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三中全會以來,我們資料室共收集了44000多份剪報資料。設立519個專卷,為科研人員使用資料提供了方便。現將我們是如何做剪報資料工作的,談談個人的經驗和體會。
l、資料圈選的原則和要求
要做好剪報資料工作,首先要做好資料圈選工作。這項工作直接關系到資料的質量和使用價值。在資料圈選時,首先應訂出資料的圈選原則和范圍。當然,圈選原則和范圍不是一成不變的,要隨著工作任務的改變不斷修訂。但是要相對穩定。多年來我們對圈選資料的基率要求是:廣而不濫、精而不缺。廣是資料來源要廣,我們是法學專業研究機構,因此我們要把法學專業報刊盡量訂齊,從中圈選有價值的資料。近幾年來各種報刊大量增加,由于經費所限。不可能將報刊訂全,我們就采取到外單位補缺的辦法。具體來說,就是定期到本院文獻情報中查找我們未訂的報刊,并從中收集所需的資料復印補缺。精是指有代表性的重要資料不能缺少。
在圈選原則方面,我們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掌握:
(1)緊密配合法學學科研究規劃重點項目。緊密聯系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如法學研究七五規劃項目中有經濟體制改革與法律、政治體制改革與法律,這方面的資料就要重點多圈選。又如,當前我國對廉政建設十分重視,為了給廉政立法提供資料,我們把各國廉政立法和廉政建設的經驗材料收集下來。在圈選資料時還要緊密配合中心研究項目。如在法學領域如何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如何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等等。在這方面我們的圈選工作也都能及時跟上。
(2)對法學傳統學科和法學邊緣學科的新發展和法學各部門學科的新動向要注意圈選,以便及時提供最新信息。如當前法學理論領域里的一個新概念“權利本位說”已成為我國法學界普遍關注的研究熱點,因此我們注意收集了這方面的資料。
(3)在資料圈選時要注意資料的科學性、系統性、完整性,盡可能做到對某一理論的產生、發展、爭論的焦點都較系統完整地圈選齊全,使研究人員能從搜集的資料中了解到系統、完整的情況。
(4)多選理論性、學術性、探討性、信息性較強的資料,少選一般知識性、宣傳性的文章因為法學報刊中的文章程多,有許多是普法宣傳教育的文章,如果這些文章都選下來,一方面會沖淡重點資料的查找使用,另一方面也要占用資料人員很多時間去搞一般性的資料,影響對重點資料的進一步加工管理。
除以上幾個方面外,我們對國家及各級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等都注意收集。因為這些是法學研究的依據。
資料圈選人員除掌握圈選的基本要求和原則步驟,還要視野寬闊、信息靈通,使剪報資料能更及時地為科研服務。我們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的:
(1)爭取參加各種學術討論會,這是掌握學術動態、了解科研需要、擴大資料收集范圍的最好途徑。但資料人員參加學術會議的機會很少。我們就多注意報刊上的學術動態報導
(2)了解所制定的十年、五年法學研究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到心中有數。
(3)多與科研人員交談,了解他們的需要。
2、資料分類
要做好資料分類工作,首先要有一個比較科學實用的分類表。目前我國資料通用的分類法只有一部《中國圖書資料分類法》,它是類目較全、適用廣泛的通用分類法,但具體到法學類目就顯得較粗,不適合法學專業資料分類使用。因此,我們根據法學學科體系和實際需要草擬了《法學資料分類簡目表》,經過多年分類工作的實踐,不斷修改和補充,形成了一個比較適用于本學科的《法學資料分類表》。這個分類表大類主要是根據法學體系設置的,細目是根據實際資料的多寡而設置的。隨著資料的不斷增加和新研究課題的提出,將不斷地增刪和修訂新類目,使分類表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這個分類表體現了以法學體系與專題相結合設置類目的特點,同時又是采取大類固定、小類靈活的方法制定的。我們在編制《法學資料分類表》時,主要依據兩個原則:一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二是保持完整的法學體系。如近幾年,臺、港、澳的資料很多,也有不少人查找這方面的資料,為使這些資料集中,查找方便。我們在大類中設置了臺、港、澳法律。把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資料均集中在這個類目中,這就使研究臺、港、澳同題的科研人員節約了查找資料的時間。從法學體系來說并沒有這一類目,但從實際需要考慮,這樣設置有利于資料查找。
在類目的設置上我們還采取了粗細不一的作法,這也是從實際出發而訂的。有的法學部門學科資料報多,或是重點研究項目,這方面的資料我們就把體會類目分得細些。有些資料是研究項目中很少涉及的,在收集資料時也是一般地收集,這些資料類目就設得粗些。如刑法學資料很多,我們就把刑法類下設總則、分則,分則下又設八大罪,每類罪下又分各種具體罪。舉例來說,侵犯財產罪是八大罪之一,我們又分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貪污罪……等。邊緣法學、技術法學在研究課題中很少使用這方面的資料,因此就簡設細目了
我們對資料分類這項工作要求很嚴,要做到:歸類正確、位置適當、前后一致、條理分明。有時出現有的貸料不知歸在哪類恰當,我們就經過討論統一認識。采取統一行動。在分類中,還有幾個方面的問題我們也采取了統一的辦法;
(1)在遇到交叉部門學科的資料時。要固定分在一個類目中,不能今天在這類,明天又分在另一類。如涉外婚姻,既可放在婚姻法類,又可放在國際私法類,我們統一都放在婚姻法類,便于查找。
(2)對部門學科劃分有爭議的資料。我們不管學術界有多大的分歧。均采取其中一種觀點固定分在一個類目中,在查找資料時就按照我們的分類方法查找。如學術界對收容審查爭議頗大,有人認為是治安強制措施。也有人認為是刑事強制措施。不管學術界如何爭議,我們把這類資料集中放在刑事訴訟類下的“收容審查”專題細目中。
(3)在分類對始終遵循分類規則,不能任意改變。如凡是建國前和革命根據地的各種資料,不論是什么部門的法學資料均歸入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類。凡各國的法律資料均歸入“各國法律”類,這樣把法制史、法律思想史資料和各國法律資料分別歸類,便于集中使用和查找。
(4)為配合中心任務的需要,有時也把分散在各類的資料集中在一起組成專題資料,但要在分類表中注明。如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風波后,有關集會、游行,示威和戒嚴的資料較多,我們及時將國內關于這方面的資料和各國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和執行情況集中組成專卷。使科研人員在查找這類資料時節省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