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高興,各組根據要求做了補充查找,并做了一個初步的文獻綜述。好的方面,我不一一說了,同學們在查找過程中一定有不少體會。仍然存在的問題,我再說一說。
比較大的問題之一是思路不清楚。查找文獻應當圍繞主題進行,但有些組(特別是問題比較開放的)還沒有形成確定的思路,似乎無從下手。當然,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有時也是在不斷查找和閱讀文獻的過程,思路才漸漸清晰起來。因此,文獻查找和思路形成也是一個互動和反復的過程。
第二個比較大的問題是,大家所找的文獻偏重論文,而對于現實案例、統計數據等等關注稍嫌不足。這可能是論文數據庫比較集中、完備,找起來比較省力。寫學術論文,特別是現實針對性較強的論文,不能僅僅引用學術論文,否則,關起門來自己玩,會導致與實踐的脫節,“用文獻制造文獻”(趙曉力語)。
第三個問題,沒有根據已經查閱到的文獻進行順藤摸瓜式的追蹤查找。我發現這個現象,是因為有些組所列文獻的標題高度單一。我理解,文獻檢索練習的時間有限。在實際研究中,這一步對于“窮盡文獻”相當重要。
下面是幾個具體的問題:
1.關鍵詞的設定
在討論“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時,該組把搜索關鍵詞簡單地設定為“行政合同”。這導致那些以“行政契約”為名的重要文獻被遺漏,例如余凌云教授的《行政契約論》。
“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應當終結嗎?”,研究者把關鍵詞設定為“競技體育”和“舉國體制”。作為初步的檢索,它們是便捷和有效的,但必定遺漏很多相關文獻。除了采用其它關鍵詞搜索,對現有文獻所引用文獻的追尋是完全必要的。
2.沒有尋找或者沒有找到第一手資料
討論判決書公開不同意見的問題,該組同學注意到了北京市法院在華星影城案中的判決,但所列的文獻都是媒體報道或者學者評述,沒有列舉該判決書。
討論“司法判決是否應當以人民滿意為標準”的小組,注意到了劉涌案、許霆案、彭宇案和鄧玉嬌案,并找到了判決書原文。但關于以上案件的報道,大量引自china、xinhuanet,甚至sina、sohu、qq,對原始文獻不夠重視。
討論信訪制度的存廢,該組列舉了《北京青年報》上的一篇評論“信訪中的四個百分之八十說明了什么”,卻沒有查找到《半月談》上原國家信訪局局長關于“四個百分之八十”判斷的報道出處。
3.列舉不相關或者不重要的文獻
討論判決書公開不同意見的問題,該組比較充分地尋找了相關論文,但也列了一些不相關的論文,例如我討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的文章《多數主義的法院》。我實在想不出,我的這篇文章與討論主題有任何關系。這種列舉是為了“照顧”老師嗎?類似地,FrankMott的《美國的新聞事業》(還是1947年版的?),不知道與判決書公開不同意見會有什么關系?
“‘綠壩’錯在何處?”,該組列舉了所謂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因外遇而被人肉)、“中國博客第一案”(利用博客誹謗)等等案例,與討論主題也沒有關系。
類似地,討論公民抵抗權的小組找到的林啟可訴龍巖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案,也看不出與主題有任何關系。
討論公民抵抗權的小組,找到了有關“抵抗權”、“抵制權”的文章29篇,涉及的刊物包括《安徽農業大學學報》、《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十堰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等等。此外,該組還列舉了19篇碩士學位論文和1篇博士學位論文。該組顯然沒有對文獻做必要的篩選。
4.對實踐經驗缺乏關注
討論判決書公開不同意見的問題,該組引用了較多學者的論文,而對于廣州、上海等地法院的實踐(包括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缺乏深入的關注。實際上,一些法官寫的有關公開不同意見的調查報告性質的東西,可能更值得重視。
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應否終結,歸根到底是個利弊的問題,而不是寫文章的人贊不贊同的問題。利弊問題要放在現實中談,而不是純粹從理論和觀念中去談。談現實就要找現實的案例,否則都不知道現實的問題在哪里。我沒有專門尋找,但我猜測趙瑜的報告文學《強國夢》、《兵敗漢城》之類的書,有關比賽中事先安排的“讓球”、專業運動員職業出路等媒體報道,都可能有關系。
5.對于域外經驗的了解過于浮泛
關于判決書公開不同意見的國外文獻非常豐富,泛泛地介紹或者找到一兩句話,似乎沒有多大價值。
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標準,也有類似問題。盡管我曾經提示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elo案件的判決,但該組還是忽略了。
后附練習題:
1、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確定?
2、“花季護航”錯在哪里?綠壩事件的法律分析
3、公民有權違抗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嗎?
4、足球俱樂部對中國足球協會作出的處罰,能夠起訴嗎?
5、行政合同,它存在嗎?
6、醉酒駕駛應否入罪?
7、信訪制度應當廢除嗎?
8、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應當終結嗎?
9、司法判決應當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嗎?
10、法官在判決書中應當公開不同意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