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通過開通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試圖在新媒體領域把握輿論引導主動權。但由于新媒體有著不同于傳統媒體的特性,人民法院必須摒棄傳統思維,根據新媒體特點進行準確的功能定位,才能取得預期的成效。
一、現狀:
人民法院的新媒體建設進展與問題
法院新媒體建設起步不算早,但發展很快:
一是高層重視。不久前召開的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創新改進網上宣傳,運用網絡傳播規律,弘揚主旋律,激發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握好網上輿論引導的時、度、效,使網絡空間清朗起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多次強調政法機關要著力提升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極為重視新媒體建設,要求各級法院主要領導把法院網站、微博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親自關心和過問。
二是發展迅速。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動下,2013年,全國法院官方微博新增660多個,超過前兩年總和,總數達到1120個。2013年,人民法院報官方微博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先后開通,“全國法院微博發布廳”亮相新浪,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全國31個高級法院官微全部到位,這是新浪第一家架構如此完整的微博發布廳。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在騰訊開通微信,最高人民法院網入駐搜狐新聞客戶端。
三是關注度高。截至5月5日,人民法院報官方微博粉絲量已達126萬,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粉絲量超過492萬。借助熱點案件“吸睛”效應,部分法院的新媒體成為社會關注焦點。如隨著薄熙來案件開審,@濟南中院新浪微博開通后粉絲量很快達數十萬。
人民法院新媒體建設成效顯著,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傳播內容多是“新瓶裝舊酒”。發布的內容很多是對傳統媒體內容的粘貼、復制。二是傳播手法難脫官氣。雖然也在盡力適應網民閱讀習慣,但終究難以避免居高臨下的單向灌輸。在發生輿情事件時,也往往不是去正面引導、擔責,而是刺激反應式的“滅火”。三是傳播效果尚不理想。據正義網絡傳媒研究院統計,目前在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四個系統開設的實名認證微博中,“空殼微博”賬號共計3853個,占政法微博總數的10.27%。法院微博的空殼比例,應該與此不相上下。一些活躍度較高的微博,也往往是重視粉絲量增長,而較少關注實際傳播效果。
上述問題的存在會透支公眾對法院新媒體的關注熱情,不僅使法院新媒體逐步失去吸引力和關注度,也使這一司法公開重要平臺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思路:把握新媒體特點,化解輿情困境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國網民數量為6.18億,手機網民數量為5億。手機網民的龐大規模為新媒體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與微博、微信相比,若干年前還被視為新興輿論陣地的主流媒體新聞網站在信息傳播格局中的地位已相對遜色。來自《中國新媒體發展報告(2013)》的數據顯示,2012年下半年微博的受訪問時長為15億小時,主流媒體網站則只有7.2億小時。
新媒體迅速擴張,與其自身的傳播特點密不可分:一是即時性。得益于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以往的“人隨網走”已變為“網隨人走”,實現了信息隨時隨地傳播。二是互動性。通過跟帖、評論,信息受眾可以隨時表達意見,并將意見廣泛傳播。三是碎片化。受限于移動終端的屏幕尺寸,新媒體傳播的信息相對短小,但正是這種短小使得信息的冗余度降低,信息更為明確、更易于傳播。四是覆蓋廣。手機網民的龐大規模使得新媒體的覆蓋面遠遠超過傳統媒體。
新媒體時代,人人擁有“麥克風”,信息的傳播、意見的表達和情緒的宣泄變得空前容易,這使得法院面臨的輿情形勢呈現新的特點:一是引爆點低。法院工作受關注程度高,人們對法院工作人員言行的要求也較高,因而涉法輿論熱點相對容易形成。如福建浦城法院工作人員警車內擦鞋事件、北京法院女書記員微博炫富事件等,均是因當事人身份引起。二是負面信息多。在傳播心理上,負面信息更容易受人關注,如在許霆案、上海法官集體嫖娼事件等一系列輿論熱點中,法院無不處于受質疑、受批評的處境之中。三是持續時間長。案件從案發到判決、執行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熱點會持續下去;有的案件因為未得到公眾所期待的“結果”或因為影響深遠,很難“退燒”,比如聶樹斌案、彭宇案等。
從另一個角度看,人民法院可以而且應當積極利用新媒體的巨大優勢,加強與社會的溝通,樹立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定位:由單純鼓動宣傳向發揮綜合功能轉變
面對新媒體時代的司法輿情特點,人民法院不能照搬傳統媒體的思路,而應當充分運用新媒體的特點對其功能進行準確定位。
傳統的法院新聞宣傳是一種鼓動宣傳,試圖通過展示法院工作成就、宣傳優秀法官的事跡來“說服”公眾,使公眾認為法院、法官值得信賴,公平正義可期。這種“好人好事型”、“精神激勵型”宣傳以傳播理論中的“子彈理論”或“魔彈論”為基礎。該理論認為,傳播媒介傳遞的信息作用于受眾身上就像子彈擊中軀體或藥劑注入皮膚一樣,可以引起直接速效的反應,能夠左右人們的態度和意見,甚至支配他們的行為。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這種理論過分夸大了大眾媒介的影響力,忽視了受眾對大眾傳播的自主權,忽視了影響傳播效果的各種社會因素。董璐編著的《傳播學核心理念與概念》一書指出,傳播效果與當時當地的社會環境、媒介環境、群體心態、政治經濟及文化背景密切相關,不能把傳播效果放到“真空”中去考察。在互聯網興起前,人們接受的信息渠道單一,階層利益和社會心態分化程度也不像今天這樣復雜,鼓動宣傳確實能產生較強的效果。但在價值多元并且階層利益分化嚴重、社會共識度不高的今天,這種宣傳的效果已經大打折扣。伴隨著互聯網與手機成長起來的年青一代,其信息獲取渠道日益增多,價值觀也日益多元,公共參與意識越來越強。而且,《中國新媒體發展報告(2013)》的研究認為,情感高于理性、立場高于事實的網絡民意表達,極易滋生謠言與非理性的社會情緒,也影響青年人的獨立思考與判斷。沃納·賽佛林和小詹姆斯·坦卡德合著的《傳播理論-起源、方法與應用》一書介紹,相較于單面傳播,雙面傳播對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更有效,而且“預防接種理論”表明雙面傳播對后來的其他說服會產生有效抵抗力。如果在新媒體領域仍然固守傳統媒體思維,過分依賴單面灌輸,只會犧牲新媒體帶來的契機,而放大新媒體帶來的“危機”。
解決上述問題,學者劉海龍在《宣傳:觀念、話語及其正當化》一書中介紹的整合宣傳觀點值得借鑒。法國哲學家埃呂爾把宣傳分成鼓動宣傳和整合宣傳。鼓動宣傳是短期的,主要激起人們的感情,造成立即的行為。整合宣傳則訴諸理性,讓個體接受既有的價值觀、意識形態,通過群體的約束使個人接受某種宣傳。整合宣傳是一項長期工程,不一定以說服傳播的形式出現,更多的是通過教育、消費、通俗文化、日常生活等逐漸形成,所以它也可以被視為一種“前宣傳”。面對新形勢,法院新媒體應當建立整合思維,摒棄傳統的單純“說服性傳播”功能定位,充分發揮新媒體的即時互動、傳播力強等特點,通過發布信息、對話溝通、實事服務、數據分析等綜合性功能,以事實說話,以理性服人,以服務示人,以數據引領,以法律思維為黏合劑,彌合社會分歧,建立社會共識,促進法治進步和社會和諧。
基于這樣的定位,法院新媒體應具有以下具體功能:
一是信息發布功能。信息發布是傳播媒介基本功能。從新聞傳播角度講,在互聯網時代,透明度是新的客觀性。而法院新媒體還肩負著司法公開的職能,更應該主動及時發布信息。據李靜《司法公開的功能體系及保障》一文介紹,司法公開是法治社會一項基本司法原則,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和法律同樣確認了這一原則。在互聯網興起以前,法院掌握著信息發布的主動權。無論案件受到多高的社會關注,法院仍可利用傳統媒體的特點選擇回應方式。但在今天,法院不發布信息,公眾的猜測、質疑就會迅速發酵。據曾勝泉主編《突發事件輿情應對指南》研究表明,突發事件發生后,一般網上2小時內就會有所反映,4小時就可能被大量轉發,24小時就可能形成輿論高潮。如果政府部門不及時發布信息,引導輿情,謠言就會迅速蔓延,誤導社會公眾,導致事態擴大。圍繞法院工作發生的輿情事件往往具有很高的社會關注度。很多法院囿于傳統思維,對敏感信息以封堵為主,結果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在新媒體時代,法院完全可以克服傳統媒體傳播信息滯后的弱點,運用新媒體搶在公眾質疑之前發布事實真相,利用“首因效應”引導公眾,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是對話溝通功能。以事實說話,避免謠言誤導公眾只是第一步,在階層利益和價值觀分化程度加大的今天,對同樣的事實也會有不同解讀。比如楊佳襲警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鄧玉嬌案等等,事實真相相對簡單,社會認識卻分歧巨大。苛求社會認識一致是禁錮思想自由的表現,在利益分化嚴重的今天,這種想法也不現實。但任何社會應當有一定的價值認識底線,否則社會就會走向分裂。在法治社會,法律應當成為評判人們行為的基本認識底線。不過事實上,雖然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在全社會還并未真正建立起法治價值共識。對此,需要通過對話溝通進行合理引導,促進公眾形成法治思維,樹立規則意識,從而彌合社會分歧,建立社會價值共識底線,或者如哈特所言,讓法律規則成為社會公眾的“內在觀點”。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介紹了哈特的“內在觀點”理論。哈特認為,面對法律,人們或者僅僅作為一個本人并不接受這些規則的觀察者,或者作為接受這些規則并以此作為其行動指南的一個群體成員。前者即“外在觀點”,后者即“內在觀點”。哈特強調內在觀點的重要性,他認為如果人們不具有共同的法律語言與實踐,就不可能理解法律規則,形成共同的“內在觀點”。因此,公眾只有充分參與法律實施過程并進行充分的溝通議論,才能對法律規則形成共識。新媒體因其較強的即時互動性,可以很好地承擔溝通功能。法院新媒體要善于根據不同受眾的接受習慣和心理預期,采取相應的溝通措施。
三是實事服務功能。新媒體不僅是一個傳播媒介,還具有更多的辦事功能,是一種全新的數字化生活方式。普通公眾通過微博、微信可以進行交友,甚至貨幣支付,對于法院來說,新媒體也不應僅是司法公開平臺,還是一個高效的司法服務、司法為民的平臺。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開通時,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將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建成為民服務的重要載體和平臺。在上海、山東、河南等地,已有不少地方法院利用新媒體的便捷性開展咨詢、立案等各項司法服務。實事服務超出了媒介本身的傳播功能,對于新媒體來說是一片值得開拓的廣闊天地。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是法院的基本職責,是樹立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法院應當將實事服務作為新媒體的重要功能認真予以研究、拓展,使得群眾可以利用法院的微博、微信等平臺進行咨詢、反映情況、申請立案、了解案件進程、查詢文書及完成一些訴訟手續等,甚至可以考慮在新媒體平臺建立全國統一的標準化訴訟指引和服務流程。
四是大數據分析功能。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庫克耶在《大數據時代》一書中指出,當今世界已經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是人們獲得新的認知、創造新的價值的源泉,也是改變市場、組織機構以及政府與公民關系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它對人們的生活以及與世界交流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大數據時代,社會需要放棄對因果關系的渴求而僅需關注相關關系,即只需知道是什么而不需關注為什么。這就推翻了自古以來的慣例,改變了我們做決定和理解現實的最基本方式。人民法院新媒體很快會積累起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會涵蓋人民法院日常執法活動的方方面面,同時,其與網民的互動過程中還會收集到網民對有關司法行為的大量評論、私信等,隨著數據總量的激增,通過對全部數據的分析,可以獲得很多現象之間的相關關系,并用于人民法院科學決策以更好服務民眾。比如,從薄熙來案、和北京李某某參與輪奸案等庭審中有關法院官微粉絲激增而薄熙來案審理結束后@濟南中院出現掉粉,就可以看到網友對具體影響性案件的關注遠超過對抽象司法政策、日常司法行為的關注,而且,案件公開度與網友對法院公正審判的認可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因此,法院應當更加重視通過案件庭審公開來傳播法治精神,樹立司法權威。對海量數據進行全面分析,一定會得到比上述個案分析更準確甚至是意想不到的啟示。比如研究當事人留言態度與其服判息訴之間有無相關關系,關系的強弱度等,或許有助于對一些司法行為或相關當事人行為進行預判并采取相應措施;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大量裁判文書可以為統一裁判尺度、研究裁判規律、研究案件發生規律甚至是改進立法等提供幫助。當然,大數據分析并不局限于新媒體數據,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利用舊有的數據,只不過網絡媒體數據更容易被收集和利用。
目前,各地法院新媒體的上述功能已經得到一定發揮,但總體功能建設尚處于自發狀態。真正發揮好法院新媒體的綜合功能,尚需更多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