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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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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初步研究
            李榮珍等 點擊量:4030
海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
法院司法信息是指法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與法院及法官司法活動有關的、并且以一定形式記錄與保存的信息,可以分為司法審執信息和司法審務信息兩大類。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在發揮諸多正面功能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需要克服的障礙。為落實法院司法信息公開,應當在法院內部成立專門工作機構,界定信息公開范圍,明確信息公開途徑,并且建立考核、監督與問責制度。
【關鍵字】
司法信息;法院公開;障礙構想
    

    一、法院司法信息的概念界定

    對于司法信息的概念,我國官方和學界鮮有明確的界定,① 因此其內涵與外延至今還比較模糊。在國務院于2007 年4 月5 日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政府信息被定義為“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開的范圍主要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 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 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由此可見,政府信息具備以下特征: 首先是政府占有性,即政府信息是政府已經掌握的信息。其次是政府確認性,即政府信息是經過政府核實認定的信息。再次是政府存檔性,即政府信息是由政府以客觀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最后是利益相關性,即政府信息是與行政相對人或不特定公眾的利益緊密攸關的信息。應當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內涵和外延的界定是較為全面和嚴謹的。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公開已經頒布了多個司法解釋,② 但這些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過于零散,并且缺乏對司法信息的整體界定。有鑒于此,本文認為對司法信息的界定可以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所作的界定。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所謂司法信息是指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與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和司法活動有關的、并且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與法院及法官司法活動有關的,并且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則可以稱為法院的司法信息。根據信息內容的不同,法院的司法信息可以劃分為司法審執信息和司法審務信息兩大類。

    司法審執信息是與法院辦理案件直接相關的司法信息,包括立案、審判、執行、聽證、裁判文書等五個方面的信息。其中,立案信息主要包括立案條件、立案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規程、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訴訟和執行風險提示以及可選擇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審判信息主要包括案件的案號、立案日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件承辦人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開庭時間和地點、審判流程等內容。執行信息主要包括當事人情況、立案信息、被執行財產信息、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執行中止情況和理由、結案信息、執行異議信息,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階段的聽證信息,有關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措施的信息,以及評估、拍賣的過程和結果等內容。聽證信息主要包括聽證事由、時間地點、聽證法官、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裁判文書則是指法院在相應的程序終結時做出的完整的裁判文書。

    司法審務信息是指雖然與法院辦理案件沒有直接關系,但有助于人們了解法院運作情況的司法信息。主要包括法院的基本情況、審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和隊伍建設管理方面的工作規范、審判業務部門和審判職能、審判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背景信息、③重要工作會議、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報告、重要活動部署、規范性文件、司法指導意見、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等信息。

    對于法院司法信息的把握,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法院司法信息是與法院履行司法職責密切相關的信息。雖然法院是掌握司法信息的主體,但并非其掌握的所有信息都是司法信息。那些與法院履行司法職責無關,純屬其內部管理的信息,諸如修建辦公用房、食堂、清潔、綠化等信息,不屬于司法信息的范疇。第二,法院司法信息產生方式包括內部制作、外部獲取和調查統計三種。內部制作的司法信息是指法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的信息,如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或有關筆錄; 外部獲取的司法信息是指法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從其他機關、組織、個人那里獲取的信息,如因辦理案件的需要而向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調取的文書、資料; 調查統計的司法信息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或最高法院的要求經統計所獲得的信息,如某類案件的立案__( 受理) 數、審結數、執結數等。第三,法院司法信息是以某種客觀形式存在( 記錄、保存) 的信息。其載體既可以是紙質文件,也可以是膠卷、磁帶、電子磁盤以及其他存儲介質; 而那些沒有以一定載體形式存在的口頭消息、社會傳聞,則不屬于司法信息,法院也無法提供。

    二、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功能

    許多信息對于人們實現特定的目標是有重大價值的,因此,充分的相關信息可以減少行動者為實現特定目標而付出的代價。而信息公開與否,則直接影響著各方行動者所處的情勢格局和最終所得利益。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信息公開就是為了解決信息擁有者與信息匱乏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④ 就法院司法信息來說,由于法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有關信息往往并非法院以外的公眾所能知悉,但這些信息對于公眾實現自身利益又往往非常重要,因此,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就非常必要。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來看,作為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任何社會設置( social institution)都必定是要發揮特定的功能,從而使得社會系統均衡有效地運行。⑤ 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制度安排也不例外。具體而言,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行,法院司法信息公開主要發揮著滿足公眾知情、確立司法威信、督促司法勤勉、制約司法腐敗、提升司法水平、強化普法教育和便利法學研究等七個方面的功能。

    ( 一) 滿足公眾知情

    公開法院司法信息以滿足公眾知情是建立在公眾享有知情權的基礎之上的。知情權強調的是公眾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特別是從官方獲知特定信息情況的權利,主要包括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信息的權利以及在尋求獲取信息過程中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知情權主要是一種政治性權利,因為“知情”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憲法》規定的公民參與和監督政府治理的權利得到落實。在民主憲政的框架下,公民的知情權是增進自身利益的必要補充措施。因此,對知情權的保障,使公民有機會、有途徑充分獲取那些對個人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信息,不但有利于公民協調自身的行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公民其他基本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就法院司法領域而言,公開立案、審判、執行、聽證、裁判文書等方面的司法審執信息以及有關法院部門設置、人員構成、運作情況的司法審務信息,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就不但有助于公眾了解司法審判活動的過程、結果、法律依據和相關的管理制度,而且有助于公眾對相關的司法活動建立起一種較為穩定的預期和評判,并以此來指引和協調自身的行為。

    ( 二) 確立司法公信

    從語義上進行分析,在“司法公信”一詞中,“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處理糾紛的職權活動,“公”是指社會公眾,而“信”則是指因信任而對特定的人或事物產生認同和服從的心理狀態和社會現象。因此,“司法公信”的具體含義就是指社會公眾因信任而認同并服從國家司法權的運作過程及運行結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和社會現象,表明了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司法公信的形成有賴于諸多因素,除了嚴格適用法律、實事求是、為民著想、客觀公正等方面外,法院司法信息公開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司法的威信絕不是源自單純的權力、威嚴或威懾,而是源自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裁判結果能得到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可,法院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信任。而要是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盡可能充分地了解包括審執信息和審務信息在內的各方面法院司法信息,在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同時減少誤解和偏見。既讓當事人打一場“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又讓社會公眾以看得見的方式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運作過程和運行結果,從而確立并不斷提升司法公信。

    ( 三) 督促司法勤勉

    在如今強調能動司法的社會背景之下,⑥司法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勤勉程度也日益成為一個關注的焦點。盡管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但能動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應僅僅消極被動地坐堂辦案,不顧后果地刻板適用法律,而應充分發揮個人的積極性和智慧,通過司法活動有效地解決各種復雜糾紛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結事了”,實現司法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⑦ 由此可見,能動司法是否能夠最終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與司法人員的勤勉程度是密不可分的。但如果有關法官參與司法活動的各類信息是不對外公開的,那么社會公眾乃至具體案件的當事人就無從知曉法官是否履行了適當勤勉的職責,法院的內部管理機構也無法通過當事人反饋的方式來判斷具體法官在履行職責時的勤勉程度,這樣顯然不利于提高司法活動的效率以及加強法院的內部管理。因此,適時公開法官履行職責的具體過程和相關信息,有利于督促法官勤勉盡責和貫徹落實能動司法的要求。

    ( 四) 提升司法水平

    2005 年4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主要任務是: 增強懲罰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 增強調節經濟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能力; 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 增強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 增強在司法領域保障人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能力; 增強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能力。由此可見,提升司法水平是我國司法機關在相當一段時期內不可忽視的重要任務。但司法水平的評判絕不僅僅是以司法機關自身的認定為依據的,其離不開糾紛當事人、相關利害關系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感知和認同。這也是為什么諸如“南京彭宇案”、“廣州許霆案”、“云南李昌奎案”等案件的裁判結果會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的原因。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正是因為媒體公開報道了這些案件,才使得社會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得以認識、了解和批評,也才使得法院糾正了不被社會公眾所認可的裁判結果。而如果有關案件的司法信息不對外公開、具體辦案機關的司法水平全由司法系統內部自行認定的話,其最終必定是無法真正增強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的。因此,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制度設計對于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非常重要。

    ( 五) 制約司法腐敗

    對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英國著名的哲學家、法學家培根曾說過: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水源。”⑧眾所周知,司法不公的根源主要在于司法腐敗。當前,我國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問題不容樂觀。概括而言,司法腐敗的常見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利用主管或承辦案件的司法職權為當事人、律師或者妻兒、情人、親戚等特定關系人謀取不當利益; 利用委托中介機構評估、鑒定、拍賣、審計之機索賄受賄;受非法利益驅動,該立案的不立案,該追訴的不追訴,反倒是不該追訴卻追訴,甚至設局陷害無辜; 利用職權,與黑惡勢力勾結,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與當事人、律師、公證、審計、會計、鑒定、拍賣、典當等人員或機構勾結,弄虛作假,顛倒黑白,或搞假公證、假拍賣、假鑒定; 在民事執行工作中,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等。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上述司法腐敗行為之所以會發生或得逞,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于司法權的運作過程不透明,相關的司法信息不公開,從而導致司法活動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筆者認為通過公開法院司法權的運作過程以及相關司法人員的基本信息,以法院司法信息的公開與透明實現司法權力的社會制約,改善甚至重建司法生態環境,⑨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且有效的途徑。

    ( 六) 強化普法教育

    對于建設法治社會而言,對公眾進行持續不斷的普法宣傳教育是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普法宣傳教育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例如專題講座、法庭觀摩、流動宣傳、法律援助,等等。但對于強化普法宣傳教育的效果而言,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和低估。這是因為,首先,無論社會公眾接受了多少有關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其最終還是要從司法的運作過程及其終端產品( 即裁判結果) 來進行理解和評判的。如果法院司法活動及其結果與法律宣講所指明的情況是背道而馳的,公眾就肯定不會輕易接受和認同法律; 而如果法院司法活動及其結果與法律宣講所指明的情況是相互吻合的,則必定能夠強化公眾對法律的接受和認同。其次,相對于其他普法宣傳教育形式而言,法定的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制度是一種更為便利、持久、穩定和長效的方式。任何時候公眾都可以通過網絡訪問或書面申請的方式來獲取其關注和感興趣的法院司法信息,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這就使得公眾能夠更為便利和全面地接觸與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從而深化普法宣傳教育的效果。

    ( 七) 便利司法研究

    高質量的司法研究離不開貼近現實的經驗考察,畢竟司法是一種實踐活動而非玄思冥想,是要以結果作為導向和評判依據的。而缺乏貼近現實的經驗考察正是我國目前司法研究的一個軟肋,許多司法研究都僅僅是在做“書齋里的革命”,少有對法律的現實運作進行細致的觀察、持續的追蹤和詳細的描述。瑏瑠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研究者本人學術能力的欠缺,另一方面則在于目前許多司法信息是很難甚至根本不可能由研究者來獲取的。例如,關于某個地區所有案件類型、收案數量、結案數量和裁判結果的統計數據,關于法院的人員構成狀況、法官的工作經歷及其所辦理的全部案件情況,等等。一般而言,目前研究者若想要進行司法調研以獲取相關司法信息,就必須通過個人關系或者單位關系等非正式的途徑來進行協商和接洽。關系強的則調研活動開展得較為便利,并且可以獲取多些信息; 關系弱的則調研活動難以開展,并且能夠獲取的信息也非常有限。這就使得一些想要獲取司法信息進行研究但與法院之間又缺乏緊密關系的研究者難以有效地開展經驗性的司法研究,這顯然不利于我國司法研究水平的提高。而如果有了系統的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制度,法院必須依法適時、全面地公開相關司法信息,司法研究者能夠隨時通過訪問網絡或者書面申請的方式依法獲取研究所需的法院司法信息,則必定會大大便利經驗性的司法研究,從而也能夠促進我國司法研究更加貼近司法實務,研究者提出的相關對策建議也會更為實用有效。

    三、法院司法信息公開需要克服的障礙

    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本質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由于法院司法信息公開需要增加人手強化工作力度,需要現代信息技術支持,需要觀念意識的轉變,以及需要調和國家、組織、公眾和個人等不同層面的利益關系,因此,實現法院司法信息公開還需要克服若干障礙。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 一) 人事安排障礙

    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貫徹和落實,首先要有專人負責對各類司法審判信息與司法審務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類、歸檔和發布,因此就需要相關法院做好這方面的人事安排。當前我國法院系統的人事安排主要分為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書記員、政工人員、行政后勤人員和司法警察等七個序列。法官作為國家審判權的具體行使者,其職責就是依法參加合議庭或獨任審判案件。法官助理的職責是在審判活動中協助法官處理相關事務性工作,如接收材料、證據交換等。執行員的職責是依法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書記員的責任主要是清點、核對、登記和發送訴訟材料; 做好開庭準備工作,擔任庭審和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記錄; 負責案卷材料的整理、裝訂、保管和歸檔,并將案件有關信息輸入本院數據庫等。政工人員包括從事干部管理、教育培訓、紀檢監察、機關黨務和工會等工作的人員; 行政后勤人員包括從事信息宣傳、秘書機要、打字文印、檔案管理、交通通訊、物資管理、財務管理、對外接待等工作的人員。司法警察則擔負著提押看管被告人或罪犯,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對妨礙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參與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對財產的強制執行,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死刑,機關保衛等項重要職責。因此,對于法院司法信息公開而言,無論是增加人手專門負責還由當前特定序列人員經辦( 由此也就增加了其本職工作內容) ,都會涉及到法院的人員安排、人事管理,瑏瑡以及相應的績效考核,瑏瑢必定會增加法院的人事安排成本,這是為落實法院司法信息公開而首先需要克服的障礙。

    ( 二) 信息管理障礙

    信息管理是人類為了有效地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手段,對信息資源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的社會活動,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傳輸、信息加工、信息儲存和信息輸出等過程。《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 2009 - 2013) 》提出了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要求: 促進信息化在人民法院行政管理、法官培訓、案件信息管理、執行管理、信訪管理等方面的應用; 盡快完成覆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信息網絡建設; 研究開發全國法院統一適用的案件管理流程軟件和司法政務管理軟件; 加快建立信息安全基礎設施; 推進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的應用; 構建全國法院案件信息數據庫,加快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建設。因此,就需要司法機關在這方面加大投入,構建信息管理的知識圖譜,瑏瑣完善信息管理制度,提升信息管理水平。從信息管理的角度來看,法院司法信息公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工作: 首先是原始信息的收集。一切與司法審執和司法審務有關的信息,都應準確毫無遺漏地收集。為此就必須加強信息處理機構,健全信息管理體系,通過專門的訓練,提高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其次是法院司法信息網絡平臺的建設。法院司法信息網絡建設涉及系統基礎網絡平臺、應用系統、信息安全、數據庫等多方面的技術、設施設備以及日常維護管理,需要持久穩定的經費支持。再次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要建立靈敏的司法信息反饋系統,嚴格監督信息反饋過程,定期對各種數據、信息作深入地分析,使信息充分發揮作用,這些都是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在信息管理方面需要克服的障礙。

    ( 三) 觀念疏導障礙

    傳統的司法信息保密觀念導致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信息公開意識淡薄,而信息公開觀念的落后又制約了司法信息公開范圍的擴大。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為了維護皇權,統治者強調“法藏官府,威不可測”、“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這種觀念認為,人民知道得越少,就越容易被管理,越有利于實現君主統治的目的。受這種傳統的影響,同時也由于自身是保守秘密的受益者或既得利益階層,當前我國一些法院和法官的信息公開的意識淡薄,往往把信息公開看成是自己可以處分的權力,而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甚至還以本部門或個人的利益為評判標準,把向公民公開司法信息視為一種“恩賜”行為。瑏瑤可以說,這種觀念是制約司法信息公開的一大瓶頸,同時也增加了為貫徹司法信息公開而必須付出的觀念疏導成本。為實現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就必須注重司法公開理念的培育和塑造,加深全社會對司法信息公開的理解,從而認識到司法信息公開就是將司法權曝光在太陽底下,有助于監督司法、防止司法腐敗和最終實現司法正義; 法官必須充分認識到公民知情權是公民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公開法院司法信息既是司法機關服務人民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法院履行職責的內在要求; 此外還必須明確司法信息公開是原則,限制公開是例外。只有在觀念疏導方面扎實做好工作,法院司法信息公開才能順利得以貫徹落實。由此可見,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實行既要克服文化和心理變遷的障礙,又要破除既得利益產生的制約因素,但無論是哪一方面都要付出較大的成本。

    ( 四) 利益平衡障礙

    由于司法信息公開涉及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利益,因此在許多時候,司法信息公開會引發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以及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這些沖突主要集中表現在對司法信息公開范圍的界定上。首先是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在現實生活中,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沖突普遍存在。瑏瑦在現代社會,一方面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得到了普遍重視,另一方面公民獲取信息的需要明顯加強,由此國家機關的信息保密權與公民個人的知情權就發生了沖突,這就要求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建立平衡。其次是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由于公共利益的內容和受益對象存在著不確定性,往往只能彈性地依據國家的任務和國家的基本原則進行判斷,因此就使得對公益的需求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形成,并可能造成在同一事件上會有不同價值取向所形成的公益的沖突。例如,公開某一司法信息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強化司法監督的公益所需,但與此同時,不公開此信息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公益所需。再次是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在司法信息公開制度中,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知情權和隱私權之間的沖突。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瑏瑧幾乎觸及社會生活的每個領域。但另一方面,掌握和了解個人隱私,往往又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對第三人公開了有關個人隱私的信息資料,盡管滿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但相關個人的隱私權因此就有可能受到侵犯。因此,公權力機關在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時,必須穩妥慎重。

    可以說,法院司法信息公開中的利益沖突直接表現為信息主體因權利享有和限制的不同而導致相應各方利益的沖突。從制度層面上看,利益平衡有賴于權利設置與運行的科學性,涉及權利創設、權利保障、權利救濟和權利實現的整個立法和司法過程。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司法信息在什么情況下公開、公開到什么程度、由誰來公開、通過什么程序公開,必須遵循利益平衡原則對司法信息公開主體的內在要求,從而調和私人利益之間、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而這些都要付出相應的成本,同時也是為實現司法信息公開而需要克服的障礙。

    四、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具體構想

    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必須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只有建立起合理的制度安排,從法律上加以規范和確認,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實現。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幾方面的構想。

    ( 一) 成立專門工作機構

    各級法院應當加強對司法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本院的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院司法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司法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應當包括: 具體承辦本院的司法信息公開事宜; 維護和更新本院公開的司法信息; 組織編制本院的司法信息公開指南、司法信息公開目錄和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對擬公開的司法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等。

    ( 二) 界定信息公開范圍

    應當確立法院司法信息以公開為主導的原則,瑏瑩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進行司法信息公開: ( 1) 立案公開。在立案大廳設立信息公告展示牌,列明受案范圍、審判流程、訴訟費標準等內容,并編寫訴訟指南等材料,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等事項,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 審判公開。對法律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件審理的時間、地點、案由等信息,并于開庭當日通過電子顯示屏公告,對于符合旁聽條件的申請人,允許參加旁聽。( 3) 宣判公開。要穩步提升公開開庭宣判率,面對面地做好判后釋法、答疑解惑、情緒安撫等工作,認真解答當事人對判決提出的疑問,充分體現司法的親和力和人文性。( 4) 文書公開。對符合公開條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和執行案件信息要全部在法院局域網上公布,逐步擴大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隱私之外的生效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的公開范圍。( 5) 執行公開。設立執行案件信息查詢平臺系統,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必要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案件執行過程;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行監督員參與執行。( 6) 聽證公開。對申請再審、信訪積案、司法賠償及減刑假釋等案件,要全部實行公開聽證,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7) 審務公開。通過采取開放日、新聞發布會和工作白皮書等形式,及時發布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舉措、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審理情況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等信息,滿足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 8) 司法監督公開。向社會公布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聘請執法執紀監督員,定期征求人民監督員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地避免違法違紀情況的發生。( 9) 司法檔案公開。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訴訟材料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法院查閱、摘抄、復印相關訴訟檔案。( 10) 司法人員身份背景公開。向社會公開法官、書記員和人民陪審員的學歷背景、工作經歷、辦公電話、參與的已結案件以及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單位等信息。

    與此同時,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司法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人民法院在公開司法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司法信息進行審查。各級法院對司法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各級法院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信息。瑐瑠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法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信息,可以公開。

    ( 三) 明確信息公開途徑

    為保證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成效,應當采用各種合理、便捷的途徑。主要包括:

    1. 對于主動公開的司法信息,各級法院應當通過法院公報、法院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除各級法院主動公開的司法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法院申請獲取相關司法信息。

    2. 法院制作的司法信息,由制作該司法信息的法院負責公開; 各級法院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司法信息,由保存該司法信息的法院負責公開。

    3. 各級法院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司法信息查閱場所,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司法信息,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司法信息提供便利。此外,各級法院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司法信息。

    4. 各級法院應當編制、公布司法信息公開指南和司法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司法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司法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司法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司法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司法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規定向法院申請獲取司法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包括數據電文形式) ; 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法院代為填寫司法信息公開申請。

    6. 對申請公開的司法信息,法院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司法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法不屬于本院公開或者該司法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司法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7. 申請公開的司法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法院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法院認為申請公開的司法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權益,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法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司法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8. 法院依申請公開司法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 四) 建立考核、監督與問責制度

    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司法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將司法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庭長、執行局長年度業績考核范疇,并設置較高的權重比例,以加強其對該項工作的重視和督導。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和監察機構負責對司法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法院應當在每年定期公布本院的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本院主動公開司法信息的情況; 本院依申請公開司法信息和不予公開司法信息的情況; 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改進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法院不依法履行司法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法院違反規定,未建立健全司法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法院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此外,法院違反規定,不依法履行司法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公開的司法信息內容、司法信息公開指南和司法信息公開目錄,違反規定收取費用,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司法信息,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司法信息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法院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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