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彩玩法及中奖规则/足总杯在线直播/欧洲杯2021赛程/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

 
本站首頁 關于我們 法律圖書館與法律信息研究會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圖書館 法學文獻與檢索 政府信息公開 法律圖書館導航 法律法學網導航
法律史料文獻
中外法學文獻
法學文獻整理與利用
文獻檢索研究
  當前位置:首頁 > 法學文獻與檢索 > 法律史料文獻
法律史料文獻
暫無下載資料

 清代內府政書編纂的法律功能探析
——以乾隆時期為中心
            王麗娟 點擊量:5586
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
【摘要】
本文通過對清會典、則例、大清律例等政書的編纂過程的論述,初步探討了清代內府主要是乾隆時期政書編纂與立法活動之間的關系,著意揭示以上政書無論從“欽準”纂修到修訂直至頒行,都與其他圖書編纂不同,具有代表國家行使最高立法權,并令各衙署遵守的特殊法律功能。因此,不能單純從編纂書籍來看待其所特有的法律意義。
【關鍵字】
清代;政書編纂;法律功能
    

    清代內府是官方最大、最具權威的圖書編纂機構,舉凡經史子集的修訂,大型及重要圖書的編纂,國家政令的匯撰,無不經由內府。在這些圖書的編纂中,有一類最頻繁、最大宗的,即是政書的編纂,可以說,政書類從編纂到頒行,是一次相對完整而重要的法律活動。本文特從政書編纂所具有的法律功能這一獨特視角,探析其特有的價值。

    一、“欽定”政書編纂表明國家的最高法律權威

    古代并無“政書”這一概念,以往正史《藝文志》有所謂“故事”,或稱為“掌故”,含有祖宗成法、后世慎守之意。乾隆時編纂《四庫全書》,援引明代錢溥《秘閣書目》有《政書》一類,據以入目,內容涵蓋“國政朝章、六官所職者”,而作為成憲的“儀注條格”也一并載入。收入《四庫全書》的政書,又具體分為通制、典禮、邦計、軍政、法令、考工等,因其所載多屬朝章國故,遂有學者將“政書”概括為“制度”,實際并不準確。記述清代的政書,納入“通制之屬”者有五部,即(乾隆)《大清會典》、《大清會典則例》、《清朝文獻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法令之屬”僅收入《大清律例》一部,此外,尚有《大清通禮》(典禮之屬)等。本文認為,政書中的不少典籍,從其編纂到修訂、頒行,絕不可以一般書籍僅記載朝章國故視之,它不但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而且具有法律功能。

    清代前期,國家并沒有嚴格意義的立法機構,而最高立法權由皇帝代表國家來行使。會典、則例、律例等這些政書屬于國家規制、章程、法令,因此,其編纂即使由臣僚奏請,也必須由皇帝下詔欽準,方可進入編纂程序。政書編纂完竣,如前列各書,均加“欽定”二字,這并非虛應故事,實際是皇帝對其最高立法權的宣示。

    清入關之初,參照《明會典》來處理政務,審理案件也依據該書的刑典部分,因此臣僚多次奏請修纂清會典,但因會典具有“憲章”性質,有很強的穩定性,因此直到康熙二十三年五月,《會典》館才正式開館,在敕諭內閣中,康熙帝申明“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治法,著為道揆,布在方策,用以昭示臣民,垂憲萬世”、“克成一代之典”的編纂宗旨。可以說,會典的編纂是一次集中的立法活動。因該《會典》所載截止康熙二十五年,其后四十年來“所定章程未經編輯”;雍正二年,禮部侍郎蔣廷錫奏請續修會典。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應如所請,自康熙二十六年至雍正二年,各部院衙門所定禮儀條例,開館后造冊,送會典館編輯,所有開館各項事宜,也請俟皇帝命下遵行。雍正準奏,會典館復開。《雍正會典》頒行后,至乾隆十二年,又歷二十年之久,其間各項制度,“因時制宜,屢有損益”,諸臣每以重修為請。乾隆帝最初以“國家定制豈容數更”,故未準行,后來他時加披覽,覺得有不得不重修者,遂于正月初六日發布上諭,開館重修《會典》。以后嘉慶朝又續纂《會典》。這樣,清代自康熙修纂《會典》,歷經雍正、乾隆、嘉慶,修纂四朝《會典》,記述了清朝自開國至嘉慶時期近二百年間的國家重大制度、政策、法令、章程,完成了清前期重要的國家行政立法。

    如果說會典館屬于奉旨特開之館,所編纂的“《會典》以典章會要為義,所載必經久常行之制”,與國家基本法律相類似,而則例館、律例館等屬于按慣例開設之館。正如張廷玉在上奏中所申明:“諸司事例,隨時損益。凡頒之綸綍,議自群僚,舊制新裁,與夫微文末義,縷析條分,并詳則例”。清代很早就以則例作為各部院施政理事的依據,順治十二年戶科都給事中朱之弼奏稱,國家章程,燦然備具,六部之事,各有成書。乾隆三年八月,監察御史陳豫朋因吏、戶兩部檔案繁多,奏請開館纂輯成書;禮、工兩部事宜,亦請增輯。吏部議復時認為,吏部則例,原系歸并律例館修輯,所有新增條例,仍請附律例館匯集成書。禮部現開禮書館(即大清通禮),一切更定條例,即在禮書館一體編輯,均毋庸開館。而戶、工兩部事務紛繁,歷年增改甚多,應令自行開館纂輯。乾隆帝采納了吏部的建議,戶、工則例開始修纂。

    有清一代,修纂了數以千百計的則例。這些則例,無一例外,也皆以“欽定”出現,同樣表明皇帝具有最高立法權。由于則例為中央各部院及地方衙署所遵行,因而根據其變化情況,不斷修訂,至乾隆十一年正式形成定制。這一年,御史戴章甫奏請續修吏部現行則例,并稱刑部則例館曾奏明三年一次纂輯,“今吏部則例,已積至五年,似宜先行纂輯。”乾隆帝自有他的考慮,他指出,刑部是司法審判機構,“動關民命,其條例擬議之處,較別部為多,但現在律例,皆再三詳定,以期協中,亦不宜輕于損益,從前所定三年,朕意亦謂太速,嗣后刑部似應限以五年;至于吏部等部則例,即限以十年,亦不為遲。著大學士會同九卿,將如何分年纂輯之處,定議具奏”。遂定五年小修、十年大修之制。

    清代有的衙署以其非常重要,也紛紛提出修纂則例,但皇帝認為,如果該衙署的法令、制度具有穩定性,并無頻繁變化,或者尚無規制可言,則不必修纂。乾隆三十九年,御史陳朝礎奏請修纂內閣、都察院則例。乾隆帝指出,“各部為直省案件總匯,其常行事例,多有因地因時、斟酌損益者,不得不纂為則例,俾內外知所適從,然甫屆成書,輒有增改,故每閱數年或十余年,又復重輯一次,并不能為一成不易之計”。而內閣、都察院,“均不過恪守舊章,非若六部比擬例案,必須互證兼資者可比,又何必附纂例之故套,而為無益之虛文?”因而下令不必纂修。

    二、編纂過程體現皇帝當時的法律思想

    與一般圖書纂修不同,以上政書自始至終由皇帝主導,體現了皇帝作為國家最高立法者的法律思想和治國理政精神,特別是法令章程的修纂,皇帝成為名副其實的領導者,所有需要修改的條款均經其欽定,如有不妥,則命修纂。《乾隆會典》纂修時,禮部所擬開館事宜六條中,有“考定更正之條,宜隨時請旨”一條,要求舊定條款有更改者,令總裁官“詳敘原委,聲明緣由,請旨裁奪;其近年續增條件,按事類逐卷進呈欽定”。這就是說,皇帝擁有最高的立法權。

    雍正三年七月,雍正帝提出,“吏、兵二部銓選處分則例,刊刻遵行已久,其中不無前后互異之處;又見行則例,有未經校刻者,部內抄白存查,遇事引用,外官無由得知,奸猾吏胥,因而上下其手,亦未可定。今律例館纂修律例將竣,著吏、兵二部會同將銓選處分則例并抄白條例,逐一細查詳議,應刪者刪,應留者留,務期簡明確切,可以永遠遵守”。并特別指示,“仍逐卷繕寫,并原書進呈,朕親加酌量,刊刻頒行”。

    《乾隆會典》纂修過程中,乾隆帝與纂修人員先行討論“稿本”若干卷,通過后再陸續進呈,討論若干卷,定稿若干卷。以往修《會典》雖亦呈送“樣本”,但多是例行之事,因為全書修完后一并進呈,“既浩汗而不易披尋,亦已成而難于改作”,高宗說如此“未得編摩之要領”,遂按照新的討論“稿本”的辦法,使疑難之件由皇帝立即欽定解決。如果皇帝認為事屬重大,可以下詔突破“凡例”的限制。《乾隆會典》修纂即將完竣時,清朝完成了對準葛爾叛亂勢力的清除,新疆最終納入國家版圖。對這一重大事件,如何載入國家典制中?乾隆帝顯示了卓識遠見,他下旨詔命臣僚,打破《乾隆會典》所載內容截止于二十三年的體例,命將會典中有關理藩院條例,展輯至乾隆二十七年,因為“恭遇西陲平定,規制詳備”。修成后的《會典》理藩院項下所載的“駐藏大臣”條款,以及《會典則例》所載的相關章程,成為清政府依法管理西藏、新疆事務的法理根據。

    現存國家圖書館的《清會典館奏議》檔案,共有150多件,詳細記載了乾隆帝與纂修大臣(總裁)討論《會典》修纂內容的各個方面,舉一個具體例證。按照《康熙會典》的體例,編纂大臣將最先修纂完成的三卷呈送乾隆審閱,乾隆隨即指出三個重要而必須修改的問題:一是在卷首有“開報文冊衙門”,乾隆提出,會典是國家令典,如何在卷首有此“衙門”,令修纂大臣查考。經查,康熙及雍正會典都有此記載,后來查到清文本(即滿文會典),原來是因“從前修纂凡例,以各衙門開送文冊為憑,是以書云開報文冊衙門,但此系該館記檔語氣,載在會典,殊非體制”,遂將其刪除。二是修纂官最初將宗人府作為文職衙門排列,乾隆認為宗人府并非文職衙門,應單獨排列;三是記述內閣大學士員額時,寫為無定員。乾隆認為內閣作為國家重要機構,員額不定,似乎說明國家制度不健全,應該修改。修纂大臣報告說依據的是《康熙會典》,“此次編輯應俱照定員載入。以上三條仰蒙圣訓,欽遵辦理”,表示以后凡有修改之處,奏請訓示。類似這種經皇帝“欽定”之處甚多。《乾隆會典》修纂完成后,總裁允祿等在其所上《大清會典告成表》中說:皇上“親為指授,既定全書之體式,并示舊本之舛訛,凡有指歸,悉經宸斷,間多更正,咸稟睿裁”。這絕非溢美之辭。

    乾隆三十七年,乾隆帝在審閱三通館進呈所撰《嘉禮考》時發現,其中敘述遼、金、元各代冠服之制很不明晰,并說前因編訂《皇朝禮器圖》,自己曾親制序文,以衣冠必不可輕言改易;在《御批通鑒輯覽》中,又一一發明其義,誠以衣冠為一代制度。命將《嘉禮考》仍交館臣,“確核遼、金、元改制時代先后,逐一臚載,加擬案語證明,改繕進呈,候朕鑒定,昭示來許。并將此申諭中外,仍錄一通,懸勒尚書房”。乾隆五十一年,三通館進呈《皇朝通志·職官略》一門,乾隆帝詳加披閱,發現所載文武官階,諸多未協:文職從正一品起,而武職系從一品起,顯然少予一階,且文職自正一品至從九品,共十八階,武職自從一品至正七品,止十一階。如此一來,“多寡顯有懸殊,體制暗為隆替,非所以著朝章、垂令典也”。為此發布上諭,指出重文輕武之流弊,不可不引為殷鑒,命“所有武職人員現在所缺正一品之階,應照朕前次欽定領侍內大臣、將軍為正一品之例,增入一階。其自正七品以下,較之文職所少之五階,亦應于內外武職衙門微末員弁內,按其職守,酌定正從,照文階一體厘正,以昭畫一”。他還發現,向來文職遇有降級處分,“如降一級者,俱以正從計算,止于正降為從,而武職則降一級即降一品,辦理既不畫一,而武職官員遇有處分,即官階較大者,轉瞬即降至末弁,相形未免偏枯。嗣后武職處分,亦應照文員之例,以正從核計議降,庶為平允。所有一切增改事宜,著軍機大臣會同大學士、吏、兵二部詳析定議具奏”。廷臣隨即遵旨改定。

    三、政書頒行的宗旨是強調其法律效力

    《會典》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是臣民遵行的法律文本。乾隆帝在發給內閣的上諭中,要求“總裁官其敬率纂修諸臣,詳悉參考,事必究其遵行,令必征其實據”,這就是說,則例必須是遵行的,詔令必須有真實依據,這才符合他所強調的“垂示法守”的宗旨,從而使《會典》及其《則例》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實效性。

    從政書實際的頒行情況看,它與一般的欽定經史等刊刻、流傳主要用于研習不同,其宗旨是強調法律效力,要求相關衙署遵行,因此其頒發有范圍限制,主要是中央各部院及地方各衙署,且必須由官府主持,嚴禁民間私自刊刻。雍正三年,鑒于書肆有刻賣《六部則例》等書,雍正帝傳諭大學士等,行文五城、各直省督撫,嚴行禁止。

    乾隆三年,放寬了內府各處修書部門,向各級衙署及臣僚刷印的限制,對通過書籍傳播思想,興明文教,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施政依據的法令典章,頒發仍有特定的級別限制。一般來說,關于國家大政的《會典》等頒發到省,而則例使用面更廣,頒發到省后再按部頒本刻印,頒發到府州。如乾隆四年,甘肅巡撫元展成請頒書籍。得旨,頒發《大清會典》一部。乾隆三十六年,江南提督馬全奏請將《中樞政考》頒行五品以上各衙門,兵部議復時提出,“查頒發書籍定例,止及督撫提鎮,向不頒給副將以下,該提督請頒行五品以上,應照聽人購覓之例,準其自行匯請,赴部刷印”。乾隆帝予以采納。

    政書頒發的主旨是實用。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廣東二省武員,循例奏請頒發上諭,內閣為此上奏。乾隆帝指出,“單內所開《三教歸一》一書,實與政治官方無與,原可無庸頒發。至游擊以下微弁,未必通曉文義,所頒上諭,不過束之高閣,轉于體制有褻,嗣后不必給予。著內閣將向來例給諸書,擇其有裨實政者頒發,余俱酌量裁減”。

    律例一書關系刑名,時效尤為重要。乾隆四年,刑部議覆,巡察黑龍江等處員外郎德敏奏請,頒發黑龍江默爾根城《大清律例》一部,寧古塔、伯都訥、三姓副都統衙門,一體遵行。乾隆帝“從之”。

    二十九年,伊犁將軍明瑞提出,現在伊犁挈眷官兵跟役,與商民雜處,必有詞訟交涉事件,其內地八旗蒙古律例等書,奏請頒發,以便查照遵行。乾隆帝命由各該衙門查取給發。

    清代法律規定,新法頒布后,舊法即行廢止。乾隆七年,六部則例纂修完成,乾隆帝諭大學士等,稱“該書次第進呈,朕皆逐一詳覽,其中或有更正,或有刪除,俱照新定之書遵行”。而各級審判機構,定罪量刑以新律頒到之日執行,而新舊律之間,罪名輕重關系甚大。乾隆五年底,歷時多年編纂的《大清律例》修纂本告成,刑部左侍郎張照提出,“若待該書刊刻、頒發,尚需時日,請將副本先送刑部,以便查照遵行。再各省擬罪,有舊例本輕而新例改重者,仍待本省奉到之日遵行;至舊例本重而新例改輕者,應令刑部聲明即行改行”。乾隆帝下旨,著照所請行。巡視東城兵科掌印給事中吳元安也提出,“巡視五城衙門,原有刑名之責,今律例館辦新書告成,奏請將副本先行送部,凡舊例本重而新例改輕者,準巡視五城御史,各選書吏,赴部分鈔,俾得照新例引用”。乾隆允準?以上二個例證說明律書的時效性尤強,乾隆帝批準刑部等按照尚未正式頒布的新律執行,是基于矝恤人命,處罰“從輕”的原則。

    《大清律例》正式頒布不久,不少官員紛紛提出修改意見,為此乾隆帝發布長篇上諭,表達不得輕易更改法令的思想。他指出,“律例一書,原系提綱挈領,立為章程,俾刑名衙門,有所遵守。至于情偽無窮,而律條有限,原不能纖悉必到,全然該括之勢,惟在司刑者體察案情,隨事詳酌,期于無枉無縱則可,不可以一人一事而即欲頓改成法也。本朝大清律周詳明備,近年以來,又命大臣等斟酌重修,朕詳加厘定,現在刊刻頒行,而新到任之臬司科道等,條陳律款者尚屬紛紛。”命“嗣后毋得輕議紛更,如果所言實屬有當,該部止可議存檔案,不得擅改成書”。強調法律的穩定性。

    如上所述,清代尤其是乾隆時期政書的編纂,具有一定的法律功能,因為政書大部分內容屬于國家制度、規程、法令性質,從下詔編纂,到編纂過程,都體現了皇帝作為國家最高立法者的權威,以及皇帝所代表的當時國家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宗旨;從其頒行的主旨在于實效性和權威性來看,也顯示了政書編纂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功能。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  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法律網合作機制 技術支持: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寶)
電話:010-82668266-152 傳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頁 | 聯系我們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