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審判業務信息化建設成效
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貫徹“司法公正、程序公開、信息透明、為民服務”的理念,以信息化為先導,推動司法資源優化整合,保證司法質量,提高司法效率,創新出新型而高效的司法審判模式。
(一)案件審判流程納入信息化管理,杜絕司法舞弊
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將案件從立案移送到業務庭后進入庭前工作、庭審工作、歸檔結案、案件質量評查直至案卷歸檔等全部流程納入規范化管理。通過信息化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的各個環節,分工明確,分權運行,電腦上顯示的工作軌跡清晰,責任清楚。當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時,可以進行倒查,明確責任,網絡電腦記錄的軌跡清清楚楚的客觀記載下來。
(二)法庭審理數字化,庭審過程透明、準確
2008年以來,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將信息化技術運用到庭審活動,建設數字化法庭。依托已建成運行的局域網,先后投資300余萬元,將現有的29個法庭加以改造,在每個法庭配置了同步顯示屏、錄音錄像等設備,建成了集數據、音像等為一體的庭審記錄同步顯示系統和庭審錄播系統,初步完成了數字化法庭建設。經過不斷改進和完善,29個數字化法庭逐步實現了一個局域網+一個同步顯示系統+一個安控系統+一個音響控制系統,并順利在局域網中運行。庭審過程通過音像設備完整、準確、實時地記錄在局域網絡中,開庭時院庭長和管理部門可通過局域網對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實時觀摩。庭審結束后,系統管理員將庭審過程直接刻錄成DVD光盤附卷永久存檔。
(三)規范和保護庭審活動,促進審判作風建設
實行庭審錄播系統后,法官在開庭前必須告知訴訟參加人以及旁聽人員:“根據規范管理的要求,本次開庭實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附卷備查。”對庭審過程進行音像錄播和刻錄存檔,使法官、訴訟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在庭審中的一言一行都有據可查、有所約束,讓他們更加注重自己的形象言行,確保庭審依法、有序、文明進行。對于法官來說,更是提出了專業技能、職業道德等方面的高標準和嚴要求,杜絕了過去某些法官存在的審判作風問題,同時也體現了對法官正常執法行為的保護。如,陳某訴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庭審結束后陳某向院里投訴,反映主審法官在庭審中存在審判作風問題,故意偏袒被告。院里監察室同志耐心聽完陳某的投訴后說:“你投訴的情況是否屬實,我現在打開庭審的同步錄音錄像就清楚了。”陳某聽說有庭審的錄音錄像就無話可說。
(四)建立數字化檔案
溫州鹿城法院建院以來的全部庫藏訴訟卷宗目前已基本完成數字化處理,初步實現了檔案信息化管理。經過掃描處理的檔案材料的電子影像可以提供多人同時查閱,手續簡單快捷,不僅可以大大提高檔案利用率,還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借閱過程中產生的卷宗丟失、損壞等不良后果。自2012年1月在部分庭室試運行以來,“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取得了較好的使用效果,系統經過多次修改完善,數字檔案量和使用便捷度已有較大提高。我院現已在全市法院率先正式開通“鹿城區人民法院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全院干警可通過內網查閱相關卷宗的電子檔案。
(五)鹿城法院執行征信系統取得實效
自2010年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創建執行征信系統以來,鹿城法院派專人負責征信系統的錄入、更新和管理工作。截至2013年3月,已向征信系統錄入信息10858條,涉及標的額500880萬元,利用征信系統信息有效執結案件2479件,執結標的額達68812萬元,取得積極成效。
該院與溫州市區19家主要銀行進行了征信系統聯網,并由銀行配置專門人員對口法院,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情況。通過協助查詢機制,該院還將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列入銀行征信系統黑名單,銀行在受理被執行人辦理業務的申請時,要求被執行人出示法院出具的完成債務履行義務的證明,被執行人無法出示證明的情況下,銀行將不予辦理相關業務,有效限制別執行人辦理金融業務、融資貸款等行為,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到法院履行義務。該院還與市、區兩級房管、車管等行政機關進行征信系統聯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時,只要將其身份信息錄入征信系統,發出協助查控信息,就可以及時得到相關部門給予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信息的查詢結果和查控情況的反饋。特別是2011年12月與鹿城區工商行政部門執行聯動建立法定代表人黑名單制度以來,將239名被執行人列入法定代表人黑名單,限制涉訴個人開設公司、經營企業等行為,已對800多件涉企案件的被執行人進行財產查控,有效促使被執行人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二、當前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審判業務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
(一)缺乏既懂網絡技術又懂法律和管理的復合型人才
溫州市鹿城區法院現有2名網絡技術員都是計算機專業人員,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對法院工作缺乏了解和認識,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識和能力,因此僅能起到對網絡進行維護、硬件進行維修、故障進行排除,難以將網絡技術、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機聯結應用,影響到信息化技術的開發和應用,目前我院對軟件開發公司產生依賴度仍然很高。
(二)軟件標準問題
溫州市鹿城區法院根據本院實際,從啟動信息化建設以來,先后采用北京紫光、南京通達海和上海中軟公司軟件,由于所采用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統標準不一,再加上審判系統,執行系統和節點分析系統、裁判文書糾錯系統等多個審判管理軟件沒有整合在一起,導致法院間各條線信息聯網受阻,現有的三級網絡業無法實現法院間的審批資源共享。
(三)法官素質與信息化技術應用的問題
信息化技術作為法院管理手段和法官辦案技能,與法官素質存在相輔相成關系,信息化技術促進法官素質提高,同樣地,法官素質可以促進信息化建設的發展,法官素質沒有提高,信息化技術應用程度也不高。溫州市鹿城區法院于2001年率先啟動信息化建設,其中一個原因是當年由于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官提前離崗,造成法官斷檔十分嚴重,辦案法官缺乏,信息化技術有效緩解了辦案力量不足,但隨即也面臨著新的問題,法官對信息化依賴性很大,法官借助快捷的文書生成系統以及裁判文書共享,通過粘貼方式制作文書,提高了辦案效率,但卻忽視裁判文書質量,造成文書質量提高不快,法官對裁判文書的研究產生惰性,影響法官素質提高。
三、法院審判業務信息化建設與應用的前瞻性問題探析--基于上述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分析的一點認識
(一)關于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問題
由于全國各級法院信息化建設是在不同地區中分別進行的,缺乏統一的戰略規劃,又由于強調個性化因素,各法院之間相互封閉,相當一部分已建成的法院信息化網絡模式不統一,難以實現互聯互通,無法實現審判資源共享,大部分成為“信息孤島”,大量的信息資源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造成“信息孤島”的主要原因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缺乏統一標準,橫向軟件與縱向軟件沒有協調發展。因此,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是今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重點突破。
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對分散的司法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和應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最終目的。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的主要作用包括:(1)法官可以通過統一的數據庫進行案例等司法信息查詢,不但可以查閱類似審判結果,還可以查閱證據、庭審等詳細信息,在類似案件裁判上起到統一司法的作用。(2)各級法院可以通過統一的數據庫進行信息交換,包括統計數據,以及審理各階段產生的數據、語音、視頻信息,上級法院在網上實現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動態監督和指導。(3)為各級法院的領導提供決策支持,為資源配置、案件裁判的統一把握等方面提供合理的依據。
根據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的要求,當前各級法院主要任務是按照最高法院對法院信息化建設進行的統一規劃和要求,制定統一的標準,確定信息的連接點,建成一個上通最高院,下通基層法院、法庭的計算機通信網絡平臺,實現全國法院各單位內部網絡的互聯互通最終建成與最高院業務部門互聯的法院信息綜合網。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上報系統的建立,為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提供成功的借鑒。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建設,要求各級法院采集的信息資源要準確、完整和全面,確保信息錄入的準確性很重要,為此,已經建立局域網運行了審判信息管理軟件的法院,要將每個案件的訴訟材料進行數字化錄入,使得全部案件材料全部在網上運行,最后形成完整的電子檔案;同時,要求各級法院在開發軟件時要重視橫向軟件與縱向軟件的協調與兼容。
(二)實現法院信息網絡與相關業務聯系部門信息數據交互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已經被列入國家電子政務“十一五”規劃,成為國家電子政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法院為此申報了“天平工程”,如何實現法院信息化與相關部門的連接是今后的信息化建設重點之一。當前由于技術和保密等方面原因,法院的信息化沒有實現與黨委、人大、政府、工商、稅務、公安、土地資源管理等部門信息連接,無法實現資源共享,法院對社會誠信機制的建立沒有發揮作用,也未能及時享用其他部門的信息使用于審判、執行工作中,較為典型是法院執行聯動機制和威懾機制因受制于法院信息網絡沒有實現與相關業務部門聯網,一直未能建立起來。上級法院應制定案件信息保密等級,實行分級管理,確定公開信息范圍,為信息數據互連打下基礎。
(三)拓寬信息化技術領域應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術應用領域十分廣闊,目前開發力度仍然不夠。今后應注重以下幾方面的建設與應用:一是充分發揮視頻專網作用,擴大信息化技術運用于遠程立案、遠程質證、遠程庭審,以及法官業務培訓,全國法院系統已經實現以省范圍開通視頻會議系統,但應用比較局限于會議上,沒有發揮遠程辦案、培訓的作用;二是擴大司法為民上的應用,發揮語音系統在為當事人提供案件信息實時查詢、提示的作用;三是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問題,這是實現審判公開、促進法院案件質量提高、促進司法統一的重要措施,當前開設互聯網的法院,基本上是精選部分文書上網,沒有實行全部裁判文書公布,主要原因是法律文書質量問題,擔心文書上網后造成負面影響。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我們深信全國各級法院在審判業務信息化建設的道路上,只要高揚司法公正的旗幟,不斷探索實踐,必將不斷克服挑戰,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原載《法制與社會》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