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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信息傳播與司法公信力建設探索
            張華 點擊量:4971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權運行過程和結果的認同、信任和尊重。但司法權的公正運行和裁判結果的公正與公眾的認同、信任和尊重并不存在必然的正比關系,特別是當前表現尤為明顯。造成這種現狀的癥結是多方面的,但從傳播學的角度來看,當下司法信息傳播的乏力是導致這種現狀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信息中的“信息”是廣義上的信息,包括司法權力運行中傳達出的各種能被人們所感知,帶有司法行業特質的文字、圖像、聲音、動作等。筆者擬從分析當前我國受眾心理入手,剖析當前司法信息傳播中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幾點解決淺見。

    一、審視:當前司法信息傳播受眾心理分析

    根據美國拉斯韋爾的“所有人類傳播活動均由傳播主體、傳播內容、傳播媒介、傳播對象、傳播效果五大要素構成”的5W 理論。受眾是傳播活動的對象,離開傳播對象,傳播活動便失去方向和目的。社會普遍的文化心理特征是影響公眾對信息選擇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分析當前公眾文化心理對厘清當下司法公信力漸失的癥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公眾缺乏對司法活動的認知基礎

    從公眾對法律認知的渠道來講,大體可分為法律學習、司法活動親歷、人際傳播和大眾傳媒四大類。由于我國現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出僅僅不到20年的時間,但對于一般公眾來說,系統學習過法律的人仍是鳳毛麟角。從公眾參與司法活動的情況來看,由于對法律知識和背景信息的不足,他們對司法活動了解不得不借助專業中介人(主要是律師、法律工作者以及法治欄目記者)的解讀,而由于律師執業的功利性和大眾傳媒的商業化運行,在其司法信息傳播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很多不準確甚至錯誤的信息,在公眾缺乏應有的判斷力前提下,必然會影響公眾對司法過程和法律本身的認知基礎。因此,對普通民眾來說,法律和司法活動還主要扮演著“高壓線”和“最后的武器”的角色,很少走進現實生活,更談不上內化于心的程度。

    (二)公眾缺乏對現代法律的情感基礎

    以儒家文化為內核的“尊祖宗、重人倫、崇道德、尚禮儀”傳統精神已內化為中國民眾的“集體無意識”,以人治、德治為核心的法治思想根深蒂固并在潛移默化中發揮著重大作用。而主要從西方社會移植的現行法律體系由于沒有很好地進行“本土化”過程,而在民眾的心理中變得極為脆弱甚至是情感上的根本排斥。不僅如此,學者梁治平感言“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盵1]

    (三)公眾缺乏對現代司法的理解基礎

    正如前所述,由于受傳統文化根深蒂固的影響,在現代法律還只是以碎片和萌芽的方式呈現在公眾法律意識的語境下,公眾在參與司法過程中,當他們遇到對自己不利的裁決時,有意無意地信“訪”不信“法”。再加上目前法院系統確實存在個別“不公正、不廉潔”現象,在各種現代傳媒助推下,被無限放大。公眾對司法的這種不信任,已經演變成一種愈來愈濃的社會情緒。

    二、反思:當前司法信息傳播中存在問題剖析

    (一)司法信息傳播主體的定位失準與應對乏力

    1.法院對司法信息傳播主體定位失準。法官是司法信息的當然第一傳播者。但由于受目前法院體制等多方面現實情況的影響,法官作為司法信息第一傳播的主體地位和意識尚未確立和得到重視,更多地把司法信息傳播任務聚焦到法院宣傳辦等部門的身上,形成了“審判法官負責辦案,宣傳部門負責信息傳播”,“辦案法官責任在于辦鐵案,宣傳部門負責樹形象”的現實局面。這種定位的失準,一方面極大地降低了法官信息傳播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從而放松了對形象、語言、行動等方面的要求,不僅錯失了司法信息傳播時機,而且損害了司法形象,直接影響甚至破壞司法公信力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傳播責任的錯位,極大地加大了法院宣傳部門司法信息傳播的難度,也影響了傳播效果。

    2.法院主動傳播的司法信息內容過于狹窄。從傳播學的角度來看,一切司法活動都屬于司法信息傳播的內容。我國法院系統當前在司法信息傳播中仍扮演著“大家閨秀”的角色,猶抱琵琶半遮面。在這種心態的影響下,把法律明文規定應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進行公開,也成為了法院司法公開的“新舉措”。我國法院目前這種有意無意地壓縮司法信息傳播內容的做法,特別是只側重正面宣傳的策略極大地影響了公眾在接受司法信息時的態度。這也是造成公眾在接受司法信息時,寧可相信網絡“小道”消息也不愿意相信法院官方報道的重要原因之一。

    3.法院主動傳播措施過于乏力。隨著對公眾司法知情權認識的不斷加深和重視,近年來,我國法院系統不斷加大司法信息傳播力度并取得了明顯效果,但與公眾對司法公開的需求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還有很長的距離。主要表現在,更多地注重大眾傳媒傳播、忽視人際傳播;注重傳統媒介傳播、忽視網絡等新興媒體傳播;注重領導看法、忽視群眾需要,注重宣傳實績、忽視傳播效果等等。傳播手段還主要停留在組織普法活動、召開新聞發布會、撰寫新聞稿件等階段,嚴重影響了司法信息的傳播效果。

    (二)傳播媒介的把關失衡與引導偏向

    根據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傳播學的奠基人之一庫爾特·盧因著名的“把關人”理論,在信息傳播過程中布滿了“把關人”,每個“把關人”在傳播信息時,都不可能“鏡子式”地將信息“原模原樣”進行傳播,而是根據他的認知、情感、價值取向以及自身利益進行取舍和再加工。具體到司法信息傳播,由于對公眾來說,訴訟活動具有“非常態化”和“專業化”特點,在眾多的“把關人”中,法律服務從業者(主要是律師)以及大眾傳媒無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目前我國法律服務行業和大眾傳媒行業運行模式尚不成熟,重眼前利益、少長遠眼光,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果的現象較為明顯的現狀下,二者在司法信息傳播中受功利性引導,難免出現很多把關失衡,甚至錯誤引導的問題。

    1.律師。從傳播學的角度來看,律師等法律服務從業者是個雙維度角色。在人際傳播中,律師屬于司法信息“個人媒介”的范疇,但當律師參與大眾傳媒,進行司法信息傳播時,他又成為了大眾傳媒眾多“把關人”中的一員。因此,律師等法律從業者在司法信息傳播中的地位尤為重要。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中的作用已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但由于其行業的功利性和個別律師職業操守的低下,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個別律師為獲得經濟利益,刻意提高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不合理預期,造成了當事人對判決的不滿;更有甚者,還出現了個別律師利用“熟人好辦事”的傳統觀念,打著“與法官有私交”的旗號,拉攏業務,甚至以“疏通與法官關系”為由,向當事人索要額外費用等等。個別律師的這種行為,無論其代理案件的裁判結果如何、當事人是否滿意,都向當事人傳播了司法“不公”的錯誤信息,不僅沒有很好地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用,反而對司法公信力建設起到了負作用。

    2.大眾傳媒。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是有效防止審判權濫用、司法腐敗的重要途徑。實現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與媒體監督的共同目的,但兩者在公正標準和邏輯推理上卻有所偏差。法官追求的是以法律事實為依據的司法公正,媒體追求的是以客觀事實為根據的實質公正。法官的推理是一個置于司法程序與證據規則之下的嚴密過程,而媒體的推理方式更加簡單靈活、方法更加多樣直接,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必然會導致兩者結論的不盡相同。這種差異存在于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并對司法公信力發揮著不同程度的削弱作用。但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一偏差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削弱作用更為明顯。特別是,受全球媒體商業化浪潮的影響,我國媒體的社會責任感、使命感也受到了很大的侵襲。爭搶第一時間報道新聞,通過議程設置[2]功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受眾的眼球和關注,成了媒體競爭的焦點和較量的砝碼,在當前社會公眾缺乏應有的新聞鑒別能力,相關新聞監督管理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為了迎合社會轉型期民眾心態,媒體在新聞選擇和議程設置時,更容易選擇公眾普遍關心和易于接受的負面新聞,并存在對信息核實缺乏的問題。同時,有的媒體為了第一時間報道新聞,過早地介入司法過程,并通過議程設置大肆報道,進而形成“傳媒報道---社會關注---公眾熱議---輿論壓力”這一線程,最終造成“輿論審判”現象的發生,“藥家鑫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這種現象的發生不僅對公眾的法律認知形成了錯誤引導,更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

    (三)新興媒體的異軍突起與管理缺失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基于信息網絡技術的在線聊天、論壇BBS、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異軍突起。由于這種傳播融合了大眾傳播(單向)和人際傳播(雙向)的信息傳播特征,在總體上形成一種散布型網狀傳播結構。由于這種傳播結構中的任何一個網結都既是信息接收點,又是信息發布平臺,因此,具有了極強的傳播能力。這種新興媒介在極大地方便了公眾信息溝通的同時,在一些社會熱點的交流中也極易形成話語聯盟,從而削弱了官方話語權,影響了社會公眾信息掌握的正確性,負面情緒的表達與擴散,更阻礙了社會公眾的理性思考,極大的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三、建議:司法信息傳播鏈的修復與完善路徑

    (一)提高法院自身司法信息傳播能力

    1.準確定位

    司法信息傳播主體是法院和法官,司法信息傳播內容包括一切司法活動。因此,要切實提升司法信息宣傳效果,準確定位是基礎和關鍵。

    一是要將傳播主體真正定位到法院和法官身上。通過教育、培訓等措施,將司法信息傳播提升到關切法院命運的高度,切實提高法院和法官對司法信息傳播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變“要我傳播”到“我要傳播”。同時,要將此作為一項與審判同等重要的一項任務納入考核,徹底改變主要由宣傳部門負責信息傳播的現狀,真正構建全員參與的司法信息傳播新格局。

    二是要將傳播內容擴展到司法活動的整過程。謠言止于真相,公信源于公開!白尮钥吹靡姷姆绞綄崿F”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關鍵。在某種意義上,司法公開的程度決定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5 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钡诂F實司法實踐中,由于意識不到位以及客觀條件所限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雖然為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專門出臺了《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對立案、庭審、執行、文書、聽證和審務6 個方面的司法公開工作提出了要求,該規定的出臺雖然為全國法院司法公開工作指明了方向,但也無意中縮小了司法公開內容的范圍,同時,由于該規定未出臺相關具體細則和操作規程,造成了該規定指導性強、操作性差的弊端。

    2.強化措施

    提升司法信息傳播手段是提升傳播效果的重要方面。在目前法院特別基層法院普遍面臨人員短缺等現實情況下,司法信息傳播方法手段還較為單一,還主要停留在邀請人大代表旁聽、開展就地辦案、撰寫宣傳稿件以及發“明白紙”、掛宣傳牌等階段,沒能很好地做到與時俱進。比如,在網絡等新興媒體幾乎成為社會公眾最重要的信息來源渠道之一的當前社會現狀下,裁判文書上網、網絡庭審直播等司法公開措施卻仍處在“摸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甚至有的法院連利用電視傳媒進行司法公開的渠道都尚未暢通。因此,一方面要注重加強司法信息傳播陣地建設,積極建設并發揮法院自辦媒體作用,掌握宣傳主動權。同時,根據群眾需要,創新傳播方式,將司法信息傳播觸角延伸至各種媒體的角落,培植群眾對司法信息的良好情感,增強宣傳效果,比如,制作司法主題的話劇、“微電影”、MV 以及公益廣告等等。另一方面,從理念到行動上,改變以往害怕媒體、甚至厭惡媒體的思想和做法,大膽地主動邀請媒體監督并做好有效引導,最大限度減少媒體對司法公正的損害,積極有效參與媒體議程設置,進而在公眾心理中產生“多看效應”,提升公眾對司法信息的熟悉、認可和信任度。

    3.考核引導

    司法信息傳播的對象是社會公眾,對其傳播效果的評判權自然應該是社會公眾。但目前司法公開、司法宣傳的考核工作還主要由上級法院或當地黨委來完成。但這種修補式的改進,從本質上不可能改變法院在司法信息傳播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尷尬。這種現狀不僅讓司法公開、司法宣傳考核喪失了考核應有的檢驗、督促和導向作用,而且極易讓公眾極易產生“法院司法公開、司法宣傳工作”實質上是法院“做表面文章”、“自吹自擂”的錯誤認知,進而引起公眾對法院司法信息傳播動機和真實性的質疑。筆者認為,要提高司法信息傳播成效,就必須徹底改變以往的考核機制,構建由黨委牽頭,社會專門考核組織負責實施的考核機制,將考核權歸還給公眾。

    4.單獨管理

    受傳統部門設置影響,目前,法院司法信息傳播工作處于多頭管理的局面,政治部(處)等部門負責法官政治、業務素質等方面的管理于考核,宣傳辦負責對外宣傳,立案或某一業務部門負責普法宣傳,信息中心負責外網建設、管理等等。這種現狀和當前大力加強公信力建設的需要很不適應,筆者建議,在政治部(處)下設或擴展宣傳辦職能的基礎上,整合普法、宣傳、網絡管理等力量,單獨設立信息傳播中心,具體負責司法信息傳播事項,從而解決目前多頭管理帶來的弊端。

    (二)優化法院司法信息傳播的外部環境

    1.加強對新聞媒體的引導和監管

    新聞媒體對包括司法公信在內的社會誠信建設是把“雙刃劍”。在保障并充分發揮其在監督、“正能量”傳播中的巨大作用的同時,加強對新聞媒體的引導和監管是加強社會誠信建設不可或缺的一環。

    在眾多的途徑中,制定媒體監督的相關法律是最好的途徑。從目前來看,我國尚未制定專門規范媒體監督方面的有關法律,還主要靠一些地方法規、行政命令甚至媒體、法院等部門單方面制定的制度來進行調整和規范。這一“無法可依”的現狀造成了司法部門與媒體抵觸情緒加重,進而形成了媒體監督受限與司法公信力受損“兩敗俱傷”的局面。比如,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司法個案信息發布紀律”后,很多媒體均未從媒體存在的問題出發去理解法院的苦衷,而是更多地從“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法院新聞發布‘禁區’”的角度進行了解讀和報道。

    除監管約束以外,加強對媒體的引導也是一個重要方面。據報道,英國BBC 有個專門的議會頻道,美國有個專門的國會頻道(C-SPAN),該兩頻道的收視份額都很低,議會頻道只有0.01%,但一直沒有被砍掉,而是堅持直播直播議(國)會活動,而不加任何剪輯或第三方解說和點評。筆者認為,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除其媒體法治素養較高外,國家的正確引導也發揮了巨大作用。

    2.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的管理

    公眾法律專業素養的欠缺是容易被錯的信息誤導的重要原因,因此,除加強法制教育,提升公眾公眾的整體法律素養外,加強律師等司法信息傳播中介組織的監管和管理,是合理提高社會公眾認知正確度的一個選擇。

    3.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司法信息傳播中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人民陪審員以普通群眾的身份參與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庭上是法官,庭下是群眾”,因此,經人民陪審員傳遞出的司法信息更能到公眾的理解和認同。

    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宣傳員”作用,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改進和努力。一方面,從機制上進一步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廣泛代表性。廣泛的群眾性是公眾認可和信任人民陪審信息傳播內容的基礎。目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際貫徹落實中,基本上是采用了人大負責領導、審核、任免,法院負責具體選任、使用、管理和考核的模式。在現實中,這種模式難免造成法院從解決“審判力量短缺”等自身實際需要出發,更多地選任法律素質高、熟悉審判業務或有專業素養的人員,從而很大程度上縮小了人民陪審員的群眾代表性,也無形中降低了人民陪審員在公眾中的威信度。筆者認為,要提高人民陪審員的信息傳播的說服力,就要努力構建人大負責從社會隨機抽取、管理、獎懲,法院只負責日常安排使用的模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應有作用;另一方面,從保障上進一步提高人民陪審員做好司法信息傳播員的積極性。通過采取加大宣傳力度,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待遇等手段,切實解決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以及宣傳活動的后顧之憂,更好地發揮其在司法公信力建設中的應有作用。

【注釋】
[1][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根據美國新聞學學者馬克思韋爾·E·麥庫姆斯和唐納德·肖研究發現,大眾傳播具有一種為公眾設置“議事日程”的功能,傳媒在一定時間內選擇某個議題進行強調報道,使其選擇的關注點構成社會輿論的中心議題,目的旨在使傳播媒介選擇并強調的問題對改變或堅定公眾的態度產生強大效果,或形成統一認識,或引起關注和重視,或提高“知名度”,使某人、某事得到好評或與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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