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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新形勢下網絡輿情對公安執法的影響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On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Under New Situation
            張勇 點擊量:5661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摘要】
公安機關作為行使國家公權力的重要部門,既承擔著打擊違法犯罪的職能,也肩負著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矛盾凸顯,處于矛盾中以及外圍的公眾開始借助網絡表達獨立的意見和主張。公安機關由于在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最前沿和關鍵環節,群眾對其執法水平報有很高期待,正成為網絡輿情關注的首要部門。為維護自身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公安機關應及時應對涉警網絡輿情,有效化解社會矛盾。論述了涉警網絡輿情的特征、應對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
【關鍵字】
網絡輿情;公安執法;影響
    

    西諺--“當真相還在穿鞋,謠言已經走遍天下”。

    近年來,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普及,以及BBS、微博、微信等互聯網新媒介的發展,給網絡言論提供了廣泛的溝通空間和傳播維度。[1]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個體經濟地位上的差別開始逐漸向政治、社會領域蔓延,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凸顯。[2]處于矛盾中以及外圍的公眾開始借助網絡表達獨立的意見和主張,網民評判正成為衡量事件正義、公正與否的重要方式。公安機關作為我國執法權力體系中的重要部門,既承擔著打擊違法犯罪的職能,也肩負著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由于公安機關往往處于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最前沿和關鍵環節,群眾對其執法水平報有很高的期待和評價。然而在“權力與權利”的現實結構中發現,外部權力對公安機關及其警察執法干預仍較為明顯;警察執法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侵害仍較為突出。部分群眾宣泄不滿情緒以及社會矛盾激化的風險不免轉向公安機關,使其成為網絡輿情關注的首要部門。有效處置新形勢下的網絡輿情,是公安機關在執法中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重大問題, 也是進一步完善公安執法方式的重要途徑。

    一、涉警網絡輿情的表征

    由于公安機關在處理各種公共事務時,其處理結果與群眾的切身利益相關,“有事找警察”已成為耳熟能詳的話語,人民警察的執法形象一直得到群眾的肯定和擁護。然而在現實中,個別公安人員由于執法方式方法單一、粗暴不公等原因,沒有很好履行保障群眾權益和社會管理的義務,導致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得到負面評價,一些別有用心人員在網絡上大肆炒作進行“歪曲”、“抹黑”,使得群眾對公安執法行為產生抵觸,進而引發暴力抗法的群體性事件,這對于構建公安執法的良好環境非常不利。[3]目前,涉公安執法網絡輿情的主要呈現三方面特征:

    (一)傳播的自主性顯著增加[4]

    由于網絡有快捷性、廣泛性等特點,信息一旦借助網絡傳播,一些微小的事件通過非線性地不斷放大、疊加,成為社會公共事件。[5]在網絡社會中,每個網民都可以成為信息的發布者、傳播者和表達者。尤其是進入“微”時代以后,大量手機用戶使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網絡社交工具,導致網絡輿情的形成及傳播更為迅速、復雜且難以控制。據CNNIC互聯網報告調查數據顯示,微博用戶數量以每年208.9%的增幅,從2010年底的6311萬爆發增長到2012年10月的4.15億多、每天活躍用戶4230萬人,成為用戶增長最快的互聯網應用模式。[6]自2011年才興起的“微信”,截止2013年3月,單單騰訊微信用戶數量已突破3億,超過了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的移動用戶總數。在一些涉警網絡輿情事件中,受眾迅速膨脹、參與規模飆升,從而使群眾對公安執法的網絡監督上升到前所未有的層面,輿情呈爆炸性、井噴式的增長,很容易形成輿情風暴。

    (二)傳播的路徑演繹更為具體

    當前,“意見領袖”作為網絡時代的產物,在輿情傳播中占據著特殊作用和地位,其“一人發帖、眾人關注”的網絡號召力,往往能左右輿情的走向。網絡輿情演繹的一般路徑為:意見領袖發帖引發熱議→眾多網絡載體跟帖(轉發)→引發更大規模點擊評論→傳統主流媒體跟進報道→引發現實的社會行動。如在溫州“7.23”動車事故處置過程中,知名網民陳利浩在新浪微博上發帖“向溫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長邵曳戎致敬! 是他反對‘把車廂吊起放到地上清理’的指令,堅持在鐵軌上清理,才有了小伊伊得救。呼吁給邵曳戎記功!凡微博被轉發一次,本人就捐獻一元給小伊伊”。該條微博被轉發近90萬次,評論近21 萬次。雖然小伊伊一家最終沒有接受陳利浩的捐款,但該事件卻引起人民網、新華網等主流媒體廣泛報道,人民警察的光輝形象一再被公眾贊揚。

    (三)傳播的連鎖化效應突出

    連鎖化效應是指在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系統中,一個初始發生的微小事件通過傳播、發酵、擴大,產生一連串事件。據統計,一件發生在偏僻區域的事件上網后,3小時內網絡傳播,12小時內形成網絡事件。[7]當前,涉公安執法的網絡輿情社會關注較高,往往受到質疑聲音多、支持信任少,能夠客觀評價著實不多,導致公安執法面臨較大社會輿論壓力。在輿論強大的風暴下,眾多網民匯聚意見容易形成“多米諾骨牌”,一旦推倒能在極短時間內引發連鎖反應,導致事件發酵、升級。[8]如湖北石首事件:永隆大酒店的一名廚師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群體性騷亂。有網民在網絡上傳播該酒店有“官方背景”,涉黃涉賭涉黑又涉保護傘。“黑幕重重”、“死者死狀非常慘”等說法在社會和網絡上廣泛流傳。民間對警方簡單處理且不公開處置方式的不滿經過口口相傳和謠言的散播、發酵,很快激發了民眾的不滿。地方政府試圖動用警力強行搬運尸體,在遭到死者家屬及現場民眾的阻攔撤退之后,從周邊城鄉調集大批警察、武警及數輛防暴車、消防車等重型裝備,試圖平息事件。不料卻激發了更大矛盾,導致事件的持續惡化和難以處置。

    二、應對涉警網絡輿情的必要性

    民眾通過以網絡為主的平臺參與到公共事件的評論,并采取一些非強制調查措施,這既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體現,也是監督公權力運行的有效途徑。[9]如《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規定:表達自由是每一個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基礎。歐洲人權法院也指出:“公眾有權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體則應當充當公眾的看門狗。”我國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并充分保障民眾的言論自由,但也明確規定,應在法律框架內,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恰當表達。

    當前,一些涉警網絡輿情已從單一解決問題擴展到對公安機關執法的質疑,宣泄對黨和政府的不滿,對國家現行管理體制、制度進行批判,進而否定我國的根本政治和經濟制度,企圖達到擾亂社會秩序、煽動對抗政府的目。在現實的一些案例中,一些敵對勢力把個案處理中的問題,在網絡上大肆進行渲染、炒作,散布網絡謠言,激發社會深層次矛盾,使得涉警網絡輿情的消極效應升級,事態進一步惡化發展。[10]當前,一些熱門網站、微博、BBS和微信對涉警輿情的全方位介入和傾向性報道,容易形成涉警輿情的焦點、熱點。據《中國社會輿情與危機管理報告(2011)》統計,2010年15起影響較大的涉法涉警輿情熱點事件中,當事方是公安機關的有12起,占事件總量的80%。在網絡媒體的24 小時、全程報道下,公安機關執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問題陡然間凸顯,曝光率大大增加。在虛擬與現實、網上與網下的相互作用、相互交織下,公安機關執法經常受到輿論壓力,即便發布的信息為真實、權威,還是遭到網絡社會的質疑和挑戰,從而陷入“塔西佗陷阱”。[11]“喝水死”、“躲貓貓” 、“欺實馬”等帶有諷喻性的網絡流行語,使老百姓在感情上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產生不信任感和疏離感,公安機關的社會公信力不斷減弱、損耗嚴重。因此,對于涉警網絡輿情,公安機關應提早作出應對,及時解答公眾的疑問,消除公眾的質疑,并提出有效策略,恢復公安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三、公安機關在處置網絡輿情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針對涉警網絡輿論的新情況、新變化、新發展,我國公安機關借助公安工作信息化,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積極搭建警民聯系互動平臺。根據新浪微博的官方統計,截止2012年末,基于新浪平臺的公安微博為15564個,是2011年的2.3倍,是第一大類行業微博。在這15564個公安微博中,包括公安機關政務微博10152個、公安系統公職人員微博5412個。目前,全國公安微博擁有多達數千萬的網絡“粉絲”,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征集破案線索、與網友互動答疑解惑等,對服務基層群眾、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現實中發現,一些公安機關在處置網絡輿情的能力和機制建設方面仍顯得比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處置機制不健全

    一些公安機關尚未建立健全的網絡輿情預警、分析和應對的工作機制,主要表現為反應滯后、處置無力。其中,部分公安人員對網絡輿情危機的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缺乏預見性。[14]一方面,尚未建立輿情分析機制,無法掌握預警中所含深層次的信息,不能及時制定出富有操作性的應對方案,對可能出現的危機后果缺乏預判,估計不足, 導致處置工作陷入被動。甚至網絡信息已經“鋪天蓋地”,一些公安機關仍舊抱著“鴕鳥”心態,不但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反而增加警民之間的對立和猜忌情緒,造成矛盾和事態的進一步激化。另一方面,網絡輿情的處置機制上缺乏統一性,雖然大部分公安機關已設置了網絡警察以及相應機構,但在實踐中還存在決策遲緩、層層匯報、處置無力等情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解決問題的效率。

    (二)溝通機制不完善

    近年來,網絡以其獨特的媒介優勢,已成為輿論傳播的重要工具和途徑,這對稍顯內斂、略微保守的公安體制來講,意味著較大的挑戰。面對迅猛發展的涉警輿情,一些公安機關的應對方式、策略以我為中心,對于媒體的詢問和公眾的質疑,要么緘默無語、要么不恰當評論,缺乏與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的良性互動和有效溝通。如發生哈爾濱市的林松齡事件,該林與朋友等7 人與哈爾濱市鐵路公安局齊某等6名公安人員在酒吧門口發生斗毆,最后該林在斗毆中死亡。哈爾濱警方在電視中播放視頻旁白中,頻頻使用“這是咱們的民警”“咱們的人”等措辭,引發網民熱議和質疑。

    (三)管理機制不改進

    實踐證明,在網絡時代一些過去行之有效的新聞管控手段已不起作用,或者起的作用很小。以往針對不利于己的負面輿情,一些公安機關習慣于采取新聞管控來消除各種負面評論的傳播,這不僅會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也不符合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社會發展趨勢。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對涉警輿情的追蹤、應對、處置等管理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公安機關不與時俱進,做出有效改進,將不能起到在網絡輿情中“引導者”作用, 造成黨和政府處理公共事件上的被動。

    四、應對涉警網絡輿情的相關建議

    網絡上頻現涉警輿情,是公眾關注公安執法行為的一種表現。“在罵聲中傾聽民聲,在互動中體察民情”,有效利用網絡媒介開展警務工作,運用得當就能成為警民溝通,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有利平臺。在新形勢下,公安機關有必要通過健全機制、規范執法、創新理念等方式,及時應對涉警網絡輿情,提升公安隊伍的整體形象。

    ( 一)構建全警網絡輿情處置機制

    在倡導“全警處置”的理念下,公安機關應全面構建涉警輿情處置工作機制,打通部門之間聯絡瓶頸,加強相互配合、相互合作。避免網監、情報中心等部門單兵作戰。建立網絡輿情情報員制度,以保證獲取網絡輿情信息及時、充分、準確。[18]建立健全網絡發言人制度,作為與媒體、公眾溝通的平臺和紐帶,加強涉警輿論的正面引導,滿足公眾知情權,防止輿情危機的發生。及時傳遞和交流信息,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保持緊密溝通,與專家學者保持緊密聯系,運用政府信譽、智庫權威和聯動力量,為涉警網絡輿情管理提供可操作方案。

    (二)進一步規范公安執法行為

    為有效避免負面涉警輿情的發生,關鍵是規范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要求公安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行使公權力,做到嚴肅依法、嚴格執法。受“重實體,輕程序” 傳統理念的影響,少數公安人員不按程序辦事、濫用行政權力的現象仍然存在,容易引發群眾的不滿情緒。公安機關必須轉變執法方式,強調以人為本,重視程序的約束作用,有效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19]如網絡曝光東莞市警方對涉黃人員游街事件后,公安部隨即下發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在查處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時,堅決制止游街示眾等有損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做法,及時有效規范了公安執法行為,贏得了社會贊譽。

    (三)大力推進公安執法理念創新

    隨著網絡各種新媒體的興起,社會輿論環境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公安機關應適應形勢的變化發展,加強危機意識,提高與社會公眾溝通的能力,提升社會管理能力。涉警網絡輿情強化了“輿情就是警情”的理念,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加強虛擬社會管理、涉警輿情引導等工作。同時,處置涉警輿情是一場網絡攻堅戰,公安機關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要牢牢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1963年,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創造總結出發動和依靠群眾的經驗,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經驗做法得到了毛澤東主席的肯定。[20]在新形勢下,公安機關應當大力推進執法理念創新,實行人性化執法,以人民群眾利益作為社會治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滿足群眾需求,構建和諧的警群、警民關系。

【注釋】
[1]王剛:《公安機關如何引導涉警輿情》,載《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11年第16期。
[2]高文英:《我國社會轉型期的警察權配置問題研究》,群眾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頁。
[3]鄭智翰:《強化公安機關組織領導 改進涉警輿情引導工作》,載《吉林高等專科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
[4]劉毅:《網絡輿情研究概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
[5]凱斯·桑斯坦:《網絡共和國:網絡社會中的民主問題》,黃維明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6]微信不僅在中國大陸廣泛應用,在海外市場也受到高度認可。2011年4月,微信以英文名WeChat正式進入國際市場,同年10月開始支持繁體中文語言界面,增加港、澳、臺、美、日五個地區的用戶綁定手機號,加入英文語言界面,12月實現支持全球100個國家的短信注冊。
[7]蔣才興:《論人民警察的親和執法》,載《公安學刊》2003年第5期。
[8]方輝:《湖北石首事件背后: 中國網絡力量從虛擬走向現實》,載《國際先驅導報》2009年6月30日。
[9]1994年8月,在國際法學家協會司法與律師獨立中心的召集之下,40名來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學家和媒體代表,在西班牙馬德里,研討1985年聯合國《司法獨立基本規則》所確立的司法獨立之間的關系;系統規范表達自由與司法獨立關系的規則。在媒體的制約方面,除了根據事先制定的法律對其加以約束以外,各國的媒體一般通過內部的職業道德準則來實現。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新聞法和媒體法律規范,少部分媒體通過制定從業人員道德準則進行自律。
[10]馬翠琳:《涉警民意表達的媒介化趨向探析》,載《公安研究》2010年第4期。
[11]“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羅馬時代的歷史學家塔西佗。是指當政府部門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該見解后來成為西方政治學里的定律之一,在社會群體突發事件中有充分的表現,如誠信體系故障,社會秩序會混亂等。
[12]曾潤喜:《網絡輿情管控工作機制研究》,載《圖書情報工作》2009年第18期。
[13]《2012公安微博大放異彩》,載《人民公安報》2013年1月7日。
[14]李玉娟:《網絡涉警輿情的特征影響與應對策略》,載《公安研究》2010年第7期。
[15]謝曉專:《公安網絡輿情搜集機制研究》,載《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年第2期。
[16]邢廣安:《略論公安網絡輿情機制的建立及其意義》,載《衡水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
[17]楊金平:《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思考》,載《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第5期。
[18]曾潤喜:《網絡輿情管控工作機制研究》,載《圖書情報工作》2009年第18期。
[19]趙鴻天:《關于警察執法與人權保護的思考》,載《公安教育》2003年第3期。
[20]胡銘:《論刑事和解的理念基礎-浙江“楓橋經驗”與美國VOR模式之比較》,載《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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