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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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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及其學術價值
            劉全娥等 點擊量:4779
西北政法學院
【摘要】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內容完整、豐富,不僅包括邊區整體司法運作的詳細資料,還有大量有關法律制度的理論探討資料,對這一批史料的整理、公開和研究,將會極大地豐富陜甘寧邊區法制史的資料體系,深化邊區法制史的研究,為今天的法制研究、法制改革及建設提供十分重要的經驗和教訓。
【關鍵字】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司法檔案;法制史研究
    

    現代史上的陜甘寧邊區(以下簡稱“邊區”)長期處于相對穩定安寧的后方,完整地經歷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三個時期、三種政權形態(工農民主政權、抗日民主政權、人民民主政權),[1](序言P2)是所有根據地的政治核心和政策策源地,是新中國的試驗田和雛形,所以,對邊區法制史的研究,不僅具有典型性,而且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

    在法制建設方面,邊區政府設立了各級司法組織,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在制度與實踐中多有創新,留下了豐富的法律史料。在邊區法律史料的整理和研究方面,學者們雖已做了大量工作,但對于司法檔案的整理和研究則非常薄弱。邊區的司法檔案尚未經過系統的整理匯編,而囿于史料和研究路徑的局限,邊區法制史的研究難以深入。因此,了解邊區法制史料的整理與研究現狀,了解邊區高等法院司法檔案的保存現狀、內容概況并及時對其進行系統的整理和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陜甘寧邊區法制史料的整理和研究現狀

    迄今為止,涉及到邊區法制史料的公開出版物為數不少。法制史料比較集中的有:《陜甘寧革命根據史料選輯》四輯,[2]《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四卷,[3]《中國近代法制史資料選輯(1840-1949)》三輯等,[4]但其中主要是立法文獻。在《延安地區審判志》及《榆林地區審判志》后,[5][6]附錄有從1937年至1950年間邊區的部分立法文獻。其他一些有關邊區的資料匯編中也有部分法制史料,如《陜甘寧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文獻卷》《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7][8],但數量很少。在一些專門性的史料匯編中涉及到法制史料的范圍更為狹窄,如《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料摘編》、[9]《陜甘寧革命根據地工商稅收史料選編》等,[10]其中的法制史料亦以立法文獻為主,對于司法史料只是零星的涉及,關于邊區司法史料的系統、完整、專門的匯編尚付闕如。

    關于邊區法制史的研究已有數十年歷史,成果較多。總體而言,前輩學者已為邊區法制史的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礎。其中楊永華教授、方克勤教授的著作《陜甘寧邊區法制史稿·憲法政權組織法篇》及《陜甘寧邊區法制史稿·訴訟獄政篇》{1},運用了大量的檔案史料,當屬這一領域中最重要的成果。張希坡教授的著作《馬錫五審判方式》也是在收集大量史料的基礎上著成,[11]雖然薄薄百十頁,仍然是關于這一論題的重要著述。此外,如《革命根據地法制史》、[12]《中國法制通史》、[13]《革命根據地的工運綱領和勞動立法史》等,[14]均為從根據地的整體上著手,且多從立法史的角度進行論述。在《延安地區審判志》、《榆林地區審判志》及《陜西省志·審判志》中均有關于邊區司法制度的記載,并運用了部分檔案資料,但較為簡略,屬概述形式。[15]相比較而言,中青年法史學者在邊區法制史上的投入較少,但近年來亦有變化,如中國人民大學的范愉教授的《簡論馬錫五審判方式:一種民事訴訟模式的形成及其命運》,[16]南開大學的侯欣一教授的《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改革研究》等,[17]史料豐富,視覺獨特,讓人耳目一新。北京大學的強世功教授在《法制與治理:國家轉型中的法律》一書中,亦利用了部分地方志和檔案史料,提出了審判與調解、國家法與民間法等的沖突問題。[18]國外學者由于利用檔案史料相對困難,所以,對邊區史雖早有研究,且角度獨特,資料豐富,論述透徹,但主要集中于政治、經濟、軍事、抗戰、國共關系等方面,對于法律問題鮮有論及。例如,費正清主編的《劍橋中華民國史》第二部,[19]馬克·賽爾登著《革命中的中國:延安道路》等。[20]這一現象,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司法史料的匱乏。

    在一批中青年法史學者大量涌現的今天,在研究方向、研究人數及研究成果方面,邊區法制史的研究則顯得有些門庭冷落。例一:人大復印資料2000年以來幾乎沒有關于邊區法律史的論文。例二:西北政法學院曾經是革命法制史研究中心之一,曾有過一段研究的高峰時期,但1990年代后期開始陷于沉寂。這一點從《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后改名為《法律科學》)上登載的文章便可看出其端倪。從1983年創刊至今發表了有關邊區(包括從所有革命根據地的整體角度)的論文約16篇,高潮時期是從1983年到1994年。內容涉及到邊區法制史的各個方面,如綜合性3篇、立法史5篇,調解2篇,人權3篇,其它3篇。例三:《法理學與法史學·問題點與文獻源》,[21]為專門文獻索引,時間跨度為1992-2002年,文獻來源主要為法學類期刊,范圍包括大陸、臺灣和部分外文期刊論文。除去外文部分,其中涉及1911-1949年法律制度史學論文共159篇,有關根據地法制史研究的論文共有40篇,僅以陜甘寧邊區為研究對象的論文有13篇。關于邊區的論文側重:人權2篇,立法史6篇,綜合性等3篇,馬錫五審判方式2篇。例四,《法律史論集》第5卷后附2002年法律史論文索引;[22]收入法律史論文579篇,有關邊區法制史研究的僅有兩篇,一篇為立法史的研究,另一篇為根據地訴訟制度的總體研究。

    雖然上述信息量有限,但至少可以從中窺知邊區法律史研究的大致動態。首先,有關邊區法律史的研究在整個法制史的研究中所占的比例偏小,或者說這一領域尚未引起研究者的重視。其次,研究側重于立法史及重大問題如人權問題、調解制度等。第三,研究思路狹窄。雖然筆者不可能閱讀上述全部論文,但從標題及研究側重點仍可以看出,邊區法制史的對象主要限于文本法和已公開的文獻,注重精英對于法的作用和影響,但忽視對活法(即法的實施)以及民眾的法律觀念和行為的研究,視野亦僅局限于法律而少從社會科學的多角度進行研究等。這些特點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另一方面,也是史料不足所致。在邊區法律史的研究中,以法律文本為主的研究有許多無法彌補的缺陷。因為,邊區法律史相對短暫,法律不完善且變更較多,從文本上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來。另一方面,立法與司法之間從來都有一定的距離。僅僅滿足于范圍狹窄的官方法律文本的研究,是無法全面地、深入地把握與理解法律制度的真正歷史,更何況“歷史研究的目的并非僅僅在于`還原‘歷史現象,而是在于揭示歷史的意義結構,思考歷史與我們當下生存境遇之間的關聯意義”。[23](P230)以此衡量關于邊區法律史的研究,恐怕連還原真相的研究尚未做到,更遑論歷史與現實之間的關聯意義。正因為如此,司法檔案史料的挖掘整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的概況與整理初步

    邊區高等法院的司法檔案既豐富又復雜。由于邊區政制是政府領導司法,政府不僅參與司法行為,而且曾一度設立最高審級(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所以邊區有關司法的檔案,除司法系統的檔案之外,還包括政府系統的許多檔案,如邊區政府審委會的檔案,陜北區行政主任公署(1949-1950年)檔案中司法類檔案等。即使同一部分檔案也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卷宗里。例如,第2卷宗的第680卷:《關于司法工作的檢討》與第15卷宗的第96卷的《高等法院李木庵、雷經天院長關于司法工作的檢討會議發言記錄》,這兩卷時間相繼,為同一次會議的發言記錄,卻分別置于兩個卷宗中。除了檔案整理中的技術因素外,正是邊區司法與行政的關系及機構設置上的特點導致了這種狀況的發生。

    陜西省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陜檔”)保存的革命歷史檔案共計58個卷宗,19488卷。其中司法檔案包括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1949年2月,邊區高等法院改稱陜甘寧邊區人民法院,1950年2月改稱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西北法院)檔案、邊區政府秘書處下屬之司法檔案及司法檢察檔案、邊區高等法院三邊及延安分庭檔案、陜北區行政主任公署下屬之司法檔案等{2}。但由于本文主題所限,具體論述只涉及陜檔所存的邊區高等法院(不包括分庭)檔案的概況。

    (一)邊區高等法院(陜甘寧邊區人民法院)檔案的保存與初步整理

    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屬陜檔所保存的革命歷史檔案中的一部分。據《陜西省檔案館指南》的記載,1954年7月,西北行政委員會撤銷后,為了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成立了臨時性的檔案清理委員會,負責接收撤銷后的大區級機關檔案,不久,該委員會改名為西北區臨時檔案保管處,是為陜檔的前身。[24](P4)由此記述中可以推斷,邊區高等法院的檔案在1954年時即已由西北區臨時檔案保管處接收,成捆成捆地躺在冰冷的庫房中,隨著檔案管理機構的變更而輾轉,直到1980年代。由于當時的條件所限,這些檔案多為手寫或油印在質量低劣的紙張上,加上戰爭年代的輾轉遷移,損壞嚴重,有些檔案的字跡已逐漸消褪。為了妥善保存這批珍貴的資料,陜檔于1982年底開始搶救檔案,整理、裝訂案卷,編寫標題,編制檢索工具,并對外開放利用。據檔案館工作人員介紹,經過初步整理的這批檔案的原件于1989年全部調至中央檔案館。陜檔保存了全部復印件,這些復印件紙張規格一致,裝訂整齊,大多數字跡清晰,有少數案卷因原件被損及字跡擴散、褪色而較難辨認。

    關于這批檔案的完整性問題,從邊區高等法院到西北區臨時檔案保管處,再到陜檔,就檔案的交接來說,這應當是邊區高等法院留存下來的全部資料。但由于戰爭及歲月的侵蝕,其中必定有部分檔案損毀{3}。1948年高等法院的司法工作報告曾提到:“很好的從歷史上總結司法工作,是有歷史價值的。但以胡馬匪軍進攻邊區以來,摧毀了許多政權建設,有歷史意義的文件亦大部遺失(法院文件被敵人燒了),在法院工作較長的干部亦大部分調動,很難有系統的總結工作,實為大遺憾。”[25](P1)不過,原邊區轄地內的地方檔案館所存的分庭、縣司法處的檔案資料,可以與高院檔案相互印證、補充,也許能彌補這一缺憾{4}。

    邊區高等法院的司法檔案全宗代號為15,案卷號從1到1725,共1733卷{5},涉及的時間從1937年至1950年。所有案卷均有標題。據1983年參加整理這批檔案現仍在陜檔工作的陳子平先生介紹,整理之前的檔案較亂,是一捆一捆存放的;在整理中,案卷標題除原文標題及根據熟悉邊區歷史的老同志的回憶擬寫外,大多數標題為整理人員根據卷中內容編寫。為查閱方便,同時編寫了手寫目錄20冊,按卷號排列,有案卷標題及細目,與案卷內目錄一致。另外還編有相關的文件目錄、檢索卡片等。

    整個案卷包括卷封及案卷內容。卷封上標有全宗號、目錄號、卷號、案卷標題、案卷內容所涉及的起止時間及頁數。案卷內容(如案例卷)依次為:目錄判決書、起訴書、案件介紹函、證據材料,如勘驗筆錄契約、當事人信件、證人證言、化驗單、票據、帳目、傳票、送達證書、審問筆錄、宣判筆錄、重要函件、上下級呈文批示等。綜合類案卷內容單一,一般包括目錄及與標題相應的內容。案卷頁數從幾頁到一百多頁不等。最后一頁為頁碼總計,立卷時間及立卷人簽名。

    案卷內容大多數以毛筆或鋼筆書寫,少量為油印。字體各異,繁體字簡化字均有,行草書兼具,大多數豎排,少量橫排。行文中一般有少量標點,但與現行規范的標點符號差異較大。

    (二)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司法檔案的內容歸類與分析

    為使讀者對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司法檔案有一個直觀的了解,筆者對檔案內容作了粗略分類和統計。陜檔所存的1733卷邊區高院司法檔案大致依內容及時間排列,可分為綜合類檔案、刑事類檔案及民事類檔案{6}。在刑民事案卷中,同類案件相對集中。茲依次予以介紹:

    1.綜合類檔案

    綜合類案卷包括從卷1到卷543,卷548、550、551,卷1651到卷1725,共621卷。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立法文件及法律解釋、指示、命令等,如高等法院:審訊暫行規則(卷509);高等法院:司法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指示信(卷12);高等法院:關于典權債權及銀元折算處理辦法的命令(卷22)等。(2)判決書匯編。這類判決書匯集共有6卷。其中卷26為民事案件匯編;卷27稱“判案實例括錄”,是地方法院的婚姻案判決摘要;卷28-1、28-2為刑事類案件判決書匯編;卷29、30為1946年刑民事案件判決書匯編{7}。在卷26、28-1、28-2所輯錄的判決書后均有選編者評語,扼要分析案件的特點及所體現的法律原則。經過分析比較,筆者認為這三卷應為同一部分內容,原選編者所擬的標題為“陜甘寧邊區判例匯編”。這些判決書是研究邊區司法的濃縮性史料。(3)司法工作報告。包括一審機關的日常工作報告,高院工作報告、司法會議的討論材料及總結報告等。這些報告中既有大量的司法統計數據或表格,又有關于現狀的分析、經驗教訓的總結及對法律問題的探討。(4)司法機構及人事。包括機構的更迭,簡政工作,人事變動,干部簡歷表,及對偽司法人員的接收等。(5)其他。如來賓參觀意見薄,邊區司法答客問等。這部分內容為我們研究邊區法制理論的產生與發展、司法人員的構成與素質,以及邊區法制的整體情況提供了豐富的史料。

    2.刑事類檔案卷

    刑事類案卷比較復雜,從卷543至卷1274,除去應屬于綜合類的3卷(卷548、550、551),屬于民事案件的5卷,共724個卷號,再加上因為同一卷號而分為兩卷的7卷,共有731卷。其中殺人案(包括故意、過失殺人,威逼人致死,暗殺等)117卷;傷害案16卷;土匪案(包括勾結土匪、土匪劫財害命、拖槍叛變為匪、叛變為匪、逃跑為匪等)46卷;盜竊案90卷;貪污瀆職案46卷;瀆職案4卷;通奸殺人案(包括因奸殺人、被殺傷、羞憤自殺等)45卷;逃跑案(包括逃跑、拖槍逃跑、組織逃跑、越獄逃跑等)25卷;叛變案(包括逃跑投敵、叛變為敵、叛變革命、組織越獄叛變等)29卷;漢奸案16卷;特務案16卷;煙毒案(包括販賣、吸食、種植鴉片等)16卷;破壞邊區案18卷;賭博案6卷;誣告案26卷;違反邊區法令案8卷;搶劫(包括搶劫、劫財害命等)36卷;斗毆傷害案14卷;強奸案9卷;通奸案2卷;逼奸案2卷;雞奸案2卷;反革命案(包括反革命殺人)10卷;為敵作探案6卷;重婚案2卷;搶婚案2卷;搶他人之妻案5卷;妨害婚姻案(包括挑撥婚姻)4卷;婚姻違法案2卷;妨害自由案4卷;偷稅案3卷;破壞金融案4卷;走私案12卷;詐欺案5卷;偽造印信、證件等案7卷;組織、加入反動組織案6卷;教唆案2卷;包庇案2卷;拐他人之妻案3卷;其他零散案件如破壞抗戰、破壞統一戰線、破壞勞動紀律、破壞法院威信、拐騙人口、破壞契約、謾罵、濫用職權、妨害公務、違反軍紀、燒他人糧食、收贓、泄密、勒索、冒充八路軍、侵權偽證、克扣工人、造謠、虐待、侮辱人權、凌虐犯人、毀壞他人財物等各一卷共23卷;難以分類的及自殺、意外事件、標題中未明確的、錯判的等40卷。

    3.民事類檔案

    民事類檔案從卷1275到1650,共376卷,再加上夾雜在刑事類中的5卷,共381卷。其中土地糾紛案(包括土地買賣、租佃、地基、地界、場地、墳地等糾紛)83卷;房產糾紛案21卷;典當糾紛案12卷;婚姻案145卷;債務糾紛案61卷;繼承糾紛案17卷;婚姻家庭案(包括子女撫養糾紛等)10卷;承攬及承包案4卷;水路糾紛案4卷;母骨爭葬案2卷;戶族爭斗案1卷;物權案12卷;租賃案2卷;爭奉生母及死后埋葬案1卷;析產案1卷;石場糾紛案2卷(1案);離婚涉產爭訟案2卷;地役權案1卷。

    4.關于刑民事案卷統計數字的說明

    上述刑民事案卷的分類統計數字系筆者根據目錄中的案卷標題內容統計而來{8},均以卷計。由于存在數罪(一案數罪、同罪數案及不同罪數案)及并卷情況,因而統計中數罪(一案數罪)以第一罪名分類,數案(不同罪數案)以第一案性質分類。又因以下幾種原因,統計中無法以案件分類計算,且數據難以做到精確無誤。(1)在以往檔案整理過程中,絕大多數案卷標題為整理者根據內容所擬,而不是按法律文本中的罪名分類,所以兩者之間有一定的差距。加之邊區的法律變更頻繁、法條簡略籠統等因素,使上述案件的分類很難準確。(2)在以往的檔案整理過程中,有同類性質甚至性質不同的案件被并卷裝訂,特別是民事案卷中的土地案件、婚姻案件并卷最多,如卷1303,土地糾紛案六案材料;卷1331,張閆林與王華庭、劉嘉與馮蓮等八案婚姻糾紛;卷1400內的黨潤珍與賀風桐,張忠喜與張吳氏等十案婚姻糾紛。與此同時,又有因同一案材料較多而分別裝訂為兩卷,編為兩個卷號的,如1524、1525吳永山與白映琪關于石場所有權糾紛案。刑事案卷中也有少量案件并卷。如卷597,車尚文盜賣公物及鮑立道破壞邊區土地法令二案,這兩案性質截然不同,但亦被并為一卷。這不能不說是以往整理工作中的小小失誤。總體而言,刑事案卷中的并卷率約為7%強,而民事案卷中的并卷率則高達約20%,加之并卷標題的內容一般都比較簡略,從而使詳細統計變得十分困難。因此,刑事案卷以案計,而民事案卷只能以卷計。(3)高等法院既是一級審判機構,又是上訴及復核機構,所以高等法院的案卷中既有審判案,又有上訴案及復核案,但其中的區別又未在標題中體現,也使統計數據難以精確。(4)作為統計根據的目錄標題均為筆者從檔案館手抄而來,抄寫過程中難免會有筆誤。也正是由于上述諸因素,民刑事案卷的統計數字與實際數據肯定有所差異。但這些差異并不影響我們透過這些數據來了解邊區司法的概貌。如司法的時代特點,逃跑、漢奸、土匪、叛變等案發生率較高都與特定的歷史時期相聯系。大量的土地糾紛正是戰爭與社會變革時期土地所有權急劇變動的一個側面,而占民事案卷總數1/3以上的婚姻案件,則同樣說明邊區婚姻條例中的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等原則對傳統婚姻觀念的巨大沖擊,也是新舊婚姻家庭觀念交替階段在司法中的反映。

    (三)關于邊區史料整理的初步設想

    前已述及,到目前為止,尚沒有專門、系統的史料輯錄公開出版,那么,對這批檔案史料的整理和出版就是當務之急。為此,筆者有如下的設想。邊區高等法院的檔案共1733卷,字數大約3千萬字{9},要全部整理出版,不僅過于耗費人力財力和時間,事實上亦沒有必要。筆者以為,應當在檔案館整理的基礎上,精選精編。以1千萬字為定位進行篩選,十年為期制定計劃,當為可行性的目標。這一目標不僅應包括立法及司法史料,還應顧及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在資料的選編方式上,不外乎按時間或專題兩種。就邊區高等法院的檔案而言,若以時間順序編輯,可能會因這一批史料的數量巨大、內容復雜而使同一主題的內容分散,查找不便。因此,切實可行的步驟是,按主題分類編輯,編寫索引,從點上突破,進而帶動整個資料體系的選編。這一資料體系的最終目標是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尚未面世出版的立法文獻及相關文獻。在邊區立法史上,除基本政策和法律有50多個外{10},還有大量帶立法性質的法律解釋,邊府、高院的命令、批示、批答等,也應在立法相關文獻之列。二是報告集。邊區曾召開多次有關司法的會議。例如1945年的推事、審判員聯席大會即長達兩個月,案卷10多卷;領導人及高等法院發布帶總結性質的報告在20卷以上,而分庭、縣司法處及地方法院的總結報告,日常司法報告更是不計其數。這些報告內容涉及對法律理論的探討、對司法工作的總結及反思,相關的統計資料等,是十分重要的史料。三是判決書匯編。高等法院司法檔案中不僅存留有各級司法機構的判決書,還編有少量判決書匯集。判決書中往往將當事人簡況、事實經過、判決理由、法律依據及刑罰或處理結果等集中在一起,是濃縮性的史料。四是以案件性質分類的詳細資料匯集。在案件的選擇上,應選擇具有代表性且案卷較為完整的案例,進行分類匯編,其中收入起訴答辯書狀,審訊筆錄,證據系列,宣判筆錄及判決書等。如此選編的史料,既有針對性又涵蓋面廣,可以滿足不同層次的研究需要。

    至于成果的形式,筆者以為,檔案公開的首要目的在于利用,為便于利用,宜以系列資料匯編并以現行簡化漢字印刷的形式出版,而不宜制作影印件。原因如下:邊區檔案主要為手寫件,書寫工具為毛筆或鋼筆;書寫者水平參差不齊,錯別字較多;原件大小不一;書寫格式不一(橫排豎排均有);字跡顏色深淺不一;標點不同于現行規范。如此種種,都為制作影印件帶來極大的困難。因此,應以符合現代人閱讀習慣的形式編輯,訂正其中的錯誤,對不易理解的內容加以注釋,以大量縮減篇幅,便于研讀。

    三、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的特點與價值

    綜上分析,邊區高等法院的檔案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它的權威性。檔案是由原始文件和原始資料組成,是未經加工的原始信息,是邊區司法實踐活動最直接的記錄,是研究邊區史的第一手原始資料。

    二是其相對完整性。陜檔所存的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及其他相關的檔案史料,是邊區留下來的最大規模(3000卷以上)的法律史料,而且相對完整,從1937年到建國初期,涉及邊區政權的始終,以高等法院的司法活動為中心,涉及邊區司法的各個方面,既有司法實踐的記錄,又有法律理論的探討,是研究邊區法制史最全面的史料。

    三是其珍貴性。從1937年到1949年,陜甘寧邊區是中國革命的政治中心,是根據地的首都,是政策的發源地。當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秘書長的任弼時曾說:“陜甘寧邊區對于華北、華中各抗日根據地說來,是出于一種領袖的地位,即根據地的領袖地位。這個區域里的一切重要設施,對于其他根據地有一種先導的模范的作用,要為其他根據地所效法。”[26](P83)可謂一語中的。馬克·賽爾登也說:“特別是1942年整風以后,基于陜甘寧經驗的延安模式推廣開來,日益成為其他地方的的榜樣。”[20](P124)因此,陜甘寧邊區與新中國的關系尤為密切,邊區高等法院的檔案是整個革命根據地司法檔案中最具代表性的檔案,而經過戰爭年代的輾轉遷移能夠較完整地保存下來更為彌足珍貴,1989年中央檔案館提走原件也說明了這一點。

    基于上述特點,邊區高等法院的檔案對法制史以至整個近代中國史的研究都有著重要作用。

    首先,前已述及,對于邊區司法史料的大規模系統整理尚屬闕如。因此,對于這些檔案的系統整理和公開,將填補邊區司法史料整理的空白。

    其次,對這些檔案的整理和研究將推動邊區法制史研究的全面深入,甚至研究范式的轉變。史料是史學研究的前提和基礎。邊區法制史研究現狀的形成,史料不足是重要原因。所以,這一批檔案的整理與出版無疑會為邊區法制史研究的深化提供史料基礎,而大量司法案例的整理,也為研究角度與研究方法的轉化提供了可能。臺灣法史學家黃源盛教授指出,中國法制史傳統的研究思路是從文本法著手,少量司法案例的運用也是為了詮釋法律文本,對司法運用的整體缺乏研究。[27](P4)大陸學者亦有類似的看法,比如,楊一凡研究員指出,法律通史類著述有四種缺陷:一是把豐富內涵的中國法律史簡單化,只注意了法的階級性,而忽視了法的社會性。二是忽視了歷史上實際存在的多種法律形式,在許多方面用律典編纂史替代了立法史。三是把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立法與司法割裂研究。四是以靜態的法律史替代動態的法律史。[28](P7)在邊區法律史研究方面,也有類似的特點,原因之一便是史料的缺乏。雖然,史料不可能決定研究范式,但隨著檔案史料的整理和陸續公開,畢竟會為邊區法制史研究范式的轉變提供基礎。筆者以為,國內外一些學者的史學及社會學研究方法值得我們借鑒。例如,案例分析以及量化分析方法。以案例為基礎,對大量案例或其中的統計數據進行系統分析,從微觀角度,對于法的制定、司法過程、民眾及國家機構在法運行過程中的種種行為都有一個清晰的展現,進而研究法律規則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意義。這方面的著述有美國學者布迪·莫里斯的《中華帝國的法律》{11},以及王躍生的《十八世紀中國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個案基礎上的分析》{12}。再如,寬闊的視野。不少西方史學家的著作,如黃仁宇的《中國大歷史》,達格芬·嘉圖的《走向革命》,[29]馬克·賽爾登的《革命中的中國:延安道路》等,都圍繞一個中心問題,將宏觀與微觀、政治經濟軍事及社會的變化融合在一起。因為,社會的發展本身就是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有機體。這些方法對于我們習慣的就文本談文本、就法律談法律的狹窄思路不無啟迪。

    第三,是其社會學價值。司法檔案的來源非常廣泛。由于司法的特殊性,社會各階層及各部門都可能發生訴訟行為,各階層人的經歷、經濟狀況、觀念、行為及語言等都不相同,而這些都會在司法文書中反映出來,與案件相關的個人或機關也可能以某種形式參與其中,所以,一個完整的案卷其實就是一副豐富多彩的眾生像。因此,司法案卷不僅僅是司法史料,更有著廣闊的社會背景知識的記錄,司法案卷不僅具有法學價值,同時對社會學、史學、文化學等其他學科也具有重要價值。

    第四,歷史研究,除了純學術價值外,還有其現實性。新中國建立以后,邊區的法律雖未繼續適用,但這一時期法律的一些精神、原則和法制建設的經驗被吸收,同時,一些消極的因素也延續到后來。例如,關于法的本質的認識。處于社會革命與民族戰爭的年代,經濟基礎與意識形態的劇烈變更以及戰爭環境對于邊區法制的內容與形式都有重要的影響。與此相應,階級性、革命性和政治性就成為法律中的最強音。馬錫五曾舉出邊區法律的七個特點:階級性、革命性、民主性、科學性、強制性、靈活性和主動性。[30](P9)在檔案中,大量以法律為手段來維護土地革命的成果、維護窮苦人利益的案例說明了這些特點。對于法律與政治的關系,雷經天在報告中曾有明確闡述:“法律是和政治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服務于政治的,因此司法工作是在政權工作的整個領導之下執行政治任務的,否則,就會使司法工作和整個政權工作脫離開來,就不能完成整個政治工作的使命。”[31](P379)正由于司法負有政治目的,所以,隨著革命任務的變化,黨的綱領、政策的調整,司法的依據也在不斷調整。毫無疑問,法律為革命、為戰爭作出了貢獻,但另一方面,法律卻付出了犧牲自主性發展的代價。以政策作為法的主要淵源之一,不僅影響了法律的穩定性,還使得法律變得籠統和不易操作。法律的這一扈從地位,使法律工具主義的傳統觀念不僅滲透其中,在某種程度上,還被強化并一直延伸到現在,成為法治現代化的最大障礙。再如,邊區行政與司法不分的政權模式。這一模式基于人民權力不分的理論和戰時效率的需要。本來權力與權力相互聯系,榮辱與共,容易成為腐敗的根源,但邊區卻是廉潔政治的典范,原因便在于民主政治的推動。在邊區,立法、司法和監督都有廣泛的民主參與,從而促成了社會的良性發展。所以,民主政治與法治的相互促進,是邊區留給我們的經驗。

    法律是時代的法律,有它的局限性。法律也是歷史的法律,有其超越歷史能為現實提供借鑒的東西。邊區高等法院檔案的內涵遠不止此,上文所及僅為冰山一角。檔案中大量的豐富的內容,正期待著我們去梳理、分析,從而汲取其中的精華。

【注釋】

{1}楊永華、方克勤著:《陜甘寧邊區法制史稿·訴訟獄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楊永華著:《陜甘寧邊區法制史稿·憲法政權組織法篇》,陜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著者曾耗費數十年的時間收集資料,在其專著中除運用立法文獻外,還挖掘了大量至今尚未公開出版的檔案史料,如司法工作報告、司法會議總結、司法調查、統計材料及案例。因此,筆者以為,這兩部著作仍是迄今為止的邊區法制史研究專著中的奠基作品。
{2}為弄清案卷號與卷數不一的原因,筆者走訪了檔案館工作人員并查閱了檔案目錄,發現多出的8卷為同一部分內容被裝訂為兩卷,但使用同一卷號。
{3}根據《陜西省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記載,原陜甘寧邊區轄地的縣市級檔案館中大多收藏有部分革命歷史檔案,但文革中亦受到破壞。
{4}關于這批檔案的輾轉遷移及整理的詳細經過,筆者曾多次詢問檔案館的工作人員,可惜當時的整理人員或已調動或已作古,仍在陜西省檔案館工作的人寥寥無幾。《陜西省檔案館指南》及《陜西省志檔案志》的記載也語焉不詳。無論如何,陜西省檔案館在這批檔案的整理及保存上功不可沒。
{5}陜西省檔案館保存有: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號卷宗,共1733卷。陜甘寧邊區政府秘書處下屬之司法檔案(1941-1945年),司法檢察檔案(1943-1950年),共約83卷,屬2號卷宗。兩個分庭檔案:高等法院三邊分庭(1941-1949年),26號卷宗,共155卷。高等法院延安分庭(1939-1955年),49號卷宗,共58卷。陜北區行政主任公署下屬之司法檔案,19號卷宗,約223卷等。
{6}見陜西省檔案館編:《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司法檔案目錄》第1至第20冊(手著目錄復印件)。
{7}卷29、卷30的標題為1946年刑民事案件判決書匯集之一、之二。而卷29內文則稱之為“1946年判決書存本”,故名。
{8}此為筆者檢閱了檔案目錄后的看法,與《陜西省檔案館指南》中的記載略有不同,關于人事機構部分因內容不多,且又與其他案卷錯綜排列,故而歸入綜合類。
{9}見《延安地區審判志》(陜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4-66頁)中所列。又參見馬、喬院長的報告《自蘇維埃時期起到1947年司法工作總結報告草稿》,第14-15頁,法律根據一節,列舉了邊區頒布的各種法令、條例、指示等“共五十余種,作為審理民刑案件的依據”。這是筆者的估計,邊區司法檔案少則十幾頁,多則一百余頁
{10}以每卷30頁或40頁,每頁500字計算,字數約在2500萬到3500萬之間。這是保守的估計。
{11}王躍生著:《十八世紀中國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個案基礎上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該書作者通過對兩千余件案例中有關婚姻家庭的信息的量化匯總分析揭示了乾隆朝婚姻家庭的特征。
{12}〔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華帝國的法律》,朱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該書的作者,以《刑案匯覽》中的190個典型案例為基礎,分析清朝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家庭、社會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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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馬錫五.在延大關于司法工作中幾個問題的報告〔R〕.陜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編印.1949.5.卷宗號15-152,陜西省檔案
館.9-22.
[31]雷經天.在陜甘寧邊區司法工作會議上的報告(1941.10)〔R〕.侯欣一.法律史論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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