監測、控制、疏導,容易使事件惡劣影響迅速擴大,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司法形象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次,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評價信息的自然反饋多表現為對某一裁判文書的具體問題發表意見、對某一領域的司法現象進行評論,大多屬于就事論事性質,法院從中能夠了解的信息資源有限,可資借鑒為解決措施的建議匱乏,無法從根本上起到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增強公開效果的作用。
3、個案應對強于綜合分析
裁判文書上網后,評價信息迅速發酵、傳播、擴散,本不足為奇。但公眾往往關注個案批評勝于對改革整體成效的贊許,網民熱議下的負面效應總是強于法院宣傳的正能量釋放。從法院角度看,一方面,法院對裁判文書上網工作多為總體考量,有關信息交流與反饋途徑,輿論引導、疏通方式,缺乏系統研究與制度設計,引發信息不對稱、負面輿情失控的現象;另一方面,法院對裁判文書上網工作中暴露的文書瑕疵、裁判錯誤等問題通常采取一事一理、就事論事的做法,缺乏對問題的全面收集、系統歸類、綜合分析,導致普遍性、根本性應對措施缺乏。
鑒于以上情況,裁判文書上網后法院如何收集、吸納、回應民意,怎么開發利用文書上網信息,成為后文書上網時代亟待探討的問題。
(三)關聯互動性:案例指導制度尚未有效貫徹
在我國,司法統一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案例指導制度來實現。案例指導制度是司法機關以司法統一為目標,借助案例對規則的細化功能和對司法實踐的及時回應性,對司法業務進行精密規制的新形式。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是在保持我國以成文法作為主要法律淵源和審判依據的前提下,有選擇性地確立指導性案例,使以后相同事實的案件,在論理部分、適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等方面要以指導性案例為參照進行判決。案例指導制度與判例法制度不同,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目標是法律適用,而不是 “法官造法”,是制定法規則在具體個案裁判場景中的具體化,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只能是成文法的輔助補充;而判例法制度實際上是把立法活動和審判活動融為一體,“先例”事實上是作為規則的“判決理由”,判例是一種主要的法律淵源,其與成文法或制定法居于同等的地位。
從案例指導制度目前在我國的運行情況來看,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選擇范圍、報送程序等作出了規定,并且隨后公布了幾批指導性案例。但是,由于指導性案例發布渠道有限,普通民眾尚未形成查閱意識,社會對于指導案例所知有限,從而導致法官通過指導案例進行說理的動力降低。這類動力的降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官需要民眾對案例的承認來獲得其說理的正當性。當民眾不了解案例的指導地位時,法官借助指導案例幫助裁判的動力可能會降低;另一方面,法官可能基于民眾對指導案例的生疏而放棄參照指導案例的機會,轉而從自身理解或迫于其他原因另行選擇裁判思路。
基于案例指導制度存在以上不足,司法統一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實現,在生效文書即時上網的制度背景下,大量差異性判決以法官“不自知”的形式悄然誕生,上傳至網絡公開后,經過傳播受眾的對比、發酵,形成對司法統一和司法權威的質疑,從而影響司法公信。
當前的文書全面上網,為案例指導營造了良好的公眾獲取信息的氛圍和渠道,有望通過民眾對指導案例的獲取和認知,來推動法官更加積極主動適用指導案例,從而為推動司法統一作出應有的貢獻。但是,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盡管從同案同判的角度來看,一定時間維度內裁判結果的一致是需要考慮的,但上網公開的文書數量龐大,質量良莠不齊,無法都作為后續裁判參照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是被確定為可參照的案例,其在多大程度上、多廣范圍內具有約束力,應當如何進行參照適用等,都需要依靠完整的機制來運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文書上網應當是為案例指導制度提供遴選指導案例的龐大資料庫,從而通過更加完善的案例指導制度,為實現司法統一作出應有的貢獻,其對司法統一的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需要通過作用于案例指導制度,間接地作用于司法統一。因此,文書上網背景下更加完善、齊備的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成為通過文書上網實現司法統一的關鍵。
三、破解之析:“后裁判效應”的理性應對
(一)正本清源:以裁判文書說理改革促進文書質量的實質提升
裁判文書上網對于文書質量的倒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公眾監督下,格式、用字、措辭等形式方面的問題必將大大減少。但是,如前所述,由于社會輿論和公眾審視對法官裁判心理的影響,法官在文書的實質內容上會有少說少錯的傾向,直接表現為裁判文書說理充分性的不足,裁判文書說理單薄、程式化的問題仍然存在。由此,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和激烈機制則顯得尤為重要。
1、剛性約束:以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機制的建立為前提
面對裁判文書說理單薄的普遍問題,對裁判文書說理設置剛性約束實有必要,但也需要考慮剛性約束帶來的法官工作壓力的增大和案件量居高不下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不失為平衡二者的較佳途徑。繁簡分流后,應當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對裁判文書說理剛性約束主要針對的是前者。說理充分的具體標準應該是能使訴訟當事人在不借助其他任何材料的情況下,理解裁判文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判斷出裁判結果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從而不至于對裁判結果的客觀公正和權威產生懷疑。
2、激勵機制:將裁判文書說理水平與法官考評、晉升和遴選掛鉤
優秀裁判文書展示了法官的素質,也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這種素質是全方位的綜合素質,既包括了制作者的法律水準、語言功底、邏輯能力、社會閱歷,也包括了制作者的敬業精神和審判作風。評判裁判文書優劣的標準應以裁判文書的說理為核心,說理包括事實認定的理由、證據分析論證及法律適用的理由等幾部分。
建立并推行以加強說理為核心的優秀裁判文書評選制度,旨在形成競爭機制,促使法官對裁判文書說理的高度重視。應當通過定期舉辦以裁判文書說理為主要考察因素的優秀文書評選活動,強化法院和法官對于裁判文書說理重要性的認識。具體可通過高級法院不定期在所轄法院范圍內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網裁判文書進行質量評查,從中評選出一定比例的優秀裁判文書。同時將評選結果與法官考評、晉升和遴選掛鉤,將其作為法官職業發展路徑中重點考察的項目之一,以充分的激勵實現裁判文書說理的躍進,從而從根本上促進上網文書質量的實質提升。
(二)輿情民意的正確疏導:上網信息收集與回應機制的建立
在司法公開過程中建立有效反饋機制十分必要,法院可客觀檢驗并有效監控傳播效果,并可據此及時調整和規劃目前和未來的傳播內容、傳播渠道和傳播策略,更好滿足受眾需求,且受眾也可以更積極、更主動態度參與司法公開,與法院共同構成雙向互動的傳播模式。
裁判文書上網信息收集與回應機制的建立,從民意互動角度講,一方面可以為民意表達提供平臺,加大公眾對裁判的參與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法院充分了解民意、正確引導民意,努力反映民意,促進司法與民意互動的常態化。從法院接受監督的角度看,建立裁判文書上網信息收集與回應機制能夠明確監督方式、規范監督流程,便于法院收集匯總群眾意見與建議,使監督工作有始有終。
1、設立專門的組織機構
根據最高法院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當前,各級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工作主要由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那么,上網信息的收集與回應是否仍由審管辦統一負責?筆者認為,確定法院負責裁判文書上網信息收集和回應的機構,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其一,該機構具備一定的審判監督與管理職能;其二,該機構了解新聞宣傳規律、善于同各界交流;其三,該機構具備裁判文書上網管理的技術支持。因此,建議從審管辦下設專門機構,抽調審判監督庭、研究室和技術室的部分人員組成負責裁判文書上網信息收集、回應工作的專門機構。
2、收集渠道
為了確保信息的客觀全面,裁判文書上網信息收集渠道可不拘泥于網絡來源,但基于成本與效率考慮,信息回應以網上回復,尤其是法院官方網站回復為原則,以面對面交流為例外。因此,裁判文書上網信息收集與回應需要依托網絡技術平臺的發展完善。首先,可考慮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開發應用裁判文書第三方評價系統,或由各級法院設立裁判文書交流互動平臺,比如開設微博、微信互動專區、留言板等等,確保信息收集與回應渠道暢通。其次,各級法院針對涉及本院的裁判文書上網信息匯總分析、積極應對后,可通過本院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公眾統一反饋。最后,最高法院、高級法院應當密切關注全國、本地區裁判文書上網信息收集與回應工作的運行情況,掌握信息的主要內容,尤其是當中所反映的普遍性、根本性問題,及時組織力量分析問題、研究對策,并確保相關措施及時為公眾知悉。
3、回應方式
(1)集中回應。裁判文書上網后,面對日益龐大的網絡群體、紛繁復雜的評論信息,人民法院,尤其是審判壓力巨大的中、基層法院采取逐一分別回應的方式,顯然既不符合制度經濟的要求,也難免力不從心。因此,以集中回應為原則、以個別答復為例外是較為現實的選擇。集中回應原則具體包含三方面要求:一是匯總分析信息。法院需要指定專人分類匯總信息,掌握評論的焦點內容,分析問題的本質原因,為妥善應對打下基礎;二是商議應對措施。對裁判文書上網信息的應對工作,在工作職責上要強調部門負責、責任到人,在工作方法上要貫徹集體研究、群策群力的方針,確保應對措施的及時性、科學性;三是統一回應口徑。為了增強信息回應的準確性、權威性,法院需要統一信息反饋內容,由專門機構向公眾發布。
(2)分類應用。確定分類標準是裁判文書上網信息分類應用的前提。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文書上網的功能價值去尋找分類標準。裁判文書上網的價值表現雖然綜合、多元,但其功效作用場域無非是社會層面與司法層面,其實質精神無非是公開、民主、公正。比如,滿足公眾參與、引導社會行為主要反映的是裁判文書上網的社會價值,目的是促進司法公開、民主;改革裁判方式、提高審判質量側重體現的是裁判文書上網的司法價值,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從裁判文書上網的核心價值及作用領域出發確定信息分類應用的標準,有利于文書上網價值的持續挖掘,有利于司法公開工作的深入推進。
建立信息收集與回應機制,加大裁判文書上網信息監測、評估、處理力度,能夠有效降低因文書差錯造成的輿論風險與信任危機,甚至有可能使文書差錯帶來的負效應較變為完善裁判文書工作的正能量。有助于從根本上扭轉人民法院與社會公眾信息交流不暢、疲于應對負面輿論的被動局面。
(三)裁判差異的合理消解:新的指導案例發現機制的構建
全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基本實現全面上網的背景下,主動實現類案的指導已經成為可能和必要,必將為指導案例打開更加廣闊的空間,使指導案例更加充滿活力和時代氣息。
1、構建新的指導案例發現機制
在裁判文書已經全面上網,逐步可以建立類案歸納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更加主動研判和發現需要及時統一法律適用的類案、需要及時確定規則的新類型案件,從全國已生效裁判文書中做出更準確、更權威的遴選。尤其是通過關注裁判文書的同案不同判問題,及時啟動指導案例遴選程序,應當成為指導案例的新工作機制,從而發揮案例指導制度對于統一法律適用的最大效應。地方各級法院審管辦、研究室應當牽頭加強對類案法律適用的研究,通過制作類案審判要點,遴選典型案例的方式,積極為最高院指導性案例提供優秀、典型的案源。
2、裁判文書上網雙軌制的設置
為解決海量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和優秀裁判文書發揮指導作用二者之間的矛盾,應當實行上網裁判文書欄目設置雙軌制。把上網裁判文書分為一般裁判文書和優秀裁判文書兩大部分,以更好更充分地發揮裁判文書上網的意義。優秀裁判文書由各級法院研究室負責篩選,在文書上網系統中層層上報,審核通過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優秀文書項目下公開。同時,該優秀裁判文書庫也成為各級法院遴選典型案例的直接來源,為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的制定提供更為明確的案件來源。
3、裁判文書的及時更新
一是在公布的裁判文書因為進入再審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公布的原因,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更替,必要時可以考慮同時在網絡上發布糾正信息。對于文書中文字、標點等細節錯誤和較為嚴重錯誤,發現后要及時糾正。二是對上網文書制定一個恰當的更新和撤換周期。一般裁判文書生效后即可上網,在網上公布的時間以一年為宜;執行裁判文書在網上公布的時間截止至執行完畢之日;優秀裁判文書研究價值更大,在網上公布的時間應更長一些,但綜合考慮到法律穩定性的慣性考量與法律預見性的前瞻關注,以不超過三年為宜。
原載《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