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含義及其雙重性
(一)公民網絡政治參與內涵
政治參與作為現代政治學中頻繁使用的概念濫觴于西方。美國政治學家塞繆爾·亨廷頓提出:“政治參與就是平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蔽覈鴮W者吳志華提出:“政治參與就是普通公民通過一定方式去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府決定或與政府活動相關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為!保2)概括起來,政治參與就是指普通公民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方式,積極參與和影響社會事務,表達自身利益要求和意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政治行為。
自20世紀90年代,互聯網在全球飛速發展和普及,人類進入了網絡信息時代。我國于1994年正式進入互聯網時代,目前網民數量已經達到2.98億,是世界上網民規模最大的國家。在網絡迅猛發展的過程中,誕生了諸如網絡論政、虛擬政治等政治概念,開辟了網絡政治空間新型政治參與載體,誕生了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新型政治參與形式。
顧名思義,網絡政治參與就是指隨著通信、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運用普及而出現的公民新型的政治參與方式。具體說就是指在網絡時代,發生在網絡空間,以網絡為載體和途徑,目標指向現實社會政治體系的一系列政治參與活動。
(二)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雙重性
網絡政治參與因其載體--網絡自身的獨特性而體現出與傳統政治參與的許多不同之處,具有雙重性特征。
1.網絡政治參與的正面效應
第一,網絡的便捷性與公民參與范圍的廣泛性。在網絡時代,擁有計算機和上網設備的任何個人可以隨時進入互聯網。網絡對網民的身份、職業、社會地位等沒有限制,對網民的經濟狀況、文化水平等因素也沒有硬性要求,網民也不必經過選舉獲得人大代表資格,就可以直接在網絡時政論壇上對政府決策、政府行為以及敏感的政治問題等發表自己的看法。一句話,網絡的便捷性為更多的平民百姓參政議政提供了機會,網絡政治參與的主體范圍較之傳統政治參與具有參與范圍廣泛性的突出特征。
第二,網絡的隱匿性與參與主體的言論自由性。網絡為普通民眾提供了發表話語權的平臺,在網絡中,網民完全可以掩蓋其真實身份、職業乃至社會角色,以虛擬的身份發帖表達自己對時政問題的看法,這就增加了政治參與主體的隱匿性。這種隱匿性使得公民可以以自由個體的身份就國際國內任何政治事件自由發表言論。同時,還可以對政府工作進行尖銳的評議,這就減少了現實社會中政治參與的不安全感,為公民言論自由權力的實現提供了最佳方式。
第三,網絡的開放性與參與主體的平等性。開放性是因特網最根本的特性。會操作計算機、懂得如何上網的人,可以隨時瀏覽政府網站,而且還可以以多種方式參與政府決策。正如孫飛所說,“網絡政治參與是一種主體地位平等的‘白下而上’的政治參與”(3),相比傳統媒體,網絡對于政治信息的審核力度非常少,每個網民都可以自由平等地與他人進行政治問題的交流溝通。同時,網民可以與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交流思想和信息,即網絡的去中心化消解了現實社會的地位、權力、財富、身份等因素,網民之間可以不受現實社會關系的約束,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參與主體。
第四,網絡的互動性與政府回應的有效性。在互聯網所擁有的各種優勢中,互動性被認為是最為顯著的特征。網絡政治參與的互動性是指政府與網民之間的互動。在網絡政治空間,信息傳遞即時交互且高度共享,每一個參與主體都可就共同關心的事務相互探討,實現在線信息交流的實時互動。政府與網民之間的交流互動式的回應,能夠有效地推動共同關注的事務從量變到質變的轉換,推動網民公共利益的實現。
2.網絡政治參與的負面效應
第一,網絡的虛擬化與公民政治行為約束的缺失。由于網絡行為具有“非實體化”即“虛擬化”特征,使得網絡具有很大的隱匿性。這種隱匿性的特征為一些非法政治參與提供了機會;ヂ摼W的虛擬空間與現實社會相對分離以及網上行為的 會后果有限等,弱化了個人網上自我約束的觀念。在虛擬網絡政治空間,網絡政治參與主體的政治行為缺少社會約束,導致網民容易放松自己的言行,隨意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更有甚者借機散布政治謠言,使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質量深受影響.甚至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第二,網絡的欺騙性與政治參與的無序性。由于網絡的隱匿性特征,有些網民在網上使用欺騙和誤導的手段,有意制造虛假信息,這些虛假信息既可能誤導公眾對某些政治行為作出錯誤的政治判斷和評價,還可能使政府無法從網民的意見和建議中及時提煉出真正屬于大多數人的真實訴求,從而造成政府政策不能及時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最終使政府政策難以貫徹和實施。大量帶有欺騙性的網上信息,導致政治參與行為的無序性發展,引發政治體系的合法性危機和新的社會不平等的出現。
第三,網絡的開放性與政治參與的非理性。網絡的開放性為人們自由表達觀點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當網上的言論表達脫離了理性思考,越來越多地表現為一種去責任化的情緒宣泄時,它就會給社會的穩定帶來消極影響。網絡政治參與的開放性容易使其與網民的狂熱情緒、極端偏激言行相生相伴,由此導致網絡政治參與的非理性。另外,網民受教育程度參差不齊,也難以保證網民參與政治具有足夠的理性。因此,網絡政治參與的非理性特征,可能帶來參與危機,這成為中國網絡政治參與發展的直接制約因素。
第四,網絡的數字化、脆弱性與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非法擴大。埃瑟·戴森指出:“數字化世界是一片嶄新的疆土,可以釋放出難以形容的生產能量,但它也可能成為恐怖主義和江湖巨騙的工具,或是彌天大謊和惡意中傷的大本營。”(4)政治參與本應是公民以合法手段,規范地參與政治生活的行為,但互聯網的虛擬性和脆弱性卻促成了網民的非常規參與,尤其是非法參與的擴大。在網絡世界,網民能以非真實身份出現,因此,他們可以不受現實社會的規范,放縱行為。更有甚者以非法定渠道侵入國家政治、經濟、軍事要害部門,竊取機密、破壞數據保護系統等。網絡的數字化特點使一些網民在網絡參與中對自己行為是否合法以及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不加考慮,進而導致非法參與的不斷擴大。
二、政府回應與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內在統一
(一)政府回應內涵
政府回應是公共行政理論中的一個新興范疇,它是公共行政實踐過程的直接產物。從詞源上分析,所謂回應就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環境條件下,回應主體與回應客體的互動關系;貞w現的互動關系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回應客體可以通過利益訴求渠道表達自身的要求與期望;其二是回應主體必須及時有效地給予反映和回復。與此相應,政府回應也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政府要對公眾的需求和問題具有敏感性,及時作出反應;其二是政府在敏感性的基礎上,要作出積極有效的回復,并及時地解決公眾提出的問題[5]。因此,簡單地說,政府回應就是政府與公民之間互動的過程。詳細地說,政府回應就是政府基于公眾利益最大化原則,憑借一定的渠道和載體,對社會及公眾的訴求與期望進行制度整合的一種互動的過程。
(二)政府回應與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內在統一性
如前所述,回應即是應答、回復和把承諾轉化為實踐的過程,而且這一過程是通過政府對公眾和公眾對政府的雙向互動(回應)實現的。政府回應是政府對于依靠自身信息、技術和誠信優勢,通過與公民之間的對話交流和教導所引領出的公民理性意志和利益反應的回復過程。它不是政府單方面的壟斷作為,而是政府與公民之間在一定的社會環境條件下,回應主體即政府組織和同應客體(包括公民等)雙方的互動關系。本文中“互動”特指政府與公民之問的憑借網絡媒體而形成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響的雙邊關系。一方面,公民通過網絡暢所欲言,參政議政;另一方面,政府對公民的政治訴求予以有效回應,及時解答民眾關心的政治問題。
政府回應實際上是一個“政民”互動的過程,政府創造了回應的各種條件,而最鶯要的回應群體是公眾。只有廣泛公眾的參與才能使回應變得有效。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是公民通過計算機網絡自由表達政治訴求與政治見解,參與監督政府各種決策及服務行為,它客觀上要求政府必須對之作出認真及時的回應,網絡政治參與正負面效應尤其是負面效應需要政府以有效的回應方式來規約公民的網絡政治行為,引領網絡政治參與向良性方向發展。網絡政治參與對于政府與民眾的關系來說,實質上是一種“輸入”與“輸出”的互動關系。一方面,民眾借助網絡向政府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并期梁得到政府的回應;另一方面,政府也向民眾輸出政策、法令和要求等,以保證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當二者之間呈現良性互動的正向關系時,民眾的政治參與是積極有效的。反之,當二者呈現互逆的負向關系時,則可能導致網絡政治參與的無序化。由此可見,政府回應與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相輔相成,內在關聯,辯證統一。
三、政府回應有效路徑
政府回應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互動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政府對公眾和公眾對政府的雙向互動(回應)實現的。網絡政治參與的雙重性需要政府及時規約和引領,以激發網絡政治參與正面效應的發揮,抑制其負面效應的繼續膨脹,使之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和功能。
(一)網絡的時效性與政府回應的迅速性
網絡最大的特點就是其極強的時效性,互聯網對于國際國內重大事件的反應和報道,無論在傳播的速度和規模、影響的范圍和表現形式等方面都遠遠超出了以往的大眾傳媒。網絡的時效性要求政府應該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出現在現場,必須快速地了解公眾的需求,不僅包括回應公眾事前的表達需求,更應該洞悉先機,以前瞻性的行為來研究和解決問題。公眾常常批評政府行動遲緩、猶豫不決、無能為力,網絡的時效性要求政府的回應必須及時與主動,政府應該定期主動地向公眾征詢意見、解釋政策和同答問題。在公共事務管理中,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溝通必須首先保證渠道暢通、機制健全和運轉有序。
(二)非法參與擴大與政府層面網絡法制的出臺
從政治參與的外延看,政治參與應是公民以合法手段,規范地參與政治生活的行為,但是互聯網特殊的技術結構及其特點,造成網絡政治參與異常難以控制,網絡政治參與中的非法參與不斷擴大。政府應以剛性的法律法規來抑制非法網絡參與擴大,規約非理性網絡參與。
首先,建立規范制衡機制,規范網絡秩序;貞峭ㄟ^公眾參與來實現的,所以回應機制實質上應當是政府內在設定的、允許公眾進行參與的機制建設,以此實現政府與公民二者的良性互動。政府應該對網絡實行“注冊參與”制度,這是規避網絡虛擬性、隱匿性以及非法參與擴大等負面風險的有效保障。當然,在運作過程中“注冊參與”可以實行公民身份的實名注冊,也允許一個網民以虛擬網名身份注冊。這樣既可以對法定公民參政權利進行審定和確認,又能保證網民政治參與的自主選擇權。
其次,制定網絡法律,實現網絡法制。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要改變網絡信息傳遞的無序性及網絡政治參與的非法因素,制定網絡法律、實覡網絡法制是一項最螢要的措施。如美國為加強對互聯網的管理,先后制定了《個人隱私法》、《計算機安傘法》、《困家信息安全法案》等網絡法律。英困政府為消除網絡的非法資料于1996年頒布了《互聯網安全規則》。我國在“1991年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0年國務院頒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4)?傮w看,我困的網絡立法目前呈滯后態勢,需要政府盡快創制一些引導網絡政治參與良性發展的融合網絡技術和政治民主的基本法律。同時,還應制定一些有序政治參與的法律法規,繼而構建我國的網絡空間法律體系。
(三)網絡政治參與的無序性與政府對網絡倫理的規范
客觀全面的信息是公民政治參與的前提和基礎,然而大量帶有欺騙性的網上信息,導致了政治參與行為的無序性發展。加強柔性網絡倫理建設,提升公民的網絡道德責任感,是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有效途徑之一,也是政府回應有效性的保障。
首先,政府應在全社會營造“綠色網絡”環境,重視公民網絡自律的道德建設!熬G色網絡”是指對網絡上的不良信息通過技術手段進行過濾和屏蔽,為網民提供綠色、真實的網絡信息和網絡服務。鑒于此,一方面,政府應在技術層面和網絡硬件建設上下工夫;另一方面,應借助教育、政策以及社會輿論的軟約束力,注重對公民的啟發和引導,將網絡道德自律內化為公民的自覺行為。
其次,制定合理的網絡倫理規范。通過網絡倫理規范使網絡活動主體提高網絡責任意識和道德意識,從而對網絡道德責任產生強烈的認同感,引領網民以積極的態度表達政治訴求,參與政治生活。
第三,應建立完善的網絡道德監控機制。從“他律”走向“自律”,是道德文明的一般過程。在公民自我認識、自我約束的意識沒有達到現實要求的情況下。通過建立完善的網絡道德監控機制,對網絡活動主體進行外部制約,能提高主體的參與理性。
(四)網絡政治參與有限性與政府引領市民社會的生成
市民社會是現代民主制度生長的土壤,也是政治參與發育的條件。市民社會的最大功能,在于能減少政治運作中的非理性因素。我國市民社會不健全,公民政治參與有限性較強。在傳統中國社會,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合二為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國家與市民社會開始分離,市民社會逐步形成。但其發展還不夠成熟,政府仍然大于社會。因此,政府應轉變觀念和職能,減少對社會生活的干預,引領市民社會的生成。在政策、法律上通過推進市民社會建設,構建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環境和條件,鼓勵公民依托自治組織有序地參與國家的各項政治活動(7);在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中,促成公民與政府間的良性互動,進而在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相互制約中,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