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開工作面臨的互聯網環境
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已深入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和領域,滲透至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截至2013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約達6.18億,互聯網在我國的普及率為45.8%。與報紙、雜志和電視等信息傳播媒介相比,互聯網能夠實現即時發布、共享和評論信息,并且兼具信息數字化存儲以及延時瀏覽、共享和評論等功能。除了能夠最大限度地突破時間的限制,互聯網還能夠突破空間的限制,實現多人異地同時共享信息。這些特點使互聯網注定在司法公開工作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網絡傳播形成了一種散布型網狀傳播結構,其中任何結點都可以生產和發布信息。
這表明,司法公開工作面對的是數量龐大的信息受眾,在互聯網環境中,這些受眾具有極大的選擇權和主動權,不僅能夠瀏覽、傳播和評論司法工作信息,而且還能通過網站、微博和博客等平臺發布與法院工作相關的信息和言論。基于這種特點,網絡引發的輿論對我國法治正逐漸產生深刻的影響,既能推動社會公正的實現,也能影響司法的獨立,這種兩面性凸顯了網絡環境的復雜。
二、司法網絡公開工作的開端及發展
我國司法公開工作首先在現實社會環境中開展,包括庭審公開、宣判公開、執行公開和審務公開等。隨著網絡的普及,2007年6月,最高法院出臺《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確立依法、及時和全面的公開原則,要求法院建立網站,通過各種形式公布立案條件、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審理與執行工作流程,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規范庭審直播和錄播工作,將互聯網納入司法公開工作領域。
2009年3月,最高院發布《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研究建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制度和執行案件信息網上查詢制度;2009年4月,最高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積極推行審判和執行信息網絡公開制度,加大庭審網絡直播力度;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多種形式做到立案、庭審、文書、審務、聽證和執行六個方面工作的公開,并且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根據具體情況為新聞媒體的旁聽、采訪報道和材料查閱提供便利;2011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對裁判文書應公開的內容、不應公開的內容、公開的及時性、規范性以及例外情況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并規定庭審直播和錄播實行一案一審核制度,確定了不能公開直播的案件類型和范圍;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舊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規定作出了部分修改,并確立了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三大網絡公開平臺建設的目標。司法網絡公開工作雖然晚于現實社會環境中的司法公開工作,但是相比后者存在一定的優勢,如裁判文書公開和庭審視頻直播方面,互聯網能夠提供一個信息發布、存儲和共享的平臺,便于社會公眾即時和延時瀏覽;互聯網還可以提供案件流程查詢和執行案件查詢等功能,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經費;此外,互聯網還具備互動功能,可以實現信息提供者和信息受眾之間的快捷性和缺場性互動。
三、互聯網環境中司法公開工作的具體內容
1.平臺建設方面
相關文件要求各人民法院建立政務網站,鼓勵開通政務微博,在網站設立專門的裁判文書公開欄目,建立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執行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庭審圖文或者視頻直播平臺。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1月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網站。”其他法院可以自行建立公布平臺,也可以使用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公布平臺;而2013年11月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發布的《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要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
除了政務網站和裁判文書公布平臺是必須建立的以外,對其余平臺的建設并沒有做出硬性要求。
2.信息公開方面
立案信息方面,在網站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立案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序和條件、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在案件信息網上查詢系統公開案件的案號、立案日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件承辦人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案件流程等。庭審信息方面,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通過互聯網對庭審過程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的直播和錄播;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當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庭審直播、錄播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庭審直播或錄播;對于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保護等問題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或錄播時應作出相應的技術處理。
執行案件信息方面,在法院網站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收費標準、執行風險、執行規范、執行程序以及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財產狀況和執行標的等信息;在執行案件信息查詢系統中公開當事人情況、立案信息、被執行財產信息、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執行中止情況和理由、結案信息、執行異議信息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階段的聽證信息等。聽證案件信息方面,發布聽證公告,公開聽證事由、時間、地點、聽證法官和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信息。裁判文書方面,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遵循依法、及時和規范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0年11月和2013年11月出臺了《關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并且在內容規定上存在較大的差異。
審務信息方面,在法院網站或者其他信息公開平臺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況、審判業務部門審判職能、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公開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工作會議、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報告、審判指導意見、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等信息。
(注:原文為作者碩士論文《我國司法公開工作狀況的統計與分析:以我國100個示范法院的網絡公開工作狀況為樣本》的部分刪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