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開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與管理活動通過一定的載體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知情。司法權是一種直接關涉社會正義和公民權益的公共權力,理應同其他公權力一樣在陽光下運行。正如丹寧勛爵所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從制度理性層面而言,司法公開作為促進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礎、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樹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特別是體現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早已被憲法和法律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因此,司法公開不僅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責任所在。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不過,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豐富多元的信息新技術、新載體在改變著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交流溝通方式、分工與合作方式、工作和生活方式的同時,也對人民法院適應社會個體內容復雜、形式多元的司法需求、改變傳統司法公開的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戰。
一、歷史回顧:信息化技術推動司法公開新發展
互聯網技術,特別是Web2.0的興起所帶來的開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參與性的信息傳播結構,徹底改變了傳統的信息單一傳播方式。這些信息傳播技術的新發展不僅增強了司法公開的科技含量,為司法公開提供了多元化的數據載體,而且直接促成了各級法院在司法公開理念、方式、手段等方面的突出變化:
1.由被動的選擇性公開向主動的系統性公開轉變
以往,法院實行司法公開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在一些決策或重大敏感案件審理引發輿論關注后,應公眾的強烈要求,選擇通過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等方式披露一些相關情況;二是當公民持有效證件申請時允許其旁聽或是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活動;三是選擇一天作為法院開放日,邀請部分群眾參觀。這種公開對法院而言往往是被動的、應景的,更多的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進行公開。對公眾而言,法院開庭時間也是大多數人的上學、工作時間,很少有人愿意為了旁聽別人的案子而打亂自己的生活節奏;即便有了時間進入法庭旁聽,往往又由于空間有限法庭,未必恰好有空缺的旁聽席位。因此,給公眾的印象經常是徒有公開外表的形式而已。天津法院深刻認識司法為民的基本宗旨決定了法院承擔著為社會和公眾服務的任務。司法公開并非法院的權力,而是責任和義務。我們嘗試站在當事人對司法公開實際需求的角度上,遵循案件的審理流程,實行主動的系統性公開。
早在2011年,我們就試行了在線訴訟服務平臺暨12368訴訟服務熱線,為當事人提供網上預約旁聽、預約立案、約見法官、判后答疑等服務,讓當事人足不出戶就能享受到訴訟服務,感受到司法公開帶來的便利。同時,在全市法院推行標準化的科技法庭,要求在科技法庭審理的案件一律刻制光盤附卷歸檔,保證當事人隨時可查,使司法公正可復制、可再現、可定格。今年以來,在全市三級法院一體推進官網、官微、視頻直播法庭全覆蓋,搭建起全市法院統一的司法公開網絡平臺。在天津法院網開設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暨在線訴訟服務平臺,當事人憑立案時領取的案件查詢碼,就可以隨時上網查詢自己案件的審理進度及參與案件審理中迫切希望了解的相關信息,比如案件承辦法官、書記員的聯系方式,案件相關法律法規及類似案件的裁判文書等,從而對案件結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
2. 由傳統的借助他媒體公開向依托自媒體與他媒體并重的現代化公開轉變
以往多是邀請網絡、報刊、電臺、電視臺等主流媒體的記者,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方式,向媒體詳細介紹審判白皮書、典型案例以及法院的一些重大舉措,面對面的回答記者們的提問,答疑解惑,F在除此之外,法院還建設了自有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通過自有媒體及時發布最新的重大案件信息及審務信息,或者對重大事項在主流媒體網站上進行鏈接公開。據統計,截止到2014年7月,全國四級法院共開通官方網站2974個,其中高院、中院、基層法院分別開通31個、350個、2582個,開通率分別為100%、91.15%和84.1%,共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了三級法院官方網站全部開通;在新浪微博和騰訊微博兩大微博平臺上共開通官方實名認證微博3033個,高院、中院和基層法院開通率分別為100%、82.03%和67.62%;共有252個法院開通了微信公眾號,約占全國法院總數的7.21%。自有媒體的普及使用極大地豐富了司法公開的載體。
3.由碎片化公開向全面性公開轉變
以往我們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將法院重大決策、重要案件庭審信息傳播給大眾。但是這些媒體并不僅僅是一種信息傳播媒介,其更像是一個有自我意識的主體,他們會有選擇地輸入信息,會對信息進行篩選、處理、潤色、甚至加注評價后再輸出。比如對法院出臺文件斷章取義式的解讀,對法庭庭審某個節點的截圖,或對個別細節的放大化處理等。這種帶有觀點性的、無內在邏輯推演的信息,極易引導公眾產生偏向性意見和看法。而當法院建成并充分利用了自有媒體,向公眾全方位、全流程的公開司法信息,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法院與公眾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讓公眾能夠在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后產生客觀的理解和評價。為此,天津法院一是加強三級法院互聯網門戶網站建設,明確網站功能定位,主動發布法院工作動態、審判執行信息、裁判文書和有關規章制度,及時發布各類公告、庭審和訴訟指南信息,提供案件基本信息、案件進度、委托鑒定等查詢服務,使審判工作更加公開透明。二是加強三級法院官方微博建設。全市三級法院均開通官方微博,粉絲數超過400萬。利用微博即時性、互動性強的特點,第一時間權威發布重大審判信息、重要司法解釋、經典案例解析、法院工作情況等信息,選取公眾關注的典型案件進行微博直播,提升了官方微博的吸引力。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首屆“法院微博學院獎”評選活動中,天津高院微博“津法之聲”從全國2000多家法院微博中脫穎而出,獲得首屆“學院獎”十佳稱號。三是加強三級法院網絡視頻直播法庭建設。在每個法院都建成至少一個網絡視頻直播法庭,要求各院制定標準,選擇重大、典型、社會關注度高、有法制教育意義的案件作為直播案件,進行庭審全程直播或錄播,同時選擇案件通過法院訴訟服務區域的大屏幕實時向群眾直播庭審情況,讓當事人以外的普通群眾既可以現場旁聽庭審,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全程旁聽庭審,近距離了解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
4.由單向宣傳式公開向雙向互動式公開
以前,司法公開是作為法院宣傳的一個載體,往往是“我說你聽”,公眾成了被灌輸內容的對象,加之方式簡單僵化、內容枯燥乏味,往往難以引發受眾的共鳴,F在,我們依托信息化技術,在各種載體上提供公眾與法院平等對話的平臺,比如在互聯網門戶網站開通院長信箱、民意溝通專欄,在最高法院網上開通“大法官留言”專欄,在在線訴訟服務中提供網上預約立案、網上信訪、網上投訴監督、在線法律咨詢,官方微博在發布信息的同時,可以通過粉絲評論了解群眾的反映,收集群眾的意見,這些互動式服務,既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可以充分表達訴求,又能督促法院及時發現、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此外,我們發現,在運用信息化技術推動司法公開取得實質性進展時,不僅有效滿足了社會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大大調動了群眾參與司法的熱情,重塑了易被公眾忽略的程序公正,促使社會各方對尊重程序規則逐漸形成共識;而且在法院內部充分發揮了倒逼作用,提升了司法能力,維護了司法公正。以天津法院為例,自去年底推行司法公開三大平臺以來,全市法院在2014年上半年共計結案100794件,同比上升4.41%,當庭裁判率同比上升4.38個百分點,法官人均結案數達到81.91件,同比提高4.41%,一審服判息訴率達到92.39%,同比提高1.48個百分點。
二、現實反思:司法公開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近年來,包括天津法院在內的全國各級法院為推進司法公開做出了積極嘗試,一些省市法院相繼出臺了司法公開的標準,也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與此同時,一些信息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深層次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需要我們客觀面對、及時研究、審慎解決。
1.司法公開的限度尚不明晰
首先,需要明確司法公開究竟是實質公開還是程序公開。就目前而言,各級法院的公開實踐基本上集中在程序公開。個別法院也在實質公開中邁出步伐--披露了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多數意見及少數意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關于保守審判工作秘密的規定》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合議庭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記錄,以及其他雖不屬于國家秘密,但一旦公開會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事項,應當按照審判工作秘密進行保守,不得擅自公開擴散。2009年,最高法院發布“五個嚴禁”進一步明確,泄露審判秘密是指違反規定泄露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及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的行為。這也就意味著是否推進實質公開不單純是認識上的問題,更有制度上的障礙。因此,司法公開與審判秘密的界限必須從頂層設計環節予以明確。其次,司法公開過程中公權力的行使與私權利的保障之間應有界限。司法是一門衡平藝術。司法公開既要考慮國家公權力與個人私權利的關系,也應考慮社會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的關系。隨著大量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法院也掌握著大量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當這些信息通過互聯網等載體向社會公眾發布,實際上是將利用國家的公權力所獲取的個人信息予以公開,此時除非當事人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違法行為外,理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目前,一些法院以法官有可能利用當事人意見而隨意擴大不予上網公開的范圍為由剝奪當事人的選擇權和要求隱私保護的權利似為不妥。在信息化時代,法院的這種顧慮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既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同時又避免個別法官借勢濫用。
2.司法公開的承諾與實踐落實之間存在差距
自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以來,各級法院在軟硬件建設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人力,已開通的平臺欄目設置齊全,與最高法院的要求比較一致。但在具體檢查各法院司法公開平臺的運行情況后,我們也發現預期與現實還有差距。一是欄目內容的實時更新,相關信息的及時發布情況還不盡如人意。在立案庭審公開方面,開庭公告發布不及時;在裁判文書公開方面,一些法院隨意擴大不應公開范圍,大量裁判文書不上網公布,不少法院是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集中發布一批裁判文書,也有法院存在重復公開裁判文書的情況等等。二是設置互動欄目卻缺少實質互動。網民通過大法官留言、院長信箱等欄目反映的意見得不到及時回應,個別法院對網友留言、私信@本院的信息不聞不問、不理不睬,與網友較少交流,極個別法院甚至采取“關閉私評”、“拉黑網民”等極端方式拒絕與網民交流,使互動功能形同虛設,極大影響了司法公開的實際效果。
3.司法公開與正常審判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夠
由于不同系統為不同的開發商在不同時期開發完成,數據格式和數據結構各不相同,導致各個法院之間或者法院內部各個應用系統之間的數據不能互相利用,很難實現數據的傳遞和共享,就像是形成了許多獨立的、封閉的“信息孤島”。信息孤島現象帶來的直接問題是數據標準不統一,審判執行的基礎數據很多時候不能直接轉變為司法公開數據。比如,各級法院所使用的《法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案件數據能夠自動生成,但由于司法統計數據系統與法綜系統所采用的數據結構和標準不一致,又未能實現有效的數據交互傳輸,加之在錄入過程中不及時或不準確,導致已有的數據無法使用或無法直接抓取并對外公布,需要對數據進行二次人工統計和錄入。數據自動生成與半手工統計“兩條腿走路”的現象并不少見。一些法院開發一套應用系統,就需要一線法官或書記員重新錄入一次基礎數據,或者增加一些額外的工作項目,信息化技術的應用不僅沒有給法官減負,反而增加了其工作量。司法公開與正常的審判執行工作“兩張皮”,導致很多一線干警對司法公開平臺的各項應用系統的運維和基礎數據填充存在抵觸情緒。
4.司法公開后信息收集反饋機制尚不完善
對法院而言公開本身不是最終階段,公開后的信息跟蹤、反饋、總結、改進提升工作才是重點。特別是新媒體的運用使法院可以積累大量網民對法院司法行為的評論、私信等資料,對此類資料的統計分析不僅可以幫助法院對當事人行為進行預判,而且能夠全面掌握人民群眾對個案裁判結果、法院工作乃至司法政策的意見建議,由專人對這些意見、批評和建議負責登記,一方面進行統計分析了解群眾的關注點位,有助于輔助司法決策,解決實際問題;另一方面進行轉辦、催辦和回復,及時反饋網民反映的問題,并把網民意見作為優秀裁判文書評比的重要參考依據,有助于讓網民感受到作為平等的個體所受到的尊重,從而更加主動積極的關心、關注、理解、宣傳法院工作。但實踐中,司法統計工作僅局限于對案件數據的整理與分析,使大量的珍貴數據資料閑置,而網民意見反饋的不及時又影響了其繼續參與司法的積極性,導致掉粉乃至惡評的出現。
5.司法公開后的信息多元化利用不夠
法院通過信息化手段對外公開的大量司法信息及相關數據,大多還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狀態,未能推動多元化利用,使這些沉默的數據發揮說明、參考、指導等決策參謀作用。比如,我們可以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或調解文書提供給民政系統,使其對公民婚姻狀況的查詢數據庫更加完備,可以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提供給銀行、工商等部門,供其在融資放貸、市場準入等方面作為考量因素。可以將未成年人犯罪的統計數據信息提供給團委、青聯等,為他們組織相應活動提供參考。但實踐中,這些公開后的信息只是作為基礎數據“趴”在平臺上。
三、工作前瞻:適應大數據要求深化司法公開的合理路徑
天津法院每年收案在20萬件左右,從2000年使用法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以來計算,目前有將近300萬件案件的電子數據。從全國法院來看,每年1000多萬案件,10年就有1億多案件的電子數據。這還不算各級法院正在進行的訴訟檔案電子化掃描后形成的數據。海量的司法數據是法院的資源寶庫。如何對這些數據進行有效存儲、科學分類、多元檢索、深入分析,并由此獲得憑直覺難以發現的有用信息,揭示數據背后隱藏的規律,科學、有效預見未來發展趨勢,并通過司法公開平臺對外發布,從而有效提升司法公開的廣度、深度和實際效能,已經成為擺在各級法院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
1.注重信息化建設的精細設計和數據整合,促進司法公開與正常審判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
一是要對現有各個應用系統實行整合對接,重點解決信息孤島問題,實現法院內部已有各應用系統之間數據統一。及時、全面、準確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審理過程情況的各類原始真實信息,便捷、高效、智能地提取生成可靠的各類數據,實現各類司法數據的大集中、大聯合,是實現司法公開與正常審判執行工作深度融合的前提和基礎。
二是建立嚴格的案件信息錄入監督檢查考核機制,確;A數據錄入及時準確。大數據時代成立的基本假定是“基本數據是準確、可靠、值得信賴,來龍去脈清楚,并且具有一致性”。如果基本數據不可靠,那么司法公開的效果要么低于預期,要么反而起到負面作用。因此,通過健全機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是當前法院借助信息化推進司法公開必須解決的關鍵性問題。
三是保障網上辦案系統與司法公開平臺的安全輸送、有效對接,確保立案、承辦法官、書記員、開庭公告、庭審、宣判、裁判文書、執行等各類信息一次錄入、多種用途、資源共享。比如,開發統一的裁判文書制作、智能糾錯、自動隱名和上網公開的管理平臺,讓承辦法官可以直接在系統中勾選生效裁判文書進行公開上網處理,只要點擊鼠標,系統會自動對文書中的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敏感信息進行隱名的技術處理,并自動導入上網文書庫,再由專人統一從系統導出,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和本地法院門戶網站中。再如,很多法院在政務保障系統中都有會議室登記系統,可以在該系統中設計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主題、會議擬出席領導、參加人員等項目,通過程序設計將該信息自動生成為新聞文本進入網絡新聞編輯后臺,由新聞宣傳部門簡單編輯審核后推送到門戶網站的新聞欄目、官方微博、微信平臺。這一過程中減少了業務部門安排專人重新組稿、審批、報送的中間環節,既降低了審判部門考慮和實施司法宣傳、司法公開的額外負擔,同時又提高了法院新聞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2.注重信息公開分級設置及安全體系建設,提升司法公開的科學性
當前,各級法院信息化系統存儲、運行著大量數據資訊,這些數據性質、特征各異,同社會、組織、個體發生不同程度的關聯。伴隨著司法公開,這些數據可能對國家安全、社會利益和公民個人隱私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需要進一步建章立制,明確司法公開與審判秘密的界限,司法公開與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當事人隱私之間的界限,規范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使用。比如,可以嘗試設置不同信息的公開級別,一級為對全社會公開;二級為賦予當事人選擇權,決定是否對社會公開;三級為僅對當事人公開;四級為審判秘密,不能輕易向社會泄露。
3.增強司法公開相關數據的收集、分析、萃取能力,提升公開的針對性
通過信息化技術,收集各類司法公開平臺的受眾信息,并對各類平臺受眾反饋的信息內容進行分類和深入分析,梳理出規律性的關注點和興趣點,從而在全面公開的前提下,對不同公開平臺的不同受眾,分別選取相關信息予以重點推送,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開的感知度和理解力。比如,對于未曾在法院參與過訴訟的公眾,重點為其推送法院典型案例、重大司法決策、優秀干警的感人事跡等一般性司法信息;對于首次在法院參與訴訟的當事人,主動為其推送案件審判流程、訴訟收費標準、訴訟風險、案件審理法院具體地址、相關交通訊息等;對于已經在法院審理完畢案件的當事人,及時為其推送執行進度信息。同時,兼顧不同當事人參與司法活動的現實能力和機會,謹防出現因為“數字能力”進而擠壓“數字貧困者”的生存空間,以致產生種種不平等和不合理的社會結果。
4.發揮自有媒體的陣地效應,拓展司法公開的輻射面
一是優化升級網站建設。門戶網站是新媒體時代法院司法公開的主要窗口和重要途徑。要從公眾的需求出發,提升網站的實用性和易用性。規范域名使用,提高法院官方網站的識別度,使法院官方網站與工商、金融、房管、民航等部門、行業機構官方網站之間實現互聯互通,便于信息的共享利用。內容做到完備規范、層次清晰、更新及時、使用友好,并具備綜合查詢檢索功能。
二是強化官方微博、微信發布信息的原創性、權威性,提升粉絲關注度。大多數基層法院微博原創率低、更新速度慢,發布的審判信息十分有限,或者內容發布過于隨意,涉及保健、娛樂等非司法主題,對粉絲的吸引力嚴重不足。實際上,司法活動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中也應保持其特有的嚴肅性。2012年6月,一向保守的英國最高法院登陸Twitter,開通了官方微博,相對于中國法院微博的活潑和隨意,英國最高法院的微博看上去并不親切,即便是對當下最熱點的新聞也不關心,內容均與最高法院及其受理的案件相關,主要有三類:庭期日程表、最新判決鏈接地址、官方聲明或法庭通訊!≡谶@一點上,西方同仁的堅守和審慎值得借鑒。
三是推廣手機APP程序等新技術。手機APP程序是近年來流行的應用程序,人民日報、新華社、人民網等眾多媒體都已經開設了手機客戶端,提升自己的媒介影響力。各省市法院也可以此為載體,推出移動信息服務和移動訴訟服務,努力實現案件信息的全程公開及流程信息的便捷推送,向社會公眾提供訴訟指南、訴訟費用、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費用計算、鑒定、拍賣、變賣公告等信息查詢。
此外,依托上述自有媒體,人民法院還應推動庭審網絡直播常態化、訴訟檔案電子化、公眾查詢網絡化等多元化的訴訟服務舉措,使司法公開與司法便民無縫對接,讓人民群眾親身感受到司法公開帶來方便、快捷、受尊重、可信賴等實際效果。
5.拓展公開數據的多元利用渠道,提升司法公開的外部效能
法院基礎數據資源是一項寶庫,可利用價值巨大,無論從行業安全、市場健康,還是從政務為民的角度看,這些數據的社會需求廣泛。實踐中,民政、檔案、金融等部門對法院向其開放相關數據的要求非常迫切。一方面,法院應當充分利用這一數據優勢,重視談判籌碼的使用,加大與各行業的協調力度,嘗試與民政、檔案、公安、房管、金融等部門行業建立司法審判信息資源與相應的信息資源交換和目錄服務體系,努力實現各行業之間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另一方面,法院可以通過對案件數據的收集匯總,自動對審判過程、結果和執行中的各種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圖表,對于一些反映社會發展規律性的問題,在司法公開平臺上予以公布,比如,某地離婚案件的特點,犯罪的集中類型及原因,將這些基于大數據分析產生的規律性、預測性的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提升各部門、各行業對司法公開的關注度以及對司法公開信息的使用率。
總之,信息技術的發展,使普通大眾經由數字科技強化、與全球知識體系相連之后,成為與電視、電臺、報刊等傳統媒體平等的傳播媒介,讓每一個人都有了成為麥克風、成為主流新聞傳播者的機會。人民法院適應這種技術的發展,充分利用司法大數據的優勢,以全新的理念和方式推進司法公開向縱深發展,有助于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而這也正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作者系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