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彩玩法及中奖规则/足总杯在线直播/欧洲杯2021赛程/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

 
本站首頁 關于我們 法律圖書館與法律信息研究會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圖書館 法學文獻與檢索 政府信息公開 法律圖書館導航 法律法學網導航
法律信息資源
法律信息服務
數字信息檢索
數字技術發展
專業網站建設
澳門法律信息
  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信息研究 > 法律信息資源
法律信息資源
暫無下載資料

 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實證研究
            趙曉海 何遠瓊 點擊量:6372
北京大學法制信息中心
    

    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頒布實施后,有關影視、音樂、文學等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爭議糾紛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讓人不解的是,在學術期刊作品數字化、網絡化傳播的大潮中,卻很少泛起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的浪花。是因在這個領域有“良法美治”而靜水深流,還是因“潛規盛行”而水深靜流?

    本文通過專業法律數據庫網絡檢索、問卷調查、座談訪談等實證研究方法,從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糾紛數量和種類都很少的這一現象出發,觀察描述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實現情況,探究剖析其行使障礙的深層原因,并結合學術期刊作品數字化網絡化發展趨勢,提出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可行對策及基本取向。

    一、問題的提出

    (一)爭議的異常現象

    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網絡成為傳播作品的主要方式,對傳統著作權法律保護制度形成挑戰。對此,各國都通過修訂法律或擴充解釋法律的方式,加大對作者網絡傳播作品的權益的保護力度。在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時新增了“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06年又通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近幾年來,信息網絡傳播權越發成為著作權中的主要財產性權利,有關爭議糾紛層出不窮。[1]2012年國家版權局公開征求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修改草案意見時,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及保護的修訂,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十分關注的焦點。[2]

    2005年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二條將期刊(又稱雜志)定義為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冊連續出版物。國家科委1991年《科學技術期刊管理辦法》中將學術(性)期刊定義為以刊登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綜合評述為主要內容的期刊。這個管理辦法已失效,但對學術期刊的界定還是很清晰,并基本與維基百科中對學術期刊的界定一致。[3]

    在北大法寶V5司法案例庫、中國知網CLKD案例庫兩個知名度和影響力相對較大的法律數據庫中,[4]檢索到作者訴學術期刊數據庫侵犯其學位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24個,學術期刊社訴期刊數據庫侵犯其著作權的有9個,學術期刊數據庫訴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侵犯其著作權的有3個,作者訴學術期刊數據庫侵犯已在期刊上發表的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僅3個。相對于影視作品、文學作品等作品,有關學術期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糾紛在數量和種類上都異常的少見。而且,從涉及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糾紛發生的時間序列上看,最近幾年幾無新增相關爭議糾紛案例。

    (二)現有的法律界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和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財產權利。[5]作品從是否原創的角度,可以分為原創作品和二次作品。二次作品又可分為演繹作品和匯編作品。《著作權法》第14 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同時規定,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相關權利。[6]相關權利主要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臺電視臺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綜合評述等學術文字作品著作權屬于作品作者。學術期刊社(雜志社或者編輯部)審閱稿件編排成期刊,對期刊享有匯編作品著作權。 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 學術期刊社對學術期刊的版式設計也享有著作權。當然,作者和學術期刊社享有的著作權中自然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許可、轉讓、設立質權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其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201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第27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行使的規定,學術期刊作品的作者對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向期刊社或第三方轉讓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也可許可期刊社或第三方使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使用也得訂立合同,特別是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學術期刊社對學術期刊享有匯編作品著作權和學術期刊的版式設計的著作權,學術期刊社可以向學術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或第三方轉讓相關權利,但也得訂立書面合同。也可訂立合同向學術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或第三方許可使用相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綜上,有關學術期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書面法律規定比較清晰。現實中暴露出來的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糾紛也很少見。但在期刊出版傳播有關行業會議中,在對商業期刊數據庫方的座談訪談中,又不斷有業界人士指出版權問題是期刊數據化發展中的煩惱,呼吁規范完善有關版權特別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問題以推動期刊數據化良性快速發展。[7]為何會出現這兩種截然對立的現象?真實的情況到底如何,是良法美治,幾無糾紛,還是權責不清、暗流洶涌?

    二、實證的分析

    (一)實現的實證情況

    目前,我國現有的學術期刊作品數字化、網絡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學術期刊作品作者通過博客、網站等信息網絡傳播渠道傳播已在學術期刊發表的作品;[8]第二,學術期刊社通過網站、手機雜志等信息網絡傳播渠道傳播自己期刊已發表作品;[9]第三,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絡等信息網絡傳播渠道傳播學術期刊已發表作品。[10]其中,第三種是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涉及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實現及保護等法律問題最全面最復雜的一種方式。本文以法學學術期刊作品為例,收集調查法學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與學術期刊社之間的合作協議,學術期刊社與作者之間關于版權的約定,并從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轉讓、許可使用、轉授權、報酬、爭議糾紛等角度進行分析,以期較為全面、客觀地揭示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實現的現狀。

    目前,法學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幾乎都會與學術期刊社達成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合作協議來收錄相關學術期刊作品。[11]以我國知名的法學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知網、北大法寶、維普數據、萬方數據等為例,整體來說,法學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與法學學術期刊社直接的版權合作有三種形式,一是一般授權,二是優先出版,三是獨家授權。一般授權指期刊社授權數據庫有關數字化匯編、復制、數字化版式設計及相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權,但這種授權并不排外,期刊社還可授權第三方獲得同樣或類似的許可使用。優先出版是指將印刷版期刊的錄用定稿,在印刷之前先通過互聯網、手機等數字化方式正式出版。[12]獨家授權指期刊社許可數據庫的這些權利是獨家使用,不得再向第三方授權許可使用該等權利。以中國知網為例,通過遠高于行業平均一般授權許可使用報酬的標準,在2011年第六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列舉的28種法學核心期刊中,獲得15種法學核心期刊較長期限的獨家授權,[13]并約定對期刊社授權期使用的期刊其著作權的獨家許可在協議終止后還可延續五年,同時約定期刊社授權其追究侵權行為獲得的賠償與期刊社按約定比例分配。事實上,維普、萬方、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全文數據庫中都還收錄有一些中國知網獲得獨家授權的期刊社的相應學術期刊作品。這主要是因與學術期刊社間先前的合作協議仍有效收錄的。

    在法學學術期刊社與法學學術期刊作品作者之間,學術期刊社一般通過投稿須知、稿約說明、版權申明等方式,來單方聲明有關著作權的問題。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收錄的上述28個核心法學期刊2012年投稿須知/征稿說明來看,僅僅《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家在投稿須知中聲明“為保證作者的署名權和知識產權,作者和課題負責人應在”論文出版協議“上簽名”,其余核心法學期刊都未明示要單獨簽署有關著作權的協議。

    在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轉讓上,有4家聲明版權歸屬的問題,在28家核心法學期刊中僅占14.28 %。其中,《法制與社會發展》聲明“本刊所發表的文章的版權屬于《法制與社會發展》編輯部。任何轉載、摘登、翻譯或集結出版均須事先獲得本刊編輯部的書面許可”;《行政法學研究》聲明“對本刊所載文章的轉載、摘登、翻譯或結集出版均事先須征得本刊雜志社的書面許可”;《法學論壇》聲明“在本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本刊所有,但歡迎其他刊物轉載、引用”;《法學家》聲明“論文發表后,版權即屬于編輯部所有(包括上網的版權)”。但實際上,這4家的聲明意指都不十分清晰,并不能從中明確看出學術期刊作品作者的人身權利之外的財產權利都永久歸屬或轉讓給學術期刊社,盡管這可能是學術期刊社的本意。有2家聲明在本刊發表的文章本刊享有發表之日起1年的專有使用權。其中《中國法學》聲明“凡來稿一經刊發,即視為作者授予本刊自文章發表之日起一年內享有文章的專有使用權。在此期間對該文任何形式的轉載(包括網絡傳輸)、摘登、翻譯或結集出版,均須事先得到本刊的書面許可”;《清華法學》聲明“論本刊尊重知識產權。凡本刊首發文章,自發表之日起一年內,本刊擁有專有版權和使用權,未經本刊編輯部書面授權或同意,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全文轉載本刊文章”。這2家可以說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歸屬進行了明確的范圍和時間的聲明,但在28家核心法學期刊中僅占7.14 %。

    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報酬上,有18家聲明“本刊與部分知名期刊網站建立了合作關系。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如作者不同意將文章編入該數據庫,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做適當處理”,在28個核心法學期刊中占比約64.28 %.還另有《知識產權》、《行政法研究》、《法學論壇》、《中國刑事雜志》、《河北法學》、《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等6家法學期刊社聲明其已與某1個或某幾個具體的期刊網站建立了合作關系,“如作者不同意將文章編入該數據庫,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適當處理。”

    (二)潛存的法律爭議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 除法律特殊規定的以外,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學術全文期刊庫按學術期刊版式和期號全刊收錄并網絡傳播學術期刊作品,不僅應該取得學術期刊社有關匯編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的著作權許可,還應當取得學術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許多學術全文期刊庫都采取通過與學術期刊社的版權合作來解決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的著作權困擾。但我國學術期刊社與作者間往往只通過投稿須知等形式界定有關著作權的實現現狀,導致我國學術期刊作品網絡傳播中潛存著許多法律爭議[14]。

    1、學術期刊社與作者間著作權聲明界分不清

    通過總結分析核心法學學術期刊28份投稿須知可以發現,各期刊投稿須知中有關學術期刊數據庫與學術期刊作品作者間有關著作權的聲明一般字數不多,文字表述較為接近,特別是聲明內容不全面,缺少一些重要的界定。

    一是,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歸屬及轉讓問題界分不清。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學術期刊作品著作權歸作者,作者可以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學術期刊社,但著作權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未就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歸屬及轉讓約定清晰,又缺乏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在投稿須知中聲明學術作品在本刊發表后版權歸學術期刊所有,就直接宣布或間接推定學術期刊社享有在其期刊上發表的作品的版權基本上都缺乏法律依據,本身存在法律爭議。

    二是,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問題界分不清。《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據此,學術期刊社要獲得學術期刊作品作者有關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并不需要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許多學術期刊社的投稿須知中關于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的聲明往往并未明確許可使用的范圍、地域和時間,因而在權利實際實現中容易發生爭議。

    三是,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轉授權或代理問題界分不清。《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第二十四條 <javascript:SLC(37087,24)>規定,“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56條也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行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也即,學術期刊社如果與學術期刊作品作者間沒有明確約定轉授權或者取得作者著作權的代理權,則學術期刊社是不能未經作者同意,將作者的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向學術期刊數據庫等第三人許可的。這一點也是特別容易引發法律爭議糾紛的。

    可以說,由于以上幾點的約定不清,無論是學術期刊社自身建立自有網站或與學術期刊數據庫合作在數據庫網站或讓其建立學術期刊社專題網頁傳播學術期刊作品,都潛存法律爭議。

    2、學術期刊社與作者間著作權聲明效力不明

    在魏劍美訴龍源期刊網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龍源期刊網獲得雜志社的授權,但并未審查過雜志社是否有權利處置其登載文章的著作權而敗訴并被強制執行后,有觀點認為,“目前‘切實可行’的辦法是由雜志社在版權頁或約稿時做出明確邀約”,聲明“稿件凡經本刊使用, 即視作作者同意授權本刊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電子版信息網絡傳播權、無線增值業務權” 等條款以免除侵權風險[15]。在法學學術期刊中,也有眾多期刊社在投稿須知中聲明“本刊與部分知名期刊網站建立了合作關系。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如作者不同意將文章編入該數據庫,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做適當處理”。即使學術期刊數據庫通過這種單方聲明對與學術期刊作品作者間著作權的界分十分清晰,但這種單方聲明本身的法律效力還是存在嚴重質疑。[16]

    學術期刊社的投稿須知/稿約/版權申明,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屬于要約邀請,作者的投稿屬于要約,作者稿件被錄用發表才是期刊社對要約的承諾。此過程中, 作者只是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投稿) 作出了對期刊社有關版權聲明不反對不作為的默示許可。[1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 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情況下,作者對學術期刊社的單方聲明的默示許可的效力,其法律效力很受懷疑,[18]特別是單方聲明中涉及作者著作權轉讓的,由于缺乏書面合同形式要求,更會被認定無效。

    但在著名的The Authors Guild v. Google案件中,最終的和解協議形成了版權權利人必須采取“積極”的行動以避免自己所有的作品被“掃描”(或“復制”)的局面,打破了美國版權法中有關他人只有在獲得了版權權利人的許可后,才能夠“使用”該作品的規定,這可以說是信息化的網絡時代對傳統版權制度的一種挑戰,可以說是網絡搜索中所通用的“默示許可”制度已經滲透到網絡的方方面面和實際的法律規則中。[19]也正因如此,有學者主張為推進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實現,這種作者對單方聲明的默示許可應視為有效。[20]

    當前,一些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的期刊文章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15 年。雖然期刊全文數據庫可以與學術期刊社之間通過版權協議將他們之間的著作權許可使用文獻溯及到還未過版權保護期的最早的文獻,但在著作權許可使用上實際還存在明顯瑕疵。因為即使作者默示許可學術期刊社專有或非專有使用其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財產性著作權被認定有效,這種單方聲明的默示許可也只能向后生效而無溯及以往的效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的許多學術期刊社發布單方聲明前的學術文獻可以說一直處于侵權狀態。[21]

    3、學術期刊社與作者間著作權權益分配失衡

    無法律特別規定,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是著作權法確立的原則。為實現著作權法鼓勵創新性的立法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性權利的實現中,在權益分配價值取向上應該以作者為中心。實際中,學術期刊社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聲明學術作品在其刊物發表版權即歸其所有或享有一定期限的專有使用權或享有一般的許可使用權,“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但作者的稿酬卻并未因著作權的轉讓或許可而有所增加。在學術期刊社轉授權學術期刊數據庫使用學術期刊作品著作權獲得經濟收益時,也并未將獲得的經濟收益分配給作者。特別是在聲明學術期刊社享有發表在其刊物上的學術作品的版權或專有使用權的情況下,作者不能再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實現著作權財產權益,甚至作者自己在網絡上傳播作品或許可其他第三方傳播其作品反而存在被學術期刊社主張侵權的可能,可以說,學術期刊社與學術作品作者間存在嚴重的權益分配失衡。而這也正是現實中作者和學術期刊社會對同一作品雙重授權、重復授權的原因。

    4、學術期刊數據庫間的不正當競爭與壟斷之虞

    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數據庫制作者可以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但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是以數字化形式再現傳統期刊上的文章,大多是將各種期刊發表的文章原版原文地制作成電子數據庫,在法律屬性上缺乏原創性,而無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22]所以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互相之間的私下摘錄或網頁抓取的現象比較常見。數據庫開發制作者的大量投入與使用者的廉價復制獲取形成巨大反差,必然會引起“搭便車”的侵權行為,這樣勢必影響數據庫產業未來的發展與創新。在我國,主要依靠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彌補著作權法的這個不足,為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提供法律保護。從有利于知識傳播和市場競爭的角度,我們并不能說很多期刊社采取的非專有使用許可的方式,很容易造成數據庫的高重復率,不利于數據庫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23]恰恰相反,應該鼓勵期刊社更多的采取非專有使用許可方式,激勵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市場上的合法合理的競爭。值得借鑒的是歐盟于1996 年頒布的《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明確確立了數據庫特殊權利的保護制度,賦予了數據庫制作者的“單獨一類權利”,也就是為商業目的阻止他人從數據庫中不正當摘錄的權利;這樣的法律規則,一方面有利于發達國家制約我國數據庫業界的發展,而我國這樣的法律規則的缺乏,反過來有利于發達國家方便地使用我國的信息資源。[24]

    有的學者認為有些學術期刊社明明已經在合同里和收錄方約定了獨家授權收錄但卻無視這一約定隨便允許其他數據庫收錄,這樣不僅提高了數據庫的重復率,更侵犯了數據庫通過合同方式獲得的專有收錄權[25],從合同法角度來看,這樣的學術期刊社存在違約的嫌疑。但一些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要求權利人提供專有或者獨家授權,導致數字資源被個別大企業壟斷,權利人有苦難言。[26]比如,在法學學術期刊數字化網絡化服務市場上,從反壟斷法角度來看,一些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通過明顯數倍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報酬的行業一般標準,獲得獨家授權,限制其他法律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與相應期刊社洽談和達成期刊數字化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協議,使得其他法律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不能提供主要法學核心期刊的電子文獻資源,使得其因不具有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資源而根本上削弱甚至完全剝奪了其市場競爭力,實質限制了法律數據庫服務市場的有效競爭,影響力市場運行的效率。法律期刊論文數據庫服務市場是一個高度專業、狹小細分的市場,其所涉及的服務的可替代性極低。獨家授權使個別法學期刊全文數據庫一家獨大,使得其在這個可替代性極低的市場維持壟斷價格的可能性顯著加大,從而損害了消費者以合理的市場競爭價格獲得服務的利益。并且這一競爭實質性障礙,限制了知識傳播共享,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存在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的法律爭議。[27]

    三、可行的對策

    (一)實現的障礙原因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關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書本的法律界定應算規則清晰,但在我國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由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從學術期刊社獲得授權、學術期刊社通過稿約、告示等形式單方聲明取得作者有關著作權益的實現模式下,學術期刊社、作者、期刊全文數據庫之間都存在眾多潛在的法律爭議。特別是學術期刊社通過單方聲明形式,就取得發表在其刊物上的學術作品作者的版權或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并且并未增加作者著作權財產權益的現實情況,嚴重阻礙了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性著作權的實現。但為何現實中卻鮮見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爭議呢?

    1、阻礙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權實現的成本原因

    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的價值高低取決于收錄學術期刊作品的數量多寡、質量高低、覆蓋范圍等情況。但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的學術期刊作品范圍越廣,涉及的需要獲得著作權授權的學術期刊社和學術期刊作品作者就越多。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要從海量作者處一一獲得單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必然存在很大的困難,需要耗費巨大的成本。針對這一著作權使用之困境,無可否認,可行的也最通用的辦法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得到作者的授權。[28]但在我國,許多作者并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尤其是學術期刊作品作者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更少。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8 條規定,集體管理組織只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代表著作權人行使權利。集體管理組織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行為,使用人即使與集體管理組織達成了協議支付了使用報酬,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9] 在此情形下,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傾向于通過學術期刊社解決著作權的授權問題, 成為一種其最為可取的方式,許多學術期刊社甚至在稿約/告示等單方聲明直接采用某些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的建議版本。可以說,獲得海量作者單篇作品著作權授權的巨大成本,是阻礙作者直接實現其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原因,也是阻礙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直接獲得授權和即使獲得期刊社專有使用權授權卻因最終獲權不完全而不太向別的全文數據庫主張停止侵犯專有使用權的原因。

    2、阻礙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權實現的價值原因

    發表、交流自己的學術成果和觀點,使自己的學術活動在學術界得以承認,是作者發表期刊論文的首要目的和動機。這個意義上講,期刊論文發表的首要價值在于對學術成就的評價認可而不是稿酬。這也是許多知名學者愿意在自己的博客、所在科研機構網頁或一些公共知識共享平臺預發表還未在紙質學術期刊正式發表的學術作品或事后主動免費網絡傳播已發表的學術作品的主要原因。由于專業性過強,學術期刊相對小說等文字作品刊物來說訂閱量很少,讀者群也很窄,傳播的范圍和效率都很有限。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以光盤、磁盤或者網絡等數字化形式傳播學術期刊作品,無疑為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渠道,大大提高了學術期刊的資源利用率和學術期刊作品的傳播范圍,對知識的傳播普及有著很重要的意義。但學術期刊作品傳播的經濟價值本來就不高,從專業文獻的引文情況來看,文獻引用的最佳年限是文獻發表后的2-5年,5年前發表的學術作品的價值衰減更嚴重。[30]在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支付給學術期刊社的有關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報酬不多的情況下,一般單篇學術期刊作品的作者從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并不大,而一些知名學者又可從論文結集出版的方式獲得更多的稿酬,所以這也是學術期刊作品作者相較于一些市場經濟價值更高的文字作品作者更少主張自己著作權權益的價值層面的原因。

    3、阻礙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權實現的制度原因

    學術期刊社與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相比,更便于與作者達成版權協議并向作者分配其從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獲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使用許可報酬。作者也可以直接向學術期刊社主張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性著作權權益。但現實中作者大多因為擔心他們的排除聲明會影響稿件的采用,而不按期刊社單方聲明中那樣在來稿時聲明排除默示許可。這主要是因為目前大部分科研評價機構都把科研工作者、高校教師、研究生在學術期刊上的發表量作為其科研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作為其職稱評定、畢業審核、工資獎勵等方面的重要考核因素。各種科研評價的標準,使得學術期刊社某種程度上成了科研工作一個考官,在除部分知名學者外,一般作者在刊發學術論文非常困難的情況下,稿件能夠被錄用已是幸事,甚至有些作者為了作品能夠發表主動支付版面費或請客送禮,哪里還可能去要求期刊社自己應得的那份版權收益?何況很多科研評價機構對在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的獎勵要遠遠高于學術期刊社所支付的稿酬。可以說,學術期刊社單方做出有關著作權的申明并不支付相應轉讓或許可使用的報酬,作者也沒多少異議或者敢怒不敢言,更深層的原因恐怕與我國現階段的科研管理制度不無關系。

    (二)保護的可能對策

    1、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現實局限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解決廣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重要途徑,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著作權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在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上,主流的觀點是最好由著作權人委托著作權集體管理,獲得有集體管理組織轉付過來的使用報酬。但是我國社會各界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認識和知識尚有待提高,很多作者都還沒有加入相應的集體管理組織。盡管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擬借鑒北歐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原則性規定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即對于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但建議稿中有關“權利人的所得是由集體管理組織來決定、收取、分發”的條款,被指剝奪了權利人的許可權和定價權。而且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明顯具有政府官方背景,運作不成熟不規范的情況下,容易存在私權公權化導致壟斷尋租的問題。[31]而且,著作權法的修訂需要時間,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短期內恐難實現,還有,由于現有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實現模式中,學術期刊社在利益上占據優勢地位,在與作者的制度架構下也占有博弈的優勢地位,學術期刊社的通常做法也恐怕并不愿把其匯編作品或版式設計的權利委托給集體管理組織,而是親自與數據庫商談判。因而,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加強學術期刊作品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存在現實局限性。

    2、學術期刊社與作者版權約定的行業約束

    在現有法律環境下,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最現實、交易成本也最低的實現方式還是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通過與學術期刊社的數字版權合作同時獲得學術期刊社的匯編作品及版式設計的著作權許可以及單篇作者的著作權許可。學術期刊社與學術期刊作品作者間單方聲明的法律效力問題,盡管存在互聯網傳播默示許可有效的全球趨勢,但短期內國內法不可能修訂《民法通則》確定下來的有關意思許可的法律原則。其實,在現有的網絡技術條件下,學術期刊社很容易通過其電子投稿平臺要求作者簽署有關版權協議的電子合同,所以,保護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當務之急不在于保護的形式,而在于如何避免學術期刊社在對單篇作品作者權益分配明顯失衡下的情況下就獲得原屬于作者的單篇作品版權或取得專有或非專有的許可使用權的保護的實質。

    當下,由于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逐步加強的版權意識,傾向于建議與其合作的學術期刊社通過稿約/告示或版權協議向作者明示作者一旦作品發表在其刊物上,期刊社就擁有單篇作品的著作權或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學術期刊社在現有的科研管理制度下相對作者具有優勢地位,越來越多期刊社利用其優勢地位這樣操作。這種情況下,現有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實現模式形成了一個較為穩定的結構,期刊全文數據庫及學術期刊社都沒有動力去維護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益,而作者不太可能去與學術期刊社談判爭取實現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益。因而,當前加強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可行對策是通過學術期刊社行業協會等民間社會團體,基于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和數字時代數據庫中私人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原則,[32]去規范學術期刊社與作者間有關版權約定,避免學術期刊社在對單篇作品作者權益分配明顯失衡下的情況下就獲得原屬于作者的單篇作品版權或取得專有或非專有的許可使用權。

    3、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基本取向

    事實上,由于學術期刊作品本身的經濟價值較低以及經濟價值的快速衰減,特別是作者發表學術作品的目的動機主要不在報酬而在學術研究結果交流,在學術期刊作品網絡傳播上越來越多的呈現免費的電子雜志、預印本檔案、在個人網站上的自我出版以及由大學和圖書館進行的出版等多種非商業操作模式。[33]在全球愈來愈明顯的信息資源公共獲取的趨勢下,許多國家的國內法也開始加強合理使用條款,確保更多的文獻能夠被其他研究者和公眾不受障礙的獲取。[34]因而,學術期刊社行業協會等民間社會團體,在加強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上,與讓學術期刊社兌現作者的著作權使用權益相比,更多地是要通過協調溝通避免學術期刊通過優勢地位經作者同意過度把持單篇作品的財產性著作權,致使學術期刊作品的公開傳播的權利來源受限,公開傳播的實際空間受限。作者能夠保有其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就可打破期刊社授權某一期刊全文數據庫獨家許可使用的壟斷,通過主動自由地與一些期刊全文數據庫合作授權而實現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益,也可通過多種非商業操作模式主動自由地推進信息資源公開和學術自由交流,這樣,更能平衡各方利益“和諧”實現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也更符合學術期刊作品數字化、網絡化、公開化的未來發展趨勢。

【注釋】
[1]近年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表中國作家起訴谷歌、百度,盛大文學起訴百度,中華書局起訴漢王電紙書預裝“二十五史”,人民文學出版社就賈平凹小說《古爐》數字版權起訴網易,《新京報》起訴蘋果應用軟件開發商,韓寒等22 位作家、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等起訴蘋果網上應用商店等一批數字版權糾紛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可參見張洪波:《數字出版產業發展亟待破解版權問題》,《中華讀書報》2012年3月28日第021 版。
[2]有關修改草案的熱點爭議問題,可參見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node_37848.htm?node=7874,2012年8月23日訪問。
[3]An academic journal is a peer-reviewed periodical in which scholarship relating to a particular academic discipline is published. Content typically takes the form of articles presenting original research, review articles, and book reviews. 參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Academic_journal,2012年8月23日訪問。
[4]詳見文后所附知名法律數據庫網絡檢索結果對比表表1、表2和表3.因檢索方式不同,檢索結果會有一定出入。但總體而言,可在這兩個數據庫中檢索出的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例非常少。
[5]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將原著作權的人身權利修改為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將財產權利中的的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新增修改權和追續權。
[6]習稱鄰接權,又稱傳播者權,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建議草案中稱為相關權。
[7]2010年湖南師范大學魏劍美起訴龍源期刊網并勝訴后,中國期刊協會迅速召開研討會,試圖探討尋求一條解決當代數字化著作權所引發的制約期刊良性化發展的有效途徑,但并未達成任何實質性的結論。參見,“網絡環境下期刊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研討會”在京召開,http://www.cpa-online.org.cn/Web/ArticleShow.aspx?artid=000446&cateid=A03,2012年8月23日訪問。
[8] 法律思想網、愛思想網等網站都傳播賀衛方、陳瑞華、王利明等法學名家已發表的論文,波斯納、桑斯坦等知名法學家的個人博客更為法學界所熟知和關注。
[9]比如《中國法學》(http://www.zgfxqk.org.cn/html/about01.shtml)、《中外法學》(http://journal.pkulaw.cn/HomePage.aspx?red=1)等法學期刊通過自有網站傳播期刊上已發表的學術作品。
[10]可參見吳化碧等:《學術期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探討》,《西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4月,第184頁。
[11]自2003年,中國醫學會、中國科學雜志社、中國工商雜志社等12家期刊社訴重慶維普資訊有限侵犯著作權及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糾紛案由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重慶維普公司分別賠償數十位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53萬余元后,各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的版權意識得以加強,此后,基本都與學術期刊社達成版權合作協議來收錄期刊作品。可參見http://www.zbipo.gov.cn/alfx/alfx-22.htm,2012年9月25日訪問
[12]http://law.cnki.net/page_chanpin.html#a04,2012年9月25日訪問。據中國知網宣稱,優先數字出版模式較印刷版期刊平均提前180天,中國知網已與3家法學核心期刊進行優先出版的合作。
[13] 參見http://law.cnki.net/qk/,2012年9月25日訪問。其中法律類獨家授權期刊有《中國法學》、《法商研究》、《政法論壇》、《中外法學》、《法學評論》、《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法學家》、《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法學論壇》、《政治與法律》、《河北法學》、《法學雜志》、《中國刑事法雜志》、《中國法醫學雜志》、《中國司法鑒定》等。
[14]劉晗:《期刊數字版權邀約的法律效力論析》,《出版發行研究》,2010年第8期。
[15] 鄒韌:“龍源期刊網遭遇11 年來首個版權官司終敗訴拒履行判決”,可參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10/c_12205482_3.htm,2012年9月25日訪問。
[16] 曉雪:“‘龍源案’引爆數字版權困境”,《中國圖書商報》,2010年6月18日版。
[17]張今:《期刊業數字化發展過程中的版權困境與治理》,《出版發行研究》2011年第3期,第50頁。
[18] 比如,在張硯鈞與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中,原告便主張《湖北日報》無權以單方聲明免除其應先取得許可再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義務。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2)一中民終字第4033號。
[19] 夏立新、金晶:《從Google網絡圖書館機會的順利啟動看圖書館數字化發展》,《情報科學》,2009年第4期。
[20]可參見梅術文:《信息網絡傳播權默示許可制度的不足與完善》,《法學》,2009年第6期,第55頁。
[21]鄭英龍:《論期刊全文數據庫的有關版權問題》,《杭州師范大學學報( 自然科學版)》第7卷第3 期,第237頁。
[22]徐莉:《論期刊社與作者的權利沖突》,《河南科技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1年12月,第29 卷第6 期,第238頁。
[23]張惠:《學術期刊數字化面臨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及其規避》,《出版發行研究》,2011 年第12 期。
[24]官文娟:《試析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的著作權問題》,《閩江學院學報》,2012 年1 月,第127頁。
[25]張惠:《學術期刊數字化面臨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及其規避》,《出版發行研究》,2011 年第12 期。
[26]可參見張洪波:《數字出版產業發展亟待破解版權問題》,《中華讀書報》2012年3月28日第021 版。
[27]壟斷問題一直是美國版權交易和使用市場中關注的焦點問題。在1961年的E.R.R. President'5 Conferenee v. Noerr Motor Freight,Inc?中,最高法院確立了有關得到政府批準認可的行為將不再受到反壟斷法追究原則。但在著名的The Authors Guild v. Google案件中,因聯邦司法部擔心本已成舟后會導致不可收拾的壟斷問題的原因,最終的和解協議放棄了這一可不受到反壟斷追特權,給了聯邦司法部一個“以觀后效”的機會。可參見汪雪:《數字圖書館之法律問題分析》,《復旦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0頁。
[28]可參見胡志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研究》,《科技與法律》,2012年第1期。
[29]可參見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與北京大學侵犯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糾紛上訴案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民終字第1424號,【法寶引證碼】 CLI.C.15629.
[30]胡北苑:《數字圖書館的法學思考--數字圖書館與合理使用制度》,《圖書館界》2008年第2期。
[31]《著作權法第46條引熱議 私權公權化易致壟斷尋租》,《法制日報》2012年4月16日版。
[32] 1999年美國公共利益促進科技數據庫可獲取性研究委員會、國家研究理事會發表了《平衡問題:科學與技術數據庫中的私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研究報告。報告從公共利益角度深入探討了數字時代數據庫中私人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問題。認為應堅持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知識產權與公共利益的協調,保護知識產權與促進信息資源公共獲取的統一,程序簡單等原則。可參見陳傳夫:《數字化與圖書館知識產權國際研究綜述與展望》,《高校圖書館工作》,2005年第3期。
[33] 可參見楊揚:《期刊著作權政策對機構知識庫資源建設的影響》,《圖書館學刊》2012年第3期。
[34]可參見肖燕:《期刊論文數據庫建設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從美國一起匯編作品著作權侵權案的審理說開去》,《中國科技期刊研究》,2004年第2期。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  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法律網合作機制 技術支持: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寶)
電話:010-82668266-152 傳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頁 | 聯系我們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