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網絡的迅猛發展改變了當今社會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網絡輿情的浪潮也同樣沖擊和影響到政府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各級政府如何正確認識網絡輿情,如何直面社會公眾的訴求和表達,如何創新和加快政府社會管理方式的轉變,化“危”為“機”,已經成為考驗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一個極為緊迫的問題。然而作為網絡問題涉及內容廣泛,本課題結合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大背景,嘗試從政府法制監督方面探尋一條網絡輿情環境下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可行路徑。
一、網絡輿情對法治政府建設的影響評估
各國對其本國及其不同時期的網絡輿情有著不同的定性和解釋。國內理論研究認為,當前我國的網絡輿情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空間內,圍繞中介性社會事項的發生、發展和變化,作為網絡主體的民眾對作為客體的國家管理者產生和持有的社會政治態度,它反映了個人以及各種社會群體構成的公眾,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和社會空間內,對自己關心或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各種公共事務所持有的多種情緒、意愿、態度和意見交錯的總和。
我國網絡輿情的興起,不僅僅是信息傳播手段和媒介的問題,其更加強大的功能已經凸顯在其參與社會政治事務的趨勢之中。2011年1月發布的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到4.57億,寬帶網民規模為4.5億,手機網民規模達3.03億。中國的網站數191萬個,網頁數量達到600億個,且在逐年大幅度增長。網絡功能已由起初的娛樂性、商業信息性,迅速向政治輿論的關注和參與性發展。特別是網絡輿情進入全民“圍觀”時代,網民群體的集合甚至逐步成為了一種新興的政治力量。網絡成為了公眾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渠道,民聲在這里自由唱響,民意在這里充分體現,民生在這里得以改善,民主在這里得到提升。網絡輿情日益顯示出其推動社會發展的強大動能,尤其是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其所具有的影響力已經遠非數字所能準確表現出來。作為國家管理者的政府已成為網絡輿情的主要成因和重要要素。政府的各項管理活動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一言一行,已經通過網絡受到網民公開自由的監督,政府已經不能以自身意志為轉移地置身于網絡輿情和社會監督之中。
從近年來的網絡輿情熱點排行榜看: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的滯后和缺陷、公共權力腐敗、個別官員言行不當、違法亂紀行為、涉法涉訴事件、政府信息封閉、決策失當、執法不公、監督不力、濫用公權力,以及民生的保障、私權的維護等涉及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事件,已遠高于企業輿情和明星熱點而持續置頂網絡輿情焦點榜首。這些熱點事件反映了網民積極的社會參與意識和政治訴求,暴露出了政府社會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問題,揭示了當前我國法治政府建設中亟待改革和解決的難點問題,無疑也是政府法制監督極其關注的重點問題。
多年來,從影響全國的“華南虎事件”的爭論、“周久耕事件”的揭露、“躲貓貓事件”的質疑、“釣魚執法事件”的思考、“石首事件”的教訓、“三鹿奶粉事件”的拷問、“故宮十重門事件”的追蹤,到“郭美美事件”的窮追猛打等等網絡事件表明,網絡輿情在施壓政府的決策和管理方面,嚴峻地考驗著政府維系社會的能力,特別是在國家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起到了極為重要的外部推力作用。網絡輿情的監督功能及其對法治政府建設的影響已非虛擬,而是現實。固守傳統的思維管理方式,過分依賴權力手段解決網絡輿情問題,漠視和不當對待網絡輿情,必將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并直接危及政府的執行能力。相反,確認網絡力量的社會推動作用,正確認識和掌握網絡輿情特性,尊重并直面網絡輿情的監督,積極參與網絡,充分運用網絡輿情開展問政、理政,在網絡領域尋求政府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才是新時期的必由之徑。
二、政府法制監督是網絡輿論監督的承接和延續
法治政府歸根結底就是政府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網絡輿情監督與政府法制監督具有很多共性之處,兩者都具有監督的性質,而監督的對象又都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所追求的目標也都是督促政府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錯誤行為及時糾正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問責。網絡輿情的興起緣由與法治政府建設的最終目的應該是一致的。目前,我國針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無論是監督種類、監督機構、監督人員數量都可為是世界之最了。除了執政黨的監督和政府自身的監督機制外,主要還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民主黨派和媒體輿論的監督等。而現有的各類監督機構又都各自為政,監督職能分工不清,監督程序和措施缺乏法律依據和保障,很多監督事項相互推諉扯皮。某些“惹是生非”的事項,監督表現得清冷無聲,而許多易于監督或具有部門利益的事項,各個監督部門搶著“齊抓共管”。面對行政強勢的政府,這些基本源自體制內的監督,難以形成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相互承接、協調一致的監督體系。
新形勢下的網絡輿情監督不僅“刷新”了現存行政監督體系的版面,同時也“激活”了各類傳統監督機制的更新。及時調整傳統的監督模式和機能,尋找并適應網絡輿情監督的特性,與之相互銜接和呼應,已經成了各類監督組織必須認真思考和對待的緊迫任務。而政府法制監督積極承接網絡輿情監督不僅是兩者本身所具有的共性和互補方面的優勢,也是新時期的要求,更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
首先,網絡輿情的監督功能和作用在諸類監督形式中雖然尤為突出地彰顯出其強勢和活力,但也存在著很大短板和缺陷。網絡輿情中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針對性明確,網絡輿情形成速度快,波及范圍大,且輕前因、重結果,短時間里會產生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形成輿論監督效應,施加于決策和決策者。“冒名頂替羅彩霞案”、“山西黑磚窯案”以及“天價煙局長案”等等,能及時徹底查處,都得益于廣大網民的參與和監督。 但是,也應該看到,網絡輿情主要表現的是網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和參與權。網絡輿情的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傳播、評論和引導,在監督權的實現方面更多體現的是“監”,而缺乏“督”的合法措施和手段,其產生的結果只能是輿論的壓力。而實質意義上的監督是以責任的確定和追究為支撐的,脫離了權力機構的責任追究,就會成為沒有結局的監督;同理,反制于權力機構的監督,也是難以實現監督的目的。因此,政府及賦有法定監督職能的權力組織對網絡輿情的承接和響應,才是最終實現監督目的的必要條件。
其次,政府法制監督作為網絡輿情監督的承接和延續有其自身的優勢和功效。政府法制監督是設立于政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其職責本身就是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監”、“督”、“查”、“處”。這也正是絕大多數針對政府的網絡輿情所希望的結果。對政府的輿論監督由政府自己出面回應,更具有積極的社會影響力。相對于政府外部的監督,政府法制監督更具直接性、及時性和權威性。既能彌補網絡監督中“督”的缺位和不力,又能直接快速地糾正自身的不當行為,準確、高效地平息、了結監督事項。這種獨具特性的自我監督和糾錯機制尤其適應新時期的網絡環境氣候。在網絡輿情處置中,各級政府發揮好政府法制監督的作用,對及時、準確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落實責任,并以公正合法的形態,平息事態,化“危”為“機”,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三,網絡輿情為政府法制監督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領域,拓展了政府法制監督的信息源和路徑。以往政府法制監督的啟動基本上是依據社會的投訴舉報、例行執法檢查中問題的發現和政府首長的批示等開展的,總體上看較為被動,信息來源少,視野范圍不寬,重點問題難以暴露,特別是這種體制內的監督缺乏推進的動能和外力,難免受到上下層級間的干預和制約,監督效果很難盡如人意。而網絡輿情自由開放,社會各個階層、各行各業的人員都可以不受制約地公開發表、曝光各類信息,或通過網絡參與相關事件的評論和討論,其內容涉及面廣,焦點熱點問題突出,針對性明確,重要的是它具有強大的社會助動力。這種形成于政府體外的輿論壓力定會促進政府體內監督動力的激活。對于政府法制監督來說,無疑會帶來便于履職的廣闊空間和領域。政府應該充分認識到,網絡既是民眾表達意愿和訴求的場所,也必定可以成為政府聽取民意、提高執政水平的信息源和問政、理政的重要渠道。正如溫家寶總理與網友在線交流時所說:“我們現在有4億多網民,他們代表社會的一個很大的群體,而且也包含著社會的各個方面,傾聽網民們的意見,開創了網絡問政的新風。”開展政府法制監督本身就是一項重要的問政活動,接續網絡輿情監督,把網絡輿情作為開展政府法制監督的重要依據和目標,是形勢的要求,也是開拓新時期政府法制監督工作的創新路徑。
其四,政府法制監督及時接手和延續網絡輿情監督,既可以提升政府法制監督的效能和作用,又可以與網絡輿情形成聯動,構建起官民良性的互動機制。這對于彰顯政府對網絡監督的尊重,表明政府對輿情的積極態度,溝通政府與民眾的關系,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同時,在網絡輿情初始階段政府法制監督及時參與介入,有利于爭得輿論的主動與合作,對于穩定網民的情緒,引導輿情由網絡自由宣泄轉向正當的法律程序,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政府法制監督應對網絡輿情的路徑和方略
(一)轉變認識,主動參與。認識是行動的指南,對于新事物尤為如此。公權力的法律屬性就是單方性的,長期以來政府習慣于單方指令,過于依賴“權力”治理,形成官民之間的治與被治、管與被管的位差關系。政府普遍沒有真正與管理相對人平等對話的思維意識和接受監督的心理準備。在應對網絡輿情上,一些地方官員習慣性地相信和依賴權力治理,對待網絡輿情只能是停留在“監管”、“疏導”的認識層面,對應的措施也僅是刪帖、封網、灌水或召集相關網站下達禁令等被動的行政方式,有的甚至動用公權資源壓制網絡輿情或相關網民,如河南靈寶、寧夏吳忠兩起“跨省追捕網民案”,充分反映了網絡環境下濫用公權力所產生的惡果。這種錯誤的權力指導觀,導致了許多網絡輿情的不當處置,引發了更大的網絡輿情事件的產生和擴展。內蒙古揭發阿榮旗女檢察長“豪車”案就是因為給網民定性為“非法上訪者網絡誹謗”而引發網民的激憤;河南南陽針對一市民在“書記市長網上留言板”上的抱怨,給出“公安機關將密切關注你的煽動性言論是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再視情處置”的“雷人”回復。
政府應該認識到,網絡輿情已不同于傳統媒體輿論那樣能夠為行政權力所駕馭和掌控。在網絡環境中,過分依賴權力手段,只能阻塞官民交流的通道,激化政府與群眾的對立,導致民眾另辟表達意愿途徑和渠道的沖動。長此以往,必將動搖權力賴以存在的根基,損害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威信。已經發生的眾多網絡事件可以看到,敵視網絡輿情,漠視網絡監督都將是以政府公信力的損害為代價的。面對開放透明、公眾參與、自由互動、公開問責的網絡輿情,政府已不僅是轉變認識和轉換身份的問題,更是一種應時的政治態度。
明代思想家呂坤在《呻吟語》中曾提出:“仕風變,天下治亦。”各級政府特別是作為“仕”的行政首長們更應當具有時代的先導精神,轉變作風,消除對網絡輿情的敵視和恐懼,關注和支持網絡輿情監督,打通網絡理政的通道,把主動參與網絡輿情開展政府法制監督作為當前各級政府部門的一項基本職能,借外部監督之力,促內部自我監督之風。勇于觸網,與網俱進,只有這樣才能網羅天下。
(二)升級制度,創新機制。目前就政府法制監督制度建設來講,國家已經有了《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規范行政行為的規則和制度,我省也先后制定了《陜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陜西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以及有關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規范,可以說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已基本建立。
近年來,政府法制監督在政府決策、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公開、行政救濟以及行政組織領導、依法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了廣泛的監督探索和嘗試,實踐中也總結形成了一系列的監督運行和保障機制,但是這些制度和機制大多是在相對封閉的政府內部環境里運行的。因此,必須針對網絡輿情的特殊性,升級完善相應的機構和制度,以適應開展網絡政府法制監督的需要:
1、建立網絡政府法制監督聯動機制。可以考慮在現有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中增設政府網絡輿情督查辦公室,統一負責組織和協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涉法涉紀重大網絡輿情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對網絡輿情曝光的違法事件由政府法制機構牽頭,違紀事件由監察部門牽頭,相關當事部門參與配合,按照預定程序和時限開展調查,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及報告。扭轉黨政領導批示,部門各自為政的輿情處置習慣,同時加強與人大監督和司法監督的銜接,形成監督主體明確、分工明了、責任明晰的聯動機制,從組織保障方面提升網絡政府法制監督的機能和效果。
2、建立網絡輿情信息通報機制。目前各級黨委、人大、政府都已建立了各自的輿情收集渠道,但是這些輿情信息資源未能實現互通,很多也僅限于領導層的參閱和批示,相關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涉法涉紀的重大網絡輿情信息很難在第一時間分類匯集到政府法制監督機構,大多是等待領導的批示才能流通運轉,有的甚至還鎖定在保密狀態。對于開展網絡政府法制監督來說,輿情信息的傳遞速度、渠道和準確性,決定著監督程序的啟動時機和監督的最終成效。因此,必須建立領導機關之間的輿情分類通報制度,下級輿情報告制度和不同組織、部門之間的輿情交流制度等輿情信息共享機制以及批辦立案制度,并在此基礎上設定輿情分類處置程序,保證網絡政府法制監督的及時啟動和開展。
3、制定網絡政府法制監督特別程序。傳統政府法制監督主要是通過宏觀性檢查,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督促帶有普遍性問題的處理和解決。而網絡輿情主要是以個案的形式出現的,此類監督需要以個案專項督查、重大問題調查的方式進行,且時間性、準確性、及處理結果的公開反饋等要求很高,必須突破常規,以應急的狀態確定立案、調查、處理、公示等監督流程。要把網絡政府法制監督的各個程序和環節與網絡輿情處置要求結合起來,設定監督緊急預案,確保監督工作有序開展,以求實現政府法制監督和輿情處置雙贏的最大社會效應。
4、設立政府法制監督發言人制度和信息發布平臺。網絡環境中的監督必須確保各個監督階段的信息公開和透明。政府的態度、監督的過程、事實的公布、結果的發布都需要及時地向公眾作出說明和交代。對此,各級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具有超脫于部門利益關系的居間中立性,而且該機構名稱中的“政府”、“法制”概念,使其既具有政府的身份,又賦有法律公正、權威的屬性。因此,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代表政府作為監督案件的網絡發言人,通過新聞發布會和政府網站信息發布平臺,根據輿情發展的不同階段,對監督的過程和結果作出適時的評價和回應,較之當事部門的澄清和說明更具公正性、權威性和特殊的公共影響力。同時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法制公眾信息網設立正式網絡監督信息接收和發布平臺,如“公眾監督留言板”、“監督信息發布臺”、 “網絡發言人論壇”等多種監督信息互動平臺等,公示監督信息的處理工作機制,明確辦理機構和流程,確保政府監督信息發布通道的暢通和與網絡社會的對接。
5、完善網絡政府法制監督所必需的技術條件和手段。開展網絡政府法制監督不懂得網絡的傳播規律,不掌握網絡技術手段,不具備相應的網絡技術條件,就難以使監督活動實現預期的社會效果。
我們知道,網絡輿情主要是通過BBS論壇、微博、博客、發帖、跟帖、轉帖等實現并加以強化的。近年來,以微博、網絡社群、IPAD等為代表的新興載體大顯神通,微博客還實現了對突發事件的“現場直播”,通過手機終端,人人都能輕而易舉地成為信息發布者,加之“網絡水軍”、“網絡推手”、“意見領袖”的給力,網絡傳播造勢手法不斷翻新,達到了現代技術的極致。而政府來自網絡輿情的壓力和被動,很大程度是源于對網絡技術的生疏,只能按照傳統的辦法簡單應對。比如對網絡輿情批評,或是迅速刪帖、沉帖控制網絡,或者召集媒體,統一口徑;有些地方采取局部斷網,或者雇請“五毛黨”以圖扭轉輿論。這些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網外運作”方法其實也反映出有關政府部門對網絡的悲觀和無奈。政府法制監督要想立穩并暢游于網絡輿情之中,就必須學習網絡技術,建立網絡監督平臺,完善和運用網絡技術手段。在開展監督工作中應通過各項技術手段,加強對具體的監督事項進行網絡輿情的監測、分析、預警和研判,通過對輿情信息的自動采集處理、敏感詞過濾、智能聚類分類、主題檢測、專題聚焦、統計分析、走勢預測等形成監督分析報告或監督方案,為監督工作的開展提供準確的動態信息,并為監督信息的及時發布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調整措施,更新方法。針對不同網絡監督案件應適時調整具體的措施和方法,以往很多網絡輿情事件由于缺乏科學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導致了負面影響的產生和擴大,有的甚至還引發成為影響惡劣的公共事件。政府法制監督要想實現與網絡輿情監督的有效對接,并取得積極的社會效果,就必須具有與網絡輿情特性相適應的措施和方法:
1、贏在時間。在第一時間和關鍵時刻的響應,對政府法制監督接續網絡輿情監督至關重要。網絡輿情一般都具有潛伏期、爆發期、持續期和淡化期幾個過程,完成這個過程短則幾周,多則數月。政府法制監督必須把握輿情潛伏期的預警、爆發期的響應、持續期轉化和淡化期的總結等最佳時機。經分析輿情爆發在兩個工作日之內作出響應,并啟動監督程序能夠取得極大的主動,有利于引導輿情的發展和走向。輿情爆發期的“響應”不需要監督的結果,需要的是政府的態度。及時作出反應,表明積極的態度,就可贏得主動。監督程序進行中,可以分階段適時回應監督進展情況、查清事件真相、作出處理決定、公布監督結果。但以往政府部門的回應,多是等待有了結果后才回應,這樣只能是受制于輿情,適得其反。
2、公開響應。許多由網絡輿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并非是政府沒有采取措施或應對,回頭看政府是做了大量的調查、協調和疏導工作的,只是在政府和網民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由于政府失語或未能公開地面對質疑及時表明態度、公開信息、澄清事實,甚至單向壓制信息的傳播,造成了網民的失望,使網民肆意猜測和質疑,甚至激化了網民長期壓抑的不滿情緒非理性地宣泄。目前網絡輿情應對的最大癥結之一就是政府話語權的失位。政府應該改變大會上滔滔不絕,網絡上沉默寡言的慣性,網絡中的“隱身”或“緘口”只能是被動挨打。因此,公開監督信息、增加監督過程的透明度,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讓政府的監督活動從幕后走上前臺,隨時表明政府的態度和聲音,才是政府應對網絡輿情的正確選擇。這也要求政府法制監督及時為政府的回應提供正當、有力的聲源。同時有必要把導致惡性事件發生的政府網絡失語,作為行政不作為對待,同樣進行問責。
3、找準焦點。以往的政府法制監督慣于“全面”查找問題的前因后果、相互關系等,監督事項力求“面面俱到”,如此謹慎和細致,這在體制內進行的自我監督是必要的。但是網絡輿情則重在點火,常用的手法是攻其一點不及其余,然后任由火勢蔓延。因此,找準火源才能斷其火勢。這就要求政府法制監督必須事先分析確定焦點問題,就事論事,直搗主題,要把監督工作的重點放在輿情反映的事實上。
4、淡看流言。網絡輿情因其公開性、參與性和隱匿性,難免謠言、流言夾雜其中,加之多數網民在獲取和核實信息方面處于弱勢,必然會產生大量的失當言論。網絡政府法制監督的核心是查清輿情發生的基本事實。只有坦然面對“失當批評”,才能最大限度減少“失當言行”;只有準確把住焦點問題,不與流言較勁,不為謠言、流言所干擾,才能有針對性地快速查清事實真相,用事實說明問題。當然,事后也應對惡意捏造、散布不良信息的違法網民公開依法處理,以維護法律的正義性和嚴肅性。
5、慎重定性。在沒有查清事實之前,不應該僅憑輿情的指向或態度就輕易定性網民“炒作”、“誹謗”或“抗法”等。這容易讓公眾誤解官方在威脅或拒絕監督,不利于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杭州熊忠俊對“5.7”交通肇事案中胡斌是否替身提出質疑,被公安機關定性為“散布謠言”,遭行政拘留;再如周久耕事件之所以引發輿論熱潮,本質并非官民沖突,而是利益沖突。作為房管局長的周久耕,聲稱要懲處低價銷售樓盤的開發商,這必然激起期盼房價下跌的主流民意的強烈反彈。因此,正確確定輿情的性質,客觀評判輿情的動機,才能把準監督的目標和方向,正確引導監督工作的開展,從而真正發揮政府法制監督的功效。
6、提升層級。政府法制監督本身就是一種層級監督,上級政府負有對下級政府監督的法定職責。但是在對網絡輿情事件的監督中不能機械地套用一般層級監督的逐級管轄規則,應當根據輿情的影響程度和范圍,提升監督層級。對于涉及部門輿情事件,應當由其上級或同級政府作出回應并實施監督;對于涉及縣、市政府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輿情事件,應當由省級政府直接回應并履行監督職責。在網絡輿情事件中提升監督層級,可以起到提升公信力度、表明重視程度、緩釋對立情緒、強化監督職能的積極效應。
7、多方參與。在對輿情事件的監督中引入“第三方”的參與,組織公正、中立的聲音與政府法制監督共同形成回應,不僅可以改變政府在網絡環境中的孤立和弱勢局面,更能顯現政府法制監督的客觀、公正和誠信。通過公開征邀專家、律師、網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人士和網絡意見領袖、論壇版主等各個群體的參與監督調查或評說,可以充分了解各方觀點進而做出網民更易接納的客觀公正的結論。云南公開征集邀請網民、媒體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調查“躲貓貓”事件就是一起可供借鑒的“第三方”參與的成功案例。
8、注重問責。法治政府應當是責任政府,問責既是對權力的限制,也是對權力的維護,“權責一致”更是現代法制對政府的要求。長期以來政府對自我“糾錯”、“究責”的忽視和規避,導致了政府權威和公信的降落,助長了腐敗的滋生,引發了很多的民怨,也成為了網絡輿情窮追不舍的焦點。應該相信,絕大多數網民期待的是政府的糾錯力度和責任的擔當。因此,在對待網絡輿情的問題上,絕不能把網絡輿情看作是網絡娛情,消極對待。必須把糾正錯誤和追究責任作為網絡政府法制監督的重心要務來落實,堅持沒有問責,就沒有結束的監督原則。在監督問責中,不僅要追究執行層面的責任,更要注重追究領導層面乃至行政首長的責任;不僅要讓責任人承擔紀律責任、法律責任,而且要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不僅要追究責任,還要及時作出改正錯誤的方案和決定。在網絡政府法制監督中只有勇于擔責,問責到位,才能夠最大程度地平息輿論,挽回社會影響。近年來的輿情監督結果表明,說清了、糾正了、處理了,還回了公道,不僅不會損害政府的利益和形象,相反更能夠提升政府的公信和權威,鞏固政府的執政基礎。
應該看到,網絡輿情監督力量的日益凸顯正是法治社會日趨臨近的正常反映。網絡輿情對社會公平、政治民主、執法正義的關注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積極動力。當前國家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也充分了網絡輿情的積極作用,這是開辟政府法制監督新的路徑、提升政府法制監督地位和作用的一次機遇,同時也是對政府法制監督的考驗和挑戰。面對網絡輿情監督,政府法制監督應當因勢利導,最大程度地借題發揮出其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