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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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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信息化需要互聯網思維
            方略文 點擊量:256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要運用互聯網思維,努力建設公正、高效、廉潔、為民的現代化法院。何為互聯網思維?司法工作如何與互聯網思維對接、怎么體現?它與信息化建設有何關聯?一系列問題需要我們去思考、去探索、去實踐。

    “互聯網思維”一詞最早由百度創始人李彥宏提出。他認為企業家們要有互聯網思維,要逐漸學會用互聯網的方式思考問題。當商品、貨幣化身為信息的載體,與消費者單向、灌輸式的傳統式溝通,被多向、互動式、精準定向的模式取代,用互聯網思維思考,就能帶來實實在在的價值。傳統行業用互聯網思維做一遍,將會釋放出更多的能量。

    司法的互聯網思維,或者說法官的互聯網思維,源自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聯網對人們工作、生活的深度介入,使得“涉網”民事、刑事乃至行政案件大量增加,這些案件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性質判定以及責任分擔等諸方面,都可能有其特殊性。審理這類案件,法官要儲備一定的互聯網知識,并善于運用互聯網思維加以研判。這可說是作為對象意義上的互聯網思維。另一方面,隨著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推進,豐富多元的信息新載體和新途徑正在改變著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交流溝通方式、分工與合作的方式以及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在此背景下,法院要提高審判效率、保證審判質量、增強司法能力、促進司法資源效用的最大化,就不得不借助現代科學技術和互聯網。這可說是作為工具意義上的互聯網思維。

    廣義上說,司法的互聯網思維,包括上述兩個方面。但狹義上,司法的互聯網思維,僅指工具意義上的互聯網思維,不包括對象意義上的互聯網思維。我們通常所說的和本文談論的互聯網思維,也是就狹義而言。

    有人從商品或者營銷的角度,把互聯網思維拆分為用戶思維、產品思維、簡約思維、極致思維、迭代思維、流量思維、社會化思維、大數據思維、平臺思維、跨界思維等等。司法權的運行與行使,雖不同于商品生產和營銷,但由于信息化和互聯網的介入,使得其中很多觀念可以融通甚至移植。

    “用戶為王”。互聯網思維,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用戶思維。其他思維都是圍繞用戶思維在不同層面的展開。沒有用戶思維,也就談不上其他思維。

    用戶思維,是指在價值鏈各個環節中都要“以用戶為中心”去考慮問題。沒有認同就沒有合同,消費者一旦注入感情,有缺陷的產品也會被接受。從商業運營的角度,互聯網思維是以顧客為中心,不斷優化商業生態環境和運營規則;從司法權行使的角度,就是牢牢樹立群眾觀念,走群眾路線,讓群眾參與。司法權的“用戶”是人民群眾。沒有群眾認同,就沒有司法權威、沒有公信力。

    司法信息化不是法院內部的信息化,而是要面向社會,以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為目標,搭建與民溝通、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橋梁,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以及多元司法需求。實踐上,就是要堅持需求導向,針對不同領域、不同地區、不同群體的特點,建立司法與群眾之間交流的信息化平臺,推進法官與律師、當事人的信息交換機制的生成,為人民群眾提供富有針對性的司法服務,更好地接受群眾監督。與此同時,要積極推動與其他部門特別是公安、檢察機關,建立起信息生成、交流和交換的共通平臺,以方便群眾訴訟、減輕群眾訴累,拓展司法為民空間。

    “產品至上”。互聯網時代,只有第一,沒有第二,只有把產品做到極致,才能夠真正贏得消費者,贏得人心。而且,在“一切產業皆媒體”、“人人都是媒體人”的社會化媒體時代,好產品是會說話的,自然會形成口碑傳播。因此,用極限思維打造極致的產品,成為企業家的孜孜追求。

    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務,是“司法作坊”里的“拳頭產品”。對于人民法院來說,“產品至上”的互聯網思維,就是全面提升審判質效,打造精品案件。具體途徑就是依托互聯網,通過整合、約束、監督、公開等手段,全面規范執法辦案行為。一是通過構建統一、科學的數字系統,實現案件全流程網上辦理,不斷完善軟件功能,為數據統計、資料調取、整合審判信息資源提供便利。二是以規范司法行為為重點,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和審判質效評估體系,科學衡量審判執行等各項工作實績。三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延伸監督的觸角,拓展有效監督的途徑。一方面,通過信息系統平臺改進內部監督的方式,實現對審判執行工作各個環節的實時管理和監督,及時為審判執行工作進行動態“體檢”、實時監測,確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過運行具備網上立案等功能的外網門戶,實時公布審判信息,促進司法公開,強化外部監督。

    “數據就是未來”。信息化意味著數據化。用戶登錄電商平臺,會注冊郵箱、手機、地址等,這是信息層面的數據;用戶在網站上瀏覽、購買了什么商品,這屬于行為層面的數據;用戶把這些商品分享給了誰、找誰代付,這些是關系層面的數據。在一切皆可被數據化的未來,數據資產成為關鍵競爭力,乃至核心競爭力。

    “缺少數據資源,無以談產業;缺少數據思維,無以言未來”。一個案件,在網絡上亦會留下當事人、社會、公共政策等各方面的數據,這些數據的沉淀,有助于黨和國家進行預測和決策,以便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在以構建總體國家安全、共建和諧穩定為基本導向的政法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審判信息大數據掌握案件規律,為化解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提供決策依據。大數據,對于國家來說,一定意義上乃是安全穩定發展的保障。

    大數據的關鍵在于數據挖掘,有效的數據挖掘才可能產生高質量的分析預測。對于人民法院來說,一方面,要善于運用審判信息大數據,深入分析矛盾糾紛的規律和趨勢,為維護社會穩定、參與社會治理提供決策依據;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和積累法院人、財、物等方面的數據,為推動法院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內部運行機制進行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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