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傳播是法學理論和現實規定與生活的紐帶,它像任何其他領域的傳播一樣,也經歷了從口耳相傳到借助各種隨著推陳出新的介質的過程。伴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中國 <http://www.studa.net/china/>法治進程,法律傳播也在循序漸進的發展。
一、法律傳播的歷史 <http://www.studa.net/lishi/>進階
傳播并不是能與其他學科和活動做嚴格區分的社會行為,人類任何行為都與傳播息息相關。春秋末年以代訟為生的鄧析,踐行法律秉持“律師執業規范”并編了一部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成文法并寫在竹簡上,即“私做竹刑”,無意間開創了法律傳播的先河。從春秋鄭國的鑄刑書、鑄刑鼎突破“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時代后,法律傳播開創了一個傳播新局面,得到各個朝代統治者的重視。以明代朱元璋為典型,他親自參與制定《明大誥》,并下令必須人手一冊,推行對《明大誥》的教育 <http://www.studa.net/jiaoyu/>,使當時的法律達到普及化的程度。近代史上能稍稍撫慰飽受剝削和侵略人心的,便是從傳播上得到的收益。民主、法治、人權等西方思想、十月革命給中國送來的馬克思主義都滲透著法律傳播。思想的解放使中國人更注重法律傳播。
網絡的出現使得媒介生態環境呈現出更多元化的趨勢,傳受關系的交互性、傳播內容的多維度和海量化、傳播速度的即時性等體現了網絡媒體的特質,這些同樣深刻影響著法律傳播路徑和效果。
二、網絡時代對法律傳播--福音戰士還是洪水猛獸
(一)網絡對法律傳播的積極影響
1. 法律的主動傳播到傳受交融互動--親民的路徑
法律的嚴肅性和技術性等特點使它并不太親民,往往走主動法律傳播路徑。網絡的出現改變了主動傳播的格局,互動性一定程度上擺脫了傳統傳播的羈絆,公民不僅能參與立法、跟進司法信息、對法律問題探討和辯論,而且能貢獻內容。自媒體下人人都是信息的生產者和傳播者,它并不囿于傳統的刺激--反應--回饋的模式,而是制造(創造)--回饋--參與的循環互動。①
《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是一個體現傳受互動的例證。2009年11月6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截止到2009年12月5日結束共征集2655條意見。②通過反饋中的意見和建議,人大常委會對《侵權責任發》進行補充和完善。這其中都貫穿著法律理念和規定的互動傳播和融合。
2. 網絡傳播帶來的多元化視角--沉默螺旋削弱了孤獨對于個人的威懾力
網絡是暢達民意的平臺,在遵守法律規定和道德底線下,多種聲音都能找到呈現機會,受眾能得到更多思考的角度。話語權的下放和實現使人們對于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法律理念有了基礎。原有的沉默螺旋也在網絡中逐漸被顛覆,自有意見市場的建立和原有沉默擴散論導致的沉寂逐漸被打破,對于法律的認知和法律問題的看法呈現多元化的狀態。
網絡的匿名性使更多人走出傳統孤獨的威懾。如重慶打黑中“律師造假門”事件,《中國青年報》發表《重慶打黑驚曝辯護律師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一文,披露了為犯罪嫌疑人龔鋼模提供辯護的北京律師李莊涉嫌偽證罪。但文章中有大量法律傳播帶有相當的主觀色彩和對法律的誤讀,傳播界及法學界紛紛有人在網絡媒體上及時發表文章征討。我們聽到了多種聲音,同時也有渠道發表自己的看法。
3. 多級傳播的結點擴散化,意見領袖作用被削弱“二級傳播”理論提出在傳媒與受眾之間的人際因素是影響傳媒和受眾互動關系的重要變量。①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意見領袖。雖然這一理論被“多級傳播”理論所修正和完善,但意見領袖的概念在網絡 <http://www.studa.net/network/>輿情分析中仍是不可替代的理論工具。網絡傳播消息源的多樣化和去權威性使得多級傳播的結點擴散化,這里結點即指向意見領袖。網絡環境中意見領袖雖然起著不可小視的作用,但網民內心的服從欲減弱,表達欲望增強,它的作用逐漸被削弱。
沿上文提到的律師造假門事件來說,搜狐、新浪、鳳凰等網絡對此事的報道和評論,可能影響了一部分網民對于這個法律 <http://www.studa.net/Law/>問題的意見形成和一些法律知識的認知。但在傳統媒體中沒有太多話語權的專家學者或從業人員通過自媒體的方式,如博客、論壇 <http://bbs.examda.com/>等,做法律上的解讀,這使得意見領袖擴散化。
(二)網絡給法律傳播帶來的沖擊
1. 碎片化傳播可能帶來法律傳播困境--微傳播的分割效用
法律本身要求嚴謹的邏輯和嚴密的體系,反映到傳播上則力求完整性和真實性。但現實證明枯燥的說理已經造成了傳播碰壁。但同樣,網絡傳播環境下法律信息的異化威脅著法律活動本身。網絡帶來微傳播時代,信息碎片化嚴重,同時受眾有個性化的選擇性心理,在選擇的過程中信息很容易出現異化。網絡生態環境中,虛假信息、惡意信息等和真實共存。多數網民面對爆炸的法律信息缺乏基本的判斷,基于選擇性心理接觸、理解和記憶。這種微傳播和碎片化組合的方式很容易侵蝕法律的體系性、法律事件的真實性,并容易造成惡性循環。
在“律師造假門”中,如果網民選擇媒體對于辯護律師李莊過早的“定性”和對律師法缺乏理論依據和現實考證的分析,而沒有從專家學者的評論中聽到對律師權利義務的法律解讀和對司法過程中程序正義的捍衛時,很容易形成對法律的偏見和律師行業的不信任。
2. 法律輿論傳播的網絡暴力
當一個人獨處時,很容易做到獨善其身、客觀理性,而加入一個無名氏的群體后,有意識人格的消失、無意識人格的得勢。②推及到傳播領域,它同樣能作為輿論暴力的理論機理。將現實中的輿論暴力轉移到網絡環境中,便是今天受到熱議的網絡暴力。
網絡輿情產生是硬空間和軟空間交互作用的結果。支撐“網絡空間”的互聯網屬于輿情的“硬空間”,③輿論產生的軟空間包括社會制度、社會政策、法律法規、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組織中和生活中的權威等。④軟空間左右著輿情的產生,網絡群體構建起一種擬態環境,它作為軟空間將一種群體的無意識情感彌漫開來,網民融入被簡單的善惡觀和樸素的因果報應理論激發的群體中,很容易造成情緒化的意見表達和簡單不假思索的是非判斷,造成有悖法律本意的傳播。
這種法律輿論傳播的網絡暴力突出的表現在所謂的“媒體審判”上。如最為典型的“許霆案”,從一審以盜竊金融 <http://www.studa.net/finance/>機構判處無期徒刑到重審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我們能明顯看到網絡輿情對于司法過程的左右。
3. 新媒體傳播環境下法律傳播的即時性價值與法律活動正常運行沖突
新聞追求的價值之一是時效性。法制新聞的報道同樣也受時效和真實價值的影響。但作為一種特殊的領域報道,相關法律活動中的一些細節披露是信息及時公開和司法正常活動進行博弈的過程。
為了爭首發和獨家,網絡媒體中常出現在司法機關作出結論前過早披露案件或庭審的細節,這樣很容易造成傳播失實,甚至會妨礙到正常的法律活動,比如在報道中透漏偵查機關的策略和計劃,使得通過媒體獲知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做好反偵查的準備等。這一點是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共同的問題,但網絡媒體的傳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圍更廣,更值得關注。
三、對網絡給法律傳播帶來影響的再思考
法律傳播網上陣地的開辟,不僅推進了法治進程,同樣也鋪下了新的絆腳石。對網絡給法律傳播帶來影響的評價是發現問題的第一步,重要的是應當考慮如何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這一方面需要依靠社會的進步和網絡技術的普及化,另一方面要依靠網民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但網絡媒體的作為最不可小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中在媒體對法院審判活動和其他相關工作的傳播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侵權行為法》第36條明確了網絡 <http://www.studa.net/network/>用戶和網絡提供者的權益和侵權責任承擔。網絡媒體在進行法律 <http://www.studa.net/Law/>傳播過程中,要遵守如此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都為營造良好的法律傳播環境提供了基礎。
2009年10月9日,世界媒體峰會上胡錦濤主席提出媒體要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在經濟 <http://www.studa.net/Economic/>高速發展 <http://www.studa.net/fazhan/>態勢下,民主法治問題受到更高的關注,媒體也以空前的規模包圍著公民、推動著法治的進程。胸懷一顆承擔社會責任之心對于影響范圍最廣、程度最深的網絡媒體和網絡運營商尤為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