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確立,人們越來越認識到醫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歷史性結合的重要性。一批具有明顯的醫學和人文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特點的新興學科——醫學人文學科(medicalhumanities)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所謂醫學人文學科實際上是一類十分龐雜的、旨在關注和考察醫療保健和衛生服務中人類價值、探討醫學的“元”問題的學科群[1]。衛生法學是醫學人文學科群星中一顆璀璨的明珠!夺t學與哲學》是醫學人文學科的重要學術園地,創刊30年來,培育和出品了數量眾多且有影響的學術成果,衛生法學在其中是一朵鮮艷奪目的奇葩。《醫學與哲學》在國內其他反映衛生法學成果的十幾種有關刊物中獨領風騷。
筆者對《醫學與哲學》創刊30年來發表的衛生法學論文狀況進行了專門性統計分析。研究報告表明,《醫學與哲學》對衛生法學學科的發展具有獨特成就與貢獻。
1.《醫學與哲學》創刊30年衛生法學論文發表狀況概述
1.1各年度衛生法學論文發表情況
筆者統計的衛生法學論文范圍是《醫學與哲學》1980年創刊到2009年6月,時間跨度30年。共檢索到的衛生法學類論文355篇,其中1980年~1989年34篇,占總數的9.58%;1990年~1999年47篇,占總數的13.24%;2000年~2009年274篇,占總數的77.18%,見圖1。從總體上看,前20年總量僅81篇,年度平均發表數4篇,但在后十年內,共發表274篇,是前20年總量的3.38倍,年度平均發表數超過27篇,數量劇增,令人關注。(圖略)
1.2內容分布情況
1.2.1有學者按照傳統與非傳統的標準將衛生法體系分為傳統衛生法和非傳統衛生法(又稱生命法或高新生命技術法)兩大部分[2]30-32。如果借用這種方式分類,355篇論文中,傳統衛生法有84篇,占總數的83%;非傳統衛生法有58篇,占總數的17%。這一分布基本符合其他有關雜志發表衛生法學論文的一般性構成,而且在對非傳統衛生法方面的關注程度方面,《醫學與哲學》應當明顯高于其他雜志。
1.2.2從法律學科性質上分類,355篇衛生法學論文的分布是:屬于法哲學類的41篇,占總數的11.55%;民事類的157篇,占總數的44.23%;刑事類的12篇,占總數的3.38%;行政類的44篇,占總數的12.39%;比較法類的20篇,占總數的5.63%;綜合類的81篇,占總數的19.15%。顯然,衛生法學論文,涉及民事類的內容的比例遠高于其他類型的法律學科。
1.2.3從355篇衛生法學論文的具體內容分布看,涉及了衛生法學的方方面面,內容比較廣泛,見表1。其中,所占比例超過16.06%的“醫療事故、糾紛及處理”和所占比例超過7.89%的“知情同意權”是學者們最為關注的兩大方面。這兩方面內容,其實正是反映了衛生法學學科本身研究的熱點所在。值得指出的是,在非傳統衛生法學(生命法學)問題中,“安樂死”、“器官移植”、“人工生殖”是三個最為集中的領域,分別占總數的5.92%、3.38%、2.25%,總數達41篇,這在其他有關雜志中并不多見,其是《醫學與哲學》衛生法學類論文的特色之一。
2.值得關注的“兩個”獨特成就與貢獻
2.1作為一個獨立學科的提出“衛生法學”學科究竟何時誕生,最早提出這一名稱的又是誰,關于這些問題專家們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比較贊同蔡維生先生的說法。蔡維生、張建華在“我國衛生法學研究發展十年回顧”一文中提出,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較早提出的是刊于《醫學與哲學》1987年第4期的蔡維生在“醫學與衛生立法”一文中提出應建立我國的衛生法學;刊于《醫學與哲學》1988年第11期卓小勤同志的“加強衛生法制建設,建立我國醫學法學”一文較全面地論述了衛生法學建立的基本構想,該文對衛生法學的概念、性質、研究范圍、研究內容以及組成要素作了界定;刊于《醫學與哲學》1989年第4期潘改良的“試論醫學法學的要素”一文中對卓小勤同志提出的衛生法學要素作了修正和研討。與此同時,全國各地衛生管理專業都把衛生法學作為專業課,一些衛生法學的教材也在編寫之中,衛生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開始得到了公認,并受到重視。作為一個學科的名稱,剛開始時叫法并不統一,有的稱“醫學法學”,有的稱“醫藥衛生法學”和“衛生法學”,F在較為公認的名稱“衛生法學”逐漸得到學術界的認同[3]。上述說法與筆者研究的結論基本一致,是比較可信的。
2.2“生命法學”分支學科的萌芽
“生命法學”是近年來在我國勃然興起的一個法學新學科。是伴隨著生命科學技術尤其是現代生命科學技術發展而為法學理論界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是從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剝離出來的一個學科范疇[4]。生命法是調整生命社會關系的法律!吧ā备拍罴捌涠x,因其具有相當的廣延性,不僅可以涵蓋傳統的“醫學法”、“醫療法”、“醫藥法”、“衛生法”等,而且可以涵蓋非傳統的生命社會關系的法律調節,如關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調節、安樂死的法律調節、基因技術的法律調節、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的法律調節[2]。
一般認為,“生命法”與“生命法學”這兩個概念,最早出現在1989年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鄧公平先生主編的《醫藥衛生法學》一書中。該書的有關篇目與判斷表明,鄧公平先生是“生命法”與“生命法學”概念的發明者[2]。1998年,文匯出版社出版了由顧肖榮、倪正茂主編的國內首部《生命法學論叢》,書中收錄了20多篇生命法學研究方面的論文與譯作,內容涉及生命法學總論研究、器官移植、克隆、輔助生殖、優生等眾多方面,該著作的出版吹響了我國生命法學研究的號角[4]。
對于上述說法和結論,筆者不敢茍同。因為,生命法學不論是獨立的學科,還是分支學科,其概念名稱最早出現和使用的應當是在《醫學與哲學》1982年第5期上發表的由張渝華先生摘譯的“生命法案在美國”一文。該文中首先明確出現了“生命法”用語。此說明《醫學與哲學》上首次出現和使用“生命法”這一概念和名稱比之鄧公平先生在《醫藥衛生法學》中“最早出現”“生命法”概念要早7年。更令人欣喜的的是,《醫學與哲學》在1989年前已經有8篇“生命法學”類的文章,如1982年第5期張渝華摘譯的“生命法案在美國”、1984年第7期成繼東的“國外安樂死的法律干預”、1985年第3期張燮泉所譯“臨終醫護和法律”、1986年第6期馮富偉摘譯的“生命質量與治療決策:加拿大法律修改報告”、1987年11期宋雅莼、陳勇的“關于器官移植技術的法律思考”、1987年4期干永強的“淺析人工授精的道德與法律問題”、1988年11期宋雅莼、陳京的“安樂死立法初探”、1988年10期傅佐的“關于人工生殖問題的法學思考”。從1989年~1998年間發表在《醫學與哲學》關于生命法學方面內容的論文又有9篇。
換言之,至1998年即所謂的我國生命法學研究“號角吹響”之前,在《醫學與哲學》上發表的生命法學方面內容的論文已經有17篇。如果從1982年起算至1998年,《醫學與哲學》關于生命法學研究已經開展了16年。所以,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和認為,《醫學與哲學》才是我國生命法概念名稱的最早“發明者”者,也是我國生命法學研究的開先河者。鑒于《醫學與哲學》最早出現和使用生命法概念以及最早開展生命法學研究之事實,筆者認為我國“生命法學”分支學科的“萌芽”在《醫學與哲學》是有充分依據的。
3.衛生法學研究存在的“四個”主要問題
3.1基礎理論研究不足
從355篇論文的總體趨向與內容來看,衛生法更多地還是側重于對衛生立法及司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熱點問題的研究,而對衛生法理論探討、體系建構、學科建設以及法理分析等方面的關注程度尚不夠。由于受社會生活的直接影響,在衛生法學研究中,對具體衛生法律法規、衛生領域熱點問題,如醫療事故與糾紛及處理、知情同意、醫患關系、醫療損害賠償、隱私權、安樂死、器官移植、人工生殖等等問題,受到學者們的普遍關注和重視,但對衛生法學基本理論的研究顯然需要進一步加強。
3.2對衛生法學的學科概念使用不統一
從現有的研究來看,對衛生法學這一學科的概念使用并不統一,學者們對衛生法學這一學科的名稱存在認識上的不一致,除衛生法學這一提法外,還有包括醫學法學、生命法學、醫事法學、醫藥衛生法學、生命倫理法學、生命科技法學、生物技術法學等在內的多種提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內衛生法學研究理論體系的混亂、龐雜以及欠成熟,影響了衛生法學的發展。關于衛生法學這一學科概念,作者認為宜采用“醫事法”和“醫事法學”稱謂。因“醫事”即醫藥衛生之事務,本身是一個復合性詞組,含義明確、寬泛,也更能反映出衛生法學這一學科的深刻學術特征。換言之,醫事法學包括衛生法學或醫學法學或生命法學等,衛生法學或醫學法學或生命法學等已成為醫事法學的一部分。因此,為了這一新興學科的學術繁榮,使用醫事法學指稱比衛生法學、醫學法學、生命法學等更為恰當[5]。
3.3比較法類論文較少
衛生法學研究應當既注重對國內具體衛生法律問題的研究,又注重對國外衛生立法的比較研究。介紹并引進國外的立法經驗及學術研究成果,成為近年來我國衛生法學研究的一個顯著特色。據統計,《醫學與哲學》創刊30年,比較法類衛生法學論文共有20篇,占總數的5.63%,見表1。顯然,這一數量及比例是遠遠不夠的,況且有些比較法類論文筆者對國外的立法經驗及學術研究成果是“食而不化”,引用的國外資料基本是“二手”或多手資料。
3.4研究力量整合不夠
355篇論文的作者中既有醫療衛生機構的也有司法機關的,既有高等醫藥院校的也有專業研究機構的,簡單的分類就是“醫學界”和“法學界”兩類。而且醫學界作者居多,法學界對衛生法學的研究還遠未形成氣候,而法學界現有的關注衛生法學研究者中,很多僅將衛生法學研究作為一項“副業”,在衛生法學研究方面沒有傾注全力;在醫學界,衛生法學研究雖然熱情不減,但由于研究者大多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缺乏應有的法哲學理念,因而相關的研究不夠深入。如何整合衛生法學研究的力量,促進醫學界和法學界在衛生法學研究方面的互動互補,將是未來衛生法學研究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4應當堅持的“三個”方向
4.1注重理論性
衛生法學是研究衛生法這一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一門新興的部門法學[6]。作為比較成熟的一門學科,衛生法學必須在一般層面上綜合和概括對衛生法律現象的認識,要形成關于衛生法現象完整而系統的基本理論體系。更加或特別關注衛生法學理論性問題的研究,應當是《醫學與哲學》的特色和優勢于其他一般雜志的重要方面,也應當是《醫學與哲學》必須堅持的學術方向。通過向國內外衛生法學方面的名家約稿的方式有助于提升衛生法學研究的理論性和學術性。
4.2堅持關注熱點,把握前沿性
衛生法學不僅是一門理論性較強的學科,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衛生法學必須始終關注社會生活實踐問題,關注醫療衛生事業即“民生”,研究分析社會“熱點”問題,解決現實“難點”問題,把握“前沿性”、“敏感性”問題。
4.3保持計劃性、主(專)題式形式
多年來,《醫學與哲學》一直有著一個好的傳統做法,即在年末或年初,編輯部會公布本年度雜志投稿議題指南和要求,同時采用主(專)題式集中組稿形式,這樣不僅具有計劃性,而且也能使有關問題的研究具有廣度和深度。作者認為,這一做法和經驗應當保持。同時建議在制定指南時,議題面宜寬不宜窄,但也要根據時事,明確重點問題;議題要兼顧理論性與具體性問題。為了保證質量、堅持特色,衛生法學論文不必每期雜志都有,可根據稿源情況隔月或定期安排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