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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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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社會中司法信息資源的潛能及其釋放
——以“審判白皮書”等司法報告為樣本的考察
            朱穎琦 點擊量:5787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與社會管理相關的司法信息資源蘊含著潛在力量:它具有對社會一般主體或政府部門決策的引導功能,具有對法律法規適用及司法活動本身經驗得失的總結功能,具有提供社會風險預警、滿足民眾司法需求的回應性功能。司法信息資源釋放的載體一般是審判白皮書等形式的司法報告,其制作的前提是司法動態信息的整合和挖掘,需要一整套運作機制。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有不少法院開始了相關探索,但仍處于初級階段。司法信息資源釋放的制約因素主要有三:信息披露存在風險;缺乏穩定的源動力;權威性受到質疑。要使該制度正常運作并有效發揮作用,需從多方面展開努力:一是自上而下地統一規范以提升權威性;二是適當借助政府部門或學術機構的力量提高文本內容的科學性;三是從多個層面完善司法報告的反饋機制以使其真正發揮實效。
    

    在現代社會,信息逐漸成為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資源,它是社會主體參與社會生活的制勝法寶。由于“信息時代”的來臨,社會生活的內容和運行規則都將發生變化,各種社會管理活動在發生適應性轉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全方位地掌握社會信息。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關對各種社會利益激烈沖突的感受最為明顯;同時司法又是動態運用制度規則的第一道陣線,對法律與政策社會適應度的體察最為深刻。司法機關如何充分利用這些與社會管理相關的信息資源,為轉型社會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所服務,同時也有助于司法權威在新的文明秩序中的真正樹立,是本文所要探討的話題。

    一、現代社會中司法信息資源的潛在功能

    司法信息資源并無確切定義,本文中是指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動態獲取的有關經濟社會運行反映到司法領域中的矛盾和問題,以及特定時期處理特定矛盾的司法工作情況。司法信息散見于司法機關行使職權的全過程,它需要用一個特定的視角,經過專門的提煉、整合和加工,才能具備一定的利用價值。而這種價值與功能是潛在的:

    (一)司法信息資源的決策引導功能

    1、對社會一般主體的決策引導

    眾所周知,法律法規具有對個人或組織的引導功能。但是,在現代化的語境下,法律的引導作用有可能被相對減弱。法律的實現程度究竟如何,成為人們決策之前舉棋不定的重要原因;瞬息萬變的經濟形勢使得法律在經過解釋與適用之后變得讓人難以捉摸。為了緊跟飛速發展的現代生活,在某些法律還沒來得及下結論的領域,司法被歷史性地推到解決問題的前沿陣地,在這些情況下,法律難以帶給人們明確的預期。那么如何來彌補相對弱化的法律引導功能?司法信息資源存在這方面的潛力。阿爾蒙德曾斷言,盡管司法處于同個別人直接打交道的場合,但它對整個社會來說無疑是一個更為全面的過程產品,它對人們行為的可預測性和安全感的形成至關重要。[1]就一類糾紛的處理而言,司法裁判的結果無疑比生硬的法律條文更加吸引人,因為它是那樣生動、鮮活而富有感染力。然而,當前司法公開的重心仍主要在于“形式”,即公開審判的全過程,使正義在“看得見”的情況下得以實現。至于裁判結果的公開也有著個案的局限,人們如果要從中獲取相對普遍的結論,成本會很高、難度也很大。司法信息資源集中了法官群體根據實踐素材總結、提煉的一定時期處理一類案件的基本情況,這些信息具體而可靠,大大強化了對社會主體決策的引導功能。例如,某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票據流轉中未經背書而“單純交付”的現象較為突出。[2]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往往因此引發糾紛。這一信息的發布能夠引導票據交易主體在票據流轉時盡量用背書的形式為交易“上鎖”。

    2、對政府部門的決策引導

    司法信息資源的引導功能也體現在對政府部門決策的影響上。司法裁決與政府行政都是國家公權力實現社會控制的基本手段。司法權的運作具有被動、中立、法定和終局的鮮明特征,因而其往往采取一種自我克制的立場。但同時,司法活動蘊含了影響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的潛在力量。[3]在新舊體制的交替時期,現實中更容易發生各種想都想不到的新奇現象和糾紛,而政府行政部門很多情況下還難以了解真實情況、及時做出反應。例如,2007年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降低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門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都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一些缺乏誠信的用人單位利用種種手段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比如在“連續”上做文章,通過設立兩個互相關聯的公司,在勞動者工作崗位沒有變化的情況下,關聯公司前后交錯地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使之難以構成法定標準。[4]這種隱蔽地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很難被勞動監管部門察覺,而法院卻經常能直接或間接地從案件審理中獲取。司法活動中發現的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與經濟社會管理密切相關的動態資料如果能夠及時向社會發布,從而帶動行政部門的科學決策與有效管理,對于潤滑、撫平社會轉型期的各類摩擦頗有意義。

    (二)司法信息資源的自省功能

    法社會學家所言:“法律既是由理性所發展了的經驗,又是由經驗所證明的理性。”[5]法律必須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立法者無法精確地預測社會的變遷,對當下問題的把握也難以周全,而且冗長而又復雜的立法過程往往難以及時、妥切地回應社會變遷中的新問題。[6]法官對法律條文的適用并不是“自動售貨機”式的機械運作,法律規范的滯后僵硬特性與案件糾紛的鮮活復雜情狀之間的矛盾,決定了法官在具體的司法裁判活動中的積極能動。[7]然而單個“能動”所迸發的力量始終有限,法律適用中的種種問題必須經過提煉、整合、反饋才能反作用于立法,這便是司法信息資源的又一潛能。例如,由于《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一直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點。法院在審理中總結到,對外觀設計專利一般不宜進行鑒定。判斷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應以一般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而不應當以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專家的審美觀察力為標準。[8]這一判斷標準,在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中得到肯定。

    需要自省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還有司法活動本身。同樣的條文下,不同的對待和處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會不同,更何況社會效果也是社會轉型期抱著積極進取、有所作為態度的司法機關所不懈追求的。司法活動的心得與經驗迫切需要總結、共享與傳承。破產案件繁復與棘手是眾所周知的,如果職工安置處理不當,往往容易引起群體性事件。一些法院總結了在破產案件中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措施與做法:如在破產立案審查時要求制定職工安置預案,由債務人的主管部門或控股母公司出具承諾函,提供專項資金安置員工;加強與有關政府部門的協調配合,確保破產時安置職工的相關手續已經妥善辦理;保障職工對破產程序的參與權,債權人會議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9]這些切實有效的方法一旦被總結和推廣,會使今后其他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所啟發。

    (三)司法信息資源的回應性功能

    現代社會的法律應當是一種“回應型法”的類型。現代社會的司法機關,也應該放棄通過與外在世界隔絕而獲得的安全性,成為適應社會調整和社會變化的更能動的機構。向社會提供司法信息資源能滿足民眾的一部分司法需求。這主要因為:

    第一,對后發型現代化社會中民眾司法需求的滿足應當加以更多的關切,安排不同的層次。中國的現代化過程是在外部刺激下開始的,它一方面在進行著西方國家現代化進程最初階段的轉型過程,一方面又在同步發生西方國家正在發生著的那些新的轉變。民眾對于法律、司法的理解和感受在社會的裂變之下也顯得茫然無措,此時,他們更加需要國家引導下的“惡補”。因而,從司法公開的角度講,單是“司法廣場化”--公開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是不夠的。形式上的公開僅僅是給了人們一個可接近的機會,但卻忽略了提升其認知能力的需要,他們更需要一本直觀、系統、全面的輔助閱讀材料。

    第二,司法信息資源中的許多內容能夠為社會提供風險預警。2007年,在我國股票市場跌宕起伏、股民投資熱情空前高漲的敏感時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總結、分析近6年該法院受理的全部證券案件,發現了證券市場存在的八大風險,并于當年6月1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媒體提醒公眾警惕證券市場風險,并提出五點建議以規范證券市場,維護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10]這些信息無論對政府宏觀經濟調控還是對企業、個人的投資決策來說,無疑是鮮活而寶貴的。

    另外,司法信息資源的潛能如果能向社會發散,得到社會的歡迎和好評,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有一定裨益。現代文明條件下社會控制的核心問題就是營造一個現實的法律權威。法律權威的樹立意味著趨于理性的社會合作。司法信息的發布能夠顯示司法機關積極有為、敢于擔當的親和形象,減少人們心頭對審判的迷惑、對公正的懷疑和對黑幕的恐懼,這種回應帶來的互動,互動產生的信任,有助于建立起良好文明的公共秩序。

    二、司法信息資源釋放的實現機制--以審判白皮書發布為例

    (一)司法信息資源釋放的載體

    近年來,在中國社會現代化轉型這一宏大背景下,出于應對金融危機,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迫切需要,不少法院也開始重視司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嘗試利用司法信息,最大限度地拓展司法的社會職能。司法信息資源的載體多以司法報告的形式,比如審判白皮書、綜合或專項的季報、半年報、年報等等。這其中以審判白皮書為載體向社會公開司法信息的做法最為典型,最受關注。

    審判白皮書,是指由法院制作的,向相關受文單位和社會公眾通報有關審判工作動態,并以獨特的視角分析經濟社會運行反映到司法領域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同時提出對策和建議的綜合或專門性的司法報告。這一載體的特點主要有:(1)官方性。白皮書是法院向社會發布的正式文本,經法院內部專門機構或專人編撰而成,其格式統一,數據比較權威,內容相對可靠。(2)集中性。審判白皮書一般用其特定的視角,著力于歸納、總結、分析一類案件及其反映的社會問題,內容涵蓋面廣、集約化程度高、信息密度大。(3)時效性。審判白皮書集中反映司法領域呈現的特定時期經濟社會運行過程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動態性較強。2004年,上海市高級法院開始謀劃建立定期向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發布金融案件審判情況的白皮書制度,并頒布了第一部《金融審判白皮書》。到2009年,最高法院下發法(2009)1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開展行政審判“白皮書”活動的通知》,并附《2008年度上海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情況報告》。《通知》要求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在總結本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調研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6月底前向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提交書面報告。《通知》還倡導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靈活方式開展行政審判“白皮書”活動。而后,云南[11]、湖南[12]、青海[13]等各省市法院針對“政府依法行政”的內容相繼推出《行政審判白皮書》。2009年,重慶市高院全面梳理、總結“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重慶“涉黑”案件審判情況,發布《“涉黑”案件白皮書》。[14]2010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首推“系列審判白皮書”七本,內容涵蓋勞動爭議、房地產、知識產權、破產、金融與商事仲裁六大領域,其群發規模將這一舉措推向了新一輪高潮。[15]

    (二)司法信息資源釋放的前置條件:信息的挖掘與整合

    司法信息資源的提煉與整合是發揮其潛能的第一步。前文提到,個案信息的簡單疊加是散亂而無章法的,有價值的元素需要提煉、加工而成。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對案件的調研、分析、整合漸漸受到司法機關的重視,一整套信息挖掘整合系統在不少法院內部已基本形成,這是獲取司法信息資源的必要條件。其一,“調研與審判并重”的理念已被認可。現代化轉型時期,司法工作者同樣面臨巨大的挑戰,無論是因為知識的更新、法律的滯后,還是由于矛盾的錯綜復雜,都需要他們在案件審理與調查研究的同步進行中獲得破解難題的路徑,實現審判經驗的升華。調查研究成為了司法機關一項基礎性工作。其二,調查人員的配備已基本滿足信息獲取需要。在許多法院,調查研究工作已不再是僅靠研究室、辦公室等專門機關包攬,而是另外設置信息調研人員深入各個業務部門,直接接觸審判業務。他們主要負責的工作有:及時上報典型案件的審理動態,總結分析一類案件的特點,定期進行司法統計,對新類型案件的處理進行理論研究等。另外,信息挖掘、整合的方法手段也在不斷進步。許多法院已經建立了案件信息化基礎平臺,內部人員可以在數據庫中獲取相關案件從立案受理到判決結果的全部數據。這個平臺的不斷完善能夠降低獲取數據、定量分析的成本,使得開展高質量的專項或綜合司法統計分析的能力明顯增強。

    (三)司法信息資源釋放的效果評測

    雖然司法信息資源的共享在中國現代化轉型時期有著特殊的意義,但畢竟這種潛能開發、釋放的程度、效果究竟如何是需要經過實踐檢驗的。目前各類審判白皮書發布的社會效果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司法系統內部推廣較快。審判白皮書順應了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倡導的“能動司法”理念,被認為是司法權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良好典范,因此在司法系統內部一呼百應,各地法院紛紛效仿,大有燎原之勢。

    2、政府部門禮節性反饋居多,實質性效果顯現不足。審判白皮書的大部分內容涉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管理,向相關單位發放后,一般能夠收到該部門禮節性的反饋,對白皮書表示歡迎,認為書中提及的內容很受用,希望加強長期合作,使工作順利開展等等。但對白皮書所提具體社會問題進行解釋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進方案的反饋不多。

    3、法學界對此熱情不夠高。審判白皮書立足司法實踐,對法學理論研究者來說應該是比較直觀的一項交流素材,但目前學界除少數學者對白皮書的社會意義有評論見報外[16],似乎并沒有引起整個學界學者的廣泛關注和深入研究。

    4、多有媒體報道,但對社會普通民眾影響不夠。報道審判白皮書的媒體多是與法院、法律相關的報紙、網絡,也有新華社、光明日報、新浪網等受眾面較大的綜合性媒體,并配有較為正面的評論。但由于審判白皮書均未公開出版發行,其發放的對象有限,社會公眾獲取正本仍有一定難度。目前來看,律師事務所等法律相關機構出于業務便利的需要對白皮書抱有的興趣較濃,社會普通民眾并沒有引起很大注意。

    從應然上講,審判白皮書作為法院主動向社會釋放司法信息資源的一種形式,它應當產生的理想效果是: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經濟生活提供預警,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引導,為立法、司法的完善提供資料,為司法與民眾的良性互動提供潤滑劑。然而,它還是一個新鮮事物。新鮮事物要漸漸被社會接受,最后發揮它應有的作用需要經歷一個過程,這個過程無外乎:吸引眼球--引起討論--自我完善--被接受--磨合--被利用。而目前,它僅僅處于第二、第三階段。

    三、 司法信息資源潛能釋放的制約因素

    釋放司法信息資源的潛能,并努力使其為中國社會科學發展服務是一個不錯的設想,目前已有不少法院舉著“能動司法”的大旗開始探索、推進。但筆者認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和司法體制下,實現這一設想所預設的目標除了成本較高、需要牽扯一部分審判工作精力以外,還存在以下制約因素:

    (一)信息披露存在風險

    信息披露風險是司法機關決策者在決定是否發布司法報告、是否向全社會公開時最令其舉棋不定、傷透腦筋的。一是擔心泄密,白皮書等司法報告中難免涉及個案的案情和信息,在制作時需要謹慎把關,考慮是否有可能無意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從而帶來諸多不便。二是擔心輿論,白皮書中的許多內容由于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人民群眾所密切關心的社會現象,因此這種披露、評說有引發輿論波動的可能。特別是日漸風靡的網絡媒體,其在傳播方式、信息數量以及對人們生活的影響程度方面的巨大力量,都不得不令人“膽寒”。司法機關生怕作繭自縛,使自己無端陷于重重壓力之中。另外不少司法機關還擔心所公布的數據、信息被某些心存惡意或不明事理的機構或個人利用,成為其在訴訟、信訪中隨意進行要挾、主張的證據材料,從而影響司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缺乏穩定的源動力

    司法信息資源的發布是中國司法機關一以貫之的積極有為姿態的體現,但這一順應“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號召而發展起來的新制度會不會最終流于形式,演變為又一場來勢洶洶、最后悄無聲息的運動是值得注意的。司法信息資源的公開可以納入“司法公開”的范疇,但從法律上講,又不是“司法公開”的規定動作。司法公開主要是指提高司法活動的透明度,向社會公開案件運轉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它側重于全過程的公開,例如完善庭審旁聽制度、規范庭審直播和轉播、完善公開聽證制度、建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制度和執行案件信息的網上查詢制度等等。而司法信息資源在公開之前有一個復雜的制作環節,使其具有相當的法律和政策理論水平。目前各家法院的審判白皮書大都是領導決策層積極推動的結果,沒有法律上的要求,沒有統一的負責部門,也沒有形成長效機制,我們姑且可以認為是那些法院自愿、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高姿態。千百次的經驗告訴我們,一項舉措的推進如果背后僅僅是人而不是制度也不是某種利益,那它便沒法保持充足的前進動力。

    (三)權威性受到質疑

    審判白皮書是一種較高層次的司法報告,它發布司法動態、揭示社會矛盾,甚至還有可能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市場主體提供指導,這樣的制度實踐并非所有層級的法院都適合擔當。從管轄區域上看,某些法院受案范圍狹小、地方特色較濃,從他們的案件中判斷出的社會動態也可能存在以偏概全的情形。況且,一定地區的審判和執法狀況具有相似性,重復研究和建議既無必要,也不經濟。[17]筆者注意到,這一舉措推廣后,不少區縣法院也出臺了“白皮書”,盡管其中不乏佳作,但其必要性和權威性值得商榷。另外,對于白皮書中所涉及的社會管理方面的問題,法院其實并不十分內行,它并不像相關政府部門一樣直接、全面地接觸、參與某一領域的社會綜合治理,因而其得出的結論是否權威、客觀也是需要研究的。

    四、實現司法信息資源潛能有效釋放的若干思考

    轉型時期的中國司法,無法超脫于宏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因而無論是所面臨的問題還是實踐中的應對之道,都極具時代特征和本土特色。司法信息資源挖掘和釋放之所以有必要也基于這兩點:一是經濟社會發展大背景的需要,二是司法自身發展的需要。但即使是一個有生命力的制度,也難免經歷艱巨的甚至帶有反復性的培育過程。筆者對完善司法信息資源潛能釋放的舉措作如下思考:

    (一)統一規范提高司法報告的權威性

    現代化轉型時期,各項制度的推行通常遵循一個規律:從個別探索到廣泛效仿,這一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積累經驗,較為成熟之后由中央國家機關制定正式的規定將其確立下來。這是非自發、應激性現代化社會中制度多方培植的需要。司法信息資源的釋放也應循這一規律。在各地法院的實踐經驗積累到一定階段后,應由最高人民法院著手出臺統一規范,以實現現有的稀缺性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向社會發布的司法報告的權威性。具體的規范可包括:

    第一,發布“審判白皮書”等司法報告的適格主體應為地級市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為該級別以上的法院對所在區域的經濟狀況、司法動態等有著更宏觀的體察和認識,同時中級以上法院審判壓力相對較小、調研隊伍實力相對雄厚、調研工作基礎較為扎實,一般已具備獨立制作司法報告的能力。而基層法院可納入上級法院的“白皮書”工作體系,從而節約資源、體現典型、協調司法、確保質量、回應有力。[18]基層法院應以各種形式定期或及時向上一級法院通報司法工作動態情況,或對上級法院為制作司法報告搜集資料,開展前期準備時提供積極配合。如果某一專項司法報告所涉材料均取材于同一基層法院,該法院可在其所屬省級人民法院批準并審核的情況下向社會發布司法報告。

    第二,統一版式與格式。司法報告彰顯國家公信與權威,司法報告的發布應當慎重而嚴肅。目前階段的白皮書由各法院自行排版、設計,不但形式五花八門,還牽扯不少精力,耗費資源。司法報告的形式統一是其權威性的一個側面體現,同時也節約成本。形式的統一包括:封面設計、版式、字體、紙張、裝幀、圖表的形式、數據的精確度、發文單位的落款、用印等等。

    第三,統一責任部門和制作流程。司法報告的制作不應當是臨時起意、隨意湊人、匆忙起草的狀態,而應當通過嚴格管理、規范操作來完成。可規定司法報告制作、發布統一由各法院的研究室或類似職能部門牽頭負責,研究室根據本單位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擬定司法報告的出臺時間及內容,并交由單位決策層審批。應組成統一的制作班底,一般包括院領導、研究室負責人及調研人員、所涉業務庭負責人、所涉業務庭法官及調研人員等。報告草擬完畢后應設置多層級審核,報告所涉數據、圖表應交該法院專業司法統計人員審核。

    (二)適當借力提高司法報告的科學性

    司法報告的科學性是其獲得民眾信任、發揮社會效用的前提。現代化進程中不斷產生的那些新的特質讓我們的生活變動不居,難以預測。司法機關本身并不直接參與社會管理,對各種社會現象的認識和把握也僅憑個案的折射與透視。因而,司法機關除了能保證對自身工作信息的精確表述外,對社會經濟運行集中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問題與矛盾,對法律法規滯后性的反思,并不能做到完全客觀而全面。這便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一是向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相關部門借力,必要時召開交流通氣會,及時了解該領域的具體情況,對反映在司法領域的矛盾進行針對性強的理解和分析。例如,近年來金融行業的飛速發展使得金融審判領域多有新類型案件呈現,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金融機構經營中操作流程不規范、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是導致糾紛多發的重要原因。但具體而言,由于法院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流程、規范不甚熟悉,難以提出針對性更強的建議和意見。此時在相關司法報告的制作時,可以邀請一些金融機構、金融行業監管機關等部門開展溝通交流,詳細了解情況,使司法報告更加客觀、具體。二是向學術界借力,對于法律法規適用過程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可以邀請學術專家召開研討會,交流意見、共同查找問題,為司法報告的科學性提供理論支持。

    (三)完善反饋機制提高司法報告的實效性

    司法報告的公開絕不僅僅是一種形式,關鍵是要發揮它的實際效果。因此,白皮書不是單純的“告白”,它需要“對話”。目前的情況是,各受文機關普遍有合作意愿表露,但流于表面,正式的反饋性機制沒有真正建立。筆者認為,系統的反饋機制應由三方面組成。

    第一,司法報告所涉相關政府部門層面。相關部門是司法報告的重點受文單位,報告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社會矛盾屬于該部門管轄的領域,也可能提出了對該部門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這種體制內的權力合作與監督,彌補了現代中國社會司法個案難以影響公共政策的缺陷,更多地彰顯社會管理中司法力量的聲音,由此應當引起相關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應在接收到司法報告后數月之內,對所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專題回復的形式向人民法院反饋。雙方還可就相關專題開展長期溝通合作,密切關注、跟蹤反饋,使該領域的社會問題得到更好解決。

    第二,人大監督層面。從憲法的角度,司法機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目前體制下,司法機關向人大匯報工作主要通過每年年初的人民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報告較為宏觀全面,但側重點并不強,所反映的問題僅僅是點到為止。筆者認為,審判白皮書之類的司法報告應當向人大機關發送,作為年初綜合性匯報的補充,同時也是共同參與社會管理的體現。政府相關部門在接收到本級法院的司法報告后,也應向本級人大報送回應性的報告。人大系統負責對政府的回應性報告進行專題審議,可邀請政府部門代表及法院代表參加,就兩份報告中突出的社會問題集中討論,并據此作出相關決議,體現人大對行政和司法的監督。這一層面的反饋機制有利于充分釋放“白皮書”的法治乃至于憲政價值,并提供可持續的體制內動力,構建體制內權力評價與合作機制。[19]

    第三,社會公眾層面。目前探索中的司法報告處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處境,一方面受文單位非常廣泛,加之媒體大力宣傳;另一方面不少司法報告制作法院并沒有通過互聯網發布、公開發行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全文。但無論如何,司法報告的全社會公開是歷史發展的趨勢,也是使這一制度真正實現其價值的必然途徑。盡管目前中國的信息公開制度僅限于“行政信息”,但人大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許多與社會管理相關的事業單位也都在實踐著本職能之內的信息公開。司法報告一旦全面公開,溝通反饋的渠道應當立即跟進。在傳統社會,人們對司法的信任是“包青天”模式的人格信任,而在現代社會,則應該是對整個司法體系的系統信任。司法報告所呈現的親民、理性與專業、權威有利于構建起民眾對整個司法體系的認可與信賴,基于這種信賴他們也許會試探性地再邁進一步。比如,針對司法報告提出疑問,請教法律問題;比如針對司法報告所涉問題,要求司法機關提供其它相關數據或公示其他情況;比如提出通報一類案件審理情況的訴求;又比如對司法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等等。這些民意需要適當的途徑、渠道釋放和溝通,使得司法報告及其反饋成為增進民眾對司法滿意度的一座橋梁。

【參考文獻】
[1]【美】阿爾蒙德:《比較政治學》,曹沛霖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2]筆者在調研過程中有幸獲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度系列審判白皮書的全文資料,本部分內容引用自其中的《2009年度金融審判白皮書》。
[3]彭小龍:《現代社會中司法的力量--兼論轉型中國司法的兩難困境及其應對》,載《現代法學》2009年第6期。
[4]詳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度勞動爭議白皮書》。
[5]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6]彭小龍:《現代社會中司法的力量--兼論轉型中國司法的兩難困境及其應對》,載《現代法學》2009年11月。
[7]張志銘:《中國司法的功能形態:能動司法還是積極司法?》,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第40頁。
[8]詳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度知識產權審判白皮書》。
[9]詳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度破產審判白皮書》。
[10]《上海高院分析近6年證券案件,揭示證券市場存在八大風險》,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6月21日。
[11]《昆明將率先推行“行政審判白皮書”》,昆明信息港news.163.com/10/0126/07/5TUHUUKI000120GR.html,2010年01月26日訪問。
[12]《湖南首部“行政審判白皮書”出爐》,載《長沙晚報》2009年6月25日。
[13]《青海高院制作行政審判白皮書 推進司法與行政執法良性互動》,載于最高人民法院網站www.court.gov.cn/xwzx/fyxw/dffyxw/201005/t20100524_5362.htm,2010年5月24 日訪問。
[14]《重慶高院審判白皮書呈現“打黑”全景圖》,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4月26日。
[15]《審判白皮書:放大司法裁判的功能--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系列審判白皮書的啟示》,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4月9日。
[16]參見王保樹:《擴大司法行為對社會經濟運行的影響》,蔣惠嶺:《含蓄的輻射 能動的司法》,顧肖榮:《參與社會管理方式的創新》,均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4月9日。
[17]田飛龍:《“行政審判白皮書”法律評論之三:建構法治理性的權力間對話機制》,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1月15日。
[18]田飛龍:《“行政審判白皮書”法律評論之三:建構法治理性的權力間對話機制》,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1月15日。
[19]莫于川:《“行政審判白皮書”法律評論之一:“白皮書”活動的法治發展意義》,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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