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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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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法院使用新媒體情況調查報告(2013年)
            蔣惠嶺 譯 點擊量:3342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
【摘要】
本期刊登《美國法院使用新媒體情況調查報告(2013年)》。2013年8月,美國法院新聞官協會(CCPIO)與全國州法院中心(NCSC)以及俄亥俄大學新聞學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法官和法院使用新媒體情況的調查報告。報告中體現的美國法院利用新媒體方面的緩慢發展與目前我國法院利用新媒體開展宣傳報道工作的迅猛發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同時,美國法院對于新媒體可能引發的對公正司法、職業道德的影響和風險給予了高度關注,這對我國法院盡早研究相關問題、防患未然也具有一定啟示意義。
【關鍵字】
新媒體;法院;美國
    

    科羅拉多州的一位刑事辯護律師在YouTube視頻網站上上傳相關視頻,作為駁倒控方、打贏官司的一種訴訟策略。他還不時教其他律師使用“YouTube司法”(類似于“媒體審判”)的技巧。他說:“新媒體是一支神奇的法槌,它將改變整個司法世界。”

    的確,當今世界媒體與司法制度都處在變化之中,而本報告將通過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視角告訴讀者這些變化是如何影響法院的。

    從律師將新媒體作為訴訟策略,到法官在臉書(Facebook)上遇到的職業道德問題,乃至法院自身面對傳統媒體日漸衰落的形勢而開發新媒體工具作為聯系民眾的手段,2013年無疑是重要的一年。法院和法官繼續從新媒體帶來的挑戰與機遇中尋找自己的出路。

    一、問卷調查情況

    2013年6月18日,美國法院新聞官協會通過全國州法院中心的電子郵件系統,向1.5萬名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發送了調查問卷。截至7月3日,共收到來自48個州與哥倫比亞特區的回復1550份。其中,31.5%為法官,其他68.5%為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和訴訟過程中的監護人、律師、教授、法律圖書館人員等。通過調查問卷,主要了解法官和法院與新媒體打交道的經歷,他們對變化的媒體環境有何期待,以及新媒體對司法產生了哪些影響。調查結果表明,法官既看到了視頻分享網站、博客、微博等在增進民眾對法院的理解方面的好處,同時法院和法官對于臉書、推特(Twitter)等工具的普遍使用對職業道德和公正審判帶來的潛在威脅也持十分謹慎的態度。(關于問卷調查結果的具體數據暫略。編者注)

    二、主要觀點

    通過調查,本報告形成以下主要觀點:

    1.法院和法官使用臉書的數量自2010年至2012年持續增長之后,2013年出現回落(2010年為6.7%,2012年為13.2%,2013年為11.3%)。

    2.推特和臉書是目前法院使用最為廣泛的新媒體工具。

    3.YouTube視頻網站在向無律師代理的當事人解釋法院工作程序方面的作用超越了推特和臉書。

    4.法院正嘗試制定關于在法庭里如何使用社交媒體的規則,以規范這種溝通交流方式(45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已制定了管理法庭內使用社交媒體的辦法)。

    5.多數受訪者認為,法庭里應當禁止使用移動通訊設備,不得允許旁聽公眾和當事人在法庭里以任何方式與外界進行交流(即使是在設備靜音狀態下)。

    6.多數受訪者認為,即使是傳統媒體,也不應當獲得在法庭里優先使用社交媒體進行傳播的特權,包括微博、短信、電子郵件或錄音等。

    7.受訪者同意傳統媒體對庭審活動進行錄像、照相的比例明顯提高,這可能是因為錄像、照相是傳統媒體的基本報道方式,這就迫切需要法院對于法庭影像的使用方式作出規范。

    8.多數受訪者認為,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接受關于新媒體技術的培訓,以便更好地利用這些工具為法院服務。而且,絕大多數(90%以上)受訪者相信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接受相關培訓主要是為了確保新媒體技術不會對法院審判工作產生不當影響。

    9.調查結果中也出現了一個矛盾的結論,因為有很多受訪者認為社交媒體對于司法工作的向外延伸功能并非“必需”。

    10.法官以私人身份使用臉書的數量明顯多于其以職業身份使用的數量。例如,37%的受訪者只是“馬甲”閱讀,23.1%在私人臉書上發表評論,而只有9.83%的受訪者以其職業身份通過臉書“馬甲”閱讀,5.33%以職業身份發布或轉發消息。推特的使用情況也大致如此。當然,以私人身份使用YouTube的情況最為普遍。

    11.為競選法官而使用社交媒體的情況比起法院自身使用社交媒體更為保守(使用者只有20%以下)。

    2013年2月21日,美國律師協會(ABA)的職業道德委員會發布了《第462號意見書:關于法官使用電子社交網絡媒體問題》。該意見書認為,“法官可以參加電子社交網絡。但與處理其他所有社會關系一樣,法官必須遵守《司法行為準則》的相關條款,防止發生可能損害法官獨立、清廉、公正的情形,防止出現形象不當、不公的情況”。該意見書的內容與各州的法官職業道德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十分相似。

    三、具體事例

    調查過程中,協會收集到若干相關案例。這里選擇幾個典型案例以示說明。

    案例一:得克薩斯州第五區上訴法院在一份判決中認為,盡管法官在臉書上與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父親有過接觸,但這并不能必然導致對被告人的案件進行重新審判。根據該法官介紹,他在臉書上收到了被告人的父親請求法官對其兒子從寬量刑的信息。但是,法官在作證時說,他與被告人的父親并不熟識,而且當他收到這條信息時,他立刻在線回復該被告人的父親,明確指出這條信息違反了“禁止法官與一方當事人單方接觸”的原則。法院認為,“任何一個了解該案事實的正常人都不會認為這位法官在與被告人的父親有此接觸之后喪失了其公正立場”。而且,“法官與被告人的父親只是一般相識,雖然臉書交流的確會造成不公正的嫌疑,但這種嫌疑已被法官的及時處置一掃而光了”。

    案例二:2012年6月,新罕普什爾律師協會職業道德委員會發布了一項意見書,認為該州的職業道德準則并不禁止使用社交媒體對證人進行調查,但同時對這種行為作了明確限制。意見書指出,“律師必須遵守在其他情境之下適用的相同規則,包括誠實、公允、尊重第三方權利的規則。律師必須對于使用社交媒體的價值與風險有所了解,因為在享受使用互聯網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其中存在與證人進行非故意的、誤導性的交流的風險”。

    案例三:庫亞霍加縣的助理檢察官布羅克勒因錯誤行為而被開除。2013年6月,該助理檢察官注冊了一個虛假臉書賬號,假裝自己是一名婦女,并參加了另外兩個婦女的臉書聊天。但是,他做這一切的目的只是為駁斥辯方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在謀殺犯罪現場的證據。該縣的檢察官認為,布羅克勒助理檢察官的行為違反了職業道德,“給這一職位抹了黑。布羅克勒制造假證,對證人撒謊,也對其他檢察官撒謊,影響了檢方偵辦該謀殺案的時機”。布羅克勒為自己辯解說,包括檢察官在內的執法機關使用某些看似不合適的手段獲得證據,早已是這里的習慣做法,而且他的行為最終會給公眾帶來福祉。

    案例四:陪審員是否在YouTube上看過與案件相關的視頻,也會成為推翻原判的理由。在哥特里夫亞騷擾其前女友一案中,被告人獲刑7年。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之一,是一名陪審員指認另一名陪審員的女兒在YouTube上找到了關于這場毆斗的錄像,而法院的一名法警說這名陪審員可能觀看了這段錄像。而且,哥特里夫亞提供了YouTube網上的觀看次數的記錄,說明在庭審開始后的第二天,該視頻曾被多次點擊播放。但是,俄亥俄州第12司法區上訴法院認為,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陪審員曾觀看過這段視頻,所以陪審員并沒有不當行為。

    四、法院與法官的實踐探索

    1.全國州法院中心于2013年發布了關于法院如何使用社交媒體的綜述,列舉了25家法院的行政管理局使用社交媒體作為平臺的情況。2013年早些時候,該中心曾對聯邦法院系統的書記官長作了關于社交媒體使用情況的問卷調查,有三分之二的法院作了回復。在這135個回復的法院中,只有21家法院(占15.6%)說自己使用了社交媒體,但另有17家(占12.6%)說他們將來準備開始使用社交媒體。

    2.2012年10月,當氣象臺預報“辛迪”臺風即將襲擊美國東部海岸時,臺風經過沿線的法院紛紛使用社交媒體向所在社區實時提供信息更新,包括法院關閉的時間,以及陪審員、律師和當事人需要知道的其他安排。

    3.一名聯邦法官于2013年加入了由各地法官組成的一個很小的群體,定期發布博客。美國地區法院資深法官考普夫于2月開設了博客(名稱是“大力神與裁判”)。在俄亥俄州,米迪那縣的金布勒法官從2006年就開設個人博客,所發內容大都是他所在地區的上訴法院的判決概要。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法官朱迪·安·蘭辛格于2010年開設了名為“朱迪法官”的博客,作為向初中和高中學生講解司法制度的平臺。

    4.各州的司法業績評估委員會網站在2013年備受關注。18個州建立了司法業績評估項目,用于幫助法官改善其工作表現,提高司法公信,或者讓那些決定其是否能夠留任的人了解該法官的情況。在2012年法官選舉中,至少有4個州的司法業績評估委員會使用了社交媒體以增加委員會的知名度,擴大公眾對自己的了解。有兩個州依照科羅拉多州2010年開始制作的“認識你的法官”節目的模式,也開始制作自己的視頻作品。北卡羅萊那州制作的視頻上傳到YouTube網站,并放在州律師協會的網站上。而猶他州的視頻則放在該委員會的臉書網頁上。

    5.使用YouTube的法院有所增加,但數量并不大,而且主要用于公布信息、法律教育、社區延伸等。在2013年調查報告中,使用YouTube的法院占6.6%,其中加利福尼亞州法院、美國聯邦法院管理局最為成功。夏威夷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克廷沃德直接在YouTube上發布一年一度的州司法工作報告的講話。這也是全美國第一次通過社交媒體發表重要的司法演講。密執安州最高法院的公共信息辦公室自2012年12月在YouTube和法院網站上建立了“密執安法院”頻道,在線發布系列視頻。該系列視頻的主要目的是告訴其所服務的人民,在密執安法院每天都發生些什么。

    6.在2013年的法律日(LawDay)期間,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系統的幾位首席法官們舉辦了第二次推特聊天活動,而2012年舉辦的推特聊天實屬全國首例。

    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推特上專門開設“#問事首席”(#AskTheCJs)專題,回答律師、記者、居民對多個話題提出的問題。

    7.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公共信息主任克里斯·大衛于2013年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在線法律報道的未來:法院只通過判決說話嗎?》該文分析傳統媒體對法院報道的大幅度下滑以及法院越來越多地使用新媒體與公眾聯系的情況。作者預言,越來越多的法院會把自己的溝通交流工作轉化成更像“信息服務”一樣的工作,以填補傳統媒體報道衰退而留下的空間。“當今的法院正在形成一種共識,即:在傳統媒體日漸勢微、新媒體日漸發達的時代,為了讓法院更加公開透明,為了讓程序更加簡便易懂,法院不得不親自上陣,在信息公開方面更加積極主動”。

    例如,俄亥俄州最高法院于2012年啟動了“俄亥俄法院信息”項目,成為涵蓋該州所有法院新聞的一個綜合性、多媒體、多平臺的項目。該項目的受眾既包括司法人員、法律工作者,也包括普通民眾。這一項目每天都發布俄亥俄州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的案件審理情況,公布法官的任命情況和職位空缺公示,訴訟規則的修訂情況,司法系統的行政活動和項目進展,以及其他專題報道。該項目具體包括“一個網站”、“一本月刊”、“一套電視節目”、“一個臉書主頁”和“一個推特賬號”。

    五、結語

    自美國法院新聞官協會2010年第一次進行新媒體使用情況調查以來,新媒體的發展正在加速,而法院的興趣與參與度也在相應增加。各地法院持續不斷地嘗試使用各種社交媒體和其他新型傳播工具擴大與公眾的聯系,實現司法公開透明,讓公眾更了解司法。與此同時,律師、法官以及法院也面臨著新的挑戰,特別是如何平衡新媒體使用與維護司法公正、司法職業道德之間的關系。2013年的新媒體調查報告表明,美國的司法系統對于新媒體的潛在力量持樂觀態度,同時也在謹慎地防備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注釋】
原譯自《美國法院新聞官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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