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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信息與法規信息處理
            孫忠澤 點擊量:5619
國務院法制辦信息中心
    

    第一章 法規信息的重要性與主要構成

    第一節、 法規信息的重要性

    法規信息是信息化社會的重要信息內容之一,是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所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廣泛意義上的法規信息通常包括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案例、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立法調研文獻和法學研究文獻等。法規信息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地產生、更新和發展, 并且積累沉淀下來, 其信息量是龐大且不斷增長的。法規信息的歷史性,使得法規信息永遠不會過時。法規信息之間還具有一定的相關性, 如: 某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自成體系;某一行業、領域的法律法規之間相互作用; 某一歷史時期的法律之間具有共同的歷史烙印等等。從另一個側面來看, 法規信息使用的過程就是對法規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加工的過程, 一方面需要獲得大量的信息資料, 另一方面需要對這些信息進行篩選、提煉和處理。在浩如煙海的法制文獻信息中檢索所需要的資料, 并且保證所獲得的信息準確、完整、及時, 如大海撈針, 其難度和工作量顯然是非常之大的。

    法規信息具有動態和靜態結合的性質。所謂“ 動態” 就是隨著社會的發展, 新的情況不斷出現,對舊的事物不斷否定修正。因此需要國家或者不斷修改舊的法規以適應管理對象的變化, 或者制定新法規, 規范新出現的管理對象。所謂“靜態” , 就是法規一旦制定完畢, 就具有無可侵犯的權威性, 也就具有了歷史的性質。所以法規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節、法規信息的主要構成

    憲法: 國家的根本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

    法律: 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的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名稱有各種法、條例、決定、決議等。通常所稱的法律, 如無特別注明, 則應包括憲法。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 根據憲法和法律, 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 稱“ 條例” ; 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 稱“ 規定” ; 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稱“ 辦法” 。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 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法規性文件: 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適用范圍較廣、時效較長、具有規范性內容及約束力的決定、通知、批復等形式的文件。它不同于一般性政府文件, 它具有法的屬性, 應納入法規文件管理。

    涉外法規: 調整各種涉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涉外關系一般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關系, 即主體一方是外國法人或自然人, 或者客體在外國, 或者一定的事實發生在外國。

    地方性法規: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以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立法權的經濟特區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法規制定程序制定的各類法規的總稱。其具體名稱和行政法規大致相同, 但只在其轄區內有效。

    國務院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所制定的規定、辦法等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章: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以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立法權的經濟特區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等的總稱。它只在其轄區內有效。

    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由國務院各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其中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通稱為規章, 除此之外的文件中符合如下規定的文件, 就是通常所說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規范性文件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都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第二條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內部的具體工作制度、文件, 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 不適用備案規定。亦即通常所說的規范性文件不包含上述內容。

    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適用法律規范所作的解釋, 或在將法律規范適用于某具體案件、事項時所作的解釋。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案例: 法院可以援引作為審理同類案件依據的判決稱之為判例。我國法院的判決不能作為法律,即, 它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是,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些判決可作為同類案件審理時的參考, 亦即, 這些判決具有參考價值。為了區別起見, 將這些判決稱之為案例。

    法律規范與技術規范: 規范一般分為社會規范和技術規范兩種。法律規范屬于社會規范, 是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 反映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技術規范是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 它反映自然規律, 處理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隨著科學技術發展, 技術規范的社會性日益增長, 因此, 國家往往在法律規范中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應遵守和執行某種技術規范的義務, 并規定違反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危害的, 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法規信息的標準化

    目前, 信息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信息能夠用定長的統一結構加以表示, 我們稱為結構化數據, 如數字、符號等, 另一類信息無法用定長的統一結構表示, 如圖像、聲音乃至網頁等, 我們稱為非結構化數據。法規信息屬于文獻信息的范疇, 法規信息數據屬于非結構化數據。根據法規信息自身的特點和信息檢索應用的需要, 在輸人計算機時, 要抽取其特征作為檢索條件便于檢索之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從19 9 2 年就開始對我國的法規信息進行收集整理, 并且開展了法規信息的研究工作。在實踐中,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根據我國法規信息的特點, 總結出了一套法規信息處理規范與標準, 并據此建立了法律法規信息數據庫。法規信息的標準化包括了法規信息處理整個流程的各項標準。其中主要包括: 法規信息分類及其編碼標準、法規信息錄人標引標準和錄人格式、各類法規信息磁盤存貯命名標準。

    第一節、法規文件的命名要求和方法

    任何法規在輸人計算機之前都要給它的計算機文件命名, 這項工作就是法規文件命名。

    不同法規數據庫中的文件名不應相同-不同法規數據庫從其文件名上可以識別, 因此, 法規庫不同, 其中的文件名應該不同;

    同一法規數據庫中的文件名要成系列-即:從文件名可知它屬于何庫, 但又要求同一法規庫中的文件不得重名;

    文件名要能反映該法規發布時間-這是為了便于統計;

    同一年發布的法規文件按發布時間遞增順序命名;文件名應簡明準確。

    第二節、法規的分類

    讀者有時要按照法規文件分類檢索使用。例如:讀者要查看行政法規庫中有多少關于“ 稅務” 方面的法規, 就屬于這類要求, 我們對不同類別的法規分別進行分類。分類原則是以法學理論為基礎, 結合我國立法工作實際情況, 經過有關專家討論確定。

    其中法律的分類基本分為: 憲法; 國家機構法;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訴訟程序法; 經濟法; 其他; 國際條約和協定。

    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分類基本按照行政部門的職能劃分為: 宏觀經濟類; 工交類; 農林水氣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類; 財政貿易類; 外事外經類; 勞動人事類; 教科文衛類; 政法類; 軍事類; 機關工作類; 其他類。

    司法解釋分類為: 刑事; 民事; 經濟; 交通; 行政;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 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類其他; 其他。

    案例分類為: 刑事; 民事; 經濟; 交通; 行政; 刑事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 其他。

    涉外法規分類為: 憲法; 國家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附錄。

    我們使用5 位法規分類代碼或4 位代碼(僅對涉外法規)對法規進行標引, 并規定這是每件法規的第二條索引, 標明本件法規所屬類別。

    法律、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司法解釋、案例的五位分類代碼的意義完全相同, 分別是: 第一位表示大類; 第一大類又分若干中類, 用代碼的第二和第三位表示; 每一中類又分若干小類, 用代碼的第四和第五位表示。

    由于涉外法規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所以不能采用上述法規分類編碼方法。為此,對涉外法規要進行單獨分類編碼。根據對大量涉外法規文件的研究和涉外法規的定義, 在征詢立法專家意見的基礎上, 我們確定了涉外法規的分類, 同時也確定了用四位代碼來對涉外法規進行編碼是合適的。

    涉外法規四位分類代碼的意義分別是: 第一和第二位表示中類; 每一中類又分若干小類, 用代碼的第三和第四位表示。

    第三節、法規文件的標引方法

    任何法規文件命名之后都要對它進行標引。

    法規文件存入數據庫中是供讀者檢索使用的,為了從數據庫中檢索到所需的法規文件, 就須根據設定的檢索條件對每件法規進行標注和索引, 稱之為標引。

    法制辦信息中心開發的法規檢索軟件規定了每件法規要做標引和標注。其中標引包括: 發布該法規的機關或部門的代碼、該法規分類代碼、時效性(有效、失效、已修改)、發布機關或部門的名稱、發布時間、實施時間、失效時間、修改時聞次數、法規分類名、法規標題、法規副標題(亦稱題注)。正文標注包括: 編號及名稱、章號及名稱、節號及名稱、條號及名稱。

    第三章、法規信息處理

    第一節、法規文件的處理流程

    收集-分類-命名-標引-錄入-檢驗-年度整理一加載入庫

    法規信息來源:

    (l) 法律、行政法規(包括法規性文件) 來源于《國務,院公報》; 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以及相關報刊。

    (2) 司法解釋、案例來源于高法、高檢公報等資料。

    (3) 地方性法規來源于地方人大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的法規備案資料; 《國務院公報》; 地方人大刊物; 地方人大歷年法規匯編等。

    (4) 地方政府規章來源于地方政府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的規章備案資料; 《國務院公報》; 地方政府刊物; 地方政府歷年規章匯編等。

    (5 ) 部門規章來源于國務院各部委辦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的規章資料; 《國務院公報》; 國務院各部委辦歷年規章匯編等。

    (6) 涉外法律、行政法規(包括法規性文件)英文譯本由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專家翻譯。

    法規的錄入包括: 掃描錄入、人工打字、相關網站下載、拷貝。

    第二節、法規文件的處理軟件

    法規信息工作經過多年的實踐與總結, 形成了一整套較為科學實用的法規信息處理標準, 同時我們也據此標準編寫了一系列法規文件的處理軟件,這些處理軟件應用于法規信息處理流程的各個環節之中。我們將它們分為收集比較軟件; 年度整理軟件(包括排序、命名) ; 錄入糾錯軟件; 加載入庫軟件; 文件類型轉換軟件; 編輯統計軟件; 目錄管理軟件等。

    例1.年度整理軟件(同一年份內以法規發布時間排序, 并對磁盤文件名重命名) 每年一次將收集來的當年法規文件進行排序、重命名。目的是使法規文件的磁盤文件名有序, 從而符合文件名簡捷、意義準確、命名規范的要求, 便于法規資料磁盤整理,使不同立法單位產生的法規文件, 在同一年份中得到有序排列, 方便整理、統計。

    例2 . 錄人糾錯軟件

    法規文件在錄人過程中成生了大量錄入錯誤,所以我們編寫了錄入糾錯軟件, 以提高法規文件的準確性。法規文件的檢測目的: 檢查、改正在法規文件錄入過程中出現的錯誤。法規文件錄入過程中常出現的錯誤:

    一、文字錯誤

    二、標引錯誤

    1.唯一性標引不唯一。2.標引符號使用不當。3.標引符號輸人錯誤。4表格標注符錯誤。

    三、軟、硬回車換行錯誤

    四、空格錯誤

    第三節、法規信息處理的進一步改進

    法規信息有其自己的特性和應用方式, 法規信息的準確性和嚴肅性是不同于其它信息的最重要的特殊之處, 法規信息處理必須遵從符合其特性的原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多年的法規信息研究工作中, 總結了法規信息處理的一些基本原則。確保法規信息源的穩定性和完整性。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 定義信息源, 并且確保信息收集渠道通暢、穩定和持久, 以保證數據庫的生命力。

    法規信息處理雖然在實踐中取得了一些經驗與成果, 但法規信息工作在人員素質、分類標準、信息收集、法規信息管理軟件等方面均需要進一步改進和提高。首先要提高對法規信息工作的認識, 將法規信息工作劃作管理決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加以重視。其次, 從事法規信息工作的人員需要具備法律、信息管理、計算機技術等多層面綜合素質, 并且注意提高信息支持領導決策的水平。在法規分類方面, 目前, 法律、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涉外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司法解釋、案例的分類標準還未統一, 分類仍需加以深層次科學優化。信息收集的渠道需要進一步拓寬; 信息收集中的完整性、及時性仍需加強; 法規信息處理效率以及法規的時效溯及需要進一步提高; 法規信息再加工與利用要進一步加強; 針對法規信息管理軟件功能單一、系統性差、技術層面單一的不足, 今后應在提高法規信息管理軟件的系統性、綜合性方面多下功夫, 積極將法規信息從文件管理轉化為數據庫管理。

    第四章、結論

    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 特別是我國經過多年努力即將加人W T O, 法規信息工作更加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國務院法制辦正借助世行項目在全國范圍建立法規信息網絡, 并建立起法規信息政府網站, 這些工作的開展將大大加快法規信息工作的發展進程, 在系統硬件方面為法規信息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我們仍需在今后工作中認真處理好上述第三章第三節中談到的法規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將法規信息工作推上更高的層次, 取得更大成績。

    一、法規信息工作的規范化與標準化

    規范化與標準化是信息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與保障, 法規信息也不例外。信息工作如果放棄規范化與標準化這一前提, 或是在此方面不注意推廣與提高, 那么, 我們的法規信息將成為雜亂無章的數據垃圾, 即使擁有先進的系統硬件環境, 我們法規信息工作仍會處于低效狀態, 這顯然與飛速發展的國際經濟是不相符的。這就要求我們在建立全國法規信息網絡的同時, 注意將我們的法規信息工作規范與標準向全國推廣, 并注意結合實際工作加深對法規信息工作規范化與標準化的研究, 加強與全國的業務往來與交流。

    二、法規信息處理軟件

    隨著全國法規信息網絡的建立, 法規信息處理工作也將產生新的課題, 以前法規信息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應在采用新技術、新規范、新工作方式的基礎上得到很好的解決。但法規信息處理工作的一切改革、創新仍需以規范化、標準化、權威性、及時性 、準確性為基本原則與追求目標。

    三、法規信息管理與應用

    法規信息最終是要服務于社會、造福于人民的。法規信息管理法規信息加工與利用必將圍繞是否有利于各種不同層面的人利用為出發點與判斷法規信息管理與應用工作好壞的依據。我們必需加強法規信息的管理、加工和利用, 從而充分發揮法規信息的作用。

    綜上所述, 法規信息工作的意義是重大的, 它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與人民的安康。法規信息工作任務是艱巨的, 這需要我們法規信息工作者要以嚴謹、求實的工作態度去對待它, 并且要注意提高自身素質, 與時俱進, 除垢納新, 以完成我們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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