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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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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法學知識引進運動述評(1990~2011)
——從翻譯域外法學文獻的角度看
            申偉 朱佳林 點擊量:4261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
近20 余年(1990~2011)我國的法學知識引進的突出表現是長期持續(xù)、大量且系統地翻譯域外法學文獻。分析顯示出,雖然翻譯域外法學文獻為我國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知識資源,但從所引進的著作的作者國籍分布、法系分布以及所屬學科等方面看,我國法學知識引進過程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頗。
【關鍵字】
法學知識;域外法學文獻;翻譯;統計;述評
    

    自20 世紀90 年代以來,我國學界成體系地翻譯出版了域外作者的大量法學著作①。域外法學著作中文版本的翻譯和出版情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法學界對域外法學文獻所傳達的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的引進概況以及在引進中對不同知識資源的倚重傾向。因此,系統地梳理國內學界翻譯域外法學著作狀況,不失為一個觀察域外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在我國的傳播狀況以及我國法學界理論研究的域外知識資源來源狀況的可行途徑。與此同時,這種梳理或許還有助于檢驗有關中國法學研究狀況(比如中國法學研究的主導進路、知識譜系、自主意識等)的習慣性看法,進而為診斷法學研究提供一定的經驗基礎。有鑒于此,筆者對我國近些年來翻譯出版域外法學著作的情況進行了初步的統計②和分析,嘗試揭示出域外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進入我國法學理論研究過程的基本態(tài)勢。

    一、20余年來翻譯域外法學著作的主要形式

    對域外法學著作的翻譯可區(qū)分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以譯叢形式體系化地組織翻譯(以下簡稱“體系化翻譯”),另一種形式則是零星地翻譯(以下簡稱“零星式翻譯”),亦即不把翻譯著作納入任何譯叢。對筆者檢索到的已出版的法學類譯叢,本次統計結果如圖1 所示。統計過程中,譯叢出版時間的統計根據是該套叢書中最先出版的中文版著作的出版時間。任一譯叢,都只列入該譯叢的首部著作出版年份內統計,且計數為“1”。亦即,當同一譯叢的翻譯出版跨越數年時,僅計入其首部著作出版年份內,其他任何年份均不再對該譯叢計數。

    從圖1 中,可以發(fā)現我國翻譯出版域外法學著作的過程具有三個重要特點。一是以叢書形式翻譯出版域外法學著作具有明顯的連續(xù)性。我國翻譯域外法學著作的過程中持續(xù)不斷地采用了體系化翻譯這一形式,這一過程從20 世紀90 年代初③以來延續(xù)至今從未中斷。需說明的是,1994 年、1995 年以及1998 年這三年中雖然統計表顯示數值為0,但是這只是表明這3 個年份沒有啟動新的譯叢,而不是說這3 年中中斷了域外法學譯叢的翻譯或者出版工作。二是參與體系化翻譯的出版單位逐漸增多。新世紀以來,參與體系化翻譯的出版單位較之于20 世紀后十年發(fā)生了較大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20 世紀后十年中主要是少數幾家出版社各自前后陸續(xù)推出翻譯叢書,進入21 世紀以來,不僅多家出版社都參與了大型法學叢書的翻譯出版。而且,新世紀的第一個十年(2000~2010 年)中,除了2000 年和2007 年外,每年都出現了多家出版社在同一年內競相啟動多套叢書翻譯出版工作的盛況。三是我國法學界倚重的絕大部分域外法學著作,基本上都是通過體系化翻譯這一形式引進的。目前受到關注較多、被引較為頻繁的域外法學作品④,絕大多數都已被1993 年以來陸續(xù)翻譯出版的數十套法學譯叢所囊括⑤。

    二、已版法學類譯叢所含著作的學科分布

    當某一譯叢設定的主題明確限定為某一具體法律部門時,我們把這一譯叢稱為“部門法譯叢”⑥。根據譯叢名稱所顯示的譯叢主題,可從圖1 統計所及的法學類譯叢中識別出“部門法譯叢”若干。比如,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法學譯叢”、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與經濟學譯叢”以及中國政法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法學精粹譯叢”等等。此外,根據著作的具體主題,又可從非“部門法譯叢”中識別出若干部門法譯著。比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當代世界學術名著”中的《憲法解釋:文本含義,原初意圖與司法審查》(基思·E·惠廷頓著)以及《英國與美國的公法與民主》(保羅·P·克雷著著)即是屬于憲政領域的著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學譯叢”中的《刑事政策學(新版)》(大谷實著)與《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2 版)》(大谷實著)則屬于刑法領域的著作,如此等等。無論是部門法譯叢,還是列入非“部門法譯叢”中的那些部門法譯著,都可稱之為“部門法作品”。為此,我們將這兩部分匯總,嘗試統計出已版譯叢中所含部門法作品情況⑦。統計結果如圖2所示。

    從圖2 可見,截至目前,僅以部門法譯叢和綜合性譯叢中所包含的部門法著作來看,已翻譯出版的部門法作品以刑法學、民商法學和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學這三個領域的居多,而屬于法律史學方面的作品則最少。

    三、已版法學類譯叢的篇幅(已版域外法學譯叢所含著作數量情況)

    本次統計所及44 套法學譯叢的篇幅大小不一。為直觀地顯示出各套譯叢的篇幅大小,本次對每套譯叢中已出版的法學著作的數量進行了統計。據圖3 可見,在已經出版的44 套法學譯叢中,所含著作數量最多的10 套譯叢依次是美國法律文庫(中政版)(已出版67 種著作)、當代德國法學名著(法律版)(已出版35 種著作)、外國法律文庫(大百科版)(已出版34 種著作)、當代世界學術名著(人大版)(已出版30 種著作)、漢譯世界名著(政治?法律?社會類)(商務版)(已出版26 種著作)、世界法學譯叢(北大版)(已出版22 種著作)、公法名著譯叢(商務版)(已出版19 種著作)、博觀譯叢(法律版)(已出版19 種著作)、西方法哲學文庫(中國法制版)(已出版17 種著作)以及德國法學教科書譯叢(法律版)(已出版17種著作)。在這10 套譯叢中,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有3套(已出版著作共計71 種),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計67 種),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有2 套(已出版著作共計45 種),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計34 種),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有1套(已出版著作共計30 種),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計22 種),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計17 種)。因此,僅以出版的譯著數量來看,推出譯著最多的前

    3 家出版單位依次是法律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和商務印書館。

    四、已版44套法學譯叢所含著作的來源

    (一)所譯域外法學著作的原作者國籍分布

    翻譯引進域外法學著作的過程,也是引進域外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過程。為辨識近幾十年來我國通過翻譯這一途徑學習域外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重點對象,有必要對所翻譯的域外法學著作原作者所屬國籍狀況予以梳理。為此,筆者對前述44 套法學譯叢中已經出版的著作作者國籍歸屬進行了統計。統計結果如圖4所示。

    圖4 顯示,截至目前,已出版的44 套法學譯叢中,原作者人數最多的6個國家依次是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法國和意大利。換句話說,我國學界在以翻譯方式引進域外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過程中,客觀上已經把這6個國家法學家作為重點關注對象了。也因此,我們可以發(fā)現的是,通過翻譯途徑輸入我國的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主要的44 套法學譯叢中,統計所及的476 位譯著原作者中,有315 位來自典型的英美法系(即英國和美國),有126 位來自典型的大陸法系(即德國、法國和意大利),有35 位來自以成功移植法治發(fā)達國家法制為突出特征的日本⑧。其中,英美法系作家、大陸法系作家在統計所及的476 人中,所占比例分別為66.2%和26.5%.因此可以說,我國學界在以翻譯方式引進域外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過程中,對英美法系法學家作品的看重遠遠超過對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家作品的看重⑨。換句話講,截至目前,美國和英國這兩個英美法系國家作家的法學著作,是我國法學界最主要的引進對象。

    五、結論與反思

    基于本文前述統計分析,本文認為,關于1990~2011 這一時段我國通過翻譯形式引進域外法學知識和理論這一主題,可以得出兩點結論:

    第一,體系化地翻譯域外法學著作是域外法學知識和理論進入我國學界的基本途徑之一。正如前

    文述及,30 年來,嚴格地說,特別是近20 多年來,我國有組織、體系化地翻譯了大量域外法學著作,這一法學著作翻譯活動,不僅時間上經久未息,而且參與這一活動的出版單位和學者較多,更為重要的是,這一翻譯過程產生的中文版域外法學專著在規(guī)模上亦蔚為可觀。正是通過這種有組織、體系化地翻譯運動,眾多域外法學專著及其所傳達的法學知識和理論,得以綿綿不絕地輸入我就是由上述6個國家的法學家所生產的。已出版44 套法學譯叢下譯著原作者所屬法系分布以圖4 統計數據為基礎,把上述6 個國家按照傳統法系標準作出區(qū)分,我們可以進一步發(fā)現這44 套法學譯叢所含著作原作者所屬法系的大致分布狀況。具體如圖5 所示。

    從圖5 中可見,已出版國,進入國內讀者的視野。

    第二,域外不同國家、不同學者的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在我國學界中的影響力呈現明顯的分別。現有統計數據顯示,在大面積引進域外法學著作的過程中,從事法學知識引進活動的國內學者以及進行法學研究和寫作的國內學者,對域外法學專著和法學文獻的傾向性都是極為明顯的:較之于其他域外國家作家的作品,國內學界顯然對美、德、英、日、法、意6 國(特別是美國和德國)作家的作品更為青睞。并且,國內研究者對德、美兩國作家知識產品的倚重還因學科主題呈現出規(guī)律性的差異,即國內學者在民商法學和刑法學方面,傾向于倚重德國作家的知識和理論,而在憲政、司法和刑事程序法學領域,則傾向于依賴美國作家的知識和理論。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本研究中統計數值的精確性可能存在的一定局限。雖然我們耗時前后逾3個月而且耗費了大量的人力才完成本研究所涉及的各項數據的計數、各作家國籍的查證以及相關數據圖表的編制,但是客觀地講,由于整個過程完全依賴于最原始的清點、統計方式,所以在統計所得具體數值方面,并不能保證百分百地精確無誤。不過,我們曾前后經過幾輪對相關數值的復核,盡可能確保將數值誤差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因此文章所涉數值對結論的支持,應該是足夠有力的。

【注釋】
① 從學科分界的角度講,部分著作的學科歸屬并不明確。因為,一方面,這些著作所涉主題并不僅限于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純粹的法學主題或者法律問題,而是往往同時涵蓋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多學科的主題,其中尤其是一本著作同時論及多個政治與法律主題的情形居多;另一方面,這些著作的原作者本人也不是只有法學家或者法律思想家這一單一的學術身份或學術地位,而是同時具有多重身份,其思想往往被多個學科的理論研究所重視,甚至同時被多個學科奉為經典。因此,以下統計中將某一域外著劃歸為“法學著作”,只是表明該著作所表達的某些思想常常受到法學界的關注,但并不意味著該著作的學術影響僅及于法學這一學科。這類著作有很多,比如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柏拉圖的《理想國》、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馬克思的《資本論》以及韋伯的《經濟與社會》和《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等等。
② 此次統計中,曾經嘗試通過查詢各出版社已出或即出法學類叢書書目的方式進行統計,但遺憾的是,無論是通過實體書店、網絡書店、各出版社網站以及中國國家圖書館還是所在省的圖書館和高校圖書館,都很難獲得所需完整書目。因此,本文對譯成中文的域外法學著作數目以及中文版出版時間的統計,只好通過查閱部分圖書所附叢書書目以及在卓越亞馬遜、當當、蔚藍、中國圖書網、孔夫子、淘寶等多家售書網站和圖書館網絡系統檢索和通過百度、谷歌(中文)等普通搜索引擎進行廣泛搜索這樣較為原始的方式來完成。為盡可能避免遺漏,我們在查詢中同時進行了精確檢索和模糊檢索、完整書名檢索和書名關鍵詞檢索以及多種近義詞替換檢索。但是客觀地講,即便如此,本次檢索和統計數據也還是難以確保完整和精確。因此,嚴格地說,此次統計還只能算是“不完全統計”。
③ 時間大致為1993 年,其標志性事件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推出的“當代法學名著譯叢”中的首部著作《法律的運作行為》以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推出的“外國法律文庫”譯叢中的首部著作《法律與革命》(第一卷)、《法律與革命》(第二卷)均于1993年出版。
④ 這一點,可從對《中國法學》和《法學研究》這兩本法學權威期刊2006~2010 年5 年內所刊論文的引用域外作者文獻的統計結果中得以證實:被這兩本期刊論文作者高頻次印證性引用的域外作者及其作品(詳見表14 等),基本上都是通過這44套譯叢引入我國學界的。
⑤ 收入譯叢的中文版法學著作之所以更容易受到讀者(特別是法學研究工作者)的關注和參考和引用,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一方面,這可能與叢書所含著作本身比零星翻譯出版的那些著作更具學術吸引力,比如說在原作者知名度更高、影響力更大、作品水準更高、主題吸引力更強等。當然,這一層因素既難以精確刻畫,而且也不是必然的。因為很多備受關注__的優(yōu)秀著作的翻譯出版,并沒有納入任何譯叢。另一方面,這也與體系化翻譯和零星式翻譯這兩種翻譯形式所產生的著作被讀者檢索知悉方便程度不同有關。體系化翻譯,通常都有相關領域的學者對納入叢書的著作進行必要的篩選斟酌,因此這類翻譯過程具有較強的計劃性,所譯多本著作之間具有較強的體系性和關聯性。這類翻譯作品,通常冠以“XX譯叢/叢書”一類的叢書名稱,外部標識明顯,便于在出版后檢索查找,也更容易進入讀者的閱讀視野。零星式翻譯,選取哪一作者的哪一作品進行翻譯,主要依賴翻譯者本人的個人學術興趣而定,因此相比于體系化翻譯,對作品的選取具有較大的個性特點和隨意性。這類翻譯作品,由于沒有叢書名一類的外部標識,因此在出版后通常不易通過其他著作所附叢書目錄或者出版社公布的叢書目錄等渠道被讀者檢索查閱知悉,進入讀者閱讀視野的過程往往難免較大的偶然性。
⑥ 需說明的是,本次統計中所謂的“部門法譯叢”,特指那些明確以部門法主題為叢書名稱的譯叢。因此,盡管某些“綜合性譯叢”,比如“外國法律文庫”、“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美國法律文庫”以及“當代世界學術名著”,其中也可能包含部分針對部門法問題的研究著作,但是在統計時一律將其按照叢書名稱納入“綜合性譯叢”名下。
⑦ 本項統計未計入“漢譯世界名著”中所含的法政類譯著。
⑧ 關于日本的法系歸屬,國內學界有不一致的看法。其中一種常見的看法是將其視為大陸法系國家。但是考慮到作為法治后起國家,日本法治建設的成功極大地依賴于對域外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成功借鑒和移植。而且,日本在移植域外法制的過程中,并沒有刻板地局限于師法大陸法系國家或者英美法系國家。實際的情況恰恰是,現代日本法制在不同領域移植了不同法系的成果,比如在刑事實體法方面較多地移植了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德國的刑法思想和制度成果,而在憲政和刑事程序法制方面則較多地移植了英美法系國家特別是美國的思想和制度成果。因此,本文不把日本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或者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成員,而且暫且將其單獨列出。
⑨ 即便不顧及日本在法系歸屬上的模糊性,將其歸入大陸法系國家,這也仍然不影響這一格局。第25 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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