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工程是二十世紀后半期產生的一們工程技術, 作為一門新興學科, 系統工程理論已經在工業、農業、國、民趣濟計劃和社會的各個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 很多哲學和社會科學工作者都已把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運用于科學研究之中, 卜一些法學工作者也正在探索如何在法制建設的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之中運用這一理論和方法. 本文試圖從法制信息系統的角度作一點初步探索, 就教于法學工作者和系統土程專家.
一、實際法律系統和法制信息系統
高度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 是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執法機關的立法、執法活動, 通過其它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商得以實現的. 國家的立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審判機關和其它國家機關的執法部門構成實際的國家法制系統(簡稱為實際法制系統) 實際法制系統以法律的制定、執行、遵守為目的的一切活動和它的各個組成部分一起, 構成了實際法制系統的基本功能. 實際法制系統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 必須經常了解國家的經濟、政治、科學教育、文化、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活動情況及其對實際法制系統的要求, 及時地以立法的形式反映這些要求, 監督整個社會遵守和執行法律, 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 制裁和改造犯罪分子, 切實保證把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 把社會主義怨濟基礎的要求貫徹到國家和社會的一切活動之中。實際法制系統為了達到上述目的, 就必須不斷地收集和處理各種法制信息, 并向系統各個部門提供必要的法制信息. 實際法制系統各部門和從事法制工作的人員都是根據一定的法制信息行動的, 他們活動的結果又產生某些新的法制信息, 然后這些新的信息又被傳遞給有關部門和人員. 正是法制信息的不斷流動, 才使得法制系統不停地運轉。實際法制系統各部門在進行活動時, 都不能離開有關的法制信息. 法制工作的基本職業特點, 就是對各種法制信息進行收集、加工、處理. 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等實際從事法制工作的人員都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信息工作者. 收集、處理、傳遞各種法制信息, 是他們主要的工作方式之一。
實際法制系統為了充分地發揮其功能, 達到自己活動的目的, 必須有一個相應的法制信息系統, 作為實際法制系統的支援系統. 盡管立法、執法機關及其廣大的工作人員都經常和法制信息發生關系, 但實際法制系統不能代替法制信息系統。區別這兩個系統是很重要的。實際法制系統和法制信息系統都是人工系統, 但二者的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主耍是保證法律的順利制定、執行、遵守, 而后者的目的主要是支持前者的活動。由于他們各自的目的不同, 在進行系統設計時, 就必然要為他們設計不同的組成部分和活動方式, 進而決定了他們不同的功能. 實際法制系統直接以國家機關的方式作為自己的存在形式, 以國家強制力作為達到自己目的的保證, 這個系統運轉的結果, 是法律的制定, 執行和各種非法行為的被糾正, 而法制信息系統則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手段和方法, 迅速、準確、全面地收集、處理、傳遞法制信息, 這個系統運轉的結果, 為實際法制系統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制信息。 可以說, 它的主要任務是為實際法制系統服務. 而實際法制系統是法制信息系統的主要用戶。但它們二者的聯系又十分密切, 法制信息系統作為一個開放系統, 與它的系統環境相互影響, 而實際法制系統是法制信息系統的系統環境中最重要的環境因素. 正確地區別和認識這兩個系統, 有助于我們認識當前建設最優法制信息系統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合理解決在法制建設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間題。
把極其復雜的研究對象稱為‘系統’ , 即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的若千組成部分結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 而且這個系統本身又是它所從屬的一個更大系統的組成部分。這是錢學森同志談到系統工程時說的一段話. 在這個意義上講, 實際法制系統和法制信息系統同屬廣義的法制系統. 廣義法制系統是一個多層次, 多維數的大系統, 在這個大系統中, 實際法制系統、法制信息系統屬于同一層次的兩個子系統. 在廣義法制系統中, 還包括法制教育系統等等其它一些子系統, 這不是本文研究的間題, 但是, 對于法制信息系統來說, 這些子系統都是它的服務對象。
二、法律信息的特點
在談到當代社會的特點時, 很多人都說當代社會已婭進入信息社會. 但是面對著洶涌而來的信息浪潮的沖擊, 我們選擇、處理、傳遞信息的方式與發達國家相比又比較落后. 目前這個間題在擔濟建設領域和科技工作中已經引起了重視, 并在逐步解決。但是由于法制建設工作自身的特點, 更主要的是由于我們認識上的原因, 對法制信息和法制信息系統的研究還沒有引起足夠的普遍重視. 如果我們現在不花大力氣進行這項工作, 當法制建設進行到一定程度時, 落后的信息處理方式和手段就可能不適應法制建設的發展,影響法制系統的整體功能。
信息概念, 首先是作為通訊科學的概念提出來的, 但這個概念產生之后, 就迅速滲透到各個科學領域, 獲得了普遍的意義. 有人說: ‘ 通常將不依賴于能量而傳輸的消息稱為信息。. ?正確有效的信息必須是足夠的信息量的集合以及對其有規律的綜合和演繹。“信息爆炸. 就是指大量不同種類的信息混雜和無序狀態. 當前, 我們在法制建設工作中, 就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一方面, 很多同志都抱怨消息閉塞, 信息不靈, 另一方面, 法制信息又呈現出數量大, 增長快, 內容文叉重復, 文獻分散, 質量下降, 無效信息比例增長等無序狀況, 給我們的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因此, 建立最優性的法制信息系統就成了刻不容緩的工作. 為了建立最優法制信息系統, 我們首先必須了解法制信息的特點:
第一, 法制信息的知識性. 在這里, 知識性是一個廣義的概念, 它不僅包括有關法制的各種理性認識的知識, 也包括有關法制的各種感性認識的知識. 前者如各種法律、法令、法規和關于法制建設的理論文獻, 后者指對各種有關法制間題的客觀事實的描述, 如某一法律執行的情況, 某一案件的案情, 某一訴訟活動的消息等, 正是因為法制信息的知識性, 決定了建立法制信息系統的必要性。’
第二, 傳遞性. 法制信息的傳遞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 法制信息是可以通過一定的物質形式傳遞的, 這種物質形式我們稱之為信息載體, 包括語言、文字、磁性材料等, 其二法制信息必須經過傳遞才能和法制系統的工作運轉發生聯系和作用, 法制信息的可傳遞性使法制信息系統的建立成為可能。
第三, 價值性。即法制信息的有用性. 在法制系統中, 法制信息的價值是客觀的, 具有絕對性, 但同一法制信息, 對于法制系統的不同部門和人員的價值是不同的. 某一訴訟活動開始進行的信息, 對執法機關來說, 其價值就在于他們必須依此信息作出適當的行動. 而對立法機關來說, 其價值在于通過這一訴訟活動, 了解有關法律規范的作用和執行情況, 作為對這些法律規.范進行修改、補充、完善、或者廢止的參考資料. 法制信息的價值說明了用戶對法制信息需求的原因。
第四, 等級性. 指法制信息應用的等級性. 法制信息具有嚴格的應用等級. 大量的法制信息是可以公開應用的信息, 例如法制宣傳部門的工作就是把應該公開應用的法制信息公開向廣大群眾宣傳, 指導群眾的活動. 但還有很多法制信息屬于內部信息和秘密信息, 比如訴訟活動進行之中的某些信息, 有關國民紐濟發展的決策性的立法信息等, 法制信息應用的等級性是我們設計和運用法制信息系統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第五, 延續性. 社會主義法制的穩定性決定了法制信息在時間上的延續性. 一方面, 大量的法律、法令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文獻在適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 另一方面, 在具體應用法制信息時, 相關的法制信息依其產生的時間順序構成信息鏈, 在根據某一信息采取相應的行動時, 必須全面考慮信息鏈上的其它環節, 否則就會發生偏差. 法制信息這一特性, 要求我們在開展法制信息服務時所輸出的信息必須盡量減少遺漏, 并且按照法制信息的內在聯系, 進行有序的排列。否則, 如果信息遺漏率達到一定指標, 或者在排列上出現無序, 系統所輸出的信息就視為無效信息. 以上所述只是與建設法制信息系統有密切關系的兒個方面, 我們對于法制信息的研究僅僅是個開始, 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三、法律信息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系統工程是為了把對象創造出來, 或者把已有的東西改善成為合理的東西時, 最優地并且最有成效地達到該對象的目的, 為了把對象作為系統來開發、作為系統來設計、制造和運用的思考方法、步驟和各種方法的綜合性工程體系。系統分析和系統綜合是系統工程的兩種重要方法。系統分析的內容主要是確定對象系統的定義、目的、要求, 以及結構和功能. 法制信息系統, 嚴格地說, 應該稱之為法制信息處理系統, 一方面它是廣義法制系統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與其它子系統一起構成了法制系統的功能, 另一方面, 它以支援廣義法制系統正常運轉作為自己的目的.我們將系統工程的理論、方法運用于法制信息處理的基本任務, 就是設計一個目的明確、結構嚴謹、功能幸全、技術先進的信息處理系統, 實現法制信息處理的最優化. 以下對法制信息系統的結構、功能作一簡要分析。
法制信息系統由輸入、存貯、處理、輸出和控制功能五個部分組成(圖l )。每個部分都是一個可以認識的獨立單位, 相互之間具有特定的關系, 有機地構成一個完整的信息處理系統。 其中, 控制部分分別以其它部分作為控制對象, 以處理功能為巾心, 連接輸入, 存貯和輸出功能, 組成了法制信息系統的總體結構和總體功能, 這種總體功能以各部分的功能為墓礎, 又具有總體的優越性, 實際上, 現在有很多部門和人員在從事法制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工作, 其中, 某些部門和環節的工作, 或許是很有成效的,但從總體上看, 他們處理法制信息的方法落后、技術陳舊、分工不明、各自為政, 盡管花費了大量的勞力物力, 而效果不佳, 信息遺漏率高, 內容重復, 傳遞范圍狹小, 速度緩慢, 其重要原因, 就在于沒有形成最優化的法制信.急處理系統. 而一個結構合理、管理恰當、技術先進的法制信息系統, Nlj 可以較小的代價, 向用戶提供質量高, 數量大的有效法制信息。
從圖1 可知, 法制信息系統通過輸入和輸出功能與系統環境聯系起來, 并相互影響, 是一個開放系統. 我們把系統之外的對系統總體功能有某種影響的東西稱為這個系統的環境, 某一系統若與其系統環境具有相互作用的關系, 我們稱之為開放系統。法制信息系統與其系統環境的密切關系主要體現在法制信息系統的輸入和輸出功能上. 法制信息系統輸入功能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必須不斷適應系統環境的變化. 立法機關的每一立法活動, 某一時期法制建設工作重點的變化等等經常影響著法制信息的輸入, 而系統所輸出的每一信息最終總是要在立法、執法、法制宣傳, 或者法制建設的理論研究中發揮作用。以下我們就從輸入功能開始, 對法制信息系統的各種功能分別加以分析:
第一, 輸入功能。
法制信息系統的輸入功能, 就是圍繞系統的目的, 在系統環境許可的范圍內, 力求廣泛收集各種法制僧息.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 實現最優的輸入, 在設計輸入功能時就必須考慮整個系統的狀態和為達到系統的目的而設定的各項具體目標, 這一般應該包括以下問題: 1 , 確定所輸入的信息載體形式和種類、文字磁性材料、聲像制品等) , ,. 確定輸入信息的主題, 所輸入的信息應是與立法、執法、守法等活動有關的信息, 并且主要是按系統所服務的對象, 用戶的要求等確定主題范圍。3. 確定輸入信息的數借二即要J在系統能力容許的前提下, 盡可能多的輸入信息。 4. 確定輸入速度, 即綜合考慮影響法制信息的各種街素, 區別輕重緩急, 圍繞法制建設的中心工作, 迅速、及時輸入有關法制信息。
第二, 存貯功能.
法制信息系統的存貯功能是指系統貯藏法制信息的功能, 存貯功能與輸入功能直接發生聯系, 系統階輸入的信息數量直接影響存貯功能, 而存貯功能又制約著系統輸入信息的數量、速度. 在一‘情息爆炸“ 的環境中, 一方面我們要求法制信息系統能夠具有盡可能大的存貯功能, 另一方面, 存貯量的增加和飽和又必然引起信息愉入、處理和輸出的困難。合理地解決這一矛盾, 首先必須用先進的技未裝備武裝法制信息系統, 并保證所存貯的信息盡可能高的有效率。法制信息系統的存貯功能不是一個抽象詡概念, 它具體體現在各種信息載體上, 磁性材料的廣泛運用, 可以極大地提高系統的存貯功艙, 例如在微機的外貯器中, 卜一英時長的磁帶最少可以存貯8 0 個字符. 大量應用電子計算機獷使存貯手段規代化, 是擴大系統存貯功能的根本途徑。
第三, 處理功能.
信息的處理是法制信息系統的中心環節. 沒有、個高效率的處理功能, 輸入信息就只是先效旁動. 而系統所存貯的信息, 則成為一盤散沙, 沒有經過處理所輸畫的信息則可以肯定是無效信愿. 如果把信息系統的輸入功能比作是采購原料、存貯功能是材料倉庫, 輸出功能是產品的銷售, 那么, 處理功能就是信息系統內部的生產過程。法制信息系統峋處理功能受許多因素的影響, 目前我國的法制信息多以文宇材料(包括文件、資料、書刊) 為載體, 與此相應, 處理的主耍內容是文件的匯編, 資料的登記、摘要, 書刊的登錄、分類、編目等; 處理的方法, 主要是區別不同用戶對象, 進行專項處理, 在處理的時間上, 以成批處理(即按照一定的日期, 集中起來之后進行處理) 為主, 輔之以適時處理〔每當法希脂息產生時, 立刻加以處理)。為了實現信息處理的最優性, 關健問題是要實現處理功能的自動化, 用電子計算機代替原始的手工勞動。
第四, 輸出功能。
建立法制信息系統, 旨在滿足法制系統其它部門的信息需求, 這一目標是通過信恩輸出功能得以實現的. 法制信息系統的輸出功能和其它信息系統的輸出功能有很大的區別. 一般信息系統主耍向用戶提供二次信息、或者三次信息, 而法制信息系統所輸出的信息有很大部夯必須是一次信息. 我們按信息加工的程度, 把信息分為一次信息(原始信息) , 二次信息(在轉換一次信息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如文摘、索引等), 三次信息(一般指以綜述、評論、總結等形式傳遞的信息)。 因為國家的立法, 執法活動有十分嚴格的要求. 如時間上的溯及力, 犯罪構成的要件, 法律關系的要素等, 所以兩實際法制系統的用戶提供的信息. 一般要隸是一次信息, 否則, 不足以作為執法的根據, 當然, 法制系統也要經常向用戶提供各種形式的二次信息或三次信息, 以滿足不同用戶的不同要求。輸出功能的另一項任務是向用戶提供咨詢服務,即按照用戶的某些特殊要求輸出相應的信息,回答用戶的咨詢。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發展, 特別是由于經濟建設中越來越多的工作需要進行法律調整, 提供咨詢服務將會是一項很有前途的工作。輸出功能是法制信息系統與系統環境發生聯系的重要環節。法制信息系統的各種功能都是為了保證最終實現最佳輸出功能. 因此, 在設計法制信息系統時, 定要從我國法制建設的現實出發, 密切注意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前景, 實現法制信息輸出的科學化。
第五, 控制功能.
為了保證信息系統各種功能的正常發揮,信息系統必須具有控制和管理的功能。控制的內容包括對系統所裝備的各種現代化技術設備如電子計算機, 電傳打字機, 通訊設備等的技術控制和對系統的組織管理, 即由組織機構來控制與調整系統內部各部分的工作. 控制的方法主要有前饋控制和反饋控制. 我們在設計法制信息系統時, 必須深入研究這個系統所存在的環境, 明確將會影響系統功能的主要因素, 為系統設計相應的控制對策, 這種在系統環境還沒有影響到系統之前, 通過預測進行控制的方式就是前饋控制。法制信息系統投入運轉之后, 立即和系統環境、與用戶等發生各種聯系, 并向他們輸出信息, 環境和用戶對這些信息的評價、態度、要錄等反映實際情況的信息構成了系統的反饋信息, 控制功能根據反饋信息對系統內其它組成部分進行了控制和調節, 就是反饋控制, 反饋控制是運轉中的法制信息系統的主要控制方式。
完成反饋控制的關健在于反饋信息的獲得,因此, 信息系統必須和廣大用戶建立密切聯系, 盡可能廣泛地輸入各種反饋信息, 通過控制功能實現輸入、存貯、處理和輸出功能的最優化, 進而實現整體系統運行的最優化。
以上是法制信息系統各部分功能的主要內容。
為了實現系統運轉的最優化, 我們必須婭常對法制信息系統進行評價, 評價法制信息系統的主要標準是系統的輸入參數和輸出參數. 輸入參數是系統環境向系統輸入信息的參數, 輸出參數是系統向系統環境輸出信息的參數。輸出參數標志著法制信息系統對用戶的信息需足的滿足程度, 顯然, 這是要受輸入參數限制的。評價法制信息系統的另一指標是系統的狀態變量,即在某一時間點上, 系統內部對信息的存貯和處理情況。而這種狀態變量又往往是通過系統的輸入參數和輸出參數體現出來。
法制信息系統的輸入參數包括: 系統現存信息的存貯總量: 信息輸入的增長速度: 信息“老化, 和刷新. 的期限, 輸入信息的載體形式等。
法制信息系統的輸出參數包括: 輸出信息的種類和數量, 單位時間內解答咨詢的數量, 特約用戶的數量, 專項信息的服務種類、深度和廣度, 輸出信息的錯誤率和遺漏率等. 如果是有償信息服務, 還有一定經濟指標, 如輸出信息的成本、價格、利潤等。
按照系統工程的方法和觀點分析法制信息系統, 是一項事關全局的工作, 這個任務不是靠個別人的力量所能夠完成的, 以上只是筆者在學習和研究中對法制信息系統某些方面的問題的初步理解, 是一些不很成熱的看法。
四、建立法信信息系統的兩種設想方案。
系統綜合是系統工程的另一重要方法, 即按照對象系統的目的、耍求、功能提出一組(數個) 備選方案, 以供決策機關選擇. 這就需要在系統分析的基礎上, 建立各種系統模型, 選擇最優化的系統方案。顯然, 完成這個任務, 沒有系統工程專家的參加是不可能的。
當前, 電子計算機技術, 特別是微機技術正以狠快的速度在我國普及和發展, 實際法制系統的一些部門和單位已握或者正在準備裝備微機, 培訓技術人員, 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教育部門, 也有一些同志在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 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 電子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將是不可改變的趨勢和要求。因此, 在設計法制信息系統時, 電予計算機的應用是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技術手段. 法制信息系統具有規模較大, 目標多樣, 功能綜合, 因素眾多特點, 考慮到這些特點, 可以提出多種設計方案. 根據‘大系統理論” , 可以對法制信息系統分別采取分散控制和多級控制的方案。
第一, 多級控制方案.
多級控制是大系統普遍采用的一種方案(見圖2) 我國法制信息系統可以采用四級控制系統的方案, 即按我國的省、地、縣的行政區劃, 由中央(第四級) 控制功能實施全系統控制和協調的總任務。各上級控制系統實施對同級信息系統各種功能的控制和對下級控制系統的協調, 第一級控制系統直接作用子同級信息系統的各種功能和組成部分, 這就形成一個從中央到基層的法制信息網絡, 具休地說, 可以由司法部負責組建中央控制系統, 由省、地、縣的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同級控制系統. 各級控制系統的電子計算機通過通訊線路或電傳打字機與同級各立法、執法部門、法律研究和教學部門的終端設備相聯接, 形成法制信息的水平傳遞通道, 由控制系統的中央處理器(C PU ) 集中存貯和處理; 各級控制系統分別與上級、下級控制系統的電子計算機聯接, 形成法制信息的垂直傳遞通道。在這樣的信息網絡中, 任何一個終端, 通過同級或上級控制系統的審核同意之后, 都可以根據需要迅速獲得系統內存貯的任何信息, 并在終端顯示器上顯示出來. 這個方案的優點在子: 協調性能好, 可靠性高; 能嚴格執行法制僧息的應用等級, 保密性好; 信息處理標準一致, 通用性強, 網絡的覆蓋面積大, 輸入輸出功能優越; 電子計算機的硬件、軟件可以共享, 設備利用率高, 并且可以通過行政手段, 要求各單位使用相同型號或可以兼容的電子計算機設備, 聯機系統在技術上比較好處理, 其缺點在于: 由于各地區、各部門的規濟情況、預算、握費等不同,、有些單位可能暫時無力裝備電子計算機設備,所以很難在短時期內建立一個連接全國的聯機系統; 由于各地區, 各部門的技術力量的不平衡, 可能某些地方和單位的工作人員無力操縱、使用電子計算機和終端設備, 而影響系統的總體功能. 由于這樣的多級控制系統是由國家投資興建的, 一般是提供無償信息服務, 所以投資較大, 且無法收回. 因此, 在正式確定建立這樣的系統時, 最好能夠選擇一個或幾個級濟發達; 技術先進,一知識為食雄厚的地區, 建立地區性的聯機系統, 逐步推廣, 最后建成全國性的網絡.
第二, 分散控制方案。
法制信息系統的分散控制, 就是由若千個分散的控制系統分別對法制信息系統進行局部控制, 共同完成系統的總體功能。(圖3 ) 這種控制系統同樣有狡高的可靠性, 并且局部控制效果較好, 設備費用低. 按這種控制方案, 至少可以有兩種方案: 其一, 由法制系統的各部門分別按部門建立信息處理系統. 其二, 可以建立民間的法制信息有償服務系統。我覺得這將是一項很有前途的事業。目前, 我國研究法制信息和法制信息系統的人員多數集中在一些法學研究和教學單位, 這些單位一般都匯集有多學科的科學工作者, 法律專業知識水平較高, 有的學校還有先進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主要是綜合性大學), 因此, 可以動員其中有志于從事法制信息系統開發工作的同志、, 取得有關方面的支持, 籌集一定數量的資金, 橫向聯合, 建立法制信息咨詢, 開發聯合體, 這個聯合體的成員以法學研究工作者為骨干, 吸收少量的信息專家組成, 以開展有償的法制信息專題服務和有償咨詢為主, 首先和法制系統內部已握裝備和正在裝備電子計算機的單位建立聯系, 主要面向法制系統的各單位和部門, 也為整個社會提供法制信息服務, 當然, 要把這個設想變成現實, 需要做大盤的下作。但這樣的法制信息系統的建立, 對于促進我國法制信息工作的現代化肯定會發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