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律圖書館是指專門收藏國內、外法律法規、法律科學文獻為主,為國內立法、司法、法學研究人員與教學人員提供專業文獻服務的專門性圖書館。[①]法律圖書館一般包括大學法學院圖書館、國家機關和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律圖書館、律師事務所的圖書館等。本文所探討的大學法學院圖書館——作為法律圖書館,又是學術圖書館,其主要功能是教育職能和信息服務職能。法學教學與科研離不開相關的文獻資料的支持,如果說法學教學和研究人員是“兵馬”的話,那么法學文獻資料就是“糧草”,而圖書館無疑就是提供糧草的倉庫。從這個意義上說,圖書館對于法學教學與研究的開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這種作用集中表現在法律圖書館日益成為法科學生獲取專業知識最主要的渠道及培養其自主學習精神最重要的場所,甚至也成為法學教育改革可資利用之最有效的資源。筆者試圖通過探討借鑒美國法律圖書館發展和管理的實踐經驗,特別是ABA制定的法學院圖書館認證標準,并根據中國法學院圖書館的現狀,提出我國法學院圖書館標準設定的若干發展思路及建議,實現其對法學教育的促進作用。
一、美國法律圖書館的發展及ABA法學院圖書館認證標準
美國法律圖書館起源較早,最初是私人事務所圖書館,以個人藏書為主。隨著資料的增加,圖書館規模逐漸擴大,并成為一種象征,個人對圖書館的發展有著相當大的影響。據說,最早的法律圖書館是1779年弗吉尼亞的威廉姆瑪麗學院的法律圖書館( the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1693,Marshall-Wythe Law Li-brary 1779,Virginia)。在1817年,美國最早的法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就擁有比較完全的法律圖書館。[②]總的說來,法律圖書館的沿革與法學院的發展是同步的。
英國近代著名法官愛德華柯克有一句經典名言:“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美國的法律教育忠實地反映了這種要求,生動地體現了法學知識與律師實踐之間的緊密聯系。美國聯邦政府對法學院沒有統一的管理和統一的標準。由于美國不存在官辦的國立法學院,聯邦政府與法學院的關系,實際是以政府補貼作為其紐帶。而由于政府補貼的相對有限,政府對法學院的控制是很微弱的。美國的法律教育是主要由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簡稱ABA)和美國法學院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簡稱AALS)共同管理的,而且主要是由ABA負責。它規定對法學院的各種要求,圖書館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指標。凡符合標準經該協會批準的學校,其畢業生方可在全美任何一州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否則只能在學校所在州應試。絕大部分法學院都取得了ABA的認可,獲得了ABA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法律圖書館也有自己的行業協會,即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y,簡稱AALL)。該協會對全國法律圖書館進行行業管理,規定各種標準規格并定期進行評比檢查驗收。這三大法律職業團體主導著美國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對法律圖書館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在美國,法學院圖書館的主要任務是為法學院的教學與研究活動提供資訊服務支援,它承擔著教學與自修的功能。可以說,圖書館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課堂和教室的延伸。事實上,圖書館的這一功能是由美國法學教育的特殊性所直接決定的。由于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因而分析判例就成為訓練學生職業思維和從業能力的基本途徑。為了全面收集各類判例和相關資訊,學生就必須借助于豐富的圖書館資源。[③]
法學院圖書館在法律教育中基石地位的形成,除了圖書館對教學發揮了積極的支持作用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就是美國律師協會(ABA)對法律教育的要求。在美國,無論是律師協會(ABA)對法學院的認證還是權威機構對法學院的排名,圖書館都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參數。ABA所制定的《法學院認證標準》甚至還以專章形式對法學院圖書館的基本原則、管理、館長、管理員、服務及藏書進行了專門規定。可以說,美國一流的法學院大多都有一個一流的圖書館。[④]這證明俹會對法學院圖書館在師培養過程中地位的重視,并認為圖書館是維持美國律師高素質的一個重要部分。
ABA《法學院認證標準》第六章“圖書館和信息資源”,對法學院圖書館的要求作了全面且概括性的規定,如:標準601(a)規定,圖書館的目標是為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和服務計劃提供有效支持。標準602規定,為實現圖書館的教育職能,其管理和組織應納入法學院管理的一部分;法律圖書館在管理事務中包括經費和人員方面,應擁有足夠的行政自主權,以保證高質量的服務,并引導法律圖書館的成長和發展。標準603規定,法律圖書館都應由專職館長管理,法律圖書館館長在圖書館管理方面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標準604規定,應有足夠數量和培訓的圖書館員,以保證和發展服務質量。標準605規定,法律圖書館應提供適當深度和廣度的教學參考書目和其他服務,以滿足法學院教學、獎學金、研究及服務計劃的需要。標準606對圖書館的核心館藏作了具體的解釋說明。
二、我國法學院圖書館的現狀
如果從美索不達米亞南部的粘土板目錄算起,學校圖書館在世界上已經有5000年的悠久歷史了。如果從公元前6世紀的周代“盟府”算起,準法律圖書館在中國也存在了大約2700度春秋。但是,大學法律圖書館建設,對我們而言,依然是個嶄新的課題。因為迄今為止,中國的大多數法學院只有比較簡陋的資料室,還沒有設立專業性圖書館。[⑤]法律圖書館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盡管在院系設立、法學院系評估或者在申報學位點時,會要求有一定的圖書文獻保障作為參考條件,但僅此而已。雖然一些學校的法學院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圖書館,但其在許多方面還存在問題,發展并不成熟,大多數法學院圖書館仍然滿足不了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需求,遠未達到季衛東先生在《怎樣認識大學法律圖書館的功能》一文中提到的“法律圖書館與法律教育之間的突出的相輔相成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圖書館設施。差不多所有的法學院圖書館館舍面積都不超過千平方米,而且多數只有幾十平方米;閱覽座位從10至300席不等,與讀者數量比例相去甚遠(大多數院系學生數量超過千人)。計算機配置和網絡條件受制于學校的網絡環境及院系的投人,條件較好的如北大、清華、人大、浙大,其他相對而言基礎薄弱,一些只限于局域網或校園網的聯通和使用。
2.行政管理。大多數法學院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之間的關系松散,在經費、人員、資源等方面完全獨立,只是在圖書館業務上與學校圖書館保持聯系。而且,圖書館的經費一般都不確定,主要由學院直接決定,除非館長參與學院的決策,為圖書館爭取預算。
3.圖書館人員。現有的法律圖書館和資料室人員編制有限,有的館有限的人員還要兼職其他行政事務,造成服務工作無法落實。機構設置簡單,有館長、副館長或主任,多數館長由院系領導或教授兼任,全時館長較少。工作人員總的來說人數有限,一般為5人左右,如清華大學法學院圖書館正式人員3人,北大、人大各為4人。
4. 館藏。大多數法學院圖書館的館藏量為5萬冊左右,中文書刊一般自成體系并具有一定規模,但外文資源卻難以做到這點,由于經費有限,通過圖書交換或捐贈獲得的資料連續性和更新較差。電子資源的投入也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受制于館舍和設施,各館發展極不平衡。
5. 服務。關于圖書館的開放時間,大多數院系圖書館為正常開館時間,即上下午工作時間,周末和晚上一般不開放。從目前來看,絕大多數法學院圖書館服務職能簡單,仍然以圖書的借閱和流通為主,其他工作由于人員不足等原因沒有開展或者開展的范圍有限,也沒有設立專門的咨詢臺和咨詢人員。館際互借工作除學校圖書館開展較好外,分館之間或與校外圖書館之間的業務聯系并不密切,館際互借與資源共享是一塊尚未開拓的領域。[⑥]
三、關于制定我國法學院圖書館標準之探討
中國的法學院圖書館無論是在館藏、人員配置還是在管理、服務上都是無法與美國法學院圖書館相比的,但是若僅僅停留在比較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我們必須從中尋找一些具有價值的經驗與成果,為我國法學院圖書館以至法學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借鑒。按照美國有關開辦法學院的要求,建設一個法律圖書館是開辦法學院的必備條件,沒有一個符合條件的專業圖書館是不能開辦法學院的。[⑦]結合我國法學院圖書館的發展現狀,筆者認為,把擁有一個符合標準的法律圖書館作為設立法學院的必備條件之一是不太現實的,也缺乏可操作性。但是,我們可以把法律圖書館的建設作為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教育教學質量的一個評價指標,以此來促進法律圖書館的建設,提高法學院的辦學質量。這是符合法學教育模式特點與規律的,是解決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困境的有效途徑,也是使我國法學教育國際化的必經之路。
那么究竟應該如何設定法學院圖書館的標準?什么樣的法律圖書館才能滿足我國法學教育的需求呢?借鑒美國ABA對法學院圖書館的認證標準,同時結合我國的具體實踐,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以對我國法學院圖書館的設置提供一些建議和發展思路:
(一)關于標準的制定主體及法律屬性
由于美國政體是聯邦制結構,并且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度,所以美國辦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各州(縣、市)政府或個人的事情,美國根本不存在聯邦政府舉辦的大學的法學院。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與私人捐贈大學法學院這兩方面的結合,導致了各個法學院在諸如課程設置及教學等方面的差異。同時由于美國的行業組織相當發達,為確保法律職業者道德和業務素質的最低標準得以維護,聯邦和各州政府對法學院的管理,主要是依托非官方的行業協會來進行管理的。而ABA作為法律工作者的行會,法學院的“產品”主要是供應給她的,她當然有權利提要求。
我國在法律教育歷史、文化環境等方面與美國有很大的差異,這就決定了我國法學院圖書館的標準不能如美國那樣由律師協會來制定。因為我國的律師協會是事業單位,說是民間機構,但和獨立的民間機構卻是兩回事。我國的律師協會是在行政干預下,從司法行政管理機關中分離出來的,因此其行政化色彩很濃。雖然近年來,律協自治慢慢成為一個趨勢,現在很多地方的律協都不再屬于司法局的分支機構了,但是目前中國的律師協會的自治還很不徹底,比如上海,現在律師的首次執業審核仍然是由司法局負責的。所以,律協要真正實現完全的自治,在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再加上我國的高等學校基本都是公立的,政府在院系、專業的設置、評估與管理方面的影響不言而喻。所以,我國法學院圖書館的標準不能由律師協會來制定,只能由政府部門來主導制定。我國《教育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即指出國務院及下設的教育行政部門具有領導和管理全國教育工作的權力及職能。國務院的教育行政部門,即教育部,它是國務院主管教育工作的一個綜合部門,統籌教育標準,分配教育資源等等,具有廣泛的權力。[⑧]受教育部高教司的委托,有關機構已經草擬了《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教育優秀評價方案》。由此,筆者認為,教育部在制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教育優秀評價方案》時,可以設專章來規定法學院圖書館的標準,作為可以直接進行評估操作的具體表現指標。
當然,在此,我們不能因此而忽視行業組織的作用。目前,國內還沒有成立全國性的、法律專業圖書館協會或類似的組織,只有個別地區性或校際法學院圖書館之間的合作關系。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的巨大作用,使我們認識到中國一定要盡快建立自己的類似組織,以推動整個行業的發展。筆者認為,早在十年前,中國就已經具備了成立法律圖書館學會的條件。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在100多年前成立時,也不過只有十幾個法律圖書館員。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已經成立了法學會法律圖書館與法律信息研究會,并于2010年4月2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⑨]。該學會囊括了絕大多數北京地區各個不同行業之法律圖書館員的行業協會,從其宗旨和任務來看,該學會已經具有了類似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之基本雛形。
(二)標準的基本內容
作為一個圖書館來說,最基本的不外乎兩個要素——人員和圖書,而這必然會引發管理和服務關系,法律圖書館也不例外。因此,法學院圖書館的評價標準理應從館長、館員、管理、館藏、服務等方面進行規范。美國ABA《法學院認證標準》中對圖書館的規定正是從這幾個方面出發,作了較為全面的闡述,這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
1。圖書館館長與館員。
依照美國律師協會和美國法學院協會對法學院的認證標準,圖書館館長至少須同時具有法律學位與圖書館碩士學位,通常是由一位法學院專職副院長擔任的,在有些大學是由一位資深教授擔任的。他們既要全心全意管理圖書館事務,也要授課,更要作學術研究,出版著作,以維持教員的任務和資格要求。根據美國師協會和美國法圖書館協會的標準和調查,美國法學院的專業圖書館員大多都具有圖書館碩士學位,許多大學還要求他們必須要懂兩門外語。至于那些圖書館行政人員和參考館員則多具有法曹位或其他的高級專業學位。對在法學院圖書館工作的人員的高學歷要求是維持法學教育高品質的重要條件之一。圖書館中的一批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在幫助和引導學生、教師獲取法律信息能力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圖書館員的經驗和工作對美國的法學教育與研究可謂意義重大。這種情況在中國也必須考慮,但是根據我國法學院圖書館的發展情況來看,應適當降低要求,比如:圖書館館長只需具有法律專業學位,圖書館員只需具有具有圖書館學士學位。當然從未來的發展趨勢上看,還是需要對圖書館員進行再培訓的,所以,必須制定一個長期的計劃,以提高他們的學位和專業素養。如果所有的法學院院長都認識到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那么就可以擬定一個全國性的培訓計劃,為在職的圖書館員提供有學位的再培訓。如果他們拿到了碩士、甚至博士學位,他們的待遇也應該相應予以提高。圖書館員的學者化和專業化,是實現法律圖書館專業化的必經之路。
另外,ABA法學院圖書館的認證標準中還對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數量作了規定,圖書館員和信息資源工作人員的數量與以下因素有關:教師和學生數量,教師和學生的研究方案,學校的雙師計劃,學校的研究生課程,館藏的規模和增長速度,工作人員提供的服務范圍,工作人員的正規教學任務及提供信息資源服務的職責。我國法學院圖書館工作人員數量的標準可以借鑒上述規定,根據法學院的規模、教師數量、學生人數等進行綜合考量,而不是劃定一個統一的標準。
2。圖書館管理。
ABA《法學院認證標準》的其中一項是美國師協會要求法學院圖書館在其所屬的大學的圖書館系統內具有自主權(Autonomy)。也就是說,法學院圖書館的行政權和財政決策權仍保在法學院內,而非隸屬于大學圖書館系統。這樣做盡管在圖書館業務的決策與具體執上造成了在同一所大學內存在兩套圖書館“班子”的情況,但這種分工并會對法學院圖書館與大學圖書館各自的工作造成影響。雙方既有競爭,也通過合作計劃共享資源。我們也可以采用這種管理模式,給予法學院圖書館足夠的自主權,由法學院院長和圖書館館長與法學院教師磋商來確定圖書館的政策,把圖書館的預算作為法學院預算的一部分來進行管理,以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這樣法學院圖書館就可以針對本學院的實際情況與法學專業的特點,為法學研究與學習提供更好、更專業的服務。
3. 館藏
作為法律圖書館,豐富、全面且高質量的藏書是必不可少的,這是承擔起法學素質教育的物質基礎和必要條件。據調查,法學院研究生利用圖書館查找資料、收集信息和自我學習、上網瀏覽的時間大大超過本人在導師指導下的課堂學習時間。他們每周僅4小時是在教室學習,除此之外的全部時間(8:00 - 22:00)均在圖書館度過。可以這么說,圖書館從其原有的法律教育從屬地位向本身具有的教育功能轉變的現實,已經得到了越來越多學習者的認可。[⑩]
在美國,一般認為,一所法學院要維持一般的教學和研究,至少要有一個藏有十萬冊書的圖書館。ABA關于法學院的標準中,不僅規定了法學院最起碼的藏書數量,還規定了藏書的質量、組成和藏書的編目,共規定了八類核心館藏,包括:(1)所有聯邦法院的裁決報告,和每個州最高上訴法院的裁決報告;(2)所有的聯邦法律法規,至少一本最新的對每個州的法律評注;(3)美國最新公布的所有條約和國際協定;(4)聯邦政府和該法學院所在州最新公布的所有規定(成文的和不成文的);(5)對于法學院計劃適當的那些聯邦和各州的行政決定;(6)適合法學院計劃的美國國會材料;(7)對支持法學院的計劃必不可少的有意義的作品;(8)那些如引文和期刊索引之類,對于確定初級、中級法律信息和更新首要法律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
按照我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方案》(試行)[11]的規定,法學書籍總量應不少于4萬冊,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類圖書不少于2000種,申請當年前5年出版的法學圖書不少于5000種,并且每種不少于3冊。筆者認為,法學院圖書館的館藏標準可以參照該方案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要求,如法學書籍總量應不少于6萬冊,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類圖書不少于5000種,申請當年前5年出版的法學圖書不少于8000種等等。
4. 圖書館服務
圖書館服務是圖書館教育職能和信息職能的直接體現,圖書館工作的各個環節都應圍繞其服務目標來完成,以最終實現圖書館為法學院教學研究服務,并促進法學教育發展的作用。圖書館服務在整個圖書館評價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國ABA《法學院認證標準》釋義605-1規定,適當的服務包括有足夠的參考咨詢服務,提供訪問(如索引、編目和搜索條件和方法的發展)圖書館的館藏和其他信息資源,提供館際互借與文獻傳遞等形式,加強學生的研究和文獻檢索技能等。我國法學院圖書館也應設立專門的咨詢臺和咨詢人員,解答讀者的各種疑問,并且應積極開展館際互借與資源共享服務,加強法學院圖書館與校圖書館之間、各法學院圖書館之間的業務聯系與交流。此外,還可開設“法律文獻檢索課程”, 開設不定期的、關于圖書館利用和資源介紹的講座等。這些都可作為評價法學院圖書館服務的具體指標。
(三)法學院圖書館的評估與監管
在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會對全國的法律圖書館定期進行評比檢查驗收,以確保法律信息公眾永久性準入的代言人和法律信息行業領袖的雙重身份,不斷提升法律圖書館事業作為一個職業的知名度。我國法學院圖書館的評估與監管也只能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而非行業組織。因為我國現階段,大部分行業組織是依賴于政府部門而設立的。它們的非政府性不強,多數是依靠政府機構的授權或代理行使政府機構權力來生存,自身的發展也因此受到制約,尚不能發揮像美國的行業組織那樣的影響和作用。我國《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第23條規定:“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對擬設置或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原則上應作為設置和調整專業的依據。”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調整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所屬學校專業,應征求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15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須考慮所在地區人才需求和現有專業設置情況,學校在向主管部門備案或申報專業時,須將備案或申報材料同時抄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第23條:“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對擬設置或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原則上應作為設置和調整專業的依據。”第24條規定:“學校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為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等情況,對本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方案進行評議。”第25條規定:“學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接受學校主管部門委托,根據國家、部門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現有專業布點情況、申報專業的設置條件,對本地區(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申報設置的專業進行評議,為學校主管部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29條規定:“教育部對學校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實行指導、檢查、監督。學校主管部門指導所屬高等學校專業建設,對新增設專業進行檢查、評估。”此外,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作為教育部領導的專家組織,具有非常設學術機構的性質,專業性較強,它可接受教育部的委托,開展高等學校本科的研究、咨詢、指導、評估、服務等工作,接受委托承擔專業評估任務和本科專業設置的評審任務。
據此,筆者認為,法學院圖書館的評估與監管作為法學專業教學質量的評價內容之一,可以采取官方機構與民間機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比如,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行政上直接進行協調并組織進行評估活動,由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業務上提供指導并進行監督,作為被評單位的法學院(系、專業)及其所在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與評估專家組直接進行評估活動,被評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局)協助配合。當然,若以后我國成立了自己的全國性的法律圖書館協會,還可以協同其共同參與監管,使其逐漸發揮類似于美國律師協會、法律圖書館協會等行業組織的作用。這種方式可以使各方面的力量積極調動起來,真正為提高法學專業教學質量而努力;同時也能保證評估工作順利、高效進行,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此外,筆者建議,我們可以通過參考其他專業的一些做法,比如某些醫學項目的測評標準,嘗試制定出圖書館的“測評表”, 通過這樣的方去,我們就可以更好地對所做的工作進行比較和改進,這將更有助于圖書館評估工作的開展。
四、結語
一個法學院是否擁有自己獨立的圖書館,擁有一個怎樣的圖書館,是判斷法學院系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法學院圖書館作為支持法學院的教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應當與法學教育與時并進。在我國,法學院圖書館在法學教育與律師培養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關注。但是,與美國法學院圖書館相比,中國的法學院圖書館仍然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其發展速度顯然遠遠落后于法學研究與教育躍進式的前進步伐。從資料室到圖書館,從名稱變化到實際作用,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附錄:
美國2010-2011法學院審批標準和議事規則
第六章 圖書館與信息資源
Standard 601. 標準601。
GENERAL PROVISIONS 總則
(a) A law school shall maintain a law library that is an active and responsive force in the educational life of the law school. A law library's effective support of the school's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programs requires a direct, continuing and informed relationship with the faculty, students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 school.
(一)法學院應當保持法律圖書館在法學教育中的積極地影響力。要使一個法律圖書館成為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和服務計劃的有效支持,就需要與法學院的教師、學生和管理者形成一個直接的、持續的、消息靈通的關系。
(b) A law library shall have sufficient financial resources to support the law school's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programs. These resources shall be supplied on a consistent basis.
(二)法律圖書館應具有足夠的財政資源,支持法學院的教學、學術、科研和服務計劃。這些財政資源的來源必須是穩定的。
(c) A law school shall keep its library abreast of contemporary technology and adopt it when appropriate.
(三)法學院應當使其圖書館掌握現代技術,并在適當的時候采用。
Interpretation 601-1 釋義601-1
Cooperative agreements may be considered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faculty and students have efficient and effective access to the resources necessary to meet the law school's educational needs. Standard 601 is not satisfied solely by arranging for students and faculty to have access to other law libraries within the region, or by providing electronic access
當決定教師和學生是否能高效和有效地獲得滿足法學院教育需求必要的資源時,可以考慮采用合作協議。標準601不是僅僅通過安排教師和學生訪問該地區內的其他法律圖書館或者提供電子訪問來實現的。
Standard 602. 標準602。 ADMINISTRATION 管理
(a) A law school shall have sufficient administrative autonomy to direct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aw library and to control the use of its resources.
(一)法學院應當有足夠的行政自主權,來引導法律圖書館的成長和發展,并管理其資源的使用。
(b) The dean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faculty of the law school, shall determine library policy.
(二)院長和法律圖書館館長應經與學校教師磋商來確定圖書館政策。
(c)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nd the dean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 and retention of personnel, the provision of library services, and collection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三)法律圖書館館長和院長負責選拔和留住人才,提供圖書館服務、館藏開發和維修。
(d) The budget for the law library should be determined as part of, and administer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the law school budget.
(四)法律圖書館的預算應作為法學院預算的一部分,并且以相同的方式進行管理。
Interpretation 602-1 釋義602-1
This Standard recognizes that substantial operating autonomy rests with the dean,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nd the faculty of a law school with regard to the operation of the law school library. The Standards require that decisions that materially affect the law library be enlightened by the needs of the law school educational program. This envisions law library participation in university library decisions that may affect the law library. While the preferred structure for administration of a law school library is one of law school administration, a law school library may be administered as part of a general university library system if the dean,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nd faculty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basic law library policies.
本標準承認,重大經營自主權取決于院長、法律圖書館館長和與法學院圖書館的運作有關的教職員工。本標準規定,對法律圖書館有重大影響的決定須符合法學院教育計劃的需要。法律圖書館參與高校圖書館的決定的設想可能影響其本身。雖然法學院圖書館管理的首選結構是作為法學院行政管理之一,但是如果院長、法律圖書館館長和教職工負責厘定法律圖書館的基本政策,那么法學院圖書館可能會作為一個普通高校圖書館系統的一部分被管理。
Standard 603. 標準603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法律圖書館館長
(a) A law library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a full-time director whose princip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management of the law library.
(一)法律圖書館都應由專職館長管理,其主要責任是法律圖書館的管理。
(b) The selection and retention of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law school.
(二)法律圖書館館長的選任和留用,應當取決于法學院。
(c) A director of a law library should have a law degree and a degree in library 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shall have a sound knowledge of and experience in library administration.
(三)法律圖書館館長應具有法律學位和圖書館或信息科學方面的碩士學位,并且在圖書館管理方面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
(d) Except in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a law library director shall hold a law faculty appointment with security of faculty position.
(d)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圖書館館長應是與教師地位相一致的法律系聘任的教師。
Interpretation 603-1 釋義603-1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is responsible for all aspects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law library including budgeting, staff, collections,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法律圖書館館長負責法律圖書館管理的各個方面,包括預算編制、人員、館藏、服務和設施。
Interpretation 603-2 釋義603-2
The dean and faculty of the law school shall select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由法學院的院長和教職工負責選拔法律圖書館的館長。
Interpretation 603-3 釋義603-3
The granting of faculty appointment to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under this Standard normally is a tenure or tenure-track appointment. If a director is granted tenure, this tenure is not in the administrative position of director.
在該標準之下,法律圖書館館長教師職位的任命通常是一個任期或者是終身的。如果該館長是獲得終身任職的,則這個任期并不是行政主管的職務的任期。
Interpretation 603-4 釋義603-4
It is not a violation of Standard 603(a) for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lso to have other administrative or teaching responsibilities, provided sufficient resources and staff support are available to ensur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library operations.
對于還有其他的行政或教學任務的法律圖書館館長,這并不違反標準603(a)的規定,提供充足的資源和人員支持對于確保圖書館運作的有效管理是非常有用的。
Standard 604. 標準604。 PERSONNEL工作人員
The law library shall have a competent staff, sufficient in number to provide appropriat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al resource services.
法律圖書館應有一位稱職的主管,有足夠數量的工作人員,以提供適當的圖書館和信息資源服務。
Interpretation 604-1 釋義604-1
Factors relevant to the number of librarians and informational resource staff needed to meet this Standard include the following: the number of faculty and students, research programs of faculty and students, a dual division program in the school, graduate programs of the school, size and growth rate of the collection, range of services offered by the staff, formal teaching assignments of staff memb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providing informational resource services.
與圖書館員和信息資源工作人員的數量有關的因素,需滿足本標準的以下要求:教師和學生數量,教師和學生的研究方案,學校的雙師計劃,學校的研究生課程,館藏的規模和增長速度,工作人員提供的服務范圍,工作人員的正規教學任務及提供信息資源服務的職責。
Standard 605. 標準605。 SERVICES 服務
A law library shall provide the appropriate range and depth of reference, instructional, bibliographic, and other service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law school's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programs.
法律圖書館應提供適當深度和廣度的教學參考書目和其他服務,以滿足法學院教學、獎學金、研究及服務計劃的需要。
Interpretation 605-1 釋義605-1
Appropriate services include having adequate reference services, providing access (such as indexing, cataloging, and development of search terms and methodologies) to the library's collection and other information resources, offering interlibrary loan and other forms of document delivery, enhancing the research and bibliographic skills of students, producing library publications, and creating other services to further the law school's mission.
適當的服務包括有足夠的參考咨詢服務,提供訪問(如索引、編目和搜索條件和方法的發展)圖書館的館藏和其他信息資源,提供館際互借與文獻傳遞等形式,加強學生的研究和文獻檢索技能,制作庫出版物,以及創建其他服務以進一步推動法學院的使命。
Standard 606. 標準606。 COLLECTION 館藏
(a) The law library shall provide a core collection of essential materials accessible in the law library.
(一)法律圖書館應提供可以使用的基本資料的核心館藏。
(b) In addition to the core collection of essential materials, a law library shall also provide a collection that, through ownership or reliable access, (1) meets the research needs of the law school's students, satisfies the demands of the law school curriculum, and facilitates the education of its students; (2) supports the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interests of the faculty; and (3) serves the law school's special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objectives.
(二)除基本資料的核心館藏外,法律圖書館也應提供通過所有權或可靠的訪問可以獲得的館藏,通過所有權或可靠的訪問,(1)符合法學院學生的研究需要,符合法學院課程的要求,并促進其學生的教育;(2)支援教學、學術、科研和師資服務利益;(三)承擔法學院的特殊教學、學術、研究和服務的目標。
(c) A law library shall formulate and periodically update a written plan for development of the collection.
(三)法律圖書館應制定并定期更新有關館藏發展的書面計劃。
(d) A law library shall provide suitable space and adequate equipment to access and use all information in whatever formats are represented in the collection.
(四)法律圖書館應提供適當的空間和足夠的設備來訪問和使用館藏中所有的任何形式的信息。
Interpretation 606-1 釋義606-1
All materials necessary to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shall be complete and current and in sufficient quantity or with sufficient access to meet faculty and student needs. The library shall ensure continuing access to all information necessary to the law school's programs.
所有對于法學院的計劃必不可少的材料,應當是完整的、當前的,并且數量充足,或者有足夠的訪問量,以滿足師生的需要。該庫應確保可以持續獲得所有對法學院計劃必要的信息,。
Interpretation 606-2 釋義606-2
The appropriate mixture of collection formats depends on the needs of the library and its clientele. A collection that consists of a single format may violate Standard 606.
適當的混合館藏形式取決于圖書館的需求和其客戶。由單一的形式組成的館藏可能會違反標準606。
Interpretation 606-3 釋義606-3
Agreements for th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except for the core collection, satisfy Standard 606 if: (1) the agreements are in writing; and(2) the agreements provide faculty and students with the ease of access and availability necessary to support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議,除了核心館藏外,如果滿足以下要求則符合標準606:(1)書面協議;(2)協議為教師和學生提供便捷的訪問和使用,這對于支持法學院的計劃是必要的。
Interpretation 606-4 釋義606-4
Off-site storage for non-essential material does not violate the Standards so long as the material is organized and readily accessible in a timely manner.
不重要的資料在館外存儲時,只要其是整理好且易于及時獲得的,就不違反該標準。
Interpretation 606-5 釋義606-5
A law library core collection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all reported federal court decisions and reported decisions of the highest appellate court of each state; (2) all federal codes and session laws, and at least one current annotated code for each state; (3) all current published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4) all current published regulations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codifie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in which the law school is located; (5) those federal and stat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appropriate to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6) US Congressional materials appropriate to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7) significant secondary works necessary to support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and (8) those tools, such as citators and periodical indexes, necessary to identify primary and citators,secondary legal information and update primary legal information.
法律圖書館的核心館藏應包括以下內容:(1)所有聯邦法院的裁決報告,和每個州最高上訴法院的裁決報告;(2)所有的聯邦法律法規,至少一本最新的對每個州的法律評注;(3)美國最新公布的所有條約和國際協定;(4)聯邦政府和該法學院所在州最新公布的所有規定(成文的和不成文的);(5)對于法學院計劃適當的那些聯邦和各州的行政決定;(6)適合法學院計劃的美國國會材料;(7)對支持法學院的計劃必不可少的有意義的作品;(8)那些如引文和期刊索引之類,對于確定初級、中級法律信息和更新首要法律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
Interpretation 606-6 釋義606-6
The dean, faculty, and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should cooperate in formulation of the collection development plan.
院長、教師和法律圖書館館長應合作制定館藏發展計劃。
Interpretation 606-7 釋義606-7
This Standard requires the law library to furnish the equipment to print microform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nd to view and listen to audio-visual materials in the collection.
本標準規定法律圖書館應提供設備以打印微型文件和電子文件,并觀看和收聽館藏的視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