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發展帶來信息化革命,互聯網正以超乎人們想像的速度、深度和廣度影響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領域。網絡改變了人們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方式,也激發了民眾對政治參與和社會參與的熱情。有調查表明,當前絕大多數的的網絡熱點與政法有關,人們通過網絡及時獲取信息、發表評論意見,當評論意見累積形成一種網絡輿論后,往往將一個細小的案件演變成全社會關注的熱點事件。 “許霆案”、“鄧玉嬌案”、“梁麗案”等等都是典型的例子。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網絡輿論對司法活動已經形成了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正逐步成為我國司法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網絡輿論對司法獨立、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權威的影響。那么,如何正確處理網絡輿論中公民的言論自由與司法實踐活動的關系,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一、網絡輿論的含義及特征分析
所謂輿論,是指社會媒介關于社會公共問題的意見、態度及評論。網絡輿論則是公眾通過網絡空間來表達對關注事件的各種情緒、意見和態度的總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網絡則是公民行使該權利的途徑之一。越來越多的民眾通過網絡來表達自己的意愿。網絡拉近了媒體與大眾的距離,媒體不再被某些專業人員壟斷。普通公民只要利用自己的通訊工具隨時記錄下自己身邊所發生的事情,發布到網絡上,就可以成為“記者”,表達自己的觀點,寫下自己的看法,繼而引發一系列的跟帖與回復,各人的觀點在網上交流、碰撞。 可以這么說,網絡輿論真正使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得以實現。
與傳統廣播、報刊、電視等媒體相比,網絡輿論有以下特征:
首先,網絡輿論的表達具有廣泛性及平等性。網絡是一個虛擬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沒有階層的限制,沒有章程的規范,各個階層、行業的人都可以進入到這個虛擬的社會里,從不同角度和立場出發,發表多元化的意見和評論,形成具有廣泛性的網絡輿論。網民之間僅通過發帖回帖進行溝通交流,沒有姓名、年齡、性別、階層的劃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平等地發表自己的觀點看法。只要有人在網站上發布帖子,就有人自發地回應,當回應人數達到一定比例后就會形成一種輿論,沒有任何阻礙。
其次,網絡輿論具有言論自由性及不可控性。網絡輿論與傳統媒體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民眾可以直接通過網絡發表言論,這是傳統媒介如報紙、電視、新聞等等所不能比擬的。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和自由的世界,網民在網絡上發表言論,幾乎到了無話不說的地步,有正面的、反面的、弘揚正氣的、牢騷怪論的、情緒偏激的、客觀公正的等等,這正是公民言論自由權最充分的體現。同時網絡輿論又具有不可控性。由于網絡發展的時間短、速度快,立法上又具有滯后性,使得目前我國還缺乏完善的法律規制,我國現有網民的素質良莠不齊,許多網民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加上網絡的開放性和虛擬性等特點,一旦出現問題就難以控制。
再次,網絡輿論具有及時性及高效性。世界已經走進信息化時代,如果說傳統的報紙媒介更新周期是以天為單位,那么網絡的更新周期則是以秒為單位。它能夠全天候地傳播信息,實時發布信息。公眾可以自由選擇查看自己喜歡的新聞、信息及時發表自己的觀點看法與他人交流意見,正是由于網絡及時高效的特征使得網絡輿論也具比其它媒體輿論更迅速、高效率的特征。它能及時地反映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使民意更快地被重視。
最后,網絡輿論具有監督性。輿論監督是公民社會遏制公共權力和維護公民權利的方式之一,公眾可以通過輿論來表達對政府、統治者的信任、支持及不滿。當然,通過傳統媒介輿論也可發揮監督性,但是它需要通過一個專業平臺,比如電視臺的新聞監督、報紙披露等等,且多是假借他人之手。這種監督通過媒介來傳達民意,其時效性和準確性會打折扣。而網絡輿論不一樣,民眾通過網絡自由發表言論不受任何限制,它以最快、最直接、最直觀的方式體現了民意,從而形成對公權力的監督。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力。
據來自工信部的最新互聯網產業數據顯示,2010年1-3月份互聯網網民新增2000萬人,至此我國網民數量已達4.04億,普及率為30.2%;截至3月底,中國社交網站的用戶群達到1.91億人。由此可見中國網民不僅數量巨大,而且發展速度相當快。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工作、學習不可或缺的工具。它為民眾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表達的機會,通過網絡釋放的民意影響巨大,沒有人可以忽視。網民數量的不斷增長使各個階層各行各業的人能夠從不同的角度和立場出發,發表多元化的意見和評論,最終形成具有廣泛性網絡輿論。這種輿論的影響力的觸角伸向社會各角落,不可避免地對司法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一)網絡輿論對司法的正面影響。網絡輿論是公民言論自由的社會權利,它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民意,反映了民情,彰顯了良知,對司法活動有積極作用。
1.網絡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具有促進作用
社會各方面對司法現狀的批評蘊涵了對司法體制內部監督不足的抱怨,因而司法體系外部監督便成為司法體制改革中制度創新的重要關注點,因為網絡為輿論提供了更為寬廣、方便、快捷的平臺,因此網絡輿論監督也被普遍認為是今后司法體系外部監督的常規的、基本的形式。實踐證明,對社會公共權力的不公和失誤,一旦通過網絡輿論上的壓力,往往會盡快促使不公的消除和失誤的矯正。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加司法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矯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另一方面,網絡輿論監督評說司法行為,為公眾間接參與司法過程提供了條件,降低了司法專權武斷的可能性。
2.網絡輿論可以成為公眾救濟的方式之一
當某些司法機構或個別司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漠視公眾權利的時候,輿論監督往往可以促使司法機構依法實施某一司法行為或促使個案的錯誤得到糾正。通過媒體對某些案件的曝光和追蹤采訪,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精神和道義上的支持,網絡輿論的壓力也會使某些個案受到司法機關內部的重視而獲公正處理。
3.網絡輿論監督能促進法制教育
網絡輿論對普及法律知識和提高全民的法治觀念有強化作用。網絡輿論監督所反映的大多是社會上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在事件曝光和披露過程中以案例的形式表現出來,把相關法律知識告訴人們,也是對普通民眾進行的一次法制教育。公眾還可以通過網絡留言、發帖表達自己的觀點,在觀點的交流與碰撞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會增強,對預防和減少犯罪是大有裨益的。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的負面影響。
1. 網絡輿論使司法的獨立受到影響。審判權是司法權能的核心內容,審判獨立是司法獨立的集中表現。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007年實施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更重申了這一規定。然而網絡輿論的巨大影響力卻為司法獨立帶來了沖擊和挑戰。輿論在某些時候形成“輿論審判”,成了左右司法公正的一種消極力量,妨礙司法獨立。當網民對某一案件極度關注并毫無顧忌的發表自己的意見的時候,當某些網絡媒體邀請著名的法學家對還未審理完畢的案件發表評論意見的時候,這就從無形中對法官施加“民意”的壓力,此時,還怎能要求法官獨立地不受影響地審理案件。
2. 網絡輿論使司法公正受到影響。民意就一定正確嗎?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因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而被誣陷引誘青年、褻瀆神圣,最后被判處服毒自殺。蘇格拉底的死刑是由一個代表民意的500人大陪審團決定的,在第一輪的投票中以280對220票被判有罪,隨后他竟然說自己非但無罪反而有功于城邦,由此使部分本來同情他的陪審員轉向選擇投票,最后以360對140票被判死刑。毫無疑問,古希臘這種裁判方式代表的是民意,但是這種民意就是正確的嗎,筆者不敢茍同。同樣,網絡輿論所代表的多數人的意見,其并非就是評判司法公正的標準。司法自有其邏輯,司法公正應當是法治下的公正,而網絡輿論往往帶有網民的情感和常識以及個人的認識,具有道德色彩。每當對案件的處理措施與民意相違時,網絡上鋪天蓋地的譴責之聲便會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影響司法機關的正常審判。典型的如鄧玉嬌案,鄧玉嬌是弱者,弱者理應得到支持,這是網民們普遍認同的邏輯,當這種邏輯迅速形成輿論時,激憤的情緒往往淹沒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斷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此時網絡輿論就會或多或少的妨礙司法公正。
3. 網絡輿論使司法權威受到影響。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變形同虛設。”司法活動的公信力和威望是法官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做出使公眾普遍認同和遵從、符合程序和實體公正的判決中形成的。由于網絡輿論缺乏有效的約束,其形成過程中公眾對司法裁判的隨意評判,對司法機關的任意貶損,對法官名譽肆意攻擊等現象十分嚴重。網絡輿論中不負責任的言論和情緒化的輿論指向加劇了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不滿,導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損害司法權威。當然,在網絡輿論的影響下,法院迫于壓力做出的符合民意的審判,也弱化了司法權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三、筆者認為近年來多起網絡事件的產生有以下原因:
(一)網絡信息發布的“低門檻”與公眾的娛樂心理。 網絡使地球變成村,由于網絡媒體具有開放性等特點,使得網絡信息的發布門檻較低,加上監管機制的缺失,商業網站往往疏于審查信息的真實性。同時,網絡媒體在利益的驅使下為了提高網頁點擊率,就必須滿足廣大網民的娛樂心理,恰好司法過程中所蘊涵或展示的內容及刺激性迎合了公眾的獵奇心理,這成為媒體關注司法最直接、最表層的原因。加上新聞媒體的跟進,當某一案件涉及到某些社會弱勢群體、某一社會現象等問題時,網絡上就會出現討論該問題的專題頁面,并經過特別標識來吸引網民的注意,自然而然的就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二)網民的從眾心理使之缺乏理性的思考。在網絡這個龐大的群體之中,會產生一種“群體心理”。個體一旦參加到群體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個體就會喪失理性和責任感,表現出沖動而具有攻擊性的過激行為。就像是如果一個人想去實施犯罪,他會經過一系列的思考,才能鼓足十二分的勇氣去實行;如果兩個人共謀犯罪,對于這兩個人來說,彼此收到對方的暗示就成為一種精神上的鼓勵,其實施犯罪行為前的思考能力就會比一個人實施犯罪時要弱;如果是群體性犯罪,每個個體之間往往表現得更易沖動,更易收到暗示,更缺乏理性的思考。民眾通過網絡發表各種言論與意見,當出現具有引導力的意見時,就會有人表示贊同,隨著跟帖人數的增加,群體之間不斷強化著心理暗示,收到感染暗示的民眾往往缺乏獨立的思考和冷靜的判斷而跟隨大眾。
(三)民眾對公權力缺乏信任。有權力的地方就可能滋生腐敗,在我國,對公權力監督包括行政監督、司法監督、黨內監督等方式。我國的監督體系對規范權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有些監督對于防止權力越軌并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隨著社會轉型時期矛盾不斷增多,權力機關或官員失范現象的不斷曝光,許多民眾通過自身的感受或者間接的方式,已經積累了對一些對權力部門的不信任。于是當網絡上出現一些對權力部門不滿的信息或言論時,它就立即成為民眾發布和傳播權力瑕疵、發泄不滿最快捷的方式,煽動有共鳴的網友一起討論,從而形成網絡群體事件。
(四)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網絡輿論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體現,然而言論自由超過一定的界限而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時就容易導致濫用。孟德斯鳩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同樣網絡輿論的邊界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確。網絡輿論之所以如此的肆無忌憚正是由于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雖然目前我國也出臺了一些法律規范,但是效力等級低,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對如何實施這些法規也缺乏具體的技術保障。因此,對于網絡輿論的規制還需要法律法規、道德、技術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四、國外對網絡輿論與司法關系的解決方式。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這是馬克思非常贊賞的一句法諺。法官審理案件,法律因素應該是唯一可考慮的內容。法律在審判過程中將法律之外的因素考慮進來,以至于影響到區分責任活定罪量刑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在英國,有專門的藐視法庭罪,制止任何有損公平審理的意見。1982年在馬德里召開的國際律師年會通過的《司法獨立最低標準》專門有一章規定:“司法獨立并非免除法官之公眾責任,但媒介及其它組織應了解對法官過度的壓力與司法獨立有潛在的沖突。新聞對審判中案件足以影響其結果之刊登應予限制。”
美國法學家亨利?朱斯認為:“在法官做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外部權勢或壓力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法官必須擺脫威脅,不受任何控制和影響,否則他們就不是法官了。”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對傳媒介入審判采取許多限制措施。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在Sam Sheppard案重審判決中詳細列舉了九種替代的方法來解決新聞報道與公正審判之間的沖突:1.通過對時間、地點和行為方式的限制來控制新聞界在法庭上的行為。2.將證人與新聞界隔離。3.防止信息從當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記者注意他們的報道的潛在偏向性和準確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想新聞界發表庭外言論;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減弱才繼續審理案件;7.將案件移送到新聞界關注成都比較若的地區審理;8.隔離陪審團,阻止他們與新聞界接觸;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敗了,進行一次新的審理。
五、如何解決網絡輿論與司法活動的沖突。
網絡輿論與司法活動并非水火不容。司法活動不受外界影響并不表示不受輿論監督。輿論既可以及時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為,促進司法公正。也可以使司法活動擺脫外部力量對其的干預,從而實現司法公正。那么,如何正確處理司法活動與網絡輿論之間的關系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用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輿論。制定規則既是規范網絡輿論監督的行為,也是保護網絡輿論監督的權利。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規范網絡行為的成文法,相關法治建設的步伐跟不上互聯網的發展速度,因此難以規范網絡中失實的報道和評論。加快對網絡輿論的立法,約束那些不負責任的報道和評論的行為是當務之急。
(二)在目前法律法規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我們的司法裁判更要有定力。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我的判決之所以正確不是因為是我判的,而是因為它是終審法院作出的。”在法治國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象征法律的法院和法官,對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對司法的尊重,對法律的尊重。而現在網絡上只要一出某些引人關注的案件或是出現對法官、法院不利的事件,即使我們的司法工作人員沒有錯,網絡輿論往往是不明就里的偏向非公權力一方,此時我們的司法裁判需更要有定力,更需要建立一種司法權威,不能一味地因為“媒體審判”或“輿論暴力”而退讓,筆者相信失控的網絡輿論會止于司法公正。
(三)擴大司法活動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監督。我們不能一味地限制網絡輿論,而應該從司法活動自身出發,主動將司法活動公開。網絡民眾之所以容易對刑事審判活動過程及判決結果產生懷疑,很多時候源于信息的不暢通。來自主流媒體的信息得不到有效傳播。個別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網民容易在網絡上發布各種不實的暗示性信息,誘導不明真相的民眾做出理所當然的推測。因此主動擴大司法活動的透明度會,及時把真是信息傳播到網民中,可以有效遏制流言的產生和傳播。
1、建立完善網絡信息公開制度,做好與公眾的溝通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在網站上反映司法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民眾從網絡上了解司法工作、監督司法工作,還可以有效地遏制虛假信息的散布與傳播 。
2、通過網絡公開庭審活動、公開判決書。現行司法活動中,在網絡上對判決書的公開只是一小部分,公開審判也只是民眾到法庭審理現場才能了解審理過程。2009年9月,全國首家以庭審案件直播為主要內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網”正式開通,網友只要點開該網址就可以隨時隨地上網旁聽北京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網絡直播庭審使司法活動公開和網絡監督完美的結合,法院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網絡庭審直播,真正實現公開審理,公開判決。
(四)充分利用網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正如大法官愛德華?柯克所說,法律是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社會大眾對司法程序的了解和法律知識的認知是有限的,他們對案件的評論往往基于道德因素和生活常理,并摻雜有個人主觀的認識。公民參與評論案件是一件好事,說明公民的法律意識在覺醒,但是法律意識的覺醒到法律專業知識的普及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正確的引導。面對網絡輿論我們不能堵塞、而恰恰需要理性的引導,網民可以通過網絡對案件各抒己見,法院也可以通過網絡與民眾進行交流,通過建立與網民直接交流的網絡平臺,即時解決網民的法律問題,幫助對法律法規的了解才是疏導網絡輿論的有效途徑。
結語
網絡輿論體現的言論自由價值和司法裁判追求的公平正義理念對我們的社會同等重要。網絡輿論與司法裁判追求的最終目標都應是相同的,即發現事實,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網絡輿論與司法裁判之間不應是簡單的沖突,而應當是平等的溝通,理性的結合,從而最終實現看得見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