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CSSCI數據庫是國內大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數據庫,其根據錄用量錄用率,期刊論文及期刊被引頻次影響因子精選部分質量較高、影響較大,編輯出版較為規范的中國大陸出版的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作為來源期刊。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內學者開始運用CSSCI數據庫的數據進行文獻統計分析,對學科作出經驗型的事實描述和評價在國內法學界,也有學者利用CSSCI數據從事法學文獻的統計和評析,蘇力教授率先于2003年基于CSSCI數據庫從法學著述引證來考察中國法學研究現狀[1],緊隨其后,以CSSCI為數據樣本的研究觸及到中國主流法學中法學整體各引證群和法學核心作者引證情況統計分析[2],當代中國法學論文引證外部學科知識[3],從1998-2003年六年間中國環境法學著述的引證狀況來探討中國環境法學研究的現狀與問題[4],等領域。近三年,通過CSSCI數據進行定量分析法學研究領域中的相關問題不斷升溫利用CSSCI對中國主流民事訴訟法學家群體進行量化分析,對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及其方法進行深入反思[5]。基于CSSCICNKI(1978-2007)的高被引論文,找出中國法學研究30年的發展脈絡,并就當前中國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共性問題提出反思[6],采用引文分析法對民事法學研究文獻的引文進行信息可視化分析[7]。通過對2000-2009年間CSSCI法學核心期刊上刊發的環境法學論文引證的數量、學科分布、文獻類型、語種分布的統計分析環境法學研究影響性因素[8]。
在上述研究中,研究者主要是認同并采用CSSCI數據庫數據,從多維度分析文獻的特點研究概況和影響著作等,這種文獻數據的統計分析范式,雖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其最顯著的特點是其數據直觀性,通過數據排序反映學科發展的部分現狀,是查證學科的文獻影響力的重要分析方法,檢驗學術論文優劣的重要參考指標。通過對借助CSSCI數據進行法學研究的相關文獻梳理發現,法學界缺少對于法學譯文的測量德國著名比較法學家克茨引用歌德:不懂別國語言者,對自己的語言便也一無所知,強調法律如同語言,不懂外國法律,也不會深知和悟解本國法律的特征和品格。法學著作的翻譯構成了中國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幾乎沒有哪個部門法的學者完全不受國外的影響,至于間接地受外國法學研究影響的則更多,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當代的法學基本是移植的,并且這個移植基本是成功的[9],尤其在更加開放的社會體系中,作為顯學的法學要想回避人類法律文明和智慧的交流和傳播,幾無可能,法學譯作為掌握和了解多樣性的法律文化和傳統,為國內研究提供基本素材,為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的法治經驗,起著積極推動作用。那么,法學譯文在學界的狀況如何?特征如何呈現?誰在從事翻譯?本文正是依托CSSCI收錄的法學期刊為樣本,檢索和整理了自1998至2010年間CSSCI收錄的法學期刊中刊發的法學譯文,并對其進行文獻統計并加以評析,涉及文獻數量、學科領域、國別來源、刊發載體、譯者分布、被引頻率等要素,法學譯文文獻的統計和觀察,意在展現我國法學譯文刊發的概貌,反映法學譯文在學科領域的傳播規律,描述我國法學譯文在學界的整體狀態,以期對法學譯文的現狀改進提供特定維度的參考。
1.法學譯文數據的檢索與處理
1.1 數據檢索的來源。檢索數據依托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開發研制的引文數據庫(即CSSCI),時間跨度自1998年至2010年,考慮到樣本數據的代表性,數據載體僅選擇CSSCI收錄的法學刊物刊載的譯文,不包括高校綜合性社科學報類、哲學類、社會學類和綜合性社會科學類期刊中可能刊載的譯文,也不包括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中刊發的譯文。自1998-2010年間,CSSCI各年份法學學科收錄期刊數量分別為:1998年17種;1999年21種;2000-2002年17種;2003年16種;2004年21種;2005-2007年26種(其中包括集刊5種);2008-2009年36種(其中包括集刊15種);2010年21種。
1.2 數據處理和檢索結果。基于譯文的學術性和翻譯性雙重因素考慮,把直接的案例翻譯和法律法規翻譯、聯合辦學的合作意向翻譯、國外學者直接用中文寫作的論文排除在外;對于被分成上下兩部分分別發表的譯文統計時僅按1篇統計分析。為避免電子檢索的遺漏,檢索方式先運用數據庫檢索,然后通過翻閱相應的紙質期刊進行驗證以確保數據的精確性,通過逐一檢索CSSCI各年收錄的法學期刊,共檢索出法學譯文有效篇數440篇(見表1)。
表1 1998-2010年間CSSCI收錄期刊中各年發表的翻譯論文數量
年份 |
篇數 |
期刊數量 |
1998 |
17 |
17 |
1999 |
19 |
21 |
2000 |
20 |
17 |
2001 |
22 |
17 |
2002 |
22 |
17 |
2003 |
20 |
16 |
2004 |
40 |
21 |
2005 |
32( 8) |
26( 5) |
2006 |
41( 12) |
26( 5) |
2007 |
29( 10) |
26( 5) |
2008 |
76( 52) |
36( 15) |
2009 |
81( 47) |
36( 15) |
2010 |
21 |
21 |
注:括號內數據為CSSCI來源集刊的數量
總體上來看,我國公開發表的高質量法學譯文數量不多,各年份譯文的刊發數量基本保持相對穩定的數量不變,只在2008-2009年有較大幅度增長,這主要得益于2008-2009年間CSSCI收錄了15種法學來源集刊,而集刊正是法學譯文刊發主要載體(這一點在后面的譯文刊發載體分析中會有說明)如果僅就CSSCI來源期刊(不包括集刊)來算,在同期發表的法學論文中所占比重較小,多數年份呈現1年1本雜志1篇譯文的狀態,只是在部分年份略有變動(見表1)
2.局部結構失調:譯文在法學二級學科領域中的分布
按照我國法學的二級學科分類,共分成為10個法學二級學科,筆者對檢索的440篇法學譯文按照我國的二級學科分類進行相應歸類,當然這種歸類帶有一定的主觀判斷色彩,可能會遭到其他研究者的質疑,尤其是對譯自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學術論文按照大陸法系的法科分類標準進行歸類不足以讓人信服,但是出于研究的抽象概括需要,必須按照一定的框架進行分類,從而概括性地反映法學譯文在法學二級學科中的大致分布狀況通過歸類發現法學譯文分布狀況不均,主要集中于民商法學法學理論國際法學刑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以及訴訟法學,而經濟法學法律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軍事法學方面的譯文則略顯不足(詳見表2)其中,經濟法學學科中譯文偏少值得思考,理論上講,立足于市場經濟土壤的經濟法較之于其他法律部門具有更強的外向性,國家干預或協調經濟經濟運行的手段相似性明顯,國外經濟法學理論的引入更易于為我們發展市場經濟提供有效借鑒和指引,但譯文學科分布結構卻呈現相反的表征,是經濟法學研究已經本土化?還是另有原因?
表2 1998-2010年間CSSCI中發表的法學譯文在法學二級學科分布情況表
譯文學科 |
篇數 |
譯文學科 |
篇數 |
法學理論
民商法學
刑法學
經濟法學
國際法學 |
81
90
60
19
63 |
訴訟法學
法律史
軍事法學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其他 |
52
4
0
53
3
15 |
形成這種局面的影響因素可能是多元的,包括:a.學科范圍寬窄度。學科自身內容體系的豐富程度以及我國十個法學二級學科劃分的范圍寬窄不一,使得部分領域的譯文較集中,如民商法學范圍顯然大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范圍,譯文的數量自然存在數量偏差。b.國外學科理論的成熟度,譯文數量較多的學科多為國外發展較為成熟的學科,或是有著較為悠久法律傳統的領域,受到國外學術的影響自然偏多,如民法學刑法學等學科;而類似于法律史、軍事法學等領域,國外產生的學術成果也相對較少,可供翻譯的資料以及翻譯成果自然偏少。c.學科的外向性不一。學科的外向性也是影響譯文的一個因素,對于呈現趨同化或一體化趨勢的學科,譯文數量偏多,如國際法學(包括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而本土化因素偏重的學科,其譯文數量自然偏少,如法律史。d.學科的翻譯傳統。該學科領域翻譯學術著作習慣的形成與否,對于譯文的學科領域分布產生較大影響,如法學理論領域,我國早期的法學研究主要是從翻譯法學理論著手,在20世紀90年代,民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和刑法學領域均推出了系列譯著,形成了自己的翻譯傳統[9]。e.語言的依賴程度。這是部分學科譯文多寡的影響因素之一,如經濟法學理論主要產生和發展于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法學理論的翻譯需要德語、法語以及日語等語言的支撐,而掌握這些語種的經濟法學人才的不足致使經濟法學學科譯文偏少。
3.歐美中心主義傾向:譯文原文的國別考察
該部分將主要分析CSSCI收錄的法學期刊中刊發譯文原文的國別來源,反映語種以及與其相對應的法律傳統對于我國法學譯文和法學學科知識結構的影響。通過對譯了誰的和譯了什么兩個問題的回答來揭示外部法學理論知識變遷特征。譯了誰?在對譯文進行國別整理后,不難發現譯文的目光主要聚集在美國英國和德國、日本、意大利學者的論文,其他論文的國別包括加拿大、奧地利、荷蘭、韓國等國,而譯自俄羅斯的譯文在440篇中僅占據3席,這一點與我們20世紀五、六十年代選擇“以俄為師”的路徑形成鮮明對比(詳見表3)。譯了什么?其中譯自英美法系國家的譯文主要集中在法理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和程序法學領域,一定程度表明我國法理學受美國法理學影響較深,美國憲政理論和實踐正在對我國憲法理論產生影響;譯自大陸法系國家的譯文主要集中在刑法學和民法學方面,重點是大陸法系的法典化現象對我國影響較大,羅馬法理論在民法學界被廣泛關注。
表3 1998-2010年間CSSCI中發表的法學譯文的國別來源
國別來源 |
篇數 |
國別來源 |
篇數 |
美國
英國
德國
日本
意大利 |
105
41
89
60
31 |
法國
澳大利亞
俄羅斯
其他 |
21
12
3
79 |
形成這些格局的可能性原因:a.法律“西方化”現象,法律全球化、法律趨同化,理論曾在世紀之交引起熱議,法律全球化化本應是雙向互動,相互借鑒相互吸收、相互學習,但實際上,西方工業革命所引領的經濟現代化和技術現代化,使得西方文明在整個文明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法律全球化更多地表象為單向度的“法律西方化”或者“法律歐美化”運動,呈現出法律的西方中心主義,而缺少對于其他文明體系中的法律關注。b.主流語種的普及性。英語教育在我國高等教育中的普及使得譯自英語語系國家的譯文占有較大比重,掌握德語、日語、法語等語種的人數在我國的攀升使得譯自德國、法國、日本的譯文數量攀升,而俄語的“非主流”使得譯自俄羅斯的論文數量只占據3席。其他語種人才缺乏的客觀制約性致使法學界無法關注其他文明形態中的法律制度。c.法律傳統的影響。從法律傳統的角度來看,我國受大陸法系的實體法體系影響較多,反映在譯文方面,主要集中在譯自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的刑法或民法領域;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國家具有程序法傳統,憲政理論較為發達,譯自英美等國的憲法與行政法學以及程序法方面的論文自然占有較大比例;20世紀涌現大批大師級的法學人物的美國成為西方法理學的中心,法學譯文也呈現出這種偏好。
4.載體偏在:法學期刊中譯文的載體分布
法學期刊是法學論文刊發主要載體形式,也是法學譯文刊發的常見載體,當然不排除其他綜合性期刊刊發少量的法學論文(包括譯文)在CSSCI法學來源期刊中,比較法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等雜志較其他雜志青睞法學譯文,從發文數量上看遠遠超過CSSCI中其他法學期刊,承擔著刊載法學譯文的任務,這主要與刊物的辦刊宗旨緊密相連,比較法研究重在反映中國比較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介紹對各國法律制度與思想的比較研究,中外法學也是如此,環球法律評論(前身為法學譯叢)也秉承譯介域外法學研究最新成果,但因其直到2008年才被CSSCI收錄,載文數量在統計中反映不明顯法學研究因堅持刊載有關中國法治建設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論文的辦刊宗旨,從未觸及法學譯文,中國法學在2001年2002年曾刊載過少量的法學譯文(詳見表4)
表4 1998-2010年間CSSCI中法學譯文刊載期刊情況表(部分)
期刊名稱 |
譯文篇數 |
比較法研究 |
76 |
中外法學 |
46 |
法學家 |
40 |
法制與社會發展 |
19 |
中國刑事法雜志 |
15 |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
11 |
中國法學 |
3 |
法學研究 |
0 |
來源集刊 |
143 |
另外,較之法學來源期刊,法學集刊更傾向于法學譯文刊發,雖然CSSCI收錄法學集刊數量較少(2005-2007年為5本集刊,2008-2009年度為15本集刊)卻刊發了數量較多的法學譯文,2008-2009年法學譯文的激增正是因為CSSCI在2008-2009年收錄的法學集刊數量增加,使得具有較高質量的法學譯文數量得以大幅度增長這些與部分法學集刊中設置了專門的法學譯文欄目相關,《南京大學法學評論》設有“域外法論”,《清華法治論衡》設有“域外法音”,《行政法論叢》設有“外國行政法”,《刑法論叢》設有“外國刑法”等。
5.譯者北京化:譯者結構狀況分析
本部分針對譯者的結構狀況進行詳細分析,涉及多產譯者譯者的地域結構譯者的學歷結構分布,對CSSCI中檢索到的440篇譯文的譯者進行不完全統計和分析,譯者的結構狀況主要呈現如下:首先,在譯者地域結構方面,北京地區的高校和研究機構承擔了大量的法學理論翻譯工作,譯者主要來源于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在其他地區,吉林大學和廈門大學也承擔著大量的國外法學論文的翻譯工作(詳見表5)。其次,高產譯者的譯文集中度高,部分法學研究人員進行多篇次的翻譯,最多的達到8篇(詳見表6),高產譯者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德國、法國和意大利學者法學論文進行翻譯,供給了多語種形態來源的譯文,為國內的法學學習和研究提供寶貴的資料支持。再次,譯文中譯者的學歷結構以法學博士研究生(包含國外留學的博士生)為主要構成。
表5 1998-2010年CSSCI收錄的法學期刊中譯文譯者的主要單位分布情況表
譯者單位 |
譯文篇數 |
中國政法大學 |
47 |
中國人民大學 |
41 |
北京大學 |
36 |
吉林大學 |
26 |
廈門大學 |
25 |
清華大學 |
14 |
南京大學 |
13 |
西南政法大學 |
12 |
武漢大學 |
10 |
中國社會科學院 |
10 |
注:本部分統計僅依據譯者在正式刊發的譯文中署名的單位
表6 1998-2010年CSSCI收錄的法學期刊中譯文的主要譯者統計表
譯者 |
篇數 |
薛軍 |
8 |
許章潤 |
6 |
丁玫 |
6 |
石佳友 |
6 |
朱巖 |
6 |
鄧正來 |
5 |
徐國棟 |
4 |
張千帆 |
4 |
丁相順 |
4 |
樊文 |
4 |
王世洲 |
4 |
王秀梅 |
4 |
這種狀況形成的可能性影響因素包括:a.法學研究人才的培養模式。部分高校和研究機構運用法學外文著作和論文的翻譯作為法學研究人才的培養機制,通過大量的外文翻譯培養研究者的學術研究能力。b.各高校和研究機構自身的傳統優勢,結合自身學科傳統優勢進行國外法學著作和譯文的翻譯,如署名吉林大學的譯者翻譯的多為法理學領域的論文,而署名廈門大學的譯者翻譯的多為國際法學領域的論文。c.信息交流,集中了大量的法學研究力量的北京高校和研究機構,通過與國外法學院的人才培養交流,形成了多語種的法學研究人才,如中國政法大學設有比較法學研究院、中歐法學院、中德法學院、中美法學院、歐盟法研究中心和羅馬法與意大利法研究中心等含有涉外性質的培養和研究機構。d.刊發載體的因素。前文分析了《比較法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法制與社會發展》以及《集刊》南京大學法律評論、國際經濟法學刊等雜志對于譯文具有較高的接納度也影響著譯者的地域結構分布,這一點可以從上述雜志的主辦單位和譯者的主要單位來源相耦合狀況得以窺見。
6.譯文低估:以法學譯文的被引證率測量
法學譯文的翻譯發表只是法學譯文完成的一個階段性標志,為法學知識的傳播作了鋪墊,但這種知識有沒有引發關注,產生一定的學術影響力,還有待進一步觀察測量。文獻引證是衡量學術著述之影響的一個重要維度,特別是用來研究一些本來非常難于定量研究的現象[1]本部分將依據CSSCI數據庫中發表的譯文的被引用率測量法學譯文被發表后在學界的關注程度,判斷一下法學譯文被譯后有沒有產生特定的學術影響。按照被引總頻次,年均被引率(為了避免數據的偶然性,只計算至少發表3年以上的論文平均被引率)標準,本文挑選出了被引總頻次相對較高以及年均被引頻次較高的論文。被引次數最高的為斯洛文尼亞憲法法院大法官卜思天·儒佩基奇的“從刑事訴訟法治透視反對自證有罪原則”一文(王錚等譯),被引次數10次以上(含10次)的有4篇譯文;篇年均被引率最高的為德國19世紀法學家、哲學家、政治家JH馮·基爾希曼所作的“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在柏林法學會的演講(趙陽譯),篇年均被引次以上(含1次)的有10篇譯文(詳見表7)。上述測量數據的結果表明法學譯文的被引頻次總次數和年均被引率處于普遍偏低狀態,被譯后的關注度不高,譯文在國內沒有產生應有的影響力,與多數論文及論文原作者在其本國的影響力不相匹配,如小口彥太、施米夫、漢斯、凱爾森、耶林等。如果按照凌斌所界定的平均每年被引2次以上的法學文獻被稱為“法學主要作品”的標準,這些法學譯文都沒有進入法學主要作品“行列”。
表7 1998至2009年CSSCI數據中譯文被引頻次統計數據
篇名 次數 發表年份 年均被引率 |
清代民事審判與西歐近代型的法秩序 6 1999 0.55 |
從刑事訴訟法治透視反對自證有罪原則 13 1999 1.18
日中侵權行為法的比較 6 1999 0.55 |
法的世界化 機遇與風險 10 2000 1
建構政府合同制度 以美國模式為例 7 2000 0.7
法律的道路 11 2000 1.1
百年民法典 7 2001 0.78
規則 與 標準 在發展中國家的運用 6 2001 0.67
俄羅斯聯邦新刑事訴訟法典中的證據法問題 6 2002 0.75
日本刑法中正犯與共犯的區別 6 2002 0.75
民法的法典化 6 2002 0.75
論法治的不可能性 6 2004 1
法學家: 法的創立者 5 2004 0.83
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 在柏林法學會的演講 11 2004 1.83
刑法保護什么: 法益還是規范適用? 6 2004 1
人格刑法學的構想 7 2004 1.17
刑事法律的歐洲化與刑事法律領域的歐洲一體化 3 2005 0.6
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 3 2005 0.6
契約的基礎 3 2005 0.6
利益法學 3 2006 0.75
德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的保護 2 2007 0.67
行政法的潮漲潮落 3 2007 1
德國犯罪原理的發展與現代趨勢 4 2007 1.33
憲政的幻象: WTO 的 憲法 和國際法的教訓 3 2007 1 |
7.結論與建議
通過前文對于CSSCI收錄的法學期刊中法學譯文的統計和分析來看,法學譯文的比重不大,基本上處于1年1本1篇譯文;譯文在法學二級學科中存在局部結構失調,如在經濟法學、環境資源保護法學領域的譯文較少;譯文原文呈現歐美化現象;譯文刊登的載體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部分雜志;譯者以北京地區高校的法學學習和研究者為主,其他地區的法學學習和研究者為輔;從法學譯文被引證率測量的結果來看,法學譯文的作用被低估。法學學術論文的翻譯是進行中國法學研究進行橫向交流的一個有效途徑,是進行制度交融和匯合的重要方式,為借鑒和吸納不同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傳統的制度提供了資料幫助,也是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的重要方式,構成中國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對我國刊發的法學譯文進行文獻統計和分析之后,針對考察現狀提出幾點改進的建議,以饗參考。
7.1 高質量譯文數量有待提升
法學高質量譯文的數量并沒有隨著我國法學教育的勃興和研究者外語水平的提升而呈現數量增加數量的提升可能既受制于客觀因素,如被認同的高質量載體數量有限制約譯文刊發數量;也受制于主觀因素,譯文被譯水平不足,信達雅等要素的缺失導致譯文得不到相對高質量的雜志錄用雖然蘇力曾預測:隨著法律學人的外語能力等增強,法學著作的翻譯在最多20年后甚至10年就會逐漸衰落[9],但就目前而言,我國法律學人外語能力的增強更多屬于英語能力的提高,而其他語種的法學著作與論文的翻譯仍是必要,為掌握不同語種的法律學人提供學習研究資料仍未過時通過譯者期刊學科等共同努力提供高質量的譯文,適當增加域外法學理論的供給。
7.2 譯文學科結構需作微調
法學譯文在法學二級學科中的分布呈現不均衡分布狀態,主要集中在法理學、憲法學和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和國際法學等領域,而經濟法學、資源和環境法學、法律史以及軍事法學領域的法學譯文較少,形成這種分布狀況的因素各異,有些受學科理論的本土性影響,如法律史學科;有些受學科的寬窄范圍度的影響,如軍事法學學科;情形各異,不一而足但是有著較強知識共通性和交流性的經濟法學學科、資源和環境法學學科,法學譯文數量缺失更多與學科的研究模式和學科尚未形成翻譯傳統有關,經濟法學和資源與環境法學理論研究在國外學術著作和論文的翻譯方面需要向法理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等學科借鑒,在經濟法學領域,可針對德國、法國以及日本的經濟法學理論進行翻譯,為經濟法學知識的傳播擯除語言障礙;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領域,西方發達國家曾經有著豐富的環境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方面的理論,尤其是日本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等理論值得我們譯介。
7.3 譯文原文來源應該多樣
目前的譯文原文主要來自美國、德國、日本、英國、意大利等國,呈現“歐美現象”,而譯于其他國家或語種的法學譯文所占比重甚少。考慮到法學知識的多樣性和豐富性需求,應該從全球視角關注世界社會多元的法律,需要對目前這種相對單一的譯文原文來源模式作些改進,既要關注歐美“先進”的法學理論,也要涉獵其他地區“落后”的法學理論,為法學學習和研究者提供不同形態的法學資料。特別是一些與我國同處轉型期國家或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尤為值得我們關注,如印度的法律制度等。
7.4 譯文載體多渠道
沒有一定的高質量刊發載體的確保可能會降低法學學習和研究者翻譯法學論文的熱情,尤其在現行的以“C刊”為科研考核標準時代前提下,沒有刊發載體或版面的保障,基礎性的法學翻譯工作將減弱其原有魅力。刊發譯文較多的高質量載體應該繼續關注優質的法學譯文,其他期刊也應給予法學譯文一定的關注和刊發空間。
7.5 譯者地域分布擴散
法學著述翻譯打破了法學理論知識傳播的語言壁壘,也是培養法學人才的一個重要機制。在我國法學傳統不足、積淀不夠的歷史階段,運用翻譯來培養法學人才成效顯著,諸多活躍的法學人幾乎都有過翻譯的經歷,或直接間接地得益于法學著作的翻譯,尤其是在廣義的理論法學界,如高鴻鈞、賀衛方、梁治平、劉星、米健、沈宗靈、王晨光、舒國瀅、夏勇、信春鷹、許章潤、張文顯、張志銘、鄭成良、鄭永流等做過不少翻譯。而在其他部門法學領域,也同樣可以看到這樣的影子[9](其中包括蘇力教授本人)法學論文的翻譯過程中,翻譯的最大受益者其實可能是譯者本人[9],為其日后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奠定理論基礎,提升和補充了自己的理論功底。目前,這一培養方式主要在北京地區的高校中得以運用,這種有效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在現階段仍值得沿用并值得為其他地區的法學院所借鑒。
7.6 有效利用法學譯文
一般來說,譯作中的法學理論或為國外法學的經典理論,或為最新動態,學術影響力較強。從事這些法學理論的翻譯并傳播依靠大量人力、物力資源的保障。如果成果沒有得到關注和合理利用的話,意味著資源配置不合理。目前僅從CSS-CI數據被引證率的角度來判斷的話,這些法學譯文的關注和利用程度普遍偏低,我們需要對此加以重視,給予更高程度的關注,也要合理利用這些譯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