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盡快消除偏見,國內法學研究成果的“產量”再高,都將無法得到國際上同行的認可,也無法引起國際學術界的興趣和關注,更無法為我國司法實務提供有價值的指導,最終只能是國內法學界關起門來“自娛自樂”。因此,本人希望并堅信,當案例研究在中國法學界蔚然成風之時,也就是中國法學研究真正走上國際舞臺的開始
學習和研究法律這個專業是不可沒有案例的。脫離了案例的法學研究,無異于喝酒缺少了下酒菜,這酒也會變得索然無味。其原因在于法學是研究法律的,而法律具有規范行為和處理糾紛兩大基本功能。這兩大功能都需要通過實際發生的各種各樣的法律案件來承載和體現。因此,案例是活的法律,也是行進中的法律,法律只有適用于解決具體案件才能彰顯他的具體價值和作用。
案例研究是法學研究的特色和魅力所在
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即在人文社科領域中,只有法學研究的對象中存在案例(司法與仲裁案例)現象,而哲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政治學、教育學等研究領域中均不存在我們法學和法律研究領域中特有的案例現象。盡管管理學、經濟學(包括MBA)研究領域也常使用所謂“案例”一詞,但它與法律上所稱的案例是不可同日而語的不同概念。管理學、經濟學(含MBA)等研究領域使用的“案例”一詞只相當于“舉例”、“例如”、“事例”之類的用語,而法律領域中的案例一詞則是指包含了“原告、被告、法院認為、判決如下”等特有因素的真正的案例。
正是因為案例這種特有的研究對象存在,使得法學研究必須有別于其他一般人文社會科學專業的研究方法,即法學必須關注和依賴大量存在的案例,否則法學研究的特色和魅力將無從談起。
案例研究是寶貴的“經驗之談”
早在1881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和大法官霍姆斯在其出版的《普通法》一書中精辟指出:“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里的經驗顯然不只是讀書的經驗、寫作的經驗,而更多是指辦案的經驗。因此,案例研究是寶貴的經驗之談。
有人將立法和司法制度比作一棵果樹,果樹是否優質,主要通過樹上的果實來驗證。而案例恰恰是這顆大樹上的顆顆果實。一個或大或小的案例,無不蘊藏和承載著法官、律師、當事人豐富的思維成果和人生經驗信息。
還有人將案例比作法學的標本、化石或蘊藏豐富的法學研究金礦。雖不能說每個案例都是閃光的金砂,但案例這座不斷再生的金礦本身無疑需要我們一代代法律人的深度開挖和精心冶煉。
案例研究是真正的“小題大作”
中國當代法學研究經過三十多年的探索,研究方法和手段開始趨于成熟。過去那種宏大敘事、“大題大作”、“大題小作”的學風備受詬病。而問題導向和“小題大作”的研究風氣不斷受到推崇并在學界行成共識。我國每年司法和仲裁辦案中產生大量案例,其中相當數量的案例都包含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新問題和疑難復雜問題,因此,無論是研究具體案例還是進行案例的具體研究,都將成為問題導向和“小題大作”研究方法的有力推手。但遺憾的是,一方面法學論文著作的數量激增,另一方面卻很難讀到研究案例和案例研究的優秀成果。
案例研究是完善 “案例法”的當務之急
法律行為和司法行為的可預見性是一國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什么叫可預見性呢?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律師給當事人的案情診斷是“感冒”,結果到了法院法官則認為案子屬于“癌癥”,要按“癌癥”下藥和開刀治療,這就叫沒有可預見性。如果律師說是“感冒”,法官也按“感冒”來治,這就叫有可預見性。因為律師和法官是一個職業共同體,大家基于相同的證據和法律做出的價值判斷應該相同。現在我國司法辦案對當事人來說缺乏這種可預見性,往往出現原告起訴的時候告的是“東”,被告答辯是“西”,最后法官判了個“南”,老百姓找不著“北”了。這也是導致目前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如果說可預見性在我們國家是確定的、穩定的,當事人打官司就不用私下找關系,因為律師預判的結果,與法官評判結果應該八九不離十。
缺乏可預見性有兩方面主要原因:一是制度方面的問題,或稱是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基因中的缺陷。二是判決文書和案例信息不對稱、不公開,當事人無法了解許多“先例”的裁判結果,也無從預見本案結果。
為彌補解決上述制度缺陷問題,我國最高法院借鑒英美判例法制度,創造性地開創了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發布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指導性案例”已成為繼我國成文立法、司法解釋之后法院辦案的重要依據。也就是說,今后中國法院辦案除了依據成文立法、司法解釋之外,還“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使之成為新的辦案依據或新類型的法律淵源。案例指導制度借鑒吸收了英美判例法的優點,但又不完全一樣,為了區別兩者,本人把它叫做中國的“案例法”,以區別英美的“判例法”。中國新的“案例法”制度開創了有別于傳統的大陸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第三種全新的“中國法系”模式,即中國成文法+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中國法系。上述新發展也為中國法學教學研究帶來了全新視野和挑戰。今后世界范圍內有關中國法律的教科書、課堂教學和理論研究除了講解和引證我國的成文立法、司法解釋外,還必須講解和引證“指導性案例”。坦率地講,無論學界還是司法實務部門,對全新的“中國法系”模式的研究都不夠,對中國“案例法”的地位、作用和意義也不夠重視。
案例研究是國際同行的“普通話”
大凡研讀過國外發達國家法學論著者,都會對著作中詳細的案例索引和論文中的大量案例引注留下深刻印象,而且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研究都是如此。國外頂尖級的法學刊物發在封面要目的論文常常是對某國法院案例的評析或尖銳的批評。相比之下,國內法學界對案例研究的偏見現象隨處可見。
如果不盡快消除偏見,國內法學研究成果的“產量”再高,都將無法得到國際上同行的認可,也無法引起國際學術界的興趣和關注,更無法為我國司法實務提供有價值的指導,最終只能是國內法學界關起門來“自娛自樂”。因此,本人希望并堅信,當案例研究在中國法學界蔚然成風之時,也就是中國法學研究真正走上國際舞臺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