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法學學術期刊是以反映我國法學研究水平為主要內容,以傳播和宣傳社會主義法學思想和現代法治理念為目標,以刊登法學研究報告法學學術論文及綜合評述為主要內容的期刊[1],在繁榮我國法學理論,促進中國經濟社會法治建設方面有著獨特的價值和地位然而,由于法學研究的特殊性以及法學期刊主辦單位的不同歸屬,法學期刊存在著與其他學科期刊相比更加復雜的生存環境。正如中國政法大學舒國瀅教授所言,如何處理意識形態和學術,實踐性和理論性之間的關系,是當前法學期刊發展的兩個關鍵問題。[2]對于前者,法學期刊不可能完全忽視意識形態,但是作為學術期刊又必須堅持以學術為本對于后者,法學作為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學科,必須協調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關系,如果過分強調法學是一門科學,就會使得法學成為無用的象牙塔,當前法官疏離法學期刊的現象就是其后果;反之,如果不以學術作為追求目標,而以能夠得到實踐部門、立法部門的承認作為檢驗標準,法學期刊就喪失了學術價值這個問題也是當前法學界對于法學期刊分歧最大的地方。
近年來,法學界多次舉辦研討會,法學學者、期刊主編、管理部門通過激烈的思想交鋒探討法學期刊的現狀與未來、定位與使命等重大問題。2006年《政法論壇》編輯部主辦了《政法論壇》與法學期刊的未來走向研討會,與會代表的觀點赫然分為兩派[3]。鄧正來教授主張:法學刊物必須向學術的深度研究進軍,王好副主編提出學術性和思想性正是目前整個法學刊物所缺少的,賀衛方教授指出應以:純粹理論性或者學術性的刊物,捍衛學術尊嚴。陳桂明教授認為:法學研究的最終目標還是要回到法律實踐上來,楊宇冠教授也認為法學刊物要注重指導司法實踐,在版面資源分配上要平衡法理學研究和部門法學研究的關系。實際上在其他國家,法學學術期刊也面臨同樣的問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4]于《法制日報》發表文章,探討了中美兩國都存在法官疏離法學期刊的情況。而在比利時法蘭德斯開展的一項旨在開發人文社會科學科研績效方案的大型調研中[5][6],校際理事會與法學系系主任委員會存在不同觀點,前者認為真正的學術論文把法學學者與法律從業者區分開來,而后者認為法學研究主要是為法律實踐服務的。鑒于法學學術期刊當前面臨的兩難境地,本文選擇從法律從業者入手,調查法學學術期刊被律師群體利用和認可的情況,為法學期刊管理、法學研究及法學學科建設提供客觀依據,為我國法學期刊的發展提供參考。
2.調查方法與問卷設計
(1)律師群體的選取2010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攻關項目》建立與完善哲學社會科學評價體系研究課題組為驗證其構建的《哲學社會科學評價體系框架》,由南京大學法學院曹明[注1]執筆對法學期刊的利用進行了實證,通過對大陸60種法學學術期刊進行同行調查,對這些期刊做出了重新評價,評價主體主要是法學專家學者及博碩士研究生和法學期刊編輯。雖然該調查也向律師事務所發放了問卷,但沒有收到反饋信息。因此本次調查專門針對律師群體,既具有實際意義又可與已有研究結果進行對比分析,聽取來自司法實踐和學術理論界不同的聲音,以此全面剖析法學期刊的生態環境。(2)參與調查的期刊在南京大學所做的調查中,60種法學學術期刊的選取是以“中國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布局研究”[7]中確定的66種法學學術期刊為基本依據,同時參考“中國學術期刊評價研究報告:”RCCSE權威核心期刊排行榜與指南。[8]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2008年版[9],再結合法學學術期刊的創刊改刊等變動情況最終確定的,選刊全面,界定科學。因此,本次調查也以這60種期刊為評價客體,以利于比較。
(3)問卷設計。本次調查的目的是揭示法學學術期刊對于律師群體是否確有幫助,如果沒有,原因何在;如果有,體現在哪些方面,這些方面與辦刊宗旨是否相符。考慮調查目的的實現,同時盡可能減低被調查者的答卷負擔,提問和回答的設置以明確簡潔為原則。最終問卷對每種期刊設置了4個方面的問題:期刊閱讀情況調查,該項考察律師閱讀學術期刊的種類偏好;期刊特色風格調查,由于刊物的主辦單位不同,學術特點不同,載文內容各具特色,此項考察期刊的辦刊宗旨與目的;期刊作用調查,考察期刊之于律師的效用如何,與上個問題結合可以揭示期刊的實際效用是否與辦刊宗旨相符;期刊學術水平總體判斷,考察律師認為的優秀期刊有哪些為不遺漏重要信息,期刊特色風格和期刊作用兩項均采用開放性的方式,可以分別補充其他特色、作用。問卷最后還可以補充尚有遺漏的學術期刊,并填寫相應調查內容,為問卷特別提示對于完全不了解的期刊可不填寫相關內容,并允許匿名答卷,以保證調查問卷得到的數據真實可信。
(4)問卷發放與回收。鑒于律師群體問卷回收的難度,本次調查沒有采取一般的抽樣方法,而是通過人際網絡即熟人網絡進行發放,以確保回收率。課題組成員于2011年7月1日發放問卷,截止8月31日共回收問卷65份,其中有效問卷56份。問卷來源涵蓋南京、北京、上海和重慶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并且大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均有涉及。
3.調查結果與分析
3.1律師樣本基本屬性
律師樣本的基本屬性包括學歷、職稱、是否為專職以及業務方向。由表1可知,本次調查的56位律師大部分為本科學歷,另有25%為碩士學歷,還有3位具有博士學歷。從職稱來看,四級律師較多,占填寫人數的43.8%,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和律師助理均為6人,調查中沒有一級律師。此外,除了專職律師,調查中還包括兼職律師11人,占20.4%。通過SPSS17.0的相關性分析發現,職稱與學歷,職稱與是否專職之間沒有相關性,但是學歷與是否專職有一定相關性,相關度為0.642。具體來說,除2例外,具有本科學歷者皆為專職律師;具有博士學位者皆為兼職律師;具有碩士學位者從事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的均有,大約各占一半,兼職律師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南京醫科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和青島大學。
業務方向應答人數為52人,應答次數為104次,因此平均每位律師有2個業務方向。由表2可見,代理民商事案件的最多,其次為非訴訟業務、刑事案件辯護和知識產權等專門法律事務代理,行政案件代理和涉外法律事務較少。律師自主填寫的其他業務方向有: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公司法律顧問。
3.2期刊閱讀情況
表3是對期刊閱讀情況的統計,3代表“經常翻閱”,2代表“偶爾翻閱”,1代表“很少翻閱”,未填寫代表“從未翻閱”,以期刊被經常翻閱的人次做降序排列,可見閱讀頻率最高的幾種期刊為中國律師、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商研究、政法論壇、法學、法學評論、中國政法大學學報。這與曹明調查得出的受關注程度最高的6種期刊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最大的區別在于“中國律師”在律師群體中受到的突出關注,超過了學者。編輯最為關注的《法學研究》和《中國法學》除了《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其他高閱讀頻率的期刊在曹明的調查中也排名在前,沒有表現出太大差異。而《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在本次調查中的突出表現可能與幾名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兼職律師更關注本校學報有部分關系。這說明律師群體與學者、編輯關注的期刊種類重合度較高。此外,有個別其他期刊在律師群體中受到了特別青睞。
律師與學者編輯的另一處顯著區別是經常或偶爾翻閱的學術期刊較少,從未閱讀過的學術期刊很多。只有《中國律師》和《法學研究》有超過半數的律師翻閱過,而有76.7%的期刊80%以上的律師從未翻閱過。這一結果印證了律師群體對法學學術期刊的疏離。
兼職律師的主業一般是高校教師或學生,其閱讀傾向可能與法學學者更為接近,而與專職律師有所區別。為驗證這一假設,將閱讀情況按照是否為專職分組統計,發現在專職律師中《中國律師》的閱讀頻率遙遙領先,第二梯隊為《法學研究》《法商研究》和《法學評論》,而《中國法學》是其偶爾會翻閱的期刊。在兼職律師經常翻閱的期刊中沒有表現特別突出的期刊,依次為《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和《中外法學》等,而《法商研究》和《中國律師》等是其偶爾翻閱的期刊。可見,兼職律師的閱讀傾向介于學者和律師之間,對于學者經常翻閱的期刊也會經常翻閱,對于專職律師經常翻閱的期刊也會偶爾翻閱專職律師的閱讀傾向有其明顯特點,部分為學者們也普遍閱讀的期刊,部分為律師群體更加偏愛的期刊。
3.3期刊特色風格及作用
期刊的特色風格反映了辦刊宗旨,期刊的作用體現著期刊對閱讀群體產生的實際效用,二者的比較能夠揭示辦刊宗旨的達成與偏差。表4分別列出了特色及作用排名前20%的期刊及閱覽情況,可見側重法學理論、法學典籍與側重案例分析。司法實踐的期刊重合率很低,反映了法學學術期刊學術風格的不同定位很明顯。
為考察期刊的特色和風格在律師群體中是否產生了相應效用,利用配對t檢驗進行分析,結果見表5.該檢驗假設:期刊特色風格與期刊作用被律師的認可程度一致,而雙尾檢驗顯示Pair1Pair3均否定了原假設,只有Pair2沒有否定原假設,即律師群體。認為側重案例分析、司法實踐的期刊確實有助于司法實踐,而其他兩類期刊的定位與效用存在顯著差異。
由Pair1的t值與Pair3的t值符號相反,絕對值相近,可推測部分側重法學理論典籍的期刊并非只起到了提高法理素養的效用,而是起到了既提高法理素養又對司法實踐有幫助的效用。為進一步詳細分析,繪制散點圖,見圖1--圖3。
三組期刊特色與作用的決定系數分別為0.699、0.731、0.528,說明三組均具有一定相關性,Pair2最相關,Pair3相關性較弱。圖1中有兩種期刊在可信區間之外,其中《法學研究》是側重法學理論最具典型意義的期刊,然而確有四分之三的人認為其不僅有助于提高法理素養,而且有利于司法實踐。
《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的這種特點也非常明顯,類似的還有圖1回歸線上方偏右的期刊,只是程度不同《法治研究》離可信區間最遠,在圖1右下角,這是由于雖然翻閱過該刊的人基本認為其有助于提高法理素養,但其特色風格不明顯。
從圖2的坐標刻度及回歸線斜率也可以看出Pair2期刊特色與作用的一致性,其相關系數為0.855.圖2中最突出的莫過于《中國律師》,其顯著的位置是由其突出的閱覽頻率和律師群體對其特色與作用的高度認可決定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中國司法鑒定》《證據科學》《人民檢察》也是該組中較典型的期刊。
圖3中最突出的也是《中國律師》,表明認為其既刊載法學理論又刊載司法實踐研究論文的律師也很多,總之其對提高法理素養和司法實踐都非常有幫助。另外,圖3也再次印證了《法學研究》具有提高法理素養和有助于司法實踐的雙重作用。在Pair3中表現較好的期刊有《政法論壇》《中國法學》《現代法學》《中外法學》《法學》《法商研究》。
3.4期刊學術水平
問卷以13水平遞增表示對期刊學術水平的總體判斷,對回收調查表中每種期刊的學術水平分數進行累加,計算其平均分與標準差如表6所示,平均分能反映被調查者對某種期刊學術水平的總體認同,標準差則反映了所有被調查者對某種期刊學術水平認同的差異。因為填表者對不熟悉的期刊是不做評價的,表中數據僅對打分的問卷進行統計計算。另外,如果對于某種期刊的應答人數較少,則平均值易受極端值影響,產生偏頗,因此表中僅列出了應答人數多于10的18種期刊,以得到較為可靠的結果。
曹明得出的學術水平聲譽最高的6種法學期刊分別是《法學研究》《中外法學》《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法商研究》,這幾種期刊均列于表7的前14位與其不同的是,在律師群體中閱讀頻率較高,而在曹明的期刊學術水平調查中排名不高的中國律師、犯罪研究、法學評論、人民檢查、人民司法、法律適用、也在前列。因此,可以說,法學學者、編輯認為優秀的期刊,律師群體也同樣認同,除此以外,律師評價較高的還包括了對司法實踐有幫助的期刊。
為進一步考察不同業務方向對期刊學術水平總體判斷的影響,按照業務方向對學術水平判斷為3的期刊分組統計,發現不同業務方向的律師在評價期刊學術水平時并沒有表現出太大差異,其結果只是表6中的期刊排名有小范圍的上下浮動,體現了不同業務方向對法學期刊學術水平認同的共性。比較明顯的不同是在涉外法律事務方向中《中外法學》的排名有所上升。
根據是否為專職律師分組統計學術水平判斷為3的期刊,結果有較大不同,見表7。首先,在兼職律師一欄未出現《中國律師》;其次,兩種政法大學的學報僅出現在兼職律師一欄,這與兼職律師為在校師生的身份有關;再次,經常為律師翻閱的《法學評論》,側重案例分析的《犯罪研究》出現于專職律師一欄,偏向法理、法制史的《政法論壇》,兼職律師較常翻閱的《法學論壇》出現于兼職律師一欄;最后,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主辦的《中國刑事法雜志》為兼職律師所認同,但在專職律師中認同程度較低。
3.5閱讀途徑調查
兼職律師的閱讀途徑沒有出人意料的調查結果,因此表8僅對專職律師進行了統計。自己或單位訂閱的最多,其次是通過圖書館閱覽。有16.3%的人表達了很少看但有需求。另有23.3%的人選擇其他閱讀途徑,其填寫的內容表現出很大差異,可以分為3類。第一類是自己購買(非訂閱),有3人;第二類是利用其他文獻資源,包括網絡資源和北大法寶,認為后者主要特色是匯編了法律法規,對司法實踐有幫助,但學術水平一般;第三類為基本不看,而且認為沒有必要的共有2人,其中一人詳細地表述了其觀點:很少看,不認為有需求。平常閱讀的多數是各級法院的判例;法律、法規的釋義;心理學和營銷學書籍;歷史、記實類書籍,以上材料大部分可以從網絡上獲取。如需要了解某一法學理論問題,同樣可以谷歌或百度。此外,如對某些社會熱點問題有興趣,可以上某些法學家等社會關注人士的博客或微博。我認為,以下列表中的期刊,如果獨自面對市場,大部分將會死亡。
4.結論與建議
本次調查反映了律師群體對法學學術期刊的利用與認可的實際情況,基本結論如下:
(1)大部分律師(80%)對大部分法學學術期刊(76.7%)從未翻閱過的情況印證了律師群體對法學學術期刊的疏離。
(2)經常被翻閱的期刊一方面取決于期刊自身的學術聲譽或學術水平,另一方面也取決于刊物的某種特色迎合了律師群體的需求,例如以律師為基本讀者對象的全國律師協會會刊《中國律師》。
(3)律師對于法學期刊學術水平的判斷有其獨特標準。學術水平高的期刊除了那些學術共同體公認的優秀期刊以外,還有一些是律師群體認為:對司法實踐有幫助的期刊。這也體現在專職律師對期刊的利用和認可與兼職律師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前者代表了律師群體的特征,而后者與學者的觀點更為接近。
(4)期刊的辦刊宗旨與其在律師群體中體現的效用并非完全一致。部分具有鮮明特色與風格的期刊,主題內容側重明顯,卻達到了提高理論水平與指導司法實踐的雙重效果。例如,一些側重法學理論、法學典籍的期刊對司法實踐也很有幫助,這部分期刊往往是公認的優秀法學期刊,《法學研究》是其典型代表再如《中國律師》是注重案例分析,司法實踐的期刊中的佼佼者,但很多律師認為其能夠提高法理素養。
(5)專職律師看待法學學術期刊存在不同觀點。律師與學者編輯不同,閱讀學術期刊的條件有限,因此通過自己或單位訂閱,或通過圖書館,或自己購買來閱讀期刊,均說明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本人認為閱讀,參考學術期刊是有必要的。這種情況占了大多數另有少部分人,雖然很少閱讀學術期刊,但是表達了這種需求。個別人認為不需要看法學學術期刊,甚至認為這些期刊,如果獨自面對市場,大部分將會死亡,這雖然只是個別律師的觀點,但值得反思。
法學作為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學科,需要協調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關系,法學期刊也面臨同樣的問題,然而協調的途徑是多樣的,基于調查結果和基本結論,本課題組對法學學術期刊的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提高法學期刊指導司法實踐作用的真正法門在于明確自身特色,做出水平上乘的期刊。注重法理的優秀期刊,同樣能啟發司法實踐;同理,注重實踐的優秀期刊,也能提高對法理的理解。有的學者認為目前學術期刊只談法理,與司法實踐相去甚遠,也有的學者認為學術性和思想性正是目前整個法學刊物所缺少的,也許中國法學期刊真正的出路在于,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研究都應邁向深度研究。中國的法學研究應面向中國的司法現實,而中國的司法實踐應尋求法學理論的支撐和導引。高深的法學理想需要有現實的支點。只有避免了表面化、低水平重復的研究以及對熱點的追逐,法學期刊才會得到法學界和法律界的認同。
學術期刊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從本質上講是一種知識互動的產物和媒介,是法學界和法律界學者和研究者的論域如果在這個論域中,只能聽見來自法學院的聲音,而少聞來自法律實踐中的疑慮和質問,是不是存在角色上的缺位呢?在曹明的調查中,行政法學研究在憲法與行政法學方向中受到專家的較大認同,然而在本次調查中,4位從事行政案件代理的律師,只有1位偶爾翻閱行政法學研究,且并未給予很高評價再如,從事知識產權事務代理的律師僅有2人翻閱過《電子知識產權》;無人翻閱《中國版權》;雖然大部分都會翻閱《知識產權》,認為其側重案例分析、司法實踐,但普遍認為其學術水平中等。部門法學和司法實踐是緊密結合的,如果部門法學期刊都不能獲得從事相關業務律師的認可,那么法學學術期刊就真的成了無用的象牙塔。
律師不需要做學術科研,但其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參考借鑒學術期刊,從中獲得信息,汲取營養,得到啟發。本次調查顯示大部分律師都有閱讀法學學術期刊的行為與需求,然而閱讀頻率較低,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學學術期刊對律師群體的吸引力不夠,不能解決他們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如果高水平法學期刊的學術論文在研究、討論問題時的邏輯、結論都脫離當下中國語境,或者很少關注成文法的解釋、具體判例,或者學術語言愈發晦澀深奧,其結果難免使學術文章成為法學院里學者之間的隔空喊話,難以提供給中國律師可操作性的建議。在這方面,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主辦的學術期刊應在指導司法實踐中發揮更大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人民檢察》以及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主辦的《中國司法鑒定》在對“司法實踐有幫助”一欄均榜上有名,但后者的學術水平并未被律師群體認可。我們期待這類期刊“學術地位”的提高。如何發揮司法部門自身優勢,為法律從業者提供一個反映司法部門新動向的窗口,搭建一個研究與借鑒的平臺是需要法學學術期刊認真思考的問題。
總之,法學學術期刊的發展與法學研究、社會法制進步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當前法學學術期刊是否能在法制建設過程中真正發揮作用,是三者形成良性互動的關鍵。我們期待著法學學術期刊能夠真正實現“學術場域”和整個“社會系統的有效對接”注釋(曹明)“哲學社會科學評價體系的驗證法學學術期刊”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建立與完善“哲學社會科學評價體系研究”的研究報告之一。
(原載《圖書情報知識》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