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美國廢奴運動領袖溫德爾·菲利普斯(1811~1884)說:“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1]同樣,如果公眾輿論只是發自于樸素的正義感,而沒有法律理念和制度做依據,同樣是不堪一擊的。此二者的相互支持在法治社會初建時期尤為重要。在李莊“漏罪”案中,部分律師和知名法學家,在傳統媒體記者的呼應下,第一次以微博、博客為主要平臺,發布案件信息、解釋相關法理,捍衛法律尊嚴,最終使此案成為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李莊“漏罪”案如何進入公眾視野
由于此前的“李莊案第一季”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李莊案第二季”微博傳播初探并引發熱議,成為社會熱點事件,而且在二審終結后,關于該案質疑和討論仍未消弭,因此被稱為“李莊案第二季”的李莊“漏罪”案從一開始就成為輿情焦點之一,并在網民的圍觀、熱議中迅速演變為公共事件。
縱觀整個李莊“漏罪”案的媒體呈現,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個特點。
1.案件初期,相關信息幾乎皆由華龍網首先披露,傳統媒體涉及李莊案件的信息多是對華龍信息的轉載,至多是將該信息按照新聞價值要素對內容或標題略加修改,出乎其右的信息鳳毛麟角。檢方撤訴后,平面媒體的優勢方始呈現,出現了一些深度報道。
2.在本案的媒體呈現中,“新媒體”占據了重要席位。尤其是一些知情律師的微博,發揮了重要的信息發布功能。這不同于以往案件中,微博主要內容以評價和議論為主,而少有信息的系統發布。尤其是進入法庭審理階段,微博異常活躍,微博的即時信息披露及互動和律師個人網站和博客的系統闡述交相呼應,形成對華龍網單一消息的核正和補充。此刻,微博向公眾發布的信息,更是廣受關注。
3.本案中以微博為平臺的信息發布者多為法律界人士。其發布的內容既有信息披露,也有對法律及法理的闡釋和本案對法律運用的評述。其中,信息內容包括案件進展,包括程序中的細節和實體問題的信息,控辯雙方人員的組成甚至履歷,以及一些外圍信息,如法庭外的橫幅、各界對此案的關注及態度等。觀點性信息包括對管轄權的質疑、對證據及其證明力的質疑以及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的質疑等,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得到即時闡釋。
4.隨著案件不同階段信息的透露,在微博上形成了一個個議題,而在議題進程中又有博客、帖子等對該議題的法理闡述及分析。如先是對是否需要辯護,引發對辯護權的討論,然后是對管轄權問題、接受質證的證據完整性問題、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證明力問題、證人是否應出庭接受質證問題等的多方討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議題事實上就是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這些議題中,程序正義是被強調最多也是引起共鳴最多的。
5.輿論始終伴隨著爭論,雖也有二元對立的態勢,但隨著新的信息的披露和議題的多元化,尤其是在律師博客與微博的專業化闡述下,輿論逐漸改變了簡單的二元對立對抗的走向,表現出理性和思辨性,而且超越案件本身,延伸到律師身份的社會認同、司法改革等問題的討論。
二、李莊“漏罪”案的信息場域
李莊案發生在重慶“打黑”背景下,該項行動無論是從其啟動還是從具體執行過程看,都不能認定為一次完全意義上的司法活動[2]。
刑事司法活動信息公開的正常途徑有兩條:一是司法部門(目前主要指法院,其實還涉及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過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如以公開開庭、公布判決書等形式向公眾公開案件信息;二是由媒體通過報道司法信息向公眾進行公開。這條途徑的暢通有兩個前提,一是司法部門對媒體公開,二是媒體依法享有的采編權能夠充分行使。(上圖中細實線箭頭所標示的即是司法信息公開的正常途徑。)
但在李莊案的信息發布中,情況顯然要復雜得多。圖中虛線部分是在正常的司法活動和司法信息公開中沒有的。虛線部分涉及四個主體:政府、法院、媒體、律師;涉及四個行為:一、政府知會法院,為地方官媒提供采訪便利;二、地方官媒在地方政府保駕護航下,成為唯一消息來源;三、政府引導網絡公眾輿論;四、律師通過“自媒體”發布案件相關信息。而與此相對的是正常的信息發布渠道不暢通,這表現在:一、公眾和媒體無法從司法部門獲得與當地官方媒體同等的信息近用權;二、個別媒體只能選擇通過微博和記者個人博客發布信息。
盡管在李莊案前后兩季信息場域中的主體沒有變化,但是各個主體的行為卻有很大的不同,具體表現在:
1.重慶市。在李莊案第一季中,政府議程設置痕跡十分明顯。有媒體稱,重慶官方引導輿論的行動早在李莊被捕之初就已經展開,并采取如下舉措[3]:(1)引入專家力量向社會闡釋司法正當[4]。(2)借助當地媒體全方位引導輿情發展,從網絡媒體、紙質媒體到電視媒體悉數上陣,選取有利的信息進行報道。華龍網幾乎成為李莊案司法進展的首要消息來源,且其報道立場鮮明[5]。(3)發帖撰寫評論駁斥挺李派觀點。有報道稱,在李莊案公審之前,重慶市委相關部門召開了一次通氣會,圍繞著如何通過網絡在第一時間對李莊案發出聲音,以及通過大量的評論員文章形成輿論上的氣勢,壓倒一切對李莊案的質疑。除了為大家做好“網絡新聞戰”打氣動員之外,還討論了李莊案審判庭上可能出現的多種情形,并分別就不同的情形做好假設的預案。為了方便采訪,有關部門已經安排了數名西南政法大學的法學專家供媒體采訪;亦已安排了旁聽證,讓部分網站的媒體工作人員可以“市民代表”的身份進入庭審現場旁聽[6]。而在第二季中,從很多媒體采訪受限,得不到與華龍網相同的待遇來看,亦不能排除其配合當地政府議程設置的可能。
2.重慶媒體。以華龍網、《重慶日報》為代表的重慶官方媒體,在李莊案第一季中,無論是在信息發布,還是在評論方面,都屢占先機且立場鮮明。其中華龍網最為典型。在開庭前一天該網就發布了評論《李莊案,碰觸誰的蛋糕?》,接著又有《是什么力量讓李莊低下了高昂的頭?》《證人出庭不是救命稻草,李莊認罪是自知之明》《李莊認罪咋成了“不得已”》《律師“精英”軟腳蝦,重慶法院展寬容》《李莊,你究竟要裝多久》《李莊遭禁:這輩子就跟“寡”有緣》《李莊:“厚黑學徒”學藝不精》《李翻翻:你翻掉的不是法律事實,是曾經支持你的心》《李莊倒了,陰魂散否》《且看李莊如何玩弄法律》等傾向性極其鮮明的評論。但是在第二季中,華龍網除了在消息發布上仍獨占頭籌外,在評論上明顯降溫,且類似于第一季中投槍匕首般的標題也十分鮮見。而都市類媒體在信息采集上的表現明顯不如第一季,尤其在案件初期,幾乎集體失語,(這與第一季中,尤其是一審中重慶當局對媒體開放不無關系),但在立場上較第一季更為中立客觀。
3.律師、法學家。無論是在立場還是語言風格上基本上一以貫之,與第一季沒有太大區別。依舊以程序正義等法治原理為據,用文書事實說話,用語較為理性、克制。但此案的重要性也是被他們抬到了相當的高度,無論是第一季中李莊“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換取中國法治建設進步的一小步”,還是辯護律師“為中國法制體系辯護”,以及第二季控方撤訴后稱“這是法治的勝利”,對于法治追隨者而言都具有強烈的煽動性,其效果對于知識界人士具有較大說服力。但是第一季中,其法治理念的傳播對于只具有樸素道德觀的民眾而言還存在隔閡。而在第二季中,這些宏大表述得到了更多的認同。在第二季中律師和法學界的言論表達較之第一季最大的區別在于對微博這一新平臺的利用。在第二季中,微博的信息發布、追蹤和輿論聚合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其即時交互性優勢得以展現,形成一個活躍的輿論場。
4.網友。李莊案第一季中,網絡輿情基本分為“挺李派”和“倒李派”兩大陣營。“倒李派”的舉措呈現出有組織化傾向,產生了很好的輿論效果,提高了普通民眾對于重慶“打黑”和司法懲治李莊的支持率;但是這種做法難以左右業內人士的看法,尤其是相關評論“組織”和“操刀”的痕跡明顯。而“挺李派”的言論則主要集中在對法治理念的呼吁和對案件本身程序的糾錯以及對案件事實的分析上。而在第二季中,網友中基本上沒有了“挺李派”和“倒李派”的分野,輿論的交鋒大多集中在是非判斷和法理分析上,言論更平和也更具有反思性。在語言的使用上,情緒化的傾向也大大減弱。
三、WEB2.0與律師潛在功能的發揮
李莊案前后兩季,相隔只有短短的幾個月。較之李莊案“第一季”,在李莊“漏罪”案中,輿情波動平穩了很多,也沒有了盲目的“集體歡騰”,網民“法商”[7]的迅速提高,一批具理性、獨立思考的網民迅速成長起來。這一方面可歸因于兼具公共性、開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時性的互聯網WEB2.0時代,使公眾具有了強大的個體傳播力量;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李莊案中,一批職業律師積極參與公眾議程設置,以微博、個人博客和個人主頁為平臺,發布案件信息并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專業解讀。
英國學者杰拉爾德·漢隆在談到社會結構與律師職業工作時認為,“職業者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的。如果我們需要了解在整個的職業內部正在發生的一切,我們也需要了解這一重要的工作領域正在發生的一切以了解更廣泛的社會變遷及其影響因素”,“這一轉向是更大范圍結構調整的一部分。”[8]盡管杰拉爾德討論的是英國律師在社會轉型中的境遇,同樣處于轉型中的中國也面臨類似的問題。“黑幕的揭露者和維權的實際行動者往往都是律師,他成了專制弄權者和地方惡勢力最害怕的一支力量。”[9]同時,律師的身份認同和社會定位還沒有普遍的社會共識。但在社會轉型中,在司法這個特定的領域,律師必須發聲,否則很可能被去專業化(deprofessionalised),淪為一般的工作性群體(occupational group)。
四、“強公共領域”與“弱公共領域”
哈貝馬斯將公共領域區分為“強公共領域”和“弱公共領域”。“強公共領域”是高度結構化和形式化
的,與之相應的是政治公共領域(politica l publicsphere);“弱公共領域”則是一種非組織化的輿論形成的載體,與之相應的是公民公共領域(civil public sphere)。哈貝馬斯指出,“弱公共領域”應是“一個預警系統,帶有一些非專用的但具有全社會敏感性的傳感器”,“不僅僅覺察和辨認出問題,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響地使問題變成討論議題,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10]。而在司法領域,律師群體無疑是“弱公共領域”的中堅力量,秉持法治理念的律師“作為服務階層的一個重要的部分,將在這一轉型過程中擁有(以及正在擁有)重要發言權。”[11]
由于天天在處理法律實務,律師等法律界人士對中國司法現狀和社會現實有切身感受,一般人無法見到的內幕也能夠調查了解。這是其他公共事件參與人,如學者、記者都無法替代的。[12]
而且,對于“自媒體”而言,WEB2.0為其提供了信息博弈的可能,使虛假信息能夠被即時監督、揭發、反駁和糾正。而且,由于“律師的解讀”可以有別的律師、學者、記者、網民去反駁、比較他的觀點,因此是一種平等的對話。在不斷的滾動對話中,真相和真理能夠被發現。[13]在本案中我們看到,有影響力的律師微博或博客,言論自律較強,用語謹慎,尤其是在與自身有關聯、易讓人產生聯想和質疑的事件上,更加注意其嚴密性,力求以理服人。
誠然,正如又是何許人?所言,“試圖尋找固有屬性一好俱好、一壞俱壞的技術,是徒勞無益的。”[14]但很顯然,通過對某些公共事件的隨聚隨散的關注培育公眾的參與意識卻只能在WEB2.0的技術背景下完成。“不同的民主形式都有它特定的技術基礎”[15],其中包括傳媒的科技基礎。WEB2.0改變了公民參與公共事件和公共議題的方式,尤其是微博出現后,迅速成為重要的公共信息平臺和公共論壇。李莊案最終以撤訴了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公開化。WEB2.0時代到來,法庭的外延被擴大,網民成了陪審員,大家對真相的探討以及通過微博等新媒體的交互碰撞,越來越清楚。
五、問題與反思
從傳播的角度來看,本案最值得關注的焦點在于作為傳播主體的律師和作為傳播介質的微博。司法信息本不應由律師來公開,這樣的信息也不需要通過微博來公開,然此二者相互結合,在某一地傳統媒體集體失聲的情況下,突破報道瓶頸,在信息發布中打破了當地官媒單一信源的壟斷,在輿論上發揮了撥亂反正和制衡的作用,一波三折的李莊案形成了一道獨特的媒介景觀。盡管此舉引來眾多熱議,但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兩個問題值得反思。
1.關于公眾參與司法的特殊性和司法公開的常態途徑
確實與其他公共事務不同,社會對于司法的報道評論一直爭議頗多,媒體自身也對司法報道進行自我約束,避免在案件審理中做有傾向性的報道。
當然,關于司法,公眾是否可以參與討論,公眾參與可以到何種程度,的確應與其他公共事務有所不同。司法機關應居中裁判,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加之其有專業性屏障,不能民主決策,對于其獨立性應給予更多的尊重,涉及司法這一特殊領域的信息發布和公眾參與也應當遵循特殊的規則。媒體對司法的報道應有一定的尺度,但這種尺度更多的是媒介倫理的范疇,對司法的尊重是媒體和公民自律的范疇,而不應成為對公眾獲取司法信息并進行監督設限的理由,否則法院將不可避免地擔任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角色,獨斷是非。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提到,要將審判公開落實到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上網和庭審直播,將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公開。而且,此規定被收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9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中關于“人權的司法保障”一章中,作為司法透明度進一步增加的表征。法院應更積極地推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信息的常態發布機制,以回應輿論對于司法公正的質疑。
2.關于“去中心化”信息傳播本案中我們看到了社會對信息封鎖的抗爭,看到了在媒體由于主客觀原因缺席或無法有所作為的情況下,公民知情權如何得以實現。WEB2.0在中國凸顯出獨特的價值。采集和發布信息不是記者的特權,而是一項公民權利。盡管本案的信息發布模式不應成為信息發布的常態,媒體、司法部門和律師終究還是要各歸其位、各司其職,但本案中律師、法學家、公眾跨越職業角色進行“替代性”傳播,展示了一條“去中心化”的傳播路徑,即權威未必來自官方,可能來自民間,還可能來自草根傳播者在WEB2.0的信息博弈中樹立的公信力。同時,也預示了新的技術背景下,可能會有更多傳播模式被發掘出來。
另外,本案中律師參與傳播的出現,增強了對記者新聞專業主義的要求,律師作為一群特殊的公民記者,其對于司法信息發布,表現出了比多數法制記者更強的專業性,他們甚至比記者更清楚行為的界限在哪里。因此,新聞媒體只有強化新聞專業主義素養,才能提升自身的專業地位,更有效地實現司法的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