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12年發布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中國網民規模繼續擴大,截止2011年12月底,我國網民總量已突破5億,互聯網普及率達38.3%。以開放性、即時性和互動性為主要優勢的互聯網,給社會公眾參與政治生活、向執政者傳達社情民意,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同時,涉法網絡輿情也日益成為了人民群眾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涉法網絡輿情的基本內涵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輿情是指公眾的意見和態度。網絡輿情是指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針對各種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所表達的群體性的意見和態度的總和。涉法網絡輿情,是指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對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等方面所表達的群體性的意見和態度的總和,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發生的突然性。絕大多數的涉法網絡輿情都是在事前沒有任何預兆的情況下突然爆發的。由于網絡具有較強的開放性、交互性的特點,一件看似平常的事件一旦經廣大網民炒作,就很容易演變成網絡輿論的熱點。
二是對象的特定性。涉法網絡輿情所針對的對象往往是法院、法官以及與法院、法官相關的其他人和事。
三是內容的相似性?v觀近年來涉法網絡輿情的內容,主要涉及法官違法違紀事件,法院審理的冤假錯案以及涉政府官員、官二代、富二代等較為受到公眾關注的案件。
四是評價的偏見性。當然,網民對司法機關的偏見和刻板印象并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通過社會化和大眾媒體等途徑習得的,特別是大眾媒體對強化群體刻板印象有重要的作用。
二、涉法網絡輿情對司法公信力的雙重作用
1.正面作用:監督司法活動,促進司法公正。
在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歷史發展進程中,輿論只是統治者進行封建統治的工具,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輿論監督并沒有發揮其所應該發揮的作用。進入現代社會以來,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輿論以其參與主體廣泛、自由性和互動性強等優勢,逐步成為了輿論監督的主力軍。網絡輿論的興起,對我國的政治架構和社會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下情上達、反腐倡廉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用于司法領域的涉法網絡輿情,對于監督司法活動,促進法官公正司法和廉潔自律具有重要意義。
2.負面作用:干預司法審判活動,損害司法公信力。
涉法網絡輿情的一個重要作用,在于它能夠傳達和反映民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會各個群體和階層的聲音。但由于涉法網絡輿論的匿名性、開放性的特點,使得網民的言論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在這樣的環境下,網民很容易將集體無意識的心理帶到網絡中。因為可以匿名,可以隨心所欲、不負責任地表達自己的看法,使得網絡非理性言論和極端言論有逐步抬頭之勢,而部分網民的唯恐天下不亂的從眾心理,又進一步加劇了這種情緒性輿論的蔓延。正是這種網絡非理性和極端言論,很容易誘導不明真相的網民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損害司法公信力,甚至直接干預審判活動,形成“網絡輿論審判”,給人民法院獨立審判造成嚴重障礙。
三、涉法網絡輿情管理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雖然我國法院在涉法網絡輿情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還存在著以下幾方面問題:
1.思想認識不夠到位。網絡輿情是司法部門傾聽、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司法機關并沒有充分認識到涉法網絡輿情的積極作用,并且片面強調涉法網絡輿情的負面作用,甚至對涉法網絡輿情還存在著恐懼心理,并且不加判斷地進行圍堵遏制。
2.源頭管理不夠到位。主要表現為在應對和處理涉法網絡輿情上比較被動,對涉法網絡輿情產生的原因沒有進行深入地分析,沒有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法網絡輿情的產生,這就會給網絡輿情管理工作帶來被動局面,并且容易引發更為嚴重的負面涉法網絡輿情,進而形成網絡輿情危機事件。
3.隊伍建設亟待加強。當前我國法院在網絡輿情管理隊伍建設方面還存在著諸多薄弱環節,還亟待建立一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集涉法網絡輿情的收集報送、分析研判、引導和應對于一體的網絡輿情管理隊伍,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
4.管理機制不夠健全。近年來,雖然國內部分法院相繼建立了涉法網絡輿情收集、報送機制,但在網絡輿情的分析研判、引導以及應對等方面的管理機制還相對薄弱,特別是在涉法網絡輿情危機處理等方面還未形成一套系統有效的應對機制。
四、推進涉法網絡輿情管理的路徑思考
(一)涉法網絡輿情管理的基本原則
1.制度化原則。涉法網絡輿情往往具有突發性,作為司法機關,為了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涉法網絡輿情,就必須建立一整套系統化、制度化的網絡輿情管理制度,制定相關的管理操作規程,建立專業化的組織機構和人才隊伍。一旦發生涉法網絡輿情危機事件,便可以快速地啟動相應的應急管理機制,組織管理人員井然有序、有條不紊地開展網絡輿情管理工作。
2.客觀中立原則。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是公正中立的裁判者。因此,人民法院在管理和應對網絡輿情時應當堅持客觀中立的原則。首先,在網絡輿情危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時,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地發布信息,不給謠言以可乘之機,及時地將事件的真相告知網民,避免因網民的無端揣測、猜疑而導致產生損害司法公信力的網絡謠言。其次,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人民法院在應對網絡輿情時應當堅持不偏不倚,將公正中立的處理意見及時地告知廣大網民,展現人民法院作為公正中立的裁判者的良好形象。
3.自行糾錯原則。人民法院在面對網民正常的監督和批評時,應進行理性、冷靜地分析,如果確實是自身工作不到位,就應當勇于承認錯誤,誠心誠意地向廣大網民致歉,并且及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而不是一味地譴責廣大網民的非理性言論,只有這樣才能重新獲得網絡輿論的信任,避免網絡輿情危機的進一步升級。
4.合法性與靈活性相統一原則。人民法院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涉法網絡輿情管理工作,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但在不違背現行法律,不損害司法權威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涉法網絡輿情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管理措施,引導非理性化的網絡輿情朝著客觀、理性的方向發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相關管理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一是要加強司法公開建設。司法公開有利于人民群眾更好的了解、支持和理解法院,網民之所以容易對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產生種種質疑,大多時候是因為信息的不通暢,從而使網民不能及時地了解事情的真相。西方國家有一句名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蓖七M司法公開,讓人民群眾了解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有利于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幫助司法機關改進司法工作,防止司法不公現象的發生,使“正義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強化民眾對司法機關的信賴和對法治的信心,有力地鞏固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要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八痉ㄊ欠窳忌疲P鍵在于法官是否有良善的司法品質。”身正不怕影子斜,只有建設好法官隊伍,才能不畏懼網絡輿論的負面炒作,從而減少網絡輿情對法院工作的負面作用。要建設好法官隊伍,關鍵要注重法官綜合素質的培養:(1)法官應當以法律為信仰,美國著名法學家愛德華·考文有一句名言,“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只有以法律為信仰,才會有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才能始終保持清正廉潔,才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2)加強對法官綜合素質的培訓,法官不僅要重視學習專業知識,也要重視政治理論和其他科學文化知識的學習,開闊自己的視野,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3)完善法官的監督、考核制度,堅持懲戒與激勵相結合,促進法官廉潔自律,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排除人情、關系、權勢、金錢等因素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干擾,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
三是要加強對網絡輿情的監測研判。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網絡輿情監測和研判機制,綜合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對網絡輿情進行實時準確的監測分析,設立專人對門戶網站和影響力較高的論壇進行瀏覽分析。一旦發生網絡輿情危機事件,要快速做出反應,并及時評估確定網絡輿情危機的等級,以便迅速地啟動相應的應對機制。對于一些已經產生的負面網絡輿情,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在各大門戶網站、法院自己的主要網站上由權威人士對錯誤言論、非理性的觀點和偏激情緒作出及時回應,從而引導網絡輿情向客觀、理性的方向發展。
四是要加強網絡輿情管理隊伍建設。第一,要建立一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集網絡輿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引導和應對于一體的網絡輿情管理隊伍。第二,要經常性地開展網絡輿情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學習,切實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第三,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確保能夠高效地完成網絡輿情管理工作。第四,要建立和完善網絡輿情管理責任追究機制,堅持責任到人,切實增強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
五是要進一步建設和完善法院自己的網絡媒體,增強與人民群眾的溝通聯系。對于建設法院自己的網絡媒體,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搭建好與民眾溝通的信息之橋。此外,只要可以對人民群眾公開的司法信息都應當及時向群眾公開,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使人民群眾參與和了解司法審判的過程,讓網絡流言不攻自破,從而掌握網絡輿論宣傳陣地的主動權,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引導網絡輿情向積極的一面發展。
五、結論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講的是君王與百姓之間的關系,這句話也同樣適用于涉法網絡輿情與司法公信力之間的關系。對于涉法網絡輿情,我們在看到其負面作用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其正面作用,并且應當通過加強涉法網絡輿情的管理工作,減少其對司法公信力的負面作用,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讓正義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