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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律文獻研究
            張臻臻 點擊量:3879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
在當代中國法的領域,對那些大量分散零亂的古代法律文獻資料進行系統的梳理和研究,有相當的困難。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我們必須認真的了解文獻的概念和種類,對文獻正確的搜索,對其進行分類梳理。同時對于文獻研究的研究也應當運用恰當的方法。本文將列舉出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方法中常用的方法。
【關鍵字】
古代法律;文獻研究;方法
    

    一、文獻的概念和種類

    文獻的現代定義為“已發表過的、或雖未發表但已被整理、報導過的那些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一切載體”,不僅包括圖書、期刊、學位論文、科學報告、檔案等常見的紙面印刷品,也包括有實物形態在內的各種材料。教育研究文獻的內容多種多樣,按其性質、內容加工方式、用途大致可分為零次文獻、一次文獻、二次文獻和三次文獻,或稱為零級、一級、二級、三級文獻。

    二、文獻的搜集

    一般情況下,積累文獻可從先從那些就近的、容易找到的材料著手,再根據研究的需要,陸續尋找那些分散在各處、不易得到的資料。積累文獻是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為了使整個過程進行得更有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若干階段進行整理。搜集研究文獻的渠道多種多樣,文獻的類別不同,其所需的搜集渠道也不盡相同。搜集教育科學研究文獻的主要渠道有: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社會、科學、教育事業單位或機構,學術會議、個人交往和計算機互聯網。搜集研究文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檢索工具查找方式和參考文獻查找方式。檢索工具查找方式指利用現成(或已有)的檢索工具查找文獻資料。現成的工具可以分為手工檢索工具和計算機檢索工具兩種。

    三、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互相結合

    關于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研究方法問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如“批判繼承”的方法,“古今結合”的方法、“中西比較”的方法、“階級分析”的方法常被一些學者采用。有如下兩種方法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研究裨益甚多:一是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結合的方法,一是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的方法。

    從法律文化的視角看,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表層結構,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深層結構。法律制度是法律思想的外在表現,法律思想往往決定了法律制度的特色與風貌。任何法典背后都有強大的思想運動,法典與思想之間有一種密切的互動關系,換言之,任何法典背后,都有其思想觀念的基礎。一個社會的主流法律思想必然是其立法的指導思想。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結構背后的概念,否則是無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從這些概念中,我們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體會為什么有這樣的法律。它告訴人們,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研究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觀念,那就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而也就不能了解“法律的精神”。

    四、古代法律文獻的史料

    出土文獻因未經后人篡改,故有得天獨厚的可信度。它既可以印證傳世文獻中的記載,也可以彌補傳文獻的缺失,還可以糾正傳世文獻的錯誤,同時又能匡正后人研究中的一些誤說。傳世文獻《尉繚子》長期被視為“偽書”,銀雀山漢簡證明此說不確。而《孫臏兵法》早已失傳,導致一些學者認為歷史上根本就沒有該書,甚至懷疑孫臏是否史有其人,銀雀山漢簡中的《孫臏兵法》填補了兵法史料方面的一大空白。‘無為而無不為’的思想本不出于《老子》,它是戰國末年出現的一種新的觀念,可以說是對老子‘無為’思想的改造。今觀簡本,可知其說不確。

    采用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結合的方法對出土文獻中的法律史料進行系統的清理與探索,對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研究有重要意義,這種意義表現在:一是有助于把握中國古代法律史的整體風貌;二是有助于改寫中國古代法律史;三是可以為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研究開辟新的領域。正因如此,所以每一次出土文獻的公布都會引起海內外法史學界的廣泛關注,并進而引發一輪學術研究的熱潮。

    1.甲骨文法律史料及其價值。甲骨文是刻在龜甲和獸骨上的文字。19世紀末出土于河南安陽,是商代后期王室的占卜記錄,內容涉及祭祀、戰爭、漁獵、婚姻等等,其中一些內容與法律有關,如關于“五刑”制度及其他刑罰制度的記載,是探索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最原始、也是最可信的記錄。金文又稱“銅器銘文”或“鐘鼎文”。從商代晚期開始,青銅器上開始出現銘文,但字數較少。金文內容涉及軍事征伐、祭祀祖先、田地糾紛、王之訓誡等等,其中一些內容涉及到當時的政治法律制度與法律觀念。如《勿曰鼎》、《牧簋》、《訓匚也》、《散氏盤》、《師旅鼎》等等,為研究周代法律史提供了極有價值的資料。

    2.竹簡其價值。銀雀山漢簡中有一段關于“歲刑”的記載,證明有期徒刑制度早在戰國時期的齊國就已經出現了,與學界一向堅持的始于漢文帝刑制改革大相徑庭。原文如下:“卒歲少入百斗者,罰為公人一歲。卒歲少入二百斗者,罰為公人二歲。出之之歲,以為公人終身。卒歲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為公人。”“出之之歲”,指刑滿歸家之年。從上引簡文中可以管窺齊國之刑制。這段簡文告訴人們:有期徒刑并非從漢代開始的,事實上,早在戰國時期的齊國即有了有期徒刑。又如,1989年出土于湖北云夢龍崗秦墓之中的一塊木牘,是迄今所能見到的有關秦代司法判決文書的唯一實物,對研究秦代司法制度具有很高的價值。以下是全文:“鞫之,辟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這是一個關于對錯判案件進行復審判決的法律文書。看來,秦朝法律規定了一種錯案追究制,應該說它對抑制司法腐敗、糾正冤假錯案是有積極作用的,故可稱其為一種善制。

    出土于湖北云夢縣睡虎地秦墓中的竹簡,《語書》、《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效律》、《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等都是法律文書。通過對簡文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的社會、政治、軍事、經濟、地理等方面,這同時對法律史的研究有更好的佐證。通過對古代法的研究的同時也對現代法律行政法制建設有指導借鑒意義。

    3.帛書的法律史價值。1973年底,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了一批帛書。在這批帛書中,有《黃帝四經》、《周易》等書。《黃帝四經》是四種古佚書,即《經法》、《十六經》、《稱》和《道原》。一些學者認為該書是戰國早期的作品。四種古佚書在思想體系上是一致的,被認為是久已失傳的道家黃老學派的代表作。它的出土為道家法律思想的研究又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從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帛書《黃帝四經》在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治國方略及犯罪學說等方面均有重要論述,值得深入研究。

    通過采用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結合的方法對出土文獻中的法律史料進行系統的清理與探索,將對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研究產生重要意義。這種意義表現在:一是有助于把握中國古代法律史的整體風貌;二是有助于改寫中國古代法律史;三是可以為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研究開辟新的領域。對于出土文獻中的法律史料來說,注意用一種好的方法加以研究,必將對法律史學的內容更新與學術進步產生難以估量的作用。最后我們還可以在法學研究中將各種研究方法綜合運用,例如:統計分析法、整體主義方法、比較法、價值分析法、實證分析法、組織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邏輯思維方法等,這樣才可能使我們的法律與實踐更緊密結合,同時避免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及適用性。

【參考文獻】
[1]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第1頁。
[2]高明:《帛書老子校注》,中華書局1996年,第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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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載《文物》1985第4期。
[5]劉信芳、梁柱:《云夢龍崗秦簡》,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45頁。
[6]李翠穎《法學研究方法的突破及各種研究方法的綜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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