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對裁判文書公開平臺互動機制的功能解讀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簡稱《互聯網公布文書的規定》)生效實施。從《三大平臺建設意見》對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目標定位來看,法院系統的文書公開不只是要將法院的處理結果公之于眾,便于公眾檢索與獲取,而且還要承擔展示現代法治文明、保障訴權和履行法院社會責任的功能。而且該平臺建設并不限于法院信息的單向輸出,還將是公眾相互溝通、彼此互動的雙向平臺。基于公開平臺的溝通和互動目標,裁判文書公開體系的功能也必然是雙向的,其中體現了參與者的動機和旨趣。從現在正在運行的裁判文書網來看,并不存在溝通、互動機制,而且依照現有的檢索手段,即使設置交流平臺,也難以形成真正有效的交流。筆者認為,建構裁判文書公開的類型化體系,可以在通過多種分類方法將文書信息進行歸類的前提下,提高檢索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在保證信息交流相對充分的條件下,為溝通和互動提供可能。
二、裁判文書公開類型化建設之必要性
(一)方便檢索的現實之需
對大眾而言,當下的中國裁判文書網盡管已經形成規模并且仍將不斷豐富文書載有量,但要迅捷檢索到需要的信息也非易事,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檢索標簽較為簡單,包括關鍵詞、案號、承辦法院、案由、案件類型和文書類型的檢索,難以獲取有效信息。以案由檢索為例,不僅沒有下拉選項提供各類案由選擇,當筆者輸入“民間借貸糾紛”時,卻彈出要求一并輸入關鍵詞的提醒。筆者通過“關鍵詞:民間借貸糾紛”、“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進行搜索,共檢索到11101條記錄 ,都是全國各級法院發布的民間借貸糾紛的民事判決書,面對浩繁的文書,普通大眾如果想獲得有針對性的信息,困難不小。我國民眾訴訟能力普遍偏低,對各類文書進行更加詳盡的分類,通過更加簡捷的標簽檢索,可以方便民眾搜索相應的信息。
(二)落實公眾監督的重要舉措
裁判文書公開是實現公民民主權利、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有效方式。裁判文書的公開為當事人和公眾了解國家司法權的運行過程和結果提供了條件,有助于實現司法決策透明和發揚司法民主的價值功能。但是,裁判文書公開不會是裁判結果的簡單公布,還涉及公開的廣度和深度,這些目標的實現也依賴于文書公開的方法體系。只有通過裁判文書公開的類型化建設,將文書進行整理和分類,才能在方便人們查閱的基礎上,真正保障人們的知情權,并在某一類糾紛類型中,通過比較和評價,發現裁判文書說理的同和異,倒逼法官統一裁判尺度,促進司法公正。
(三)培養法官司法能力的必要嘗試
司法裁判是一門技術活,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知識以及邏輯思維能夠從法學教學中習得,但司法能力的養成離不開經驗的積累。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都注重高度抽象的概念思維的培養,缺少對案例教學和類型化思維的鍛煉。案例指導制度在我國的實施,一方面為改變傳統司法理念中的概念思維提供了契機,另一方面也面臨方法論的不成熟和實踐中的不自信的挑戰。目前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還寥寥可數,還不能應對司法實踐中的各種狀況,因此還不能提供很多類比參照適用的經驗。但通過裁判文書分類,法官(尤其是具有較高學歷的青年法官)在沒有指導性案例可予參照時,在一些較復雜的案件中,可以通過同類案件的反復比較,發現裁判路徑,通過自覺的鍛煉形成方法上的成熟,既有助于司法能力的培育,又有助于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并最終向“同案同判”的目標靠近。
(四)豐富文書公開延伸功能的技術保障
通過裁判文書類型化體系的建設,可以讓立法機關跟蹤相應法律條文的實施情況,并發現影響裁判行為的新狀況和新問題,為立法者的立法行為提供實踐上的參考,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專門性司法解釋的制定提供量的積累和沉淀,在全國范圍內盡可能實現統一裁判。也可以使公眾通過類比,預測自己所涉糾紛可能的裁判結果,在活生生的教材中養成自覺守法的習慣。更可以為學術界研究司法問題提供直接、豐富的案例資源。
三、裁判文書公開的類型化體系
(一)指導性案例應突出發布
筆者查閱了《案例指導規定》所規定的兩大指導性案例公告發布的網絡平臺--最高人民法院網和中國法院網,都未發現有專門的標簽指向指導性案例。《案例指導規定》已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但隨著將來公布的指導性案例越來越多,承辦法官勢必將花費大量的精力用于案例搜索,普通大眾尤其難以知曉指導性案例的具體發布批次,要進行針對性的搜索難度較大。既然裁判文書網已經成為全國法律文書集中發布的平臺,筆者認為有必要將指導性案例在該網進行集中發布。具體操作如下:
1、成立指導性案例庫,專門上傳指導性案例,打造指導性案例的集中發布平臺。
2、優化搜索標簽,通過指導性案例的關鍵詞加載,提高搜索的有效性。
3、根據案由和適用程序進行分類,方便公眾搜索及法官類比適用。
4、在文書網的首頁突出位置設置醒目鏈接,便于查閱。
(二)其他參考性案例應設專門窗口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選等應當在首頁上設置專門的標簽,如直接稱為“最高院公報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等,也可以將各權威平臺公布的案例統稱為“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參考性案例”,在窗口下再根據不同類型予以區分。
對各省高院及中級法院參考性案例在裁判文書網上的專門公開則更加有利于實現文書網絡公開的監督功能。各省高院可能通過多種形式產出本轄區的參考性案例,這個產量或許要遠遠高于指導性案例,而一些中級法院也通過內部文件的形式傳輸轄區內要求遵照適用的案例。通過對這部分案例的公開,既可以減少各地法院通過判例影響法官辦案、進行地方保護的行為,也可以實現各地法院裁判思維和方法之間的交流,在全國范圍內盡可能實現同案同判。
對這部分參考性案例,可以根據省域、市域的地理區分通過置頂、設置專門欄目等方式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具體操作可參照上文中對指導性案例公開的做法,但不需要在文書網的首頁設置鏈接,只需要在對應的地方窗口上設置相應的專門窗口及醒目提示。
(三)按案由進行分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和2011年發布的《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2004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和刑法罪名,對各種文書進行分類。這樣分類,和當下的審判實踐聯系較為密切,也較易于理解。北大法律信息網的中國法院裁判文書數據庫的案件分類基本是按照上述案由進行的,可資借鑒。
(四)按結案方式進行分類
以民事訴訟為例,其結案方式有判決、調解、裁定等,判決中有支持、部分支持、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裁定中有發回重審、駁回、管轄權異議、撤訴、訴訟終結等。通過結案方式的分類,結合其他檢索選項,可以縮小搜索范圍。而在人們普遍關注的行政訴訟中,這樣的分類可以使各種類型的判決獲得更加直觀的比較。
(五)按審執程序進行分類
按三大訴訟法的相關程序對公開文書進行分類。民事方面,訴訟程序有小額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公益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等,非訴程序有選民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等的特別程序,還有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此之外,應還包括執行程序。刑事方面包括公訴程序、自訴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和特別程序,特別程序中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等。行政方面包括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通過這樣的分類,可以了解不同糾紛的適用程序,也有利于公眾和監督部門跟蹤程序適用中的問題,規范司法行為。
(六)按糾紛特征進行專業化關鍵詞分類
專業化分類是文書分類的較高層次,也具有較高的開放性。它要求分類者能把握案件的核心特征,并根據該特征予以歸類。考慮到目前文書網的檢索系統,關鍵詞的檢索僅限于文書標題和內容中的原有字句,這樣的檢索事實上無法突出裁判文書內容的主題,也無法突出裁判要旨。筆者認為,各級法院在上傳裁判文書時,有必要為文書設定一至三個關鍵詞,關鍵詞的設定應能反映整個文書的思路。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官最終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做出了判決,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然應當作為關鍵詞。為了使分類更加統一、合理,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當下糾紛特點,預先建立關鍵詞庫,首先對關鍵詞進行分類,在類別下附加多個關鍵詞。當然,該類型化的實踐依賴專業性的知識儲備,完全靠法院,可能工作量過重。在條件成熟時,應當發動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參與進來,尤其是發揮高校法學院的作用。可由高校的法學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專家,研究確定若干備選關鍵詞,這些關鍵詞不一定涵蓋所有的法律關系和法官裁判思路,但應當載有較大的信息量,應能代表法院的司法案例中較為典型的一些做法的濃縮(如從指導性案例中提取的關鍵詞)。最終形成由法院發布文書,由法院研究室的調研人員或其他具備專門知識的工作人員根據備選標簽添加相應關鍵詞的機制。這樣的互動和合作事實上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對法院司法實踐和高校法學研究都是益舉。
四、裁判文書公開類型化實踐的相關機制
(一)交流機制
既然要將公開平臺建設成與公眾相互溝通、彼此互動的信息化平臺,那么裁判文書公開平臺理應設立相應的交流機制,成為各級法院就裁判文書問題進行探討的集中平臺,為民眾評價裁判文書以及提出相應建議提供方便。司法公開的相應改革正在逐漸推進,裁判文書公開要將司法公開推向更深、更廣的層面,就需要司法機關釋放更多的自信。在文書網上建構交流渠道,引導人們在網上對文書發布相應意見,不僅不會對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沖擊,還可以減少很多因當事人不理解裁判文書內容而到處散布有損司法形象的信息的行為,事實上更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
文書公開類型化的建設也需要回應民意,解答人們“同案不同判”的疑問,體現文書公開類型化的應有價值。而對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而言,這樣的交流機制可以通過會議的形式進行,也可以在文書網的交流平臺上為法官、律師和法學專家提供對分類的糾錯和完善化的表達機會。
(二)救濟機制
根據《互聯網公布文書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因網絡傳輸故障導致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換;確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應當由高級法院以上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審查決定,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辦理撤回及登記備案手續。因此可見,文書公開奉行有限的救濟原則,對救濟的條件已十分苛刻。文書公開以后,即使在實踐中送達后承辦法官進行了補正,也只能盡快將補正裁定上傳,筆者對此也是持贊同觀點的,在公開平臺上盡量減少濫用救濟的可能,是因為文書在平臺公開的行為本就以上傳者的謹慎認知為前提的,公開后的不利評價正是公開平臺形成意見交流的價值所在。
然而,在目前的情況下,文書的類型化實踐基本上只能依賴全國各級法院承辦法官和文書互聯網公布的專門工作人員的努力,因為每個人的司法能力不同,而且對案件類型的理解也會不盡相同,因此在較高層次(如專業化分類)的實踐中,較易發生錯誤分類的可能。出于救濟途徑的規范化和非任意性考慮,仍可遵照《互聯網公布文書的規定》的做法,由各級法院負責互聯網裁判文書分類的專門人員將情況上報,由高級法院以上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審查決定。另外,在交流平臺建成以后,文書網也可以根據大眾的糾錯意見或提議,對分類錯誤以及其他錯誤進行審查及糾正,也可以引導大家對優化文書公開的其他事項建言獻策。
(三)保障機制
首先,要強化理念保障。法官應當在理念上強化文書公開類型化實踐的重要意義,認識到文書公開不只是義務,而且是時代賦予自身的責任,文書類型化的建設是將裁判文書公開的功能真正挖深、拓廣的必然之舉,是法官與當事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其他人員、公眾進行有效交流的前提,有利于增加法院裁判結果的社會認同度,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
其次,要完善制度保障。《三大平臺建設意見》、《互聯網公布文書的規定》等司法文件,細化了文書公開的相應措施,地方法院也相應發布了實施細則,進一步部署并規范本轄區法院的文書公開工作。文書類型化的工作可以借助現有的制度,按照上文所述類型化體系進行相應部署,但出于專業性分類的需要,可以將分類的任務落實到各級法院具有一定學術能力的人員,保證分類的科學和準確。另外,出于對文書公開相應價值的持續開發,法院系統應當創造條件,將文書公開類型化建設中的更多事務向社會開放,贏得社會尊重的同時為司法公開聚集更多的資源。
五、結語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社會公眾對司法知情權的需求愈加強烈,對司法實踐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而在社會糾紛日益復雜的背景下,法院固守傳統的司法模式,在一種封閉的概念思維引導下或者在缺少公開的案例指引下,疲于應對“同案不同判”的質問。長期以來,我們在公眾需求和裁判行為之間存在太多的語焉不詳。文書公開的雙向功能意味著法院和大眾之間交流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文書公開的類型化實踐則有利于整個社會形成更加充分的交流,并在此基礎上,促進司法公正、獲得司法公信。司法機關應當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構建更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司法公開體系,通過裁判文書公開等舉措,有效向公眾輸出司法知識,推動政治文明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