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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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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輿情與司法權運行良性互動機制研究
            孫莉玲 點擊量:2612
東南大學外國語學院
【摘要】
針對網絡環境下出現的公民借網絡輿情顯性或隱性干預司法審判的現象,我們必須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所體現的思想理論、綱領路線、價值觀念作用到當前網絡輿情治理中去,提高引導輿論的本領。
【關鍵字】
法制建設;網絡輿情;司法公正;互動機制
    

    一、引 言

    目前,加強網絡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充分說明:一是網絡對國家政治生活和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二是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維護公共利益取得共識;三是人們借助網絡進行意愿表達的社會行為需要法律約束。通過網絡匯聚的輿情信息廣泛并深度地影響著國家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包括影響著司法活動本身,這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出了新課題和新挑戰。中共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在實現完善現實社會法律的同時,加大網絡空間、虛擬社會的立法受到政府、學者和社會的廣泛重視。

    輿情,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空間內,圍繞中介性社會事項的發生、發展和變化,作為主體的民眾對作為客體的國家管理者產生和持有的社會政治態度。”是國家決策主體在決策活動中必然涉及的,關乎民眾利益的生活、生產等社會客觀情況,以及民眾在認知、情感和意志基礎上,對社會客觀情況以及國家決策產生的主觀社會政治態度。網絡輿情是“通過互聯網表達和傳播的,公眾對自己關心或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各種公共事務所持有的多種情緒、態度和意見交錯的總和。”網民的輿情呼聲,已然成為引導和影響社會輿論的主要力量。

    二、網絡輿情對司法權運作的介入

    隨著司法民主觀念的涌現及其在公民法治意識中的浸潤,人們對于司法的關注度和參與熱情前所未有地被激發出來。從近年在網絡上被熱議的案件我們可以看到(見表1),當案件發生后,網民往往先于司法程序,借網絡對事件進行傳播,并展開“網絡公審”,網民對事件細節的披露、網民情緒及對司法結果的期待直擊司法權的運行。

    三、網絡輿情特征與司法公正、司法獨立的交織

    網絡輿情的法律基礎在于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從網絡輿情的特征來看,一方面根據第四權力理論,網絡輿情正向強化了其對于司法公正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網絡輿情對于司法獨立的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

    1.網絡輿情產生的客觀現實性有利于推動司法判決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互聯網的開放使得公共空間的拓展成為可能,由此每一位參與者都有可能成為網絡信息的源頭,每一個人都有品評與吸收網絡信息的自由。同時互聯網具有相對隱匿的特性,絕大多數網民可以自由地表達真實意見及顯露真實情緒,并在討論與交鋒中匯集成網絡輿情。它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現實社會的矛盾,可以較為真實地體現不同群體的價值觀念和心態情感,進而有利于法官審理案件時側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更好地符合實體公正的客觀要求;同時,網絡平臺也為社會公眾提供了了解審判過程的可能,促進了對司法程序公正的監督,從而滿足對程序公正的客觀要求。

    2.網絡輿情內容上的廣泛性與傳播的迅捷性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應對多方訴求。有人將廣泛性具體劃分為“網絡輿情主體的全面性、客體的全面性、獲取方式和反映問題的廣泛性”。發布輿情的主體分布于社會各階層和各個領域,他們通過論壇、博客等各類形式獲知及參與社會普遍關注的事件和問題,并形成不同的關注點,反映了社會各階層的訴求。同時,網絡輿情在傳播上具有迅捷性的特點,為了應對其傳播的迅捷性,“司法部門通常對已經發生的網絡輿情,爭取最佳處置時機進行處理”。所以,一方面,網絡輿情內容上的廣泛性使全體公民表達不同訴求、意見的權利得以實現,使得法官在更大的范圍內可以知悉不同的觀點和意見;另一方面,網絡輿情傳播的迅捷性,又促使司法部門需要及時處理、應對,并及時公開過程和結果,達到監督信息公開的作用。

    3.網絡輿情擴散過程的組織性和傳染性并存影響司法獨立。第一,網民組織化程度較之過去明顯提高,社會隱形組織激增。各類虛擬社群,如QQ群、貼吧、社交類網站、博客圈、討論組等網絡社群組織形式,極易形成有某種共同意圖的隱形組織,如“網絡水軍”等,利益在網絡虛擬空間實體存在。第二,由于網絡表達訴求、意見的成本低廉、傳播迅捷等特點,使得引導性強的主流化言論極易在獲取眾多網民的支持后形成普遍化的情緒或意見。在此壓力下,法官或受到利益群體觀點左右,甚至出現權力尋租,不能中立審判;或被網絡主流言論影響,不能中立思考,直至威脅司法獨立。

    4.網絡輿情的非理性化傾向形成“暴民政治”綁架審判結果。網民發表言論基本上是采取匿名或昵稱的方式,言論往往受到個體所受到的現實壓力、生活困境等因素影響,導致對社會問題的認識、評論出現感性化和情緒化,而非理性化,批判性、情緒化言論往往會得到網民響應,并產生很強的煽動性和破壞性。而這種非理性評價往往會超越事件本身,有時會上升至對當事人的道德審判、人身攻擊。法官在網民明顯情緒色彩的網絡輿論中,受到負面影響,甚至為網絡審判綁架,社會在非理性化輿論中陷入“暴民政治”的泥沼。綜上所述,網絡輿情的特性決定了其擁有維護司法公正的自然傾向,表1提及的2007年“許霆案”便是典型,其最終判決結果被認為是實現了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雙利雙贏”。同時,網絡輿情對司法公正、司法獨立的影響也無法回避,如“藥家鑫案”在發生之后,最終的審判結果與網絡輿情對藥家鑫行為的定性不可剝離(圖1)。

    四、司法運作過程中應對網絡輿情的基準

    網絡輿情對司法權運作的正向作用和負面影響都是現實存在的,既監督法律的公正性又影響其獨立性,我們必須正視網絡輿情與司法之間的關聯,進一步規避兩者間沖突與可能產生的風險,創造一個網絡輿情促進司法過程良性運行、司法過程融合網絡輿情的和諧局面。

    (一)以法治原則統領網絡輿情與司法的關系

    法治原則是人們在法治社會中對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應遵循的指導思想的抽象和概括。網絡輿情的迅猛發展應當有法治原則的引導和統領。

    1.法律優先原則。這是法治原則的一個基本子原則。網絡輿情的本質是民意的體現,但民意不能成為干擾司法權運作的因素。在網絡輿情與法律產生矛盾之時,應當強調的是法律位階體系,保障法律的絕對權威。

    2.高效便民原則。法諺有云:“遲到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司法對于網絡輿論的回應應當具備迅速、高效、公開、有效的特質,即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不應公開的事實情況,司法活動應使公民無障礙地觸碰到案件的真實一面,以提升公眾司法參與度的方式來抑制、消除不當的誤解與揣測。

    3.合法合理原則。司法權運行在以法律優先為指導的基礎上應考慮更好的符合法理、倫理和自然理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注意甄別、把握案件所涉及的網絡輿情,包括個案特殊情況、社會評價、法律與道德等。

    (二)以良性互動機制的建立來協調網絡輿情與司法的關系

    1.完善網絡立法,強化責任意識

    我國已經制定了規范網絡信息服務方面的法規,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但這些規定都沒有對如何規范網絡輿情進行詳細的規定。筆者認為,立法機關應當從網絡輿情的特征出發,將網絡媒體、網民等網絡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從而保證司法權公正、獨立。

    2.完善司法信息公開與吸收機制

    在司法信息公開方面,可以通過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法律文書上網制度等措施,使社會公眾能夠及時了解案件的審理情況,并監督司法機關具體工作。在信息吸收方面,司法機關可以主動與重點網站合作,保障可靠信息在網上運行并將權威的信息進行匯總,拓展良性信息的輻射空間,從而積極引導網絡輿情,形成良好的傳播環境。

    3.建立健全網絡輿情信息監測機制

    要高度重視對互聯網信息發布的監測,特別是對涉及司法內容的信息收集、反饋與處置,加強對網絡利益行為的管制,引導網絡信息發布者及網絡評論員公正、真實地發布信息。

    (三)以監督機制來保障網絡輿情與司法的關系

    1.倡導現實言論自由,提高網民法律素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言論自由,才能使監督機制的運行更加行之有效。同時也只有不斷提高網民的法律素養和道德水平才能提高網民的監督實效。

    2.拓展網絡輿情融入司法過程的渠道。形式上,應進一步加大網絡媒體在司法程序中的利用程度,如“網民堅持跟帖形成規模,利用各種網絡群體的動員效應,輔之以拍客、播客、博客的沖擊作用,使信息保持公開透明,及時地澄清虛假網絡信息及輿情信息”。在內容上,司法部門應適時地利用專業組織、專家及“名人堂”的作用,更好地發揮網絡輿情的引導作用(圖2)。

    五、結語

    綜上所述,當司法案件被網絡輿情所關注時,一方面,網絡輿情可以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對司法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起到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網絡輿情與司法獨立二者之間的沖突也不可避免地凸顯出來。我們必須把握并正確應對網絡輿情的特征,發揮其對于司法權運作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消減負面影響,最終建立二者的良性互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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