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社會進入急劇轉型期。在媒體格局迅速轉變的今天,一些民眾通過網絡實現“讓真相大白于天下”的目的,以自力救濟的方式實現其所尋求的社會公正。作為一種新興媒體,以網絡輿情來監督公權力的運行機制,推動司法審判程序走向透明、公開,從而使審判結果更加客觀公正,促進社會整體公平正義的漸趨實現,無疑是其正效益的體現。但不容忽視的是網絡輿情本身固有的缺陷,因而網絡輿情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尚需在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厘清。本文中論證的司法審判主要以幾起近年來頗受網民爭議的刑事案件為視角,通過對這些頗具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的分析,揭示網絡輿情對當代司法審判的影響甚或沖擊,以期對司法理論界及實務界起到一定的啟示作用。
一、何謂網絡輿情
對于輿情的界定,基本有兩種觀點:一種將輿情等同于輿論,即輿情是“輿論情況”的簡稱,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空間內,圍繞中介性社會事件的發生、發展和變化,民眾對社會管理者產生和持有的社會政治態度。”[1]另一種是將輿情等同于民意,即“涉及公眾對社會生活中各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是熱點問題的公開意見或情緒反應。它是社會脈動和公眾情緒自然而然的流露和體現。”[2]據此,對網絡輿情的界定,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網絡輿情是由于各種事件的刺激而產生的通過互聯網傳播的人們對于該事件的所有認知、態度、情感和行為傾向的集合。”[3]第二種觀點認為“網絡輿情是通過互聯網表達和傳播的公眾對自己關心或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各種公共事務所持有的多種情緒、態度和意見交錯的總和。”[4]第三種觀點認為“網絡輿情是社會輿情在互聯網空間的映射,是社會輿情的直接反映。”[5]
綜上,國內大量研究表明,網絡輿情是網民通過互聯網絡這種現代快速傳播工具來廣泛傳播的部分或全部社會輿情,是民意在網絡上正常或不完全正常的折射。網絡輿情的發展也會部分或全部轉化為社會輿情,進而成為社會輿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網民通過網絡來表達自己的態度、觀點、意見和要求時,可以客觀真實地反映其對社會和周圍世界的看法。互聯網絡提供了一個新型的輿情傳播機制,社會公眾可以通過該傳播機制以多種渠道發布、獲取和傳遞輿情信息。由于網絡輿情具備豐富性與多元化、情緒化與非理性、個體化與群體極化等特性,且其傳播即時迅速,已愈來愈成為映射社會輿情的晴雨表。[6]
二、網絡輿情是否沖擊司法獨立進程
網絡輿情雖然是來自社會上部分網民的呼聲,但卻也代表著整個社會相當比例的民意[7],其將視角瞄準各種公共資源特別是公權力的使用與分配,進而披露各種不端或舞弊行為,以眾說紛紜的方式對社會公眾所關心的問題進行肯定或抨擊,以求社會公正的實現,其在促進社會整體公平正義的實現方面,發揮著不可小覷的作用。可以說,一些事件若沒有網絡輿情推動,其影響只能局促于事發當地或很快被平息;但當借助互聯網絡的傳播則迅速演變成為產生巨大影響的社會公共事件。[8]綜觀近年來數起在刑事司法審判中因社會輿論、特別是網絡輿情的推動而引起巨大社會反響的案件,可以發現網絡輿情正以其傳播迅速、影響面廣和波及力強等特征,推動著事態的進展,在某些方面或某種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司法人員乃至整個審判團隊的思維,進一步對其行使司法判斷權產生影響。
藥家鑫案是近年來備受網絡輿情關注和影響的案件之一。在網絡輿情的推動下,整個社會都極其關注藥家鑫案的審判。在藥案的整個審判與執行過程中,幾乎每一個司法環節都受到了來自網絡的質疑與審查。網民的廣泛議論及對案件處理結果的關注所形成的輿論導向,比司法進程本身更快地做出了藥家鑫必死的判決。藥家鑫案引發了多米諾骨牌效應,迅速波及并影響到一系列類似案件的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被網民們稱之為“賽家鑫”案的云南李昌奎案。基于同案應該同判的司法原則及受害人親屬吁求,李昌奎案借助網絡輿情的力量來尋求司法救濟,而最終致使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的李昌奎,再審中又被判處死刑。充滿喊殺聲的網絡力量再次主導司法審判。值得反思的是,李昌奎案再審啟動程序是由同一法院即云南高院,在波濤洶涌的社會輿情(最主要的當然是網絡輿情)的聲討聲中主動啟動的。云南高院啟動再審雖然不能貿然斷定為被網絡輿情所逼迫,但是網絡輿情所形成的強烈攻勢,在推動其進行司法改判的進程中所展現出的力量可見一斑。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一些刑事案件發生后,經過網民進一步的傳播和評論,不可避免地產生傾向性的態度,極易沖擊司法審判的獨立進程,使法官屈于輿情壓力,從而作出順應輿情導向的審判結果。當網絡聲討取代正常的司法審判,難免造成不夠客觀公正的判決結果。網民在不了解至少不充分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出于樸素的道德觀和善惡意識,僅僅以正義觀念對案件進行評判,則會或多或少影響甚至沖擊正常的司法活動。
三、網絡輿情是否造就辦案困境
近年來,每當發生重大案件時,網民都會特別關注,網絡輿情就極其活躍。當司法工作人員在面臨網絡輿情所生成之“民意”與尋求司法公正之“法理”的抉擇時陷入困境。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時要受來自社會各方的壓力、質詢甚至懷疑。特別是當這些質詢與懷疑在網上群情鼎沸時,司法工作人員就不得不經常關注網絡輿情走向。然而,過多關注網絡輿情又會使司法工作人員唯恐一不留神被推到網絡輿情的風口浪尖上。
李昌奎案之再審程序,由同一法院迅速啟動,并在再審中改判死刑,究竟是原二審認定的事實不清,還是法律適用有誤?以上兩者都不是,而是社會輿情倒逼之使然。既定的司法審判結果被反復推翻,會削弱正常司法活動的既判力,影響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降低法律的尊嚴和司法公信力,進而影響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
在我國,司法審判要受《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程序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刑法》中“罪刑法定”之原則的約束。然而,一般老百姓所關注的往往不是辦案程序是否依法且嚴謹,而是判決結果是否符合他們內心所追求的“公正”。這既與我國老百姓受傳統文化影響有關,也與我國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程序運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有關。過于繁雜且專業的程序運作機制,即便是公開公示,也不是一般社會人員就可以看懂或領會的,更無從談監督制約。所以廣大民眾只關心司法審判的結果,即只關注實體正義而不關注程序正義。網民基于對正義的理解不同,或因站在不同的立場對什么是正義爭論不休;而司法工作人員,當面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強大輿論氛圍時,更應冷靜思考。“民憤”不是判案的依據,更不可以成為剝奪一個人生命的理由。在司法工作者面臨形成定勢的網絡激情時,遵從法律,客觀公正的適用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所以,法院要善于加強與網絡輿情的溝通,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通過溝通和協調,從容面對網絡輿情的詢問與質疑。從事司法審判的工作人員及其團隊,除了要對案件高度負責和審慎辦案之外,主動的進行司法公開,讓民眾了解事實真相,是消除社會公眾疑慮的最好方式,也是實現審判公正的基本前提。缺乏足夠公開力度的審判結果由于缺乏說服力,即便個案是公正的,也往往容易受到民眾的質疑。公權力的恣意行使,必然引起民眾對事實真相及審判過程及結果是否正義的懷疑乃至批判。及時答疑解釋,重視民眾的知情權,加深網民對法院工作的了解,明了案件的是非曲直,增強社會大眾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正確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審判的關系,推動社會和諧。
四、網絡輿情能否推動司法輸出正義
網絡輿情,其外延表現為在互聯網上傳播及互動的網絡言論,其內涵其實為通過網絡所表現的整體民意或部分民意。由于網絡的虛擬與隨意,并無直接接觸當事人和證據的網民,憑借情感和常識做出的網絡調查和輿論監督,經常會具有片面性。網絡輿情對司法公正帶來正面影響的同時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網絡輿情所具有的諸多先天之不足,使其在推動司法正義方面大打折扣。
(一)網絡載體具備先天虛擬性
網民身份隱匿,可以具名或匿名表達見解,因此,網上言論能在一定程度上更為真切的反映民意和社會心理。然而,由于網上輿論未經審核和確認,且未經太多的考證,很容易形成“跟風”,極易誤導網民。有些網絡輿情的熱點看似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而事實上卻可能是一些人“灌水”或網絡操盤手操縱的結果。[9]
(二)網絡輿情具有激情性
網民發言會欠思考,甚至不做思考而僅憑一時激情隨意宣泄。特別是當一些具有重大影響力案件發生,而現實中的訴求渠道又不甚暢通時,一些刻意挑動大眾思維的偏激語言會在網上迅速泛濫并形成輿情導向。如“我爸是李剛”所激起的網絡輿情,讓一起本來案情并不復雜的機動車校內交通事故,引起無數人的矚目。人們所關注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官二代”面前是否會蒼白無力,至于“我爸是李剛”是什么時候、什么情境下所言,已無人無暇去探究。
(三)網絡輿情具有導向性
網絡上不特定人的關注與隨意評論,帶有太多情緒化甚至硝煙味的口誅筆伐,很容易形成一邊倒的網絡輿情。這樣的輿情由于缺乏科學性、民主性,并不能真正的反映民意。依據不能完全確信的證據甚或是所謂傳言的“事實”而作出的“網絡判決”,反而成為影響正常司法審判活動的因素。諸多網民眾說紛紜,對司法審判審查與質疑,讓司法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顧慮重重,從表面看實體正義似乎是得到了伸張。然而,如果司法審判缺乏程序正義,則無法保證輸出實體正義。
(四)網絡輿情具有隨意“感官”性
當網民質疑司法判決的公正性時,其評判的標準往往是根據網上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依據民間道德水準,根據自身的好憎進行感情評判和感官判決。這種評判和判決是基于不成熟的、尚待進一步確認和查明的事實所得出的主觀性結論,但在一石激起千層浪、群情激涌的事態下,反而極易形成“多數人暴政”,成為殺戮正義的劊子手。所以,網絡信息的提供者在掌握不了案件全部信息的情況下,其所代表的正義最多也只是“感官正義”。[10]
綜上可以看出,網絡輿情因其先天的諸多弱點,使之在推動司法輸出正義方面具有正負兩方面的影響,成為一把“雙刃劍”。由于通過網絡這種特殊載體所傳播的輿情自誕生之初就具有自由、互動、虛擬、激情以及群體極化等特點,[11]極易受人為操控,造成負面輿情,干擾正常司法,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甚或沖擊。因而,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從源頭保證網絡輿情對司法進程產生積極影響,推動其輸出更多正義,已是刻不容緩。鑒于互聯網的先天屬性與現實特點,對于網絡輿情,我們應該采取傾聽和包容的態度,通過正常反映民意的網絡輿情形成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來自于人民”,在當代法治中國,權力要實現為民所用,既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權力制約,我們要更好的發揮網絡的作用,使網絡輿情向著更有利于推動司法正義的方向發展。
五、網絡輿情能否促進司法趨于民主
司法審判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保障,網絡監督的目的正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12]司法審判人員既然權為民所授,理應做到利為民所謀,為民解困,伸張正義。公平與正義不能僅僅停留在抽象的口頭與表面,更要通過辦理每一起案件來捍衛司法正義的尊嚴。網絡輿情與司法獨立并不應產生沖突。
我們可以看到,網絡監督作為一種新的民主類型,是公民行使社會監督權的一種現代形式。網絡輿情也折射出廣大民眾對公平正義的迫切追求,特別是網絡對于“影響性訴訟”的關注,[13]有利于推動司法更快地實現公平正義。最近合肥少女毀容案件通過網絡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由于被告的父母就職于當地的政府部門,案件很快被打上“官二代”的烙印并在網上廣泛傳播。網民對此表達出了極其仇恨的態度。人們之所以“仇官”、“仇富”,本質的心理態度是“仇不公平”。社會公眾特別是弱勢群體擔心和質疑,法律在施行過程中是否能夠公平公正地對待所有社會成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能夠真正的得以實現。這說明,司法民主已成社會公眾的普遍呼聲。吳英案中,網絡輿情的廣泛傳播,甚至驚動了總理。從一審、二審再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最終法院做出了“刀下留人”的司法裁定。這說明,人權保障,特別是對于生命權的呵護,已日益成為社會公眾所關心的重要課題。網民對鄧玉嬌案的緊追不舍與憤憤不平,折射出對民眾對于劣質官員的仇恨心理。猛烈的網絡輿情使一起普通地方案件升級為舉國關注的大案。鄧玉嬌最終免于刑事處罰,成為“被網絡輿論拯救的人”。[14]網絡輿情代表著民意,在推動當代中國的司法活動趨于民主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不容小覷。
結束語
文章至此,我們可以看出,網絡輿情作為社會公眾表達民意的方式,也是監督公權力實施和社會公共資源公平分配的一種方式。“網絡以其廣闊的傳播范圍橫掃社會的各個角落”“使得輿論監督的領域更加廣闊和深入”。[15]公眾可以打破地域的限制,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從而推動現實中的司法更加正義。法官審理案件的唯一依據和標準只能是法律。當司法審判受到民眾監督和質疑時,司法機關有義務以更加嚴謹的態度審查案件,還原事實真相,讓普通民眾消除對司法審判的神秘感,從而得到民眾的更多支持,也進一步提高司法審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在現行法治環境下,接受輿論監督,強化司法職能,有利于程序公開,推動司法審判公正。這樣,做出的判決也會更具司法既判力和社會公信力。
在網絡環境下,社會公眾對司法審判重大案件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但媒體和公眾不能左右司法,司法卻必須對媒體和公眾有所交代。而這種交代不能是簡單地面對網絡輿情遷就行事,是要以司法公開的方式讓民眾了解案情,信任法官,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只有及時地公開司法進程與具備說服力的判案依據,讓社會公眾獲取相對稱的信息并監督到位,形成有效的監督體系和監督方式,才能確保司法公正。隨著司法公信力的進一步提高和法治文化在我國的最終形成,網絡輿情與司法審判的獨立性會逐步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