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修目錄中法律文獻的類別
官修目錄,是對國家收藏的圖書進行整理后編制的書目,屬于國家圖書目錄。中國歷代的官修目錄很多,但完整保存下來的很少。此處以宋代《崇文總目》、明代《文淵閣書目》和清代《四庫全書總目》為例,試析官修目錄中法律文獻的類別。
(一)《崇文總目》66卷,宋翰林學士王堯臣等人奉詔仿唐開元《四部錄》而成,分為經、史、子、集四部,每部各列小類,共45類,法律文獻主要集中在史部“刑法類”。所列書目包括前朝及本朝的律、令、格、式、敕、事類、斷獄、法要、律要等,共51部。內容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唐五代的法律,如唐代的《唐令》、《開元格》、《唐開元格令科要》,五代的《梁令》、《梁格》、《后唐長定格》、《天成編敕》、《天福編敕》等。第二,宋代的編敕,如《建隆編敕》、《太平興國編敕》、《大中祥符編敕》、《天圣編敕》等。第三,歷代的刑事法規,如《大中刑律統類》、《顯德刑統》、《開寶刑統》等。第四,律文解釋,如《律疏》。第五,獄訟刑案,如《疑獄集》、《斷獄立成》等。史部列“刑法類”,其淵源來自《隋書·刑法志》。不過作為宋代官修目錄的代表,該目錄收錄的律書以唐五代宋初為重點,是其明顯的特征。除了“刑法類”所收律書以外,與之相關的法律文獻,象涉及禮制的書歸入“經部禮類”,法律思想論著歸入“子部儒家類”,綜合性的文獻歸入“子部類書”。對于古代職官制度的研究是法史學者十分重視的領域,特別是秦漢以前的官制,如《周禮》、《漢官儀》、《漢舊儀》都是重要的參考資料。在《崇文總目》中,這三部書卻分屬于不同的類別:《周禮》被作為禮制著作歸入經書禮類范疇,《漢官儀》被作為官制著作歸入“史部·職官類”,《漢舊儀》即《漢官舊儀》,卻因該書中載有本注,劃歸“史部·儀注類”。顯然,同一性質的書目,由于編撰官的審視角度不同,出現在書目中的類別也就不同。又如《龍筋鳳髓判》,這是一部司法判例集,用唐代駢體文寫成,具有法制史和文學史的雙重參考價值,《崇文總目》則以它的文學色彩濃厚,將其納入“集部·別集類”,可見側重文獻的價值取向也是類別劃分的一個標準。
(二)《文淵閣書目》,4卷,明代大學士楊士奇等人編輯,是一部被世人稱作“潦草”的書目。但是因為該書目記載了一些元明散佚書的書名和冊數,仍是明代官修目錄的代表。在分類上以千字文排列,從“天”字到“往”字,共20號,50櫥,下設諸多小類,打破了四部分類的成規。凡本朝的書目都歸于卷首“國朝”門下,內容有大誥、會要、律令、官制、禮制等當朝的政書,對于研究明代的法制建設形成系統化的格局。有關律書大致四類:一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如《大明律》、《律令條目》、《律條》。二是關于明代監察制度,如《憲綱》。三是軍事法規,如《軍法定律》、《操練軍事律》。四是以例補律的《大誥》。《大誥》是明代特有的法律形式,“國朝”類收入《御制大誥》數篇,如果研究明律以外的酷刑峻令,這是不可少的資料。而有關軍事法律的書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對軍事建設的重視。對于前朝的法律文獻,《文淵閣書目》專設“刑書”類,收書的年代始自唐,止于元。比較突出的特點是,不僅收錄了唐代至元代的傳世法典,如《唐律》、《泰和律令格式》、《宋刑統》、《元至正條格》、《元刑統一覽》等,還收錄了律疏和注解,如《唐律刑統賦注解》、《唐律棋盤抹子》、《泰和新定律義》、《刑統賦注精要》。另外也收入了刑案獄訟和官吏執法案牘的著作,如《洗冤錄》、《元折獄龜鑒》、《棠陰比事》、《百家備覽》、《官民準用》。“刑書”類共收書36部,每部書下注明完整或殘缺,有些同名律書藏有多部,這是書目的重出現象。《文淵閣書目》有關刑書的選錄范疇,也是沿用了古代傳統的法制觀念,以刑法著作為主,但是疏漏失當之處不少。比如《典刑錄》是一部有關刑法的專著,被歸入“類書”。《慶元條法事類》是宋代的法條匯編,被歸入“政書”。還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獻,如《唐六典》、《元典章》等都集中在“政書”類。從《文淵閣書目》的劃分來看,專設“國朝”一類,是為了突出本朝的地位。而法律文獻的收錄僅限于唐宋元明,不能貫通前史源流,又有歸類欠妥的問題,說明該書目的主撰者對法律的認識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和局限性。
(三)《四庫全書總目》,200卷,清代永瑢等人撰,實際上是由紀昀總其成。該書是古代官修目錄的集大成者,時至今日仍是最重要的書目。這部書以傳統的四部為綱,部下分類,類設子目。每一類的后面附有“存目”,所收書籍是纂修官們認為價值不高,或內容對封建統治不利,不曾收入《四庫全書》的。與前兩部官修目錄不同,不設專門的律書類別,法律文獻相對集中在史部。史部下設十五小類,其中“詔令奏議類”、“政書類”、“職官類”是法律文獻的主要類目,收止范圍比較寬泛。“詔令奏議類”除了清代皇帝的圣訓以外,收錄了《兩漢詔令》、《唐大詔令》、《名臣經濟錄》、《包孝肅奏議》等共39部。在“詔令奏議”類的存目里,又收錄了《明詔制》、《明詔令》及奏議共90部。“政書類”下分通制、儀制、邦計、軍政、法令、考工“六屬,官頒律書僅收入《唐律疏議》、《大清律例》兩部。在存目里又有《永徽法經》、《至正條格》、《明律》三部。從數量上來看,這樣一部宏大的官書目,收錄律書甚少,與該書規模不符。而在清人看來,”法令者,官注為律也。……《唐律疏議》,見世輕世重之源流;併恭錄欽定大清律例,以昭圣代之法守。也就是說,只有《唐律疏議》是考證古律的源流,而《大清律例》則是本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基于重宗旨的出發點,《四庫全書總目》把其余的律書歸入存目,一方面體現了清代法律正本清源的思想,另一方面因不能廣收前朝律書割斷了法制歷史的流脈。在今人看來,收入存目中的諸多法律文獻,是至關重要,不可忽視的。之所以該書目列入存目,明顯地帶有選擇性,受客觀因素的限制,為主觀目的服務。然而與之相關的法律文獻,“通制”和“儀制”二屬就收錄了43部,內容有會要、會典、通典、通制、通考、通禮,為研究典章制度提供了完整的線索。值得注意的是,在《四庫全書總目》的子部專設“法家類”,收錄法家思想的論著5部,有《管子》、《鄧析子》、《商子》、《韓子》及《管子補注》。而《疑獄集》、《折獄龜鑒》及《棠陰比事》3書,也歸入此類顯然欠妥。如果在書目中開設“刑法類”,獄政書目的歸屬會相對恰當。
從以上3部官修目錄類別劃分情況來比較,我們可以概括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對于法令法規的類別認識趨于一致,其他律書有差異,比如《龍筋鳳髓判》一書,《崇文總目》側重其濃厚的文學色彩,歸入“別集類”,而《四庫全書總目》則把此書看成司法判例中的類書,歸入“類書類”。又如《營造法式》一書,《文淵閣書目》因其內容涉及風物,歸入了“古今志”,《四庫全書總目》又以此書是官頒建筑規定,列入“政書類”。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差異,是和當時編撰者的法律意識不同,對律書的認識角度不同,通過書目所要揭示的意義不同有關,其中也不乏統治思想主流的局限。第二,歷代對律書的收藏有區別。如前所述,3部官修目錄中律書的數量和質量是不同的,宋明兩代比較重視,盡收當時傳世的律書。到了清代,立法活動頻繁,立法形式多樣,立法文獻相對更多,然而《四庫全書總目》這樣一部有影響的官目,所收律書不及宋明兩代,至少可以說明清代官目對于律書的收藏不系統。第三,類別的設置體現了封建法律意識。“刑”是古代法典的通稱,《崇文總目》和《文淵閣書目》均設立了“刑法類”或“刑書類”,這正是中國古代以刑法為主的法律思想在書目中的體現。
二、私撰目錄中法律文獻的類別
私撰目錄,是指私人編輯的目錄著作。我國古代很早就有民間藏書的風氣,隋唐以后,私家藏書風氣更盛。到了宋代,雕版印刷業得到發展,書籍數量劇增,私家藏書越來越多,于是出現了私人編撰的目錄。有些私人藏書家同時兼有地方官職,得以博覽公私藏書,因而編修的書目往往彌補了官修目錄的不足,自來受到人們的重視。流傳至今的私家書目較多,此處以《直齋書錄解題》、《百川書志》及《書目答問》3書加以分析。
(一)《直齋書錄解題》,56卷,宋人陳振孫編。該書為解題性書目,不僅記錄書名、卷數、作者、撰寫時間、學術淵源,還介紹圖書內容、評論人物、記錄版本情況和分析圖書價值,是中國古典目錄學史上的一部重要目錄。在分類上目錄部分不標明經、史、子、集4部,而是在所列類部之后總括所屬。史部專設“法令類”,收錄律書17部,數量不多,但內容多樣。有官方頒布的法規律令,如《唐令》、《刑統》、《嘉泰條法事類》、《嘉定吏部條法總類》等。有關于驛遞的規定,如《嘉祐驛令》。還有營建法規,如《修城法式條約》、《營造法式》,及記載州縣差役的《役法撮要》,其他如《紹興監學法》、將刑統、敕令總為一書的《刑名斷例》等。從書目來看,主要是唐宋兩代的律書,又以本朝律書為主。從收書的范圍來看,涉及各個方面,具有一定的寬度。《直齋書錄解題》還開設《詔令類》,收錄了西漢至宋代的詔令3部,有《西漢詔令》、《東漢詔令》及《本朝大詔令》。在《傳記類》,也有不容忽略的資料,此類不僅收錄了名人傳記、出使見聞、言行遺事、事物本末等著述,還收錄了3部刑名案獄的書目,如《典刑錄》、《折獄龜鑒》及《明刑盡心錄》。顯然,刑名案獄書列入“傳記”不盡妥當。在類目的設置上,如果按照嚴格的歸類,“法令類”本身就有一定的局限性,除了法規律令以外,其他的律書及有關法律文獻就應另辟別類。如果像官修目錄那樣設“刑法類”,就可以將散見于他類的律書集中起來,更便于查檢和研究。在這一點上,《直齋書錄解題》具有私撰目錄零散性的特征。但是,所收法律文獻目錄下的簡略記述,可以追溯一書的源流,這是該書目的獨到之處。
(二)《百川書志》,20卷,明人高儒撰。明代有影響的大藏書家很多,他們不拘泥于傳統的四部分類法,在目錄的編撰上多有創新。但是也有一些藏書家即以經、史、子、集分類,又增加許多新的類目,有代表性的首推高儒的《百川書志》。與其他書目相同,律書及相關法律文獻相對集中于史部,史部又分若干小類。凡法規律令、監察制度、刑案獄政的書目都收在“法令類”,從唐代到明代共18部。本朝的律書單獨列出,冠以類首,有《大明律》、《大明律例附例》、《大明令》等,代表了明代的基本法律,并顯現出私藏律書的時代特征。其次,《憲綱》、《刑統賦》、《疑獄集》等都被歸入“法令類”。仍然值得注意的是《龍筋鳳髓判》一書,該書目既不側重于文學的色彩,也不注重其類書的性質,而是從司法應用的角度,將其歸入“法令類”。然而,這并不是一部法令書。以此看來,《百川書志》對于律書的歸屬問題,沿用了前朝私撰目錄的類目,并隨著立法的進程續增。雖然律書類目的稱謂內涵偏窄,但是恰恰與古人對法律的界定相吻合,凡與刑法相關的律書統統納入,無疑為求據提供了方便。與法律文獻相關的子部“政教家類”,是《百川書志》的新增類目,主要收錄有關官吏行為規范的著作,如《官箴》、《為政準則》、《風憲忠告》、《告條民要》等。“政教家類”的設置,把通常置于“職官類”的官箴書目分離出來,與職官制度的著作有所區別,在類別的劃分上更趨細膩。但是,《百川書志》也存在類目混亂的現象,在史部“傳記類”,不僅收入傳記書目,還收入了官制書目,如《大唐六典》、《諸司職掌》,甚至于《大明會典》,顯然這些書目應屬法律文獻與傳記無關。
(三)《書目答問》,清人張之洞撰,完成于清光緒元年,是一部舉要書目。該書在傳統的經、史、子、集分類之外,還增加了“叢書目”,創立了古籍善本編目沿用至今的五分法。在法律文獻的列目問題上,超乎前述官私目錄,既不設“刑法類”,也不設“法令類”,而是獨辟“法家”一類。所謂“法家”,不是指春秋時期的學術流派,也不是指深明法度的大臣,就其所收律書目而言,僅有《唐律疏議》、《折獄龜鑒》、《佐治藥言》、《學治臆說》《龍筋鳳髓判》、《牧令書》,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家。其中有三部書是官吏的治民要略,內容多是處理民間詞訟、訪察案情等與法律相關,且是清人所作。以后范希曾又作《書目答問補正》,在《唐律疏議》下補唐代至清代的律書四部,有《永徽法經》、《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及兩部律考《歷代刑法考》和《九朝律考》。因此將《答問》與《補正》結合起來閱讀,便可發現法律文獻的收集數量并不算多,但也稱得上是古代法律史上的精華之作,至少展示出了唐以后封建法典的順承關系。其次,《書目答問》“政書類”的通制、古制、今制等分屬,及“詔令奏議類”中,也有較為系統的法制資料。
概括而論,私撰目錄與官修目錄比較,錄書具有隨意性和零散性的特點。原因是私人藏書家各自為政,集書又多以各人偏好為主,所以藏書的質量和數量都是有差異的,律書也是如此,官方的法規律令收入甚少。其次,私撰目錄具有鮮明的特征,即不僅注重律書的錄入,同時注重閱讀指導。如《直齋書錄解題》開創了解題一體,《百川書志》創新類目并附簡述,《書目答問》以舉要見長。這些無疑對了解和研究古代法律提供了可行性。
三、史志目錄中法律文獻的類別
在我國古代的正史二十四史中,《漢書》、《隋書》、《舊唐書》、《新唐書》、《宋史》、《明史》六史具有藝文(或經籍)志。藝文(或經籍)志是史籍中的目錄篇,出于修史者之手,屬于史志目錄。史志目錄的實際價值超過官私藏書目錄,在于錄書豐富,考究源流,附麗史書,不易亡佚,所以一向受到史學家們的關注。
(一)《漢書·藝文志》(以下簡稱《漢志》),史志目錄的開端,東漢班固據《七略》而成。由于漢代以前法律書的數量不及后世,所以《漢志》中不設專門的律書類別。與法律相關的法家著作,如《李子》、《商君》、《韓非子》、《法家言》等歸入“諸子略”.《漢志》的貢獻不是法律文獻的錄入問題,而在于它開創了史志目錄的體例,并對后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二)《隋書經籍志》(以下簡稱《隋志》),魏征編撰。《隋志》的問世確立了四部分類法,并在每部下設若干小類,使史志目錄的面貌得到改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史部“刑法”篇錄書三十五部,幾乎囊括了漢代至隋代的傳世律書。有張斐撰《漢晉律序注》、《雜律解》,杜預撰《律本》,蔡法度撰《晉、宋、齊、梁律》、范泉撰《陳律》、《陳令》、《陳科》,以及未著撰人的《周律》、《周大統式》、《北齊令》、《隋律》、《隋大業律》、《隋開皇令》、《隋大業令》,還有關于朝廷奏事、駁議、條制等相關文獻,并在部類之后簡要分析和闡述刑法的內容、意義及沿革情況。自《隋志》開始,奠定了史志目錄“刑法”篇的基礎,為以后各志沿用,這是體例上的改革和突破。從《隋志》收錄律書的內容,我們可以清晰地縷出隋代之前立法活動的脈絡,為法史研究提供了先行條件。就其所收律書的數量來看,已經大大超出了官私藏書目錄,說明隋代對律書的收集是極為重視的。在“刑法”類以外的“職官”、“起居注”及“法家類”,也不乏可與律書互為參考的書目,這與其他目錄著作沒有異同。但是,《隋志》仍存在重復蕪雜的問題,與法律有關的綜合性文獻“類書”也少有體現。
(三)《舊唐書·經籍志》(以下簡稱《舊唐志》),根據毋煚的《古今書錄》撰成,分類以甲、乙、丙、丁四部,冠以經、史、子、集四錄之首。《舊唐志》與《隋志》不無順承關系,在《隋志·刑法類》律書錄目的基礎上,續錄了唐代的律、令、格、式,增為51部。大致有三類:一是歷代的律令格式,除《隋志》已錄書目,收入本朝如《武德令》、《貞觀格》等共14部。二是朝廷奏事、駁議、故事、決事,以漢代為主,如《漢朝駁議》、《漢建武律令故事》等。三是論律、釋律,如《律略論》、《律疏》、《律解》。僅唐代的律書就占“刑法類”近三分之一,足可以印證唐代立法實踐的特點。從漢代至唐代經歷了一千余年,律書的收藏與流失在所難免,《舊唐志》所錄律書有盡收于冊的痕跡,法制源流清晰可見。在這一節里應該一并述及《新唐書·藝文志》(以下簡稱《新唐志》)。《新唐志》與《舊唐志》的類別劃分相同,“刑法類”的律書增加到61部,所增部分主要是唐代的律書。唐代律書共31部,占二分之一強。凡屬官方頒布的敕令格式,都有提要說明參定人員和成書年代,據此可以充分認識唐代以敕令格式為主的法律形態,了解制定法律的人員構成,全面考察唐代法律的總體狀況。
(四)《宋史·藝文志》(以下簡稱《宋志》),元脫脫等人編撰,取材于宋代四部《國史》。宋代的印刷業發達,史籍很多,體裁多樣,法律文獻豐富。史部“刑法類”收入律書221部,在目錄書中首屈一指。除了三十余部唐五代的律書以外,其余全部為宋代律書。內容有如下方面:一是宋歷朝編敕,從宋開國至嘉祐年的編敕八部,如《建隆編敕》、《太平興國編敕》等。二是敕令格式,主要是各部門有關事宜,如《禮部考試進士敕》、《熙寧編三司式》、《諸敕令格式》等。三是軍政管理,如《官司俸馬草料式》、《馬遞鋪特支式》等,是廄牧、驛遞的規定。四是獄訟刑案,如《斷獄立成》、《讞獄集》等,是官吏斷案的專著。五是私家注律釋律,如《律令釋文》、《刑統賦解》等,是熱衷于律學者所為。六是官史執法要略,如《刑法要略》、《刑名斷例》等。從《宋志》中宋代律書目顯示的內容來看,涉及宋代社會各個領域的方方面面,小到凡女道士,大至官府法條,展示出宋代法律的基本形態。從律書的數量推測,宋代頻繁制律,借以調整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這一概況也是顯而易見。同時,我們還可以此歸納出宋代編敕及敕律并行的立法特征。然而,《宋志》也存在編目混雜,掛輕漏重的問題。比如《營造法式》歸入“儀注類”,這是不準確的。
(五)《明史·藝文志》(以下簡稱《明志》),清張廷玉等人編撰。該志沿用四部分類法,主要收錄有明一代人的著述。《明志》仍設“刑法”一類,收錄明代律書45部,另有一部《唐律疏議》也收入其中。明代律書的內容大致有四類:一是明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如《大明律》、《大明御制大誥》、《問刑條例》等。二是私家注釋的律書,如《律例辨疑》、《律例箋解》、《大明律釋義》等。三是官吏讀律的心得體會,如《讀律管窺》、《讀律瑣言》、《臨民寶鏡》等。四是刑案獄訟方面的著作。以上所列書目構成明代法制的鮮明輪廓,就是以明代官方的立法活動為核心,形成地方官吏讀律用律的規范,又有私家注律的風氣推波助瀾,體現出明代法制的時代特色。與其他官私目錄不同的是,《明志》的“職官類”可與“刑法類”參照研究的法律文獻較多。尤其是有關刑部的事宜,被收入史志目錄的惟有《明志》一家。象《刑部志》、《刑部文獻考》、《刑部獄考》、《刑部事宜》等,都是研究刑法史的重要參考資料。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國家機關的條例,如《工部條例》、《憲綱規條》等,也都是首次出現于史志目錄的“職官類”。
需要提及的是,清代學者根據正史列傳及藝文志,參考舊有的目錄和資料,編撰完成了《續通志·經籍志》、《清通考·經籍志》、《續通志·藝文志》、《清通志·藝文志》,以及今人所撰《清史稿·藝文志》,形成清代的史志目錄。更有許多學者對宋以后割斷的遼金元三代正史補撰藝文志,撰著者達十家之多。特別是黃虞稷所撰《補遼金元史·藝文志》,和漢、隋、唐、宋史志目錄一并收入清國家藏書目錄《古今圖書集成·經籍典》,使史志目錄貫穿中國通史,法制文獻的流傳情況,法律的沿革問題,都在其中得到全面的反映。
綜上可見,史志目錄由《漢志》奠定了基礎,至《隋志》得以發展,以后各志延續,這一發展過程,使史志目錄受到重視,律書也被編撰官所關注,并作為一個類種有了固定的位置,法律文獻的收集便成為不可缺少的步驟。因此,史志目錄的類別特征也是極為明顯的,與官私目錄比較,從《隋志》開始法律文獻被納入“刑法類”,歸屬趨于合理化,并形成類目劃分前后承襲的關系。但是,歷代史志目錄又以本朝律書為主,對前朝律書不能泛收,這是其不完善之處。
四、小結
中國的法制歷史悠久,法律文獻繁多,只有考察古典目錄,才可以重睹法律文獻昔日的輝煌。在歷史的長河中,戰亂、水火、管理不善及統治者的人為破壞,法律文獻與其他書籍一樣,也經歷了流傳聚散的曲折過程。除了史志目錄隨史籍一起步入今天,官私藏書目錄修多剩少。概括而論,官修目錄、私撰目錄、史志目錄的律書類別均自成系統,縱向形成順承關系,橫向形成獨立體系。當然由于編撰官的地位不同,社會背景不同,附庸于統治者的意識不同,審視法律文獻的角度不同,法律文獻的歸類也就不同。總體來看,按照傳統的四部分類法,典章制度多見于經、史,法律思想多見于史、集,法規律令多見于史部。而其他屬個人所著律書,則以不同的視角歸屬各異。與法律相關的文獻類屬差異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