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碑銘《勸慎刑文》(并序)(注:該文刻于石碑上,石高6尺6寸8分,寬3尺6寸5分。文共33行,每行61字。石碑正書現藏陜西碑林博物館。)和《慎刑箴》(注:該文刻于上注石碑背面,文共21行,每行44字。)是兩篇難得的中國古代法律史文獻,后文在《宋史》上曾提及。兩文同刻一碑,正面為《勸慎刑文》,反面為《慎刑箴》,均為北宋初年禮部尚書晁迥撰文,龐房篆額。《慎刑箴》有書者姓名廬經,推知《勸慎刑文》亦當為廬經所書。此碑全國僅有,現存陜西碑林博物館。碑文對研究宋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唐宋儒家法律文化源流概況、乃至對中華法系刑法觀念以及彌補古籍佚失均具有重要價值。多年來它曾使法律思想史界、刑法學界有識之士渴求研究,我受學界有識之士之托寫此文,欲使重要法史文獻揭開封塵面紗,發揮其真正價值,故雖為拋磚之文,仍求斧正,更望該二文彌補學界研究之闕如。
北宋初(太宗至仁宗1034年前)的法制建設特點及其法律思想與法制建設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現有的中國法制史或中國刑法史的教材及專著中,很少作詳細研究。關于宋初的法制特點,比較統一和肯定性的看法是,實行嚴刑重典鎮壓盜賊。諸如:“宋王朝建立之初,宋太祖就是‘頗用重典,以繩奸慝’,妄圖‘用重典以救時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于死’”;[1](P404)“重典治盜賊,立‘盜賊重法’和‘重地法”’;[3](P196)“用重典,猛刑罰”[4](P282)等。然而,讀現存于陜西碑林博物館內的兩篇北宋初的石刻碑文《勸慎刑文》及《慎刑箴》,再考其作者生平及影響,可知該二文為北宋初知名法律文獻,直接影響最高立法者的法律思想。二文所反映的法律觀與前述諸引文的定論有較大相去之處。碑文成碑年代為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年代久遠,碑已殘斷,共缺65字。我們對碑文及缺字,印證其它正史古籍,在注釋中大都做了校補。鑒于此碑為全國僅有,史料價值極高,故作校、補、考、注、譯以獻學人,冀促進宋代法史研究,也希望有利于刑法學界對我國古代慎刑思想的研究,并望對彌補我國法制古籍文獻有所助益。
一、《勸慎刑文》原文注譯
勸慎刑文(并序)
〔正文〕正奉大夫(注:宋代對文官的任用,分任官與任職。官稱為“散階”、“散官”或“階官”,共二十九等,每等附有官品。正奉大夫為散官的官稱,其官員為正四品以上。)、守禮部尚書(注:宋代中央機關包括三師、三公、尚書省,中書門下、御史臺、九寺、秘書省、諸監、太子宮、殿中省。其中尚書省內設有六部尚書,禮部尚書為其中之一的職官。守,本為漢制,意思為試署。唐承漢制,以低職占高職缺稱為守。此處表明,宋又承唐制。晁迥以低位散官又擔任了高位的有正式編制、有固定職位的職事官禮部尚書。)、充集賢院學士(注:集賢院為官署名。宋代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稱為三館,掌管秘書圖籍等事。集賢院設大學士,以宰相充任;并設學士、直學士、修撰、校理等官,無常員。三館任官職之人是實行召試后,被選定者始可任其職。召試即由皇帝特旨在正式科舉考試之外,已中試歷任官職者再參加的考試。充,表示兼職充任。此句表明晁迥由召試中選而又兼任集賢院學士之職。)、判(注:判,宋初未改官制以前,以“判”某官為實職。居散佚者,擔任實際事務稱為“判”。)西京留司、御史臺柱國(注:御史臺,唐宋中央監察機構。柱國,宋承前朝體制,設勛官,柱國即為勛官的一種稱號。宋代的勛級有十二級,級高者為尊,低者為卑。最高級稱上柱國,其次即稱柱國,為從二品官員。)、南安郡開國公(注:開國公,宋代爵位。宋代爵位有十二等,開國公為從高向低計的第四等。《宋史·一六九職官志》:“遇恩及宗室祖宗后承襲及特旨者,封國公。”)、食邑四千三百戶(注:宋仿唐制,賜爵之時,即按爵次食邑,并依爵次高下,定所食戶數的多少。宋代的食邑戶數雖規定甚高,但未必盡依其制加封。宋的食邑等差據《宋史·職官志》載為:“一萬戶,八千戶,七千戶,六千戶,五千戶,四千戶,三千戶,二千戶,一千戶,七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食實封陸佰戶(注:宋承唐制,除食邑之外,又有“實封”之制,稱為“食實封”。食實封才有收益,即屬實際受租、調的利益。按《宋史·職官志》載:“唐室,但食邑者,率為虛設,言實封者,歲入有差。”迨至宋仍依唐制,“空有食采之稱,其同畫餅之妄”(《職官志》)。食實封數也有規定:“一千戶,八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一百戶。”(《宋史·職官志》))、賜紫金魚袋(注:宋代文官的服制有別,以區分官員身份。分為綠、緋、紫三色,紫色為最尊,緋色、綠色次之。史載:“本朝之制,文臣自入仕著綠,滿二十年換賜緋,及銀魚袋。又滿二十年,換賜紫,及金魚袋。”(《宋史·輿服志》)晁迥(注:晁迥,字明遠(約947-1031年)。宋人,宋太宗時中進士,出仕,后經歷太宗、真宗、仁宗三朝為官,任職至禮部尚書,以太子少保致仕。致仕后仍進昇為太子少傅。享年八十四歲。參見《宋史·晁迥傳》。)述。
〔譯文〕《勸慎刑文》(并序)
本文由任正奉大夫,且依低位散官擔任高職的職事官禮部尚書,并兼職擔任集賢院學士,實際任西京留司,享受御史臺柱國的勛官待遇,被皇帝特恩封爵為南安郡國公,賜食邑四千三百戶,實際享受食實封租調利益陸佰戶,官服著裝為紫色服制并佩戴紫金魚袋的晁迥所著。
〔正文〕序曰:嘗(注:嘗 (cháng):“嘗”的異體字,此處當“曾經”講。)覽朝士(注:朝士:朝,朝庭,士,男子能任事之稱。《白虎通·爵》:“士者,事也。任事之稱也。”朝士,指在朝庭上任職之人。)所述《戒殺生文》,服其善,利居□(注:利居□:此句清人王昶《金石萃編》于“利居”后缺二字,查陜西碑林博物館碑文,有“政”字可見。),續之以贊(注:贊:“贊”的異體字。),而資助之。大旨(注:大旨:大意,大要。旨通指,意指;《易·系辭下》:“其旨遠。”孔穎達疏:“其旨意深遠。”大指:大意,大要。《淮南子·要略》:“執其大指。”)惜乎生物之性(注:性:生命,生機。《左傳·昭公八年》:“今官室崇侈,民力雕盡,怨讟并作,莫保其性”。枚乘《七發》:“皓齒蛾眉,命曰伐性之斧。”)焉!唯人萬物之靈(注:靈:好。《詩·診鹿風·定之方中》:“靈雨既零。”鄭玄注:“靈,善也。”),厥(注:厥(jué):其。《書·禹貢》:“(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賦惟上上錯,厥田惟中中。”)理尤重。因而別撰《勸慎刑文》,明(注:明:表明;顯明。《荀子·非相》:“譬稱以喻之,分別以明之。”《國策·齊策一》:“王曰:‘此為叛寡人明矣,曷為擊之?’”)引善惡報應;亦(注:亦:此句《金石萃編》有“亦”字,為“亦冀流播”。今碑文“□流播”。)冀流播,警悟當官之吏,疚心(注:疚心:內心負疚。《秋興賦》:“彼四之疚心兮,遭一涂而難忍。”龔自珍《己亥雜詩》:“言行較詳官閥略,報恩如此疚心多。”)于刑,廣樹無疆□(注:廣樹無疆□□也:此句《金石萃編》于“無疆”后缺二字,查碑文后一空格處有字樣,疑為“福”字。)也。
〔譯文〕序文道:我曾經閱覽過朝中官員所陳的《戒殺生文》,很佩服文章寫得好,有利于官員的做官為政,所以續寫這篇文章,以表示我對《戒殺生文》的贊助。文章的目的在于呼吁官員們要珍惜生物的生命啊!人是萬物中最皎皎者,珍惜人的生命,這個道理就更為重要了。故此,我專門撰寫《勸慎刑文》,公然引證一些善惡報應的史實;同時也希望我這篇文章能夠傳播開來,使當官者能因而警悟,對于濫用刑感到內心負疚,為自己廣樹無邊之福。
〔正文〕文曰:《易》(注:《易》:《易經》,又名《周易》,儒家重要經典之一。)稱,“君子明慎(注::”用“的碑文字體。)刑,而不留獄(注:獄:獄訟;訟事,指刑事訴訟。《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劑禁民獄。“鄭玄注:謂相告以罪名者。引申為罪案。《易·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孔穎達正義:審慎用刑而不稽留獄訟。)”。至矣哉,前經格言(注:至矣哉,前經格言:此句為主謂倒裝句,為強調謂語的作用,而將謂語置于主語之前。如《史記·高祖本紀》:“壯哉,縣!”)!凡斷獄者,既明且慎,而不滯留,吏訓詳悉,無□(注:無□于此:今碑文此處缺二字,為“□□于此”。但前□中可見字樣。全句疑為“無過于此”。)于此。
國家歲舉恤刑之詔,賜天下長吏(注:長吏:長讀Zhǎng.稱地位較高的官員。《漢書·景帝紀》:“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顏師古注引張宴曰:“長,大也;六百石位大夫。”也指地位較高的縣級官吏。《漢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條□(注:條法甚備:此句碑文現缺二字,為“□□甚備”。王昶《金石萃編》有“條”字,列于側旁。全句應為“條法甚備”。)甚備,而年祀(注:年祀:祀,商代稱年為祀。《書·洪范》:“惟十有三祀。”故古人亦借用,表示年。年祀,年代之意。)遠(注:遠:(jin),同浸。“漸”的意思。《漢書·五行志》:“其后盛。”遠,漸遠。),因循怠忽(注:因循怠忽:因循,沿襲。怠忽,懈怠,忽視。)。若能視之如新奉行,彌篤哀矜(注:彌篤哀矜:彌篤,十分深厚。《宋史·蘇轍傳論》:“轍與兄……友愛彌篤。”哀矜,憐憫。《論語·子張》:“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服念(注:服念:服,事,職務。《書·旅獒》:“無替厥服。”服念,在任職時應考慮。)不失其職,此乃以惻隱之仁,崇樹勝因(注:崇樹勝因:建立有益的條件。崇,增長。《左傳·成公十八年》:“今將崇諸侯之奸。”樹,建立。勝,益也。《管子·揆度》:“其勝禽獸之仇。”因,佛教名詞。佛教常以事物相互間的關系來說明它們生起和變化的現象,其中成為事物生起或毀滅的主要條件叫做“因”。),□□佗(注:□□佗:此句意不明,疑指佛教的護法神。)等萬萬殊矣(注::〔廣韻〕,許縣切。《說文》:營求也。)!
〔譯文〕正文道:《易經》宣稱:“有道德的君子應明察案情,審慎用刑,并且不留滯訟訴案件。”前經(指《易經》)的這個格言好極了。凡是審理刑事訟訴案件的官員們,都應當既明察案情而又審慎用刑,并且不滯留案件。做官為吏的人,應當詳細知悉的訓導,無過于這點。
國家每年頒布恤刑的詔令,賜給天下官員法律條目十分完備。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官員們漸漸疲沓懈怠,不重視這些詔令了。假如官員們能把這些恤刑的詔令看作新頒行的一般,對犯罪者十分憐憫,在自己的司法工作中不玩忽職守,這就是以仁愛的思想,創造感化罪犯的條件。佛教的護法神們,營求的是與那種枉法的行為絕對不同的啊!
〔正文〕□得情勿喜(注:□得情勿喜:句意為:了解了犯罪案情后,不要幸災樂禍。《論語·子張》:“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字疑為“茍”或“如”字。)。先哲(注:先哲:前代有才德的人。《周書·儒林傳序》:“自書契之興,先哲可得紀者,莫不備乎經傳。”)垂戒者,蓋□道化之末而及于禮(注:蓋□道化之末,而及于禮:此句意為:用博愛、仁義的觀點教化人民,教化不行,再用禮來制約。道,即韓愈《原道》中所提的觀點,是博愛仁義的總稱,源于儒家的仁愛觀。“博愛之謂仁,行而宜之之謂義,由是而之焉之謂道。”化,指教化,感化,轉移人心風俗。《禮記·學記》:“就賢體遠,足以動眾,未足以化民。”《詩·周南·關睢序》:“美教化,移風俗。”《禮記·經解》:“故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禮防之末,而及于刑。刑以輔政,弗獲已(注:弗獲已:不得已。)而用之也。不當銳意以快其心(注:不當銳意以快其心:不應當加急用刑來滿足個人的愿望。銳,疾,快。)。然有便宜從事(注:便宜從事:指可斟酌事勢所宜,自行處理,不必請示。《史記·肖相國世家》:“何守關中……即不及奏上,輒以便宜施行,上來以聞。”便宜,方便,適宜。《南齊書·顧憲之傳》:“愚又以便宜者,蓋謂便于公宜于民也。”),□用其刑者,必須事出權變(注:□用其刑者,必須事出權變:前句□字當為“蓋”,全句語氣方通。權變:指權宜機變。《史記·張儀列傳贊》:“三晉多權變之士。”),以去巨蠹(注:巨蠹:指對國家財富侵吞,為害巨大的人。蠢,本意為蛀蟲,引申以喻侵蝕或消耗國家財富的人或事。《韓非子·五蠹》:“此五者,邦之蠹也。”),安齊民為□(注:安齊民為□:以安定百姓為目的。齊民,舊指平民。《漢書·食貨志下》:“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雞走狗馬,戈獵博戲,亂齊民。”顏師古注引如淳曰:“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言平民矣。”□,應為“宜”合適。),非可常用。茍不以此,但好深刻(注:但好深刻:只喜好用刑苛刻嚴峻。深刻,苛刻嚴峻。《漢書·食貨志上》:“刑罰深刻,它政悖亂。”),為盡理酷暴(注:為盡理酷暴:是追究法理到達酷暴的地步。盡,窮究;理,法理,法則。),為絕倫窮極(注:為絕倫窮極:是特異到極點。絕倫,特異。),殘忍自徼(注:殘忍自徼:自求殘忍。徼(yāo),通“邀”,求取。《左傳·文公十二年》:“寡君愿徼福于周公、魯公。”),赫赫之名者,非公也,是私也。違古圣欽哉之訓(注:違古圣欽哉之訓:違背古代圣哲要求恭謹處政的訓誡。欽哉,恭謹地處理政務。欽,憂思難忘的樣子。《詩·秦風·晨風》:“憂心欽欽。”),其有濫而不明,輕而不慎,用情樂于殺人者,殃咎響答(注:殃咎響答:災禍罪責及申斥。殃,災難。咎,罪責。響,發出聲音,此處引申為申斥。答,應為“谷”字,呵斥。《字窠補》:“古若刀,音‘角’。口上呵也。”),安可勝紀(注:安可勝紀:怎能全部記錄下來。勝,盡。紀,通“記”。)?布(注:布在信史:陳述在確實可信的歷史資料上。布,陳述。丘遲《與陳伯之書》:“卿布往懷,君其詳之。”信史,確實可信的歷史。韓偓《余臥疾深村聞一二郎官笑余迂古因成此篇》詩:“莫負美名書信史,清風掃地更無遺。”)在信史,可舉大端(注:大端:主要的頭緒。端,頭,頭緒。《漢書·天文志》:“縣(懸)土炭”顏師古注引孟康曰:“先冬至三日,縣土炭于衡兩端。”):
〔譯文〕得知犯罪案情后,不要幸災樂禍。先輩有才德的人這樣告誡我們的原因,是因為要我們先以仁義教化人民;教化不成,再運用禮義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禮義防范又不成,才動用刑法治罪。刑罰是用來輔助政事的,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動用刑罰治罪。做官的人不應當加急用刑以滿足自己的愿望。然而遇有可以斟酌情況自行處理的案件,在運用法律時,一定要因時因事機變處理,應以除掉大害,安定人民生活為目的,不可任意濫用法律。如果不遵循這一原則,只是一味地喜好死究法律條文,苛刻嚴峻,便是窮究法律到殘暴的地步了,便是自求殘忍。這種人,雖有顯耀的名聲,卻不是執政為公,而是為個人謀求私名。那些違反古代圣哲恭謹辦案的訓誡,濫用刑罰而不明察案情,輕視人命而不審慎辦案,只喜好隨性殺人的人,他們遭到的災禍罪責又怎能一一盡記下來?僅以記載在信史上的材料,摘引出其中一些大的事例列舉如下:
〔正文〕有西漢寧成(注:有西漢寧成:該句今碑文于“有”后缺一字,隱約可見字。《金石萃編》有“如”字。寧成,西漢南陽穰縣(今河南鄧縣)人。景帝時,擔任郎、謁者之職,后遷至濟南都尉,又遷至中尉,為管巡查京師的官員。執法嚴峻,為宗室豪強所畏。武帝時,擔任內史,是掌管京畿地方治理的官員,被外戚告發,獲罪。后逃歸,在家鄉買田發家。再起為關都尉。參見《漢書·酷吏傳·寧成》。),以郎、謁者(注:郎、謁者:二者均為郎中令下之官職。《秦會要訂補·卷十四》:“郎中令,秦置,掌宮殿掖門戶及主諸郎之在殿中侍衛,故曰郎中令。有丞,屬官有大夫、郎、謁者、仆射。”漢承秦制,初,沿用這些官職。郎,掌守門戶(《漢書·百官表》);謁者,掌賓贊受事(《漢書·百官表》)。)事景帝。猾賊任威(注:猾賊任威:為人狡詐,做官虐害百姓,任意濫用權威。猾,狡詐;賊,虐害;任,任性,放任;威,威力。);稍遷(注:稍遷:逐漸昇官。稍,逐漸。《史記·萬右張叔列傳》:“積功稍遷。”遷,古時調動官職叫“遷”,一般指升職。《漢書·主父偃傳》:“偃數上書言事,遷謁者、中郎、中大夫,歲中四遷。”)至濟南都尉(注:都尉:官名。戰國時始置,比將官略低的武官。西漢景帝時改郡尉為都尉,輔佐郡守并掌全郡的軍事。)。其治如狼牧羊,號曰:“乳虎。”(注:號曰“乳虎”:據《漢書·酷吏傳》載,寧成任關都尉時,因治理嚴酷,出入關者,號稱:“寧見乳虎,無直寧成之怒。”老虎產幼虎,護養期間,對人博噬超常,所以用“乳虎”比喻寧成。碑文此處記載,時間上與史籍有誤。寧成被稱“乳虎”,是漢武帝時任關都尉期間的事,而非景帝時任濟南都尉時事。)至武帝即位,為內史(注:內史:官名。西周時始置。秦時內史為掌治京畿地方官職,相當后世京兆尹。漢景帝時分左右內史。)。而外毀成之短(注:而外毀成之短:此處碑文及《金石萃編》于“外”字后均缺二字,故以□□表示。查《漢書·酷吏傳》,應為“外戚多毀成之短”。毀,誹謗。),成遂抵罪髡鉗(注:髡鉗:古代恥辱刑與刑罰合一的一種刑制。碑文中“髡”字已只留殘跡“”。髡鉗,古代剃去頭發的一種恥辱刑。《楚辭·九章·涉江》:“接輿髡首兮。”漢承前朝制,剃去頭發叫髡,用鐵圈束項叫鉗。在今西安漢景帝陽陵博物館中存有漢代的鉗。《史記·季布欒布列傳》:“乃髡鉗季布。”《漢書·刑法志》:“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
〔譯文〕如西漢的寧成,在景帝時,以郎、謁者官職出仕。此人為人狡詐,做官殘虐,任意濫用權威。后來,他逐漸官位升至濟南都尉,治理郡中,如狼牧羊,地方上稱他為“乳虎”,比喻他像哺乳期的老虎一樣能咬噬人。武帝即位,他又調任擔任掌管治理京畿地方官員的內史一職,皇帝的姨表親戚大都講他的壞話,寧成被處以髡鉗刑。
〔正文〕又,周陽由(注:周陽由:西漢真定(今河北正定南)人。其父趙兼是淮南王的舅父,被封為周陽侯,故改姓為周陽。周陽由在文帝、景帝、武帝時歷任官職。武帝時,他是二千石秩俸中最酷暴的官員,常常循私枉法,后犯法處死刑。)居二千石(注:二千石:官員秩俸中的一級。秦統一中國,定有統一的秩俸制度。漢承秦制而又有適時的規定。西漢時,一切官吏,上自公卿,下迄少吏,他們的俸給,都是發放谷物,按官職大小,定發谷的多少,并以“石”來定秩次(官等),以“斛”定俸額。以“石”定的秩次,分十六等,每等均附律額。史籍記載:“師古曰:漢制三公號稱萬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漢書·百官表注》)二千石為漢代時郡守的通稱。漢郡守俸祿為二千石,即月俸百二十斛,因之有此稱。)中最為暴酷,后為河東都尉,與其守勝屠公爭權(注:與其守勝屠公爭權:與他任職處的郡守勝屠公互相爭權。勝屠為復姓,王先謙《漢書補注》認為勝屠即申徒。《漢書補注》:“先謙曰:‘《索隱》、《風俗通》云:勝屠即申徒,案即申屠。’”);相告言(注:相告言:相互告發對方。)。勝屠公自殺而由棄市(注:棄市:古代在鬧市執行死刑,并將尸體暴露街頭,稱為棄市。語出《禮記·王制》:“刑人與市,與眾棄之。”流行于秦、漢、魏晉各代。)。
〔譯文〕另外,周陽由任官,是秩俸兩千石官員中最暴酷的一個。后來,他擔任河東都尉一職,與河東郡守勝屠公爭權。相互告發對方。勝屠公不愿接受刑罰懲處自殺身死,而周陽由被處以棄市之刑。
〔正文〕又義縱(注:義縱:西漢河東(今山西夏縣北)人。武帝時,任長陵及長安令,執法嚴峻。后遷至河內都尉,族滅地方豪強穰氏家族;繼又任定襄太守,一次殺獄中罪犯及其家屬四百余人;后為右內史,以阻撓“告緡令”(獎勵告發逃避資產稅的法令)被棄市。)為定襄太守,掩獄□□罪二百余人(注:掩獄□□罪二百余人:此句碑文及《金石萃編》均缺二字。據《漢書》應為“掩獄中重罪二百余人。”據王先謙《漢書補注》校考,《史記》在“重罪”后還有“輕系”二字,以為《史記》的記載正確。今碑文中只缺二字,當是援引《漢書》的結果。《漢書補注》:“先謙曰:‘《史記》’重罪‘下有’輕系‘二字,是也。獄中不皆重罪,輕系二字不可省。私入相視者尚輔之,輕系者豈得免乎?”掩,乘人不備而逮捕。《隋書·楊素傳》:“素泛海掩至。”《宋史·趙善俊傳》:“歲饑,民群趨富家發其廩,監司儀調兵掩捕。”),及賓客昆弟私入相視者,亦二百余人,皆捕鞫(注:鞫:審訊。《史記·酷吏列傳》:“訊鞫論報。”),奏請殺之。后為右內史,以廢格沮事(注:廢格沮事:漢代法律中一種罪名。對官吏不執行詔令,破壞執行詔令、命令的行為,稱為“廢格沮事”.廢,廢除;格,標準、尺度,引申為法律;沮,破壞。廢格沮事罪在漢代法律中被視為嚴重的侵犯皇權的重罪。義縱任右內史,武帝派楊可主管推行“告緝令”,義縱捕楊可的使者。武帝派杜式審訊義縱,判之為“廢格沮事”罪,處義縱死刑。參見《漢書·酷吏傳·義縱》。)棄市。
〔譯文〕又有西漢武帝時的義縱,他擔任定襄太守,治獄嚴酷。一次,他趁人不備,捕獄中罪犯二百多人,以及犯人親友家屬中入獄探視的二百多人全部捕捉,窮治,報請皇帝處死。后來,他擔任右內史時,因為廢格沮事罪被處棄市之刑。
〔正文〕又王溫舒(注:王溫舒:西漢陽陵(今陜西高陵)人,少時為盜墓賊,武帝時出仕,累任治獄官吏,為官喜好殺人行威,常任用地方無賴元惡分子為爪牙,執法嚴酷暴虐,貪贓枉法。擔任河內太守時,殺人流血十余里,漢律規定春季禁止行刑,他還嘆惜不絕。擔任中尉時,窮治獄中囚犯,囚犯盡靡爛于獄中。后以貪污罪被告發,自殺而死。死時,家產累計千金。參見《漢書·酷吏傳·王溫舒》。)為河內太守,好殺行威,捕郡豪,連坐千余□,□奏殺之(注:連坐千余□,□奏殺之:碑文及《金石萃編》此處均缺二字。據《漢書》載:“相連坐千余家,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入臧。奏行不過二日,得可事論報,至流血十余里。”此句應為:“連坐千余家,皆奏殺之。”)。及為右內史,有人告溫舒受錢、奸利事(注:有人告溫舒受錢、奸利事:有人控告王溫舒接受騎兵正員賄賂和其它以非法手段獲取私利之事。當時漢武帝正發兵伐大宛,下詔征豪吏入伍。王溫舒藏匿了自己的下吏華成,并收受了他的賄賂,因此被告發。),其罪至族(注:其罪至族:其罪應處滅族之刑。族,滅族。中國古代刑罰中之一種株連刑。《書·泰誓》:“罪人以族。”孔傳:“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溫舒自殺。
〔譯文〕又有王溫舒,出任河內太守,喜好濫用刑罰刑訊囚徒以顯示自己的威風。曾捕捉郡中豪富之人,連坐達千余家,全部奏請殺死。待到他擔任右內史時,有人告發他收受下屬賄賂和其它貪贓枉法以謀私利之事。他的罪行要以滅族刑罰論處,他不得已而自殺了。
〔正文〕又尹齊(注:尹齊:西漢東郡茌平(山東西部,徒駭河流域)人。武帝時,初任辦理文書的小吏,后升至御史,為張湯所賞識。執法不避權貴,遷關都尉,后獲罪,再仕為淮陽都尉,病死。(《漢書·尹齊傳》))為淮陽都尉,所誅滅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尸,妻亡去,歸葬(注:妻亡去,歸葬:據王先謙《漢書補注》,《史記》記作尸亡去歸葬。班固認為荒誕,改為“妻亡去,歸葬”。《漢書補注》:“先謙曰:’《史記》作尸亡去歸葬。徐廣注,未及斂,尸亦飛去。班氏蓋以為誕而易之。”)。
〔譯文〕又有尹齊擔任淮陽都尉,在任期間誅殺人很多。他死后,仇家想要焚燒他的尸體,他的妻子也被嚇得逃走了。最后,才把他的尸體葬于家鄉。
〔正文〕又嚴延年(注:嚴延年:字次卿,東海下邳人。少年學習法律,武帝時任郡吏、御史椽、侍御史。宣帝即位,他彈劾大將軍霍光廢昌邑王擁立宣帝的行為為無人臣之禮,屬不道罪,朝廷因而為之肅然敬憚。繼任丞相椽、長史、涿郡太守、河南太守。他執法嚴酷,殺人血流成河。后被人告發,因為他怨怒誹滂政治,坐不道罪,處死刑。(《漢書·嚴延年傳》))為河南太□(注:河南太□:此句碑文及《金石萃編》均缺一字,查《漢書·酷吏傳嚴延年》應為“守”字。),用刑刻急(注:用刑刻急:用刑苛刻嚴酷。刻,苛嚴。《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贊》:“(吳起)以刻暴少恩忘其軀。”急,緊。杜甫《縛雞行》:“小奴縛雞向市賣,雞被縛急相喧爭。”《漢書》記載,因“延年用刑刻急”,他的好友張敝曾寫信規勸他“少緩誅罰”。),總集屬縣囚論殺之(注:總集屬縣囚論殺之:把轄境內所屬各縣的犯人都集中到郡中定罪處死。論,定罪。《漢書》載:“所欲誅殺……奏可論死,奄忽如神。冬月,傳屬縣囚,會論府上,流血數里。”),流血數里,河南號曰:“屠伯(注:屠伯:指嚴延年殺人如屠夫殺六畜。《漢書補注》引鄧展曰:“言延年殺人,如屠兒之殺六畜。伯,長也。”)”。其母謂延年曰:“天道神明,人不可獨殺也。我不意(注:不意:未料到。《漢書補注》引師古曰:“言素意不自謂如此也。”)當老見壯子被刑戮。我今東歸,與汝掃除墓地(注:與汝掃除墓地□:碑文今缺一字。《金石萃編》、《漢書》均作“耳”。)!”,延年事(注:□□,延年□□事:后句碑文今缺二字。《金石萃編》有“延年果坐事”。另外,前缺二字《金石萃編》補填。《漢書》載:“后歲余果敗。”)棄市。
〔譯文〕又有(西漢)嚴延年擔任河南太守,用刑嚴酷。把所轄各縣囚犯總集在郡中,定罪處死(殺人)流血幾里,河南人因而稱他為“屠伯”。他的母親對延年說:“天是神圣明察的,你不可濫殺人。(天將會報應你),我沒想到在老年時見自己壯年的兒子被刑殺處死。我現在回東海去,準備給你掃除墓地罷了!”一年多后,嚴延年果然犯法獲罪,被處以棄市之刑。
〔正文〕東漢段紀明為司隸(注:司隸:司隸校尉的簡稱。西漢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置、元延四年(前9年)廢。綏和二年(前7年)復置,僅稱司隸。東漢初又復稱司隸校尉。掌京畿七郡捕督奸猾,察舉百官以下犯罪。),殺蘇不韋并滅其族。及紀明為陽球(注:陽球:字方正,漁陽泉州(天津市武清以西)人。性嚴厲,喜好法家學說,執法嚴峻。東漢靈帝時,官至司隸校尉,嚴刑誅殺專權官員王甫等,后被宦官曹節等誣陷,入洛陽獄,誅死。)所誅,天下以為蘇氏之報焉。
〔譯文〕東漢的段紀明擔任司隸校尉職務時,誅殺蘇不韋,并滅掉他的一族人。等到段紀明被陽球誅殺,天下人認為是蘇不韋對他的報應。
〔正文〕又胡種為司隸校尉,與王宏有隙,及宏遇李催之難□獄(注:及宏遇李催之難□獄:此處碑文缺一字,應為“入”字。),種遂迫促殺之。宏臨命詬曰:“胡種樂人之禍,禍將及之。”種后眠,輒見宏以杖擊之,因發病,數日而死。
〔譯文〕又有胡種擔任司隸校尉,與王宏有矛盾。等到王宏被牽連在李催一案中入獄之后,胡種就逼迫促使處死王宏。王宏臨死時罵道:“胡種以別人的災禍為樂,災禍也會降臨到他的身上。”胡種此后只要合住雙眼總見王宏用杖打他,因而生病,幾日便死了。
〔正文〕
后魏時,御史中尉王顯(注:御史中尉王顯:御吏中尉,北魏時改御史中丞為御史中尉,御史臺最高官員。王顯,北魏陽平樂平(今山西昔陽)人。通醫術,明敏有決斷之才。文昭太后懷世宗時,他診脈預斷將生男;世宗出生后,初有微疾,經他治療見效,故深得皇帝恩賞。官位累遷至游擊將軍,拜廷尉少卿。他居政守職,在御史臺任職,彈劾眾多,百僚肅然。肅宗即位被削爵,中宦官擊傷而死。),以宿憾(注:宿憾:舊怨。),奏中庶子元壽光誹謗□廷(注:中庶子元壽興誹謗□廷:中庶子,戰國時設置的官職,后代復沿用,為國君的侍從之臣。誹謗□廷,此句缺字應為“朝”。)。宣武(注:宣武:北魏世宗,宣武帝元恪。)賜壽興死。臨刑顧謂其子曰:“我棺中可置紙百張,筆兩枚,欲訟顯于地下。若高祖之靈有知,必取顯。”及孝明(注:孝明:北魏肅宗,孝明帝元詡。)即位,顯尋(注:尋:旋即,不久。《后漢書·李膺傳》:“再遷漁陽太守,尋轉蜀郡太守。”)被殺。
〔譯文〕北魏時,御史中尉王顯,因與中庶子元壽興有舊怨,而彈劾其誹謗朝廷,世宗賜元壽興死。壽興臨刑前,回頭對他的兒子說:“在我的棺材中可放百多張紙,兩枝筆,我要到地下去控告王顯。如果高祖之靈有知,一定會奪取王顯的首級。”等到肅宗即位,王顯不久便被殺了。
〔正文〕隋時梁敬真為大理司,直□帝(注:直□帝:碑文缺一字。)忌魚俱羅,令敬真治其罪。遂希旨(注:希旨:遵旨。希,仰慕,引申為遵循。)奏俱羅擊賊敗衄(注:敗衄:失敗。衄,挫敗。),陷之極刑。未幾,敬真有疾,見俱羅為之厲(注:見俱羅為之厲:看見魚俱羅聲色俱厲地指責他。),數日而死。
〔譯文〕隋朝時,梁敬真擔任大理寺司直,適逢皇帝嫉恨魚俱羅,讓梁敬真治其罪。梁敬真遵從皇帝的旨意,奏稱魚俱羅擊討農民起義軍失敗,使其被處以極刑。沒多久,梁敬真生病,看見魚俱羅聲色俱厲地指責他不依法辦事,幾日之后,梁敬真便死了。
〔正文〕唐郭(注:郭:為霸的碑文異體字。郭霸,唐廬江(今安徽廬江西南)人。武則天時,官拜左臺監察御史、左臺殿中侍御史,右臺侍御史。曾在武則天面前自表忠心說:“往年征徐敬業,臣愿抽其筋,食其肉,飲其血,絕其髓。”討得武則天歡心得拜官職,當時人稱為“四其御史”。巴結諂上,酷刑對下,死后百姓稱幸。事載《舊唐書·酷吏傳》。),為監察御史,嘗推芳州刺史李□□(注:嘗推芳州刺史李□□:此處的碑文缺二字,查《舊唐書》應為“思征”。整句意為:曾推問芳州刺史李思征。推,推問,推究。),榜捶□□(注:榜捶□□:此處碑文缺二字。查《舊唐書》應為“考禁”。),不勝而死。其后見□□(注:其后見□□:此處碑文缺二字,查《舊唐書》應為“思征”.)從數十騎止其庭曰:“汝枉陷我,我今取汝。”霸周章惶怖(注:周章惶怖:驚恐到極點。周章,驚懼的樣子;惶怖:驚荒、恐怖。),援刀自刳其腹,斯須蛆爛矣(注:蛆爛:像蛆咬過一樣爛掉了。名詞作狀語。)!
〔譯文〕唐朝的郭霸在武則天時任監察御史,曾在審問芳州刺史李思征時,以酷刑拷打來考核李思征的政績。李思征禁不住拷打而被打死。后來,郭霸看見李思征率領幾十名騎兵到他家院中,對他說:“你冤枉陷害我,我現在來索取你的性命。”郭霸驚恐萬狀,拔出刀來自己剖開自己的腹部,不一會兒腹內全是像蛆咬過一樣爛掉了。
〔正文〕又崔器(注:崔器:唐深州安平人。考中明經(法律)科,歷官清謹。玄宗時任監察御史,京兆府司錄,轉都官員外郎,后出京為奉先令。肅宗時,為三司使,起草儀注。為人陰刻樂禍,殘忍寡恩。曾奏請凡陷入安史之亂被裹挾的官員一律按律處死,使許多被裹挾的仕官人心動搖。)為御史中丞,性陰刻樂禍,奏其陷賊官□□死(注:奏其陷賊官□□死:此處碑文缺二字。查《舊唐書·崔器傳》意為奏請把那些陷入賊官之官員應一律處死。《舊唐書》:“希旨奏陷賊官準律并合處死”。此處缺字疑為“合處”二字。)。后器病,腳腫月余,漸亟(注:亟:急,急迫。此處引申為加劇。),瞑目則見京兆尹達奚珣(注:達奚珣:原為京兆尹,后為安慶緒所驅。肅宗收復二京后,求降,為崔器所不許,后被殺。)。器但叩頭,口稱:“大尹,不自由”,如此三日,不止而死。
〔譯文〕又有崔器擔任御史中丞,此人生性陰險奸刻以別人的災禍為快樂。肅宗收復二京后,他奏請讓那些被挾迫陷入安史亂軍的官員一律按法律處死。后來,崔器生病腳腫,一個多月后,病重至極,閉目就看到陷入賊軍后請求投降而被他處死的京兆尹達奚珣。崔器只是叩頭,口里叫道:“達奚大尹,我是不由自主的,”這樣叫了三天不止,最后因而死亡。
〔正文〕又舒元輿(注:舒元輿:唐代江州人,以進士登第,文宗時任監察御史,轉侍御史、御史中丞、同章平事等職,與李訓要好,同知政事。后李訓密謀除卻宦官仇士良的“甘露之變”,事敗,元輿被株連滅族。),為監察御史,□州(注:□州:此處碑文缺一字。查《舊唐書》應為亳州。)境有群賊剽劫(注:剽劫:搶劫。剽,劫。),而累政□□不獲(注:累政□□不獲:此處碑文缺二字,查《金石萃編》,亦缺。)。刺史李繁,潛設機謀悉知賊之巢穴,盡加誅斬。時議責繁不先啟聞于廉政,涉擅興之罪(注:涉擅興之罪:涉嫌犯有擅興之罪。唐律分十二卷五百零二條,宋版時已被分為五百零二條。十二卷又稱十二篇,其中第六卷為《擅興律》。該律初起于漢律,隋唐沿之。內容規定軍事和興造方面的違法犯罪,共24條,其中首條即為“擅發兵”,指無緊急情況下,下級官員未向上級官員報告而擅自發兵的罪行。文中此處指李繁涉嫌犯有擅自發兵之罪。),遣元輿復治之。素與繁有隙,復以初官銳于生事,乃盡反其□□(注:乃盡反其□□:此處碑文缺二字。《金石萃編》亦缺。),奏繁濫殺無辜,勑賜繁死(注:勑賜繁死:“勑”同“勅”。賜死,唐律有八議制,官員犯罪,處死刑不當眾執行,稱為“賜死”。)。及元輿被禍(注:及元輿被禍:等到舒元輿被滅族。),人謂有報應焉!
〔譯文〕又有舒元輿擔任監察御史時,亳州境內有百姓搶劫,歷任地方官不能破獲。剌史李繁暗設密謀,全部探知搶劫者的住所,全部捕獲而加以斬首。當時的官員們都譴責李繁不先奏報上司便自行作主捕殺,犯了專權獨裁興事作威的罪行,上級派舒元輿處治這件事。舒元輿平日與李繁有矛盾,便以李繁為新上任之官員,喜好生事為理由,完全誣蔑李繁的作為,奏報李繁濫用職權,任意殺死無辜百姓。唐文帝降勅,賜李繁死。等到舒元輿因甘露之變,遭到滅族的災禍時,人們都說是天有報應啊!
〔正文〕后唐西方鄴為寧江軍節度使,為政貪虐。判官譚善達每箴(注:箴:勸告,規戒。)其失。鄴怒,令左右告善達受人金,下獄拷□(注:下獄拷□:此處碑文缺一字。查《金石萃編》亦缺,疑為“掠”字。),遂(注:遂:竟。)殺于獄中。無幾,寢疾(注:寢疾:臥病。《禮記·檀弓上》:“成子高寢疾,慶遺入請曰:‘子之病革矣。”),時見善達入其戶(注:戶:單扇的門。),俄(注:俄:不久,旋即。《公羊傳·桓公二年》:“俄而可以為其有矣。”)卒于治所。
〔譯文〕后唐的西方鄴擔任寧江軍節度使,此人做官貪婪暴虐,判官譚善達經常規勸他,指責他的過失。西方鄴因而很生氣,指使手下人誣告譚善達接受別人賄賂,將譚善達下獄,嚴加拷打,竟至將其殺死在獄中。未過多久,西方鄴患病,常常見到譚善達進入自己門內,不久,西方鄴就死于任所內了。
〔正文〕惡報之類,有如此者;善報之類,誰曰無之?西漢丙吉(注:丙吉:西漢武帝至宣帝時的大臣。字少卿,魯國(今山東曲阜)人。初為魯獄吏,后昇遷任廷尉監。武帝時,受詔治理巫蠱之獄,設法救護過宣帝性命。后任大將軍霍光長史,建議迎立宣帝,封博陽侯,任丞相。事見《漢書·魏相丙吉傳》。),以故廷尉監(注:廷尉監:廷尉屬官。廷尉,官名,秦始置。漢景帝時改稱大理,漢武帝時復稱廷尉。掌刑獄,為九卿之一。其屬官有正、監、平,皆為司法官。)被詔治巫蠱(注:被詔治巫蠱:被皇帝特詔治理巫蠱之罪。巫蠱指以巫術詛咒及用木偶人埋于地下而喜人的犯罪行為。漢武帝晚年多病,初信巫術,后來又反之,疑自己的病是左右人施行巫蠱所致,故大力懲治巫蠱之獄,此獄專設于都城長安。征和元年,丞相公孫賀被人告發巫蠱之罪,死于獄中。次年,江充誣告太子巫蠱罪,使太子一家數代被絕滅。)。吉力拒使者,以保長安□(注:以保長安□:此處碑文及《金石萃編》均缺一字。查《漢書》當為“獄”字。全句指保護長安獄中被無辜株連入獄而不當判死刑的人。《漢書·丙吉傳》載:丙吉被宣詔治理巫蠱獄,當時宣帝時才出生數月,因是衛太子的孫子,武帝的曾孫,也被株連于太子巫蠱案而入長安獄。丙吉知太子無辜被陷,哀憐直帝無辜,就挑選穩重女犯養育宣帝。后來,武帝有病,有望氣之人告訴武帝長安獄中有天子氣,武帝便遣使者持詔書要盡殺長安獄中巫蠱罪者。使者夜到長安獄而丙吉閉獄門拒絕接納使者,并說:“皇曾孫在這兒,一般人都不可死于無辜,何況皇曾孫呢?”雙方相持到天明,使者仍不得入,便返還,向武帝彈劾奏報丙吉之事。武帝聽后,也受到感悟,說:“天意要這樣了!”于是大赦天下,長安獄中的人都因丙吉而得活命。事見《漢書·丙吉傳》。),武帝感悟(注:武帝感悟:即指前述丙吉力保長安獄之事使武帝受到感悟。),因赦天下,恩及四海。至宣帝,知吉有舊恩(注:知吉有舊恩:指宣帝即位后,知道當年丙吉在長安獄護養救助自己之事,以及昭帝死后無嗣,丙吉奏請大將軍霍光迎立宣帝之事。),將封侯以報,而吉疾病,帝憂其不起。太子太傅夏侯勝曰:“臣聞有陰德者,必饗其樂(注:有陰德者,必饗其樂:陰德,指暗中有德于人的行為。“饗”通“享”。《漢書·丙吉傳》:“臣聞有陰德者,必享其樂,以及子孫。”),以及子孫。今吉非死口也(注:今吉非死□也:此處碑文及《金石萃編》均缺一字。查《漢書·丙吉傳》為:“非其死疾也。”缺字應為“疾”字。)!”果病愈。后五歲,代魏相(注:魏相:西漢大臣,在丙吉之前擔任丞相。丙吉在他去世后,繼任丞相。事跡見《漢書·魏相傳》。)為丞相。
〔譯文〕惡報一類的事,有像以上所述的事例,善報一類的事例,誰又能說沒有呢?西漢的丙吉,在武帝晚年時,以曾擔任過廷尉監的身份,被武帝下詔治理因巫蠱罪而入獄的長安監獄。丙吉在治獄時,竭力拒納武帝派來要殺獄中無辜囚犯的使者,而保全長安獄中系囚的性命。武帝也因此感動覺悟,于是大赦天下,赦宥之恩,達到全國。到宣帝即位后,知道丙吉有在長安獄護養自己的舊恩及建議迎立自己為皇帝的恩情,將要為丙吉封侯以報答他。但此時丙吉生病,宣帝憂心他的病不可治愈,太子太傅夏侯勝說:“我聽說暗中于人有德的人,一定會得到好報,并且其福氣會延及子孫。現在丙吉得的不是會死的疾病啊!”丙吉的病果然好了。五年以后,魏相去世,丙吉代替魏相,擔任了丞相。
〔正文〕又于公者(注:于公:西漢宣帝時丞相于定國之父。東海郯(今山東郯城西南)人。任縣獄吏、郡決曹、決獄平等司法小吏。他決獄公平,郡中人為他立生祠,號稱“于公祠”,開后世立生祠之端。東海地方有孝婦,年少守寡,無子,奉養婆母十余年如一日,婆母屢次令她改嫁,她都不去。后來婆母為了不拖累兒媳而自殺。大守誣孝婦殺婆母,于公力爭,太守不聽,于公于是憤而辭去司法小吏之職。太守冤枉殺了孝婦,史稱“東海孝婦冤”.后任太守到任,于公為孝婦申訴冤情,使冤情大白,郡中人大大敬重于公。事見《漢書·于定國傳》。)其閭門壞,父老方其治之,于公曰:“少高大閭門,令容駟馬高蓋車(注:少高大閭門,令容駟馬高蓋車:“少”通“稍”。全句意為稍稍將巷道的門修得高大一些,讓四匹馬拉的有華蓋的高車通過。駟馬高蓋車是古時顯貴們乘的車輛。駟,四匹馬。高蓋車,有華蓋的高大車輛。)。我治獄多陰德,未嘗有所冤,子孫必有興者。至□□國為丞相(注:至□□國任丞相:此句碑文缺二字。《金石萃編》亦缺二字。據《漢書·于定國傳》應為“子定”。于定國為于公的兒子,字曼倩,自幼隨父親學習法律,父死,初任獄吏、郡決曹,后升為御史中丞,宣帝時任廷尉。為人謙恭,禮賢下士,執法公平,判決可疑的刑事案件從輕,用法審慎。當時人稱贊:“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于定國為廷尉,百姓自認為不會被冤枉。”后來于定國又擔任御史大夫、丞相,被封為西平侯。漢元帝時告老還鄉。事見《漢書·于定國傳》。),永為御史大夫,封侯傳世。
〔譯文〕又有于公這個人,他住的巷道門坍塌,鄰居們正在修茸,于公說:“請把巷道門稍稍修得高大一些,讓能容納四匹馬并拉的有華蓋的高車出入。我擔任治理刑事案的司法小吏,對犯人暗中施行仁德不少,從未有過冤枉濫用司法職權的事。將來我的子孫中一定會有立業興旺的人。”到他的兒子定國時,擔任丞相,并一直擔任御史大夫,被封為西平候,爵位傳世。
〔正文〕東漢何敞(注:何敞:東漢扶風平陵(今陜西咸陽西北)人,字文高。漢和帝時,任侍御史、尚書,主張寬政愛民。后任汝南太守,曾修治鲖陽舊渠,墾田增加三萬余頃,當時人為之刻石頌功。事見《后漢書·何敞傳》。),六世祖比干為汝陰縣獄吏、決曹掾(注:決曹掾:地方司法小吏。),平活數千人(注:平活數千人:平,平息。此處指比干與張湯爭辯,平息張湯的嚴法,救活數千人。《后漢書·何敞傳》:“然所濟活者以千數。”濟活即平活。)。后為丹陽都尉(注:都尉:戰國時始置,西漢景帝改郡尉為都尉,輔佐郡守并執掌全郡的軍事。武帝時又置關都尉、農都尉、屬國都尉于各地。西漢實行郡縣制,郡為地方最高一級行政級別,郡守為長官,有權處理一郡兵、刑、錢、谷事務。都尉為郡守之副職,故也有一定司法職權。),獄無冤囚。武帝征和三年三月辛亥,大陰雨,□有老嫗(注:□有老嫗:此外碑文與《金石萃編》均缺一字,疑為“道”字。),可八十余,求寄避雨,□甚而衣履不沾漬(注:□甚而衣履不沾漬:此處碑文與《金石萃編》均缺一字,推理應為“雨”字。)。雨止,送至門,謂比干曰:“公有陰德,天錫(注:錫:即“賜”。《公羊傳·莊公元年》:“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錫者何?賜也。”)君策,以廣公之子孫,當佩印授(注:印授:印和系印的絲組。指官吏的印章。)。”因出懷中符策(注:符策:古代占卜用的箸草。《楚辭·卜居》:“詹尹乃釋策而謝。”),狀如簡,以授比干。□□本始元年(注:□□本始元年:此名碑文及《金石萃編》均缺二字,查《中國歷史紀年表·漢紀年表》應為“宣帝”。),自汝陰徙平陵,代為名族。
〔譯文〕東漢何敞的六世祖先比干,任汝陰縣獄吏、決曹椽等司法職務,救活過千數以上人命。后來他擔任丹陽都尉,獄中沒有冤囚。漢武帝征和三年三月辛亥日,天下大陰雨,此時有一位老婦人年約八十余歲,要求在他家避雨。大雨滂沱,但老婦人的衣服鞋子都未沾上泥污。雨停后,比干送老婦人到門口,老婦人對比干說:“你暗中助人有陰德,上天會賜給你好的方法來使你的子孫眾多,并且你的子孫中一定會有佩戴官印的人。”于是,從懷中拿出一個占卜用的箸草,樣子像竹筒,把它授給比干。宣帝本始元年,何家從汝陽遷到平陵,此后,世代是名門望族。
〔正文〕又虞詡祖父經(注:虞詡祖父經:虞詡的祖父虞經。虞詡,東漢高官,字升卿,陳國武平(今內蒙寧城西)人。漢順帝時任司隸校尉,彈劾百官無所畏懼,百官因而側目以視。因此曾忤逆權勢之人,九次被朝廷譴責考核,三次受刑罰,但剛正不阿的本性,至老不屈服。漢順帝永和初年,昇為尚書令。事見《后漢書·虞詡傳》。),為郡縣獄吏,按法平允,務存寬恕。嘗曰:“東海于公,高為里門,而其子定國至丞相。吾決獄六十年矣,雖不□于公(注:雖不□于公:此句碑文缺一字,應為”及“字。《后漢書·虞詡傳》:“雖不及于公,其庶幾乎?”),子孫何必不為九卿?”故字詡曰升卿(注:故字詡曰升卿:所以給虞詡取字叫“升卿”。字,以……為字。意動用法。)。詡后為尚書仆射(注:尚書仆射:官名。尚書一職始設于戰國時,或稱掌書,尚即持掌之意。秦時為少府屬官。漢武帝時,提高皇權,因尚書在皇帝左右辦事,掌管文書章奏,地位逐漸重要。漢成帝時設尚書五人,開始分曹辦事。東漢時正式成為協助皇帝處理政務的官員,因而大大削弱了三公的權力。東漢時,尚書仆射是尚書令的副手,職權漸重,至東漢末年便分為左右仆射。)。
〔譯文〕又有東漢高官虞詡的祖父虞經,擔任郡縣參與刑事案審判的司法小吏,執法公平,力求寬簡仁恕。他曾說:“東海的于公,增高所住道里的大門,他的兒子于定國官至丞相。我斷案六十年了,即使趕不上于公清廉公正,也相差不多,我的子孫為什么一定不能做到九卿一級的大官呢?”所以給孫子虞詡起字叫“升卿”。虞詡后來做到尚書仆射。
〔正文〕又袁安(注:袁安:東漢高官。字邵公,汝南汝陽(今河南商水縣西北)人。少學《易經》,初任縣功曹,為主管登記縣府官員功勞的小吏。東漢明帝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反。當時袁安擔任楚郡太守,不怕阿黨附益之法(即地方長官與諸侯王勾結為黨之法),放出了四百余家被冤枉的人。后來擔任河南尹,治理嚴明,在職十年,京師皆肅然起敬。東漢章帝時,任太仆、司徒之職。漢和帝即位,竇憲兄弟專權,他不畏權貴,累次上奏章進行彈劾。)明帝時為楚郡太守。治楚王獄,所申理(注:申理:替蒙冤的人申辯,以求昭雪。《北史·竇熾傳》:“熾抑挫豪右,申理幽滯,在州十載,甚有政績。”)者四百余家,皆蒙全濟(注:皆蒙全濟:都受到他的保全救濟。蒙,遭,受;全,保全。《后漢書·童恢傳》:“傾家賑恤,九族鄉里賴全者以百數。”濟,救濟,救助,接濟。)。章帝時,安位至司徒(注:司徒:官名。西周始置,春秋時沿置,掌官國家的土地和人民。西漢哀帝時,丞相改稱“大司徒”,東漢時改稱“司徒”。)。生蜀□□守京(注:生蜀□□守京:此名碑文及《金石萃編》皆缺二字。查《后漢書·袁安傳》應為“郡太”二字。全句意為生了后來擔任蜀郡太守的兒子袁京。)。京弟敞為司空(注:司空:官名。西周時設置,春秋,戰國沿置。西漢成帝時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京子湯為太尉(注:太尉:官名。秦至西漢設置,為全國軍政首腦,與丞相、御史大夫并稱三公。東漢時太尉與司徒、司空并稱三公。)。湯子成為左中郎將(注:左中郎將:中郎,官名,秦置,為皇帝的近侍之官。漢代沿置,屬于郎中令(光祿勛)。中郎之長稱為中郎將,也通稱中郎。漢蔡邕即擔任左中郎將。)。成弟逢、逢弟隗皆為公(注:公:中國古代的封爵中五等爵中第一等。中國古代從殷商開始即有封爵制,西周定為公、侯、伯、子,男五等。秦漢時已改為二十等爵制。王者有爵號為王爵。立有功勞的臣下封爵最高稱為侯。但侯又有等級之分。此處稱公指其封爵位較高。)。
〔譯文〕又有袁安,在東漢明帝時擔任楚郡太守,審理楚王英謀反案,為被冤陷入獄的四百余家人申辯昭雪,使之都得救活命。東漢章帝時,袁安位至三公一級的司徒。他生的兒子袁京官至蜀郡太守;袁京的弟弟袁敞,官至三公一級的司空。袁京的兒子袁湯在漢桓帝時,擔任三公一級的太尉之職。袁湯的兒子袁成任左中郎將;袁成的弟弟袁逢、袁隗都官至最高等爵位。
〔正文〕后魏高允為中書侍郎(注:后魏高允為中書侍郎:后魏,北魏。高允,北魏渤海(今河北景縣)人。字伯恭,博通經史天文術數。世祖時,初被征為中書博士,遷侍郎,給太子教授經書。皇帝詔令與司徒崔浩共修國史。后來崔浩因國史案被殺,而高允因太子營救免死。后又詔令與侍郎公孫質、李虛等共定律令。曾建議世祖除田禁,授田于民。文成帝即位,他位至中書令。孝文帝即位,十分推重他,詔令他議定律令。文明太后執政,讓他參決大政。高允并建議郡國設立官學。他共經歷了五位后帝,歷任要職,達五十余年。中書侍郎,官名,晉代始置,為中書省長官中書監、令的副職。)轉令監評刑三十余載(注:轉令監評刑三十余載:轉而令他監督司法審判權三十余年。北魏世祖太平真君中期,令中書省以春秋經義斷疑案。高允時為中書侍郎,故此后掌司法大權三十余年。),內外稱平(注:內外稱平:朝廷內外均稱贊他執法公平。)。每謂人曰:“吾在□□時(注:吾在□□時:此句碑文缺二字,查《后魏書·高允傳》當為”中書“二字。)有陰德,救濟人命。若陽極不差,吾壽應享百年矣!”九十八而終。
〔譯文〕北魏的高允,在世祖時,擔任中書侍郎一職,后來皇帝轉而讓他監理刑審疑案三十多年,朝廷上下都稱贊他執法公允。他常常對別人說:“我在中書省時,有陰德,救活過人命。如果人們說的陽世報應不錯的話,我應當活一百歲啊!”后來,他活到九十八歲而死。
〔正文〕唐徐有功(注:徐有功:唐武則天時大臣,舉明經科。官位累遷至司刑丞,轉司仆少卿。為政寬仁,審判中不實行杖罰。當時酷吏陷害無辜,凡下到大理獄的,他都議請放出,救活數千家。因屢次勸諫冤枉殺人而多次被免官,但仍執法公允不變。事見《舊唐書·徐有功傳》。),則天時為司刑丞(注:司法丞:唐代最高司法機關官員。大理寺設卿、少卿、正、丞等官。)。酷吏周興、來俊臣、丘神勣(注:周興、來俊臣、丘神勣:均為武則天時代的酷吏。事見《舊唐書·酷吏傳》。)等構陷(注:構陷:羅織陷害。)無辜,皆抵極法(注:皆抵極法:都達到處死刑。)。詔下大理□□功皆議出之(注:詔下大理□□功皆議出之:此處碑文缺二字,查《舊唐書·徐有功傳》應為詔下大理寺,有功皆議出之。缺字為“寺、有”。)。前后濟救數十百家。累遷□刑少卿(注:累遷□刑少卿:此句碑文缺一字,應為“司”字,司刑少卿即大理寺少卿,是大理寺官員中僅低于大理寺卿的官職。)。以諫奏枉誅者,三經斷死(注:三經斷死:三次以死相爭。斷死,決死。),而執志不渝。酷吏由是少衰(注:少衰:稍稍減弱。),時人比漢之于張焉(注:時人比漢之于張:當時人以漢代的于定國、張釋之相比喻。)!先是潤州刺史竇孝諶妻龐□□奴所誣(注:竇孝諶妻龐□□奴所誣:此句碑文缺二字,應為竇孝諶妻龐氏為奴所誣。缺字為“氏、為”。),當坐(注:坐:判決。)斬,有功明其無罪。至明皇時,孝諶子希?{請以己官讓有功之子以報舊恩。有功之子,由是遷官。
〔譯文〕唐朝的徐有功,在武則天時擔任司刑丞的官職。當時酷吏周興、來俊臣、丘神勣等陷害無辜,對被陷害者都要處以極刑。詔書讓把這些人都下到大理寺獄。徐有功都據律上奏,請求放出他們,先后救活數百家。后來徐有功升到大理寺少卿,因為上書時諫阻止濫殺人,曾三次以死相爭,執法公平的意志絕不改變,酷吏們也因此稍稍有所收斂。當時人把他比作漢代的于定國張釋之。原先潤州刺史竇孝諶的妻子龐氏被奴仆誣陷,應當處以斬刑,徐有功查明她無罪。到玄宗時,竇孝諶的兒子希?{請求皇上把自己的官位讓給徐有功的兒子,來報答徐有功舊日的恩情。徐有功的兒子因此升任官職。
〔正文〕又陸元方(注:陸元方:唐武則天時大臣,蘇州吳縣(今江蘇省東南)人。則天時歷任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尚書左丞、鸞臺侍郎、平章事等職,為官清謹。),則天時為宰相。臨終曰:“吾陰德□□□矣(注:吾陰德□□□矣:此句碑文與《金石萃編》均缺三字。查《舊唐書·陸元方傳》應為“于人多”三字。),庶幾乎(注:庶幾乎:差不多吧!庶幾,差不多。《論語·先進》:“子曰:’回也,其庶乎!”乎,在此處為語助詞,表示幾乎、確乎之意。)福不衰!”其后,元方子象先為宰相,景倩為監察御史,景融為工部尚書,景獻為屯田員外郎,景裔為庫部郎中,并有美譽。
噫!所勸無忘慎刑。勤□□(注:勤□□□:此句碑文缺三字。意為勤政愛民,缺字不可補。)。區區(注:區區:小,少。《孔叢子·論勢》:“以區區之眾,居二敵之間。”)援引,皆正經正史,敢告(注:敢告:冒昧地敬告。敢,自言冒昧之詞。)深識之士,三復(注:三復:再三反復。《論語·先進》:“南容三復白圭,孔子以其兄之子妻之。”)而盡心焉!
〔譯文〕又有陸元方,武則天時擔任宰相之職。臨終時說:“我對別人多有陰德,差不多可以說家中以后的福氣不會衰落。”后來,他的兒子陸象先做了宰相;兒子陸景倩擔任監察御史;兒子景融擔任工部尚書;兒子景獻擔任屯田員外郎;兒子景裔擔任庫部郎中,都有好的聲譽。
啊!我勸戒大家是要大家不要忘記慎用刑罰,勤政愛民。以上援引的那一點點史料都是來自正式的經典,正式的史料。冒昧地敬告有遠識的先生們,應再三反復思考盡心慎用刑啊!
二、《慎刑箴》碑文注譯
《慎刑箴(注:箴:本意是勸告、規戒,此處指箴銘,是文體的一種,即銘刻在器物或碑石上的文字,用于規戒、褒贊的韻文。此處《慎刑箴》是《宋史·晁迥傳》所記載的獻給皇帝宋仁宗的五篇文章中之一。)并序》
〔正文〕正奉大夫,守禮部尚書,充集賢學士,判西京留司,御史臺柱國,南安郡開國公,食邑四千三百戶,食實封陸佰戶,賜紫金魚袋晁迥述。河□(注:河□府:府,中國古代自唐至清代行政區劃名稱。唐升京師和陪都所在地的州為府,宋設置漸多,隸屬于路。此處碑文缺一字。查《中國歷史地圖集·古代史部分》,知北宋著名的以“河”字開首的府有“河中府”、“河南府”。此處不詳。)府進士盧經書(注:書:書寫。)。將仕郎(注:將仕郎:宋代的官,分為散官和職事官。散官指按級別領取俸祿的,又稱散階或階官。散官分二十九階,由將仕郎始。職事官是有正式編制,擔任固定職務之官。)守鳳翔府(注:鳳翔府:唐至德二年升鳳翔郡為府。治所在天興(即今鳳翔),唐末宋初,轄所包括今陜西寶雞、岐山、鳳翔、麟游、扶風、眉縣、周至等地。唐、宋時為長安西邊重鎮。1913年后廢府的設置。),岐山縣主簿(注:主簿:官名。漢代中央及郡縣官署均置此官,以典領文書,辦理事務。唐宋以后各官署及州縣仍存此名,但職任漸輕。)龐房篆額(注:篆額:篆,銘刻。額,門額,橫額。)。
〔譯文〕本文由任正奉大夫,且依低位散官擔任高職的職事官禮部尚書,兼任集賢院學士,實際任西京留司,享受御史臺柱國的勛官待遇,被皇帝特恩封爵為南安郡國公,賜食邑四千三百戶,實際享受食實封租調利益陸佰戶,官服著裝為紫色服制并且佩戴紫金魚袋的晁迥所著。
河□府地方人進士盧經書寫
身為散官將仕郎,并以低位散官占了高位職官鳳翔府所屬岐山縣主簿一職的龐房篆刻了橫額。
〔正文〕《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注:《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書》,指《尚書》。本句見《書·堯典》。孔穎達疏:“憂念此刑,恐有濫失,欲得中也。”欽,恭謹。惟,語助詞。整句意為,謹慎呀,謹慎呀!司掌司法權的人要慎重不濫用刑罰啊!)又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注:“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與其錯殺無辜之人,寧可因不遵守成規談律而犯錯誤。不辜,無辜者。不經,不遵守成規定法。該句語出《尚書·大禹謨》。);好生之德,洽于民心。”《禮》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注:侀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全句見《禮記·司寇》。整句意為,刑罰,是鑄器皿的模型。鑄型,就是鑄造成固定的形狀。一經定型,便再不能更變,所以有道德的人在量刑定刑上應當慎重,盡心啊!刑,同“型”。本謂鑄器的模型,引申為定型。)!”斯乃古先垂世之文,布在方策(注:方策:同“方冊”,典籍。程大昌《演繁露》卷七:“方冊云者,書之于版,亦或書之竹簡也;通版為方,聯簡為冊。”)之著明(注:著明:顯明,顯出。《禮記·中庸》:“誠則形,形則著,著則明。”)者也。
〔譯文〕《書經》說:“謹慎呀,謹慎呀!用刑慎重不濫,這是司法者憂念刑法,惟恐濫失,使刑法得中的要戒!”又說:“與其錯殺無罪之人,寧可因不遵守法律規定而犯錯誤。”《禮記》說:“刑罰就是鑄型的模具。鑄器經成型,便成為固定的樣子。一成之后,再不可更變。所以有道德的人應當在量刑定刑時,審慎盡心啊!”這些都是古代先圣傳流于世的文章,刊載在典籍之中,是最顯明最重要的教導!
〔正文〕圣朝順考古道(注:順考古道:沿著歷史發展的方向,研究古代帝王治理國家的政治主張。順:循,沿著。蘇軾《赤壁賦》:“方其破荊州、下江陵,順流而東也。”考:思慮;研求。道:規律;一定的政治主張。《論語·公治長》:“道不行,乘桴浮于海。”《衛靈公》:“道不同,不相為謀。”),以御萬邦,建官率屬,尤重其事。《漢書》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冤民(注:無下□冤民:此句現碑文已缺一字。查《金石萃編》與《漢書》,均應為”無“字。);于定國為廷尉,民自以為不冤。”噫!凡親民蒞政,司刑典獄之官,若能明慎深切,法(注:法:效法。《易·系辭上》:“崇效天,卑法地。”)漢之張,于二賢,則仁德之□,無出于此。至如踐卿相之位,固當然也。
〔譯文〕圣明的宋朝循著歷史發展的軌跡,研求古代帝王治理國家的政治主張,來統治天下。治理官員,率領屬下,尤其要推重古人的主張。《漢書》說:“張釋之擔任廷尉,天下沒有被冤枉的人民;于定國擔任廷尉,老百姓自認為無人會被冤枉!”啊!凡是那些直接接近百姓,處理政務,執掌刑法,管理監獄的官員,如果能夠特別明察是非,慎重用刑,學習漢代的張、于二位賢者,那么,由于仁德而帶來的好處是再大也沒有了。至于個人登至卿、相的地位,本來就是必然的事。
〔正文〕魯莊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注:“魯莊公曰”一句:魯莊公,春秋時期魯國的國君,其在位時期為公元前693年至公元前662年,此句見于《春秋左傳·莊公十年》,時齊師伐魯,魯莊公準備迎戰,曹劌請見,與莊公論及魯國迎戰條件時莊公所語。“小大之獄”,指大大小小的刑事訴訟。獄,刑事訴訟。“必以情”,情,實情。晉杜預注曰:“必盡己情察審也。”)。”路溫舒(注:路溫舒:西漢宣帝時的官員,事見《漢書·路溫舒傳》。溫舒為西漢巨鹿人,字長君。精通《春秋》經義,曾任縣獄吏,法孝廉,官至廷尉奏曹椽、太守等。宣帝即位,溫舒曾上書反對刑訊。認為審獄苛刻,刑罰過重是官員最大的失敗。主張治理國家要“尚德緩刑”,反對嚴刑峻法。)曰:“天下之患,莫深于獄。捶□之下,何求而不得(注:“天下之患,莫深于獄。捶□之下,何求而不得?”:此句即為路溫舒上書中之原文。碑文此句現缺一字,查《金石萃編》亦缺。查《漢書》應為“撻”字。)?”又周勃(注:周勃:漢初重臣。事見《漢書·周勃傳》。沛縣人,秦末從劉邦起義,封絳候。曾從劉邦平定韓王信、陳希、盧綰的叛亂。劉邦認為他“厚重少文,然安劉氏者必勃也”。呂后時,任太尉。呂后死,他與陳平定計,誅殺諸呂,迎立文帝,任右丞相。)有大功,歷尊位,威望素震。及坐事被攝,猶嘆獄吏之貴(注:及坐事被攝,猶嘆獄吏之貴:周勃因迎立文帝有功,久居高位,有人勸周勃說:“處尊位以厭之,則禍及身矣。”后周勃被免去丞相之職,回到封地;因常耽心被誅,每當地方守尉經過封地總是披帶盔甲,令家人持武器相見。因此被人上書控告他欲謀反。周勃口訥,在獄中又無法自白,很怕獄吏。以后薄太后說情,文帝釋放了周勃。周勃出獄后對人說:“吾嘗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也!”事見《漢書·張陳王周傳》。)。是如愚弱之民,茍嬰縲紲(注:茍嬰縲紲:假如被系捕囚禁。茍,如果,假如。《孟子·告子上》:“茍得其養,其物不長。”嬰,系在頸上。《茍子·富國》:“辟之,是猶使處女嬰寶珠,佩寶玉,負戴黃金,而遇中山之盜也。”楊倞注:“嬰,系于頸也。”縲紲,亦作“累紲”。古時拘系犯人的大索,引申為囚禁。《論語·公冶長》:“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則鍛□誣服者可勝言哉(注:則鍛□誣服者,可勝言哉:此句碑文缺一字,查《金石萃編》亦缺字。疑為“棰”或“楚”字。鍛,本意為錘擊。《莊子·列御寇》:“取石來鍛之。”棰,木棍;杖刑。《漢書·景帝紀》:“乃詔有司減笞法,定棰令。”楚,荊杖。《漢書·路溫舒傳》:“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勝,盡。全句意為,在酷刑拷打之下而自誣服稱罪的人又怎能一一說盡呢。)?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注:”畫地為獄“一句:語出司馬遷《報任少卿書》:”故士有畫地為牢,執不入;削木為吏,議不對,定計于鮮也。“意為:讀書人中有人說過,即使在地上面一圓圈作為牢獄,那么,即使抓捕你也絕不可進入;即使用木頭削一個吏,你也決不可與之對答,應早在未遇刑訊前定計自裁,不遭受刑辱。執,捉捕。鮮,有二解:清人錢大昭據釋詁,解釋為善也,指定計為善,不遭刑辱;杜預認為不以壽終為鮮,清人沈欽韓以此認為是定計自裁。王先謙《漢書補注》認為二者皆有道理。見王先謙《漢書補注·司馬遷傳》此文之下解釋。)”此皆悲痛之辭也。
〔譯文〕魯莊公說過:“大大小小的刑事訴訟案件,即使我不能逐一明察,但在審理時,一定要用盡誠心。”路溫舒說過:“天下的禍害,最嚴重的,沒有比治獄還厲害的了。在獄吏的嚴刑拷打之下,還有什么樣的口供得不到呢?”又有西漢的周勃,有大功,達到尊位,威望聲震天下。待到他自己因犯法被捕,還感嘆于獄吏權勢的高貴。所以,可以想象,一般的愚弱百姓,如果一旦陷于法網,那么,被拷打誣服認罪的,難道能數得清嗎?因此,俗話說:“即使在地上畫一圓圈作為監獄,執捕你你也不要進入;即使是用木頭刻成的獄吏,你也絕對不要接受他的審訊。”這些話都是對獄政黑暗的悲憤言辭啊!
〔正文〕迥嘗接深識鉅賢先生,□(注:迥嘗接深識鉅賢先生之論,□:我曾繼承了那些有遠見是大賢能的學者的觀點,他們說。接,繼承。《史記·平淮書》:“漢興,接秦之弊。”鉅,通“巨”。□,缺字,查《金石萃編》亦缺一字,當為“曰”。翻譯時,“曰”前省主語應加上。):“為食祿之士,固當惻隱濟眾,自求多福。殖(注:殖:繁殖,孳生。《國語·晉語四》:“同姓不婚,惡不殖也。”)福之法,必須善利及人;善利之要,莫若慎刑最為急務,余皆不足為此□(注:余皆不足為比□:其余的問題都不值得與之并列考慮了。比,并列。《史記·天官書》:“危東六星,兩兩相比,曰司空。”□,缺字。查《金石萃編》亦缺一字。與上文相連,缺字應為“矣”。)。”先生又云:“慎刑之至者,既如其幽圄可恤,當視所治之人,皆如己子,□在乎始末(注:□在乎始末:缺字查《金石萃編》為“必”字。),疚心而軫念焉(注:疚心而軫念焉:對他們應感到內心負疚,并且輾轉思念。疚心,內心負疚。龔自珍《己亥雜詩》:“言行較詳官閥略,報恩如此疚心多。”軫念,輾轉思念。徐陵《檄周文》:“軫念過曹,猶惑盤餐之惠。”焉,兼詞于、之。)!無怠忽,無苛留,□報應之的,其福稱是(注:□報應之的,其福稱是:原因是報應的標準,那個降福的條件,均是與這些相符的。□,缺字,查《金石萃編》,亦缺一字。與下文相承接,缺字應為“蓋”字,表示說明原因的虛詞,應置于語首,提起下文。的,的當,的確。賀鑄《點絳唇》詞:“掩裝無語,的是銷凝處。”稱,適合,相當。杜甫《麗人行》:“珠壓腰被穩稱身。”是,此,這,指示代詞。《論語·學而》:“夫子至于是邦也,必聞其政。”)。理貫神明,灼然無疑(注:理貫神明,灼然無疑:這個道理直貫通于神明,明白透徹,毫無疑義。理,道理。《孟子·告子上》:“故理義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貫,原指用繩子穿起來,引申為貫通、穿通。《論語·里仁》:“吾道一以貫之。”灼然,明白透徹的樣子。)。”又云:“聽訟折獄(注:聽訟折獄:訟,訴訟,多用指民事訴訟。《論語·顏淵》: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獄,訴訟,一般指刑事訴訟。《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劑禁民獄。”鄭玄注:“謂相告以罪名者。”聽,折:均表示判斷,處理。全句為審理民、刑事案件。),至于評刑次第之間(注:至于評刑次第之間:至于判處刑等時。中國古代刑罰分等級,奴隸制五刑等為墨、劓、刖、宮、大辟;封建制五刑為笞、杖、徒、流、死。五等之間又分為級。),必具四德:公清首之,先正自心,勿為勢利所遷,一也;明察次之,究其事始,勿至變亂成惑,二也;仁恕又次之,既得其情,哀矜而勿喜,三也;平允又次□(注:平允又次□:公平適當又次一等。平允,公平適當。《后漢書·虞詡傳》:“祖父經,為郡縣獄吏,案法平允。”□,缺字,查《金石萃編》亦缺。承接上文缺字應為“之”。),獄具取□(注:獄具取□:刑具的使用或舍棄。獄具,指刑具。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獄考》首位即為刑具考。□,缺字,查《金石萃編》亦缺。上下文承接應為“舍”字。),無庸上下相歐(注:無庸上下相歐:不須增減用刑的數目使之毆擊。無庸,無須。庸,須。《左傳·隱公元年》:“公(鄭莊公)曰:‘無庸,將自及’。”杜預注:“言無用除之,禍將自及。”上下,猶言增減。《周禮·秋官·司儀》:“從其爵而上下之。”鄭玄注:“上,下,猶豐殺也。”歐,通“毆”。捶擊。《漢書·張良傳》:“良愕然,欲歐之。”《史論·留侯世家》作“毆”。),以刻為明(注:以刻為明:以少用刑罰為明智。刻,削除;減損。《荀子·禮論》:“刻生而附死謂之感。“意謂減損對生者的贍養而增設其死后的喪禮,是惑亂的行為。),四也。四者備矣,何慶如□(注:何慶如□:如此又是多么值得慶賀的事呢?此句在古漢語中為倒裝句式,即屬疑問代詞作賓語,位于動詞前。缺字應為“之”。)?”
〔譯文〕我曾接受過有遠見卓識的賢明先生的觀點,他說:“作為國家的官員,本來就應當惻隱、同情、救濟人民,以求給自身增加福份;增加福氣的辦法,一定要與人為善,對人有利。對他人帶來的最大善利,莫如以慎刑為最大急務。其余的都不足為比了!”先生又說:“慎刑的最重要點在于你既懂得囚徒的可憐,就應當將自己治下的人視為自己的孩子一般。審查案件時,一定要了解案情的始末,內心有負疚感,并且輾轉思念之。不要怠忽職守,不要有意苛刻地拘捕他們。原因是神明報應的標準,降福的條件均是與此相符的。這個道理直貫通于神明,明白透徹,毫無疑義。”先生又說:“審理民事、刑事案件,一定要有四項公德:公正清廉居于其首,先要端正自己的思想,不要被勢利所改變,這是第一點;明察是非居于其次,發現犯罪嫌疑的起始,便要追究,不要等違法犯罪已釀成禍亂再去管理,這是第二點;仁恕又是其次的,已經審理清楚案情,應當對違法犯罪者持哀憐同情的態度,而不要幸災樂禍,這是第三點;公平適當又是其次,對囚徒使用刑具,不要自己任意增減毆打數目,應以減少刑訊為明智,這是第四點。具備這四項公德是多么值得慶幸的事啊!”
〔正文〕迥(注:迥:作者晁迥自稱。)先述《勸慎刑文》,明引經史中善惡之報,達諸(注:諸:兼詞,之于的合音、合義。)聰□(注聰□:缺字查《金石萃編》亦缺。承接上文應為“耳”。聰,聰的異體字。指聽覺靈敏,引申為有所聞。《詩·王風·兔愛》:“尚寐未聰。”毛傳;“聰,聞也。”);今又作此《慎刑箴》,續而助之。敢告英才上智(注:敢告英才上智:冒昧地敬告那些杰出的人才和崇尚有智慧的人。敢,自言冒昧之詞。英才,杰出的人才。《孟子·盡心上》:“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上,崇尚。《漢書·匡衡傳》:“治天下者,審所上而已。”),必信勤行與諸同志者(注:必信勤行與諸同志者:我一定要申張自己殷切的企望和傳布給與我有同樣觀點的人的原因是。信,通“伸”。《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孤不度德量力,欲信大義于天下。”勤,殷切盼望。《詩·召南·江有汜序》:“勤而無怨。”孔穎達疏:“勤者,心企望之。”行,傳布。《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氣己上行,至頭而動,故頭痛。”《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言之無文,行而不遠。”者,此處表示說明原因。),更相導論,廣樹陰德(注:更相導論,廣樹陰德:我們輪流更替相互傳導這種觀點,廣泛地做有德于人的事。更,輪流更替。導,傳導。陰德,舊指暗中有德于人的行為。《漢書·丙吉傳》:“臣聞有陰德者,必饗其樂,以及子孫。”)。大則合仁者安仁之安,□亦獲智者利仁之利也(注:□亦獲智者利仁之利也:從小的方面來說也可以獲得聰明人以仁愛治理天下所得到的好處。缺字查《金石萃編》亦缺。與前一句對應,缺字應為“小”。)。勖哉(注:勖哉:(我們)共勉吧!勖,勖的異體字,勉勵的意思。《詩·邶風·燕之》:“以勖寡人。”)當職幸垂精鑒(注:當職幸垂精鑒:擔任官職的人們,我希望你們中能將這些精辟的教訓流傳下去。當職,擔任職位的人。幸,希冀。司馬遷《報任少卿書》:“闕然久不報,幸勿為過。”垂,流傳下去。《后漢書·崔骃傳》:“何天衢于盛世兮,超千載而垂績。”精,物之純質。鑒,儆戒或教訓。《詩·大雅·蕩》:“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
〔譯文〕我先前已述作了一篇《勸慎刑文》,明確地引證了經史中善惡報應的實例,奉告給各位。現在我又撰寫了這篇《慎刑箴》,是前篇的續作,進而闡明我的觀點。我冒昧地敬告那些杰出的人才和我所崇尚的有智慧的人們,我之所以一定要申張自己殷切的企望和傳布給與我有同樣觀點的人,是為了使我們大家輪流更替相互傳導這種觀點,以達到廣泛地做有德于人的事情。這樣,從大的方面講,一個仁愛的統治者,可以因為仁愛而使國家得到安穩;從小的方面來看,也可以獲得聰明人以仁愛治理天下所得到的好處。共勉吧!擔任官職的人們,我希望在你們中,能將這些精癖的儆戒流傳下去。
〔正文〕其箴(注:箴:規戒;勸告。箴銘是一種文體名。箴是規戒性的韻文;銘是古代刻在器皿或碑石上兼用作規戒或褒贊的韻文。《文心雕龍·銘藏》說,二者“名目雖異,而警戒實同。箴全御過,故文資確切。銘兼褒贊,故體貴弘潤”。此處之箴即指箴銘。)曰:
刑之所設 禁暴防淫(注:禁暴防淫:禁止兇暴,防止邪惡。暴,兇暴;暴虐。《淮南子·主術訓》:“其次賞賢而罰暴。”淫,邪惡。《禮記·坊記》:“刑以防淫。”),慎□戒濫(注:慎□戒濫:此處碑文缺一字,查《金石萃編》亦缺一字,據上下文分析,缺字應為“刑”。)
利澤惟深 如燭于闇(注:如燭于闇:如同黑暗中的燭光一樣。闇,暗的異體字。),如拯于沉。
所以君子 必盡其心 慎刑本仁
仁者多壽 濫□獲報(注:濫□獲報:此句碑文缺一字,查《金石萃編》亦缺。據上下文分析,缺字應為“刑”。),天網不漏
嚴母先見(注:嚴母先見:嚴延年的母親有先見。故事出于《漢書·酷吏傳嚴延年傳》。嚴延年,漢武帝,宣帝時均任司法官,有吏才,但重刑,殺囚犯血流成河,百姓號稱其為“屠伯”。有一年,他的母親從東海來探望他,準備與他一起過臘月祭祀,得知他嚴刑殺人,指責他說:“天道神明有眼,你多殺人自己也會被處死。我未想到,我年已老,卻要見自己的壯年兒子遭遇刑戮。現在,我將離你而東歸家,為你提前掃除墓地吧!”說完后,嚴母便歸家,后來一年多后,嚴延年果然因濫用刑罰而被處死。故東海地方人稱贊嚴母賢德,且有先見,以先見教育兒子。) 于公有后(注:于公有后:于公因為官慎刑,為東海孝婦申冤故能得善報,有于定國那樣的兒子為后代。),愿布斯文
置諸座右
皇宋天圣六年歲次戊辰,五月乙未,朔十二日丙午上石(注:記載此碑立碑的時間,宋仁宗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依中國古代天干地支記年,為戊辰年,五月乙未日,即日出之后第十二日的中午丙午時(11時至12時)立碑。戊辰、乙未、丙午均是中國古代以天干十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和地支十二支子、丑、寅、卯、辰、已、午、未、申、酉、戌、亥相配合,循環組成六十甲子,以記載年、月、日、時次序的記時方法。朔、月生,即每月初一。朔十二日,即初十三日。),立于永興軍(注:記載立碑的地區,在永興軍。永興軍是宋代地方行政機構路一級的名稱之一。宋代地方行政機構為路、府、州、縣。路是地方行政機構最高一級。宋初設十五路,以后不斷變化。公元1072年,宋朝分原陜西路的東部為一新增路,稱永興軍。其治所在京兆府,即今陜西西安市。),至圣文宣王廟(注:至圣文宣王廟:指碑石立于西安市的孔廟之中。中國從漢代起獨尊儒術,對孔子追謚號為至圣先師,以后歷代傳承。唐開元27年又追謚孔子為文宣王。宋大中祥符五年即公元1012年又改謚為至圣文宣王。此碑立于1028年,故稱“至圣文宣王”。)。陜府西諸州水陸計度轉運使,兼本路勸農使,宣德郎,守尚兵部員外部獲軍賜紫金魚袋,李周士(注:指本碑監督刻字人之一,為當時擔任陜西路西部各州主管財政稅收的轉運使一職,并兼承擔勸農使、和承擔地方軍政權的郎一職,又以低位官兼任高位官的中央兵部員外郎,且因軍功而獲得過官服著裝上榮譽權可被皇帝允許佩戴紫金魚袋的李周士。宋代路一級設四要職:經略安撫使,主軍政權;轉運使,主管財政收入;提點刑獄使,主管司法審判權;提舉常平使,主管賑災、監鐵專賣權。兼,指兼職。守,指以低位官職兼任高位官之權。郎,郎中、員外郎均為六部之下的高級部員。)。
陜府西諸州水陸計度轉運使,兼本路勸農使,中大夫,尚書刑部郎中直史館上柱國,賜紫金魚袋,杜詹,安眾祥院主悟本大師,惠□監刻字(注:指本碑另一些監刻人。即當時擔任陜西路西部各州主管財政稅收的轉運使一職,并兼任勸農使,高級文職階官、刑部郎中,享受直史館勛位上柱國,并被皇帝賜可佩戴紫金魚袋的杜詹。還有安眾禪院主悟本大師惠□。缺字不可補。)。
〔譯文〕那個箴言如此說道:
設立刑罰的目的,在于要防止暴虐,制止違法犯罪。謹慎地使用刑罰,警戒濫用刑罰,這樣做獲得的益處非常大。好像在黑暗中的燭光,又像從深淵中拯救溺入者。所以有高尚道德的人,必定要盡心盡力。慎刑是以儒家仁愛思想為根本的。仁愛的人會獲得多壽,濫刑的人定會遭報應。老天的法網不會使濫刑者漏網。嚴延年的母親預見到自己濫刑的兒子會有惡報,而慎刑的于公也得到天的厚愛而有像于定國那樣的后代。我愿寫出這樣的慎刑箴言,勸戒諸君,將之作為座右銘。
大宋天圣六年值戊辰年五月乙末日即月初十三日丙午時間,此碑立于永興軍至圣文宣王之廟。
本碑文的監刻人,任陜西路西各州轉運使,兼任勸農使、宣德郎,并以散官兼任兵部員外郎、因軍功獲恩賜佩戴紫金魚袋的李周士。
本碑文監刻人,任陜西路西各州轉運使,兼勸農使,刑部郎中,享受直史館勛位上柱國,被皇帝恩賜佩戴紫金魚袋的杜詹;安眾禪院的院主悟本大師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