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開制度概述
(一)司法公開的概念
司法公開是指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法院的各項審判活動和司法信息都應當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遵循的一項重要司法原則,是現代社會司法文明狀況的重要判斷標準。
(二)司法公開的價值
1.司法公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沒有公開就無所謂正義”,裁判結果的公正必須以程序公正為前提,而程序的公開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內容。唯有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整個司法活動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繼而實現司法在陽光下運行。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故司法公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首要價值目標,建設公正高效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就必須實現司法公正,實現司法公正,就必須要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加強司法活動透明度,切斷司法腐敗的渠道,保證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
2.司法公開是實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證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該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審判職責的信心與信任的程度。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錯綜復雜,其中一大重要因素便是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還未能得到充分實現,司法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同度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更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維護司法權威,就必須將司法活動置于開放、透明的環境中,令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直接受到人民群眾監督,唯此才能消除司法的神秘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3.司法公開是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治保障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類社會矛盾日益激化,人民法院化解涉訴矛盾的壓力更是與日俱增。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審結49863件,分別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萬件,審結、執結5525.9萬件,結案標的額8.17萬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9.3%、29.8%和47.1%。司法公開是人民群眾依法行使知情權、獲取案件審判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法院與社會公眾之間良性互動和溝通的體現,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途徑。通過司法公開,人民群眾能充分了解法院的整個審理過程,并對最終裁判結果產生認同感,即使敗訴了也不會對法院產生不滿,對司法產生不滿,能有效地消除誤會、化解矛盾,避免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國司法公開的現狀
(一)我國司法公開的現行法律依據
司法公開制度是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憲法》第125條、《刑事訴訟法》第183條、《民事訴訟法》第134條和《行政訴訟法》第45條都對司法公開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此外,自199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相繼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和《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等五個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司法公開的具體范圍,其中《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確立了司法公開的六大內容,即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標志著我國的司法公開改革進入了全面公開的新境界。
(二)我國司法公開的現狀及成效
目前我國司法公開的實踐探索主要有兩類,一是司法公開技術創新,即借助網絡等現代科技,便利司法信息公開;二是司法公開形式創新,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形式創新,拓展司法信息公開范圍。司法公開技術創新主要包括了: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網絡公開、網絡對話以及網絡訴訟服務等;司法公開形式創新則主要包括了以下方式:立案信訪窗口公開、判后答疑、新聞發言人制度、發布新聞手冊與審判白皮書和設置公眾開放日等。以上海為例,浦東法院在司法公開過程中,通過應用信息網絡手段,大大方便了群眾獲取司法服務,網上訴訟服務平臺、網絡庭審直播,讓當事人能在線直通法院,使得案件在訴前就已經“觸網”。上海一中院推出了“司法公開宣傳月的活動”,以“全流程、多維度、信息化、能動性”為著力點,努力確保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知情、能參與、能表達、能監督”。上海二中院則發布了《關于深化落實司法公開制度實施意見》,內容涉及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等六個方面,并將實行二審案件開庭、一審案件人民陪審、申訴聽證、裁判文書附錄法律條文四項工作常態化。
三、我國司法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開理念的權力主導性
當前的司法公開更多地體現了法律本位和主導的指導思想,未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司法主體性需求以及確認和保障當事人和民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為根本出發點和主導目標追求。因而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公開的啟動條件、時間、監督等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都由法院說了算,司法公開變成法院的“選擇性公開”,人民群眾并未能從中找到想要的信息,司法公開便趨于形式化。
(二)相關法律規定缺失
從現行的司法公開法律規定和文件看,無論是三大訴訟法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大多只涉及關于審判公開的規定,僅《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還涉及到了立案、執行、聽證、文書和審務等其他五方面。但這些法條均以宏觀指導為主,嚴重缺乏可操作性。相關地方法院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雖更具體、明確,但是一不具備強制性,二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產生法律效力。
(三)公開范圍十分有限
現有的司法公開其實僅是公開原本就應當公開的司法信息而已,在司法實踐中公開相關信息仍存在諸多限制。此外,裁判文書公開的內容也不全。登錄諸多法院的網站,打開判決書公開信息時,很多裁判文書都未詳細解釋為何要做出如此裁判,僅僅寫了依據某某法律,判決如下;此外有些案件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導致其公開內容嚴重缺失,此舉雖能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但卻直接影響了公開的效果。
(四)司法公開的成本較高
當下的中國法院本就受困于案多人少、司法資源日益緊張的局面,而推進司法公開,勢必需要大把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推行“庭審三同步”為例,同步錄音錄像、同步記錄、同步顯示庭審記錄等三項工作不但需要更多的人手,更需要先進的儀器,而采購儀器的經費和專人記錄的成本支出對于沿海地區的法院來說也許微不足道,但對于西部落后地區的法院來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包袱。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沒有財政保障,再美好的司法公開計劃也只能停留在紙面上。
四、我國司法公開的完善路徑
(一)加快司法公開立法,彌補現行法律空白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司法公開的規定大多為原則性規定,存在諸多空白,不具可操作性。當前推進的司法公開制度主要是以法院系統內部的指導性文件為參照,但其相關條文之規定偏于宏觀,相關標準并不明確。且各個地方法院發布的文件之規定又各不相同,各個地區之間的規定相互矛盾的情況十分普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為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提供了明確的依據,那么,在大力推進司法公開的大背景下,是否應當制定一部統一的、以全面公開為原則的、內容具體細致的司法公開法律法規便值得法律界人士深思了。
(二)強化法官告知義務,踐行司法為民宗旨
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訴程序中所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模式,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改變當事人的訴訟客體地位,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圍繞著當事人的訴權行使司法裁判。故法官必須從內心上摒棄職權主義模式的思想,尊重當事人的權利行使,對當事人的正當物質追求和精神追求給予積極回應,對當事人所需要的司法信息應當主動、及時的公開,而非以自己的意愿選擇性公開,應當每一細節都全面、真正的公開,而非敷衍了事的表面公開。
(三)加大網絡公開力度,豐富司法公開形式
伴隨互聯網這一新興媒體的迅速發展,網絡已逐漸超越傳統媒體而成為司法公開的重要渠道。尤其微博的出現,其即時性和社交性的特點令司法公開的成本和效率大大改善。通過網絡這一平臺,法院加強了與人民群眾間的溝通,弱化了其在群眾心中的神秘感。截止至2012年2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新浪開博的有170家,在騰訊的有130家,在人民網的約有140家,開通最多的地區為河南省,上海地區則集中在新民網開通。扣除重復數據,以這四個服務公司為統計對象,法院開通微博的數量約為300家,這相對于全國那么多法院機構來說還是很少的一部分。此外,人民法院通過加大編寫司法公開白皮書、公眾開放日常態化等工作的力度,也能最大限度強化司法公開的影響力。
作為一個極具時代氣息的命題,當前我國對于司法公開制度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司法公開制度的構建和實踐依然還不完善,任重而道遠。法律界人士必須加強對于司法公開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實踐,以破釜沉舟之勢推動司法公開制度的改革,帶動我國司法改革全面前進,實現司法制度全面革新,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