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化司法信息是指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從廣義上理解,司法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信息公開。本文從狹義的角度,以審判機關的司法信息公開為重點,探討司法信息公開的規范化問題。司法信息的公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隨著司法改革的穩步推進,司法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深化司法改革的熱點,成為各級司法機關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然而,司法信息公開的系統化、規范化尚未形成,其范圍、程序等經常成為有爭議的話題。
一、司法信息公開現狀
“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冶(伯爾曼)司法信息公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信息公開是我國司法工作一向堅持的原則。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開審判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冶1956年5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的決定》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有關國家機密的案件、有關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和未滿18周歲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冶該決定規定了司法信息公開的例外,也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司法信息公開的邊界。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隨著司法改革的穩步推進,司法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深化司法改革的熱點,成為各級司法機關探索司法改革有效途徑的重要方面。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在各級司法機關穩步推進。
1999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三次發布人民法院改革綱要,每次都對司法信息公開提出要求,從”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冶,到“為社會全面了解法院的職能、活動提供各種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冶,再到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冶提出的“繼續推進審判和執行公開制度改革,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動司法民主化進程冶,內涵越來越深入,措施越來越具體。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正式實施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在最高法院的推動下,各級法院都在司法信息公開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并有各具特色的措施創新:2009年6月16日,陜西法院網網絡直播勉縣法院庭審及宣判實況,嘉賓在線回答網民提問,不需要任何審批手續,民眾足不出戶就能了解庭審的全過程淤。成都法院推行以互聯網為主要載體面向社會全面公開審判信息的”開放式6+1冶審判公開模式,立案排期信息、庭審現場、裁判文書、主要證據、執行信息、鑒定拍賣等6類信息面向社會公眾全面公開于;上海法院系統編制《審判質量效率評估數據》,以細化的指標體現審判工作的質量,用看得見的數據來衡量司法公正盂。司法信息公開讓民眾接近司法、知悉司法,不斷增強司法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向全國人大2009年度例會報告工作時指出,過去一年,中國各級法院更加注重完善司法信息公開制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該規定總結之前司法信息公開工作的經驗,從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六個方面進行了全面、具體的規定,把司法信息公開工作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在立案環節,要求公開立案的條件、流程、文書樣式、費用標準、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是否受理的結果等。在庭審環節,要求通過發放旁聽證或者通過庭審視頻、直播錄播等方式使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道庭審的規則,消除公眾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在執行環節,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外,要求公開執行的依據、標準、規范、程序以及執行全過程,要建立完善的執行信息查詢系統,為當事人查詢執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該規定還對聽證、法律文書、審務等細節問題的信息公開作出了具體要求。
經過各級司法機關的努力,司法信息公開的范圍越來越廣泛,透明度越來越高。2011年底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綜述》稱:“(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公開內容日漸豐富,公開方式不斷創新,取得了明顯成效。冶但是透明司法、陽光司法的目標遠未實現,司法信息公開依然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各級各地的司法機關在信息公開過程中,缺乏統一的安排,措施有創新,但并未成為普遍遵循的規則;信息缺乏格式化標準,不利于查詢和流通;公開的范圍不統一,有的公開全部案件的信息,有的只公開民事案件;對于個案,有的公開完整的訴訟過程,有的只公開最終的法律文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標準不明確,對于信息未予公開的司法機關,無法評價,責任追究更無從談起。
二、司法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內容探討
《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是司法信息公開制度的一個顯著推進,但在制度的完整性上還存在提升空間。制度缺位的問題依然是導致目前問題的主要原因,又是一個可以通過集中探討能夠在短期內形成突破的問題。要突破司法信息公開所面臨的困境,建立完善的司法信息公開制度是當務之急。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所言,要”加快全國法院案件信息查詢與監督系統的建設,建立更加合理、及時、透明、有效、科學的司法公開制度和社會評價制度。
一個完整的司法信息公開制度,其基本框架應當包括基本原則、信息公開的主體、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信息公開的保障等。
(一) 司法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
司法信息公開有助于實現對司法權力的監督,抑制司法活動中的腐敗;有利于民眾加深對司法活動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司法與公眾的良性互動;有助于降低司法裁判面臨的壓力,支持法官堅持司法公正,從而樹立司法權威。因此,司法信息公開已經成為各方共識。“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冶應當成為司法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币圆还_為例外冶意味著必須對不公開的范圍進行嚴格限制。首先,不公開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為基礎。目前法定的不公開事項主要有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等。其次,必須通過司法解釋、判例等方式,對保密事項的認定作出清晰的界定。其三,必須對信息的不公開在操作環節上作出明確規定,如不公開的申請主體、決定主體、對不公開進行質疑的方式、不公開案件的可公開內容、不公開信息的解密條件等,從而保證司法信息不公開的規范操作。
個案公開中當事人的選擇權應當得到尊重。司法信息公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個案的信息公開會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會涉及到特定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公共利益的實現應當建立在充分保護個體利益的基礎上。特別是在不直接影響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應當貫徹意思自治的原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明確提出不予上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原則上不應當上網公布。
(二) 司法信息公開的主體
司法信息公開的主體無疑是司法機關,F實中經常發生地方黨委和地方政府與司法機關共同進行司法信息公開的現象,這雖然體現了地方國家機關對司法信息公開的重視,但不利于民眾正確理解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司法機關是獨立行使審判權力的國家機關,司法信息公開應當由司法__機關獨立完成。需要明確的是信息公開在各級司法機關之間的權限分配和具體的工作機構的設置。權限分配問題可以參考訴訟法關于案件受理管轄的有關規定,由審理具體案件的法院分層次履行相關信息公開的職責。信息的管理對于司法活動的順利開展、有效監督具有基礎性意義,有必要在各級法院設立專門的機構專門負責信息的發布,以保證信息公開的有效落實。在信息公開不能有效落實的情況,也便于進行相關責任的追究。
(三) 司法信息公開的內容
司法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涉及法院機構的組成和司法活動過程的公開。關于法院機構的組成,其職責、權限、經費的來源與使用、人員基本情況等都是應當公開的內容。法官任職資格應當予以公開,其月收入及個人財產狀況等個人信息是否需要公開還需要論證。目前,這方面的內容尚未完全公開,多數法院工作網站對法官的介紹僅限于職務、姓名、照片等表面性信息,是否符合任職資格等關鍵信息不能查詢。
在司法過程的公開方面,一方面要公布明確的進行有關司法活動的程序,指導當事人有效參與;另一方面,要全面公開具體案件的過程信息,方便當事人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也便于外部監督。在立案環節,要公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立案標準、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文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不予立案的事實和依據,訴訟費交納標準及減、緩、免的條件和程序,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訴訟、執行風險告知,案件適用程序和審限告知,各類案件的審理流程、執行流程等。在審判環節,應當告知訴訟活動參與人的權利、義務,實行開庭公告制度,依法公開審理等。在執行環節,應公開執行款物的收取、兌付和涉案財物的保管、評估、拍賣、變賣程序,執行期限、執行措施、執行中止、終結的條件,執行異議的提出及處理,執行恢復的條件,執行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等。
個案的信息公開應當特別強調法官推理過程的公開。法官的推理過程是司法裁判的核心過程,是關系到司法公正是否能夠實現的關鍵環節。因此法官裁判意見的形成過程也應當通過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判決應當論證法條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用推理過程讓當事人和公眾理解其中的道理,從而提高判決的可接受性。當前,我國法院的判決存在簡單化傾向,僅僅簡單羅列事實與所適用的法條,缺乏對法條中所蘊含的精神和法理的闡釋,也缺乏事實、法條與判決結果之間的充分論證,結論缺乏說服力。當事人和民眾對法官的推理邏輯無從了解,不能對其思維、判斷過程進行評價,也就無法產生認同。更有許多疑難案件并非由法官或合議庭審理,而是由審判委員會集體形成對案件的處理意見,而其工作程序都不對外公開。民眾只能看到司法裁判的結果,而這一結果的產生過程無從知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法院判決的公信力。在很多國家,法官對于案件的意見,都予以公開。這些意見的公開讓更多關心案件裁判結果的人了解裁判的詳盡理由,體會到判決適用法律的正當性和嚴肅性,也促使法官深入研究法律和分析案件,使自己的推理具有更加嚴密的邏輯性。法官的推理過程不僅應當在審判之后公開以體現其公正性,在審判過程也可以與當事人進行交流,“最終的判決結果作出之前,將法官在評議過程中所形成的初步意見包括對事實認定的看法和法律適用的看法即經過合議庭初步會議所形成之初步心證的內容,先向當事人雙方予以適當公開,……在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再對案件進行最終的評議,則可以修正其以前所形成的心證。
(四)司法信息公開的程序與方式
司法信息的公開應當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該程序的完整內容應當包括信息公開的主體、時限、媒介、方式、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及司法機關答復該申請的方式等。
鑒于司法信息公開涉及的層次多、范圍廣,信息的標準化、格式化至關重要。隨著司法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勢必會有海量信息不斷地向社會公開。信息的標準化、格式化程度決定了信息利用的效率。沒有經過整理的、不能實現動態管理的信息,其利用效率必然大打折扣。如何充分實現信息公開的效益,是一個必須事先規劃的問題。從總體上做到格式兼容、便于整理和查詢是司法信息公開應當實現的目標。
為了便于查詢,每個案件首先需要一個能夠與其他案件區別的、唯一的代碼。案件在審理過程都有一個卷號,卷號的制定規則可以在編碼過程中參考,但是難以體現案件的類型和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利于索引、查詢。在美國,每個案件的信息主要__包括案件引證和法官的意見書兩大部分。案件引證主要包括案件的名稱、案件所在的判例匯編、判決法院的名稱以及判決日期等;法官的判決意見書是案件的核心部分,包括執筆法官、以往判決歷史、案件事實、推理過程、判決、不同意見等幾個部分。輿美國與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司法信息查詢的目的、側重點也會不同,但是其司法信息處理的作法可以為我國司法信息公開提供有益的參考。
為了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信息化辦公已經成為各級法院努力實現的目標。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為司法信息公開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平臺、更為豐富的手段。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對司法信息公開進行統一部署。例如,結合案件審理的基本環節,設計司法信息數據庫的標準,作為全國法院信息公開的模板。
(五)司法信息公開的監督與保障
《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與《政府公開條例》同樣于2007年公布,但是目前司法的透明程度與行政機關相比顯然存在差距。究其原因,責任條款的缺失是一個關鍵。在《政府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中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只對司法信息公開的原則、主要內容、落實措施等作了原則性、指導性規定,對于不落實司法信息公開的現象未規定任何責任和法律后果。其結果是各級法院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信息公開事項,程度不一。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定,不僅需要規定適用的條件,而且要規定與條件相適應的法律后果。司法信息公開需要有完整的規則進行規范,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明確,并且要明確評價和責任追究的機制、主體等。
三、余論
司法信息的有效公開除了司法機關本身予以重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外,還有賴于整體法治水平的提高。國家的保密制度與司法信息公開直接相關。經過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對保密事項的范圍、信息保密與解密的程序等作出更加科學的界定,這將對司法信息公開的合理操作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司法信息公開勢必涉及個人信息,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司法信息公開是一對矛盾,二者之間需要一個清晰的界線,國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完善將有助于科學地協調這一矛盾。司法信息公開還會觸及其他國家機關等主體的利益,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具有足夠的獨立性以對抗來自外部的干擾。而如何增強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正是目前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問題。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獨立性的逐步增強,司法信息的公開將獲得更加有利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