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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各國法院與社交媒體的關系
            林娜 點擊量:5439
北京市一中院
    

    2011至2012年,歐洲司法委員會聯盟就“司法--媒體--社會”三者關系問題對歐洲20多個國家進行了全面調研,涉及五個領域:一是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二是法庭錄音錄像及如何應用社交媒體(自媒體);三是裁判文書上網制度;四是處理與媒體關系的工作指南;五是如何積極主動搶占先機應對媒體的措施。本文主要對于司法與社交媒體的關系問題以及法庭內的手機使用問題作簡要介紹。

    一、法院對社交媒體的應用

    社交媒體應用是法院提高透明度、促進互動與協作的新方式,為司法系統提供了與公眾進行互動的機會。當社會大眾開始選擇使用不同于傳統媒體的社交媒體工具時,就意味著現行的交流模式已經開始過時。社交媒體的共同目標是通過多種不同的形式,最大限度地提升發布信息的自主性和信息內容的可訪問性。社交媒體具有多種形式:社會化的專業網絡(Facebook,LinkedIn),博客(網絡日志),微博(Twitter),維基百科(Wikipedia),社會書簽(Digg),網絡視頻分享(YouTube),網絡小組討論等。

    社交媒體和法院有著本質的不同:

    (1)社交媒體是較松散的、多向的,而法院是體制化的、單向的;

    (2)社交媒體是個人化的、私密的,而法院是權威化的、獨立的;

    (3)社交媒體的信息交流是視頻、圖像、音頻、文本結合的多媒體形式,而法院信息交流則是以高度文本化的形式進行。

    在一些國家,司法系統已開始使用社交媒體。丹麥和挪威的一些法院已開始使用臉書(Facebook)和推特(Twitter)。這一直是奧斯陸地區法院向國際媒體傳達奧斯陸恐怖事件信息的有效路徑。在立陶宛、挪威、西班牙和土耳其,司法委員會和法院行政官員也開始使用社交媒體。

    在歐洲多數國家,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個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社交媒體的情況非常普遍。如果這些活動只涉及其私人事務,就不能加以禁止,因為這是他們的言論自由,但是他們的特殊職業決定了他們所發布的內容必須受到一定限制。

    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已開始使用臉書(Facebook)、推特(Twitter)、弗里克(Flickr)等系統,并制定了社交媒體使用指南。推特賬戶用于發布媒體關注案件的新聞報道和特別信息,并轉發法院的有關信息。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和一些法院使用推特與媒體、法律部門以及普通公眾進行溝通交流。信息可以通過挪威法院管理局的粉絲很快分享到其他人,它被積極運用到公眾關注的有關司法的事件中,也同樣用于澄清普通公眾對法院工作的誤解。該局還經常發布一些法院內被采訪的個人的照片。有一個有趣的例子,是一位法官記錄其作為法官在處理社會爭議工作的法官博客,而公眾則可以對博客進行評論,法官也經常作出回復和解釋。它的確需要花費時間來維護,但對增進公眾對法官的了解有很大貢獻。

    大多數歐洲國家并沒有關于在法庭應用類似推特(Twitter)這樣的社交媒體的具體規定。然而在2011年12月,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大法官發出指導性意見,允許記者在法庭內應用這類社交媒體,由此,記者在法庭內發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電子郵件不需要再申請法院的準許。旁聽庭審的媒體和公眾用手機直接對外發布庭審情況,成為一些國家面臨的一項新問題,這將會侵犯被告人、證人和陪審團的隱私權,在一些國家,如匈牙利和愛爾蘭明確禁止在法庭上通過手機使用社交媒體。

    通常記者可攜帶自己的電腦進入法庭使用。不過,丹麥和挪威僅允許部分平面新聞媒體使用筆記本電腦實時發布庭審情況的文字報道。

    二、法庭內的手機使用問題

    現今,手機的功能擴展十分迅速,手機已不僅僅是一種通訊工具,更是一種傳播介質,媒體傳播尤其是社交媒體的訊息傳播都將手機作為了一項特定的傳播載體。在新媒體時代,司法系統對于手機的使用問題尤其是法庭內的手機使用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目前,歐洲國家法院對于法庭內是否使用手機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禁止在法庭內使用手機。保加利亞、丹麥、英格蘭和威爾士、匈牙利、挪威、葡萄牙、羅馬尼亞和土耳其等國就禁止媒體和社會公眾在庭審階段用手機進行記錄、發布、拍照和其他用途。其中,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和葡萄牙明文禁止使用手機;挪威對手機使用雖無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是有關禁止干擾庭審、維護法庭尊嚴和防止庭審中斷的一般規定,同樣適用于使用手機等其他可能干擾庭審的情形;丹麥、比利時、奧地利、意大利和土耳其允許攜帶手機進入法庭,雖然法律對禁止使用手機沒有具體規定,但法官通常會要求大家不要在法庭內使用手機,若有人違反,則會受到相應處理。

    二是對法庭內使用手機予以較為嚴格的限制。在土耳其,法院可以對因使用手機影響庭審的個人發出警告,若其無視警告,將可能被逐出法庭。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庭上使用手機是一種不當行為,而愛爾蘭雖無明文規定庭審中不能使用手機,但如果使用手機干擾到庭審可被視為蔑視法庭。有趣的是,在愛爾蘭和斯洛文尼亞,對庭審程序的控制是賦予法官本人的;而西班牙則是通過法院特定部門的“一把手”制定的規則來進行規范。

    三是對法庭內使用手機的規定相對寬松。在匈牙利、意大利、立陶宛和荷蘭,法院并不禁止使用手機。匈牙利極少出現在法庭使用手機的現象,法官可以對所有可能干擾庭審的攝影、音頻視頻設備(包括智能手機)進行限制。同時,匈牙利也允許在法庭上使用包括連有互聯網的筆記本電腦在內的對外通訊設備;意大利允許在法庭里使用手機,但是如果有人擾亂法庭,將被直接逐出法庭;在立陶宛,案件當事人可以用手機進行錄音,但不能錄像,法律也沒有禁止記者或個人用手機收發電子郵件或在社交媒體上進行交流;荷蘭僅是禁止在法庭上用手機拍照,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警衛有權沒收手機并刪除照片,值得注意的是,荷蘭有部分地區如在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手機。

    三、歐洲司法委員會的改革建議

    經過大量系統研究,歐洲司法委員會對法院應用社交媒體以及法庭內的手機使用問題提出了改革建議。

    第一,社交媒體可以應用于法院和其他司法機構的工作交流。有關部門應制定社交媒體的使用指南,確定每一類社交媒體的目標群體與使用目的,如何跟蹤輿情以及由誰來負責具體操作;同時,指南還應當指導社交媒體的使用者如何主動應用社交媒體,通過發布個人喜歡的頁面與文章鏈接、上傳照片或視頻專輯、發布關聯消息等方式提供獨有信息、展示個體化觀點,以此增進法院社交媒體的感召力。法院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的帖子最好不是新聞稿件的重復發布,應當有意義并尊重言論,能夠教育公眾并吸引其參與回復。

    第二,使用社交媒體的法官個人應當受社會道德規范的約束,否則將受到紀律處分。同時,建議使用社交媒體的法官使用最高隱私保護設置。

    第三,關于法庭內的手機使用問題,歐洲委員會認為在允許攜帶手機進入法庭的情況下,應當將其關閉或調至靜音狀態,以減少對法庭的干擾。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智能手機和其他通訊設備應當制定嚴格的使用守則,如有違反,則應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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