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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書公開方式應改革
            徐炳 點擊量:6411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充分利用網絡這種經濟而又高效的方式實施司法公開,是我國司法界和學術界早已形成的共識。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已明文規定了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各級法院也都建立了各自的網站,以便用網絡形式落實上述各項公開制度。但是,筆者認真看了許多法院的網站,卻感到很失望。概括地說,目前法院在利用網絡實施司法公開方面是流于形式,或者說是有形無實。僅以裁判文書公開為例。利用網絡公開司法裁判文書應當是最容易做的事,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不需要多大的投入,技術上也沒有什么操作困難。正因為如此,各個法院的網站現在幾乎都有專門的裁判文書專欄。但翻看這些專欄的內容,則讓人倍感寒心。幾乎所有法院都是精心選擇了幾個裁判文書公開在網站上。這種有選擇的公開,給人的結論是:法院的裁判文書公開而不真實,公開而不透明。

    為什么這么說呢?現在法院的確把某些判決書公開在網絡上,但是他們是有選擇的公開,即不是所有裁判文書全部公開,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公開,甚至不是多數裁判文書公開,只是選擇少數幾個公開。讓人乍一看不錯,法院不是公開裁判文書了嗎?能夠應付上級了,也能應付百姓了。其實這樣做比不公開還糟糕,因為它具有欺騙性。誰都不能說法院判的每一個案件都是錯的,有問題的,事實上相當比例案件的判決是公正的,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個方面都是正確的。但不可否認的是,也有相當比例的案件的判決是有問題的,是不公正的,或是腐敗辦案的產物,是不當干預的產物,是枉法裁判的產物。裁判文書公開的目的既是要讓人民看那些判得公正正確的文書,更是要讓人們有可能看到那些判決有問題的文書,讓大家評判,讓大家監督,讓法官不敢枉法,不敢懈怠,必須慎重對待他在裁判文書上寫的每一個字。這才是裁判文書公開的真正目的。任何一個法官,那怕是最貪腐的法官,決不可能一輩子沒有判一個公道的案件,正如任何一個壞人,如希特勒、蔣介石都不可能一輩子沒有做過一件好事。把幾個判得比較好的、沒有爭議的東西放上去,而把有問題的判決文書藏起來、緊鎖起來,這是欺騙黨,欺騙人民的做法!就如同把希特勒做的幾件好事公開,大加宣傳,而閉口不談他的罪惡一樣。當然,這只是一個不很恰當的比喻,不是說我們的法官都像希特勒一樣。

    因此,第一,裁判文書公開必須是無例外的公開。各級法院的所有裁判文書都必須一個不藏地全部公開,不允許有例外,否則就視同沒有公開。有人說,現在還做不到,可能有些案件如死刑案件的判決還不能公開。如果這個理由成立,可以通過立法規定哪類裁判文書不能公開,其他一律公開,而不能像現在這樣,各個法院自由裁量,想公開哪個裁判文書就公開哪個,想隱藏哪個就隱藏哪個。這種做法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現在各個法院在網絡上公開的裁判文書事實上是公開而不透明,而透明才是公開的目的。就目前各個法院已在網站上公開的裁判文書來看,各個法院都只公開了法院的判決文書,而且一字不漏,好像很公開,很透明。其實不然。我們都知道,一個枉法裁判的法官要想判當事人贏,當事人就能贏;要想判當事人輸,就能判當事人輸。如果當事人只看他的判決文書,可能會感覺那些枉法裁判的判決書還很有道理。因為,無數案例說明,如果一個貪腐法官要枉法判決行了賄的當事人贏,他會把對行賄人有利的證據拿出來、把對行賄人有利的法律引出來、把對行賄人有利的理由統統講出來,而把對對方有利的證據一字不提,這個證據好像根本不存在,好像法庭上從來沒有人提出過這份證據;對于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對證明其訴求有利的法律理由,貪腐法官也往往只字不提,從貪腐法官的判決書上看,好像這個對方當事人純粹是胡鬧,沒有任何理由,他的判決則正確得很。只要是有問題的判決大多都如此,都不敢面對敗訴方提出的有利證據和正當的法律理由。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筆者提一個建議:法院公開裁判文書時,要同時公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師辯護詞或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律師代理詞。一審判決書公開的時候,還一定要同時公開一審當事人的上訴書。如果一審當事人服氣了,不上訴了,當然就沒有上訴書公布。如果一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一定有一個上訴書,法院要將這個上訴書一并附在一審判決書上公開。這樣做才真的有價值。法院把當事人律師的辯護詞、代理詞、上訴書或申訴書作為所公開的裁判文書的附件同時公開,那就行了。人們對照法官的判決和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就能徹底明白這個案件判決得是否合法,是否正確。一看就知道法官的水平如何,有沒有玩貓膩,有沒有枉法裁判。如同上訴人上訴時,原審法院必須把全部案卷移送受理上訴的上級法院一樣,當事人的律師辯護詞、代理詞、上訴書、申訴書都必須全部移送。如果原審法院不把這些全部移送,而只向上訴法院提交原審法院的判決,那能行嗎?上訴法院就沒法審了,就弄不清案件的是非曲直了。我們法院公開裁判文書就是要讓人們能把案件的案情和審理看得清清楚楚,把案件所涉問題的是非曲直搞明白,如同上訴審法官那樣,把案件的各方意見都看完,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才能作出維持原判或推翻原判的結論。上訴的目的就是要上訴審法院重新審查上訴案。法院公開裁判文書的目的就是要人民群眾對此案當一次再審法官,讓歷史做一次再審法官。法官通過這種方式接受人民的再審,接受歷史的再審。終審判決書下達以后,法院也可征求一下雙方當事人意見,問問他們對本案的判決還有什么意見沒有,有什么評論沒有。如有,也應如實公布出來,看看當事人仍然不服的理由在哪里。如果把這些都公開了,那這個案件就真對人民透明了,否則就是假的,是欺騙人民的。

    這樣徹底公開透明還有一個重要作用,那就是對律師的監督作用。因為律師也有欺騙當事人的,拿錢不辦事的,不認真為當事人辦案的,F在也有的律師認為辯護是沒有意義的,辯了白辯,寫代理詞、辯護詞都是白寫,說不說由律師,聽不聽由法官,不論律師寫代理詞多么認真,法官連看都不看。律師也就寒心了,不把功夫用在法律辯護上,而是用在為當事人找關系走門路上。如果把律師的辯護詞、代理詞及為當事人寫的上訴書等都公布出來,這個作用就大了,律師知道他這個辯護詞、代理詞是非常有價值的,即使輸了,他對得起當事人,對得起法律,他的工作讓同行來評判,讓大家來評判。寫的目的、公開的目的是讓大家見到。我們的學者、律師和當事人一看就明白律師工作的質量如何。這對我們的律師作用的正確發揮會起到巨大的作用。

    這樣徹底公開,還有一個好處,當事人把理由講出來了,讓全社會都知道了,即便自己不服氣,但起碼出氣了,F在涉法上訴的很多,為什么?他連講道理的地方都沒有,他白白受冤。如果把他的意見都公開了,他不需要到處遞什么申訴書了,網上都有了,都公開了,很簡單啊。

    總之,筆者認為,裁判文書公開就要徹底、透明。這樣法官才能好好工作,才能有所顧忌,才能有所約束。他們的工作也才能得到一個公正的社會評價。法官寫裁判文書時,才能認認真真,針對訴訟當事人的舉證和訴訟理由一一給予評判。如果面對當事人的強有力的證據和法律理由,法官判決無言以對,那就有問題了,F在法官太好當了,想判當事人贏或輸,都有的是辦法。

    筆者就提這么一個看似很小的建議,只要法院下決心采納,不要多少金錢成本,立即就可以做到,就會收到立竿見影的實效。都說空談誤國,我們不空談,全公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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