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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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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靜態信息與動態信息的公開
            李劭申 點擊量:3352
重慶西南政法大學
    

    (一)司法靜態信息的公開狀況

    本文所稱司法靜態信息,專指一經公開,即無需經常性更新的一類司法信息。該類信息具有可替代性特點,并且一經替代,即失去使用價值。

    筆者根據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司法改革的六項規定》和《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標準》,將其中要求在互聯網上公開的法院概況、部門審判職能、司法人員狀況、案件受理范圍、立案條件、立案流程、訴訟文書樣本、訴訟費用標準、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條件和程序、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案件流程、訴訟風險、執行案件立案標準、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執行程序、聽證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信息納入司法靜態信息范圍。以上16項信息,除了具備穩定性和可替代性特點,還具有公開成本低的特點,因為其中前3項信息是介紹法院本身及其部門和人員的信息,后13項信息是司法規定,前者雖然由法院本身來制作,但是消耗的智力資源和資金資源很少,后者的主要內容并不需要本法院來制定,只需如實公開即可,即使是變換表述方式,消耗的資源更是少之又少。

    1.法院介紹性信息的公開狀況

    圖3.1.1顯示,“法院概況”公開比例最高,達到82%,“司法人員簡介”公開比例最低,僅為44%,公開比例呈遞減趨勢。“法院概況”和“業務部門職能”的公開比例均超過未公開比例和50%比例參考線,但是“司法人員簡介”公開比例與未公開比例大致持平,都沒有超過50%比例參考線。

    筆者進一步統計得知,34%的樣本法院全部公開上述三項信息,33%的樣本法院僅公開其中任意兩項信息,18%的樣本法院僅公開其中任意一項信息,15%的樣本法院未公開該三項信息。

    這三項介紹性信息的制作和公開成本很低,甚至遠低于法院圖片新聞的制作和發布成本,并且僅需一般的工作技能即可完成,但是筆者發現,每個樣本法院的網站都在大量發布和及時更新圖片新聞,所以樣本法院不公開或者選擇性公開上述三項信息的原因,并非是司法資源缺乏和工作能力不足造成的,即客觀條件并不構成不公開或選擇性公開的原因。

    “司法人員簡介”信息公開比例與未公開比例持平并且低于50%的現象值得我們關注。筆者經觀察發現,雖然相比“法院概況”和“業務部門職能”,“司法人員簡介”與司法人員個人的聯系程度更為緊密,更能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尋找司法人員提供潛在線索,但是法院不公開或謹慎公開該信息的原因,并非出于保護司法人員個人安全或者預防司法腐敗的考慮,更多的是因為地方法院對司法公開工作認識深度和重視程度低于司法改革要求。在45個未公開“司法人員簡介”信息的法院中,有25個法院的網站設有類似“法官風采”等宣傳先進典型法官的欄目,占比55.6%。這些欄目中經常會介紹法官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學歷和職務等,甚至由于材料敘述的篇幅較大,反而會透露更多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在內容上和“司法人員簡介”并無區別,只不過在個案數量上存在差異而已。一方面,如果說法院出于對司法人員個人安全的保護或者預防司法腐敗的考慮而不公開該項信息,那么就與法院實際做法是相矛盾的。另一方面,“法官風采”欄目不僅可以介紹司法人員信息,更重要的是具備宣傳法官形象的功能。因此,同樣是公開法官個人信息,法院在做宣傳工作時并無太多顧慮,而單純公開法官個人信息時,則顯得保守和謹慎。進一步而言,法院對于網站的功能定位上,更傾向于將宣傳功能放在首要位置,而把接受監督和提供服務功能放在次要位置,這種傾向不利于司法網絡公開工作的具體落實。

    2.司法規定性信息的公開狀況

    本文中的“司法規定性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范圍、立案條件、立案流程、訴訟文書樣本、訴訟費用標準、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條件和程序、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案件流程、訴訟風險、執行案件立案標準、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執行程序、聽證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共計13項內容,具體統計結果見圖3.1.2。

    根據圖示,“立案條件”、“訴訟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條件和程序”、“訴訟風險”和“執行案件立案標準”等共計6項信息的公開比例超過未公開比例,其中“訴訟文書樣式”、“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條件和程序”和“訴訟風險”公開比例超過了50%比例參考線;“案件受理范圍”、“立案流程”、“當事人權利”、“當事人義務”、“案件流程”、“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和“聽證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共計7項信息的未公開比例超過了公開比例,其中“案件受理范圍”、“立案流程”、“案件流程”、“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和“聽證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等5項信息的未公開比例超過了50%比例參考線。

    除了“案件受理范圍”外,其余司法規定信息基本不需要公開法院支出制作成本,即使部分法院將枯燥乏味的規定性信息轉變為通俗易懂的信息,也是僅僅通過少量總結工作和改變敘述方式的形式來實現的,并不需要消耗太多司法資源,而且其對資源的消耗也遠小于圖片新聞制作。進一步講,在是否轉變信息風格方面,法院有完全的自主選擇權。同時,該類信息具有穩定性特點,一旦公開,即無需經常性更新,只有當替代性信息出現時,才予以更新,所以更新成本可以忽略不計。另外,部分未在網上公開上述信息的法院,在實際工作當中會制作一些案件訴訟指南之類的文件供社會公眾取閱。

    因此,對于開通網站的法院,之所以不予公開或者選擇性公開司法規定性信息,原因并不在于自身客觀條件,而在于外在客觀條件和自身內在主觀條件。一方面,由于司法權力體制的限制,最高法院僅對全國地方法院擁有指導和監督權力,并無領導權力,而且地方法院的司法資源更多地是受制于地方行政機關而非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的權力受輻射范圍的影響,其司法改革文件的規定對地方高院的壓力遠大于地方中院和基層法院,因此,外在壓力不足是導致地方法院主觀積極性不足乃至落實工作不到位的深層次原因;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言,多數法院對于網站的功能定位更傾向于新聞宣傳功能而非信息公開和訴訟服務功能,在這種功能定位下,就出現了選擇性公開甚至不公開司法靜態信息的行為。

    (二)司法動態信息的公開狀況

    本文所稱動態信息,是指需要經常性更新的一類信息,其具有不可替代性特點,雖然不可替代,但是該類信息的使用價值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減弱。筆者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司法改革的六項規定》和《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標準》的規定,將其中要求的裁判文書、開庭公告、庭審直播、工作報告、司法統計報告、聽證公告、執行公告以及不履行當事人信息等8項信息作為動態信息予以統計和分析。

    1.裁判文書的公開情況

    裁判文書作為法官行使裁判權的結果形式,是監督機關、社會媒體、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和評判案件質量的重要依據之一,其公開的數量和內容及其公開工作是否形成常態化,都是評判司法公開工作質量的依據。筆者從公開數量、內容以及公開工作是否形成常態化三個方面,對81家法院的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做了統計和分析。

    (1)裁判文書公開數量的統計與分析

    如圖表所示,2007年~2013年間,四類裁判文書公布數量均值均呈現出上升趨勢。其中民事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均值增加速度最快,已經從2007年的33.61件激增至957.04件,但是標準差也從129.19增至2208.60,最高時曾達到2474.61;刑事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均值增長也較快,從2007年的10.19件增至2013年的220.47件,標準差從59.93增至553.87;行政類和執行累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均值增長非常緩慢,圖2.12顯示,雖然兩類裁判文書公布數量均值呈增長趨勢,其中行政類裁判文書增長速度較快,但是直到2013年也沒有突破60件,而執行類裁判文書才突破20件。表2.1.3顯示,81家法院每年的標準差值,按照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的順序,呈現出降低趨勢,表明不同類型的裁判文書公布數量的均衡度不同,相比而言,四類文書中,民事類文書的均衡度最差,執行類文書的均衡度最好。

    通過圖表可以發現,雖然民事類和刑事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增長較快,但是法院之間公布的數量差異非常顯著,內部均衡度差;行政類和執行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較少,增長速度緩慢,而且81家法院之間的差異并不明顯,說明多數法院存在公布數量少的狀況。總之,相比民事類文書而言,我國地方法院對于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文書的公開態度就顯得較為保守和謹慎。

    以上差異現象的出現,筆者認為是我國當前的法治環境導致的,具體包括社會公眾的關注焦點、法院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以及執行難的現狀等因素。目前社會公眾對于刑事案件的興趣和關注明顯高于民事案件,法治新聞熱點話題也往往聚焦于刑事類案件,尤其是法律和道德存在沖突的案件,給法院和法官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工作壓力,甚至影響法官的職位晉升和威脅法官的人身安全,因此,法院在公布刑事類裁判文書方面比較謹慎;而行政訴訟一方面存在立案難31的問題,許多與地方政府有關的糾紛未進入訴訟程序,進而導致行政訴訟類案件數量少,同時受目前司法經費保障體制的限制,法院的經費資源受制于地方政府,甚至其部分工作依賴于地方政府,因此對于一些與地方政府利益和聲譽等密切相關的裁判類文書,法院傾向于選擇不予公開;執行難是我國地方法院工作中的一個普遍問題,法院做出的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得不到履行,而執行類文書能夠反映法院執行工作的優劣,法院為了維護自身權威和公信力,不愿公開執行成效差的執行類文書。

    (2)裁判文書公開內容的統計與分析

    由于2013年11月版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與2010年11月版的規定在具體內容上有所變更,因此本文僅從規范性和統一性入手,對目錄上的案由、案號和日期公布情況、當事人身份證號公布情況、是否附有法律條文、同一案件是否分多份文書公布、是否公開合議庭成員姓名以及是否對案件類型進行分類等8個方面進行了統計和分析。

    據筆者統計,在81家公布裁判文書的法院中,有48家法院未在目錄上公布案號,占比59.25%;11家法院未在目錄上公布案由,占比13.58%;5家法院未在目錄上顯示公布日期或者日期前后混亂,占比6.17%;19家法院在文書后面附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占比23.46%;5家法院存在一個案子分多份文書公開的現象,占比6.17%;2家法院未公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姓名,占比2.47%;4家法院公開了當事人的身份證號,占比4.94%;9家法院未對文書分類,將刑事類、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混合在一起公開,占比11.11%。

    另外,筆者在統計過程中,發現即使在同一法院中,不同的文書公布的內容和形式也存在差異,如有的案件在目錄上公開案號或案由,而有的案件則未公開;有的文書后面附帶法律條文內容,有的文書則沒有;有的文書公開了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姓名和家庭住址,有的則對該信息做了技術處理甚至直接隱去。

    以上情況顯示,在不同的法院之間,甚至同一法院內部,存在文書公開內容和形式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雖然最高法院發布了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規定,但是其內容多為原則性規定,需要司法高院甚至地方法院自身制定更為細致的規定。然而,只有少數地方高院制訂了較為詳細的裁判文書公布規定,更多的法院是僅按照最高法院的文件開展公開工作,或者基本照搬最高法院的規定內容。因此,地方法院在開展裁判文書公開工作時,由于缺乏詳盡的指導性文件,而導致不規范、不統一的現象出現。

    (3)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常態化的統計與分析

    所謂常態化,是指行為主體按照一定模式從事某種或某類行為而形成的一種行為狀態,具備長期性和穩定性特點。司法公開改革工作具有長期性,因此相應的改革措施需要常態化,以確保司法公開改革的效果。具體到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工作,筆者認為構成常態化的條件有兩點,一是時間跨度方面,以月為基本統計單位,法院每年應確保有六個月份在公布裁判文書;二是數量方面,每月公開的裁判文書數量應確保在三份以上,原因是法院公開裁判文書的數量因案件類型和法院所處地區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而且“常態化”評估的重點主要是長期性和連貫性,如果數量要求過高,則容易忽略掉很多法院,從而使得統計失去意義。以此為參照,筆者對81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進行了統計,結果如圖3.2.4所示。

    如圖所示,總體上看,在2007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四類裁判文書的網上公布工作,未形成常態化的法院均多于已形成常態化的法院,其中行政類和執行類的差異最為顯著,但是除了執行類裁判文書無顯著性變化外,刑事類、民事類和行政類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形成常態化的法院數量均呈增加趨勢,其中民事類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呈現出突破這一現狀的趨勢。

    以上數據顯示,在低程度的常態化標準下,我國法院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工作依然沒有形成常態化。根據本文“裁判文書公開數量的統計與分析”部分闡述的原因,我們可以解釋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裁判文書公開工作未形成常態化的現象。關于民事類文書沒有形成常態化的原因,筆者認為,這是由法院對公開工作的重視程度較低決定的。民事類裁判文書每年的公開數量遠遠高于常態化標準,然而筆者在統計中發現,很多法院會在一個月甚至一天之內公布大量裁判文書,而且前后兩次的公開時間要么很短,要么很長,這種奇異的現象,凸顯出法院“非主動性”的工作態度,而“非主動性”的工作狀態只有兩種原因,一種是客觀上受經費資源有限等條件的限制,另一種是主觀方面對公開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法院能夠大量公開民事類裁判文書,表明第一種原因并不成立。

    2.其它類別司法動態信息的公開狀況

    對于除裁判文書以外的司法動態信息,筆者采取三種方法區別對待:一是對于開庭公告,如果在2013年11月后(包含11月)有更新,即認為法院對開庭公告予以公開;二是對于庭審直播、聽證公告和不履行當事人信息,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時間內有更新,則法院對該類信息予以公開;三是對于工作報告和司法統計報告,如果最近五年內分別公布了至少三份報告,達到60%的比例,則認為法院對該類信息予以公開。統計結果見圖3.2.5。

    如圖所示,在6種動態信息中,僅有開庭公告信息的公開比例超過了未公開比例和50%比例參考線;其余5種動態信息的未公開比例均遠高于公開比例和50%比例參考線,其中聽證公告和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甚至超過了80%的比例。

    出現上述狀況的原因,筆者認為是由預期投入的成本、信息本身的內容以及改革文件的側重點決定的。開庭公告內容簡短,要求簡單,一次可公開多條開庭信息,預期投入成本較低,而且即使在線上公布,線下是否允許公眾進入庭審現場旁聽,法院自身擁有完全的自主權;以此相反,庭審直播則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資源,如硬件設備和技術人員,而且一旦全程庭審直播,則要求法庭嚴格按照審判程序審理,并且后期需要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看是否存在漏洞,時間成本投入較大,這對于尚存在“案多人少”、法官工作量大和經費資源有限等問題的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來講,無疑弊大于利;在多數法院看來,工作報告和非涉密司法統計報告的內容直接與工作業績掛鉤,屬于敏感信息,很多法院并不愿對外公開這兩項內容;由于線下工作中,法院涉及公開聽證的工作數量少,再加上聽證公開工作在司法改革文件中僅占10%的分值,并不是司法改革中的側重點,因此并沒有引起地方法院的足夠重視;不履行義務當事人信息是和執行案件相聯系的,在法院看來,頻繁曝光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信息,不僅不利于法院執行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而且還反映出本院執行工作的不力。

    3.司法信息之間的整合狀況

    筆者在統計過程中發現,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開指導性文件中要求法院做到立案、庭審、聽證、執行、文書和審務六個方面的公開,部分法院在實踐中也很好地落實了文件的要求,但是卻忽略了一點,那就是這六個方面之間缺乏整合性和連貫性,社會公眾能瀏覽到的,僅僅是孤立的信息,比如裁判文書欄目中,社會公眾看到僅是案件審理的結果,對于庭審的過程,社會公眾還需要在另外去搜索查詢,并且經常出于各種原因如搜索關鍵字不合適、案號輸入規范有誤、當事人姓名不清楚等而找不到。這一方面對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瀏覽極為不便,并且也不利于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這很容易給法院留下規避公開的空間,因為除了法院以外,其余主體很難知曉庭審過程以及案件的其他信息是否得以公開。

    在100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中,筆者僅發現一家法院35初步實現了司法信息的整合,該法院在裁判文書的末尾設置了“查看案件基本信息”、“查看主要證據”和“觀看庭審視頻”的鏈接,便于社會公眾查詢相關信息,其中“案件基本信息”包括立案時間、案由、適用程序、承辦法官姓名和聯系電話以及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等,“主要證據”展示了證據材料圖片。雖然有些案件的庭審視頻并沒有公開,但是這種對訴訟案件基本信息、庭審過程和庭審結果等信息的整合,背后彰顯的是法院在司法公開工作中的自我定位發生了變化,由法院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利本位的轉移,由此在司法公開工作的主動性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三)結束語

    無論是司法資源消耗較低的司法靜態信息,還是需要投入長期工作精力和大量成本的動態信息,法院的網絡公開工作都沒有落實到位。首先,多數類別的靜態信息的公開比例低于未公開比例,這主要是由于法院對政務網站的的功能定位導致的。法院網站的功能有很多,如新聞宣傳功能、訴訟服務功能和信息公開功能等,作為網站被較早賦予的傳統功能,新聞宣傳功能一直被法院置于首要位置,因此,相比新聞宣傳而言,法院對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視程度顯然不夠高;其次,由于司法不夠獨立和法院執行難等現狀的存在,法院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權威,在公開行政類文書、執行類文書方面的顧慮較多,因此公開數量遠低于民事類和刑事類裁判文書。而且由于規范性指導文件的內容不夠細致和法院主觀重視程度不夠,裁判文書公布的工作沒有形成規范化和常態化;最后,在動態信息之間,尤其是案件基本信息、裁判文書和庭審圖文或視頻資料之間缺乏整合,同一案件的信息高度分散,增加了社會公眾查詢和瀏覽案件信息的難度和成本,不利于保障公眾知情權,而且相關文件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和要求,所以這還是目前我國司法公開工作中的一個盲點。

    (備注:原文為作者碩士論文《我國司法公開工作狀況的統計與分析:以我國100個示范法院的網絡公開工作狀況為樣本》部分刪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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