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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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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泉民國司法檔案概況
            陳明華 點擊量:4142
浙江大學歷史系
    

    龍泉司法檔案現存于浙江省龍泉市檔案局(館)。龍泉司法檔案(M003號全宗),卷宗編號至17411號,檔案編號88萬余頁,時間自咸豐八年(1858)始,至1949年止,是目前所知民國時期保存最完整、數量最大的近代地方司法檔案。龍泉市(縣級)地處浙江西南部,閩浙邊境,東鄰云和縣、景寧縣,南連慶元縣,西界福建浦城縣,北接遂昌縣、松陽縣。轄區東西寬70.25公里,南北長70.8公里,面積3059平方公里,人口27.84萬(2005年底)。境內林業資源豐富,全境低、中山帶占總面積69.17%,丘陵占27.92%,河谷平原僅占2.91%,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稱。因為龍泉僻居深山,民國時期的戰亂并未太多波及,抗戰時期也免于淪陷日軍之手。大量民國時期的檔案也因此得以完整地保留下來,司法檔案則是其中數量最巨的一個全宗[1]。

    中國古代一直延續行政與司法合一的制度。清末開始逐漸走上司法與行政分離的改革道路。1912年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之后,浙江省軍政府設立提法司,專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務,軍政府不再兼理審判。1912年5月,龍泉縣公署設執法科,執法長由知事兼,開始了司法獨立的演變過程。期間幾經周折,至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縣公署改稱縣政府,龍泉仍設司法科。1929年10月25日,省高等法院命令龍泉等10縣成立法院,11月1日龍泉法院正式成立,自此廢止行政長官兼理司法的制度[2]。龍泉法院設置分為法院和檢院兩部分,稱審部和檢部,下設看守所、監獄。審部專司民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并依法管轄非訴訟案件。檢部主要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協助自訴,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職責。1932年10月,民國政府公布法院組織法,改四級三審為三級審判,龍泉法院辦理縣境內第一審刑事案和刑事非訴事件。1935年龍泉法院改為龍泉地方法院,直至1949年。龍泉司法檔案匯集了1912年龍泉縣公署設執法科以來地方司法機構審理的案卷。民國時期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自然占其絕大部分,不過由于案件的延續性,少數晚清案件也得以保存。檔案中保存了訴訟過程留下的各類文件,主要包括各個行政或司法部門頒印的正式狀紙;當事人或訟師、律師撰寫的訴狀、辯訴狀的原件及抄本或副狀;知縣、承審員或法院推事的歷次判詞;調解筆錄;言詞辯論記錄;庭審口供;傳票;保狀;結狀;領狀;以及各級法院、檢察院、監獄等司法機構之間的來往公函。有的還附有作為證據的契約、分家書、婚書、系譜簡圖、法警的調查記錄、田產山林的查勘圖、驗尸報告等等。該檔案中的案件內容廣泛,包括了各類刑事案件、民事中的物權、債權、親屬、繼承等所有門類,涉及所有權、債務、繼承、婚姻、社會風俗、官民關系等各個方面的矛盾和糾紛。其中較為集中地反映了以下五方面的糾紛:

    一、有關山林所有權的糾紛。在中國帝制后期,地產糾紛一直是各地訴訟的主體。龍泉地形多山,民眾收入大量仰賴林業資源,致使地產訴訟多體現在山林所有權的糾紛上。在物權和債權糾紛中包含了大量因山界不清而引發的糾葛,以及在合伙拼山伐木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這也反映出浙南山地開發過程中,當地居民之間、以及當地居民與木材商人之間的種種矛盾。

    二、與宗族祭田有關的糾紛。祭田、書燈田等宗族公產,在龍泉大都采用族人輪值的方式經營管理。隨著宗族人口的繁衍、房派分支的增加,輪值順序混亂,極易引發族內的矛盾。清代和民國初年的地方習慣和法律都認定,財產繼承要以繼嗣為前提,所以當宗族中某些房支出現絕嗣時,圍繞著立嗣和祭田輪值權利,常常發生激烈的爭奪。與此相關,在祭田的耕種、租佃、收割、買賣,族譜、祭簿的重修和保管,甚至清明辦祭宴請、喪葬儀式的各個環節,都會發生糾紛和訴訟。據新編《龍泉法院志》的初步統計,在整個民國年間僅因祭田輪值而引發的訴訟,就占民事案件總數的18%。[3]

    三、有關婚姻家庭的訴訟。在“妨害婚姻家庭”類的訴訟或調解申請中,包含了大量買賣婚姻、不履行婚姻義務、撫養糾紛、家庭暴力、偽造婚書、誘拐、遺棄等多種類型的案件。進入民國之后,女性作為原、被告或訴訟相關人的案件,并不罕見。1929年頒定的新民法親屬編中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立婚約”,在此條法律的鼓勵下,子女要求解除未成年之前由父母包辦的婚約,爭取婚姻自由的訴訟,在1930年之后,增加明顯。

    四、有關兵役執行、稅收、貪污瀆職等方面的刑事訴訟案。此類案件在北洋政府時期較少,民國后期迅速增加。隨著南京政府成立后黨化政治的推行,并加強對地方的統治,政府機構和工作人員與民眾的糾紛開始大量出現。1940年以后,隨著戰爭局勢的推進,兵役征派頻繁,強拉壯丁和抗征事件屢有發生,以“妨害兵役罪”起訴的刑事案件迅速增加。

    五、關于毒品、賭博及社會風化等案件!伴_設花會、聚眾賭博”的案件,在整個民國期間都層出不窮。不過開設煙館、販賣、吸食鴉片之類的刑事訴訟,則主要集中在上世紀30年代。這些檔案忠實地記錄了社會萬象,讓我們能夠從不同側面,了解民國時期一個浙西偏遠小縣的民生百態。

    龍泉司法檔案數量龐大,內容豐富,隨著檔案整理工作的推進,其學術價值也日益凸顯,主要體現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有助于深化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轉變的了解。中國古代司法一直延續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表現在地方上,就是縣衙審判,典史和知縣(幕友)判案。這套制度,到了清末民初開始改革。目前學界對于這一時期的研究,較集中于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層面,而對地方司法層面的變革則較少深入,其原因與各地北洋時期存世的資料稀缺有關。龍泉司法檔案保存了從晚清到1949年的完整資料,包括案卷文書格式在內的許多細節都可以在其中得到清晰的展現,因而對于研究清末民初地方司法變革有著不可替代的價值。

    第二,有助于觀察近代以來地方司法制度運作的實態。在大一統的中華帝國內,國家制度多由頂端設計,但在落實中卻不免產生“地方化”的現象,即從中央向地方推行的過程中不免因各種因素干擾,產生種種變異。因此,處于司法轉軌時期的清末民國年間,國家所頒布的各類法規條令在地方有否、或者如何落實?若非有龍泉司法檔案這樣基層的材料,我們無法一探究竟。

    第三,有助于重構晚清以來東南地區民眾社會生活史。歷代傳世文獻記載的內容多集中于王朝政治和文人雅趣,對于基層民眾的生活缺少記錄,龍泉司法檔案中的各類細故案件可以彌補這一不足。糾紛中各方呈現的訴狀、辯訴狀、口供以及各種契約、文書等等,記錄了大量社會生活信息,為我們研究晚清至民國年間我國東南地區民間的日常生活,提供了直接而可靠的資料。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質,使得它記錄了更多為他種文獻不能記錄或不愿記錄的內容。民眾出于維護權益的需要,在公堂之上不得不呈現一些臺面下的細節,這也使得這套資料有了不可替代的價值。不過龍泉司法檔案的保存狀態不甚理想。全宗17000余個卷宗先后沒有順序可言,也未作任何分類。卷宗袋上的年代、兩造姓名和案由摘錄非常隨意,一般僅涉及第一個案件的內容,而未顧及同一卷宗中的其他案件情況。各案卷內文檔的錯亂更是普遍存在。另外,因為脆化、蟲蛀和人為破壞等原因,不少檔案已經出現破損和殘缺的情況,有的甚至已經無法閱讀。

    為了保護珍貴的歷史資料和方便廣大學者的利用,浙江大學歷史系學者與龍泉檔案局(館)攜手對龍泉檔案展開整理和選編。目前,他們已經完成了全部檔案掃描和重新編目工作。選編工作則在有序進行之中,晚清時期的典型案件已經集結成《龍泉司法檔案》第一輯(晚清時期),由中華書局于2012年8月出版。民國部分的內容將會陸續面世,以饗廣大讀者。

【參考文獻】
[1]1988年縣檔案館收藏1949前檔案共27個全宗24168卷,司法檔案M003全宗即有17411卷,占72%強。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編:《龍泉法院志》,漢語大辭典出版社,1996年。
[2]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編:《龍泉法院志》。
[3]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編:《龍泉法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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