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全國律協“WTO法律研討會”,我給大家講一下如何用因特網來獲得法律信息資源和其他相關問題。大家都知道,JSJ和因特網和我們籠統地稱呼的IT技術,是二十世紀對人類最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當然還有原子能等其它技術,但被社會所公認的是JSJ和因特網的發明和我們的關系最大,在我們的工作、生活當中的影響最大。我們從事法律行業的朋友,無論是法學院還是律師,也深深體會到這一點。
第一,JSJ和因特網對法的調整產生了巨大影響,我是1985年入學北大法律系,我記得當時課程不是很多,除了一些法律基礎課之外,我們學
經濟法的也涉及到如
公司法,投資法等。當時基本上沒有講到
知識產權法,即作為一個綜合門類的知識產權法,只有專利和商標。后來知識產權法還多了軟件的保護,包括現在網絡著作權的保護。現在又多了電子商務的立法,還有JSJ安全與犯罪的問題。這些都是我們沒有學到的,也是大約十年以前專門學法律的律師朋友們也沒有學到的。網絡法是在1995年后發展起來的,就像WTO一樣,網絡與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現在是我們法律界研究的一個重點之一。這個是JSJ因特網或者說IT技術與法律的一種關系,法律和科學技術有兩種關系,剛才說的其中一種,前者對后者產生的規制。后者對前者的影響是今天要講的,也是我們北大法制信息中心主要研究的一個問題,信息技術的產生,它能夠幫助我們法律工作者處理許多方面的問題,它作為一種工具,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如何很好地來應用。
北大法律系在1985年時開了一門課教JSJ輔助法律研究(CALR),是全國最早開設的。給當時法學院的學生講解JSJ的基本知識,當然那時還沒有因特網,講解數據庫知識等,最主要的方面是讓學生在今后的工作學習中如何利用JSJ 手段來搞好法律工作.。JSJ 技術為法律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技術手段。JSJ最早用于(當然大家知道她是50年代誕生的)國家最高領域如國防等。在法律方面的最早應用是在1956年,在賓夕法尼亞州,把以前關于“低能兒”的立法,這個名詞在所有立法中的出現被認為有損于人的人格,他們在那時要把這個詞換成叫“特殊兒童”,在當時要通過這個法案,就要把所有用到這個詞的法案進行修改。他們當時研制成功了賓夕法尼亞州的衛生保健法的檢索系統,這是最早的法律檢索系統。到后來,在此基礎上成立了一個叫“Aspan system” 的公司,實現了JSJ 在法律領域的實際應用,而且和美國ABA(美國律師協會)開發了一個新的JSJ的檢索系統。也就是說,JSJ用于法律的檢索系統在50年代就開始了。從此以后,得到了比較巨大的發展,后面我要講到一個美國著名的法律信息系統叫“WEST LAW”,在74年開始美國法律檢索系統的建設。它當時也有一個網絡,但不是現在的這種因特網,而是一種專用網絡,通過它的專用服務器和專用終端來實現對法律,大多數是判例法的檢索。發展到現在,大家已經見到過法律部門使用的許多的JSJ 系統如法律數據庫,法律檢索系統,包括一些律師和處理系統。很多法院正在用案件的審判系統。各種信息系統,切實的改變了我們法律界的工作效率。
第二是JSJ系統的在立法司法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因特網自誕生后到現在取得了迅速發展,大大提高了法律信息傳播的速度。信息技術在司法領域還有一些其它的廣泛應用,比如指紋的識別技術,過去通過人工來篩選,現在可以通過JSJ 來識別,所以其應用已經很廣泛。 所有JSJ系統在法律方面的應用,需要法律方面的專家和JSJ技術人員的合作,JSJ專家也要理解我們律師或法官的需要,法律工作者也要了解JSJ原理。所以從80年代開始我們來做這項工作時,JSJ不多而且非常貴,當時認識的一些律師和法官朋友沒有電腦,在律師中若找到一名懂點JSJ的朋友就覺得真是找到知音了。到今天,包括我在這里講的東西,可能不如在座的律師朋友所掌握的水平高,就是因為JSJ和網絡在這幾年深入普及的發展,我們確實每個人都用到它。
我們最早是在1985年,由張力行教授從美國留學回來開展此項研究。當時最早和北大JSJ中心合作,開發了一個叫“涉外法規”的查詢系統,是當時中國法律界最早的查詢系統,國內后來也有其他機構研究這種系統,比如有 “國家信息中心”,當時研究出一個國家條法的信息庫。上海市政府還研究出一個經濟法規的信息庫,我們在89年研發“中國法律檢索系統”被列為國家科研重點項目之一。當時所謂數據庫都建立在硬盤上,靠軟盤來傳輸,非常高的成本,用電話線聯網,不是像現在因特網的聯絡手段。這樣,中國法律數據庫事業開始了一個方興未艾的進程。1995年開始,我們在因特網上開始法律信息系統的建設。那時我印象還比較深的是1995年12月我們建成了中國第一個法律網站,在CERNET“中國教學與科研網”上,我們在96年初把數據庫放在CHINANET上時,去北京電報局,現在相當于中國互聯網的一個中心機構,我記得當時總共的的服務器只有四臺?傊,我們對法律網的研究還是比較早的,現在各種IDC的建設,各種數據庫的建設,服務器的拓展甚至說站點數量已不可同日而語,數量也到了數不勝數的地步。
我們從事這項事業有一個基礎,即我第三大點要講的法律信息化的建設有賴于法律公開化的制度。我們這么多年從事法律信息的建設,在這個過程中,非常大的一個問題是我們經常發現是在做一個無本之木,無水之源的工作。法律的信息化需要法律公開化這一點大家都是深有同感的,也就是大家最早感觸到的,你們查找各種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及司法解釋等等,大家的手段是各顯神通五花八門,通過朋友或各種律協或法院印發的資料。我們從92年開始協助北京市高級法院編一個業務學習資料 ,北京的律師都知道,人手一冊的,它是北京的法官審判所依據的資料。美國的法官來我們這里參觀看到了,我給他解釋它的來源,是有從報刊上剪下來的,有用原始文件翻印的。他們覺得不可思議,說在國家司法機構當中,法官的審判的依據沒有一個統一的或者說法定的標準文本,是不可想象的.。大家做律師也同樣,如起訴當中,答辯當中或法官的判決中都要引用法律,一般只提名稱是什么,第幾條是什么,并不注重來源和出處是什么。這樣你用的是某匯編,我用的是某張報紙,他用的是某本雜志,這個上面是有一定問題的。因為在信息傳遞加工當中,會產生一定的錯誤,大家可以憑借自己所學的法律常識,比如說這個東西我一看就知道是個錯字,會有共同的認知,但是怎么解決它的非法定來源問題。我所用的和法官所用的和對方律師所用的出處完全不一致,而且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就是法律公開化不夠的問題。
新通過的立法法對法律文本的法定形式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只規定法律的標準之本是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的;行政法規是用國務院公報的,對規章的規定很籠統。但是,我們在司法和法律實務的過程中,包括法官在其審判中所引用的法律是不是一個文本的正式出處,讓大家有據可查,解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出處問題。我們國家比較亂的情況大家也能實際感受到,就是部門規章的問題,既沒有正式的.法律官方的出處,有些有,有些沒有,有些有一部分,比如說WTO和外經貿官方規定。外經貿的法規和規章我們最早都是通過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政府發布的,法官也很難拿到,看不見。有時律師出具了,法官才說:“你去給我復印一份”,法院不具備這種條件。92年經貿部才開始編“文告”,這個是我們國家中央級的部委比較早的一個規章公開化的載體。是在中美市場準入談判時,美方提出來的要求,像現在WTO要求的一樣。當然,WTO要求的更高一些。要求“你所有的管制美國商人的規章,法規,制度都要求公開出版,否則就不生效,而且要有英文目錄,不要求有英文原文”。過去我們是蓋了紅印就生效,不管公開不公開,出版不出版,同意了美國的要求,我們就辦了對外經貿部文告,現在還在出版發行,許多律師朋友都有訂閱。這個文告出了之后,不僅美國人受益,很多外商也受益,應該說律師朋友也受益了。但除了經貿部的文告之外,在座的很多人也知道,還有一個叫“外貿文件匯編”,在匯編里面存在的東西沒有在文告里正式出版過,你說他有效還是無效,執行還是不執行?我想在各地的外貿機關還是執行的。
怎么樣把國家的法制信息系統建設的比較完善?我們研究了國外的一些情況,比如美國在1967年開始實施一個叫《信息自由法令》,即“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簡稱“FOIA”,是有關公
民法律知悉權的法令,既要向公眾提供政府信息,索取政府信息者無需解釋獲取信息的目的,此法令還規定了政府公開信息的任務和公眾獲取信息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獲取信息的人支付一定的費用,還有保障這項法令的一系列司法制度。1976.9.13美國第93屆國會,參眾兩院還通過了一個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of 1976 即陽光下的政府法令,同樣強調了政府信息的公開化,還規定了公眾有權取得聯邦政府決策過程最充分的可以用的信息,其他的西方國家也有這種法令或類似規定。最主要的內容是要做到法律的公開,而且有非常嚴格的程序,比如規定有一個特定媒體,所有的法令必須在這個媒體上公開,否則就不生效。臺灣地區有一立法院公報,臺灣的立法院的公報是如何記錄的呢?它刊登每一次立法會的詳細記錄,包括時間,地點,議題,發言人及發言的內容,包括討論過程,公眾都可以任意訂閱。香港也有一個類似刊物,叫“憲報”,回歸后是不是改名字了我不知道,基本上也是起同樣的作用。我有一個老師回來后告訴我,在南斯拉夫留學時(當時是社會主義制度),南斯拉夫也有這樣一個制度。
我們知道在座的每一位律師都希望得到人大常委會討論立法的記錄,時間,地點,發言、討論過程,這樣一是對我們可以理解法律有非常好的幫助,也是我們參政議政權利的實現。我們現在還沒有到這一步,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我們到了這一步大家都會非常方便的。我們國家有國務院公報,登載通過的法律、法規、決定,但出版的比較慢。我們國家在立法法實施以前,就確定了國務院公報是刊登行政法規的主要媒體,國務院公報還有一個職能,是刊登部門規章,包括這次立法法規定,其規定有一個問題是部門規章可以登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自己的公報上。國務院對部門規章實行選登,選登重要的部門規章,但什么是重要不重要呢?重要程度是從編輯角度來看,從我們律師角度看,只要是我所做的業務所涉及到的法律都是重要的,我不管他是普遍的還是個別的。這也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而是涉及到一個國家法制建設水平的標志。我記得有一年和國務院公報編輯部的一個朋友談,他說本來要把所有的規章全放進來刊登,就厚起來了,但厚起來要多花錢,要不就漲價,漲價需要批準。當要求批準的文件到了上面手里時,領導說:“國務院公報是我們國家一個重要的宣傳陣地,不能漲價”;但又不批錢,所以只能印那么薄。在這個問題上,我想他把國務院公報當成一個宣傳陣地,這是不對的。宣傳是只揀好聽的說,想說什么就說什么,不想說什么就不讓你知道,應該把它看成一個政府公布信息,公民行使國家管理監督和獲得信息知情權的具體切實保障。其時在憲法和法律里有許多規定,但有沒有一個切實的方式,就等于什么也沒有。不光是公民的權利,即使是律師也很難行使他隨時獲得政府公開信息的權利,有朋友跟我講有時為了一個文件得花上千塊錢,其實這個文件就是應該刊登公開出來的。而我們從事的工作來講,可能要用很多非法定程序,如要和某些部委有非常友好的合作關系和非常好的人際關系,我們才能將各種法律法規收集起來并及時更新。很多律師朋友也是這樣,在哪個機關有比較好的關系,就可以比較方便拿到有關文件,當然我不是指涉及到國家秘密的,而指應當公開的。不認識人就比較費勁,不太好找,這是個不太正常的現象。最近的發展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立法法通過以后,我認為地方比中央的做得好。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公報是它指定的,它所有的政府規章和公開文件全在上面刊登,否則被視為無效。同時明確規定所有的政策的公布都必須及時地在一個叫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的網站上全文刊登,是一個非常好的進步。
加強法律信息建設和管理,完善現有的常委會公報,國務院公報,兩高的公報及各地政府和人大的公報,包括經貿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門文告,才能切實落實好法律公開和司法公開的原則。公開不應保密的立法、執法和司法信息,出版發行人大、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文告是在座的律師朋友最歡迎的。雖然我們不是判例法的國家,但如果相應的判例每年都匯編出版,而且一個案子不能落下,必須印在里面。如果法官知道他所判的案子,印刷出版后律師法官和各級領導要看,教授和學生要拿他的案子作分析,如果放到互聯網上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我想保證司法公正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同時進行各種編年體的法規和判例的匯編,這樣對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建設有標志性的進步。不能只把它看成一個報紙或雜志的問題,我想在座的各位朋友可也都有比較深切的感受。
我們努力在這個環境下,為用戶提供中國最好的法律數據庫。可能有些朋友問:你們做的數據庫法規全不全,快不快,準不準?我想有法律保障的,如常委會,國務院的是100%,肯定是全的。如果沒有法定來源保障的,不能拍胸脯,但一定努力爭取爭滿足用戶的需要,這么多年,還是很少有用戶提出在我們數據庫中查不到,那到什么時候才能到完美無缺的地步呢?我舉一個例子,如果我們的國家相關的機構,如國務院,人大法工委或最高法院,他們有一個書架,書架里有我們國家從成立以后的所有法律規范,并且我們還要把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具體的行政措施分清楚。法規數據庫的建設也就易如反掌了。同時要注意時效和更新,哪些是過時的,哪些是正在現行有效的。我國從86年法規清理后幾乎每五年就要清理一次,現在還在清,而且現在法規清理已經變成日常性事務了。問題首先是因為效力級別的混亂,其次是因為當時沒有很好的公開體系,我們從事法律信息化必須在法律公開化的基
礎上,在此基礎上才能為大家提供完整的法律信息數據庫。
所以,在法律信息公開化的過程中,我們主張幾項原則,一是全面原則,即所有涉及到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的都要公開,除了涉及國家秘密觸犯保密法的。二是要詳細,我舉個相反的例子,原國家科委曾有個規定,科技日報要登科委的規章,可以全文或摘要刊登。全文當然沒問題了,但摘要就有疑問了,誰來摘要。勘緛碛惺畻l變成了五條,那五條的摘要有沒有通過法定程序,那編輯做的摘要是什么效力?所以不能隨便刪節,一定要詳盡。第三是公眾的原則,就是讓社會的成員都能夠全面的來利用。過去法規也常講公布,想必大家也很清楚所謂的部門規章的公布就是部長在規章上蓋個印,上面署個名字,印個日期,認為這就是公布了,公布到哪里了呢?可能從部長的辦公桌公布到了處長的辦公桌,但沒有公布到我們律師的辦公桌上來,沒有公布到我們訂閱的報刊或我們調用的網站上,一定要有公眾的原則。第四,反饋的原則,我們立法機關在個別時候用一下,比如婚姻法要修改了,很熱鬧,到處都登,讓老百姓提意見,提得都不知怎么改好了。是不是別的也應堅持反饋原則?現在對這個原則的隨意性很強,如某個常委會領導或立法小組覺得有可能需要征集一下,那就公開征集一下,如果想不到就算了。從這一點上講,沒有一個法定的反饋系統,對于立法執法過程中也會造成后患。
總之,紙質的信息在非網絡時代是基礎的信息,是法律信息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
現在進入網絡社會了,國家公布的法規不應該只刊登在報刊上,應該有一個法定的程序把他登在互聯網上。地方政府如深圳等做的比較好,北京市政府也有一個互聯網站叫www.beijing.gov.cn,北京的律師朋友可以上去看。曾有一個朋友讓我幫他找一套關于房地產開發的所有手續的文件,我說自己雖然做了這么多年的法規信息工作,但真要找這樣一套具體的綜合過的文件真有點困難,后來我到網上找了一遍,找到一個叫“北京投資平臺”網站,從外商投資到房地產開發到土地批租等等,上面告訴你跑多少部門蓋多少章,而且還有一個流程圖,每步都可以點進去看,有六項還是七項手續,講得非常之清楚。這是北京市政府“電子政務”的組成部分,政府信息的公開對老百姓也好,對律師也好都起到作用,F在的情況是人大常委會沒有網站,內部有但在外面是看不到的,國務院也沒有網站,最高法院網站大約兩個星期放上幾個判例,也是選編的。證監會的網站辦得還是不錯,它對很多證券的規章都作了公布,但網站內容和證監會公報的內容不一致,當然上級機關沒有規定,法律上也沒規定。
我為什么花這么長時間來講公開化是信息化的保障和基礎呢?它與各位律師朋友的切身利益有關還是小事,大的方面是,法律有沒有公開,公開的如何,有沒有切實的保障,不是一兩個律師能不能辦案、
我們的法律數據庫能不能有一個廣大的用戶群、能不能繼續研制的問題。而是我們國家是不是一個切實進入法治社會的問題。
下面講因特網與法律信息資源利用。因特網大家已經很清楚了,即使不清楚會用就可以了,關于它的來龍去脈就不用講了。因特網到底能給我們律師朋友帶來什么方便呢?也就是說因特網上有哪些法律信息呢?我根據大家實際的上網經驗來談一談。我們最早辦的北大法律網在1995年時,只刊登了一千篇知識產權法的數據庫,到1996年就做了五萬篇法律法規的,后來又增加了法學院的期刊文章的。這些只是法律信息里小的一部分。曾有一個朋友是研究信息法學的,我也不敢說自己是研究法律信息學的,因為內容太豐富了,比如律師跟律師之間的對話是不是也叫法律信息呢?但基本的東西我們要搞清楚,比如法律規范類的信息,如法律、法規,就像我們剛才講過的一樣,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還有研究類信息,比如我們今天開的會,老師們發的教材,老師的講課,發給大家的文件等,也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法律信息范圍之內。還有國內的,國外的信息,還有實體的,案例性的信息,還有一個就是視之為法律商務的信息。如律師事務所在網上有律師的名單,法院的名單,事務所的介紹及事務所自己做的許多網站和主頁廣告等。這在因特網上是非常多的。北大信息網上有一個頻道叫“網站導航”,(展示)。有關于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法律專題,法學研究,所有法學院,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等等,這個叫門戶網站。當然網站導航是門戶網站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我們通過技術或人工手段還有自動報名,把全國的包括國外的法律資源網站加以整理,排序,匯總給大家看,這樣不用大家一個一個去找,否則一年也找不完,而我們就提供給大家一個工具,相當于“網上圖書館索引”。
互聯網上的法律內容可以說數不勝數,我們是其中一部分,把這一部分的內容展現給大家,還有一就是網上法律咨詢,專業人員給您解答。如果大家有上網條件的,可以到網上來咨詢,今后找什么東西到我們網站上來問是條非常好的途徑,而且我們是專門做法律網的,有專門的法律網站導航。新浪,搜狐,雅虎,他們是綜合性的門戶網站,其中有法律類,但我們是專門性的,對法律信息的把握應當更全面和準確,具體如何做呢?如大家要研究WTO的問題,我們在“法律專題”中就有一個專欄是關于WTO的,所有WTO內容的網站就會顯示出來,然后大家分別找自己需要的內容。如果大家知道某個線索,就可以把關鍵詞輸進去查找。當然前提是必須知道某個線索,否則就不太容易找。
這個辦法有個缺陷,即每個網站里面都有些什么內容,有沒有你需要的,你必須進去看,把里面的內容全了解才可以,這浪費時間和精力,而且現在網速也不夠快,費的時間比較多,當然大家要是一個個地去看就更麻煩了。我建議大家可以先到我們北大法律信息網上看看,另外一種比較有效的措施就是搜索引擎,是非常方便的。當然這并不是象雅虎或搜狐那樣的搜索引擎,他們先要各個網站分門別類的做個簡介,然后再放到自己網站的數據庫里。當你查找利用它的搜索引擎時,只能在他做的網站介紹里面查,比如你查WTO的問題,他會說那一類里面有WTO,具體不到某個文件。我講的搜索引擎典型的例子是Google,即
www.google.com,我們比較了一下,發現它是優點最多的一個。無論從信息搜索門類還是檢索功能上來講都是比較適于我們律師的。這一類是什么搜索引擎呢?它是通過一個叫做“蜘蛛”的程序,到互聯網上把所有的內容都摘錄下來,各種文件只要他能找到的都存到它的服務器上,做一個全文檢索系統,具體到一部法規,一篇文章,他都可以到互聯網上找出來。比如我們要找一個叫“WTO法律事務”講座,這個范圍他能找出上萬篇文章。如果查WTO那就更多了。同時有一個相關度計算,他會把與你所查找的這個詞的結果按相關的緊密程度排列,最緊密的放在最前面,比較方便。如果你肯花一些時間熟練掌握之后,你所獲得的很多法律信息都可以是免費的,使用起來能夠找到非常豐富的資源,技術上非常實用,所以大家都不妨試試,我們以前做過一個關于它的網站推薦,在上面可以看到它的應用方法,這是給大家推薦的比較好的網站名稱。
還有一些國際比較著名的法律網站,象Findlaw、Westlaw和Lexis/nexis。后兩者都是美國歷史非常悠久的,力量非常雄厚的著名法律信息服務公司。他們以前不是在互聯網上做的,是通過專線做的,這幾年互聯網的發展既給他們提供很好的機遇,又有沖擊。比如美國有許多免費站點,象findlaw。康納爾大學的信息研究所,可以查自1893年后的各州法院的,聯邦最高法院的,聯邦最高巡回上訴法院等所有的案例包括美國成文法典。大家研究WTO的都知道一個網站叫www.wto.org全英文的,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官方網站,以前有一個叫做GATT,是關稅總協定的官方網站,如果大家要得到第一手資料,這一類著名的而且是官方的網站是必須要知道的。Westlaw就是收費的,前幾年在降價之后用它的系統每小時還得120美元。如果在美國工作過的律師都是很清楚的,它對法學院校是免費的,對法學院的學生,教授都是免費的。我們有它的一個報告,他在1998年和加拿大湯臣集團合并了,合并后99年總的營業額達到了54億美元,法律部分占了一半是27億美元,還有圖書出版的部分,像以前我們念得west publishing house出的法律書,我記得好多小冊子都是它出版的,現在還有網絡部分。當然美國的司法費用比較高,最根本的原因是它的法律比較值錢。相比之下,我們的法律不太值錢,白紙黑字有時就不值錢,把他放到網站上變成無形的后就更不值錢了。通俗的眼光看,可能是這個道理。
談到國內的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律信息網是成立比較早的,內容在這里大家也看到了。另外,還有一個叫“中法網”,是最高法院法官辦的一個業界比較知名的網站。還有上海的青天網,她做了一個律師網上業務的平臺,企業,公民,律師之間交流的平臺,它可以向你推薦律師,比如說你要辦什么案子,出多少報酬,可以在這里互相切磋,這樣是一個律師業務的電子商務網的形式。當然,比較有價值的還有官方的正式的網站,但它缺點比較多,內容更新緩慢,不全面非常少,速度慢,可能有些需要比較少的資料。在有些情況好時是可以得到的(發的資料上有許多網址,感興趣的話大家可以看一下)。
北大法網有哪些內容呢?剛才講的導航是一個,還有法規中心。天問咨詢是七個博士作免費咨詢回答,現在可能更多了。還有法律網校,在座的各位可能不太需要,是我們北大法學院的遠程教育,包括我們也在跟全國律協討論的,比如大家聚到一起來學習,每周五天可能會耽誤業務,怎樣通過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包括網絡的方式,進行比較好的再學習,函授的方式沒有交互應該已經過時了。北京律師協要進行業務學習,四十個課時,可能會有二十個課時在網上學習。通過網絡進行學習、接受繼續教育。如法律自考,律考大家應該已經不需要了。但專升本、研究生等的學歷教育大家可能會需要的。法學研究是我們做的最有特色的欄目,而且占到北大法律網訪問量的30%,這說明對法律研究的信息還是大家比較關心和關注的,這里面有各種最新領域的研究動態和各種期刊雜志的動態。另外有新聞,信息廣角,聊天室,原來的BBS自去年年底停掉了。前年BBS開通時非常熱烈,有一件事叫“劉燕文訴北大”是關于他博士學位答辯的問題。我們當時開展了一個討論,效果非常好,但到后來局勢難以控制就變成罵戰了,還有個別人發表一些政治評論,這些人是政府查不到的,而政府則能查到我們,所以后來忍痛割愛,研究了一陣決定不做了。不是沒技術,人力,錢不夠,而是政治風險不可預測。沒有一個訴訟程序來鑒別言論的對錯,從沒有了以后,我看了看其他網站BBS,都沒有哪個那么火了。原來包括律師,審這個案子的法官都要到這上面來論戰,有北大的碩士,博士生,氣氛非;钴S。我看了幾個網站,全是律師朋友在討論,是非常實務的,如果全由博士來討論,可能離實際很遙遠,如果有一個由所有法律人來參加交流的討論空間和園地,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我們有一個補償性的,向人民日報的全國論壇,它也不是法律專用的,F在還有兩個網站,一個是北大主頁的BBS叫BBS.PKU.EDU.CN在院校欄里找到北大法學院,可以看到些法律討論,比較零散,另一個叫“一塌糊涂”的BBS,BBS.YTHT.ORG或
www.ytht.org。這樣就有一個交流和討論的園地,大家都可以參與。目前北大法網靜態的信息比較多,雖然是更新的,但交互性不足。
因為網絡帶來許多法律問題,而且國家對網絡的控制使它的交互性比較差,不太好運作,所以對一
個法律網站來講,需要積極地等待。我們為什么要做這個事業呢?就是看到了法律信息事業的前景,也是我們國家法制的前景。 由于時間關系講到這里,可能講的不太完善,如果有什么問題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再交流,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